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农战史专题中的严重失实现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战史论文,现象论文,专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30年代起,中国历代的农民起义和战争引起了史学界的关注,逐渐形成为历史学的一个分支或一个专题。建国以后,农战史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为一门显学,研究与著述都具有了相当的规模,被称为史学“五朵金花”中的一朵。更重要的是,建国以后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理论模式,一切宏观的或微观的农战史研究与著述,都受到这套理论的指导和约束。
据不完全的统计,建国40年来有关农战史的问题共发表了四千多篇论文,三百多部著作。尽管很多学者为此付出了巨大的精力和才华,然而当我们在今天冷静下来回顾过去的这项工作时,就会发现其中存在着严重的不足与失误。苏双碧在《中国历史学四十年》一书中总结中国农民战争史时说:农战史“基本上承袭了战争时期指导思想的内容,即过于强调斗争哲学。这样一来,就误以为即使在历史上也是阶级斗争越激烈越好;片面地理解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原理。对农民战争的历史评价,缺乏具体分析,把农民阶级的觉悟估计过高,对农民阶级自身的落后性和保守性,不能作出应有的估计。后来由于‘左’的思想路线的影响,在历史研究领域里也搞了阶级斗争为纲。”〔1〕这些批评无疑是正确的,但我认为对农战史失误程度与危害的估计还远远不够,也没有揭示出其间的根本原因。对于这一问题,我将另撰文论述。本文在这里仅讨论由于错误理论的指导和不正确的历史学的目的,导致了农战史研究与著述中的严重失实现象。
一、理论对解释史料的误导
中国古代社会有自己独特的发展规律,与欧洲中世纪社会的性质和特点完全不相同。社会的基本矛盾并不是能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解释的,不能用单纯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来解释具体的社会现象。中国古代的社会基本结构,是以权力为核心的等级制,与财产占有、经济行为和阶级属性都没有直接的关系。法律明确规定了等级间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包括了政治、经济、司法、日常生活等几乎社会生活的所有组成部分。赋税和徭役是国家向社会征派的,确切的说,是皇帝官僚集团对全体平民的压迫和剥夺。因此,赋税和徭役征派的对象,是包括庶民地主在内的全体平民。而且国家及官僚个人为获得更多的财富,无论是赋税、徭役,还是土地兼并,都是把富户作为剥夺的主要对象。这样的记载在史书中俯拾皆是。
然而,绝大多数研究者在进行农战史研究和著述时,对于中国古代社会的独特规律和具体的事实竟熟视无睹,却遵循着一条高度抽象的基本原理,这就是中国古代社会(即被称为封建社会)中的主要矛盾是地主阶级对农民阶级的剥削和压迫。从这一基本原理出发,来解释赋税和徭役的性质及征派对象,便得出了与史实完全不符的结论:把沉重的赋税和徭役说成只是由农民(指没有剥削行为的农民)一个阶级负担的,并把国家对社会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说成是地主阶级对农民的经济剥削。
在秦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里,皇帝、官僚向平民征派大量的赋税和徭役,部分用来维持国家机器的运转,其余的为皇帝及官僚分配和使用。赋税和徭役是国家用政治权力取得的,与地主用土地进行的经济剥削有根本的不同,它不是以阶级关系为依据征发的,而是以等级,即社会成员与国家的关系为依据。作为贵等级的官僚和部分受国家特殊优待的人(如士人)有免除徭役的特权,而属于良等级的平民,包括庶民地主和下级小官吏都得服役。
