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惠[1]2016年在《论伦敦劳合社保险经纪人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文中提出英国是世界上的保险核心,其保险市场及保险经纪市场非常发达,其保险经纪制度也借由自身保险所处中心地位而一直影响着世界各国保险经纪制度的构建和发展。其中,伦敦劳合社保险市场就是英国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它的诞生到后续发展,都彰显着它独具特色的一面。伦敦劳合社秉承着它所特有的市场架构、运营方式、监督机制于国际保险市场上占据着一席之地,并经过叁百年的积淀逐渐衍生了很多属于自己的特质。保险经纪人以保护投保人权益为出发点,当做中间人在承保人和投保人之间为他们签订保单努力,在事成之后获取合法酬劳的机构。我国有着广阔的保险市场,成为险业大国是基础,险业强国才是最终目的。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发展就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必然,随着市场条件、法律基础、国际环境等条件的发展,我国的保险经纪人制度也应该大力发展起来。当然,我国的保险经纪制度还存在一些发展不足、专业度不够等问题,虽然中国对英国海上保险经纪制度一直有所借鉴并且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但似乎遗漏了劳合社经纪制度中一些值得注意的方面。本论文谨依个人浅见,试对英国海上保险经纪制度进行研究,并特别针对其中一些值得中国借鉴的方面进行分析,从而对完善中国海上保险经纪制度提出建议。因此,本文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研究:1.绪论。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2.以劳合社保险经纪人的由来展开,对劳合社及其经纪人机构有一个简单的介绍,让读者能够初步认识。3.从劳合社保险经纪人制度方面进行详细分析,其中包括各种参与者法律关系的评析、分析保险经纪人的价值和劳合社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希望能够让读者对其有一个详细的认识。4.主要是关于中国保险经纪人制度产生与成长,并分析了目前中国的整体情况和不足之处。5.给出了我的一些建议,希望能够使我们国家的保险经纪人制度更加地完备。6.结论与展望。总结研究的成果,并对其中研究中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以期以后更加努力改进。也对我国的保险经纪人制度有一些展望。
张亚军[2]2006年在《论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文中指出一个完整的保险市场体系,其主体由保险人、投保人和保险中介人叁方构成,保险中介人包括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对提高保险的经营效率,平衡保险各方当事人的交易过程中的不对称性,促进保险市场的良序发展,传播保险文化、加快保险市场的深度开发和保险产品以及经营方式的创新等方面起着很大的作用。在英、美等保险业发达的国家中,保险经纪人在保险中介市场上扮演着重要角色。而当前我国的保险中介市场主要还是保险代理人市场,保险经纪人市场尚处于初步发育阶段,保险经纪人并未尽到其应有的作用。本文从探讨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入手,辩析保险中介市场上其他中介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异同,指出当前我国保险经纪人在法律地位上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结合英美日等国家和地区有关保险经纪人制度,提出适合于我国保险经纪人发展制度。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保险经纪人的概述。从简要介绍保险业概况入手,进而介绍保险经纪业,从保险经纪人的起源、发展、作用分类入手,阐述保险经纪人在保险市场中的法律地位、特征和作用。第二部分重点探讨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从经纪人的定位入手,通过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对经纪人的定位,进而分析保险经纪人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从而提出自己的观点,即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受托人,并以此为观点阐述保险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叁部分通过对其他保险中介市场的主体与保险经纪人的比较,从而明确各保险中介市场中的主体所处的地位及主要的职责。在此基础上突出保险人在各保险中介市场主体中的地位。第四部分指出当前我国保险经纪人在保险市场中其法律地位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而提出对这些问题如何处理,建议建立统一的保险中介法律制度。
罗烨[3]2009年在《劳合社保险经纪人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是一个航运大国,随着海上贸易日益的频繁,海上保险业迅猛发展。我国海上保险市场上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海上保险市场的发展壮大,以及我国海上保险市场对外资保险市场的开放,这些为我国发展海上保险经纪人市场创造了客观条件。但是我国的海上保险经纪人起步晚,制度还不完善。本文在立足于我国国情,通过考察世界上最古老的海上保险经纪人制度——劳合社保险经纪人制度,借鉴其优良经验,对健全我国的海上保险经纪人制度提出了笔者的建议,意见之浅陋,仅以表明笔者之思考。本文正文共分叁个部分:第1章从劳合社保险经纪人的定义入手,追溯劳合社保险经纪人的起源和发展现状。力求使读者全面了解劳合社保险经纪人。第2章重点对劳合社保险经纪人制度进行了评价。本章对劳合社保险经纪人产生的作用以及劳合社保险经纪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目前各界对完善劳合社保险经纪人制度做出的努力进行了总结。第3章分叁部分讨论了我国海上保险经纪人制度。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海上保险经纪人的发展历程。第二部分在分析了我国海上保险经纪人存在的作用后,重点分析目前我国海上保险经纪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第叁部分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劳合社保险经纪人制度,对完善我国海上保险经纪人制度提出了建议。
