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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06 )09—0061—06
上篇:价值哲学
在现代语境中,“价值”这个概念的含义是极其宽泛的。几乎所有为我们人类所赞赏、所希望、所追求、所期待的东西,都可以被纳入价值的范畴。这个被赋予普遍性含义的一般价值概念,主要是在19世纪下半叶至20世纪初,伴随着哲学价值论或价值学研究的兴起,才得以正式形成并逐渐传播开来的。
从思想史上看,在最初的词源学阶段,“价值”主要是指某物的有用性。正如马克思曾经考证过的那样,“value”、“valeur”、“wert ”这些词在词源学上不可能有其他的来源,“它们最初无非是表示物对于人的使用价值,表示物对人有用或使人愉快等等的属性”①。同样,古代希腊语中的“axia”来自形容词“axios”,后者最初也是用来表示某物对于人的有用性,以及关于有用性的衡量或估价。也许因为这个缘故,包括美国《哲学百科全书》、英国《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有关条目的撰稿人在内,许多作者都倾向于“价值”这个词原先是在经济意义上使用的,“‘价值’一词最初的含义是某物的价值,主要指经济上的交换价值”②。当然,这个说法在措词上多少有些问题,因为“对人有用或使人愉快等等的属性”,并不只限于“经济意义上”,而且“某物的价值”也未必“主要指经济上的交换价值”。但有一点似乎可以肯定,即在早期的词源学阶段,“价值”这个词的外延比较狭窄,其内涵大体上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说的效用价值。
从逻辑上说,某物的有用性,总是相对于人的需要及其满足而言的,而对人有用或有益的东西,同时也就是人们所想要、所希望、所珍惜的东西。因此,“价值”一词后来被引申转用于其他非有用性含义的领域,可以说是某种顺理成章的事情。但是,直到19世纪中叶,“价值”主要还只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其他如哲学、伦理学、美学等学科虽然有时也使用“价值”一词,但严格说来并不具有学术概念的性质。因为这些学科在使用“价值”一词时,不但没有明确而具体的定义,而且通常也都作为述语词汇使用,不像在经济学中那样,有着确定的含义和边界。一个颇为有趣的现象是,在英国这样的近代经济学诞生地,由于“价值”作为专门化的经济学概念已经家喻户晓,为了避免与经济学所说的“价值”相混淆,哲学家们往往很少使用“价值”这个术语。他们更愿意采用一种广义的“善”的概念来讨论一般价值问题。而那些最早致力于把“价值”概念引入哲学领域的思想家,例如作为新康德主义价值哲学之思想先驱的H.洛采、A.里敕尔等人,以及后来为建立哲学价值论或一般价值论体系作出重要贡献的A.迈农、C.艾伦菲尔斯、E.冯·哈特曼等人,几乎都是经济学方面的门外汉。也许,只有像他们这样崇尚思辨而远离经济学发展的欧洲大陆思想家,才有可能构想出一种与经济学不同的“价值”概念或“价值论”。
经过几代哲学家前后相继的努力,作为哲学范畴的一般“价值”概念终于确立起来了。它既是对价值现象进行哲学思考和概括的产物,同时又是哲学价值论或价值学理论建构的逻辑起点。从“价值”概念的演变来看,它就像一只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鼓起来的麻袋,许多内容都只是后来才被装进去的。例如,按照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看法,受意志所支配的东西有善恶之分,属于道德思考的领域;不受意志所支配的东西没有善恶之分,不属于道德思考的领域。在这个无所谓善恶的道德中性的领域中,像疾病、贫困、耻辱之类是对人有害的,而像健康、财富、荣誉之类则是对人有益或有用的,亦即它们是有价值的③。这说明,在斯多葛学派那里,“价值”(axia)并不包含道德之“善”(agathon),因为有无价值的问题是不同于道德上的善恶问题的。