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价值理论与收入分配制度的集体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分配制度论文,集体论文,收入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价值理论是经济学中的一个古老的理论,尽管在当代西方主流经济学中已很难见到作为比价格理论更深层面的价值问题的论述,但是对我国而言,如何认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不仅是一个基础理论问题,而且也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价值理论影响到我国的体制定位,影响到政府和个人行为,关系到社会各群体的利益分配。从目前理论界研究的状况来看,主要还是在拓展劳动的内涵和外延,进而为科技、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社会财富的分配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笔者以为,在我国实行何种收入分配制度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公共产品的集体选择问题,而不是一种单方面的供给,政治家是集体选择的重要参与者,但不是惟一的参与者。因此,政治家应当关注其他社会成员的选择意愿,而不能只是把他们当作一个被动的受体。作为收入分配制度的集体选择应服从的标准:一是效率,二是公正和公平。所谓效率,从社会角度来看,就是一项分配制度要有利于社会总产出的增加,使可供分配的财富极大化。如果一种分配制度有利于社会总产出的增加,与原有分配制度相比,虽然使收入差距拉大,但社会成员的绝对收入水平都提高了,或者低收入者在得到补偿(如通过转移支付)之后,绝对收入上升了,那么就可以判定前一种分配制度的效率要高于后者。所谓公正性在此指的是某种收入其性质上的合理性。例如,过去人们一般认为劳动的收入具有公正性,而资本的收入是一种剥削收入,具有非公正性。在此“公正”有别于“公平”,后者常常是指分配的平均化程度。公正和公平都是社会分配制度集体选择应当参照的标准,并且二者都和人们的伦理观相联系。笔者以为一种分配制度是否合理并不完全取决于该制度是否符合经典理论,它也涉及到效率以及该制度所覆盖的社会群体的伦理观。人类的伦理观是复杂多样的,而且可能会随着时间、环境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我们在制定分配政策时,不应忽视社会群体复杂多样的伦理考虑以及它们的可变性。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认为,经济学有两个不同的来源:一方面,经济学可以联系到“伦理学”,另一方面,经济学可以和被阿马蒂亚·森称之为“工程学”的方法联系在一起。和伦理观念相联系,经济学必须关注人类行为的动机,必须关心人类最终的目的是什么等问题以及如何判断社会成就;和“工程学”方法相联系,经济学只关心最基本的逻辑问题。前者和规范分析方法紧密相关,后者和实证分析方法相联系。阿马蒂亚·森认为,当代西方的经济理论在实证分析方面发展相当迅速,相对而言,有关伦理方面的重视程度则大大地降低了。笔者以为,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因为在当代西方国家人们把基本的伦理观作为相对稳定的理论前提存而不论。这种基本的伦理观是一个国家社会大众普遍持有的,在较长时期相对稳定的关于事件公正性、合理性的看法。比如在当代西方国家,资本、管理、技术等要素要取得收益的合理性是被社会广泛认同的,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然而,在中国目前的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大众的基本伦理观处于调整过程中,这种调整影响到社会分配制度的重新选择。
二、马克思价值理论的伦理观
与当代西方经济理论不同,在18、19世纪西方有许多经济学家更重视经济学中的伦理问题,亚当·斯密、卡尔·马克思就属这一类学者。当时的价值理论既包含实证分析——商品交换的基础是什么?决定商品价格的基础是什么?又包含着规范性;伦理观方面的问题——哪些要素应该构成商品价值的内容,其潜在涵义是哪些收益是公正合理的。准确地说,价值理论中的实证问题和伦理观方面的问题是融合在一起的。马克思的价值理论也具有实证性和规范性的特征,本文侧重于对后者的分析,分析马克思价值理论的伦理取向,以及对我国分配制度的影响。
马克思价值理论的伦理观是与其社会财富观密切相关的。一般我们只注意到马克思把使用价值作为财富的物质内容。殊不知使用价值要成为社会财富的物质内容在马克思看来是有前提条件的,这就是它必须是劳动的产品。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也是在商品这个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范畴之内,论及使用价值是财富的物质内容的。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资本论》第四卷)中也肯定了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成就:“财富的独立的物质形式趋于消灭,财富不过表现为人的活动。凡不是人的活动的结果,不是劳动的结果的东西,都是自然,而作为自然就不是社会的财富。”(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6卷(Ⅲ),47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在马克思看来,只有劳动的产物才是社会财富。