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安全视野中的外部制裁_欧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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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体化进程中,对外制裁是欧盟应对世界形势变化、处理国际危机的主要方式之一。① 有关欧盟外交政策的讨论很少涉及“对外制裁”,而实际上,欧盟的对外制裁体系已经相当成熟,政策涉及范围广,影响也很大。② 根据欧盟委员会2010年3月公布的数据,欧盟的制裁对象包括塔利班、伊朗、海地以及黎巴嫩等30个国际行为体。③ 欧盟的对外制裁在其思想理念和实施模式上均具有独特的特质,有助于我们了解和认知欧盟的对外关系。

一、欧盟安全战略中的对外制裁

冷战期间,两极对抗和其他潜在冲突威胁欧洲安全。冷战结束后,欧盟安全威胁则呈现多元化态势,不断涌现诸如种族冲突、内战、环境恶化、恐怖主义以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转移等一系列非传统安全问题,这不仅牵制欧洲一体化的推进步伐,更制约欧洲扩展国际安全空间。如何应对此类安全威胁所带来的国际危机,便成为欧洲安全战略的首要议题。

非传统安全问题客观上要求国际社会应采取有别于武力对抗的新措施。在欧洲安全的特定情势中,欧盟设计了“安全治理”的系统途径,并在这一理念的指引下,制定了相应的安全战略。总体来看,欧盟认为安全治理需要由多个权威机构各尽其责并相互配合。安全治理客观上要求国家以及非国家行为体实施干预行为,并做出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安全治理的范畴应由“话语”、规范建构而成,这一建构过程也需要权威机构,通过特定政策予以支持。④ 欧盟安全的实现需要一个“共享与协调的机制”,这一机制需要综合应用积极措施与消极措施,通过综合的方式来实现欧盟安全目标,其中,对外制裁与必要的武力干涉,构成消极措施的主要内容。

对欧盟而言,其安全战略包括维护自身安全、彰显国际影响、在世界范围内推广民主与人权等三个层次,而在这三个层次中,对外制裁都有特定的价值。对于第一层次,对外制裁是维护欧盟自身安全的必要方式。“和平与安全是经历两次世界大战的欧洲人梦寐以求的最大愿望,是欧洲人竭尽全力争取实现的首要政治目标。”⑤ 随着欧洲一体化的发展,欧盟迅速扩大了地理版图与安全边界,而欧盟周边的安全状况并不乐观。恐怖主义袭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地区冲突等问题,不仅牵扯欧盟推进一体化的精力,更削弱了其深化一体化的战略目标。为使欧洲更加安全、富裕和稳定,并与周边地区形成友善、紧密的“朋友圈子”,在实施积极合作政策的同时,欧盟也以制裁为后盾,保证其安全底线不受挑战。

在第二层次,对外制裁是欧盟彰显其国际影响力的重要方式。欧洲一体化的最初目标是在保证欧洲和平与安全的基础上,寻求用一个“统一的声音说话”,因此,欧盟安全战略的核心要素之一,就是寻求拥有强大的国际影响力。从这一角度来看,对特定事项或第三国实施对外制裁,是彰显欧盟自身实力、凸显“国际存在”的重要方式。一方面,通过实施对外制裁,可以提高由联合国发起的制裁的有效性,有助于维护联合国原则和实现国际关系多边主义,而这是近半个世纪以来欧洲一体化一直追求的目标。另一方面,参与联合国制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强化欧盟作为国际社会重要成员的身份,宣示共同外交立场。

在第三层次,对外制裁是欧盟在世界范围内推广人权与民主的备选手段。宣扬人权与民主理念是欧洲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欧洲一体化的进展以及欧盟国际影响力的提升,人权与民主不仅上升为欧盟重要的对外战略目标,更以规则和条款的形式广泛渗入到欧盟的国际协定中。1991年,欧盟部长理事会通过《关于人权、发展与合作的决议》,指出欧盟成员国将考虑把人权作为与发展中国家发展关系的一个必要条件。1995年通过的《“人权条款”通讯》则进一步明确:在双边协议中引入“人权条款”,将成为欧盟缔约的前提条件之一。为保障人权条款的实施,对外制裁成为欧盟威慑第三国的一种保障措施,在它们违反双边协定时,通过制裁方式进行惩罚。此外,在对外关系中,欧盟也强调人权与人的安全(human security)等普世价值,比如《赫尔辛基最后文件》强调人权与民主的不可侵犯性,主张通过非武力的方式来推广这类价值。因具有人员伤亡少等特征,在这类非武力方式中,对外制裁具有明显的优势。由此,对外制裁开始受到欧盟的重视。