与道德之“善”的情形相类似,像艺术之“美”、科学之“真”、人格之“尊”,以及与社会制度安排相关的“自由”、“平等”、“正义”等等,长期以来也都不是作为“价值”的类型或子项被讨论的。当然,这些都是人类所赞赏、所追求和期待的,从来没有人会否认它们是有价值的,但说“X 是有价值的”,同时也就意味着“X”本身不是“价值”。例如, 自古以来思想家们就反复强调“正义”的重要性(意义或价值),但好像还不曾有哪位思想家明确地把“正义”理解为隶属于“价值”的种概念。实际上,在当代哲学价值论或价值学研究兴起之前,尽管“价值”一词已被引申转用于其他非有用性含义的领域,但其作为学术概念的含义仍然是比较狭窄的。只是在哲学家们拓宽了“价值”概念的定义域、提出了作为哲学范畴的“价值”概念之后,以上所说的这些内容才被装进了“价值”概念的麻袋里,才开始成为哲学上所说的“价值”的一些具体类型或子项。
一个概念的外延越是宽泛,其内涵也就越稀薄。当什么东西都被称为“价值”的时候,“价值”也就什么都不是了。作为哲学范畴的“价值”概念很难被确切加以定义,对已有的各种定义几乎都有争议,这也许正是个中缘由之一。这个被哲学家们赋予普遍含义的一般价值概念,涵盖了包括经济、社会、政治、法律、道德、教育、科学、艺术、宗教等在内的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但人们在谈论“价值”的时候,实际上所谈论或涉及的,往往是些彼此有别,甚至完全不同的东西。不用说,诸如事物之“用”、道德之“善”、艺术之“美”、科学之“真”、人格之“尊”以及社会的“自由”、“平等”、“正义”等等,之所以都被哲学家们装进了“价值”概念的麻袋里,是因为它们都有某种作为价值的一般共性。可问题在于,除了这种经高度抽象概括而得到的稀薄的共性规定之外,作为价值的不同类型或种类,它们不但有着彼此不同的实质性内容或本质规定,而且还有着彼此不同的衡量或判定标准。这些不同种类的价值是不可相互还原或通约的,它们的存在构成了我们生活于其中的价值世界的多样性。价值世界的这种多样性以及不同种类价值之间的实质性差异,曾是思想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话题。而哲学价值论或价值学的兴起,却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这种多样性及实质性差异,因为它更为关注的是一般价值或价值一般,亦即从不同种类价值抽象而来的稀薄的共性规定。
由此引出的一个问题是,如何看待和评估当代哲学的“价值论转向”。“所谓‘哲学的价值论转向’,指的是价值问题在哲学研究中的突显以及由此所引起的哲学研究视野的根本转换”,或者更简洁地说,也就是价值问题“成为哲学研究的主题”④。不过,这样说还是比较笼统的,需要作进一步的分析。以笔者的理解,19世纪后半叶以来所发生的哲学的“价值论转向”,虽然以对价值问题的高度重视和关注为总体性特征,但具体来看,却包含着几种颇为不同的分支形态。第一种是努力建构哲学价值论或价值学体系,其以作为哲学范畴的“价值”概念为基石,以把经济学常用的“价值论”一词引入哲学领域和“价值学”(Axiology)新名词的出现为标志,以建立对各种价值及价值问题进行统一研究和阐述的一般价值论为目标;第二种是尝试用价值概念改造或重铸传统哲学,其虽然也以作为哲学范畴的“价值”概念为前提,但目的并不是要建立一般价值论,而是要通过引入价值概念、强调价值问题对于哲学研究的重要性,把传统的本体论或知识论哲学改造为“价值哲学”;第三种是更为广泛、更为自觉地重视和研究价值问题。与前两种分支形态不同,它既不想建构关于价值的一般理论或“价值论”,也无意自称或被称为“价值哲学”(在许多哲学家那里,甚至连“价值”这个概念也都很少使用),但他们所致力于研究和阐述的正是价值问题(尽管只是比较专门化的价值问题而不是一般价值问题)。人们经常提到的罗尔斯的正义论研究,可以说是这方面比较典型的例子。总之,在当代哲学的“价值论转向”中,价值问题以不同的方式成为哲学研究的主题,而哲学家们也从不同的视角去研究价值问题,这就形成了不同的分支方向和表现形态。当然,以上三种分支形态的区分只是相对的,它们之间本无泾渭分明的界限。作这样的区分,主要为了更好地审察当代哲学的“价值论转向”。
