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金融市场发展与中国碳金融市场体系设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市场论文,中国论文,体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章编号:1001-148X(2013)01-0183-07
一、碳金融市场诞生背景
碳金融市场的兴起源于国际气候政策的变化以及两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国际社会于20世纪70年代开始试图通过国际协作的形式应对气候变化问题。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154个与会国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其目标是将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不对气候系统造成危害的水平。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UNFCCC第三次缔约方会议(Third Conference of Parties,COP3),会议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从法律上为工业化国家设定了减少排放量的目标,并制定了创新机制来协助这些国家实现目标。在具体减排途径上提出了三种灵活性机制:联合履约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s,CDM)、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e,IET)。JI和CDM属于基于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合作的机制,通过项目合作机制,发达国家或其他国内企业以投资方身份,在其他国家投资具有减排效应的项目。
在《京都议定书》三机制下,许多国家、地区、企业及金融机构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减排项目或分配配额,形成了“京都碳市场”。与此同时,一些没有减排义务的国家政府、企业或组织自愿做出的减排额度进行交易,催生了一个“非京都碳市场”,又称“自愿交易市场”。至此,碳交易便在《京都议定书》法律约束下形成的“京都碳市场”和《京都议定书》框架外形成的“自愿交易市场”蓬勃发展。伴随着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原本无法用货币衡量的环境问题引入了金融学领域,碳金融产品应运而生,形成了金融市场中别具特色的新兴领域——碳金融市场。碳金融市场这一人为缔造的市场正迅速发展,全球各地碳交易所相继成立,碳交易制度不断完善,交易额持续上升,虽然交易价格受《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不确定因素制约,但各国政府和地区已清醒地意识到低碳、节能减排的政策导向将成为未来世界发展的主流已不可逆转。从长远发展来看,碳金融市场必将成为各国和地区发展和振兴本国、本地区经济的新领域。这一新型市场在《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已初具规模,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交易结构和市场体系。
二、全球碳金融市场发展现状分析
(一)全球碳金融市场交易总体情况
作为新兴的商品交易市场,全球碳交易市场在2003年初具规模,且发展态势迅猛。近几年中,无论是碳交易量还是成交额均有大幅增长。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2010年全球碳市场交易总额达到1420亿美元(见表1),相比2005年的110亿美元增长了1190%。但与2009年比较,由于2012年后的监管制度缺失,一级CDM市场价值下跌了近一半,比京都议定书生效当年(2005年)还低。在2009年有强大主权供应的分配数量单位市场,同样在2010年也有缩水。最后,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倡议的配额曾在2009年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但在2010年由于该倡议的停止而导致该收益目标被删除。虽然后京都时代国际政策的不明朗给国际碳交易市场带来不确定性,但仍可看出碳交易市场已成为全球最具发展潜力的商品交易市场。
(二)全球碳金融市场细分情况
碳交易市场主要由配额交易和项目交易两种类型组成。配额交易市场中,一个单位的碳排放许可配额(如EUA)相当于与其相关联的项目交易市场中的一个单位的碳减排信用(如CER),但总量限制所产生的约束要比没有总量限制的减排项目自身产生的利益激励更为严格,因此,配额市场的交易成本更低,流动性更高,交易规模也远远大于基于项目的交易市场,项目市场的价格基本随着配额市场价格波动,这两类市场为排放权交易提供了最基本的框架,以此为基础,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也随之发展起来。
