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民社会的现代形态--从文化视角看市民社会_市民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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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0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209(1999)03-0085-07

一、市民社会的历史形态

从社会结构着眼,迄今为止,市民社会已经经历了和正在经历着三种形态:文明形态、政治形态和文化形态。文明形态的市民社会约是古希腊罗马时期,城市的出现是古希腊从野蛮走向文明、部落制度走向国家的标志,也是他们区别周围野蛮民族的标志。同时还意味着,他们从自然那里获得了相当程度的解放。在希腊城邦共同体中,所有的希腊人都是“同类人”,每个人可能因为体力和智力而在职业和地位上区别开来,但并不妨碍他们具有参加公益事业的权利和承担维护城邦共同体的义务。在这里,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是合二为一的,这是亚里士多德把人直接定义为“政治性的动物”的深层原因。市民社会或文明社会即是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共同体,这是一个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个人的私人利益与社会的共同利益是一致的。由当时的人口结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所决定,希腊城邦共同体可算是较为合理的社会组织方式和生活方式。但从社会进步的角度观之,这种共同体是以十分有限的生产与交往为前提的,其适用范围也是十分有限的。社会关系即利益结构的简单化,极易有效地组织生产和生活。个人私人生活领域与社会共同生活的合一,其间缺少具有足够功能的组织结构,如手工业行会组织、贸易税收组织、金融银行组织等。因此,文明形态的市民社会乃是市民社会演进中的初级形态。

随着罗马帝国的兴起和希腊城邦的衰落,文明形态的市民社会便发生了地域上的转移,这就是罗马城邦经济和生活的兴起。随着罗马的农业、城市手工业、近东贸易的发展,在不断的都化(城市化)运动中,罗马的组织方式和价值观念逐渐形成并扩展开来。尽管罗马时期的市民社会仍属市民与政治合一的原生形态,但其社会结构却远较希腊城邦共同体要复杂得多。比如在西塞罗那里,市民社会不仅指单个国家(特别是罗马共和国),而且也指已经发展起来的城市生活共同体,作为一种城市文明,市民社会有其与野蛮民族所没有的都市文化。工商业生活作为一种共同体,市民社会有着自己的法律形式和政府;作为一种道德集体,其目的在于公平和正义,通过道德纽带把人们联系起来,过一种符合伦理要求的生活。与古希腊政治共同体不同,罗马城市共同体,除了处理城市内部市民的利益关系,还要处理与异族之间的关系,其中主要是个人的财产关系。当着生产资料有了剩余,如何分配和消费这些生产资料就成了城市生活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具有历史进步意义的是,在罗马城市共同体中,对财产分配采取了十分科学而合理的法律形式,这就是古罗马法。在古罗马法的三个组成部分——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中,人法和物法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正是在人法中,“市民”概念得到了法律的界定;在物法中,个人和集体的财产都有明确的规定。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因为,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原始合一是以生产和交往虽已有发展但还不甚发展为前提的。随着交往和生产领域的扩大,如何分配剩余产品和保护个人利益就重要起来,而这恰是政治所无力直接解决的,法律制度弥补了政治制度的不足。因此,古希腊的民主政体和罗马的法律文化,构成了西方文明的两大文化源流,它们同时也构成了市场经济得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重要基础。