在以上三种分支形态中,第一种以建立一般价值论为目的,力图为整个价值世界或所有价值问题提供某种统一的理论解释。其宏大目标的确令人赞赏,但达成这一目标的可能性却多少有些令人怀疑。不仅如此,由于以一般价值概念作为其理论建构的逻辑前提和基础,它的主要着眼点是价值一般或价值之为价值的一般共性规定。这种价值一般虽从所有种类价值抽象而来,但却不是其中任何某一种类的价值。或者说,它只是抽象地涵盖了所有种类的价值,而并不具体指向任何某一种类的价值。这就意味着,它回避或“悬置”了价值世界的多样性以及不同种类价值之间的实质性差异问题。因此,尽管一般价值论的构想在刚提出来时,曾经颇有一些影响力和追随者,但后来被边缘化或走向衰落恐怕也是必然的。当代思想家们在思考和研究价值问题时,已经很少有人把这类“一般价值论”当回事。第二种形态以新康德主义“价值哲学”为典型,可以说是那个特定时代的产物。面对当时无论在科学领域还是在哲学领域都普遍盛行的“脱价值化”(即将价值问题逐出科学领域)倾向,新康德主义弗莱堡学派的思想家们在引入“价值”概念的基础上,不但论证了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基本区别,而且提出并开启了一种与实证哲学不同的价值哲学。但值得注意的是,按照W.文德尔班的阐述,所谓“价值哲学”,就是哲学不再像以往那样包罗万象,它在本质上是关于普遍价值的科学;哲学应该、而且只能以价值问题作为自己的研究领域⑤。现在回过头去看,这一特定语境中的“价值哲学”只是个非常专门化的用语,不但有过于狭窄和武断之嫌(例如把非价值问题排除在哲学领域之外),而且除了一般地强调哲学应以价值问题作为研究主题外,它在价值问题的研究方面并无多少值得一提的理论贡献。
虽然这两种分支形态都曾经是当代哲学“价值论转向”的重要标志,但笔者认为,对它们不宜评价过高。相比较而言,倒是第三种分支形态的研究更值得推重。这种研究或以哲学分支学科(例如伦理学、美学等)的形式出现,或作为基础理论蕴涵于其他人文社会研究学科(如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等)内部,或表现为关于价值问题(如“自由”、“平等”、“正义”等)的专题性研究。它虽不能归类于“一般价值论”,亦不属于新康德主义意义上的“价值哲学”,但却是思想史上源远流长的价值哲学研究传统。特别是在当代哲学“价值论转向”的总体背景中,这种对价值问题的重视和研究,不但已广泛渗透到哲学研究的各个领域,而且已越来越成为哲学家们的一种学术自觉。这一点,甚至在科学哲学的发展变迁中也是相当明显的:自T.S.库恩以后,科学哲学已经不那么“纯粹”,它与价值哲学的界限愈来愈模糊了。虽然这种分支形态的关于价值的哲学研究往往采取了不拘一格的多样化形式,它从来没有、也不需要有统一的理论框架或概念体系,但与一般价值论研究相比,这种以专门化或专题化为特色的价值研究,往往更有利于揭示和阐明价值世界的多样性、不同种类价值的实质性规定及其差异。
由此看来,国内哲学界的价值研究似乎在方向和重点上都需要有所调整。以往出版的以价值研究为主题的著作,不但多以“价值论”或“价值哲学”命名,而且在结构或内容安排上也大多是体系性的。比如,先讨论和阐述一般“价值”的概念及相关问题,然后讨论和阐述价值的不同种类或具体类型,而且通常都是以前者为重点,后者只是从属于前者。关于价值问题的专门化或专题化的研究迄今仍然较少。与此相联系,相关研究缺乏个性,许多著作在基本内容上可以说只是大同小异。这种情况不利于价值研究的发展。以建立一般价值论体系为目标的研究,当然也是必要的,但似乎不应成为整个价值研究领域的基本倾向和主流。与其煞费苦心去建构大同小异的一般价值论,还不如对价值问题多做些富有学术个性的专门化的深入研究。
下篇:价值科学
当代哲学“价值论转向”的这三种分支形态虽然彼此间有着较大的差异,但有一点却是共同的,即它们都是以哲学的方式去思考和把握价值问题,都是关于价值的哲学研究,因而都可归类于广义的价值哲学。那么,在关于价值的哲学研究之外,是否有可能存在一种以科学的方式去思考和把握价值问题的价值科学呢?