基于配额的市场中,以通过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每年产生的交易量和交易额最大,成为世界碳交易市场的引擎。据世界银行数据显示,2010年,通过EU ETS产生的包括EUA和二级CDM全部交易额占全球碳金融市场成交金额的97%,其中EUA交易额达到1198亿美元,占全球碳金融市场交易额84.4%,占配额市场成交金额的99.1%,远高于其他碳市场成交额,欧盟配额市场在全球碳金融市场的主导地位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显著(见表1)。
基于项目的市场中,一是CDM市场,二是JI市场。CDM项目供需双方的区域分布也主要集中在英国、瑞士和中国、印度等国家。CDM项目市场大体分为CDM一级市场和CDM二级市场。CDM一级市场基本上由发展中国家提供,二级市场上的 CER 交易是指远期合同签订后而 CERs 尚未产生时发生的交易,或者在 CERs 已由联合国执行理事会( EB)签发后又发生的交易。近年来,CDM 项目的市场交易非常活跃,发展迅速。从交易量来看,经核证的减排量一级市场在 2005 年出现了爆发式增长,达到 3.41亿 t,比 2004 年增长了252%,受金融危机影响,2009 年交易量降至 2.11亿 t,2010 年交易量为 1.87亿 t。但是,值得注意的是,CDM 二级市场从2005年以来一直保持高速的增长态势:2008 年比 2005 年增长了106倍,年增长1.5~21倍,即使在金融危机情况下,2008 年仍然比 2007 年增长了347%。2009年交易量达到 10.05亿t,与2008年交易量持平。2010 年交易量连续三年保持两位数字,上升至10.98亿 t。就交易额而言,CDM 一级市场从 2004 年的 4.85 亿美元攀升至2007年的74.33亿美元,增长了14倍。同样,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2008年和2009年的交易额分别减少至65.2亿美元和26.78亿美元,分别比2007年下降了12.3%和64%。2010年交易额降至15亿美元,但下降速度已有所缓和。从二级市场来看,CDM交易额则由2005年的2.21亿美元增长到2008年的262.77亿美元,增长了117.9倍。随后便开始下降,2010年交易额降到183亿美元。还有,CDM的交易价格在2008年前后出现拐点,2008年前保持稳步增长的态势,从CDM一级市场的平均交易价格来看,从2004年的5.15美元增长到2008年的16.78美元,每年增长率约为40%。2008年后,受金融危机影响以及美国联邦政府一级总量控制下的碳交易计划失败,价格出现剧烈波动(见图1)。
相比CDM市场的发展,JI的进度相对较慢。 JI项目是指附件一国家之间基于减排义务的项目级合作。投资国通过在成本较低东道国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以获得项目活动产生的减排量单位,用于实施其在《京都议定书》中承诺,并节约减排成本;东道国可获得一定资金或先进的环境保护技术,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2010年JI项目所产生的ERU交易量仅为0.61亿t,交易额为4.5亿欧元。截止到2012年2月1日,247个路径二占了524项JI申报过程中的公开项目的47%,以及ERU的56%。然而,目前只有25个路径二项目已经登记,完成率仅为10%。相比之下,有196个路径一项目已经登记,几乎是路径二登记项目的八倍。目前,俄罗斯和乌克兰是JI项目实施主要分布国家,占整个 JI申报过程公开项目的56%和ERU的80%。
三、全球碳金融市场交易体系及交易所
(一)欧盟排放交易体系(The EU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EU ETS)
欧盟各成员国为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启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性的排放交易体系,也是现有的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在欧盟范围内跨国实施的排放权交易多年来一直被认为是最具有深远意义和根本性的环境政策之一,对国际排放权交易提供了有益的尝试和借鉴。
EU ETS分为三个阶段,每阶段皆要求各会员国依指令提交“国家分配计划”送交欧盟执委会核准,此分配计划详述各会员国其减排权的分配与交易方式,以达成《京都议定书》的减排目标。然后政府根据总排放量向各企业分发被称为“欧盟排放配额(EUA)”的二氧化碳排放权,每个配额允许企业排放一吨二氧化碳当量。第一阶段从2005~2007年,减排目标是完成《京都议定书》所承诺目标的45%,参加交易的部门集中于重要行业的大型排放源,涵盖了二氧化碳排放量约占欧盟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46%的11400个设施,这一阶段的减排不包括非二氧化碳的温室气体,配额是免费发放的。第二阶段从2008~2012年,减排目标是在2005年的排放水平上各国平均减排6.5%,涵盖的排放设施范畴扩大,覆盖了总排放量接近欧盟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一半、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40%的工业设施,航空业首次纳入减排体系,配额由免费发放和拍卖两种形式组成。第三阶段从2013~2020年,减排目标是2020年之前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排20%,取消国家分配方案,采用拍卖方式分配配额,对EU ETS外部的减排信用抵消的使用限制将更加严格。