林江[4]2007年在《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论文将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在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才刚刚起步,很多方面都借鉴了西方国家的成熟经验,因此要想深入探讨我国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的建设,就一定要在国际背景下去研究。笔者力图结合英美等保险经纪发达国家有关保险经纪人制度的法律和判例,借鉴其先进和成熟的经验,基于我国《保险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我国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进行较综合的分析研究,阐明自己的认识和理解,并试提出完善我国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和构想。全文分为叁章。第一章从经纪人的概念入手,追溯保险经纪人的起源和发展历程,并结合现实探讨我国建立保险经纪制度的必要性。目的在于加深对保险经纪人基本概念以及文章写作背景的了解。同时还对我国保险经纪制度与其他国家保险经纪制度的异同进行了比较研究。第二章简要介绍了实践中存在的两种保险经纪合同,探讨了保险经纪合同的相关法律关系以及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分析了我国保险经纪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对策建议。第叁章分叁部分讨论了保险经纪人监管的问题。第一部分对不同国家的保险经纪人监管制度进行比较,我国保险经纪人监管的实践可以借鉴其精华。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保险经纪人监管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现状,第叁部分对我于我国保险经纪人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立法建议。本文研究的意图在于通过对保险经纪人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来构建系统的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并对我国相关立法提出建议。
张虹[5]2003年在《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十六世纪后半期伴随着海上保险的发展,保险经纪人制度最先在英国建立。此后,随着保险业在世界其它地区的发展,保险经纪人制度也逐渐由英国扩散到欧洲、美洲、澳洲及东南亚等各个地区,目前这一制度已成为国际保险市场上一种重要的保险中介制度。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的经济和保险事业都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对保险经纪人的需求日益增多,保险经纪业迅速发展,保险经纪人制度逐步形成,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法律形式正式确立了保险经纪人制度。中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建立对促进保险经济关系的形成,完善保险市场结构,提高保险业的经营效率,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中国的保险经纪人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问题,困扰着保险业的发展。 本文选择中国保险经纪人制度这一既具有理论性又具有现实性的课题,运用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从新制度经济学、信息经济学的角度,论述了有关保险经纪人制度的理论基础,揭示了保险经纪人制度建立的背景和市场功能;根据制度的可移植理论,对英国、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保险经纪人制度进行了研究,并通过分析,总结出可供我国借鉴的一些成功经验;回顾了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变迁过程,对现行制度的实施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和评价,探讨了完善与发展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对于形成我国保险市场的良性运行机制,发掘我国保险市场的潜力,促进我国保险市场与国际保险市场的接轨所具有的现实意义;最后从明确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发展目标、完善保险经纪人的组织形式、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实施机制以及外部环境的改善等方面,对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出了设想。
徐剑锋[6]2000年在《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根据我国《保险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英美德等保险经纪业发达国家的有关保险经纪人制度的法律和判例,探讨了我国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 全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为保险经纪人概述,简要介绍了保险经纪人的定义、分类、起源、发展、作用及其业务运作,为后文具体论述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作一宏观上的介绍和铺垫。 第二章为本文主要内容,主要从私法的角度论述了我国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与投保人、保险人间的关系、民事法律责任等。该部分阐明了我国《保险法》对保险经纪人的定义的内涵外延;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不同视角对我国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作了探究,得出如下结论:一般而言,在我国,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受托人,其与投保人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但也不排除根据具体的委托事项,其仅为投保人的居间人或代理人(均为受托人的下位概念)的情况。