尽管制裁对保障欧盟安全具有重大意义,但这并不意味着欧盟在国际交往中将对外制裁奉为圭臬。根据国际制裁的实践并结合欧洲自身标准,欧盟已经深刻意识到对外制裁存在诸多弊端,比如,采取对外制裁有干涉他国的嫌疑;制裁也可能导致国际社会与制裁目标之间中断联系;不利于被制裁国家的社会与民生发展等。⑥ 基于上述理由,欧盟倾向于以审慎的态度实施具有针对性的“目标制裁”,在达致欧盟目标的同时,有效降低对外制裁引发的负面影响。

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以及欧洲一体化的持续发展,欧盟对外制裁政策的认知不断丰富和深化,这一点体现在一系列法制文本与官方文件中。2003年欧盟出台《关于限制措施(制裁)实施的基本原则》(以下简称《基本原则》),解释与说明了欧盟对外制裁。《基本原则》指出,对外制裁与政治对话、激励措施构成欧盟实现对外总体战略的重要方式,制裁的目标在于维护人权、民主、法治与善治。⑦ 至此,对外制裁已被确立为欧盟实现其总体对外战略目标的重要工具。

二、欧盟对外制裁的政策机制

在欧洲一体化早期,东西方阵营的对立导致国际制裁主要表现为武器与战略物资的禁运。为避免这种制裁与市场一体化之间的冲突,《罗马条约》提出:“成员国可基于安全利益采取其认为必要之措施而保护武器、军品与战争物资之生产”,随后在1958年所做的补充说明中,进一步解释了武器与战争物资的定义。这是欧洲一体化早期在条约中有关制裁所涉内容的表述条文之一。⑧ 实际上,迫于当时东西方对立以及欧洲国际影响下降的客观现实,在对外制裁方面,欧洲只能采取追随美国的战略,自身并不可能争夺对外制裁的主导权。20世纪70年代,为增强国际影响力并进一步推进欧洲一体化,欧洲政治合作开始启动,以协调成员国的对外政策。但在执行对外制裁方面,欧洲政治合作却遭遇最严重分歧,并直接导致欧洲政治合作在第一个十年无所作为。⑨ 鉴于欧洲政治合作机制有限的运行能力已无法满足维护欧洲安全的客观需要,在英国的倡导下,欧共体于1981年通过了《伦敦报告》,使欧洲各国的对外政策合作有了新的发展契机。在对外制裁方面,1982年,欧共体制裁了苏联和阿根廷。部分欧洲学者据此认为,《伦敦报告》是欧盟实施对外制裁的真正起点。⑩ 冷战结束后,欧洲对外政策协调的步伐日益坚定,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出台,从机制上为欧盟实施对外制裁提供了明确而清晰的法律依据与决策程序。为推进欧盟对外制裁的实施,欧盟分别于2003年和2004年出台了《关于在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框架下限制措施(制裁)实施和评估指南》(以下简称《评估指南》)与《关于限制措施(制裁)实施的基本原则》两个文件,前者主要就有关设计与实施制裁的技术层面提出指导性意见,后者主要明确了欧洲理事会关于实施制裁的政治决定。这两个文件的出台,使欧盟对外制裁在整体上有了较大的发展,不仅增强了对外制裁的规划与规范治理程度,更为进一步完善与发展欧盟对外制裁奠定了基础。

以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框架下的共同立场为平台,以《基本原则》和《评估指南》为指导性文件,更以欧盟成员国的实力为后盾,欧盟构建了初步完整的对外制裁政策体系。这一体系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国际合作机制

欧盟既可以依照联合国的制裁决议,参与联合国发起的多边制裁,也可以独立于联合国框架之外,以自主方式进行制裁。《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对如何实施制裁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这是包括欧盟在内的国际社会实施对外制裁需要参考的国际法准则。在很大程度上,联合国所实施的多边制裁,是欧盟开展对外制裁的前提和合法性基础,而欧盟的对外制裁则是对联合国多边制裁的补充与延伸。在实践中,联合国安理会采取的制裁主要集中于武器禁运与金融制裁,联合国发起的贸易制裁仅限于战略物资、石油禁运以及木材禁运。而同期欧盟自主实施的制裁方式却更为多样,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弥补了联合国制裁的不足。