EU ETS主要交易集中于欧洲气候交易所(ECX)、欧洲能源交易所(EEX)、北欧电力交易所(Nordic Power Exchange,Nord Pool)、Powernext交易所、BlueNext环境交易所、荷兰Climex交易所等多家交易所。其中,ECX在2010年4月被美国洲际交易所(ICE)以3.95亿英镑收购,在 EUA、CER和ERU三种类型上衍生出八类期货和期权产品。在EU ETS中,ECX交易所在2011年9月的市场份额占比91.66%,ECX是全球最活跃的碳排放合约交易所。BlueNext环境交易所是纽约—泛欧交易所(NYSE Euronext)与法国国有银行信托投资银行于2008年1月22日合作设立的全球碳交易平台。BlueNext是目前全世界规模最大的碳排放信用额现货交易市场,占全球碳排放信用额现货交易市场份额的93%。
(二)美国区域碳金融市场交易体系及交易所
美国区域温室气体行动(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RGGI)是美国第一个强制性、市场驱动的二氧化碳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也是全世界第一个拍卖几乎全部配额,而不是通过免费发放的形式运作的碳排放交易体系。该体系目标是在美国东北部和大西洋中部共10个州的电力行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即到2019年,比2009年的水平减少10%的排放量。该体系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启动。RGGI由10个州各自单独的二氧化碳预算交易体系组成,这些单独的体系均以RGGI的规则模型为共同基础,由各州自行制定管制条例进行管理,并与“碳配额互惠”规则相互联结。通过该规则,被管制的电厂可以用RGGI范围内任意一州签发的配额履行自己的减排义务。
西部气候行动倡议(Western Climate Action Initiative,WCI)是原有“西海岸气候倡议”和“西南州长气候倡议”的延伸和扩大,涵盖美国七个州和加拿大四个省。这些地区总排放量目标定为到2020年将在2005年的基础上减排15%,其他一些美国、墨西哥的州和加拿大的省以观察员身份加入了倡议。该协议覆盖所有6种温室气体,于2012年1月1日正式生效。目前WCI仍处于机制设计和筹备的最后阶段,许多重要机制还停留在建议和提案层面,尚未最后定论。WCI的行业覆盖囊括了几乎所有经济部门,以2009年1月1日之后最高的年排放量为准,任何年度排放超过25000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源均是WCI的管制对象。
中西部温室气体减排协议(Midwestern Greenhouse Gas Reduction Accord,MGGA)于2007年11月15日由美国中西部6个州的州长以及加拿大曼尼托巴省省长共同签署,要求建立中西部区域性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MGGA仍处于机制设计与筹备中。MGGA行业范围和燃料范围极为广泛,基本上囊括了所有经济部门,减排气体范围仍为国际气候条约中规定的所有6种气体。减排目标为至2020年在2005年基础上减排20%,至2050年在2005年基础上减排80%,明确提出与RGGI、WCI、EU ETS和其他强制性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相连接。
加州全球变暖解决方案(议会第32号法案)(California Global Warming Solution Act AB 32),于2006年8月生效的议会第32号法案由时任州长施瓦辛格签署。此法案的减排目标:到2020年减少排放至1990年水平,至2050年减排至1990年水平的80%。此法案采用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对加州85%的温室气体设定排放上限,它将与其他减排措施和手段相互协调来减排温室气体。实施免费分配与拍卖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加州AB 32为美国联邦政府、州政府或多州联合的区域层面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榜样。