在秦代,身为亭长的刘邦多次服役,《史记·高祖本纪》记载说:“高祖常徭咸阳。”“徭”,即服徭役。庶民地主、商人和直接受国家控制的农民是征役的重要对象。而大量依附于官僚的农民反而不用为国家服役。因为在许多朝代,官僚不仅自身免役,而且享有荫庇私属劳动力的特权。人人都知道秦末的大起义是由沉重的徭役和兵役引起的,首倡起义的是被征发的居住于闾左的穷人,但是闾左起初是免役的。《史记·陈涉世家》中的《索隐》说:“闾左,谓居闾里之左也。秦时,复除者居闾左。今力役凡在闾左者尽发之也。又云,凡居以富强为右,贫弱为左。秦役戍多富者,役尽,兼取贫弱而发之也。”“复除”即免除徭役。这说明,秦末征发徭役、兵役是从富户开始,把富户和中等户都征尽了,不得已才征发本不应服役的闾左,由此爆发了全国性的大起义。至于闾左为什么免役,秦汉史专家林剑鸣在《秦史稿》中解释说,象陈胜这样的贫苦农民在起初不用为国家服役,并非是国家对他们的优待,而是因为他们依附于地主个人而不直接受国家控制,在法律上没有独立的身份。针对有些学者从简单的阶级观点出发,认为封建国家不会对贫苦农民如此优待,让他们能免除徭役的观点,林剑鸣指出:“其实,他们不懂得,所谓‘贫苦农民’中,有直接受封建国家剥削的自耕农,还有受地主剥削的依附农民。”〔2〕
在唐代中叶以前,徭役对平民的沉重负担远远超过了赋税。即使在宋、明时期,各种力役和职役之重也足以使殷富之家倾家荡产。所以人说:“役之厉民,实尤甚于赋”。〔3〕无免役特权的庶民要么被徭役折磨得家破人亡,要么就得投靠官僚。明代有些庶民地主把田地寄在有优免权的官绅名下,称为“诡寄”,或请官绅冒认他们的资产,名为“投献”,目的就是为了躲避沉重的徭役。
除了徭役之外,赋税也主要是由平民承担的。许多朝代官僚享有减免税的特权。即使官僚不免税,他们也只是交纳国家规定的基本税目。但在古代社会里,平民的沉重负担不仅在于国家明文规定的赋税、徭役,更多地来自各级官吏的勒索、掠夺,即“赋外之赋、役外之役。”官僚却因其特殊的地位,能够免除这些额外的勒索和摊派。更何况他们还常常用法外特权逃税,或利用官场的关系把赋税转嫁到普通百姓的身上。
古代国家征收赋税、征发徭役的重要手段是户籍制度。被国家用户籍管理的平民也称编户齐民。脱离了户籍的平民,被称为流民,这其中既有农民,也有庶民地主。历史上常有大量的流民出现,这往往是历代起义的前兆。可是很多学者却把流民说成只是农民,把户籍制说成是地主阶级束缚农民、剥削农民的手段,否认了国家利用户籍制度对庶民地主进行的剥夺。这是严重违背历史事实的。其实,古代把凡是庶民身份的人,都称为“民”。这一概念并不含有阶级分析的因素在内。因此“民”中包括庶民中的各种行业、各种经济状况的人,地主、自耕农、佃农、工匠、商人等等,都属于“民”的范畴。这是中国历史的最基本常识,对中国历史稍具常识的人都不可能不知道。作为史学工作者如此解释史料,真是令人不可思议。历代官府对户籍的制定和具体管理方式虽有不同,但基本原则是共同的,都是根据社会成员的身份划分户籍的等级,属于贵等级的户(在各代有不同的名称,如形势户、衣冠户、不课户、官户等等)享有各种政治经济特权,其中包括免役特权,不课就是免役的意思。作为良等级的编户齐民则是赋税和徭役的主要承担者。
户籍制度并不是地主阶级剥削农民的工具,而是皇帝官僚集团剥夺全体平民的工具。赋税和徭役不是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剥削,而是皇帝、官僚集团利用国家机器对全体平民的剥削和掠夺。其使用的手段是政治权力,不是土地所有权,性质是政治—行政权力强制,而不是经济剥削。赋税和徭役剥夺的对象既不仅仅限于所谓的农民阶级(即没有剥削行为或受剥削的农民,如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也不是全部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而是具有独立身份、由国家直接控制管理的部分农民和全部庶民地主。(依附于私人的农民则不在其内,而这部分人往往是社会中最贫穷的。)庶民地主不仅无法利用国家机器及其政治权力、户籍制度等剥削农民,反而要受到掌握这些政治—行政权力的皇帝官僚集团的剥夺。
