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体制改革二十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二十年论文,体制改革论文,中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78年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辟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随着国民经济调整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我国劳动就业领域也进入了体制改革的新的发展阶段。实践证明,囊括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之中的劳动体制改革已取得显著的成就。近20年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就业机制得到较大程度的培育,从业人员数量大幅度增加,就业结构趋于合理,劳动力市场体系及就业服务网络初步形成。虽然目前我国面临较为严峻的就业形势,劳动就业领导的新旧矛盾和问题仍很突出,但20年来的劳动体制改革已为逐步解决这些矛盾和今后劳动就业的正常运行奠定了基础,我国劳动体制也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不断完善。
失业:无法回避的问题
国家有关部门的数据表明,1978-1997年的19年里,我国从业人员明显增加,总量从40152万人增至69600万人,年均增加1550万人;同期从业人员占总人口的比重由41.7%上升为56.3%,年均提高0.77个百分点。从业人员的稳步增长,对改革时期保持社会基本稳定起到积极作用。
在就业结构方面,劳动力的三次产业结构已从1978年的70.7∶17.6∶11.7改善为1997年的49.9∶23.7∶26.4,这其中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员的比重在1997年首次超过了第一产业,特别是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为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提供了必要条件。
从业人员所有制结构发生的显著变化是有目共睹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就业渠道单一的局面早已成为历史,80年代中后期非公有制经济迅猛发展,逐渐形成劳动就业的一个主要增长点。在城镇改革初期的1978年,国有经济单位的从业人员占城镇从业人员的比重为78.32%;集体经济单位从业人员占21.53%;而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不过15万人,仅占0.15%,所占比重微乎其微。到1997年,城镇私营个体经济从业人员为2669万人,所占比重达到15%。在广阔的乡村,目前乡镇企业从业人员达13508万人,占乡村从业人员的27.55%,比重较1978年上升了18.32个百分点,私营个体从业人员3859万人,占7.87%,无疑是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重要渠道,在一定程度缓解了城镇的就业压力。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的是以零失业率为目标的全部就业政策,采用行政手段进行劳动力资源配置,进入劳动年龄的人口被百分之百地安置就业,产生了劳动效率低下、隐性失业严重等一系列问题,到80年代后期安置能力基本达到极限。1978-1981年,由于大批知青反城,失业问题显现出来,这4年城镇失业率分别为5.3%、5.4%、4.9%和3.8%。针对这一情况,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先后于1980年和1981年发布了《进一步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和《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劳动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两个文件,1980年召开的全国劳动就业工作会议提出了“三结合”就业方针(这个方针实行了16年),转变了我国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对解决当时的就业问题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此后若干年间,我国就业形势一直保持平稳,城镇失业率持续在2.0%左右。1989年,经济改革进入调整、整顿、巩固、提高阶段,在调整过程中城镇失业率有所反弹,上升至2.6%,比1988年上升了0.6个百分点。1994年以后城镇失业率出现每年递增0.1个百分点的缓慢上升态势,至1997年,我国城镇失业率达到3.1%。这主要是由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长期以来积存的隐性失业开始显性化,党的十五大提出的“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进一步推动了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和企业改革力度加大,失业率有继续攀升的趋势。近几年的实践表明,在社会能够承受的范围内适当提高失业率,可以为企业改革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为经济调整提供有效的空间,目前这样的失业率对保持经济增长的活力,强化结构调整,控制人工成本上升,抑制通货膨胀,都是相对有利的。但是,我们在合理控制失业率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劳动体制的改革还必须继续深化下去。
改革:我们已别无选择
我国劳动就业制度改革是与经济体制改革同步的,70年代末的起步的经济体制改革既为劳动就业制度在过去工作基础上实施改革提供了条件,同时也对劳动就业制度改革提出了要求。
我国传统的劳动制度存在不少的缺陷与弊病,对社会主义生产力的正常发展构成严重障碍,使社会主义劳动经济的应有活力受到抑制。
就业方面:长期实行由国家无条件的统包统配制度,就业渠道越来越窄,管理越来越死,尖锐的就业矛盾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压力。
用工方面:越来越趋于单一的固定制度,能进不能出,企业和职工双方都缺乏相互选择的权力,使用工制度越来越失去活力。劳动力的地区、部门、行业、企业之间的流动十分困难,单靠行政调动无法有效解决劳动力余缺调剂和用非所长等矛盾,劳动力资源难以得到合理配置。
招工方面:缺乏必要的严格的考核,企业内招和子女顶替逐渐扩大到几乎所有部门、行业、致使职工队伍素质下降。
劳动定额、定员方面:制度不健全,水平较低,手段落后,约束软化,影响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实企业按劳分配缺少科学依据,劳动力资源浪费现象相当严重。
劳动就业制度改革迈出的第一步是实行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即上文所提到的“三结合”方针。
这个方针是1980年8月党中央召开的全国劳动就业会议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全面分析了我国就业矛盾的尖锐复杂因素,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搞活经济的方针,结合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提出的。中央指出,要从根本上扭转就业工作的被动状况,必须对我国体制包括就业体制进行全面改革。要创造条件实行“三结合”方针,劳动者可以在国营企业工作,也可以在集体企业工作,可以组织合作社或合作小组进行生产经营,还可以从事个体工商业和服务业劳动。