美国区域碳交易体系主要集中于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芝加哥气候期货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Futures Exchange,CCFE)、美国洲际交易所(International Exchange,ICE)、绿色交易所(Green Exchange)等多家交易所。其中,CCX于2003年建立的全球第一个由企业发起的、以温室气体减排为目标和交易内容的专业市场平台。CCX建立自愿但有一定约束力的单强制减排体系(即自愿加入,强制减排),这是目前世界上唯一的自愿型总量限制体系,可以称为协议减排模式,也被列入自愿碳市场范畴。2010年7月,CCX的母公司Climate Exchange Plc.被亚特兰大的洲际交易所(ICE)以6.22亿美元的价格收购。2010年10月, CCX官方文件宣布,开展整整8年的CCX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将于第二期结束后(即2012年12月31日)停止,不再继续进行第三期。这宣告了美国目前唯一一个全国性碳交易市场的终结。
(三)澳大利亚碳金融市场交易体系
澳大利亚国家污染物减排体系(Australia Carbon Pollution Reduction Scheme,CPRS)是工党陆克文政府提议的澳大利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CPRS预计于2010年7月正式实施,并形成法案通过立法程序提交给议会审议。该法案一旦经议会通过,这可能成为澳大利亚管理 GHG(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工具且覆盖整个经济的ETS,但该法案在2009年两次遭到议会否决。2010年4月27日,鉴于国内的政治僵局和对未来国际气候政策的不确定性,总理陆克文宣布澳大利亚的ETS将被推迟,并在2012年度重新审核, CPRS是总量控制与交易型排放交易体系,设定行业排放总量。CPRS将覆盖大约75%的澳大利亚排放,并实现其中期减排承诺,即到2020年比2000年基础上至少减排5%。
可再生能源目标(Renewable Energy Target,RET)于2009年8月由澳大利亚政府实施,是目前仅有的一个在联邦层面可以促进减排的环境市场。RET目标是到2020年20%的电力供给从可再生能源中获得(是目前的两倍)。这比2001年实施的强制性可再生能源目标(MRET)体系增长了四倍,激励了市场中的可再生能源证书(RECs)。可再生能源证书以电力产量为单位,即百万瓦时(MWh)为单位,而不是二氧化碳当量()。基准参与者可以使用可再生能源证书履行履约义务,目前可再生能源证书的市场价值远超过温室气体减排证书。在GGAS系统下,如果可再生能源项目在减少二氧化碳的同时可以减少甲烷排放,是可以既产生可再生能源证书又产生温室气体减排证书的。目前,REC的交易价格高于每千瓦小时40澳元(37美元),相当于47澳元 t(43美元)。
节能量交易体系(Energy Saving Scheme,ESS)于2009年7月1日正式启动,并将持续至2020年。其目的是通过奖励开展合格的项目来减少电力消费或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公司来提高能源效率,并降低售电量4%。它以能源零售商以及 NSW中的发电商为目标。参与者可通过缴回节能核证(ESC)来履行其义务。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体系(New South Wales Greenhouse Gas Abatement Scheme,NSW GGAS)是全球最早强制实施的减排计划之一。2003年1月1日,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启动为期10年涵盖6种温室气体的州温室气体减排体系。该体系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机制相类似,但参加减排体系的公司仅限于该州电力零售商和大的电力企业。在澳大利亚碳污染减排计划开始运转后,GGAS将被终止。GGAS是目前世界上唯一的基准信用型强制减排体系,它的基准是人均消费二氧化碳当量。之所以采用这一基准实现总量减排,主要是由于人口基数是稳定的。GGAS 2003年开始时的初始基准为8.65吨/人,2007年逐步下降至7.27吨/人,并保持该基准至2021年不变。7.27吨/人的基准相当于比《京都议定书》1989~1990年基准年均下降5%。如果把该目标在澳大利亚全国推行,其所取得的绝对减排量将相当于澳大利亚加入《京都议定书》所需要承担的第一减排期任务的50%。
澳大利亚减排体系交易集中于澳大利亚气候交易所(Australian Climate Exchange,ACX)、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ustralian Securities Exchange,ASX)、澳大利亚金融与能源交易所(Australian Financial and Energy Exchange,FEX)三家交易所。其中,ACX是澳大利亚第一家电子化排放交易平台,于2007年7月投入运行以来完成交易量6300吨,平均价格在7.42美元。2008年5月, ACX已经开始交易国际自愿市场的抵消额度 VERs,并于2009年年初开始碳信用期货交易。
(四)英国碳金融市场交易体系(The UK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UK ETS)