这个“价值科学的可能性”问题的实质在于:价值能否成为科学研究的对象,或者说,价值能否以科学的方式加以研究。提出这样的问题,读者也许会感到有些突兀,甚至觉得多少有点“荒唐”,因为在思想史上,这个问题不但早已解决,而且其否定性答案几乎是尽人皆知的。不过,笔者仍然觉得,这种否定价值科学之可能性的结论,主要是靠以下两条理由作为支撑的,即“科学所能研究的只是事实而非价值”,以及“价值问题只是哲学问题而非科学问题”。它们相互关联,构成了一道把价值思考排除在科学领域之外的“屏障”。可实际上,这两条理由都是大有商榷余地的。
把科学理解为某种狭义的“事实科学”,认为科学所能研究的只是事实而非价值,可以说是近代经验主义—实证主义科学观的基本主张。而20世纪的新实证主义者甚至走得更远。在他们看来,根本不可能有关于价值的科学知识,价值问题既不是科学的对象,也不是科学所能把握的。那些看上去颇像科学命题的价值判断,实际上只是些仅仅表达情感而没有任何知识论意义的“伪命题”⑥。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主张“脱价值化”的科学观,是靠一个更为基本的前提性设定来支撑的,即否定价值的客观实在性或事实特性。例如,按照休谟的说法,所谓价值(如道德之善恶),只是人们内心的主观情感或情绪,而决非理性所能发现其存在的客观事实⑦。他所提出的这一把价值排除在“事实”之外的思想,后来被各种形式的实证主义所继承或推广,并逐渐演变为一种既通俗又典型的说法,即“事实代表着客观性,价值意味着主观性”⑧。的确,对于那些坚持价值在本质上是主观的、并将其排除在“事实”之外的思想家来说,得出科学只研究事实而不研究价值的结论,可以说是合乎逻辑或顺理成章的事情。但问题在于,这个否定价值之客观实在性的前提性设定,并不具有可普遍化的公理意义,充其量只是代表了经验主义—实证主义的立场。在科学是否以及能否研究价值的问题上,我们没有必要朝着这个方向“一条路走到黑”。
实际上,在经验主义—实证主义的传统之外,拒绝把价值理解为主观经验或主体情感的思想家,不但历来就有,而且不在少数。他们更愿意相信价值本身也是客观的,或属于客观实在的世界。这方面有许多思想资源值得我们重视和开掘。在国内学术界,李德顺教授提出了“价值事实”的概念,并就价值作为一种“主体性事实”作了详细的论证和阐述⑨。国外学者也提出过“规范性事实”的概念。借用皮亚杰的话来说,这一概念意味着把涉及价值问题或应然问题的规范作为事实来研究,因而在那些属于规范学科的领域中是“具有普遍意义”的⑩。以价值本身的客观存在及其事实特性为根据,把价值理解为某种特殊类型的“事实”,这一方法论思路已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接受。单纯从逻辑上来分析,只要承认价值的客观实在性或事实特性,即把价值纳入“事实”概念的定义域,也就没有理由继续把价值问题排除在科学研究领域之外,所谓科学的“脱价值化”也就失去了依凭。当然,实际情形要复杂得多。知识历来被区分为两种基本形态,即所谓“哲学的”与“科学的”,因而严格说来,关于价值的哲学知识,还不是关于价值的科学知识。即使承认或肯定了价值知识的可能性,也还不足以论证价值科学的可能性,因为关于价值能否被人类理性所认识和把握的问题,是可以从哲学上来解答的;而关于价值能否被科学理性所认识和把握的问题,则只能由科学本身来解答。
我们不能不承认,价值问题历来属于所谓“哲学问题”,以往关于价值问题的思考和探讨,一般都是立足于哲学层面而非科学的层面。这的确是一个事实,但如果由此作出判断,说价值问题只是哲学问题,只能以哲学的方式去思考和把握,却未免有些经不起推敲。从思想史上看,哲学曾经是包罗万象的学问,曾经是我们人类理性智慧据以把握世界的主要方式。只是随着近代科学的兴起以及科学从哲学中逐渐分离独立出来,才产生了所谓“哲学”与“科学”的分野,原来的许多“哲学问题”,才相继转变为后来的“科学问题”。由此看来,在哲学问题与科学问题之间,并不存在固定不变的界限。哲学与科学的分野,主要不在于研究对象而在于思维方式及研究方法,即它们用以把握世界的方式及方法是不一样的。问题本身无所谓“哲学的”还是“科学的”。某一方面的问题,当人们以思辨的、形而上的方式去思考和把握时,它就是哲学问题;当人们以实证的、形而下的方式去思考和把握时,它就属于科学问题(11)。虽然价值问题长期以来主要是个哲学问题,关于价值的科学思考和研究迄今尚未真正发展起来,但这并不意味着价值问题只是个哲学问题,或者只能作为哲学问题被研究和讨论。至少从理论上来分析,哲学的传统领地并非神圣不可侵犯,科学的研究和探索是没有禁区的。价值问题也像其他许多问题一样,是可以由“哲学问题”转变为“科学问题”而成为科学思考和研究的对象的。