“三结合”方针的提出和迅速实施,一方面为解决当时最为紧迫的就业压力拓宽了渠道,就业主体开始由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开辟了多种就业渠道;另一方面突破了“统包统配”的僵局,劳动者开始自主择业,改变了单纯依赖公有制经济安置就业的格局。这个方针实施的积极作用还在于促进了城镇其他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并且开始转变人们传统的就业观念和就业意识,今天它已完成了历史任务。
劳动就业制度改革迈出的第二步是突破固定工制度,推行劳动合同制,实行优化组合。我国劳动合同制80年代初在部分地区酝酿起步,1986年国务院在全国行业普遍推行。这一劳动制度是由点到面逐步推广的。
1980年,首先在上海进行了试点。起初,试点限于该市的纺织、手工、轻工、仪表、机械、百货等行业的21个单位,以后发展全市各个行业的普通工种,共招收合同制工人3000多人。
1982年,合同制试点又从上海扩展到北京、广西、广东、安徽、河南、湖北、甘肃等省、市、自治区的部分地区,合同制工人达16万人。为了进一步推动合同制试行,劳动人事部于1983年2月下达《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通知》,要求已经试行的地区和单位适当加快改革的步伐,并搞好各项改革的配套,希望没有试行的省、市、自治区在1983年搞好一、两个市、县的改革,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通知》下达后,各级政府更加重视,抓得更紧。
1983年11月,劳动人事部在河南省安阳市召开了部分试点地区经验交流会。到1983年末,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都试行了劳动合同制,合同制工人达65万人,1984年上半年合同制职工增加到76万人,试行的范围既包括普通工种,也包括技术工种,既包括企事业单位,也包括机关团体。
1984年11月,劳动人事部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试行劳动合同制经验交流会,讨论和修改劳动人事部草拟的《关于城镇劳动合同制的试行办法(讨论稿)》。会后,有些地区在继续扩大试行范围的同时,着重落实配套改革的各项措施。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对国有企业从社会上招收来的新工人以来实行劳动合同制,这标志着我国劳动就业领域以双向选择为基础的劳动关系的开端和统包统配制度的结束。
这个制度开始仅对新招职工实行,以后发展为试行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目的在于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劳动合同制的实行,把劳动者和企业的关系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改变了过去单纯用行政手段录用和分配职工的办法,改革劳动就业制度的另外一项重要举措是在企业现有职工中引入竞争机制,普遍实行优化劳动组合,改进劳动力配置。
从1986年普遍推行劳动合同制以来,合同制职工总数逐年增加,并且增加的速度明显加快。1995年合同制职工总数达到6096.2万人,占全部职工的比例为40.9%,1996年合同制职工便达到7579.9万人,增加了1483.7万人,比例达到51.1%,增加了10.2个百分点。1997年,全国城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职工达10720.1万人,占同口径职工总数的97.4%。乡村集体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从业人员达1816.1万人;私营企业430.4万人;个体工商户达274万人。
合同化管理和优化劳动组合的实行,逐步促成在国家宏观调控和政策指导下,企业自主用工、劳动者竞争就业的新格局,劳动关系得到进一步调整。随着劳动合同制度的全面实施,劳动合同管理也在逐步加强,企业积极稳妥地试行了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逐步建立起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自主协商机制。目前已有10多万个企业开展了集体协商,到各级劳动部门审查登记的集体合同达11万份。
与《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全同制的暂行规定》下达同时,国务院还出台了《国有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正式提出:废除企业内部招工和子女顶替,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招工原则,这是对传统用工制度重大改革。在此之前的1978年,当时的国家劳动总局根据邓小平同志关于“各部门招工用人也要逐步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办法,择优录用”的讲话精神,召开劳动工作会议,总结交流了劳动力招收方面的经验,制定了《关于招工实行全面考核的意见》,积极进行新的招工制度试点。
1983年劳动人事部又颁发了《关于招工考核择优录用的暂行规定》,对实行的范围、考核的内容、择优的标准录用的审批等都做了具体规定。考核的办法大体有4种,一是由劳动部门统一组织招工考核,包括统一报名、命题、评卷,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用,然后统一分配;二是由劳动报名邀请招工单位和有关部门组成招工考核办公室,共同拟定招工简章,统一考试题目共同确定录用标准,录取时,按照报考者的志愿,分送招工单位择优录用;三是由招工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考核,根据考核成绩和招工单位的用人条件分别录用;四是由招工单位自行考核,择优录用。
1992年党的十四大召开以来,劳动就业经历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加速转变。以劳动部门为主的各有关方面以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为中心,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劳动制度为目标,积极探索改变途径,不断深化劳动制度的各项改革,及时研究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劳动就业领域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发挥《劳动法》对劳动就业的规范作用,目前新型劳动制度的框架已经确立,劳动力市场初步形成,为国家的改革、发展、稳定创造了条件。
当前我国劳动就业领域市场择业已成为主导方式,改革的重大举措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大力发展就业服务事业,职业介绍机构有了较大发展,职业介绍网络逐步完善,职业指导、就业训练、失业保险和劳服企业生产自救工作得到加强。
二是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各地相继出台或完善了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政策措施,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普遍建立了再就业服务中心。并通过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政策扶持、舆论宣传和开展就业服务等项措施,加大实施力度,再就业工程对促进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再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是实施了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从疏导“民工期”人手,逐步建立制度,加强信息引导和就业服务,促进农村劳动力按需有序流动,国家有关部门在一些地区开展了“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引导农村劳动者大力开发各种就业渠道,就地就近就业。