以此为基础,进一步论述了保险经纪人与投保人间委托合同的特征、保险经纪人的权利义务、赔偿责任、过错的认定标准、赔偿的范围等等。此外,还论述了较为特殊的双重代理、保险经纪人侵权责任等问题。本章还论述了保险经纪人仅受托作为保险咨询人时的特殊权利义务。鉴于海上保险历史上造成的某些特殊性,及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对全世界的巨大影响,本章还介绍了该法中对(海上)保险经纪人的一些特殊规定。 第叁章则论述了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共分两节。第一节是对保险经纪人监管的概要介绍,主要介绍了为什么监管、监管的模式有哪些、监管的历史及现状,包括各国目前对保险经纪人监管制度的简要介绍。第二节论述我国的保险经纪人监管制度,是本章的主要内容。该部分阐述了我国对保险经纪人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监管主体及机构、监管原则、监管方法,然后结合《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条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规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作了阐释,从资格管理、主体管理、执业管理、财务管理四个方面论述了保险经纪人监管的具体规则。 在上述论述中,本文还就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保险经纪人的规定的若干明显不完善之处,结合国外的有关立法例,提出了修正建议,如立法上应明确赋予保险经纪人以保单留置权;应将《保险法》125条保险经纪人的赔偿责任的对象扩及于保险合同受益人,以维护受益人权益。 最后一章则表达了笔者个人对目前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及发展的一点浅鄙想法。
申曙光, 王少菁[7]2001年在《论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文中研究指明在英美等保险业发达的国家;经纪人在保险中介市场上扮演着重要角色。而在我国.目前的保险中介市场主要还是一种代理人市场;经纪人市场尚处于初步发育阶段。相对于代理人制度来说;保险经纪制度的发展相当滞后。本文通过对中国保险市场上经纪人方面存在的问题、保险经纪人发展滞后的因素等方面的分析;讨论建立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根据中国保险业与整个金融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借鉴发达国家保险经纪人制度发展中的经验;提出在中国建立保险经纪人制度的总体框架。
林辉[8]2005年在《保险经纪人制度之法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00 年 6 月,随着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在北京的正式开业,我国保险改革发展史又增添了崭新的一页——保险经纪公司首次以合法的身份进入保险领域,作为保险主体之一参与保险商业活动。5 年来,保险经纪已潜移默化地深入到人们的社会生活之中,并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和接受。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如何建立和完善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不但受到法学界而且受到保险界的广泛关注。近几年,虽然在保险经纪人立法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法律实践都不能满足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因此,本文的论点是:中国的保险经纪人业务发展潜力巨大,但是相关法律法规还须不断完善。在文章中,笔者力图从分析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入手,借鉴其先进和成熟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进行较综合的分析研究,阐明自己的认识和理解,并试提出完善我国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和构想,以期和保险理论界、法学界共同交流和探讨,为完善我国保险经纪法律制度提供一些参考资料和参考意见,这也是我写这篇论文的更深一层的目的。本论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概述保险经纪人的起源和发展历史,其中分中外两部分展开。从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国外保险经纪人制度的整个发展过程。在发达国家,保险经纪历史悠久,已有几百年的时间,而且家喻户晓,普及广泛;此外,我们也认识到保险经纪的出现不是偶然的,它是伴随着海上保险发展而来的,是市场需求的产物。第二部分主要是就保险经纪人的概念、种类和作用进行了分析评价。在国外,保险经纪人早已为大众所知,但在我国它还是一个新的行业,人们对它还很陌生,对它的概念、种类和作用的认识还很模糊,因此,有必要对它们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第叁部分着重阐述保险经纪人的主要法律关系和特征。这里主要涉及的是保险经纪人作为中介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业主管部门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以及和另一保险中介人——保险代理人比较所反映出的法律特征。第四部分指出保险经纪人是通过几种特定的合同形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的,从而也引伸出由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还就保险经纪人的权利与义
