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生产:和谐社会的基石_土地产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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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和谐社会”这个范畴可以看作是对经济、社会和自然环境可持续发展思想的一个精炼而富有深意的概括。和谐观念的产生,可谓源远流长。关于和谐社会的现有讨论,大多是较抽象地探讨和谐社会的思想来源、特征和基本原则。就思想渊源来看,人们往往从传统精神和社会主义经典著作中寻求支持;就特征而言,往往结合新的科学发展观来讨论;就基本原则而论,青连斌提出要整合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推动社会公平,消除收入差距过大。[1]李清华认为应正确处理五大关系,包括经济建设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关系,激发社会活力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效率与公平、先富与共富的关系,行政管理与社会自我管理的关系,发挥传统政治优势与创新群众工作机制的关系[2]。沈原提出了建立和谐社会的四个立足点:政府转型、再分配政策的调整、劳资关系和利益表达机制[3]。孙立平强调和谐社会的基本含义在于市场经济中的利益均衡,非均衡的出现在于缺乏适当的利益表达机制[4]。有的学者关注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途径,比如完善分配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消除区域壁垒,加大反腐败力度,化解“三农问题”。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本文并不只是抽象地谈论和谐社会的基本构建原则,也不局限于关注其中的某一环节。类似孙立平,我们把和谐社会理解为一种社会均衡状态,这种均衡状态实现了各方利益的均衡,并在适当的利益表达机制下处于动态发展中。换句话说,和谐社会是一种动态的均衡或发展的稳态,利益主体有维持这一稳态不再过度变化的愿望。

二、和谐社会的恒产模型

既然“和谐”是一种利益均衡的稳定状态,在此状态下,利益各方对此都有不再剧烈改变的愿望而有维持之心。那么这是怎样的一种状态呢?我们认为,其前提仍然建立在经济“效率”之上。为此,我们将社会经济简化为一个二人(A和B)经济,考察其一般均衡。首先给出效用可能性边界和社会福利函数的概念。

定义1:效用可能性边界U,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行为主体A和B在生产和消费中所获得的一定社会总效用之间的竞争性分配,A和B得到最大效用组合点的轨迹。之所以是有效率的,是因为它来自交换契约曲线和生产契约曲线,满足了交换和生产的帕累托最优条件。在边界之内,可以产生帕累托改进。边界之外,是现有资源达不到的效用水平。

定义2:社会福利函数W。以社会价值判断为基础,我们加总A和B的偏好,或以第三方权威来决断出一条社会无差异曲线W,在此曲线上可以选择的效用组合,对社会而言是无差异的。即:社会福利=W(U[,A],U[,B])。

现在,经济系统的问题是如何分配以使社会福利最大化。如图,两曲线相切之点E为现有资源条件下可能得到的最优分配点,也是社会最大福利点。这一均衡点,既满足了经济一般均衡的帕累托最优条件,又包含了各行为主体的偏好函数,因而是有效率的分配。

附图

推而广之,上述切点状态我们称之为和谐社会。它较好地体现了社会各阶层利益,从而有效地达到了利益均衡。如此的一个和谐社会,其基本条件是要求经济行为主体能够自由进行交易,并通过公共选择程序合理地表达自己的偏好。进一步说,界定明确的产权——恒产,是和谐社会的基石。诚如孟子所言:“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这也为我国经济改革的实践所证实。

我们的上述论证认为,要形成和谐社会必须使经济行为主体有“恒产”,而“有恒产者有恒心”,要维系这么一种利益均衡,也必须使经济行为主体有“恒产”。

三、现实的二元经济结构:塑造和谐社会的最大障碍

现在我们将如上和谐社会模型置于我国现实的二元经济结构下加以考察。

如上所述,和谐社会首先要求经济行为主体通过自由交易实现生产与交换的帕累托最优,也即经济的一般均衡,这一点在现代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才有可能实现,而且要求资源基本上可以自由流动,不存在地区分割的市场,市场是统一的。