在实施制裁的配合方面,欧盟与联合国依照如下程序进行:首先,联合国安理会依据《联合国宪章》第41条做出制裁决议;其后,欧盟理事会依据《欧洲联盟条约》第15条做出有关实施制裁的共同决定;最后,负责欧盟法的条例理事会(The Council of Regulation)采纳该决定,并由欧盟成员国直接付诸实施。(11)

从理论上看,联合国负有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使命,欧盟成员国既有能力、更有义务执行此项使命。在实践中,欧盟不仅将参与联合国制裁视为自身的义务,更视其为在联合国中体现欧盟存在与意愿的途径。依据《评估指南》,联合国安理会中的欧盟成员国应根据《欧洲联盟条约》第19条规定,力求在不损害《联合国宪章》赋予其相关责任的前提下,在有关讨论实施某项具体制裁行动中,最大限度地保证联合国安理会充分考虑欧盟的意见以及需求。(12) 因此,欧盟通常极力通过英法两国影响安理会的制裁决议。如果联合国已经针对某个国际事件或国家采取制裁措施,并能充分体现欧盟意愿,则欧盟不必另行开展制裁。而当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不采取制裁行动,或者无法达成制裁的一致意见时,欧盟的自主对外制裁将会作为必需的弥补措施。(13) 当然,参与联合国实施的多边制裁,只是欧盟对外制裁的一个方面。冷战结束后,欧盟日益频繁地实施自主制裁,并且相对于联合国制裁,欧盟自主制裁的独立性日益增强,这充分显示出欧盟充当国际社会重要力量的政治能力与决心。(14)

(二)决策与实施机制

在现有体制下,欧盟对外制裁主要有两种途径,分别通过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框架下的共同立场与联合行动,以及欧共体属下的共同商业政策加以实施。欧盟理事会是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最高权力机构。它通过多数有效的表决机制,批准有关共同战略的行动、决议和立场。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确立了欧盟实施对外政策的若干手段,其中共同立场是欧盟制订和实施对外制裁的最重要平台。一旦形成共同立场,所有成员国均有义务和责任采取相应行动以保证实现共同立场,“因此欧盟实施限制性措施的共同立场超越了共同声明的宣示性特征,具有强大的强制性效应。”(15) 从实践情况来看,作为对外制裁的主要表现形式,欧盟对第三国实施限制性措施,与欧盟对第三国的政策决定以及欧盟有关的特定对外政策(如恐怖主义、国际刑事法庭议题)等,共同构成了共同立场的主要内容。欧共体是构成欧洲联盟的第一支柱。欧共体属下的欧洲共同商业政策具有超国家主义的性质,是当今欧盟发展对外经济联系的主要政策,更是欧盟实施对外经济制裁的重要工具。综合上述政策机制,欧盟一共有六种实施对外制裁的方式:(1)贸易制裁,一般性或针对性的贸易制裁,武器禁运等;(2)取消与第三国的合作;(3)金融制裁,包括冻结基金或经济资源、禁止金融交易、限制出口信用或投资;(4)限制旅行与航运,包括航班禁运、限制入境;(5)外交制裁,包括驱逐外交官、断绝外交联系、取消官员访问等;(6)抵制文化与体育赛事。(16) 近年来,欧洲一体化机制改革持续推进,特别是2009年11月通过了《里斯本条约》,简化了欧盟的结构,改变了以往欧共体与欧盟并存的局面,为欧盟实现对外制裁方式的协调一致奠定了基础。