当然,这种转变往往取决于多种因素,尤其是取决于作为研究对象的问题本身的复杂性程度,以及科学研究方法本身的多样化及其发展。正如大家所熟悉的那样,早在17世纪上半叶,在被后人称为“近代科学之父”的伽利略那里,自然科学在“脱哲学化”或科学化方面就已经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而人文社会科学从哲学中分离独立出来的过程,却是在进入19世纪中叶以后才真正开始的,不但起步时间比自然科学晚了两个多世纪,而且其实际进展也远不如自然科学那样顺利。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文社会世界的问题要比自然世界的问题复杂得多。在自然研究的领域,与天体力学、物理学等学科相比,研究对象相对比较复杂一些的化学、生物学等学科也是晚些时候才发展起来的。在人文社会研究的领域,更是形成了所谓“humanities”与“social science”的界分,只有部分学科如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人类学等,被人们冠以“科学(science)”之名或称为科学。即便如此, 这些学科的科学性质也还是经常受到质疑,就连它们当中被公认为科学化程度最高的经济学也不例外,关于“经济学是不是一门科学”的争论至今未曾了结(12)。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离不开对人的存在、本性及其意义的本体论追问,离不开对人的生命、生活及其命运的终极关怀。而诸如此类的问题往往都是极为复杂的,虽然其形而下的经验现实的方面,有可能借助于科学思考来把握,但其形而上的超经验的方面,却是科学无能为力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像人文社会世界的其他许多问题一样,价值问题因其自身所固有的形而上的或超经验的性质和特点,是不可能被完全转变为“科学问题”的,它过去是、以后也仍然是哲学所要思考和研究的对象。但笔者想特别指出的是,价值并不是某种只存在于“彼岸世界”的纯粹抽象的超验实在或本体,任何价值都产生、存在并呈现于以人类感性实践活动为基础的“此岸世界”。由于价值问题总是包含着这种形而下、经验现实的内容或方面,随着当代科学研究方法的多样化及其发展,它是可以被局部转换为“科学问题”加以研究和探讨的。
关于价值的哲学研究不但有着悠久的传统,而且一直是价值研究领域的基本倾向和主流,而关于价值的科学研究至今尚未发育起来,甚至连价值科学的可能性也都尚未被人们所承认。在这样的背景下,与“价值问题”联系在一起的,仿佛只是主观性、不确定性等等,当人们说“那是个价值问题”时,言下之意也就相当于,那是一个无法客观地加以判断的问题,或者,那是一个无法以科学方式加以讨论的问题。价值科学的可能性问题,首先取决于价值是否具有客观性、确定性或可检验性。这种客观性、确定性或可检验性,既是科学研究与科学方法论的一般要求,同时也是关于价值的思考和研究能否成为科学的关键。从某种意义上说,任何价值都有其主观性和确定性,因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在这种主观性和不确定性的背后,是否仍然存在着客观性和确定性。的确,人们可以轻而易举地罗列出一大堆因人而异的实例,以证明价值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但我们不妨追问一下,这个世界关于好坏、善恶、美丑等等,是否就完全没有客观标准了呢?恐怕没有人敢下这样的断语,因为,如果真的完全没有了客观标准,那么,在一个纯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世界,人们之间根本就不可能有效地讨论价值问题,更不可能有基于相同或相似价值目标的实践合作。这种理论态度与实践合作已足以说明,人们在价值问题上还是有某种客观标准的。
当然,与自然世界或自然现象的客观性不同,价值作为人文社会现象,其客观性总是与主观性纠缠在一起的。离开了人的主体性存在、自主活动、自由意志、情感倾向、理想信念等等,也就无所谓价值和价值问题。实际上,人文社会世界的任何现象或事物,都不是纯粹客观的,都必然或多或少地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但这并不影响它们成为具有客观实在性或事实特性的科学研究对象,这是早已由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人类学等社会科学所证明了的。在这个世界上,恐怕没有什么现象会比心理现象主观性更强了。而近代以来心理科学的发展表明,即使是主观性极强的心理现象,也是可以作为具有客观性的心理事实来研究的。张三自己头脑里想什么、怎么想,比如他是否有意隐瞒什么抑或撒谎等等,的确是他“主观的”心理活动,但对于研究者李四来说,张三的心理活动就成了他所要研究的“客观的”心理事实。科学研究的客观性原则,主要是从研究主体与研究对象之间的特定关系来定义的。某一现象是否具有科学认识论意义上的客观性,主要取决于该现象对研究主体来说是否具有对象性和外在性。虽然价值的产生或起源、价值本身的构成、关于价值的评价判断以及这种评价判断所依据的标准等,都不同程度地渗入了主观性,但当价值或价值评价被作为科学研究的对象时,它们仍然具有着不以研究主体主观意识为转移的客观实在性或事实特性,因而是可以用科学的语言和方式进行描述、解释或阐述的。正是因为这个缘故,甚至连那些对规范性价值科学持怀疑态度的所谓“科学哲学家”也不得不承认,一门描述性或解释性的价值科学是可能的(13)。