四是努力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岗位增加的途径,在协调宏观经济政策扩大就业方面开始起步。经过努力,初步形成了国家政策指导,城乡协调,培训与就业结合,企业自主择业,市场调节供求,社会提供服务的就业格局,城镇就业局势基本保持了稳定。
市场:就业渠道的关键
随着劳动就业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注重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以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险和劳服企业为内容的就业服务体系得到较快发展。
至1997年,全国有各类职业介绍机构3.4万多家,职业介绍咨询网络基本形成,东部和中部部分地区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已经实现联网,全国有30个城市基本实现了失业保险金微机化管理并联网,各类就业培训机构约3000个。全年共介绍873.7万人次实现就业,组织292.2万人参加了各类就业训练。通过实施再就业工程,共帮助433.5万名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业。劳动力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促进了劳动关系主体地位的加强和劳动力的有序流动。
从劳动力市场的主体看,供给方面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城镇国有企业中的合同制职工;另一部分是就业、择业行为基本受市场规则调节的劳动者,包括三资企业、私营个体从业人员和自由流动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再有一部分是数百万下岗职工。
需求方面则主要由城镇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以及乡镇企业组成。劳动就业体制改革以来,供需双方的各类劳动关系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发展正在不同程度地加深市场化。
以劳动关系相对稳定的城镇国有企业合同制职工为例,近年来,城镇职工中与单位建立和解除劳动关系的频率加快。1997年城镇职工中辞职、辞退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占全部职工的比例大体在2%上下,反映了传统的“从一而终”的劳动关系正逐渐被合约化为主的劳动关系所替代,以双向选择为特征的单位自主用权和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意识明显增强。
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劳动力的流动日趋活跃,流动规模逐步扩大。促进劳动力频繁流动的客观条件除了劳动力价格因素外,主要是城乡分离的户籍制度作用在不断减弱,以其为基础的各种限制也日益弱化,同时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进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加快等等。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是劳动力市场形成的必要条件,受利益驱动,劳动力跨城乡、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流动近年明显呈上升态势。
目前农村在外就业的劳动力人数超过4000万人,主要流向大城市和东南沿海发达地区的城镇。在大量农村劳动力离乡进城的同时,也有部分进城劳动力返乡创业和部分城镇劳动力上山下乡,城乡间劳动力的单向流动正演变成为双向流动。
城镇职工流动目前已逾千万,单位间流动率约在8%以上,在中、西部地区劳动力向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流动的同时,东部劳动力也有向中、西部地区流动的趋势,从而有利于促进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此外,在第一、二产业劳动力向第三产业转移的同时,部分地区也出现了第二产业劳动力转而从事种植、养殖业,在第一产业开辟就业领域的现象。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结构和生产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使得劳动关系出现了多样化和复杂化。这一变化客观上要求健全和完善劳动力市场的法制化建设,使劳动关系的调解有法可依,劳动者的权益能够受到保护,并且依法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
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劳动法经历了曲折而漫长的过程,自1979年元月开始,至1994年7月全国人大八届八次会议通过,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间进行了大量的调查论证和研究修改,这部《劳动法》的颁布和实施,奠定了我国现代劳动关系和劳动领域各项制度赖以建立和运行的基础,对我国劳动体制改革乃至整个经济改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劳动法》共13章107条,其中第2章促进就业、第3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10章劳动争议、第12章法律责任等对拓宽就业领域和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以及协调劳动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家制定一系列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如劳动部制定与《劳动法》实施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继颁布了《职业教育法》、《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60余项配套规章。地方劳动立法工作也取得很大进展,各地出台了一批地方配套劳动法规,对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良性运行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认真落实《劳动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和标准,劳动合同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劳动监察制度基本确立,基本劳动标准逐步得到落实。依据劳动立法,全国建立起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7万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3119个。进行了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试点,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争议处理“三方”原则,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力度逐步加大,劳动争议仲裁结案率达到91%以上,及时化解了各种劳动纠纷。
