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知规范及其类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认知论文,类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N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934(2013)09-0003-06
在认识活动中应当遵守某些规范,它们规定人们在认识活动中应当遵守什么,不应当遵守什么,一般称之为认知规范。尽管对认知规范的研究属于认识论。但它与一般的认识论有所不同,它不太关注运用认知规范获取知识的具体过程。而更注重反思认知规范本身。相对于一般认识论,它是一种更基础的研究,属于元认识论。相对于其它各类认识论研究,对认知规范的专门研究并不太多,但近年有所改变,这可能基于如下原因:首先是认识论研究的深入。认识论中出现的各种争论往往与争论双方所接受的认知规范的不同或对特定认知规范的理解不同有关,因而认识论研究的深入不可避免地要反思认知规范。其次是认知科学特别是人工智能研究的深入。人们希望在计算机上开发出越来越高超的学习或认知能力,这往往要求把不同学习或认知能力所基于的认知规范表达为特定的逻辑格式,以应用于计算机程序,而这需要深入研究认知规范。第三是受奎因等人所倡导的自然化认识论的触动。自然化认识论似乎使规范认识论没有立足之地。尽管自然化认识论的立场遇到了许多反对,却也促使人们反思:规范认识论或认知规范的根据何在?第四是受一般规范论研究的影响。维特根斯坦、凯尔森、哈贝马斯、拉兹、冯·赖特、L.Will、E.Bulygin等人一般性地对规范确定性的根据、规范的逻辑结构、其本体论内涵等做了研究。他们的研究尽管主要针对伦理规范、法律规范等实践规范,但也或多或少引发了人们对认知规范研究的兴趣。
国内对认知规范的讨论还较少见,本文将对认知规范的基本特征及类型做些简要讨论,以期引起国内学者对此问题的关注。
一、存在认知规范
在认识活动中要遵守一些认知规范看来是一个比较普遍接受的共识。柏拉图在《泰阿泰德篇》中试图定义知识,并对此做了详尽的讨论。尽管柏拉图最终也没有明确给出关于知识的完整定义,但由于定义知识实际是给出获取知识的条件,以便依此判断某事物是否为知识,因而在柏拉图做上述讨论时,实际认定在认识过程中要遵守一些认知规范。亚里士多德无疑也认定存在认知规范。在《论题篇》等被称为《工具论》的著作中,他给出了众多关于定义、种与属、特性、演绎、论证、划分、科学方法等的讨论,这些讨论不仅以承认存在认知规范为前提,甚至实际给出了众多认知规范。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正是这些认知规范使得人们能运用“真正的自然能力”,“正确地选择真理避免谬误”[1]。
近代学者大多承认存在认知规范。笛卡尔在《谈谈方法》中曾提出过几条普遍的方法论准则,其中有如“凡是我没有明确地认识到的东西,我决不把它当成真的接受”、“把我所审查的每一个难题按照可能和必然的程度分成若干部分,以便一一妥为解决”等[2]。它们实际是一些认知规范。康德相信,知识具有普遍必然性,它并不由经验而来,而来自心灵中的其他内容。康德把那些存在于心灵,并能给出普遍必然性的成分称为先天形式,先天形式对经验给予整理。由于先天形式的作用,杂多的经验呈现出特定的关系与秩序,并最终形成具有普遍必然性的知识。这些先天形式实际是理性给出的认知规范,它们是形成知识的条件。
对上述共识也并非完全没有反对意见。奎因曾提出:“认识论,或者某种与之类似的东西,简单地落入了作为心理学的因而也是作为自然科学的一章的地位。……认识论包含在自然科学之中。”[3]奎因企图用经验心理学的研究取代认识论研究,在他看来,人的认识活动是一个自然的过程,在此过程,不能把任何形式的非自然的东西当作预设的前提,不应当在认识过程中坚持先天的规范。奎因的自然化认识论获得了一些哲学家如坎贝尔、吉尔、撒伽德等的响应。他们相信,人类认识活动包括科学认识活动是一种自然现象,应该像研究其它自然现象那样用实证科学的方法来研究认识论问题,使认识论研究自然化、实证化。认识论不必谈论“应该”,一个信念是否可靠,不依赖于某些规范,而依赖于它是否基于特定的因果条件而获得。
