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主政治建设_政治论文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主政治建设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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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发展中的一个重大课题。我们党乃至整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在这方面都曾经有过深刻的经验教训。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专制历史、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东方大国来说,民主政治的建设,尤其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这正是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所致力于探索解决并正在进行着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兴利除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若干矛盾或关系,对如何按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建设民主政治作出粗略的说明。

一、民主政治自身的矛盾:国体与政体

民主对于社会主义来说,是须臾不可分开的东西。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天经地义。但是,实践中的社会主义却长期忽视民主政治建设。没有切实建设民主政治,是我国社会主义发展中的主要历史教训之一。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观念上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一建立就已经具有了高度的民主,则是一个重要的思想认识原因。因此,为了切实建设民主政治,需要对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的民主政治本身有一个全面的分析。

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可以区分为国体和政体两个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方面,或者说,国体的民主和政体的民主。所谓国体,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是指由哪个或哪些阶级当家作主实行统治,对哪个或哪些阶级实行专政。所谓政体,即政权构成的形式,也就是享有民主的阶级如何来实现其民主。因此,国体意义上的民主,是指民主的阶级实质,或者说性质、类型,可以说是相对于专政的民主;政体意义上的民主,是指统治阶级内部的民主制度,可以说是相对于专制的民主。专政与专制具有不同的含义。专政是对被统治阶级而言的,而专制与否则主要是就统治阶级内部而言的。在统治阶级内部,如果成员之间并不是平等的,个人或少数人具有管理国家的绝对权力,就是专制政体,如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如果承认统治阶级内部成员享有直接或间接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有保证这个阶级中多数人实行统治的制度形式,就是民主政体,如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度。

社会主义民主在国体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是占社会绝大多数人的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当家作主,享有民主权利,只对占社会少数人的敌对阶级和敌对分子实行专政。作为国体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是在否定资产阶级统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这种民主,是资产阶级民主所无法比拟的。但是在政体方面,资产阶级确立民主制度已有几百年的历史,在民主参与、监督、权力制衡等方面,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实现了资产阶级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因此,资产阶级民主在其性质和形式之间,可以说实现了较好的统一。相反,社会主义民主在政体方面,由于其历程尚短和缺乏建设经验,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实现其主人地位和主人权利的具体形式、具体制度尚不完备。这就是说,社会主义民主虽然在国体上已经确立了最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在政体方面还没有形成一套充分体现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制度,政体的具体制度同国体还有不相适应的一面。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身在相当长时期内存在的一个矛盾,也就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与形式之间、原则同实际之间的矛盾。

这种矛盾具体到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更有自己的特殊情况。中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的国家。进入近代后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迟到的资产阶级革命不彻底,中国没有经历资本主义的独立发展阶段;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只在局部范围存在过共产党领导的民主政权,新民主主义的发展阶段又极为短暂。所以,整个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是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1〕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在民主的实践方面作得不够,并且犯过错误。我们“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2〕这就使我国的民主政治在性质和形式、原则与实际之间的矛盾不仅存在,而且尤为突出。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政治所展示的内在矛盾表明: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确立,为充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把民主推向新的历史高度开辟了道路;但在民主的政体意义上,迄今为止,还不能说社会主义民主比资产阶级民主更切实、更完备、发展程度更高,高度民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逐步地实现的目标。邓小平把“在政治上创造比资本主义民主更高更切实的民主”,作为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要实现的要求提出来,〔3〕正是在政体意义上说的,是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的。他在国体意义上讲民主时,总是鲜明地指出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共同享受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同资产阶级民主有着根本的原则区别。与此同时,在政体方面,邓小平又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尖锐地指出了党和国家现行制度中存在的种种弊端,诸如官僚主义、权力过分集中、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特权现象、封建主义残余等等。

指明社会主义民主就其政体方面或具体制度上的不完备,对于民主政治建设有重要意义。在国际社会主义运动中,出现过斯大林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事件。毛泽东指出这种情况在英、法、美等法治国家不可能发生。不幸的是,他在晚年却犯了类似性质错误。我们在1954年制定了一部好的宪法,1956年通过了一个好的党章,为什么会发生“文化大革命”这样的内乱、且达10年之久,甚至出现林彪、“四人帮”以无产阶级专政名义对人民实行封建法西斯专政呢?这难道还不令人深思吗?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可以在革命胜利后很快建立起来,但并非一建立起来就自然而然地具有了高度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社会和企事业的权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必须要有相应具体制度来保证和体现,否则就会有名无实,甚至变质,而具体制度是需要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建设才能形成和完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围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切实进行政体方面民主的建设,建立和健全具体的民主制度,使政体同国体不相适应的矛盾逐步得到解决。从而,使政体更好地体现国体,更好地保障和巩固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在国家生活中的统治地位。这一矛盾的解决过程,也就是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化的过程,创造出比资本主义国家更高更切实的民主的过程。

