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南北”差异_技术性贸易壁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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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WT0的,TBT/SPS两大协议的精神,技术性贸易壁垒指的是一国“基于维护国家安全、人类安全和健康、动植物安全与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行为等方面的正当理由而采取技术性贸易保护措施”,主要包括技术法规、标准及其合格评定程序(TBT措施)与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SPS措施)。随着WTO自由化进程,技术性贸易壁垒取代了关税和传统非关税壁垒,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美国和欧盟等技术先进的发达国家是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发源地,尽管发展中国家也在越来越多的尝试运用这种新的政策工具,但是和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层次差异。本文对这种“南北”差异的表现进行分析,并探析其成因和未来走向。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南北”差异的表现

1.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数量的差异

WTO成员向TBT和SPS委员会通报其技术法规与标准及卫生检疫措施的情况,可以反映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使用总量及其南北差异情况(见表1)。从技术法规和标准的通报数量看,1995-2003年发达成员的TBT通报数量合计为2899件,占总量的48.7%。发展中成员TBT通报数量一直保持增长的势头,自1999年开始年通报数超过发达成员。1995~2003年发展中国家的TBT通报量合计3059件,占总量的51.3%。从SPS措施的通报数量看,发达成员的SPS年通报数量增长迅速,发展中成员的SPS通报量除了2000年其余各年份一直保持增长;所有成员国的SPS通报数量逐年增长,但大多年份发达成员的SPS通报数量要大于发展中成员;1995-2003年发达国家SPS通报数量合计2460件,占总量的54.0%;发展中国家2099件,占总量的46.0%。从TBT/SPS措施的合计来看,WTO成立之初,1995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年通报仅为587件,1997年增至1144件,此后三年基本保持这个数量,2001年起继续大幅增长,2003年所有成员国通报数量达1957件,9年合计10517件。发达成员仍然是使用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力量,除了1999年发展中成员的通报数量略略高于发达成员,1995~2001年间,发达成员的通报数量都比发展中成员高,2002年发展中成员通报数量开始超过发达成员。1995~2003年发达成员通报数合计5359件,占总量的51.0%,发达成员仍然总体占优。

表1 1995~2003年WTO成员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通报情况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合计

技术法规、标准

发达成员 271326579 382345303223215255

2899

(TBT) 发展中成员 118175267 298352334348427740

3059

合计389501846 680697637571642995

5958

卫生检疫措施 发达成员

77133152 151213325465414530

2460

(SPS) 发展中成员 121108146 184232143307426432

2099

合计198241298 335445468772840962

4559

TBT/SPS两者 发达成员

348459731 533558628688629785

5359

合计发展中成员 239283431 4825844776558531172 5158

合计58774211441015

1142

1105

1343

1482

1957 10517

根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动态》2002年第1期,其中2002、2003年数据根据WTO通报资料整理所得。

2.技术性贸易壁垒实施目的的差异

SPS措施按照其使用的目的可以分为食品安全、植物健康、动物健康、人类健康、领土保护和其他不同的目的组合。对西半球国家实施SPS措施按照使用目的分类表2可以看出,1995-2001年间1248个SPS通报中和食品安全相关的有506个,占比40.5%;其次是植物健康和动物健康,分别占比18.99%和14.90%,接下来依次为危机保护6.41%和人类健康5.93%。

表2 1995~2001年SPS措施通报按照实施目的分类

食品安全

植物健康动物健康人类健康领土保护 目的组合 合计

通报发达

473 59 61 26 2050

689

数量

发展中

33178125 48 60115 559

(个) 合计

506237186 74 80165 1248

发达 68.65

8.568.853.772.90

7.26 100

比例

发展中 5.90 31.84

22.368.59

10.73 20.57 100

(%) 合计 40.54 18.99

14.905.936.41 13.22 100

注:(1)“目的组合”包括上述五种目的的组合,可能是双重目的,也可能是多重目的。

(2)这里的发达国家指美国和加拿大等高收入国家;发展中国家包括高中等收入和低中等收入国家。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实施SPS措施的目的不尽相同:发达国家最关注的是食品安全问题,所提出的689个通报中有473个是单纯出于食品安全的目的,占比高达68.65%,动植物健康目的居次,所占比例很小,分别为8.56%和8.85%,人类健康和领土保护均不到4%。而动植物健康是发展中国家关注的首要问题,植物健康和动物健康所占通报数比例分别为31.84%和22.36%,两者合计54.2%,接下来是领土保护(10.73%)和人类健康(8.59%),食品安全(5.90%)居于最次要的地位。

