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教育公平角度探讨我国高考加分政策_高考加分政策论文

教育公平视阈下我国高考加分政策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加分论文,探析论文,公平论文,我国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 40-01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916(2008)06-0001-03

高考加分政策作为一项公共政策,它的每个微小的变化都关系着成千上万考生的利益,但由于近年来高考加分造假事件的频频发生,不仅使加分政策本身受到了社会的质疑,同时也对教育公平提出了挑战。

一、什么是高考加分政策

这里所说的“高考加分政策”主要是指教育部以及各省市的教育主管部门根据考生的民族、思想政治表现、竞赛获奖情况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情形给考生一定的高考分数优惠与照顾的行为规则。

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1950年度暑期招考新生的规定》,当时受高考加分政策优惠的对象有革命干部及革命军人、兄弟民族学生以及华侨学生三类;1956年增加“烈士子女”和“香港澳门学生”两类;1977年后增加“三好学生”、学科竞赛获奖者、体育艺术特长生、思想品德表现突出者、报考农林特殊院校者等对象。截止2008年,教育部规定的加分对象达到20多项。

二、高考加分政策存在的问题

高考加分政策从实施至今已有几十年的时间,它在弥补我国高校招生制度的不足以及促进入学机会的相对公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其不完善之处也逐渐暴露出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分对象不仅繁多,范围模糊,而且各省市不统一

首先,纵观我国历年的高考加分政策,可发现其加分对象有逐渐增加的趋势:1950年至2008年间,教育部加分对象从“工农干部、少数民族考生和华侨”三项增加到20多项,而各省市的加分对象则更多。

其次,教育部对某些加分对象的范围界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指代不明。焦点主要集中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界定上。教育部只是规定了对“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适当增加分数投档,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究竟什么样的标准才算是“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教育部则没有具体说明。一般来说,“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本身就没有一个明确的校准,它属于精神领域的软指标,没有物化的硬标准可以衡量,这就给各省市在评定时造成了极大的弹性空间和难度。比如四川省在2007年把“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范围规定为省级以上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考生、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县(市、区)以上授予的见义勇为考生。同时,还规定“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其他突出事迹者,经省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可在20分以内加分”,对于“其他突出事迹”究竟是指哪类事迹,则没有说明,概念模糊。

另外,由于2000年后高考加分政策的制定权力下放到省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各省市出现了加分对象不一致的情况:除了教育部规定的加分对象外,各省市还加入了其他的加分对象,如河北省在2006年的高考加分政策中规定,“省授予‘教育世家’称号的教师直系子女报考师范院校的照顾20分;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照顾10分”,其他省份则没有此类加分对象。

(二)对同一加分对象而言,各省市的加分幅度不一致

教育部在历年的加分政策中对同一加分对象的加分幅度都没有做明确的规定,只是指出了一个大概的范围,比如在2007年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因而也就出现了各省市对同一加分对象的加分幅度不一致的情况。表1是2007年部分省市对省级优秀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省级“三好”学生的加分情况,其中北京考生与新疆考生的加分相差达整整10分。

(三)加分政策的制定随意性较大

首先,决策者对加分政策缺少清晰地评定。现在的高考加分政策一般都是由各省市的招生办公室来制定的,他们在制定某个加分政策时,对政策本身所带来的社会影响缺少一个清晰的评定。其次,加分政策涉及部门多。目前,加分项目已涉及科协、体育、外事、民委、计划生育、残联、公安、民政、工会等十多个部门和单位,通过关系找教育部门要求出台高考加分政策的行业、部门或人士更是层出不穷[1]。再次,加分政策成为社会福利手段。比如,四川省的“见义勇为”加分政策;河北省的“农村独生子女”加分政策;重庆市对三峡库区移民子女的加分政策等。把这些内容作为加分对象,用来奖励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违背了高考加分政策的初衷,因为高考加分政策最初是为了弥补高校招生制度的某种缺陷而制定的,目的在于鼓励学生提升素质、综合全面发展。

高考加分政策本身存在的以上问题,加上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得加分政策成为某些社会阶层的特权,滋生教育腐败,频频出现加分造假事件,如:2004年,河北省查出80名假“三好”学生和假优秀学生干部;同年,陕西西安查出192人国家二级运动员造假;2006年,湖南省上千考生国家二级运动员造假。

三、基于教育公平视角对以上问题的几点建议

瑞典著名教育学家胡森认为,就个体而言“平等”有三种含义:第一,平等首先可以指个体的起点,是指每个人都有不受任何限制地开始其学习生涯的机会;第二,平等也可以是指在中介性的阶段,即教育过程中受到平等的对待,即以平等为基础对待不同人种、民族和社会出身的人;第三,还可以指最后目标,促使学生取得学业成就的机会平等[2]194。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高考加分政策在维护教育的起点公平,保证考生入学机会的公平上起着重要的作用。