政府依据《劳动法》加强了劳动执法检查,有关部门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部分地区《劳动法》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还组织部分地区对《劳动法》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查和检查,依法监督劳动力市场运行,预防和及时纠正了大量劳动违法行为,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就业:任重而道远
劳动体制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围绕着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企业改革进行,必须去适应这一新形势的要求。由此对劳动就业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必须认真研究解决。
在就业方面
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势必引起就业结构发生变化,增加了就业工作的难度,也为促进就业提供了机遇。企业实行股份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经营机制将发生重大变化,减员增效力度增大,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会进一步增加,社会就业压力加大,部分职工生活困难,要求加大再就业工程的实施力度,做好困难企业职工的解困工作。股份合作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的较大发展,为就业岗位的增加提供了机会,国有经济作为就业主渠道的状况必将改变,需要制定相应的社会经济政策,扩大就业领域。同时,要引导劳动者的就业观念的转变。
在劳动关系调整方面
随着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特别是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将更加突出。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律主体地位更加明确,双方之间不同的利益要求会在劳动关系上明显地反映出来。同时,对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更加迫切。随着企业兼并、破产、改制及“抓大放小”的实施,劳动关系变更、解除和终止的现象将会增加,由此引起的突发性群体事件也将有所上升。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雇佣关系增多,对劳动关系调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调整中的“三方”机制。面对劳动关系出现的新变化,劳动关系调整的政策措施及方法和途径都需要改进,特别是要加强劳动监察的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职业技能开发方面
十五大明确提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民素质的提高和人才资源的开发”,要“使经济建设真正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并具体部署了“搞好职业培训”和“积极发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的任务。因此,如何扩大职业培训的覆盖范围,提高培训质量,调动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培训的积极性,抓好对失业人员、下岗职工的培训,做好劳动预备制度的推行,以及强化培训与就业的结合,都需要加紧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在劳动法制建设方面
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一切政府机关都要依法行政。”这对政府有关部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转变职能,加强立法、执法工作,依法管理劳动事务,提出了重要新的要求。
研究和解决好上述新情况新问题,必将使劳动制度各项改革进一步深化,也给进一步发展劳动力市场增加了新的内容。十五大报告强调指出,要着重发展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市场。今后,继续深化劳动体制改革,进一步发展劳动力市场,仍然是劳动就业领域的中心任务。
要通过深化劳动制度的各项改革,争取5年左右的时间建成比较完善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实现国家宏观调控下劳动力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用人单位自主用人,劳动者自主择业,综合性与专业性相结合的职业介绍服务网络覆盖城乡,形成覆盖城乡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网络,使城乡劳动者接受各类培训的比重有明显提高,建立起与就业服务体系紧密联系、高效运行的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以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为基础、多层次、“三方”性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基本形成;建立起覆盖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体制和预防功能好、处理渠道多、执行能力强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体制;将基本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并逐步扩大到城镇个体劳动者;实现全国统一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机制;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调控范围面向全社会,调控方式转向规范、引导和监督,调控内容转为“保低”为主,建立起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监督调控的新型工资分配体制;形成比较完善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法律体系;执法严格,建立起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较高的劳动执法队伍;监督有力,依法行政,把劳动关系调整和各项劳动工作基本纳入法制化轨道。
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实现“两个转变”的现实需要,以充分开发利用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为出发点,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深入推进再就业工程,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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