“财富的本质……是一般劳动。”(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文版,7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因此,马克思很自然地把劳动量作为衡量社会财富的尺度,各种各样的使用价值尽管构成了财富的物质内容,但马克思认为不同质的东西是不能比较大小的。可以看出,在存在交换的条件下,马克思关于价值的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也就是社会财富的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而各种各样的使用价值则构成了财富的物质内容;在不存在交换的条件下,不过是直接用劳动时间取代价值作为衡量社会财富的尺度。
人们比较熟悉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一段名言,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如果人们就此把财富等同使用价值,那么笔者以为马克思所研究的主要不是这个一般意义上的财富,他所研究的主要是由劳动创造的社会财富。在商品社会中,社会财富的概念是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而不是只包含使用价值的内容。我们讨论价值的分配实际也就是讨论社会财富的分配。社会财富应当如何分配涉及到人们的伦理判断。在此,马克思和人们普遍持有的伦理观有相似之处:只有参与了社会财富的创造,才能参与其分配。与众不同的是,在马克思的观念中,社会财富是由劳动创造的,生产资料虽然是生产财富不可缺少的,但它不创造价值,不能增加财富的量。生产资料作为过去创造的财富,在新财富创造过程中只是一个被转移的量。因此,财富应当完全归劳动者所有才是公正的。当然,马克思也明确指出,劳动创造财富的过程中还需要有生产资料,但并不认为社会财富是由劳动和生产资料共同创造的,否则其剩余价值理论就存在逻辑问题。有学者认为,马克思虽然坚持劳动价值论,但他并没有以此作为分配的依据。劳动价值论并不意味着只有参与价值的创造,才有参与分配的权利,并进一步认为,劳动价值论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理论没有内在联系。笔者不完全同意这一观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以及建立在其之上的剩余价值理论,包含了社会财富应该如何分配的伦理取向是显而易见的。但他同时也认为,一个社会一定时期内新创造的财富事实上如何分配,是由该社会的制度性安排决定的,是由生产资料的产权状况决定的。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所有者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取得了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权利,并且获取了社会财富的绝大部分。马克思认为这种事实上的分配制度是不公正的,在此,商品经济中的等价交换仅仅是表现现象,而实质是资本家不付等价物就占有了工人在剩余劳动时间创造的财富。为了消除这种不公正的分配状况,马克思认为必须消灭生产资料的私有权。这样,任何人都不能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劳动创造的财富才能真正归劳动者所有。
三、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对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影响
对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未来社会,马克思认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理想状态应该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不再按能力计算报酬。换言之,一个人所获得的并不以其对社会的贡献为基础,按个人能力大小来计算报酬也是不合理的,只要他尽了自己的努力就应该获得自己所需要的消费品。显然,马克思不但认为社会财富应归劳动者所有,而且劳动者也不能凭借个体之间能力的差异作为获取财富的依据。因为,马克思认为劳动不能仅仅看成是满足需要的手段,把劳动看作牺牲是消极的规定,劳动在更大程度上表现为人们生活的一定形式,是一种积极的创造性活动。在一定的条件下“劳动会成为吸引人的劳动,成为个人的自我实现。”(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46卷,下册,11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也就是说,马克思认为劳动给人们带来的主要是正效用。劳动在特定条件下才成为消极的谋生手段。如果劳动只是谋生手段,则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应当实行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与以往的某些社会思想家相比,马克思给予劳动以积极的评价,劳动具有正效用也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人们在劳动中,尤其在共同劳动中获得欢乐,在创造性劳动中获得精神上的满足,相反,无所事事则使人觉得无聊。然而我们应该看到,劳动同时也给人带来负效用,人们往往是因为出于谋生的需要而不得已为之,从个人角度看,还缺乏劳动已成为人们生活第一需要的普遍性证明。劳动对个人的这种双重效用至今依然如此。这使得现存的公有制经济中,对于个人消费品只能实行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