(三)评价与反馈机制

评价与反馈机制包括以《基本原则》和《评估指南》等为核心的制度文件,以及欧盟内部一系列的实体机构。根据《基本原则》,成员国常驻代表委员会于2004年指定对外关系顾问工作小组负责监管与跟踪对外制裁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分析相关信息,再汇报给欧盟部长理事会。该小组的职责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就欧盟实施的特定限制措施交换信息与经验;(2)致力于确保成员国最佳地执行限制措施;(3)收集有关目标国规避欧盟限制措施的信息;(4)与包括第三国和国际组织在内的国际行为体交换事关欧盟利益的国际制裁信息;(5)审视欧盟制裁措施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所有技术性问题。(17)《基本原则》提出的一系列建议与原则,有力推进了欧盟对外制裁评价与反馈机制的确立与发展,并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欧盟对外制裁体系的完善。2004年,针对恐怖主义的目标性金融制裁所引发的特殊议题,欧盟理事会达成一致意见,并制定了技术性文件。后来,欧盟理事会还分别于2005、2006与2007年,三度进行修订与补充,以保证对外制裁达到最佳的政策效果。《基本原则》也在若干方面对完善对外制裁模式提出了要求。其中第七条指出,理事会应进一步完善制裁措施以适应新的安全环境的要求,并及时更新制裁方式。第十条提出,欧盟应在全面考虑《基本原则》以及借鉴已有经验的前提下,在联合国框架下以及欧盟自身范围内,不断探索与发展制裁手段。

冷战结束后,在逐步完善对外制裁政策体系的同时,欧盟也根据国际环境的变化而相应调整了制裁重点。调整内容之一就是降低一般性制裁的比例,提升目标性制裁的比重。欧盟认为,目标模糊的制裁政策不仅损害欧盟自身的经济利益,更可能导致被制裁区域内民众生活水平急速下降,并由此而招致人道主义诘难。因此,欧盟在推进对外政策一体化的同时,注重调整对外制裁方式,将制裁目标确定为违背欧盟规范价值或威胁欧盟安全利益的团体或个人。《基本原则》也特别指出,理事会为确定更为有效的制裁目标,将在尊重人权与法治的前提下,制裁非国家行为体。(18) 此外,《里斯本条约》明确肯定了这一调整动向。(19) 另外一项调整就是根据国际社会反恐形势的变化,将以反恐为要务的国际危机管理,作为对外制裁的重点关注对象。“9.11”事件发生后,欧盟明确定义了恐怖主义,并在欧盟安全战略中将其列为首要威胁来源之一,同时确立了制裁恐怖主义的措施范畴。出于自身实力以及反恐行动客观规律的要求,欧盟也相应限定了针对恐怖主义的制裁,特别强调制裁只是欧盟反恐战略的措施之一。欧盟强调,实施制裁的目标在于消除恐怖主义的滋生土壤与限制恐怖主义的危害,制裁本身并非终极目标。一旦被制裁者改变原有行为,欧盟的最初目标就应被视为实现,则欧盟应立刻取消制裁。(20)

三、欧盟对外制裁的实践与特征

受一体化进程与国际力量对比的客观限制,欧盟执行了较为平稳的对外战略,其战略考虑与价值判断均保持了大体平衡的态势。这种平衡态势在客观上决定了欧盟对外制裁的问题认知与决策体系的持续性,并使得欧盟对外制裁实践保持了总体稳定的特征,避免出现大起大落或急增骤减等剧烈波动。

首先,制裁定位的有限性。对外制裁不能取代其他外交方式,成为对外交往的全部内容。特别是对于欧盟这样特殊的国际行为体而言,如何合理而有限地使用对外制裁,更是值得深思的议题。国际关系日趋民主化的客观现实,促使欧盟深刻认识到国际合作的重要性。而美国对外过度制裁招致大范围抗议的事实,对欧盟也有一定的警示。因此,欧盟一直尝试将“胡萝卜”与“大棒”有机地结合起来。(21) 此外,将对外制裁纳入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框架之下,充分表明了欧盟对制裁方式的有限定位。这意味着,欧盟不仅将对外制裁看做是“最后寻求的解决问题的途径”,也是一项具有限定性操作意义和价值的备选工具。