从以上的阐述和分析中,可以概括出两个命题:(1)价值决不是只存在于“主观世界”的纯粹主观的主体内心情感或情绪,或者说,价值本身是客观世界的实际存在,具有客观实在性;(2)价值决不是某种只存在于“彼岸世界”的纯粹抽象的超验实在或本体,或者说,价值本身是现实世界的经验性存在,具有经验现实性。这是笔者关于价值的两个基本判断,同时也是笔者据以论证价值科学之可能性的两条基本论据。具体地说,由命题(1),可以合乎逻辑地导出价值知识之可能性,即价值具有客观实在性或事实特性,可以被理性所认识和把握;由命题(2),可合乎逻辑地导出价值科学之可能性,即价值及其存在具有经验现实性,可以被科学理性所认识和把握。自休谟以来及至近现代实证论者,总的倾向是否定价值知识的可能性,即强调价值判断只是主体情感或情绪的表达而没有认知意义。如果说,命题(1)及其推论,意味着摈弃这种片面的“非认知主义”立场的话,那么,命题(2)及其推论,则主要针对更为广泛的“哲学认知主义”。这种“哲学认知主义”的特点是,它一方面承认价值知识的可能性,即承认价值是可以被理性所认知或把握的,但另一方面又坚持价值问题只是哲学问题而非科学问题,即坚持价值只能依靠哲学理性而非科学理性去认知或把握,这实际上是否定了关于价值的科学知识以及价值科学的可能性。笔者的基本主张是,价值问题既是哲学问题同时也是科学问题,光有关于价值的形而上的哲学层面的研究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有关于价值的形而下的科学层面的研究。这两种研究作为人类理性智慧把握价值问题的不同方式,各有其适用范围和用武之地。“价值哲学”与“价值科学”的齐头并进以及它们之间的彼此互补,将是价值研究真正走向成熟的标志。
注释: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Ⅱ,第32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
②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之“价值学(axiology)”条目,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
③ 参见山下正男:《价值研究的历史》,岩波讲座《哲学》第Ⅸ卷《价值》,第26—27页,东京,岩波书店,1968。
④ 冯平:《哲学的价值论转向和价值哲学理念的重建》,见《价值之思》,第4—6页,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
⑤ W.文德尔班:《哲学史教程》,第92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
⑥ A.J.艾耶尔:《语言、真理与逻辑》,第六章,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
⑦ D.休谟:《人性论》,第508—50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⑧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之“价值学(axiology)”条目。
⑨ 李德顺:《价值论——一种主体性的研究》,第六章,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
⑩(11) J.皮亚杰:《人文科学认识论》,第6—7、50—51页,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
(12) A.S.艾克纳主编:《经济学为什么还不是一门科学》,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该书出版于1983年,论文作者大多数为经济学家(少数是哲学家或数学家),全书的基本主题是:经济学目前还没有真正成为一门科学。
(13) M.W.瓦托夫斯基:《科学思想的概念基础》,第537—541页,北京,求实出版社,1989。
[同行专家点评]价值能否成为科学研究的对象,能否以科学的方式加以研究?这一问题的提出对于改变我们研究的思维方向,突破目前价值论研究无实质性进展的僵局,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这仅是一个开头,需要研究的问题和需要澄清的想法还很多。比如:哲学研究价值问题是否只能有形而上的层面?如果哲学在对价值的研究中采用了科学的方法(如约翰·杜威所竭力主张的),是否就变成了价值科学?“价值作为科学的研究对象”是何含义?如何界定科学?经济学算科学吗?经济学没有研究价值吗?另外,“研究价值”的含义究竟是什么?价值的哪些问题是需要价值科学研究的,而哪些问题是需要价值哲学研究的?为什么需要做这样的区分?但有一点,我非常赞同作者的观点:必须打破在概念层面、形而上层面研究价值问题的僵局,必须打破学科间原有的界限,必须将价值问题作为人类生活中的一个实际的、活生生的现实问题来进行研究。
(点评人:冯平,复旦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