王宏娟[9]2004年在《有关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论文将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基于我国《保险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英美等保险经纪发达国家有关保险经纪人制度的法律和判例,探讨了我国的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 全文分为四章。 第一章从经纪人的概念入手,追溯保险经纪人的起源和发展历程,并结合现实探讨我国建立保险经纪制度的必要性。目的在于加深对保险经纪人基本概念以及文章写作背景的了解。同时还对我国保险经纪制度与其他国家保险经纪制度的异同进行了比较研究。 第二章为本文主体,探讨了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英美法系国家认为保险经纪人是被保险人的代理人,除了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规范,保险经纪人也受《代理法》的规范。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对保险经纪人还有特殊规定,与大陆法系的规定有所不同。我国属大陆法系国家,笔者认为保险经纪人在我国是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的受托人。本章以此为基点展开论述。此外,还论述了较为特殊的双重代理、再保险经纪人等有关问题。 第叁章简要介绍了实践中存在的两种保险经纪合同。保险经纪人开展业务时,其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通过签订保险经纪合同来约定,保险经纪合同的种类不同,其法律特征也就有所区别。本章使用了很大篇幅来阐述保险经纪人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以及承担责任的性质等问题。 第四章分四节讨论了保险经纪人监管的问题。第一节对不同国家的保险经纪监管制度进行比较,我国保险经纪监管的实践可以借鉴其精华。第二节分析了我国保险经纪监管的法律依据,着重讨论如何完善《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并提出了立法建议。第叁节对于监管原则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第四节阐述保险经纪人的刑事及行政责任。 本文研究的意图在于通过对保险经纪人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来构建系统的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并对我国相关立法提出修改建议。这些建议散见在各章节和结论中。
邹益谦[10]2011年在《中英保险经纪人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保险经纪人在市场上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保险市场的迅猛发展以及我国保险经纪相关法律和制度的不断完善,为我国保险经纪人的成长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其中凸显的问题也亟需解决,包括法律地位不明确、缺少自律组织、相关法律制度滞后。因此,我们在重视其发展的同时,有必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保险经纪人制度进行继续完善。根据这一思路,本文从比较的视角出发,立足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保险法》以及《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相关法律,并借鉴英国的优良传统制度,希望为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继续完善提供参考建议。本文共分为六章:第1章主要对英国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历史发展与现状以及本质进行论述。第2章主要介绍了英国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制度。深入探讨了英国保险经纪人监管机构的历史发展、现存监管机构的组织模式以及监管法律的相关规定。第3章主要论述了英国保险经纪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通过保险经纪人在合同不同阶段所处的地位来分析其主要的权利义务。第4章论述了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相关规定,包括保险经纪人概述、保险经纪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监管制度。最后分析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存在的缺陷。第5章针对第4章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结合对英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评价,提出完善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建议,包括重新定位保险经纪人的地位、构建国家与自律组织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分析我国是否应引进保险经纪人对保单的留置权。第6章为结论。
参考文献:
[1]. 论伦敦劳合社保险经纪人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D]. 王文惠. 北方工业大学. 2016
[2]. 论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D]. 张亚军. 苏州大学. 2006
[3]. 劳合社保险经纪人制度研究[D]. 罗烨. 大连海事大学. 2009
[4]. 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研究[D]. 林江. 大连海事大学. 2007
[5]. 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研究[D]. 张虹. 湖南大学. 2003
[6]. 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研究[D]. 徐剑锋. 上海海运学院. 2000
[7]. 论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建立与发展[J]. 申曙光, 王少菁. 社会科学家. 2001
[8]. 保险经纪人制度之法律研究[D]. 林辉.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9]. 有关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的研究[D]. 王宏娟. 上海海事大学. 2004
[10]. 中英保险经纪人制度比较研究[D]. 邹益谦. 大连海事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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