尽管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形成,由于城乡改革各自为战,农村改革滞后,加之城乡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禀赋悬殊,原来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的剪刀差积累模式(农业剩余价值转化为工业化资金而挖空农业),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和歧视性的财政金融教育卫生政策,以及行政机构庞大人员臃肿所派生的繁重苛捐杂税等“三农问题”,这就形成、固定以至加剧了典型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现实情境是:(1)城乡收入差距扩大。从1994年开始城乡之间收入差距出现了下降的趋势,但是从1997年起又逐步扩大。2003年城乡收入差距为3.23倍,2004年则增大到3.53倍[5]。李实,岳希明认为,如果把非货币因素考虑进去,中国的城乡收入差距是世界上最大的[6]。(2)农村人口比重高,素质低,就业难,劳动力转移难,城市化水平低。我国目前的农业产值在GDP中的比重只有约15%,但就业人口中从事农业生产的有约50%,乡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还有约62%。(3)产业差别大,农村主要是劳动密集型的第一产业,城市主要是资金技术密集型的第二、第三产业,城市工业发展远远快于农业。自1980年代开始,工业增长速度远高于农业,1985-1994年,保持在4∶1和5∶1的水平[7]。

我国二元经济问题的严峻性已不可小觑。一方面,目前“三农问题”异常严重,我们不能坐等现代工业发展之后再来关注城乡差距和二元经济问题;另一方面,现在我国的工业和城市发展也达到了相当水平,有尽反哺农业义务的能力;更重要是,二元经济结构是利益分配失衡的基本表现,因而是塑造和谐社会的最大障碍。

如果把过去20多年来的改革视为一个制度变迁过程,其背后所隐藏的就是不同行为主体及其阶层的利益博弈。最初做大蛋糕的帕累托改进的改革,目前已经进展到一个比较稳定的蛋糕状态,而现有蛋糕的分配方式和分配状况则成为一条牵动全社会的“敏感之弦”。近年的“郎顾之争”和收入差距大讨论,无不证明了这一点。

二元经济的惯性作用则进一步强化了这条弦,而且,它也产生了一个引起广泛关注的弱势群体。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差别的扩大,实质上反映为贫富差距的扩大。从基尼系数看,1994年就翻过了“警戒水位(0.3-0.4)”,达到了0.434,1998-2001年年均增长速度为0.1%。据杨宜勇的推算,2004年我国基尼系数已超过0.465,并将在2005年逼近0.47[8]。

弱势群体的两个代表性群体:农村农民和城市下岗职工,其境况均随二元经济结构的强化而恶化,前者因城乡差距扩大而处境恶化,后者则内生于传统计划体制改革之中。据统计,2004年,收入最高的10%家庭总财富占城镇居民总财富的比重接近一半,收入最低的10%家庭的财产比重只有1%左右。这样,就产生了一个新近致贫的“新穷人”群体。有人估计,当代中国的富人占2%-3%,约有三四千万,中产阶层占15%-17%,约有2亿上下,合计占20%左右。同时,弱势群体也占近20%,至少有2亿;其中相对贫困占2/3,绝对贫困可能近1亿,包括列入贫困户的农民和农民工近5000万,城市贫民和老、病、残近5000万[9]。

上述弱势群体之“弱”,不仅弱在经济上,也相应地延伸到政治和文化上——不仅弱在物质上,更弱在精神上,以致形成物质弱势和精神弱势的恶性循环。在二元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弱势群体利益很难得到保证,将直接影响到利益均衡与和谐社会的形成。

四、工农有恒产: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我们的分析表明,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是一种利益均衡格局,而目前的二元经济结构成为实现这种利益均衡状态的主要障碍。事实上,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历史也可以看出,经济发展过程主要是消除这种二元经济结构的过程。就我国而言,最关键的是,谁来为进一步的改革支付成本?

改革,作为一种制度变迁过程,既有收益又有成本。整体上看来,改革的边际收益呈递减而边际成本呈递增趋势。一旦一项新的改革措施所产生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一致,这样的改革就很难再进行下去。实现它的一种方式,就是凭借政府的权威强制推行。

到了现在这种地步,改革的帕累托改进效应已经不再普遍存在。进一步的改革,只可能导致有人受益有人受损。应该说,弱势群体承担了相当大的改革成本。作为一种边际上的改革措施,我们提出,形成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是使工农有恒产,即工人必须有股,农民必须有地,同时这也可为消除二元经济结构提供一条可操作途径。