马克思在分析社会财富的创造时,把生产要素主要分为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两类,在生产资料公有的条件下,以个人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作为收入分配的惟一依据,其公正性是不容置疑的,不论是从劳动价值论还是非劳动价值论角度看,都是如此。但是要把这种分配理念付诸实施还需要与之相配套的操作手段,对此马克思只提供了一种思路,而没有解决实际操作中劳动量的度量问题,例如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的换算。原有的公有制体制中的按劳分配,是企图在其他生产要素公有的基础上,把活劳动作为收入分配的惟一依据,而实际操作上,收入的分配又是借助货币工资实现的,这仍然没有解决按劳分配实际操作中劳动量的度量问题,劳动量的实际度量要比理论上的设想复杂得多,可以说是一大难题。因此,实际上实施的是一种基本上和劳动量相关性不大的带有严重平均主义色彩的收入分配制度,这种分配制度的合理性反而受到人们的质疑。更主要的是,实践表明这种分配制度严重忽视了效率问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并没有因为生产资料的公有而得到充分发挥,没有使产出最大化。我国过去的国有企业和人民公社的实践都不支持以往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的重要假设——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人们共同劳动,共同分享劳动成果(按劳分配),因此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能够极大地发挥出来。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由于该假设不成立,才需要进行体制改革。因为尽管生产资料公有了,但是劳动力这种生产要素的产权却无法实行完全的公有,劳动力要素的实际控制权主要由劳动者个人掌握,这表现在劳动者可以控制劳动的努力程度,即劳动力要素的使用效率。在团队生产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求劳动要素的边际贡献与其报酬成比例,否则他不会高效地使用其劳动力要素,这个原理对其他的生产要素也是成立的。为此,需要对劳动力要素的边际贡献进行计量,按劳分配中的“按劳”就是要对劳动力要素的边际贡献进行计量,这种计量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努力程度。然而这种计量是有成本的,并且同时存在计量水平较低的技术问题。在计量测算劳动的边际贡献需要成本和计量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劳动者就会产生投机行为并使团队生产的效率下降。在生产资料私有产权存在的情况下,由于生产资料所有者拥有剩余索取权,使其具有监督投机行为的积极性从而减少投机行为。但是在原有的公有制体制中,一方面对劳动力要素的边际贡献计量水平较低,另一方面人人具有剩余索取权,并且权利大致是均等的,剩余索取权固然可以激励原体制中劳动者的积极性,但是管理者的监督积极性却下降了。并且,随着享有剩余索取权的人数的增加,激励的效果呈递减趋势,而投机动机却在增强。实践表明,过去农村中,生产队这样一个规模的共同劳动,其成员的投机动机都要大于激励的效果。如果投机动机普遍大于激励效果,那么势必会影响总产出的增加,不符合集体选择的效率准则。应该说在一个生产资料公有的社会中,劳动者存在着投机动机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未曾细加分析的。对劳动力要素的分析也基本适用与其他生产要素,尤其是以人为载体的管理和科技等要素。我们目前在公有制基础上所进行的分配制度改革,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消除人们的投机动机。
四、收入分配制度的集体选择
尽管对于公正和公平人们的看法并不一致,但是劳动者要取回本属于他的东西其公正性是不容置疑的。然而社会财富在社会作了必要的扣除以后是否都应归劳动者,其他生产要素是否应参与财富的分配,经济学家很难达成一致的意见,社会大众也未必是在一个理论构架内思考该问题。萨伊的“三要素论”和马歇尔的“四要素论”实际上反映了他们在财富观上与马克思的差异,他们认为财富是多种要素共同创造的,因此各种生产要素都要参与财富的分配。这是世界观层面的分歧,笔者以为,以一种财富观否定另一种财富观,只说明两种财富观是不同的,而不能说明别的。如果认为社会财富是由劳动创造的而不是多种要素共同创造的,那么其他要素参与社会财富的分配就不具有合理性;如果认为社会财富是多种要素共同创造的,那么各种生产要素参与社会财富的分配就具有合理性。在此我们应当关注社会大众的伦理考虑。