这种看法的困难似乎显而易见。首先,如果承认存在假的陈述或非科学陈述,人们在认识过程中可能获得假的陈述或非科学的陈述,那么如果没有规范来约束认识活动,也就无法保证人们在认识过程中所获得的一定是真的陈述或科学陈述。就此而言,真陈述或科学是规范的结果。其次,自然化认识论与人们所接受的某些基本信念不符。人们一般相信人有自由意识,因而在认识过程中,不能保证同样的感知输入能获得或输出同样的认识结果。如果把认识过程当作一个自然过程,并受因果关系的约束,这实际否认了自由意识的存在。实际上,当自然化认识论把科学理论当作知识的标准,或试图告知人们科学与科学方法是什么时,它便已提出并接受了一些认知规范,就此而言,它是自相矛盾的。
奎因也不完全否认在认识过程中存在某些规范,他似乎只是反对存在可靠基础或可获得终极辩护的认知规范,反对存在脱离科学实践的认知规范。在他看来,自然化认识论只是强调不存在先天的认知规范,而科学也不需要这样的规范。奎因说:“认识论自然化没有放弃其规范方面……只是像在道德领域中一样,不存在有关终极价值的问题。”[4]实际上,即使在认识活动中存在认知规范,如果它们要获得可靠的辩护,也不能离开科学。试想除了科学本身之外,还有什么东西能够作出这样的辩护呢?这正如Brown所说:“不能要求为知识的增长提供终极辩护。我们应当在从事了大量的科学活动之后,而不是在开始之前去试图理解科学是怎样得到辩护的。”[5]
上述对自然化认识论的辩护也并非无可置疑。首先,在上述辩护内部依然存在不一致。如果恰如某些自然化认识论者所言,所有认知规范都可能没有可靠基础,几乎所有为它们寻找可靠基础的努力都很可能归于失败,那么如何保证认知规范能从科学中获得可靠的辩护?实际上,正如不能从单纯的事实陈述推导出价值陈述,也难以单纯从科学中获取认知规范的可靠根据。即使放宽可靠性的标准,认定认知规范可能获得辩护,断言认知规范可在科学中获得辩护也难以说是合适的。如果存在非科学知识,在获取这些知识的过程中要遵守某些认知规范,对这些认知规范的辩护很可能不完全基于科学。另一方面,自然化认识论反对存在先天认知规范,这很可能是理性空想主义的结果。理性空想主义总认为任何事物都能基于理性而获得充分的理解,不存在任何先天的事物,不存在任何在理性上不可完全理解的东西。然而,如果认识到并不是所有事物都能为理性所完全理解,人们将不得不接受某些超出理性所完全理解的事物,那么这种空想也就没有根据了。在此难以对理性空想主义做详查,而只指出一点:如果在认识活动中的确要接受一些先天的事物,则表明在认识活动中可能存在难以为科学完全理解的认知规范。Goldman曾同意自然化认识论,认为认识论与多门学科相关,它不是一个纯的先天的哲学领域。但后来他承认,认识论中有一先天成份在其中起重要作用,而认知规范恰恰在此获得其存在的根由[6]。
存在认知规范似乎理所当然。在人们在回答科学是什么、真理是什么或科学方法是什么等时就已承诺了认知规范。在实际的科学研究中存在各种争论,这些争论本身就意味着追求科学的认识活动要受规范的约束。没有规范的地方,也就无所谓争论,或争论没有意义。的确,只要不把认识过程完全看作机械过程,人有自由意识,那么其认识活动也必然受一些规范的约束。反过来,正是由于受规范的约束,才能体现认识活动的非机械性、创造性。戴维森曾指出,心灵本质上具有规范性特征,心理内容没有提及规范条件就不能被特别指出[7]。而Engel也提出,“理性通常被认为是一个规范性概念:成为理性不是对一个个体或一个系统给予描述的特征,而是一个规范性特征”[8]。如果正如戴维森等人所认为的,心理内容或理性本质上是规范的,显然没有理由否认存在认知规范。
二、什么是认识规范
即使在认识过程中不得不接受某些认知规范或存在认知规范,有关认知规范的争论并没有结束,而只是一个开始。实际上,甚至对“认知规范是什么”也充满争议。在Pollock看来,“认知规范是一类刻画认识论上何时被允许坚持某信念的规范”[9]。根据信念来理解或定义认知规范的方式很常见。如Burge指出,作为一套应用于信念的规范,认知规范被设计成帮助信念达到其目的的规范[10]。而Boghossian则认为,“信赖一套认知规范就是告诉我们,在不同认知条件下,通过某些一般的方式,我们最有理由相信什么”[11],等等。人们之所以如此理解认知规范,可能与知识的所谓传统定义有关,此种定义把知识看作是已得到确证的真信念。认识活动是获取知识的活动,也即是获取特定信念的活动,因而通过信念来定义认知规范也就可理解了。
根据信念来定义认知规范,无疑要对信念有确切的理解,然而,在Pollock等人定义中,“信念”一词的意义似乎不很明确。像许多其他语词一样,“信念”有不同的用法。在“他有一种必胜的信念”、“有信念的生活才有意义”等中,信念似乎指某种决定行为的能力或对某事物的期望。在“我相信‘月亮里没有嫦娥’”中,“我相信”意味有某种值得我相信的东西。可称之为“信念”。此处信念可能是指相信者内心所存在的对陈述“月亮里没有嫦娥”的某种态度,也可以是指那个被相信的陈述。Pollock等人尽管没有明确表明信念是什么,但如果把在理解“认知规范”时的信念看作是通过想象而随意产生的东西,或是内心的某种能力、对某种事物的心理状态等,无疑将或多或少沾染心理主义,这很可能使对认知规范的性质以及其它问题的讨论陷入困境。