根据Geraldo S.de Camargo Barros et al(2002)所列表格整理计算所得。

3.技术性贸易壁垒适用产品类别的差异

SPS措施按照其适用产品类别可以分为农产品和家畜、化学品、肉类、水果和蔬菜、鱼类、木类、奶制品和其他与动植物相关产品。从表3可以看出西半球国家SPS措施按照适用产品的分类情况,1995-2001年间1248个SPS通报中,占比较高的是排位前四的产品类别,分别是农产品和家畜类(29%)、化学品(26%)、肉类(19%)、水果和蔬菜(16%)。

表3 1995~2001年SPS措施通报按照产品类别分类

农产品和家畜 化学品肉类水果和蔬菜鱼类木类奶制品其他合计

通报发达

191291

82

969

9

5 6 689

数量

发展中 16836

159

101

10 10 1263 559

(个) 合计

359327 241

197

19 19 17691248

发达

27.72 42.2411.90 13.93 1.311.310.73 0.87100

比例

发展中 30.05 6.4428.44 18.07 1.791.792.15 11.27100

(%) 合计

28.77 26.2019.31 15.79 1.521.521.36 5.53100

注:“农产品和家畜”中的农产品不包括“水果和蔬菜”;“化学品”包括所有农业投入和食品中的化学残留物质;“其他”包括所有不属于上述分类的和动植物相关的产品,比如水、饮料等。资料来源同表2。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SPS措施适用产品类别都集中于这四类产品,但是位次和所占比例各有不同:发达国家提出通报最多的是化学品类别(42%),农产品和家畜居第二(28%),水果和蔬菜(14%)与肉类(12%)也是较为频繁提出通报的类别。而发展中国家农产品和家畜居首位(30%),肉类居第二(28%),水果和蔬菜居第三(18%),化学品反而是次要的(6%)。

4.技术性贸易壁垒实施目的和适用产品类别的交叉分析

从SPS措施使用目的和适用产品类别的交叉分析(见表4),可以更加清楚地看出SPS措施的南北差异:发达国家按照产品类别排名前四的依次为化学品、农产品和家畜、水果和蔬菜以及肉类,其主要目的都是出于食品安全。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尽管农产品和家畜、水果和蔬菜占通报数量的主导地位,但其目的和植物健康相关,而非食品安全;肉类是第二高通报率的产品种类,也非出于食品安全的目的,而是和动物健康相关。

表4 1995~2001年SPS措施通报数量按照产品类别和实施目的交叉分类

发达国家

食品安全

植物健康

动物健康 人类健康

领土保护

目的组合合计

农产品和家畜 124 22 22 2 2 19191

化学品

218 5 10 2016 22291

肉类 43 0 29 1 2 7 82

水果和蔬菜69 23 0 2 0 2 96

奶制品 5 0 0 0 0 0

5

鱼类

8 0 0 1 0 0

9

木类

0 9 0 0 0 0

9

其他 6 0 0 0 0 0

6

合计473 59 61 2620 50689

发展中国家食品安全

植物健康

动物健康

人类健康

领土保护目的组合合计

农产品和家畜 5 92 5 5 22 39168

化学品8 5 2 9 1

11 36

肉类 4 0 87 185

45159

水果和蔬菜2 68 0 1 24

6101

奶制品4 0 3 3 02 12

鱼类 0 0 3 3 22 10

木类 0 7 0 0 21 10

其他 10 6 25 9 49 63

合计 33 178

125 4860 115

559

资料来源:Geraldo S.de Camargo Barros et al(2002).

5.技术性贸易壁垒国际争端的差异

截止2003年底,在提交世贸组织解决的304起贸易争端中共有47起涉及WTO技术性贸易壁垒有关协议的规定。这些争端中涉及发达国家的有40起之多,发生在发达国家之间的有20起;涉及发展中国家的有27起,发生在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有7起;涉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双方的有20起,其中发达国家作为起诉方的有8起,发展中国家作为起诉方的有12起。可见,发展中国家也在就有关争端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提出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总的看来,发达国家运用争端解决机制的能力更强,使用频率也更高。