英国交易体系是英国政府建立的覆盖所有经济部门包括6种温室气体的国内贸易体制,以自愿参与并配合经济激励、罚款等为特征。它于2002年4月成立,是全球第一个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它的实施对EU ETS的设计和实施提供过宝贵经验。UK ETS的运作方式包括配额交易与信用额度交易两种模式。配额模式拟订一个绝对减量指标,然后指定每个企业的排放配额。信用额度模式则由参与者以其他提升能源效率或减量专案计划提出其相对减量目标所产生的额外减量。除了必须完成欧盟减排,该体系还包括两类自愿减排企业:一是获得政府资金支持而自愿承诺绝对减排目标的企业;二是通过自愿与政府签订气候变化协议承诺相对排放目标或能源效率目标的企业,这些企业如果达到目标可以享受最高80%的气候变化税减免。对于这两类自愿减排企业,英国排放交易体系以1998~2000年的平均排放量作为基准线,减去每年自愿承诺的减排量,确定企业每年的许可排放量。英国排放权交易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参与的企业可以自由使用它们的碳信用。为了协调英国排放体系和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之间的关系,英国排放体系于2006年年底结束。
四、中国碳金融市场体系构建思路
(一)中国碳金融市场法律框架构建
中国碳金融市场的建立和发展离不开中国碳金融市场法律法规的出台和政策的扶持。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碳排放总量居全球第二,我国政府决定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国内统计、监测、考核办法。我国在《“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2015年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6%,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7%。面对如此艰巨的任务,中国政府必须下定决心从制度上构建碳金融市场法律框架,指引碳金融市场正确前行。
随着中国碳金融市场不断发展,碳金融市场法律体系要逐步搭建起来,我国在碳金融方面的法律文件已相继出台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法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未来还应从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三大金融领域分别出台《碳排放权交易法》、《银行碳金融服务准则》、《碳证券交易法》等法律法规。除了交易法规之外,还应从碳金融市场的监管入手,出台《碳金融市场监管法》,对碳金融市场从进入到退出整个过程进行监管,建立统一的监管体系。
(二)中国碳金融市场结构设置
碳金融市场结构是指包括市场主体、工具、中介、组织方式和监管在内的五大体系,它们有机结合在一起共同构成了碳金融市场的组成部件,在碳金融市场原则和制度安排下形成制衡机制,维持市场正常运行。
1.碳金融市场主体。碳金融市场主体是指碳金融市场的交易者。碳金融市场的主体有企业、政府部门、居民、金融机构和中央银行。它们参与碳金融交易的动机主要有筹措货币资金、对碳金融资产投资、套期保值、套利、投机或是调控宏观经济。首先,企业作为碳交易市场中最大的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当技术上无法进行或不愿以高成本进行碳减排时,如果被限定了排放量约束指标,而必须增加碳排放权的使用量时,企业具有碳减排的需求,成为碳市场的需求方,此时,如果自身资金匮乏,则可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或采用其他方式融资,成为金融市场资金需求方;相反,如果企业掌握较高的减排技术,能够低成本进行碳减排,产生富余的碳排放指标将在碳市场中出售,获得资金,将资金用于投资在碳市场中,成为碳金融市场的供应方。其次,政府部门,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是资金的需求者,它们通过发行政府碳债券筹措资金。再次,居民个人以自己合法财产投资于碳金融资产,成为碳金融市场主要的投资主体。第四,金融机构是金融市场上最活跃的主体,金融机构既是资金的需求者,又是资金的供应者。最后,中央银行通过提高或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利息率等措施宏观调控碳金融市场。
2.碳金融市场工具。碳金融市场工具是碳金融交易的载体。碳金融工具可以理解为筹资者对金融工具持有人的债务,即对碳金融工具的发行人而言是金融负债,对碳金融工具持有人而言是金融资产,是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资产。公开碳金融市场上的碳金融工具一般采取有价证券或衍生品的形式。现阶段,中国碳金融市场工具主要是 CDM项目产生的CERS现货,未来随着碳金融市场的发展,碳金融工具种类也会随之增多,由现在开展的区域强制碳强度减排而产生的强度减排市场,因此会产生配额现货,随着交易量和交易规模的扩大,CERS期货和期权产品,强度配额期货和期权产品也会随之诞生。