在传统的知识定义中,信念似乎不是指心灵的能力或心理状态,更可能是指陈述或陈述所表达的东西。陈述所表达的东西要通过陈述表达出来,因而一般地可把传统知识定义中的信念当作一类陈述。一个陈述之所以是信念,其他陈述不是,则表明那些被称为信念的陈述具有某种特征,它使得信念与其他陈述能区分开来。如果可根据这种特征对陈述给出某种区分,这种特征可能是什么呢?一般来说,某人可能相信一陈述,也可能不相信它。如果他相信一陈述或把它当作信念,则表明对他来说,此陈述为真,因而也可以说信念是相对于个人的真陈述。某人把一陈述当作信念,这与此陈述是否被其他人当作真陈述无关。显然,如果这样来理解信念,那么信念之为真便不具有客观性,一个陈述之为信念几乎纯是一个私人的事情。一个陈述被当作知识,不仅某个人认定它为真,其他人也认定它为真,即它之为真具有客观性。因此一项知识可能是某人的信念,但他的信念不一定是知识。有时也可简单地说,信念不必定是知识,知识却必定是信念。认识活动通常被看作是一种求知活动,因而完全从信念角度来理解认知规范至少是不完整的,也即Pollock等人对认知规范的理解是不合适的。Baskent等人也指出,根据信念来定义认知规范是不合适的,它只能提供一种狭窄的定义,因为它只关注了信念,而不是知识[12]。
也可能从其它角度来看待认知规范。对J.Cruz等人来说,“不能仅仅把认知规范看作是人们实际使用的形成信念的程序”,因为尽管“对导源于心理学或社会学的这些程序的忠实刻画可能与我们理解认知规范有关,但它们很明显不能告诉我们应当怎样形成我们的信念”,因此“认知规范是详细说明认知者应当如何处理他们思维生活的规范”[13]。Pollock也说:认知规范不仅指导理性分辨判断的正确与错误,也能帮助做出判断,甚至能在没有思考时控制我们的行为[14]。如人们在开车时,会下意识地做出某些动作,它受一些认知规范的约束。诸如此类的看法与从信念来理解认知规范的看法不同,它们是从思维角度来理解认知规范的。
尽管从思维角度来理解认知规范能给出一些具有启发性的看法,却依然难以准确定义认知规范。首先,并不是所有思维活动都是认识活动。审美判断、伦理判断等也是思维活动,在这些思维活动中要遵守一些规范,但它们并不都是认知规范。因此上述的理解可能过于宽泛了。另一方面,思维活动本身涉及面极广,以至难以捉摸,几乎人的任何活动都涉及思维过程,因而由此来理解认知规范时,往往难以对它给出确切的理解。实际上,即使把认知规范所涉及的思维活动加以限制,如限制在认识活动内,把认知规范看作是认识活动中所应遵守的规范,但如果不能严格地区分认识活动与其它思维活动,不能对认识活动本身有更深入的了解,这样的理解依然是空洞的。
如果认识活动是求知活动,似乎可以说,认知规范是获取知识时所应遵守的规范,或是获取真理时所应遵守的规范。很明显,这种理解比上述两种看法更合适。一方面,尽管人们追求知识或真理的活动与心理过程有关,如在特定个人的认识活动中,不仅获取知识基础即事实的活动与特定的心理过程有关,甚至每一认识环节都基于特定的心理过程。但基于现代语言哲学的认识论并不把追索这种个体心理过程当作研究认识论的前提。语言哲学要求在语言的地平线上来表达以及思考问题,当把知识或真理看作是真的陈述时,无疑为基于语言哲学而进行讨论提供了基础。果如此,我们便不必把追索认识活动中所随附的心理过程当作理解认知规范的前提,因而为摆脱心理主义的纠缠提供了条件。另一方面,由于知识或真理的含义往往比信念、思维等的含义更明确,同时也由于认识活动的主要目的是获取知识,因此可能在此对认知规范给出更清晰、更严谨的理解。
不过上述看法也并不完全合适。一些在获取知识过程中所应遵守的规范并不完全是认知规范。人们在获取知识的过程中必然用到逻辑,某种意义上,逻辑是一类规范。然而,逻辑不只适用于认识过程,它们也适用于其它思维过程,因而人们一般不把它们当作认知规范。认识过程往往要使用语言,人们不仅用它来表达事实、知识等,甚至也用它来思考。在使用语言时不得不遵守一些规范,它们包含语法规范、语义规范以及语用规范等。这些规范尽管是认识过程所应遵守的,但一般也不把它们当作认知规范。我们也许应当对上述的理解做更多的限制,如把认知规范看作是只特别地适用于认识过程的规范,或者把它们看作是认识过程中所应遵守的一些特殊规范。然而,这些规范的特殊性在何处?它们是否只对求知过程有效?如果不是,它们与其它规范的区别在何处?如果它们能适用于其它思维过程,那么在多大程度上还能把它们当作认知规范?