然而,随着罗马帝国的衰亡城邦共同体不复存在了,代之而起的则是以等级制为基础的庄园经济和农村生活。这使得西欧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最为根本的则是国家与社会、政治与市民的分离,这种分离本质上是一种对立的关系。这种对立表现为庄园主对农奴、农场主与手工业者的对立。国家不再为市民提供自由、平等的秩序保证,而变成了用以论证和保护等级关系的工具。“中世纪的精神可以表述如下:市民社会的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因为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因为市民社会的有机原则就是国家的原则。”[1] (P334)这种同一表现在政治结构上必然是君主专制制度。与这种专制制度相一致的经济形态必然是农业经济。农业经济是以土地为基础的,它在十分狭小的地域内进行生产和交往,因而不可能创造出具有普遍意义的市场规则来。这严重阻碍了市民社会的发展。至16、17世纪,西欧的一些民族国家如英国、荷兰、法国等,在专制政权下采取种种重商主义政策。这极大地促进了地区内部和地区之间的贸易往来。它造成了两个后果,一是刺激了多样化的农产品和手工业品的发展,当着人们产生了某种需要的时候,与这种需要相一致的产品才能生产出来;二是重商主义政策保护下的工商业者,获得了较之中下层的人更多的自由和权利。当他们借着这种自由和权利获得一定的物质利益和社会地位之后,就会要求更大的权利自由。而这势必与君主专制制度发生矛盾。当着日益富裕和强大起来的工商业者即资本持有者,对君主专制制度构成威胁时,后者必以其强制手段即国家的形式对前者进行限制。这就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过程。这种分离实质上是市民社会争取生活资料和生活空间的过程。在市民社会中,构成其主体的是工商业者和手工业者,他们成了后来的资产者。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以资产者为主的市民社会争取自由和权利最为有效的方式是政治的方式。政治的方式有两个途径:一是观念的方式,一是实践即现实的方式。现实的方式表现为革命。16世纪爆发了尼德兰革命,17世纪爆发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18世纪爆发了法国大革命。革命的结果是推翻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了代议制民主原则,“这一由全体人民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代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2] 这就从实践上为私人生活领域的确立和工商业的自由发展提供了法律上和政治上的保证,并极大地促进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过程。在观念上,这种分离表现为英法思想家关于国家和社会的起源问题上的争论。洛克在其《政府论》中不甚明确地看到了国家和社会的区别;孟德斯鸠和伏尔泰则期望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一书中指出,人是生而自由与平等的,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相互契约的产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可以用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国家的主权在于人民;[2] 皮埃尔·勒鲁在《论平等》中便开宗名义地指出:“法国大革命恰当地把政治归结为三个词:自由、平等、博爱。”[3]

这就用天赋人权论代替了君权神授论,把产生国家的权利从上帝那里转移到公民的手里。这样,从16至19世纪,借助于实践的方式和观念的方式,作为市民社会之主体的资产阶级完成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过程,从而确立了政治形态的市民社会。现在的问题是,这种分离在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上是如何完成的?这种分离预示着什么?前者指涉着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性;后者相关于市民社会的真正形态:文化形态。

二、市民社会的现代形态

直接地说,文化形态的市民社会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民社会。谓其文化形态是指它扬弃了文明的(进化论)、政治的(政治学)狭小涵义,而变成了人学的即文化形态的,它具有人学目的论的涵蕴。为着把握文化形态之市民社会的本质,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研究:

第一,市民社会的构成。可根据不同的标准来划分和界定市民社会。在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是与国家和家庭相并列、介于二者之间的一个特定的领域。还有一种观点在更为宽泛的意义上来使用市民社会概念。指出,凡是不被政治直接控制的社会领域都可谓之市民社会。言外之意,经济活动也包括在市民社会之中。我们认为,界定市民社会需要满足两个方面的要求,其一,活动的目的是什么;其二,活动的原则是如何形成的。从这两点出发,与经济活动和政治活动相对立,文化活动领域才是真正的市民社会。文化活动不同于经济活动和政治活动的根本之点在于其独特的活动目的和活动原则。

在经济活动中,活动主体和活动对象是相对分离,活动的目的即在于一个他者的生成和他者的关系的确立。经济活动(生产和服务)的根本目的,在于活动主体借助于客观有效的工具系统作用于客体,造成人所期望的客观效应,即生活资料的生产和服务效果的确立。由他者和他者效应的客观性决定,活动主体既不能依凭自己的情感和意志随意地选择活动对象和活动方式,也不能将活动结果直接地据为己有。前者(生活资料的生产)表现为技术规则和组织规则对活动主体的限制;后者(服务效应)表现为活动结果与活动主体的分离。正是在这点上,经济活动的目的和规则是排斥主体的,唯其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才获得了客观普遍性。这种客观普遍性表现为,作为经济活动之结果的生活资料不是直接返还于生活主体的,而是进到产品的分配、交换、流通领域。而产品一旦进入流通领域,生产主体的印记被抹掉了。人们所能见到的只是产品的有用性,这是活动结果与活动主体的直接分离。这种分离在现代社会所造成的社会后果实为令人担忧。现代社会不同于近代社会的根本之点在于生产的高效率以及这种效率的前提——分工的专门化。人们在需要结构上的复杂化和多样化,要求着日益增多的生活资料;而这个不断增多的生活资料只有靠着以日益精细和专门化的分工为基础的高效率才能解决。专门化的分工所造成的直接结果就是需要结构和主体能力的片面性,于是,人们愈是要求高效率,就愈是被专门化,愈是被当成社会化大生产中的一个物的要素而进到资源配置之中。因此,从根本上来说,经济活动尽管为人们提供着不可或缺的生活资料和服务,但却不是真正的生活领域。

