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与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维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民工论文,工会论文,权益论文,职业论文,健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4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375(2011)03-0022-04
沸沸扬扬的“开胸验肺”事件,在全国总工会、卫生部的直接督导下以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向张海超作出61.5万元的赔偿而尘埃暂落,但面对如此无奈而悲壮的维权,我们仍难以平静的心态去看待这样的结果。尽管全国总工会、河南省总工会、郑州市总工会和新密市总工会在事件发生之后都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态度,并最终促成了事件的解决,但我们仍不禁要问,这种事后的补偿对于身体和心灵都受到严重创伤的张海超来说究竟能起到多大作用,工会对于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的维护难道仅仅是这种事后监督吗?作为职工权益维护的重要组织,工会究竟应该怎样维护职工尤其是农民工的职业健康权益,对这一问题,有必要做进一步的探讨。
一、工会在职工职业健康权益维护中的作用
职业健康亦称职业卫生,是指以职工的健康在职业活动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1]职业健康权益是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享有的基本权益之一,而工会作为职工权益的重要维护者,维护职工的职业健康权益是其不可推卸的职责。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工会在职工健康权益维护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事前的预防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相关规定,工会对职工健康权益维护的事前监督包括:
1.开展职工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
2.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工会法》第二十三条则规定:“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二)事中的监督作用。《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三)事后的救济作用。《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明确赋予了工会组织维护职工职业健康权益的相关权利,而《工会法》亦规定:“维护职工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因此工会在职工职业健康权益维护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尽管农民工由于其身份的特殊而引发了众多争议,但其作为劳动者的身份是不能改变的,因而理所当然地应被列入工会保护的范畴之内。同时,农民工由于其自身的特点亦成为整个职工群体中最为弱势的一部分,对这一群体给予特别的关注也应当是工会的工作重点。
二、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维护的现状及工会维权面临的困境
目前正是我国职业病的高发时期。根据卫生部2010年的统计数字表明[2]:2009年我国新发各类职业病18,128例,而2008年这一数字为13,744例,增长速度令人咋舌。即便如此,这些也并非是完全的数字,由于一些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职业健康体检率低,职业病又具有迟发性和隐匿性特点,每年实际新发职业病情况要远高于现有报告数字。据专家估计,在今后一段时期,我国职业病发病总数还将继续呈上升趋势。在新发的各类职业病中,尘肺病例数占报告总例数的79.96%,超过半数的尘肺病分布在中、小企业;同时,66.74%的急性职业中毒病例亦发生在小型企业。而在这些中小企业中工作人数最多的就是农民工,近年来时有发生的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中的受害者也都是农民工,这一点并不是没有人注意到。2009年4月24日,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在北京举办了保护农民工健康高层论坛,卫生部部长陈竺在其演讲中就明确指出:“农民工健康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公共卫生问题和严重社会问题。”[3]遗憾的是,之后不久就发生了张海超开胸验肺之事,再次暴露出农民工职业病维权的艰辛。
然而,我们从频频发生的农民工职业病维权事件中却很难寻找到工会的身影。尽管在张海超事件中,全国总工会、河南省总工会、郑州市总工会、新密市总工会最终都有介入,但本该是站在第一线的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工会却杳无踪迹。该公司是一个在当地颇有些知名度的中型民营企业,在这样的事件中,张海超最终选择了那样极端的做法,却从未想过要向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第一要旨的工会请求援助,工会在农民工心目中的地位可见一斑,同时也暴露出我国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工会作用不明显。从近年来所发生的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中不难发现,农民工或选择向政府主管部门投诉,或选择用较为极端的方式对抗,却都很少求助于工会。尽管近年来,全国总工会在吸纳农民工参加工会方面做出了大量努力,但事实表明,农民工入会的积极性仍不很高,笔者认为其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农民工自身的特点使其对加入工会热情不高。农民工是一个流动性大、工作较不稳定的群体,行业、地域随时都有可能转变,这使得大多数农民工认为加入企业或当地工会的意义不大。加之我国目前工会在农民工维权方面的作用发挥并不是很大,宣传力度也不是很强,农民工对工会的了解甚少,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民工加入工会的进程。同时,加入工会还需要缴纳一定的会费,也使得很多农民工认为得不偿失,不愿参加工会。
