加入WTO与我国税收制度的完善_wto论文

加入WTO与我国税收制度的完善_wto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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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我们要主动地清理、修改那些不符合WTO规则的税收政策法规制度,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借鉴国际经验利用好WTO各项规则,大力促进产业结构和资本结构的调整,提高民族产业的竞争能力。

一、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WTO在税收上所表现的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对一国境内的外国人与本国人实行统一的税收制度。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吸引外资,我国曾经实行了“内外有别”的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扣除范围和计税标准,特别是税收优惠等方面不尽相同,如经济特区和沿海经济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平均负担率为9%,而内地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平均负担率为15%;从优惠的侧重点看,对内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侧重于劳动就业、社会福利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而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则侧重于吸引直接投资、鼓励出口、使用先进技术等方面;从优惠的方式看,对内资企业主要是直接减免税,而对外资企业不仅有直接减免税,还有再投资退税等方式。总体看来尽管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都是33%(其中外资企业含地方所得税3%),但由于外资企业享有多种税收优惠,其所得税的实际税负只有8%-9%,不到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1/3。这些项目的存在既侵蚀了税基,影响了税收收入、企业平等竞争和效率,也在很大程度上扰乱了国内税收秩序,破坏了一国范围内税收的统一和公平,极不利于平等竞争环境的形成以及资源的合理配置,必须按照WTO的原则消除这些差异,将税收优惠由以经济性质为主的普惠制调整到以技术产业为主的特惠制,实行产业与技术相结合的特定优惠政策。

二、调整关税政策

WTO规则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打破国家间的各种贸易壁垒,促进世界贸易自由化。对税收来说,首先涉及的是关税和进口环节的流转税。这方面需要调整的政策包括:第一,在逐步降低关税总体水平的同时,合理调整关税税率结构。按照加入WTO的谈判承诺,我国关税的算术平均水平到2005年要降至10%左右。在这种情况下,仍要利用WTO规则允许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的例外条款,发挥关税对民族产业的应有保护作用,并与国内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政策的要求相结合,不断合理调整关税税率结构,形成“原材料→中间产品→最终制成品”、“比较优势明显产品→比较优势不明显产品→缺乏比较优势产品”由低到高的梯级关税税率结构,以体现对产业的不同保护,使民族产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健康发展,更好地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资源,在国家的比较优势中,分享国际分工的利益。第二大力清理和削减关税减免优惠政策措施。我国关税名义税率高,而实际的征收率却是很低的,如1992年至2000年的名义关税率分别为43.2%、39.3%、35.9%,35%、23%、17%、17%、16.73%和15.3%,实际征税率1992年至1994年分别为4.97%、4.28%、3.33%;1995年至1998年均为2.7%左右,1999年至2000年均近4%。1999年至2000年的关税实际征税水平,虽因打击走私和加强征管,有较大幅度上升,但实际征收的金额仍不到按名义税率应征税额的1/4。所以要对现行的关税减免政策措施进行必要调整,保证税率下降后,关税收入不会减少。第三,调整非关税贸易措施。逐步取消属于禁止性税收支持的“以产顶进”和“以出顶进”等政策措施;用足WTO规则中允许出口退税的条款,完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实行全额彻底退税。同时扩大出口退税税种范围,不仅限于目前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还应扩大到包括营业税、印花税、执照税、特许经营税在内的所有间接税。

三、完善增值税

在鼓励本国产品出口进入国际市场竞争方面,增值税具有其他任何税种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增值税还存在诸多不足,表现在;(1)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制,即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等长期资本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造成固定资产被重复课税,增加了产品成本,不利于设备更新、技术进步和扩大再生产。(2)对资本物征税,税负向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倾斜,制约了这些企业发展,尤其是束缚了高新技术的投资需求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3)征税范围偏小。为体现公平税负,加强管理,世界上多数国家将商品和劳务销售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而我国对劳务,除加工、修理修配外,一律征收营业税,包括建筑安装业、邮电通信业等重要行业,都被排斥在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外,不但不利于征管,也不利于增值税功能的发挥。(4)出口退税不足,退税滞后。出口退税目的是鼓励产品出口,以不含税价进入国际市场,以提高产品国际竞争力。但我国增值税退税率低,退税金额不足,退税时间滞后,尤其在增值税实施初期曾一度造成出口退税冻结,严重影响产品出口。加入WTO后,亟需进一步完善增值税。(1)增值税类型应逐步向“消费型”过渡,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以降低产品成本,加速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2)将增值税课税范围扩展至建筑安装业、邮电通信业、交通运输业、不动产销售、仓储等行业,使征收链条更加完整,增值税的内在制约机制发挥更大的作用,税务机关的交叉稽核和审计也更为有效,减少税款流失。(3)制定科学、合理的出口退税政策并严格稳妥地执行,真正实现“征多少、退多少”,及时退税,确保产品零税负出口,提高出口产品国际竞争优势。