政治活动和经济活动有所不同。经济活动所处理的主要是主客体间关系,而政治活动所牵涉的主要是主体间的关系。政治领域是一个基于不同利益集团上的矛盾争取平等却永远不会平等的领域。它直接关涉两个关键问题:其一,权力的运作和权力的制约;其二,为维护权力必须进行的意识形态化的教育。因此,在政治活动中主体本质上不是依照自己的意志和愿望来进行的,而是依照一定的政治规则和思想规则来进行的。无论从目的还是从功能来看,政治领域也不能构成市民社会而成为生活领域。

经济活动和政治活动在人类生存和发展中无疑是十分重要的:经济活动为人类提供日益增多的生活资料;政治活动为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提供着秩序保证。但这决不意味着他们能变成生活内容和生活本身。恰恰相反,相对于人的生活而言,它们都具有手段的功能和意义。生活的前提并不是生活本身。除了经济和政治之外,还有一个更为广泛的、为经济和政治所不可替代的活动领域,这就是文化活动领域。这是一个通过人而为了人的活动领域,它构成了真正的市民社会。因为它满足了市民社会的两个根本要求:活动目的的为我性,活动规则的自主性。这里的文化是具体的,是相对政治和经济而言的。人在社会活动中不同程度地扮演着经济人、政治人和文化人的角色,从经济人到政治人再到文化人的转换,也就是人的生活由前提、保证到目的的转换。只有当这种转换顺利完成的时候,我的个性、我的地位,总之我的生活才得以确立起来。当着人们走出经济活动和政治活动而进到文化活动领域,无疑摆脱了政治规则和经济规则,进到一个自由活动空间。当然这种自由活动空间不是随心所欲的,没有他者的活动。但这个他者已不再是经济活动中的与人相对立的自然,政治活动中与我矛盾的权力,而是消解了经济角色和政治角色的人,是相互需要、互为对象、相互满足的人。在这里,因经济、政治、家庭、遗传等多种因素造成的个性差异被消解了,余下来的是人类共性,即人类共同感。正是这种共同感才使主体间性得以确立起来,它是形成文化活动之活动规则的最为有力的基础。这种规则表现为主体间基本利益一致上的契约关系。这种契约不是经济的、政治的,而是文化的。所谓文化的是指,它对于生活共同体中的每一个都是有效、有利的,这是一个自觉、自愿、自主建立起来的规则体系。

第二,市民社会的本质。市民社会的本质在于它的私人性。这种私人性是由文化活动的发展原则所决定的。社会的存在与发展是通过人而为了人的;作为社会进步之重要标志的经济(效率)和政治(公平),只有表现为人的发展与进步才有意义。人的进步表现为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种发展不是以国家或社会的方式而是以个体的方式来完成的。个体的方式直接地表现为他的私人性。所谓私人性,其要义有二:其一,私人生活是不可分享、不可让渡的,因而形成一个独特的生活方式。这种方式是个人独特心智的表现。其二,属人意义上的私人生活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就私人生活的内容而言,它是关闭性和敞开性的统一。所谓关闭性即排他性,意指生活内容和生活意义是朝向我的,它有不宜、不便、不愿向别人敞开的一面,这就是私人生活权利。但私人生活若始终是关闭着的,其自身也就不复存在了。这是因为,生活资料的绝大部分都是由他人和社会供给的。换言之,私人生活是对象性的生活,包括以自身为对象和以他人为对象。以他人为对象,除了与之交往之外,别无他途。一旦与他人交往,借以实现自己的私人生活,其生活的内容和空间就不再是关闭着的,而是敞开着的了。私人生活的对象性直接决定了私人生活的义务性,这种义务性表现为主体对他人和自己负责。这种责任是以契约的形式出现的,实质上这是市民社会之秩序的规范化形式。