第二,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对组建工会缺乏积极性。虽然《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但我国长期的实践却是由企业牵头自上而下组建工会,职工自行组会的几率较小。在国有企业中,工会是早已组建了的,但在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中组建工会却困难重重。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民营企业大多以农民工为其用工对象,人员流动性大,对组建工会的诉求较低,而企业也乐得顺水推舟,少了工会的制衡,对企业只有利而无害;二是民营企业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其根本目的的,而我国《工会法》中所规定的工会经费来源有两部分来自企业,一部分是“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另一部分是“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这无疑会增加企业开支,对于民营企业,在无法律强制要求的情形下,自是不愿意去做的。企业不组建工会,农民工即使想要加入工会也是入会无门。
第三,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工会维权机制不健全,难以有效发挥其维权作用。尽管《工会法》中规定了工会委员会的组成,但对其具体的组建和职权规定较为模糊,因而使其在具体工作中的作用发挥微乎其微。仅靠工会主席去维权,力量显然单薄。近年来所爆发的职业病危害事件早已成为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和法律问题,没有专业的维权队伍是很难应对的。而目前我国即便是地区级的工会组织也很难有这样的维权队伍,更何况基层工会。不能在农民工维权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就无法调动农民工加入工会的积极性,这恐怕才是问题症结所在。
三、如何有效发挥工会维权的作用
法律已经赋予了工会维护职工职业健康权益的职责和权利,工会该如何履行这些职权,切实维护好职工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当前形势下,改革工会现有模式,健全工会维权机制并营造更为良好的法律环境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措施。
(一)组建区域行业性工会,广泛吸纳农民工入会
目前我国的基层工会仍以企业组建为基本模式,虽有地区级工会,但工作的开展往往以企业工会为基础,这就使得一些尚未组建工会的企业成为工会维权的真空地带。同时,企业工会因为各种原因,行政化色彩浓厚,在职工尤其是在农民工维权方面的作用甚微,难以发挥工会的应有作用。从目前农民工的职业分布来看,大多集中于矿业、建筑业、加工业和餐饮服务等行业,这些行业在某种程度上还是需要一些技术水平或熟练程度的,因此农民工在职业的选择上还是有一定连续性的。建立区域性行业工会无疑会吸纳更多的农民工入会,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在维权方面,行业工会所针对的是同一行业内的各种问题,对于迅速解决问题、积累经验都有更为有利的条件。同时,行业工会与企业无利益关联,对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利益更有效。当下我国某些地区在组建“农民工工会”,虽有一些成效但仍处在“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地位[4],其中最主要的问题依然是维权难,用更专业化的水平在最短的时间内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是广大农民工最为关心的问题,行业工会无疑具有这方面的优势,对于农民工的吸引力应该会更大一些。
(二)依法组建工会,切实发挥工会作用
工会本应当是由工人自下而上自发组织的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组织,但我国长期的做法却是由企业牵头去组建,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组建模式。这种组建模式不仅极大折损了工人的入会积极性,更使得工会带有极强的行政化色彩,工会主席成为一级领导而不是工人利益的代言人,工会的维权作用大打折扣。在一些大量雇佣农民工的企业中则往往以农民工流动性大、稳定性差为借口拒绝组建工会,使得农民工入会无门,更谈不上工会维权了。因此,如何使工会切实成为维护工人权益的桥头堡,保持其独立性也许是最为重要的一环。这就需要地方工会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工人尤其是农民工组建和参加工会,使工会不受制于企业,切实发挥作用。
(三)健全工会维权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维护职工基本权益是工会首要的职责,但如何去维护是当前各级工会都面临的难题。目前我国的工会维权机制尚不能称之为健全,遇到问题往往首先诉诸行政手段去解决,而大量涌现的农民工职业病维权的诉求已经涉及非常专业的法律问题。组建一支专业的工会维权队伍是各级工会有效维护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前提条件。即使企业工会没有能力组建这样的队伍,地区级工会也应当有这样的队伍为基层工会维权提供帮助。只有看到工会维权的成效,农民工才能信赖工会、加入工会并依靠工会去进行维权。
(四)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工会组建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我国《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虽然都相应规定了工会在维护职工职业健康权益方面的职权,但在操作层面依然存在一些漏洞,工会在具体事件的处理中往往只具有建议权,企业如果拒绝接受这样的建议,工会也只能通过行政方法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而无法律上的实质责罚,使工会维权难以落到实处。因此,如何在法律层面上真正发挥工会的维权作用应成为今后立法的重点所在。另外,对于工会会费的缴纳也可采取更为灵活的方式,如我国的香港地区,工会会费的来源除了会员自愿缴纳外,大部分来自于社会捐助和工会自身筹集,并不依赖于企业缴纳。我国台湾地区《工会法》则规定工会经费由会员入会费及经常会费、特别基金、临时募集基金和政府补助金四部分构成,也没有企业缴纳的问题。工会与企业没有了经费上的瓜葛,其独立性自然会更强一些,而中小企业对工会组建的抵触情绪亦会有所减轻。针对农民工收入较低的情形,《工会法》可以就会员缴纳会费方面规定的更为宽松一些,以会员自愿性缴纳为主,在实际操作中则适当加大政府对农民工工会的经费投入,减轻农民工的负担。但笔者相信,如果工会能够充分发挥其在农民工权益维护中的作用,农民工也不会计较这些许的工会会费了。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农民工作为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一方,只有切实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才能保障这一关系是和谐的。工会作为职工权益的表达者、维护者,维护农民工这个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责无旁贷。当然,这不仅需要工会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还需要整个社会力量的支持、配合和参与。但我们相信,在法制建设日益健全的今天,工会必将在良好的法制环境下充分发挥其作用,为保障农民工的职业健康权益撑起一片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