摆脱在公有制认识上的三个误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误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以往在认识和定义社会主义时,在理论上存在着三个重大的误区:第一个误区是,将社会主义与公有制互相定义,把作为一种社会形态的社会主义与作为该社会形态的主要制度之一的公有制简单地等同起来;第二个误区是,在认识和定义公有制时,忽视生产力对公有制内容和形式的决定性意义,公有制的内容和形式不是固定不变、千篇一律的,它要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受到它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的规定和制约,而社会生产力的性质和发展水平就是制约和规定公有制内涵和形式的主要的、决定性的条件,而以往在认识和定义公有制时却往往抛开了生产力,这也是一个把人引入歧途的认识误区;第三个误区是,把公有制的某一种具体形式当作社会主义统一的、普遍的模式,从而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往往把对公有制某种形式的维护和坚持等同于对公有制内在规定性、内在要求的维护和坚持,忽视甚至否定了对公有制更为本质的内涵的认识和追求,也使得公有制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陷于僵化的境地,这也是严重妨碍公有制理论和实践发展的一个误区。这些误区,既严重地限制着人们对社会主义作出更为符合历史发展要求和更为符合实践经验的认识和总结,也严重限制着人们对公有制的深入探索。我们在探讨认识现代公有制的理论内涵时,首先应摆脱这些误区。
一、社会主义与公有制两者不能简单等同
一种社会形态,是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方面构成的,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有机统一体。如果说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是构成一种社会形态的物质基础的话,生产关系则构成了一种社会形态的社会经济基础,这两方面的基础共同规定着一种社会形态的历史阶段性,决定着该社会形态的基本社会经济特征。因此,在认识和定义社会主义这一社会形态时,就应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方面入手,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相互关系入手,来完整地、辩证地认识和定义其基本的社会经济特征,认识和定义其内在的历史规定性。单从生产力的角度或单从生产关系的角度来认识和定义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都是片面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一种社会形态的整体,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集中体现是构成社会主义社会形态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两者之间是不能简单等同的。
社会主义社会作为一种社会形态与公有制之间,既有本质相通的密切联系,同时又需要作出必要的区分。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制度之一,它的存在和发展构成了社会主义的一个主要经济特征;社会主义社会是由包括公有制在内的各个基本制度及主要特征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社会形态,公有制表现了社会主义社会在生产关系方面的特征,但作为一种社会形态,社会主义社会在经济上还具有生产力方面的特征,经济运行体制和机制方面的特征,以及其它经济成分的存在等特征。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公有制并不能完全概括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特征,并不能与社会主义社会划上等号。强调这一点,是为了给公有制以更好的历史定位和社会定位,使我们能够从社会主义社会作为一种社会形态的完整意义上来认识公有制的地位和作用,认识公有制的存在、运行、发展、演变和完善,使我们能够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矛盾运动的角度来全面地分析和认识公有制的理论内涵,认识公有制的存在形式。另一方面,科学地认识社会主义社会与公有制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也有助于我们更为全面地认识社会主义社会,即不是把社会主义社会片面地视为就是由公有制生产关系所构成的社会,而是把社会主义社会视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历史阶段,其中不仅包括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更包括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阶段,是一个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作用、相互推动发展的完整社会形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不但重视生产关系的发展,而且更重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重视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性作用,并从这个角度出发来科学地认识公有制,给公有制以合理的社会历史定位。
二、认识和定义公有制不能忽视来自社会生产力方面的规定性
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的存在和发展,首先是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首先是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并受到来自社会生产力的制约和规定。因此,我们在认识社会主义公有制时,必须重视来自生产力方面的影响和作用。而忽视生产力对公有制的决定性作用,则恰恰是对公有制的传统认识所陷入的又一个误区。
以往对社会主义公有制存在的生产力基础或条件,只是一般地指出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认为这是公有制存在的前提。这样的看法是没有错误的,但是却失之于简单化,并由于简单化而导致陷入了误区。
认识简单化的表现之一,在于把社会化大生产只是当作公有制产生的一个外在的前提,没有认识到社会化大生产不仅是公有制存在的客观物质条件,而且也是影响公有制内涵、公有制运行方式、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带有根本性、决定性的内生变量,公有制的发展和演变时时刻刻都受到社会化大生产的制约和规定。
对于公有制与生产力的关系,认识简单化的第二个表现,就是把生产的社会化简单地理解为生产规模的扩大,从而把公有制对社会化大生产的适应简单地理解为就是占有规模的不断扩大,直至把整个社会变为一个统一的大工厂,变为在国家高度集权支配下的一个超级的大一统的公有制单位,认为这样才最为符合生产社会化的要求,这样才是公有制的高级形式。对生产社会化的这种简单化的认识或误解,及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对公有制内容和实现形式的简单化认识,给公有制的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在公有制与生产力关系方面认识简单化的第三个表现,就是忽视社会主义时期社会生产力在内容、表现形式、存在状态、发展阶段及发展要求等方面的特殊性,从而也就忽视了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这一特殊阶段对公有制所提出的特殊要求,对公有制所形成的特殊约束和规定,结果造成公有制在实践上和理论上都严重脱离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现实。
三、公有制的内在本质不能与公有制的具体形式等同起来
在以往长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实践及理论上,陷入了把公有制的某一种具体形式等同于公有制的本质,把这种形式当作公有制的本质来追求的误区。具体说来,就是把苏联式的高度集权的大一统的国有制当作公有制最为高级的理想形式来看待,把最终实现全社会完全统一的国有制当作公有制理论和实践追求的最高目标。这样做的结果,不仅从根本上阻碍了对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探索,更为严重的是,它模糊了人们对公有制真正本质的认识和追求,使公有制的本质要求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运行过程中长期无法得到有效的体现和实现。
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集中体现,其本质规定也就集中体现着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根本要求,或者说基本原则。这些根本要求或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区别于其它生产关系的根本之处,从而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区别于其它所有制,包括其它社会形态下的公有制的根本之点。我们通常所说的,公有制构成了社会主义社会形态的基本特征或基本制度,就是从公有制的本质规定这一层次来说的,这种本质规定将贯穿社会主义社会的始终。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和时期,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和不同的民族、国家、人文环境下,公有制本质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是会有不同的,是会发生某些变化的,这是事物发展的正常规律。这些具体的、特殊的、多样化的具体形式或实现方式,都是公有制本质的表现(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就一定是正确、合理的表现或成功的实现)。离开了这些具体形式,公有制的本质就无法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得到体现和实现,就无法对社会经济生活发挥影响和作用,但是,这些现象、形式并不能等同于公有制的本质,它们的特征、要求不能取代公有制的本质特征和要求。这是我们在认识公有制的本质与其具体形式的关系时所必须予以注意的。科学地认识公有制的本质要求与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坚持和弘扬公有制的本质要求,也能更好地坚持和弘扬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根本追求或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我们对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积极地、符合现实地做出多样化的探索,以使之更好地体现和实现公有制的本质要求,使公有制更加充满活力,更加能够适应社会历史条件和环境的变化,从而使公有制具有更加强盛的生命力。
摆脱在公有制认识上的一些误区,从根本上讲,是体现了这样的一种出发点:在社会主义社会,不仅社会生产力要现代化,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社会主义公有制也要现代化。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现代化,一方面是对社会生产力现代化的适应,对社会化大生产的适应;另一方面则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社会主义公有制本身的发展、演化和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