第三,市民社会的类型。从空间结构划分,市民社会分为地域性生活空间和非地域性生活空间。地域性生活空间是指由地理条件所决定,基于共同生活基础上的活动领域,如村镇、社区等。由自然地理条件决定,以社会、村镇形式出现的市民社会是由这一特定区域的人们,基于共同的生活方式、习俗、信仰等逐渐形成的,因而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狭隘性。超出这个特定的领域,其规范就不一定普遍有效。因此,地域性的市民社会将随着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逐渐突破其狭隘性,形成规则更加普遍有效、活动空间更大的市民社会,这就是非地域性生活空间的确立。现代交通和通讯手段的迅猛发展极大地增加了人们生活的动态性即流动性。人们会超出特定地域的限制,基于共同目的、互惠互利的需要在特定的时空内组成一个生活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可称为“生活社会”或“意义社会”。与区域性市民社会一样,这个生活也有着人们共同订立的契约,从而普遍有效、有利。在这个意义社区内,每个人的习俗、生活方式、信念可能极为不同,但这种不同非但没有阻碍这个生活共同体的建立,反而成了人们互相学习、互相满足的条件,因而产生了倍加的生活意义。

从生活内容来看,市民社会可分为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两部分。物质生活主要包括衣食住行用等诸多形式。而从最根本的意义上来说,市民社会是一个以精神生活为主的社会需要体系。这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必然产生的要求。当着高效率的社会化大生产为人们提供日益增多的物质生活资料,从而满足了最起码的物质需要之后,交往和发展的需要日益重要起来。交往和发展的需要即是市民社会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前提,又是其发展的结果。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文化生活才是真正的市民社会。

第四,市民社会的功能。经济活动的功能在于生产和服务;政治的功能在于整合和秩序;而文化的功能则在于创造、发展和解释。文化活动的生活原则和发展原则使市民社会具有了如下功能:其一,提供生活空间。经济和政治是对个体的消解,文化是对个性的张扬。当市民社会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一个合理有效的环境时,同时也就消解了因生产和权力之争给人们造成的压抑和紧张。其二,人文资源的积蓄。经济和政治是消费人文资源的领域,但人文资源的补偿和再生则在文化领域。从这个意义上说,畸形的经济活动和政治活动只能造成人文资源的浪费和匮乏。其三,为生活提供终极关怀和价值解释。经济和政治只能为生活提供前提和保证,但不能提供一个合理有效的价值解释。而以生活和发展为主要原则的市民社会则致力于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一个用以解释的价值体系,为经济活动和政治活动提供意义支撑。其四,批判功能。市民社会不同于政治社会,其根本原则是生活和发展;政治社会的原则是整合和平衡。整合与平衡的根本目的原本是要为人们生活提供秩序保证和有利的环境。但在权力的具体运作中,却常常背离了它的根本原则和目的,要么变成了超乎人们之上的神化物,要么变成了维护少数个人利益的工具。因此,以生活和发展为根本原则的市民社会对政治社会是批判的。正是通过这种批判,社会制度体系才得以不断发展与完善。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是寻求更加合理的社会制度体系,因而也是建立和发展文化形态之市民社会的一种努力。

三、文化形态的市民社会如何可能

已如前述,人类社会的发展实质上是人类生产生活资料、争取生活空间和创造生活意义的过程。而从社会运作机制来看,这又是一个经济、政治和文化如何有效结合的过程。

在古希腊罗马城邦共同体中,经济、政治和文化三要素无疑是有机统一着的,但这种统一是以城市手工业、以十分有限的生活空间为特征的。直至近代,产业革命使现代化工场代替了手工业生产,这无疑使人们的生活有了雄厚的经济基础,但它是以殖民掠夺和榨取剩余价值为前提,以两极分化和贫富不均为特征的。只有文化形态的市民社会,真正扬弃了文明形态和政治形态,而发展为经济、政治和文化三大要素的有效分离和有机统一。