技术性贸易壁垒争端共涉及8个发达国家,其中欧盟涉案21起,美国19起,加拿大8起,澳大利亚6起,日本2起,新西兰、瑞士和比利时各1起。涉案的发达国家非常集中,涉及发达国家的40起争端中有35起与欧盟和(或)美国有关,占比87.5%。而发展中国家印度涉案5起,韩国和阿根廷各4起,菲律宾、墨西哥各3起,秘鲁、智利、泰国、土耳其和匈牙利各2起,委内瑞拉、巴西、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斯洛伐克、埃及、厄瓜多尔、尼加拉瓜和克罗地亚各1起。相比而言,涉及发展中国家的27起争端波及19个发展中国家,非常分散。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其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政策的运用(作为被诉方)和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维权(作为起诉方)只是偶尔的行动,显得孤立零散、缺乏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自我国2001年底加入世贸组织,迄今为止没有一项涉及中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国际争端,无论是作为起诉方还是作为被诉方。这种迹象有两点暗示意义:第一,我国设置的技术标准较低,没有形成对贸易伙伴国的出口威胁,因而不容易遭到别国质疑;第二,我国尚未形成强烈的自主维权意识,人世将近三年的时间里,我国未曾对茶叶检测指标大幅提高、打火机面临CR标准等发达国家实施的不公正技术性贸易壁垒提出指控。委内瑞拉成功起诉美国汽油标准的案例证明,WTO规则对于保护成员国正当权益、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利益是行之有效的。中国应当以此为借鉴,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合理经济贸易秩序。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南北”差异的成因和趋向

1.技术水平的“南北”差距——供给因素

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其他传统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区别在于其具有“技术性”。可想而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差异更多地表现为“垂直”特征,而非“水平”特征。(注:根据Baldwin(2000)的定义,“垂直型”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那些可以很容易被识别为更加严格或者比较宽松的规则。比如欧盟比美国具有更加严格的对于牛肉生长中荷尔蒙激素使用量的限制要求。“水平型”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产生于各国接受某种本国产品的规范作为其规则,这些规则可以达到同样的保护水平,但是在国家之间有差异。比如德国和法国电子插头的安全性能一样,生产成本也相同,但规格不同,因而是差异产品,不经过修改不可以在对方市场出售。)换言之,技术水平的差距决定了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水平的“南北”差异。发达国家处于技术创新国的领先地位,控制了85%以上的科技成果,反映这些科技成果的技术标准当然也就由发达国家垄断,发达国家因此处于标准设定者的主动地位。据不完全统计,涉及欧盟市场总体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法规就有300多件,统一的认证体系也有9种,而详细的技术指标、规定则超过10万多个。此外,各成员国还设置了各自的标准和强制认证标志,仅德国目前应用的国际标准就有1.5万多种。美国目前设有认证体系55种,技术标准和政府采购细则等在内的标准有5万多个,私营标准机构、专业学会、行业协会等制定的标准也在4万个以上。日本也有认证体系25种,产业标准接近2万个。而发展中国家作为技术模仿和引进国,在技术更新速度上落后于发达国家,导致其往往处于“被动买单”的地位。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动态作用机制

附图

一方面,发展中国家承担符合成本,以获得发达国家的市场准入。另一方面,为了从根本上超越技术性贸易壁垒,发展中国家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一旦发展中国家具有了发达国家标准所要求的技术能力,发达国家的标准就不再成为阻碍贸易的壁垒。因此,发展中国家在技术水平从而技术性贸易壁垒设置上始终跟随发达国家,亦步亦趋。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差距只会缩小不会消失,技术性贸易壁垒也就不会消失。一旦发展中国家超越了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发达国家就会采用更先进的标准,设置新的壁垒来代替。这种技术性贸易壁垒发展的动态性如图所示。横轴表示进(出)口数量,纵轴表示发达进口国标准,1,2为发展中出口国的超额供给数量。当发达国家标准为X[,0]时,出口量为Q[,0],其余的产品被排除在进口国市场之外。发展中国家改进技术之后,部分产品超越了X[,0]标准,对发达国家出口数量因而增加到Q′[,0]。但是发达国家继而将标准提升到X[,1],发展中国家出口数量又受到限制,出口量降至Q′[,1]。为了扩大出口,发展中国家必须不断更新技术改进产品质量,但是当出口企业符合现有进口国标准之后,发达国家会随之继续提升标准。由此,发达进口国家技术性贸易壁垒设置和发展中出口国超越壁垒的行动伴随着技术进步不断调整,在南北国家之间循环进行技术性贸易壁垒设置和超越的过程。

技术性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领域使用越来越频繁,适用范围越来越广,程度越来越严格,更新速度也越来越快。从产品角度看,不仅涉及初级产品,而且涉及所有的中间产品和制成品。不仅包括产品最终质量的控制,而且包括产品生产过程的控制,如HCCAP体系。因此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设置和跨越是永无止境的,值得注意的是,如图1所示,出口国在不断提高的进口国标准下出口数量是不断减少的,也就是说Q[,2]<Q[,1]<Q[,0],Q′[,2]<Q′[,1]<Q′[,0];但是技术改进之后较之技术改进之前同等标准下的出口数量是增加的,也就是Q′[,0]>Q[,0],Q′[,1]>Q[,1],Q′[,2]>Q[,2],这说明不断改进技术提高竞争优势才是发展中国家超越发达国家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唯一出路。技术性贸易壁垒更新和超越速度不仅取决于技术引进国的模仿能力和国内产业的创新能力,还取决于壁垒设置国的创新能力,本质上取决于国家间的相对技术差距与追赶速度。发展中国家有望利用后发优势,通过吸收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外溢、加大研发力度等途径逐步缩小和发达国家之间的技术差距,从而缩小标准水平的南北差异。