解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政治自身的矛盾,需要从多方面进行。改革政治体制,在其中占有突出地位。

所谓“政治体制”,一般是指实行国家政治统治、决策和管理的体系与制度。我们在这里讲的政治体制,是指在既定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范围内的具体政治形式、具体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领导制度、组织形式、工作方式及其体现的政治权力的配置等等。我国的政治体制是脱胎于革命战争年代而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基本确立的。它的明显特点.是强调权力的集中而忽视权力的合理配置,突出国家的阶级职能而忽视国家的管理职能。这种体制是同当时急风暴雨式的阶级斗争、大规模的群众运动和指令性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它作为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虽然起过重要的历史作用.但它本身存在权力过分集中等种种弊端,特别当国内主要矛盾发生根本变化而转入全面建设以后,其不适应性就更加明显地暴露出来。

我国原有的政治体制,其主要弊端是权力过分集中,或者说是一种权力过分集中的政治体制。邓小平在分析权力过分集中的危害时指出:“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入手里,多数办事的人无权决定,少数有权的人负担过重,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必然要损害各级党和政府的民主生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个人分工负责制等等。”〔4〕这就深刻揭示了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要害所在。在权力过分集中的体制下,必然造成在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严重地缺少党员、人民的参与和党员、人民的监督,从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原则缺少程序化、法律化的有力保障,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都难以充分实现。由于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主要靠人的因素而不是法制的因素,必然忽视制度和法律的建设,已有的制度和法律没有应有的权威,官僚主义以及个人专断、家长制、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也就难以避免,从而造成权力滥用而不受制约、决策错误又不易纠正和工作的低效率。显然,这种政治体制难以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不能适应和平条件下进行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因此,必须对权力过分集中的政治体制进行改革。要通过改革,革除各种弊端,建构反映人民民主本性和要求的政治体制,使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得到完善和发展。

揭示出政治体制中妨碍社会主义民主得以充分实现的弊端,找到了改革政治体制这样一条基本途径,以逐步解决民主政治自身政体同国体不相适应的矛盾,这是我们党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取得的重大进展。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兴利除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是我们的特点和优势。我们进行改革,决不能丢掉这些特点和优势,而正是要通过各方面的制度建设使其进一步完善起来,优势得到发扬。在改革中,要把民主建设同法制建设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步一步走向制度化、法律化。人民的民主权利,公民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民主结构、民主形式以及在各方面的民主生活、民主程序,要用系统而严密的制度和法律来体现和保障。应兴应革的事情,要尽可能用法律或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形成政治生活的新规范。通过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使国家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民主和专政的各个环节,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政治体制改革要吸取外国包括西方国家的有益经验,但决不能照抄照搬。东方政治不同于西方政治,中国的民主化道路会有由自己的国情所决定的独特方式。

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起步以来,经过努力,已经使长期沿袭的政治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应当看到,这种变化毕竟还是有限的,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是需要经过长期努力才能实现的。政治体制改革要继续不断推进。

二、民主政治同外部条件的关系:紧迫性与长期性

民主政治并不是孤立存在的。研究民主政治建设问题,需要认识它的外部条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历史条件,使这一阶段民主政治的建设具有特殊的矛盾。

一方面,我国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在政治上当家作主,是以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所必然要求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因此,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的政治本质。民主同社会主义密不可分,同样也同社会主义现代化密不可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政治保证和重要内容。“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5〕但是,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由于不仅封建专制历史久远,而且没有经过资本主义发展阶段,建国后又长期忽视民主法制的建设,因而同与社会主义民主相去甚远的封建专制主义影响很深。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特殊的紧迫性。

另一方面,又正因为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高度民主所必需的一系列经济文化条件很不充分,民主政治的发展不能不受到这些因素的制约。