很显然,对上述问题的合适回答要基于对认知规范的理解之上,而对认知规范的理解似乎又以对这些问题的解答为前提,因而在此陷入了一个所谓的理解循环。要打破这种循环,看来只能预先给定一个对认知规范的暂时性的、可因进一步研究而变化的理解,尽管它可能不够明确,但可作为进一步研究的起点。我们暂且把认知规范看作是人们在追求知识的过程中,为求知目的而应当接受的规范。要强调的是:人们在认识过程中所遵守的规范并不都是认知规范,而一般所说的认知规范也不一定只出现在求知活动中,不仅如此,甚至难以严格区分认知规范与其它规范。不过人们大可不必因这种不够明确的理解而犹豫,以至停止对认知规范做进一步探索。伦理学家往往难以对伦理规范等给出明确的定义,他们似乎也没能够清楚地区分伦理规范与法律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等,但这并没有阻止他们讨论伦理规范。同样,我们也不能因此停下研究认知规范的脚步。
三、认知规范的类型
难以给出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关于认知规范的定义,不仅由于认知规范与其它类型的规范难以区分,也由于它的存在与人们所接受的本体论相关。承诺不同的本体论,将可能接受不同的认知规范。在近代认识论中,人们相信,知识的获取离不开人的心灵,心灵是认识的枢纽,对知识现象的合理解释都基于对心理活动的真实省察。心理活动接受一些规范的约束,其中一些无疑可看作是认知规范。然而,基于这种类型的心理主义来讨论认知规范,不仅可能使讨论本身变得不清楚,难以摆脱随意性,还将转移关注的重点,把实际的心理过程当作应当被遵守的认知规范,以致陷入自然化认识论。我们不打算基于心理主义来看待认知规范问题,因而也不关注为近代哲学家所详加讨论的那些约束心理过程的认知规范。
我们期望在当代语言哲学的基础上来讨论此问题,基于此,可把事实看作是通过语言表达出来的陈述,而知识正是整理它们而来。个人所做出的陈述如何成为事实?简单来说,事实是那些为特定共同体所接受的,人们在各种生活实践中,通过不同方式所获得各种有关世界的陈述。某陈述被接受为事实不完全与它所断定的内容相关,也不完全与产生它的方式相关,而只与共同体成员是否接受有关。按语言哲学的基本想法,尽管获得某陈述要基于特定心理过程,但有关此过程的详尽描述不是认识论所要认真讨论的。实际上,真正有意义的认识论研究是如何确认那些个人的断言是事实,以及如何整理它们以便获取知识等问题。很显然,在讨论这些问题时不得不涉及认知规范,甚至讨论认知规范是其主要课题。
在此还有必要关注一个问题。在某人看来,一认知规范应当被遵守,而人们实际并没有遵守它。另一认知规范为人所实际遵守,但它并不是应当被遵守的。而且不同的人所接受的应当被遵守的认知规范并不相同,他们实际遵守的认知规范也不完全一样。认识论关注的是应当被遵守的认知规范还是实际为人所遵守的认知规范?一般来说,认识论关注的往往是人们应当遵守的认知规范,而非实际所遵守的规范,也正因此,它具有规范性。在实际情形中,认识论所提出的应当被遵守的认知规范尽管不一定为特定的人所遵守,但可能为其他人所遵守,因而认识论所提出的应当被遵守的认知规范与实际为人们所遵守的认知规范之间尽管有区别,却并不很大。实际上,哲学家的认识论研究往往不过是为那些实际为人所遵守的认知规范寻找合适的根据而已。因而当谈及认知规范的类型、作用以及其它一些特征时,即便不对应当被遵守的规范与实际遵守的规范做出区分,往往也不会影响讨论的结果。也因此,为方便计,我们在讨论中没有特别区分这两类认知规范。