2.需求层次的“南北”差异——需求因素

一般而言,发达国家实施的标准比发展中国家更为严格,除了从供给的角度看,发达国家先进的技术水平可以保证其本国产品符合这样严格的标准,从需求的角度看,需求层次的差异也是主要的影响因素。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将需求分为五个层次,只有满足了较低级别的需求,才会对更高一级的需求有所渴望。法规和标准是满足偏好函数的工具,不同的收入和偏好导致对法规的不同需求。即使在发达国家,也可以从经济的角度对每个国家制定出一个最优的质量标准,反映其对质量需求和其成本之间的权衡。这取决于消费者支付意愿的分布。而在同一个发达国家内部,随着时间变化,消费者偏好和收入也是不同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消费者偏好和收入存在巨大差异,发展中国家当然不可能实施和发达国家同样高的标准。产品质量本身是个多元化的概念(Hooker and Caswell 1996),可能还包含了法律、文化、道德因素,表现为各国在食品安全、生产程序、社会条件、动物福利、转基因的使用、荷尔蒙生长剂的使用、文化偏好、资源可持续性使用,环境保护、风险忍受程度等方面的诸多差异。比如一部分消费者会拒绝购买转基因食品、含有荷尔蒙的牛肉、非可持续规划下砍伐的木料、用童工生产的地毯,以伤害海豚的方式捕捞的金枪鱼等等,而其他人并不在意这些。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没有理由将消费者的多元化质量特征统一为一种,没有理由认为最优标准在各国之间应该是相同的(Casella 1996)。

现以SPS措施为例来具体说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需求层次差异导致技术性贸易壁垒南北差异的过程。发达国家已经具有较高的生活标准,消费者由“温饱型消费”向现代“健康型消费”转变,对于食品质量和安全的需求日益增长,因而,食品安全是发达国家最为关注的问题。发达国家对于农业和家畜类以及肉类SPS措施的高通报率,某种程度上和BSE、疯牛病等导致的食品恐慌有关。化学品占发达国家SPS通报数量的第二位,和发达国家对于化学物质最大残留条款的修订有关。这一类别的相对重要性也暗示了发达国家对于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的不断增长的需求,要求更高的标准来保护消费者权益,并防止化学物质的密集使用给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比如农业中使用的除草剂和杀虫剂。环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觉醒,使得发达国家往往是严格标准的制定者和环境标签或者生态标签的积极发起者。可以预见,从实施目的看,发达国家出于消费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实施会愈加频繁。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经济水平远未达到需求的较高层次,对食品质量和安全关注不够。发展中国家最为关注的动植物健康,反映了发展中国家面临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和发展中国家的主要贸易品相关,比如农产品和家畜,水果和蔬菜还有肉类等。可见,经济发展是目前发展中国家的主要社会目标。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的逐步增强,和发达国家之间的需求层次差异会逐步缩小,技术性贸易壁垒水平上的层次差异也会随之缩小。

3.制衡力量的“南北”强弱——主观因素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使用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南北”差异,除了技术水平差距和需求层次差异的客观原因,并不排除发达国家以合理的表面目的阻碍发展中国家产品准入的行为,而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弱势地位,无法形成对发达国家滥用壁垒行为的有效制衡机制,助长了发达国家的气焰。传统贸易理论中,大国和小国的关税之争,大国总是赢家。当标准提高了国外厂商的变动符合成本,该标准就具有关税的效应,结论是类似的,即发展中国家总是处于不利地位。

考察不完全竞争市场上一个单纯成本增加的标准,(注:即该标准并非为了克服市场负外部性而设置,而是为了保护生产者利益以牺牲本国消费者利益和外国利益为代价实施的标准。)假定发展中国家出口市场依赖于发达国家,两个国家的企业使用一种生产要素,所生产的产品具有水平细分市场特征,考虑两国分别实施单边标准或者相互实施标准的三种情况。