命题1:“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

孟子的这句名言深刻地道出了产权对于经济行为主体激励的重要性。我们也认为,和谐社会的前提是经济行为主体可自由交易,而这又立足于明晰的产权之上。近代以来世界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10],而“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的产生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确立产权以便对人的经济活动造成一种激励效应,根据对交易费用大小的权衡使私人收益接近社会收益。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实现经济增长,那就是因为该社会没有为经济方面的创新活动提供激励,也就是说,没有从制度方面去保证创新活动的行为主体应该得到的最低限度的报偿或好处。”[11]

正是在明晰的产权框架下,经济行为主体才有了将经济行为外部性内部化的激励,才有了对整个社会发展的信心,才能通过行为者持久的创造力推动经济沿着潜在增长路径不断发展。

命题2:工农有恒产,是解决二元经济导致的利益失衡、实现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工农是物质生产群体,是社会基本群体,是处境艰难的弱势群体,工农安定则天下安定。恒产是工农安定的基石,即工人必须有股,农民必须有地,才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大计,才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命题2-1:使工者有其股。

就私人企业员工而言,他们天然是私有的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所有者。国有企业员工,尤其是一般工人和下岗工人,他们是弱势群体的主要构成之一。工人阶级作为一个阶级整体,按照工龄拥有国有企业总体的产权,而且是第一产权。这是由我国国有资产形成的特殊历史所决定的,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我们可以准确地计算工人阶级作为一个整体所拥有的国有资产总财富量,这就构成了我国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的不可动摇、不可否认之经济基础。

我国过去30年计划经济所积累的8000亿元国有资产存量,经过18年改革以后发展到50000亿元,以法律概念论,最终属于“全体人民”,是“全体人民”委托政府管理。如果不改革,国有企业理应全包30年工龄以上职工的生养死葬,如果企业破产,应该由政府财政支出,全包30年工龄以上职工的生养死葬。

在理论上承认工人阶级对于国有资产存量最终直接拥有所有权,在政策上必须给予其充分的补偿,补偿者应该是政府,办法是从国有资产存量中划出相应部分作为抵押建立社会保险,按照工龄给予国有企业工人以及相关的事业和行政人员,以补偿其在计划经济下被国家财政统一扣除了的以低工资形式表现的“必要劳动价值”。

至于仍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工人,应当拥有所有权,这种所有权的具体表现是股权。一个以工人阶级为所有者的企业而工人没有股权,按照现代企业理论就没有实现企业合约的理性架构,或者说,没有企业合约。有了股权,企业职工不仅有了工资报酬,更有了红利和股息,进而有了决策参与权。20世纪末世界企业界兴起的基本制度趋势之一正是职工股份化,其理论基础就在这里。

命题2-2:使农者有其地。

这一命题仅仅是对传统意义上的“耕者有其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再度强调。“耕者有其田”,既是历史上各种政权争取农民势力支持的口号,也是广大农民世世代代基于生命延续的生存欲望。1950年代初期的土地改革明确规定土地产权为农户所有,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从而刺激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为建国初期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但是1950年代中期以后,合作化变相收回了分给农民的私有土地,统购统销剥夺了农民随行就市、自由买卖的权利,人民公社化则彻底剥夺了中国农民的恒产和恒心。大锅饭式的分配制度和最终形成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框架,严重影响了农业劳动生产力,甚至产生了温饱问题。

1970年代末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取得了很大的成功,解决了温饱问题。这一制度安排使农民有了部分土地产权(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成为独立的经济核算单位,初步与我国市场经济(尤其是农业技术改造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相适应。但是,20多年的改革也使其局限性逐渐暴露出来。

首先,土地产权二重性和劳动者资产产权二重性导致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土地产权二重性是主体(“全民或集体”)的虚拟性、客体(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实在性;劳动者资产产权的二重性是主体(劳动者)的实在性、客体(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虚拟性。所谓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实际上就是土地产权主体的虚拟性和劳动者产权客体的虚拟性。事实上,乡、村、组等集体之间的地位和所有权边界是不清楚的。就“集体”而言,已是名存实亡;从村民委员会取代村民小组行使土地所有权的趋势,集体中的成员以弃耕抛荒或不交承包费等手段任意扩张个人土地权利等行为看,土地所有权呈现出一定的私人占有性。

其次,土地产权残缺。从承包契约来看,农民没有真正的土地处置权和土地交易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缺乏排他性,因为任何特定社区中的农民对土地的享有权是与生俱来而不需要支付任何代价的[12];农民没有长期永久的经营使用权。