(一)生产力和市场经济不发达是制约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因素。近代意义上的民主政治是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因为正是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平等竞争原则,从根本上否定了专制和特权,冲刷着血缘、门第、地域、民族之间的差异,推动政治平等的产生和完善。我们的社会主义由于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落后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必须经历一个很长的初级阶段,去实现别的许多国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实现的生产的商品化、社会化、现代化。经过40多年的建设,虽然国民经济有了巨大增长,但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仍居于世界后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建立过程中,自然经济和半自然经济占相当比重,商品经济和市场体系很不发达,生产的社会化程度低。

(二)文化知识水平低是影响民主政治发展程度的又一制约因素。文化水平的高低与民主实现的程度往往成正比。没有必要文化知识的人,必然限制自身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能力,从而影响整个民主政治的建设。我国的经济落后,限制了教育的发展,至今还有庞大的文盲半文盲人群。我国到1995年底基本实现9年义务教育的县市不到全国县市总数的一半,人口覆盖率仅接近40%;初中毕业生能够升人高中的约30%,高中毕业生能升人大学的约40%。而发达国家已经基本普及中学教学,高等教育入学率(即以所有大专院校入学学生数除以20—24岁年龄组人口数)平均超过50%。

(三)传统的政治法律文化是民主政治发展的消极因素。政治法律观念的变化同政治制度和法律相比具有滞后性。旧社会长期的奴化教育和强权压迫,使百姓中形成一种政治上的自卑心态。在封建的宗法专制统治中,国的概念是家的概念的延伸,实行的是人治而非法治。所谓“法生于君”,人高于法,权大于法,法律要服从个人,树立的是个人的最高权威。传统的法律体系中缺乏公民权利的概念,法从来是政治权力的奴婢、“治民”的工具,而不是公民籍以保护自己权利的手段。几千年积淀而成的传统政治法律文化,至今还发生着影响,成为我们民族民主建设的沉重包袱。人们的自由平等观念、公民权利义务观念、法制观念、政治参与观念等相当匮乏。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小生产习惯势力在社会上还有广泛的影响,并且经常侵袭党的干部和国家公务员队伍。

上述这些制约因素的消除,是一个逐步的长期的过程。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由于受历史和社会的条件限制,又具有长期性。

民主政治建设的特殊紧迫性和长期性,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历史条件决定的。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政治建设所面临的特殊矛盾。我们要通过认识这一矛盾,用辩证的观点来对待民主政治建设同外部条件的关系。

列宁说:“任何单独存在的民主制度都不会产生社会主义,但是实际生活中民主制度永远不会是‘单独存在’,而总是‘共同存在’的,它也会影响经济,推动经济的改造,受经济发展的影响等等。这是活生生的历史辩证法。”〔6〕民主政治不是孤立的现象,因此我们在认识民主政治建设有着特殊紧迫性的时候,还要看到其外部的制约因素。邓小平在1987年讲到选举问题时就说过,“大陆在下个世纪,经过半个世纪以后可以实行普选。现在我们县级以上实行的是间接选举,县级和县级以下的基层才是直接选举。因为我们有十亿人口,人民的文化素质也不够,普遍实行直接选举的条件不成熟。”〔7〕由于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发展水平比较低又不平衡,公民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自治能力要逐步提高,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然是一个长期的逐步发展的过程。这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企求一蹴而就、突发式地进行,只是一种良好的愿望。“民主”到不切实际的地步反而会损害民主。我们还应当看到,处在社会体制转型时期的我国,不稳定的因素很多。因此,民主政治建设要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民主政治发展受外部条件制约,这也表明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要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经济文化的发展。

承认外部条件对民主政治发展起制约的作用,决不是说民主政治只是被动的,只能等这些条件消除以后再来建设民主政治。相反,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会有力地促进这些条件的改变。它们之间是互动的。长期以来严重束缚生产力和经济文化发展的,正是僵化的经济、文化管理体制以及与此相联系的权力过分集中的政治体制。为了发展生产力和市场经济,必须改变按产品经济模式建立的计划经济体制,这就意味着必须改革原有的政治体制。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发展商品经济就要在公开、平等的条件下进行竞争,优胜劣汰,这在特权肆虐下是无法实现的。现代的商品经济都是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要求有一片法制沃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个人及利益群体政治参与的要求和自由平等的期望,必然会进一步增长。因此,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必然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过程。换言之,经济现代化或者说发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有民主化的社会主义现代政治结构相适应。否则就会不利于发展市场经济,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在现实生活中经济现代化和政治民主化是统一于同一过程,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把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动员起来的政治要求和政治力量,通过制度化的途径及时吸纳为政治体系的活力与支持力量,就会使民主政治得到发展并反过来促进整个现代化的实现。封建主义影响的肃清,落后的传统法律观念的消除,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相适应的新观念的形成和发展,也有赖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发展和完善。