第一,发达国家实施单边标准。发达国家的企业利润会大幅度增加,发展中国家企业利润下降。直观上得出这样的结论,是由于发达国家的标准使得发展中国家企业的边际成本增加所致。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发展中国家厂商为了重新满足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利润最大化条件,将适当提高出口品的价格以增加边际收益,同时减少出口量以降低边际成本(张亚斌姚志毅2004)。发达国家企业的战略反应是扩大其生产以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Bulow et al.,1985)。两个国家企业的总体产量比起没有标准的情况下都要低,价格水平要高。结果使得发达国家企业获得更高的利润。反竞争效应损害了两个国家的消费者。发达国家消费者由于更高的价格水平情况恶化。发展中国家的消费者受到损害,这是因为发展中国家的不完全竞争部门萎缩,从而较低的要素收入所致。因此,发达国家单纯增加发展中国家企业成本的标准以服务发达国家企业为目的,损害了所有人的利益。

第二,发展中国家实施单边标准,对于发达国家的伤害程度却没有那么大。由于发达国家企业不依赖于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市场,因而可以在其他出口市场上获取大部分的利润,结果发展中国家实施的标准对发达国家企业的利润影响很小。发展中国家标准对发展中国家企业自身的影响和符合成本的大小有关。造成较低和中等程度贸易成本的小国标准,反而损害了小国企业的利益(Ganslandt and Markusen 2001)。这是一种一般均衡效应,当发展中国家限制了来自发达国家的进口,发达国家企业对发展中国家市场较低的产量导致了发达国家要素价格的降低,使得发达国家供给本国市场的边际收入超过了边际成本,从而对本国市场的供给增加。发达国家企业更多供给本国市场,挤出了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出口,使得发展中国家企业在发达国家市场的利润降低。对于较低水平的限制标准来说,这种效应减少了发展中国家企业在发达国家的利润所得,更甚于本国保护在本国市场增加的利润。因此,这种情况下,消除成本增加的标准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消费者和企业都是有利的。

第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同时实施标准,增加对方出口的真实贸易成本。一般而言,由于发达国家技术领先,其国内标准可能和发展中国家出口市场的标准很接近,甚至还高于出口市场。因而发展中国家符合发达国家市场标准的成本要高于发达国家供应同一市场或者发展中国家出口市场的成本,这种符合成本的不对称显然有利于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流量。具体而言,企业利润和产出、价格、出口市场份额、需求的价格弹性有关。由于产品价格提高,两个国家的消费者福利都受到损害,但是发展中国家的消费者比发达国家的消费者受到损害的程度更甚。即使面临来自于发展中国家的进口壁垒,发达国家企业的利润仍然增加,因为可以从本国市场或者其他市场获得利润。发展中国家企业由于产量和市场份额的下降,利润降低直到某个中等水平的壁垒限制程度,然后开始增加,但是仅仅能够恢复到自由贸易时候的水平,而且要支付很高的贸易成本(Ganslandt and Markusen 2001)。换言之,发展中国家不可能在两国同时实施产业保护标准的情况下,赢得标准之争。

发展中国家出口市场较为集中,十分依赖其发达贸易伙伴国,在相互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博弈中总是处于弱势。即使就发达国家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某类产品而言,发展中国家具有相对独立性,也会威慑于发达国家的强大经济实力,为了创造良好的出口整体环境,维持与其双边友好的贸易关系。这种弱势地位会随着WTO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要求和多边贸易体制谈判新回合的进展而有所改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冲突将使得“发达国家作为整体,将会在力求保证优势的基础上,适当放松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而个别的发达国家出于相互矛盾的原因,有可能在特定条件、特定问题上较大程度地放松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使得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南北”差异在有所改善的情况下继续“合理”地存在(卜海,2004)。

三、结语

本文是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南北差异的研究。总的看来,在国际贸易的大舞台上,发达国家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使用占主导地位,对该政策工具的运用显得更加游刃有余和长袖善舞。发展中国家更多是发达国家壁垒的实施对象,虽然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多地参与其中,开始建立自己的内生技术性贸易壁垒,但其政策运用和发达国家存在层次差异。差异的形成有主客观双方面的因素。客观上,这种“南北”不对称主要是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技术水平差距和需求层次差异决定的。从供给的角度看,提供某种既定质量产品的成本在国家之间是不同的;从需求的角度看,不同国家的消费者对于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法规的预期也是不同的,因此供给和需求的作用达到平衡时法规和标准也是不同的。主观上看,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弱势地位,使得其行为无法与发达国家行为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发达国家行为的任意性助长了差异的扩大。随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技术水平差距和需求层次差距的缩小,以及发展中国家制衡发达国家力量的增强,“南北”差异会逐步缩小,但不会完全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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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南北”差异_技术性贸易壁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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