四、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

加入WTO后,我国境内的外国跨国公司和我国到国外发展的跨国公司将逐渐增多,跨国人才流动日趋频繁,跨国所得不断增多,国内居民收入来源渠道多样化。面对这种新形势,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难以适应,主要表现在:(1)实行分类所得税模式,不利于税源控制和征管,也不利于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难以发挥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2)名义税率偏高,税率档次过多,造成税收成本高,税制复杂化,征管难度大,纳税人心理负担重,偷逃税现象严重。(3)费用扣除方式不科学,未考虑纳税人婚姻状况、家庭总收入、赡养人口等情况,一律实行按个人定额(定率)扣除,造成税负不公。在扣除额上,国内公民偏低,不适应现行工资水平和生活状况,同时国内公民与外籍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不统一,未体现税收国民待遇原则。进行改革和完善的思路是:第一,个人所得税制应由分类制模式逐渐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转化。第二,降低名义税率,减少税率档次,简化税制,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加强征管。第三,确定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同时逐步统一中国公民与外籍人员的费用扣除标准;适当提高起征点,将住房、医疗、教育、养老保障等项支出考虑进去;改革单一扣除标准,考虑赡养人的婚姻状况,制定单身扣除标准,夫妇联合申报扣除标准,并附加物价指数因素。

五、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

加入WTO后,新的国际分工和产业调整将造成一定的结构性失业。为了免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应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主要做好以下工作:(1)遵循普遍纳税、共同负担原则和基本税负原则。社会保障税的课征范围应包括具有纳税能力的所有社会成员,税负由企业、个人共同负担,不论何种类型的企业,在城市还是农村,均应按税法规定纳税。在确定税负水平时,应以能满足保障受益人的基本生活费用为界限。(2)社会保障税资金应专款专用。目前较普遍存在的随意挪用社会保障资金现象值得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如听之任之,任其泛滥,将使社会保障起不到保障的作用,其后果是可怕的。(3)税收构成要素上,以法人和自然人为纳税人,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征税对象,税目可先设养老保障、失业保障、医疗保障,逐步增设伤残保障、生育保障等,税率设计可视企业、个人实际承受能力和基本生活费用水平、经济状况而定,可用比例税率征收,征收方式可以“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相结合。应规定职工年收入或月收入达到一定标准即为征税对象,所征税款应作专项基金用于社会保障。

六、尽快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的变化使私人财产的拥有量及财产继承量明显增加。据统计,全国500家拥有千万元以上资产的私营企业中,有41家拥有亿元以上资产,为开征遗产税提供了税源。政府通过对高额财富继承者征收遗产税,可以防止财富向少数人集聚而降低消费倾向,限制不劳而获。为防止纳税人生前将财产转移,应同时开征赠与税,堵塞漏洞。为保证遗产税征管的顺利实施,还应建立与之配套的个人财产和个人收入申报登记制度,并对现行《继承法》进行相应的修订,为开征遗产税提供法律保障。

七、尽快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据国际电信联盟预测,到2002年,全球电子商务额将突破3000亿美元。目前我国国内电子商务网站已达200多个,电子商务交易额到2002年也将达到100亿元。由于电子商务是绕过国界的经济活动,使传统的贸易形式和劳务提供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对一些传统税收概念产生了极大的冲击,也加剧了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和国际避税活动。电子商务引发的上述各种税收问题,都直接涉及国家间的税收管辖权,关系到网上贸易与传统贸易税负的公平。加入WTO后,解决国际互联网贸易的税收问题,防止通过电子商务进行避税、逃税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紧迫性,必须尽快研究制订有关税收政策。从国际方面,应当加强税收合作,进一步完善国际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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