土地产权第二方面的缺陷实际上受制于第一方面的缺陷。在土地产权结构中,土地所有权具有根本性的地位,它制约着经济主体的长期经营行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和土地产权残缺严重制约了经营者对农业的理性与长期投资行为及其对传统农业改造的能力与收益;增加了农地交易成本和不确定性,降低了农地交易意义,最终减弱了农户的农地需求和供给;带来了农地经营的安全性与新圈地运动问题,因为土地从法律意义上不归属农民,而无偿剥夺或以低代价掠取农民土地反而具有了合法性。现实经济生活中广泛发生的产权关系模糊、财产侵蚀及乱圈地,皆根源于土地产权问题。换言之即农民的“恒产”问题。

症结之所在既已明确,问题则迎刃而解:把劳动者产权主体的实在性和土地产权客体的实在性结合起来——同时去掉前者客体的虚拟性和后者主体的虚拟性。在实践上,就是“使农者有其地”,即归还农民土地产权,承认农民土地产权不受侵犯,赋予农民稳定、明确、完整的农地产权。这样就消除了土地产权二重性和劳动者资产产权二重性,界定了“公域”与“私域”的边界,划清了行政权力与民事权利的界限,消除了政企合一的痼疾,有利于制约行政权力和保证农民权利不受侵犯,有利于农民积累资本,从而有利于发展现代农业的规模经营。

就这一土地改革思路而言,实际上是对农村土地承包制的进一步完善。从土地制度变迁过程来看,也符合“否定之否定”的辩证法原理。土地产权回归农民,与过去的小农经济截然不同,是更高层次的回归,这主要体现在回归的对象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理性的农民或企业组织,因而是螺旋式上升向法治市场经济的回归。实践上,已经出现了两田制模式、土地股份制模式、村办农场模式等,其基本特征是农户与市场的契合。正如W.Schultz所言:“全世界的农民在处理成本、报酬和风险时是进行计算的经济人。在他们的小的、个人的、分配资源的领域中,他们是微调企业家,调谐做得如此微妙,以致许多专家未能看出他们如何有效率。”[13]只要我们赋予农民应有的产权,必定会产生我们所希望的激励、效率与利益均衡。

五、转变政府职能,提供产权制度创新

我们的和谐社会模型强调了在经济行为主体拥有恒产的条件下,通过市场自由交易实现经济利益的一般均衡。针对中国目前的经济利益失衡,我们提出赋予工农恒产以消除二元经济结构。要实现这一点,必须转变政府职能以促进产权制度创新。

政府与市场在权力或财富的形成方面具有极高的效能。政府通过界定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功能从而影响和决定市场命运,市场则基于买卖双方的效能结合契约关系以及发展相互依存关系,成为影响政治权力效果的基本根源之一。政府的效率在于制定规则的权威及低成本,市场的效率在于引导人性的合作与竞争,以此促进经济及社会进步。[14]

然而,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政府,其职能具有二重性,这必然制约政府效率的发挥。政府职能的二重性,从经济学和法学的角度看,其主体和客体都具有经济和政治的双重属性。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作为主体的政府,既是社会经济的管理者又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作为客体的职能,既调控宏观经济又经营国有企业,从而垄断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权和剩余索取权;从法学的角度看,或者说从公法和私法的角度看,作为主体,政府既是公权力的主体又是企业民事权利的主体;作为客体,政府职能既是公权力又是民事权利。

政府职能的二重性以政府凌驾社会、统摄社会和决定社会,以政府和社会的合二为一为前提。实质上,政府职能的二重性是政治和经济的合二为一,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的合二为一,公法和私法的合二为一,行政权力和民事权利的合二为一,政府行政机关和企业法人组织的合二为一,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合二为一。简言之,政府是具有公法主体和私法主体双重身份的行政权力和民事权利的统一体,这就是我们常言的“政企合一”的实质。这反映在经济实践中,一方面,政府通过计划的制定和指导,以及为了保证计划的实现,通过行政手段配置资源和调控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政府把资产所有权和生产经营权融为一体,使政府主管部门通过隶属关系以所有者身份直接干预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政府职能二重性的约束下,宏观的直接调控和微观的政企合一,政府行政机关代理企业法人组织,这就是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计划经济模式。它由行政权力筑成金字塔式的层级结构,自上而下逐级下达上司偏好的行政指令和自下而上逐级对上司负责,来推动整个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混为一体的计划经济体制的运行。[15]