3.碳金融市场中介。碳金融中介在碳金融市场上发挥着媒介资金融通、降低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构成和维持市场运行的作用。包括投资银行、认证机构、评估机构、仲裁机构等。碳金融中介的业务范围较广,主要包括:投资银行可以为碳市场提供交易信息,改善交易主体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交易的低效率和高成本状态;认证机构和评估机构可以对项目市场的在减排量进行审核、认证、并评估其环境的改善度,从而形成经核证的减排量供市场交易;仲裁机构可以对碳交易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进行法律调解和仲裁,促进碳金融市场的有序进行。另外,随着碳市场的逐步发展,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还可以进一步扩展,如从事碳交易的经纪、办理碳的存储和借贷业务等。世界银行是目前在中国进行碳排放权交易比较大的中介机构之一。
4.碳金融市场组织方式。碳金融市场的组织方式包括场外交易和场内交易两种。在碳交易的初期阶段,由于交易主体对于碳交易制度这一全新的环境管理方式还处于一个逐步熟悉和适应的过程,因此碳交易市场的主体数量较少,交易的碳排放权的数量较小,整个碳市场的规模也较小。此时,碳交易多采取场外交易或分散交易的方式。在碳交易的发展阶段,碳交易的管理方式得到了普遍认同,新的排放主体的设立和已有的排放主体经营状况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变化,会使得参与碳交易的主体数量进一步增加,分散的场外经营方式已经不能满足交易主体的碳交易需要。此时,碳市场的规模逐渐扩大,碳交易多采取在专业的交易所或碳交易市场进行场内交易或集中交易,从而逐步形成有一定规范的碳市场。
5.碳金融市场监管。碳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即金融监管当局以其相应的机构运用一系列法规制度和办法措施对碳金融市场主体行为进行宏观监督和管理所形成的一整套管理系统。碳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包括:碳金融法律体系,由于碳金融风险的特殊性,针对碳金融风险控制立法,立法部门应专门制定一系列针对碳金融风险进行监管的指标体系,达到专门监管的效果。碳金融监管模式:目前国际上碳金融监管主要有集中决策的治理模式和分权式的治理模式两种,其中,集中决策治理模式是在全国或地区范围内,由一个主要的监管机构负责碳排放权的申报登记、配额分配、监督管理等,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国情更适合集中决策的治理模式。碳金融监管机构:一个系统性强、范围涉及全国的完整的碳金融体系,需要一个独立的部门来对日后将要进行的更大范围、更大规模的碳排放交易实施排放权的初始分配、申报登记和监管管理。碳金融监管工具:碳金融监管需要尽快建立会计部门、业务部门与环境管理部门之间的物质流成本会计(MFCA)信息系统。
(三)中国碳金融市场体系搭建
1.碳现货市场。碳金融市场首先从现货交易开始。按照不同的交易机制,碳现货市场交易的产品种类主要是CDM项目产生的碳信用,以及经国家相关机构发放的配额。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 CDM市场上有很大的发展前景,因此,我国可以大力发展创新CDM项目,在现货市场上大量交易 CDM项目中经核准的减排量(CERs)。另外,国家实行强制碳强度减排交易,未来在中国市场内,配额交易将成为现货市场交易的主流。
2.碳资本市场。碳资本市场主要包括碳股票市场、碳债券市场和碳基金市场。碳股票市场:通过优惠政策支持来鼓励效益良好并且具备一定规模的环保企业上市发行股票,以社会融资的方式筹集和扩张资本,增强企业的环保投资能力。当前股票市场上,主要以新能源为代表的低碳经济板块迅猛发展。在美国市场上有超过60个市值高于7500万美元的清洁能源上市公司,除此之外还有众多微型公司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碳债券市场:碳债券是为了支持低碳经济的发展而发行的企业债券或国家债券。纵观国外碳金融市场发展,碳债券的发行是非常重要的一种解决节能减排资金不足的方式。碳基金市场:碳基金是国际碳市场投融资重要的工具。碳基金的整体运行机制包括碳基金设立、投资、交易、退出等方面。
3.碳金融衍生品市场。随着碳现货市场的不断完善,应逐步建立中国特色的碳排放期权期货交易市场。碳期货原理是购买碳期货合约来代替现货市场上的碳配额,从而对一段时间之后将要进行的出售或买入碳配额的价格进行保值,达到回避和转移价格风险的目的,因此碳期货具有碳价格发现功能。碳期权是在碳期货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碳衍生交易工具。期权合约的推出会使基金、能源交易公司及工业企业加入,使市场功能性、流动性和复杂性逐步增强,碳期权市场快速发展。除以上主要碳金融衍生品之外,还包括碳远期交易、碳套利交易和碳互换交易。进行套利的不同的碳信用产品必须有相同的认证标准,且受同一个配额管制体系管理,当合同中所涉及的减排量也相等时,就可以由市场价差产生一定的套利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