民主政治建设具有紧迫性和长期性,决定了既要坚定不移地改革政治体制,毫不放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又不能不顾客观条件的限制突发式地进行,而必须有领导有步骤地从办得到的事情做起,循序渐进,脚踏实地地去进行改革和建设。因为民主政治建设具有特殊的紧迫性,就看不到外部条件的限制而盲目地进行,或因为民主政治建设受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就将其束之高阁,都是错误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现代化的过程,应该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民主化的过程。但是,“民主化和现代化一样,也要一步一步地前进。”〔8〕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化是一个逐步积累的过程。这反映了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化发展的一种规律性现象。其所以如此,因为民主政治建设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发展和完善,不需要也不允许像政治革命一样通过剧烈的社会震荡来实现;还因为制约政治民主化的一系列经济文化条件的改变是一个过程,不可能像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确立一样可以通过革命很快实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在建设中积累,在积累中成长,一步步地走向自己的完善状态。

三、民主政治与党内民主:以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

党内民主同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政治,在严格意义上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党内民主是指工人阶级政党内部全体党员一律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处理党内事务的一种制度。它体现在组织制度上就是民主集中制。

但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尤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内民主同人民民主又是紧密联系、相互作用的,而且党自身的民主化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领导中国人民经过长期革命斗争建立了社会主义新中国,成为领导国家政权的党或者说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是由长期革命斗争的历史形成的,也是由宪法规定了的。从逻辑上讲,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必须由共产党领导,共产党势必在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的长过程中承担一党执政的任务。我国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即一党执政辅之以多党参政。这也根本不同于西方的政党制度,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不会如多党政治下那样发生变动。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这种地位和其他因素,决定了党自身的民主化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关系极大。可以说,国家的民主化法制化要取决于党自身的民主化。或者说,没有党自身的民主化就不可能有国家的民主化法制化。那么,党内民主如何决定着整个国家的民主发展呢?

第一,有了党自身的民主,才能用民主的方式来加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在一党执政条件下,往往容易产生如邓小平所多次指出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错误执政方式。把党执政变成“以党代政”所导致的显然弊病,就是使党成为凌驾于国家权力之上的特殊权力,而使由人民依法选举产生的国家政权机关流于形式。不仅如此,这种执政方式又很容易把党和国家的权力集中到少数人以至个别人手里,从而出现权力的滥用。可以说,这是苏联模式政治的特征。党的执政方式问题也就是党如何实现对国家领导的问题,是政治体制的问题。我国原来的政治体制在基本方面,可以说“是从苏联模式来的”。〔9〕邓小平在分析这种权力过分集中在政治体制的特征时指出:“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10〕权力过分集中主要表现在以党代政,以及党内权力过分集中。因此,“改革的内容,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这是关键,要放在第一位。”〔11〕

党政职能分开,是党执政方式的重大改革。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这个问题,后来多次作了阐述。他在1980年10月25日的一次重要谈话中,对党组织同国家政权机关和其他组织的关系、党的领导的内容和方式等重大问题作了深刻的论述。他说:“党委不能再包揽一切、干预一切。党的领导要体现在如何制定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工作的核心,是支持和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整个国家是这样,各级党的组织也是这样。党的组织、党员,都要永远站在人民一边,同人民在一起,了解他们的要求,倾听他们的呼声,采取各种办法保护和争取他们的利益。党的组织不是政府,不是国家的权力机关。我们不能实行以党治国的办法。要加强党的思想政治领导,但无论是党的组织还是党员,都无权强制群众接受你的意见。党的组织只能号召、吸引、用党员的模范行动来影响群众,而不能强制群众接受党的这个那个主张。”〔12〕党和国家政权机关的性质不同,职能不同。改变以党代政,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应当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主张的形成过程和变成国家意志的过程,是发扬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过程。因此,改变以党代政的方式,就是代之以民主的方式、依法治国的方式。