其次,空间分布的递减性。随着欧盟全球影响力的提升,欧盟实施对外制裁的目标也呈现蔓延态势。由于地缘政治因素的作用,以及欧盟对外战略的权衡考量,制裁目标国家的分布仍然呈现出这样一种特征,即以欧洲为中心,实施制裁的频率以及受制裁国家的数量,随目标国与欧洲地理距离的拉大而逐渐降低。欧盟委员会于2003年划分了欧盟以外地区的类型,第一层次为东欧邻国,其中包括土耳其;第二层次包括南地中海国家,北非与中东;第三层次为世界其他地区,如撒哈拉以南非洲与亚洲。从20世纪80年代至21世纪前十年,欧盟对外制裁的地区分布也与这种划分密切吻合,即东欧最多、地中海国家次之,而世界其他地区所受制裁程度最低(具体数据见表-1)。冷战结束后,欧盟制裁对象的空间分布又呈现新的特征,一方面,随着欧盟扩大安全版图,制裁目标的边界范围也逐渐扩张。另一方面,随着欧盟经济实力的增强以及政治一体化与对外战略部署的变化,制裁范围进一步向欧洲周边转移。比如,20世纪90年代以后,东南欧国家受到欧盟制裁的频率上升较快,并成为欧盟制裁的主要目标。

再次,欧盟安全与制裁反应的关联性。欧盟将影响其安全的各类因素分为直接相关与间接相关两类。直接相关因素包括地区冲突、反恐与战争等,间接相关因素主要包括民主进程、人权等。直接相关因素事关欧盟的领土与军事安全,此类事件一旦发生,欧盟安全将面临严峻挑战,欧盟快速启动制裁并付诸实施的可能性也就越高。间接相关因素涉及欧盟的对外价值理念,其虽挑战欧盟的价值观,但并不危及欧盟的领土安全。因此,欧盟实施制裁的速度与次数均相应较低。比如在20世纪80年代,东欧发生的一系列事件与欧盟安全关联程度最高,这也就决定了针对东欧的制裁行动迅速、果断。冷战结束后,欧盟调整了处理国际危机的反应机制,使其制裁实施方式不仅更为快捷,而且具有明显的预防性质。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在实施制裁方面,欧盟的战略考虑因具体事件而异,导致在实践中上述三种特征重叠或交替,从而使欧盟对外制裁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景象。比如,发生在欧洲境外的战争或冲突,虽然比欧洲境内的民主进程危机更具威胁,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前者受到欧盟制裁的可能性就大于后者。此外,冷战结束后,随着欧盟国际影响力的增强,欧盟也加大了对相关间接因素的制裁力度,因此从总体上来看,欧盟对外制裁在两类因素中的分布,仍然呈现大体均衡的态势(具体数据见表-2)(22)。

欧盟对外制裁不仅具备了基本完整的体系,而且也逐渐成为欧盟维护利益、表达立场、彰显价值观的重要工具。但欧盟并未像美国那样,动辄以实施制裁相威胁,而是表现的较为理智与克制。在欧盟看来,制裁是一种备选方案,是特定的国际危机已经不可能经由沟通而解决时,方可采用的对外政策工具。一旦危机解决出现转机,欧盟就停止或取消制裁。同时,采用激励方式,以促使对方进一步向欧盟的立场靠拢。在伊朗核危机过程中,欧盟就明显表现出这种倾向。自2003年6月开始,欧盟特别是英法德三国就伊朗核问题展开频繁的斡旋与交涉,致力于以最小成本解决伊朗核危机。欧盟虽然曾暂停欧盟—伊朗之间的经济与技术合作协议,但一直没有中断与伊朗方面的接触,并在此期间充当了联合国、美国与伊朗之间的调停方。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在2006年4月,欧盟否决了美国提出的制裁伊朗决议,迫使美国转而接受德国提出的“激励”方案。时至今日,欧盟在伊朗核危机问题上总体表现出坚忍、有序的态度,通过不懈的努力促使伊朗放弃核计划,即使在阶段性的谈判失败时,也留有余地,而不是动辄以制裁相威胁。(23)

