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只是不建工会的问题——关于外企拒建工会的深层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建工论文,外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期,多家新闻媒体对一些跨国公司抵制组建工会问题进行了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当然,有关工会组建问题,绝不是针对跨国投资企业的,它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所有未建工会的企业;而且这项工作不是现在才开始进行的。最广泛地组织职工加入工会,是工会不懈的追求。
早在改革开放初期,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确立后,全国总工会就明确提出了加快企业工会组建步伐的工作目标,并努力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迅速发展,劳动关系矛盾突显,而在这些企业中,工会组建工作相对滞后,大量职工游离于工会组织之外。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违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何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成为工会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课题。
全国总工会针对这一问题,组织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调研,针对不同性质的企业,制定了多个具有指导性意见的规范性文件。1993年11月,全总下发了《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工会工作的意见》;1994年3月,全国总工会与劳动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同年7月,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加快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建步伐和加强工会工作的意见》;10月,全总与五个部委(中组部、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1995年3月,全总下发了《关于加强私营企业工会工作的意见》;1995年8月和9月,全总又分别与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及中央统战部、劳动部、国家工资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双爱双评”活动的通知》和《关于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和开展工会工作的通知》。这些指导性文件对工会组建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外商投资和私营企业的建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工会组建率有所提高,工会会员人数逐渐回升。
但是,与不断发展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相比,工会组建速度还是很缓慢的。截至2003年底,全国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32.1万个,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非公有制企业80.8万家,会员2960.1万人,尽管职工入会率比2000年提高11.5个百分点,但也只达到32.7%。随着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职工大量增加,而在这些企业开展工会组建工作却遇到不少阻力。其中,部分跨国公司无视我国法律,公开抵制建会,是比较典型的事例。
阻挠建会即是违反了中国法律
当前舆论反响很大的跨国投资公司阻挠建会的问题,这不仅仅是涉及职工结社权的保护问题,更重要的是它涉及到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遵守和尊重所在国法律的问题。
沃尔玛抵制建会的理由之一是:“公司在全球都没有组建工会的惯例,在中国也不例外”。这是与法无据、与理不通的。首先,职工组织和参加工会,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加以阻挠和限制都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其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都不得以自己的所谓“惯例”来对抗所在国的法律。这才是真正的国际惯例。第三,我国工会法在赋予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权利的同时,也赋予了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任何障碍加以阻挠。至于一些企业以“没有接到职工建会诉求”为由,为自己阻挠建会行为开脱,更是站不住脚的。目前,一些企业阻挠建会的表现形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采取明示的方式,如公开宣称不得在本企业组建工会;另一种则是采用暗示的方法,让职工领会老板不愿建会的意图而不敢建会。无论哪种形式,都将导致职工为保“饭碗”而让渡其他权利(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的后果。对此,修改后的工会法,特别增加了上级工会帮助指导企业职工建会的权利和义务,就是针对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职工弱势地位明显这个现实情况作出的规定。
但是在实践中,上级工会到某些企业帮助指导职工建会时遇到的是企业经营者以种种借口进行阻挠。由于一些企业没有工会组织,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表达和维护,劳动争议特别是一些集体劳动争议大幅度上升,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同时也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经济发展。据调查表明,劳动争议高发区,多是发生在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这个问题的确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是我国一贯的方针。但欢迎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并不是毫无原则的,在中国的土地上,任何企业都无权要求“超国民待遇”,只能在中国法律框架内谋求自身的发展。
加入工会是职工的权利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依照法律规定,企业有支持职工组建工会的义务,有不得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义务。
按照工会法规定,只要职工自愿组织工会,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就可以成立工会组织,不需要经过企业方面的同意。现在,一些地方工会多采用主动与企业方面沟通、前往用人单位做组建工作的方式开展建会工作,这一方面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出于对企业方面的尊重,为了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需要。这种做法本身就应当得到企业方面的尊重和支持。
无论是工会法,还是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都明确规定职工有依法建立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的权利,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因此,那些“职工没有建会诉求,企业没有建会义务”的理由是牵强的、于法于理都无据的,是站不住脚的。当然,在组建工作中,也确有对工会法宣传不够,一些职工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较差,要求入会的内驱力不足等问题,这也从另一方面要求工会组织加强相关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
贯彻工会法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
工会法的贯彻实施仅靠工会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全社会通力合作,共同推进,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使违法者付出高昂的代价,这才能捍卫法律的尊严。
有些媒体反映,工会组建难,与工会法“软”有关。其实,2001年修改后的工会法对保护职工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作出了比较明确而有力度的规定,它不仅规定了职工建会的权利和企业应当承担的支持建会与不得阻挠建会的义务,以及上级工会帮助指导企业职工建会的权利义务,还规定了政府及其部门、司法机关的执法责任。如,工会法第50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目前确有个别地方政府,把在外商投资企业中贯彻实施工会法和改善投资环境对立起来,对工会法的贯彻执行不积极,对违反工会法的行为执法不严,有的甚至为不建工会、不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开绿灯”。对此,有媒体呼吁:在事关国家法律尊严的问题上,政府有关部门、执法机关和工会组织要旗帜鲜明地维护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坚决予以查处和惩戒。
严格执法,让违法者付出高成本,这是非常必要的,但更关键的还在于提高全社会对贯彻实施工会法重要性的认识。同时,工会自身也需要积极探索在新形势下开展建会工作的方式方法,要通过强化自身的凝聚力,来吸引更多的职工加入到工会组织中来。
建设好工会有利于促进劳资互利共赢
组建工会,工会履行维护职责,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协调劳动关系,保护、调动和发挥好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既然中国工会维护的是职工的“合法”权益,就不存在与企业闹对抗、闹对立问题。资本和劳动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但它们又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化矛盾为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已是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共同的选择。按照法律规定,中国工会一方面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还要积极促进企业发展。工会维权的两大途径:集体合同制度和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和运行的最终目的,也是立足于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劳资两利,达到企业发展和职工生活水平提高的“双赢”效果。因此,一个有远见、有现代管理意识的企业主,应当看到工会的作用,并通过工会作用的发挥达到促进企业发展的目的。这已是许多在华投资企业经过实践检验得出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