党政不分的问题,固然有其客观历史原因,包括像法定权力主体的权力和能力暂时不足这样的原因。但是,有其主观方面的重要原因。以党代政,权力过分集中,不仅同共产国际时期实行的各国党的工作中领导者个人高度集权的传统有关,而且同我国历史上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有关。没有认真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按照民主政治的要求对待法定权力主体,则是重要的主观原因。邓小平在1941年的《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一文中就说过:党内存在“以党治国”观念和行为,就是因为“共产党员一般缺乏民主的习惯,缺乏民主政治斗争的常识与锻炼”。〔13〕党内不民主,一言堂、家长制、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必然会反映到国家政治生活中。党对发展人民民主的认识,是与对发展党内民主的认识相联系的;党对人民民主建设的领导,也是以党内民主生活的习惯和经验为基础的。

第二,“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14〕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居于领导地位的党,如果不首先使党内民主制度化,使每一个党员不论职位多高都严格地按照制度办事,体现人民民主的法制就没有切实的保证。历史经验证明,作为执政党,党内出现个人专断现象,不仅会损害党内民主,而且会对人民民主造成严重破坏。“十年内乱”就是从党内乱起的。所以要通过健全和完善党内民主制度,把党的各级领导置于全体党员的监督之下,以保证把担负国家公职的党员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置于国家法律的约束和监督之下。

第三,发展党内民主,才能真正有力地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由于在国家政权机关、社会组织、经济组织中的领导人员乃至骨干中,共产党员占有很大比重,如果不发展党内民主,使广大党员在党内生活中培养民主意识、民主作风和民主习惯,就不可能真正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共产党员模范地按照民主原则办事,把在党内生活中培养起来的民主意识和作风带到各级组织中去,带头切实推进人民民主,就可以有效地推动整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

然而,人民民主的发展反过来也会促进党内民主,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因为人民民主发展的成果通过宪法和法律的确认,在国家范围对任何政党、组织和个人都有普遍的约束力。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现行《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是我国立宪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新进展。它是中国共产党人向“依法治国”迈出的重要步伐,是党自身民主的新发展。过去,“党委意见大于法”、党组织凌驾于一切组织之上的观念和现象,曾经在相当程度上存在。这本身就是缺乏民主法制观念,是民主政治发展不够的表现,也损害了党内民主。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表明,党的活动和民主虽然有其自身的内容和特点,但不能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党内斗争要根据党的原则,还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决不允许任意侵犯党员作为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不允许党员和党的负责干部享有超越法律的任何特权。这无疑对促进党内民主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外,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监督权。这在实际上体现了人民群众对担任公职的党员的监督权,有利于防止和克服党员干部的官僚主义、特权思想、腐败现象的产生和滋长,也有利于增强党内的民主观念。

民主政治同党内民主的关系,实际上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同党的自身建设的关系问题。党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内的民主状况、党员的民主素质,都会直接影响到民主政治的建设。中共十四届四中全会在《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性时指出:“发扬党内民主必然推进人民民主,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条重要途径。”这是对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也是对党的组织加强自身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是实行党政分开,而实行党政分开的关键又在党自身。实际生活中存在着两种错误倾向:一是简单地用外国实行多党制条件下的党政关系来理解我们实行党政分开的改革;二是认为实行党政分开就会削弱党的领导甚至是否定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这两种倾向的存在,都是看不到党政分开即党政职能分开,是执政方式、领导方式的转换,因而党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党的执政地位必须得到保证而且是以此为政治前提的,正是要通过这种改革来改善党的领导从而加强党的领导。这恰恰说明了党内民主建设对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性。同时也表明,要寻求在中国条件下实行党政分开的运行机制,仍是一个尚需在实践中继续探索解决的课题。但是,改革政治体制,以发展党内民主来逐步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则毫无疑义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和必由之路。

注释:

〔1〕〔2〕〔3〕〔4〕〔5〕〔7〕〔8〕〔10〕〔14〕《邓小平中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2页,第332页,第322—323页,第329页,第168页,第220—221页,第168页,第328—329页,第147页。

〔6〕《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81页。

〔9〕〔11〕《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8页,第177页。

〔12〕转引自廖盖隆主编:《政治体制改革的理论探索》,辽宁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63页。

〔13〕《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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