四、欧盟对外制裁的发展空间与制约因素

作为欧盟对外政策工具之一,对外制裁将是欧盟维护自身利益与增强国际影响力,特别是应对安全威胁的重要手段。它的未来走向与发展空间,不仅受到外部世界的影响,更与欧盟自身的发展密切相关。不可否认,在当前国际格局中,欧盟实力保持着稳步上升态势,而欧盟力图“用一个声音说话”的战略目标,也持续激励着欧盟获取更大的国际空间。从这一角度来看,在欧盟对外战略中,对外制裁所具有的地位与重要性将进一步上升。但是在一定程度上,欧盟自身特性又限制了对外制裁的发展空间。严格来说,欧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国际组织,也不是超国家机构,而是介于两者之间,是具有“后现代政体”特征的“群组式”国际行为体。在以民族国家为基本行为体的“国际丛林”中,尽管欧盟一体化程度已经居世界前列,但其应对国际挑战的反应速度依然步履蹒跚,其对相关实力资源的整合机制也较为涣散。(24) 进入新世纪以来,欧盟曾试图通过《尼斯条约》、《欧盟宪法条约》改革欧盟机制,《里斯本条约》主要目的也旨在改革欧洲内部机制和增强对外行动能力。但欧盟本身所面临的障碍仍然大于现有的机制改革成果,换言之,在现阶段,单一的决策机制改革不足以消除这些障碍。这意味着,未来欧盟对外制裁在可能赢得发展空间的同时,也更有可能面临挑战。

第一,国际安全格局的总体走势将深刻影响欧盟对外制裁的宏观走向。“在现实的危机面前,国际政治的影响是促使欧盟采取行动的重要前提。”(25) 冷战后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地区冲突日增,国际危机多样化。对欧盟来说,欧洲一体化的拓展迅速扩大了欧盟的地理边界,而欧盟周边的安全状况并不乐观,这有可能导致欧盟更多地采用制裁方式,来强调它对周边安全的警觉程度。另一方面,欧盟对安全责任的认识已超越了地区范畴,具有明显的全球视野与责任感。(26) 欧盟不仅将大范围持续存在的国际危机,看做对其扩展国际影响力的挑战,而且对欧盟来说,实施对外制裁以维护自身安全的决定性条件,就是这种国际危机的存在。当然,欧盟目前仍然是一个区域性力量,在迈向全球重要行为体的过程中,欧盟还需要避免因立场强硬而在世界范围内招致相关国家的抵制。因此,欧盟必须保证实施对外制裁政策不会与其战略目标冲突,这意味着欧盟不仅要重视对外制裁政策的作用,更要审慎考虑其后果。

第二,在一定程度上,欧美安全纽带将限制欧盟自主推行对外制裁的力度。欧盟认为,在解决当前国际安全威胁方面,美国的作用不可忽视。因此,尽管欧美对外关系理念分歧有增大趋势,但在国际安全合作方面,欧盟不会与美国分庭抗礼。此外,出于维护自身国际霸权的战略需求,美国在强调欧美盟友关系的同时,也不会放弃控制欧盟的机会。正由于这一原因,欧盟无法摆脱来自美国方面的影响,解除对中国的军售限制。为此,有学者认为,“欧盟对华军售解禁是美欧关系紧密与否的试金石,也是衡量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成熟程度的一把尺子”。(27) 欧盟在实施对外制裁时,若事关美国利益,也必然顾及美国的战略需求。可以预见,在未来美欧实施对外制裁的过程中,欧盟的制裁行动可能迟于或少于美国,但不会与美国对立。在针对重大国际问题的制裁政策方面,欧盟会因美国的强大影响力而采取配合甚至妥协的姿态。

第三,欧盟内部的结构性矛盾将影响欧盟对外制裁的实施机制。这一矛盾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随着欧盟的扩大以及成员国数量的增加,欧盟协调成员国外交立场的难度也前所未有地增大。新旧成员国、大国与中小国家之间,可能因某项具体的对外制裁议题各执一词,而无法形成统一的立场,这将为欧盟制定与执行对外制裁政策带来一定的阻碍。第二个矛盾体现在欧盟的国际经济合作诉求与其政治诉求之间。欧洲经济资源相对稀缺的客观现实,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欧盟对资源富足国家的政策走向。欧盟委员会于2000年通过《欧盟能源供应安全绿皮书》,强调了欧盟对进口资源的依赖性,其中特别指出海湾与北非国家资源对欧盟的重要意义,强调保证欧盟资源进口的重要性。可以预见,在决定是否制裁那些资源丰富但“麻烦不断”的国家时,欧盟决策过程将更加艰难,权衡也更为审慎。

注释:

① 欧盟官方文件常常混用遏制措施、消极措施与对外制裁。在论述过程中,本文以“对外制裁”的表述方式为主,但在引用相关文献时,也依据原文使用“遏制措施”或“消极措施”。

② Clara Portela,“Where and Why Does the EU Impose Sanctions”,Politique Europeenene,No.17,2005,pp.83-111.