事实上,社会大众的伦理观是复杂多样的和变化的。一般地说,由于生产资料作为财富生产不可缺少的要素,如果存在着私有产权,其所有者要获得报酬,参与社会财富的分配容易被人们认为是合理的。同时这种合理性被人们接受的程度,受社会财富在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分配的公平(结果的公平)程度,以及劳动者的绝对所得的多少的影响,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越小、劳动者的绝对所得越多,生产资料所有者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合理性被人们接受的程度就越高。在亚当·斯密以及马克思所处的时代,工人们的劳动强度很大、劳动时间很长、工作环境恶劣、绝对收入很低、生活悲惨;而拥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不劳动却得到了社会财富的绝大部分,这种状况的公平性自然引起人们的思考。在斯密看来,“有大部分成员陷于贫困悲惨状态的社会,决不能说是繁荣幸福的社会。而且供给社会全体以衣食住的人,在自身劳动生产物中,分享一部分,使自己得到过得去的衣食住条件,才算是公正。”(注: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文版,上卷,7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而马克思认为,在社会作了必要的扣除以后,社会财富应该完全归劳动者所有。相比较而言,当代西方国家劳动者的绝对收入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生产资料所有者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被接受程度也相对较高。在现代经济中,除了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以外,管理、科技等要素也是财富生产过程所必须的,而且其重要程度日显突出,成了经济发展中最具活力的因素,它们参与社会财富的分配同样具有较高的被接受性。
回顾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不难看出其主要思路是在公有制中模拟私有制经济的明晰的产权制度,减弱了对管理、科技、生产资料、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产权的限制,(注:此时生产要素已不局限于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至少还包含管理和科技等要素。)并力求根据其边际贡献支付报酬,以提高这些要素的使用效率。与此同时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也在迅速增长。因此,出现了如何看待非劳动力要素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问题。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生产资料所有者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合理性也是被社会广泛认同的,以希望集团为代表的一大批私营企业主至今已积累了巨额的财富,至少在他们是否应该参与社会财富分配方面,并没有招致普遍的不公正性的指责。在现阶段,人们在承认按劳取酬(注:按劳取酬未必就是按劳分配,在此供求机制起着重要的作用。)公正性的同时,也普遍认同利息收入、投资收益、风险报酬,以及管理、科技等要素所取得的收入的合理性。利息收入、投资收益、风险报酬既不属于按劳分配也不属于按劳取酬,管理和科技要素虽然以人为载体,但其报酬也不是“按劳分配”所能全部包含的。因此,各种生产要素参与社会财富的分配,其公正性在现阶段是被人们所认同的。
从社会成员的选择意愿来看,无论从效率角度还是从公正角度,都不排斥各种非劳动力生产要素参与社会财富的分配,而广大社会成员的选择意愿才是我们选择收入分配制度的重要依据。我们当前收入分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非是凭借要素所有权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公正性问题,而是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收入分配过于悬殊,尤其是低收入群体的绝对收入水平过低,以及某些收入存在着明显的不公正,例如,腐败收入、垄断性行业的高收入。而某些收入形式的社会认同情况则较为复杂,例如,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为了使经营者的行为符合所有者的长远利益,要求主要经营管理者认购企业大份额的股份,使他们从企业的发展中以红利的形式获得长远的回报,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如果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经营者购买股票的资金主要是从银行贷款得到的,并且这种贷款的取得又是利用企业的资产作担保的,那么经营管理者的高额红利收入的合理性就有可能受到质疑,经营者的风险和收益仍然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性。在此主要经营者生产的方式、他们过去对本企业的贡献大小、收入分配的差距、低收入群体收入的改善情况等因素,都会影响到人们的公正性判断。
总之,对于收入分配制度公正性的判断,我们不应该只局限在某一理论的框架内,因为社会大众的伦理观是复杂变化的,当然这也并非意味公正是不可把握的,在一些最基本的有关公正的判断标准方面,大多数社会成员会存在着相同或近似的看法。而且如果一种分配制度有利于提高效率,并使低收入群体的绝对收入水平有所提高,那么人们关于收入分配状况的公正性、合理性的认识也会宽容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