通常为人们所遵守的认知规范有哪些?可按不同的方式对之给予分类,如可按认识的目的或认识的对象等来分类。一般而言,认识的目的是获取知识,而知识可分为应用知识与理论知识,因而可把认知规范区分为获取应用知识的认知规范与获取理论知识的认知规范。还可对理论知识做进一步区分,似乎相应地可进一步区分认知规范。类似地,按认识的对象可把认知规范区分为认识自然现象的规范、认识社会现象的规范与认识人自身的规范等。很显然,上述的两种分类并不很清晰,也不很严谨。认识的目的多种多样,多样的目的之间并不总是有清晰的区分,如应用知识与理论知识就难有清晰区分,因而基于这种区分而给出的对认知规范的分类也难免模糊不清。另一方面,由此给出的不同类别的认知规范很可能有重叠之处。如认识自然现象的规范与认识社会现象的规范并不相互排斥,一些认知规范可能同时适用于认识自然现象与认识社会现象等的过程中。
认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可把它区分为不同阶段,如可区分为获取事实的阶段、整理事实以形成普遍性陈述的阶段以及确证知识的阶段。在认识的不同阶段都存在规范。如在获取事实的阶段,存在一些认知规范,人们依赖它们回答诸如此类的问题:何种断言可能被接受为事实,何种断言则不能被接受为事实?有各种确认事实的方法,何种方法是更合适的?在整理事实,形成普遍性陈述的阶段,也存在大量的认知规范。在此认识阶段存在诸多被人们接受的整理事实的方法,如归纳方法、类比方法、统计方法等。这些整理方法大体都有如下的形式:如果获得了如此这般的事实,则应当把它们概括成如此这般的普遍性结论。因而这些方法其实便是认知规范。由于基于这些认知规范不能确保所获得的普遍性结论是真的,因而还要对它们进行检验,以确证它们是否为知识。在确证某些普遍性陈述为知识的过程中,存在各种方法或标准,它们实际也是一些认知规范。
如果在不同认识阶段存在不同的认知规范,似乎可据此来对认知规范给予分类,如可把它们区分为获取事实的认知规范、整理事实的认知规范与确证知识的认知规范。这种区分比根据认识目的或认识对象而来的区分无疑更合适。一方面,由于不同的认识阶段能获得清晰的区分,因而也可能依此对认知规范给出比较清晰的区分。另一方面,在一认识阶段的认知规范可能适用于另一认识阶段,如基于归纳方法由事实概括获得普遍性结论时,归纳方法在某种意义上提供了一种形式的确证,因而它似乎也是确证知识的认知规范。其它一些概括方法也往往有知识确证的影子,它们似乎也可看作确证知识的认知规范。尽管如此,它们在整理事实的阶段与确证知识的阶段所起作用的方式有所不同,因而可以给出某些限制来明确其属于何种规范类型。总的来说,基于认识阶段而对认知规范给出的分类比前两种对认知规范所给出的分类更适当。
在同一认识环节中,有不同的认知规范,它们甚至不属于同一层次。实验方法是确认事实的规范,但实验方法有多种,如按作用可把实验分为对照实验、析因实验、模拟实验等,因此在关于实验方法的一般规范中存在诸多更低层次的认知规范。同样,归纳方法也存在多种,如有简单枚举法、排除归纳法等,关于一般归纳方法的认知规范中也包含诸多更低层次的认知规范。认识到认知规范的多样性会引发若干问题:这些规范之间有何关系?其中一些能推导出另一些吗?有些规范是否比其他规范更为重要?还是规范之间的不同只是因其具有不同程度的适用性?不同的认知规范可能构成一个层级体系,组成一个严密的规范系统吗?或者它们只是一个松散的规范联盟?对于这些问题,限于篇幅,在此不能给予确切的回答。就此处所讨论的问题而言,我们可以说,由于对认知规范是什么难以给出一个确切的解答,因此难以编纂一部既精确又全面的认知规范词典,甚至难以制定一个被广泛接受的认知规范分类表。不过,我们还是可能从所给出的暂时性起点开始对上述问题做些探讨,这种探讨无疑能深入认识论研究,同时也能一般性地深入对规范本身的理解。
收稿日期:2013-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