③ European Commission,“Overview of Sanctions or Restrictive Measures in Force-Measures Adopted in the Framework of the CFSP”,http://ec.europa.eu/external_relations/cfsp/sanctions/index_en.htm.

④ Mark Webber,“The Governance of European Security”,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Vol.30,No.1,2004.

⑤ 杨逢珉:《和平与安全:欧盟对外政策的基本价值理念》,《欧洲研究》,2008年第3期,第143-154页。

⑥ lan Anthony,“Sanctions Applied by the European Union and the United Nations”,SIPRI Yearbook 2002:Armaments,Disarmament and International Security,p.206,http://www.sipri.org/yearbook/2002.

⑦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Basic Principles on the Use of Restrictive Measures (Sanctions),Brussels,June 7,2004,10198/1/04,REV 1.

⑧ Treaty of Rome,Article 296,http://ec.europa.eu/economy_finance/emu_history/documents/treaties/rometreaty2.pdf.

⑨ Joankim Krentz,“Hard Measures by a Soft Power? Sanctions Policy of the European Union”,Bonn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Conversion,2005,p.9.

⑩ Ibid.,p.7.

(11) Tarcisio Gazzini,“International Economic Sanctions:the Role of the European Union as Partn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and as Independent Actor in International Affairs”,GARNET Conference,The European Union in International Affairs,Brussels,April 24-26,2008.http://www.ies.be/files/repo/conference2008/EUinIA_I_1_Gazzini.pdf.

(12)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Guidelines on Implementation and Evaluation of Restrictive Measures (Sanctions) in the Framework of the EU Common Foreign and Security Policy,Brussels,December 2,2005.PESC 1054,FIN 475.

(13) Clara Portela,“Where and Why Does the EU Impose Sanctions”,pp.83-111.

(14) Ian Anthony,“Sanctions Applied by the European Union and the United Nations”,p.203.

(15) 周弘主编:《欧盟是怎样的力量——兼论欧洲一体化对世界多极化的影响》,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132页。

(16) 欧盟官方网站,http://ec.europa.eu/external_relations/index_en.htm.

(17) European Council,Guidelines,above N.31,para.79.Also see EU Best Practices for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Restrictive Measures,Doc.10533/06,June 14,2006.转引自Tarcisio Gazzini,“International Economic Sanctions:the Role of the European Union as Partn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and as Independent Actor in International Affairs”.

(18)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Basic Principles on the Use of Restrictive Measures (Sanctions).

(19) 《里斯本条约》第215条:欧洲联盟理事会可依据《欧洲联盟条约》第5编第2章所做决定,针对自然人、法人、组织以及非国家实体采取限制性措施。

(20)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Basic Principles on the Use of Restrictive Measures (Sanctions).

(21) Joakim Krentz,“Hard Measures by a Soft Power? Sanctions Policy of the European Union 1981-2004”,p.7.

(22) 本处数据基于综合引用Clara Portela研究报告以及欧盟最新公布的制裁文件。前者参见Clara Portela,“Where and Why Does the EU Impose sanctions”,pp.83-111.后者为2010年3月公布的European Commission,Overview of Sanctions or Restrictive Measures in Force-Measures Adopted in the Framework of the CFSP,http://ec.europa.eu/external_relations/cfsp/sanctions/index_en.htm.

(23) 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编:《欧盟的国际危机管理:2006—2007欧洲发展报告》,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12页。

(24) 欧盟近年来着力推进对外关系一体化建设,虽然人们广泛认为,《里斯本条约》的生效是改善欧盟决策程序,解决其制度性危机的重要成就。但笔者认为,目前的欧盟对外关系体制仍然以政府间主义为主,欧洲理事会主席及欧盟外交部长、外交署的职能相当有限。其与《里斯本条约》之前的涣散格局相比,并无实质性改进。

(25) 吴白乙:《欧盟的国际危机管理转变与理论视角》,《世界经济与政治》,2007年第9期,第39—46页。

(26) 冯仲平:《欧洲安全观与欧美关系》,《欧洲研究》,2003年第5期,第1—10页。

(27) 刘得手:《美欧关系与欧盟对华军售解禁》,《国际论坛》,2007年第l期,第16—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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