政府职能二重性,导致了国有资产产权二重性、土地产权二重性和劳动者资产产权二重性,造成了国有企业的外部不经济和内部不经济,决定了制度运行的高成本,如政府宏观政策的非均衡性、政府行为的非规范性、银行信贷资金的软预算约束性,导致了国有经济的低效率。

改革到了今天,转变政府职能不仅势在必行,而且也有了可能性。一方面,作为制度变迁的改革,无论是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或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其边际效益已经发挥殆尽,改革直接面对传统经济的存量部分(国有企业)和庞大的体制外经济(农业),而这两块是以前改革在产权方面讳疾忌医所回避了的。现在的状态是,改革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问题是,退无可退,则只有百尺竿头,再进一步;而且,内生于二元经济结构的收入差距所导致的利益失衡也到了异常严重的地步,弱势群体的凸显敲响了天下安危的警钟,改革的逻辑表明,解决这种利益失衡要求政府转变职能,进行产权制度创新。

另一方面,经过20多年的改革,政府虽然没有彻底实现政府转型,但也积累了丰富的宏观经济管理经验。先期进行的精简机构、反腐倡廉和公务员制度改革也为转变政府职能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更重要是,人们普遍就政府转型的紧迫性和目标达成了一致。就公共决策而言,一致性的达成,意味着相应的行为之实现也就为期不远。山重水复,必然柳暗花明。

那么,政府职能到底要如何转变呢?一个共识是要消除政企合一,淡化政府的财产所有者职能,在行政权力受到民事权利制约的条件下突出和强化其社会管理者角色,也就是说,要建立一个公共服务型政府。因此,政府的主要经济职能在于提供经济性公共服务,向所有市场主体提供经济运行必需的经济环境等软件设施和基础设施等硬件设施,包括有效的宏观经济调控和管理、基本的基础设施、特别是以法治为内涵的财产权制度和市场经济竞争规则等。可见,我们将新的政府职能定位于提供公共产品,就建立和谐社会而言,是提供制度性公共产品,即为工农获得恒产提供产权制度服务:将工农应得的产权配置给工农,并确立其产权不受侵犯的法律,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承诺落到实处,为这种新产权的交易提供竞争性规则和保障。这是政府参与建立和谐社会的主要任务,也是我们为进一步深化改革而提出的边际措施。

政府要真能心向工农,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工农的利益,实现工农的恒产愿望,就必须自我革命,更新观念,解决如下两大问题:

第一,理智地、科学地评价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的优劣。其评价标准有三个要点:一是交易费用最低,生产效率最高;二是财富增殖的限度最大,权力寻租的可能性最小;三是保证按要素分配的公正而天下安定,避免贫富差距悬殊而致社会动乱。

第二,理性地、客观地评价私心和公心的是非。正像对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的评价长期被误解所支配一样,对私心与公心的评价长期被偏见所扭曲。在传统的固执的因袭的观念中,客观存在的、人人都有的私心总是恶的、卑劣的,罪在不赦;而先验的、假设的公心则是善的、高尚的,敬若神明。人的存在就是欲望的存在;人存在的目的就是满足自己的欲望;人利用自己可支配的财产(物质或知识)自由追求自己的目的而不侵犯别人的财产或不损害别人的利益,就是一个高尚的、有道德的、有益于社会的人。

六、结论

本文把和谐社会理解为一种利益均衡状态,实现这种利益均衡状态的基本条件在于经济行为主体对恒产的占有及恒心的建立。利益均衡不单是收入分配均衡,首先是财产权分配均衡,否则,收入分配只能有利于资本方,而不利于劳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二元经济结构导致了严重的利益失衡,形成了工农两个弱势群体并使其处境有恶化的趋势。要达到和谐社会的利益一般均衡,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消除政府职能的二重性,实现政企分离,进而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赋予工农两个阶层以恒产。“有恒产者有恒心”,只要政府从制度环境上作出产权安排及其法律保障,相信理性的经济行为主体一定会产生最大化自身利益的激励行为从而导致利益均衡的实现,而奠定和谐社会的基础,这同国家长期经济增长与发展的目标是相一致的。这就是我们在改革进入攻坚时期提出的一条边际措施。借此,我们把建立和谐社会同深化改革从逻辑上内在地统一起来,开拓了一条理论和实践统一的创新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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