笔者认为,在制定高考加分政策时,教育部应该首先收回高考加分政策制定的权力。因为根据政府的职能要求,对某个对象的高考加分显然不是某个省份或高校的特有事务,而是一种全国性事务,应该由中央政府来决定[3]230。其次,在这个基础上,教育部在制定加分政策时,还应该考虑到以下几点:

(一)缩小加分对象的范围

在这一方面,可借鉴台湾地区的高考加分政策改革。台湾在高考加分政策上与内地有许多相似之处,近年来台湾对原有的加分政策进行了许多修改:取消了对边疆学生、新疆学生、港澳学生、内地来台学生以及运动成绩优秀学生的加分;对蒙藏学生增加了蒙语和藏语的考试。内地在制定加分政策时,可根据现有的教育情况对原有的加分对象进行调整。具体来说有几下点:

1.对补偿性加分政策而言,特别是少数民族考生,可以继续保留,因为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少数民族的考生由于历史的原因,在基础教育方面比较落后,对这些考生实行加分照顾对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有着重要意义。

2.对鼓励性加分政策而言,这也是目前高考加分政策存在争议最多的地方,尤其是对省优秀学生、国家二级运动员以及思想政治方面有突出事迹的争议。笔者认为:(1)取消省优秀学生(含省“三好”学生和省优秀学生干部)的加分。因为一方面随着高校自主招生权力的扩大,高校在招生时将会更多地考虑学生的综合素质,对这部分学生加分,已失去了实施的意义;另一方面省优秀学生、“三好”学生和省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一般都是由学校推荐、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这样就极容易产生不规范的行为。目前,已经取消这项加分的有江苏、江西、浙江等省。(2)取消国家二级运动员的加分政策,保留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奖者的加分。因为二级运动员证的发放标准宽泛且发放量不受限制,这样只要关系硬、银子多,就有可能会出现像陕西省那样的大面积造假事件,而重大的体育比赛则不一样,它体现了运动员的真实水平,造假也不容易出现。(3)对“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作详细地说明,使其在评定时有刚性指标可依。

3.坚决避免特殊时期的加分政策。在特殊时期为社会作出贡献的人可以用其他方式以奖励,高考加分政策不是一项奖品,也不是社会福利手段。

(二)制定统一的加分标准

制定统一的加分标准,以保证具有同一加分项目资格的考生不会因为各省市的加分分值不一致而出现不公平。

1.对“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实行优先录取,取代原有“适当增加分数,不超过20分”的规定。因为一个人追求思想品德高尚原本可能是一件非功利性的事情,若对此加分(无论是20分、10分还是5分),就有可能偏离初衷,影响社会良好风气;相反,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如果对此类考生实行优先录取,不仅彰显出其优势,同时也有利于提升整个社会的思想道德水平。

2.根据各类竞赛者的获奖名次分别实行不同的加分标准。比如:对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中全国决赛一等奖获得者给予20分加分、二等奖获得者给予10分加分、三等奖和省赛区一等奖获得者给予5分加分。因为这类竞赛的要求较高,不仅要求考生掌握好书本知识,而且还要求考生对书本以外的知识也要有较深地了解,特别是创新大赛。这就要求学校在培养人才时,也应该注重对学生能力地培养,加强各方面素质的发展。

3.对其他加分对象(主要是补偿性加分对象)的加分标准实行不变:加分或降分20分。因为对少数民族考生、华侨、港澳台学生实行加分有利于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报考农、林、地、矿等艰苦专业者实行加分,可以保证这些相对“冷门”专业有相对稳定的生源,从而使其不断发展。

(三)增加政策制定过程的透明度和严谨性

高考加分政策关系着千千万万考生的利益,其制定过程应该经过政府部门深入调查研究、评估的基础上才能颁布。具体而言,一是制定加分政策时应该尽可能地征求民意,甚至举行听证会。因为加分政策不仅仅关系到个人、部门的问题,而且还关系到考生的问题。涉及公众利益调整的重大公共决策,只有经过了公众的普遍同意,才可能保证利益调整的相对公平,也才会不超出利益相对受损一方的心理承受底线[1]。二是应该制定加分政策的专项法规。现在的高考加分政策都是松散地体现在每年一度发布的高校招生工作规定中,并没有专项的法规规定,而且每年出台一次又显得重复繁琐,用专项的法规形式规定高考加分政策,可以体现出这项政策的严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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