经济、政治和文化具有各自的功能和原则。经济活动主要解决生活资料,其根本原则是效率;政治活动主要解决社会秩序问题,其根本原则是公平;文化活动主要提供意义支持,其根本原则是发展。因此,一个合理的社会秩序必然是三大要素的有效分离和有机统一。计划体制下,经济和文化被统和在政治之下,效率原则和发展原则被所谓的公平即平均主义所代替。表面看来,政治的整合功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挥,但它是以滞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为代价的,其结果也削弱了政治的功能。经济、政治和文化应保持一定的张力,只有在合理的张力之内,三者才能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历史事实证明,市场经济是一种有效的社会运作方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较之西方的市场经济有它独特的优势,这种优势为形成和发展文化形态的市民社会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基础。其一,具有不同的世界文化背景。西方市场经济是在殖民掠夺、血腥的资本原始积累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而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在西方市场经济已趋成熟的背景下开始的,其经验和教训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对象。其二,西方市场经济在其历史进程中,其负面效应如两极分化、贫富不均等,只有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才着手治理,而我们则在其产生初期就高度重视,如社会公平问题。但优势仅是前提,要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效地运作起来,并形成文化形态的市民社会,须解决如下一些重大社会问题。换言之,文化形态的市民社会是如何可能的呢?

第一,如何形成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良性互动?这实质上是如何正确处理国家与个人的关系问题。国家的根本职能在于防御和组织,其中组织又是根本的。而社会则是国家所组织的对象。国家通过非强制的规范体系(道德)和强制的规范体系(法律)来组织生产和交往,为社会提供生活资料和秩序保证。因此,国家是通过社会而为了社会的。国家的根本功能和社会目的性都要求着国家与社会之间应保持必要的间距,这是形成张力的根本前提。国家的整合功能和批判功能应是统一的,整合的目的旨在使社会朝着有序的方向发展,以实现效率和自由的最大化;批判的目的旨在更加完善和发展社会规范体系,以便为生产和交往提供更大的可能性空间。这就是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良性可能空间,也就是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良性互动。市场经济首先要求有正确的国家观。

但必须指出,作为国家整合对象的,除了经济和政治领域之外,还有更加广泛的社会生活领域,既是一种生活领域,就具有明显的私人性。个体与他人的交换和交往活动,是起于心意以内的,这种为我性会使个体间以及个体与社会间产生矛盾以至冲突。市场经济无疑拓展了个体的生活空间,但并不因此就消解了社会个体以及个体间的价值冲突,反而为这种冲突提供了条件和环境;同时市场经济又造就了有效解决价值冲突的合理手段:契约伦理。

第二,重建契约伦理。市场经济借助经济活动中的最佳资源配置方式、政治活动中的民主平等原则,使得市民社会的人们处于平等地位,这就为契约伦理的形成提供了前提。契约即一种“构合”、“统一”、“一致”和约定。契约主体必须是自主的、自愿和自由的。契约必须是互惠互利的。互惠互利即相互需要。借助于他者,我满足了自身;通过我自身满足了他者。“人们在今天的发展阶段上只能在社会内部满足自己的需要,人们从一开始,从他们存在的时候起,就是彼此需要的,只是由于这一点,他们才能发展自己的需要和能等等”。[4](P360 )其契约活动或契约关系是互利的,所以也必定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义务即为一种价值承当。这种价值承当包括对自己负责和对他人负责。这是市场经济之平等原则和自由原则必须要求的。市民社会中的契约伦理其伦理意义并不止于市民社会,而是扩展到政治活动和经济活动领域,这是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得以实现的最为重要的伦理基础。

第三,完善社会规范体系。市场经济是制度经济。制度是生产方式、分配方式和交往方式的规范化形式。“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秩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的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5] 一种合理的制度一旦确立起来即获得普遍有效性,既是人们行为的根本原则,又是人们进行评价的价值尺度。这是实现公平和效率的根本保证。从制度所约束的对象来看,可分为一级制度,即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二级制度,即用来约束权力运作的,这就是社会监督制度。因此,市场经济除了要求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良性互动之外,还要求着制度间的互动。总之,从生活基础和生活目的着眼,文化形态的市民社会乃是效率、公平和发展的有机统一。

收稿日期:1998-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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