在中国古代社会里,社会的基本矛盾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而是皇帝官僚集团与该集团以外的全体社会成员的矛盾。其中庶民地主与官僚地主的矛盾是不容忽视的。庶民地主具有双重性。他们一方面在经济上剥削农民,另一方面又受官僚地主的剥夺和欺压。庶民地主受官僚剥夺的程度远远超过了他们自己对农民的剥削,同时官僚地主对庶民地主的剥夺的程度也大大超过了对一般农民的剥夺。原因很简单,地主的财产比农民多,更值得掠夺。剥夺上一个富户就可顶剥夺十个甚至上百个穷人。历代官府征收赋税、征发徭役常以民户的财产多少为依据。财产越多的交纳的税和负担的徭役越多。为此,古代户籍制度专门有一项内容是在人户中按照资产评定等级,并根据户等的高低征收赋税、徭役。宋代以后朝廷专门以富户为对象征发职役,命令他们自备衣食到官府听差。这种职役对富户的摧毁性打击丝毫不亚于徭役,常能使上等富户倾家荡产。因而在宋代民间形成了严重的恐富心理。富户们哀叹“富不如贫”、“富贵是危机”、“富贵者劳苦”等。除了这些常规的剥夺外,每当朝廷遇到财政困难时,都要先向富户征收钱财。汉武帝时因连年对外战争造成财政紧张,用告缗,即发动民间举报大户财产的方式公开大规模剥夺富户的财产,“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氐破”。〔4〕唐代后期,朝廷在筹集军费上发生了困难, 就曾多次向富户“借”款。名义上是借,实际上是公然掠夺,对拒不借款者都加以残酷的迫害。
除了官府的剥夺外,官僚个人对庶民地主的掠夺也是十分严重的。无论是土地兼并还是对动产的掠夺,庶民富户都是最大的受害者。宋代官僚以花石纲为名义大规模掠夺民间财富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那些能被皇帝、官僚欣赏和垂涎的奇花、异木、怪石,别说贫穷的农民家没有,就是一般的小康人家也不会有。只有富裕大户才能有宽大的宅院和讲究的山石摆设。方腊起义既是由花石纲引起,起义成员必定多为受官府迫害而破产的庶民地主。但是很多农战史著作中却无视这一史实,只说农民为运送花石纲付出的繁重徭役。实际上,即使是运送花石纲的徭役,也同样包括庶民地主在内。
官僚地主的土地兼并,都是以好地、大面积地为目标。宋代大贪官朱假传圣旨,一次就把苏州城中数百家庶民百姓的田产、 房屋全部占为己有。他的花园别墅遍布吴郡,良田耕地多达30万亩,跨州连县。明代的大贪官严嵩在其家乡广占土地。史载:“袁州一府四县之地,七在严而三在民,在严者皆膏腴,在民者悉瘠薄。”〔5〕不仅一两个贪官,大部分官僚地主都以掠夺广大庶民百姓为生存的条件。明代“官豪势要之家,其堂宇连云,楼阁冲宵,多夺民之居以为居也;其田连阡陌,地尽膏腴,多夺民之田以为田也。”〔6〕官僚地主在兼并土地时,并不从地主阶级利益出发,在连片的土地中专挑上中农以下的农民土地,而把庶民地主的土地宽厚地放在一边。恰恰相反,与自耕农相比,庶民地主的土地好、面积大,这正是官僚们土地兼并的主要对象。虽然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官僚地主与庶民地主同属于一个阶级。但是古代社会的人没有明确的阶级意识,只有鲜明的等级意识。官僚地主不会照顾与他们有着严格等级差别的庶民地主的利益。更何况官僚地主与庶民地主仅仅是在经济行为上有着部分相同之处,并没有共同的利益关系。
历代起义的另一个直接原因,是庶民百姓不堪忍受贪官污吏残酷的司法迫害。中国古代的法律是由皇帝官僚集团制定的,是官僚们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剥夺庶民百姓的工具。因此,古代的贪官污吏往往利用手中掌握的司法权力,敲诈勒索庶民百姓的钱财。其中的矛盾同样是官僚集团与庶民百姓之间的矛盾,而不是所谓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之间的矛盾。例如汉代的吕母起义,在农战史著作中往往被归入农民起义之列,是农民对地主的反抗。有的学者就此论述说,地主阶级制订了严刑酷法恐吓农民以防止农民的反抗,吕母起义就是为了反对这种严刑酷法而发起的。但历史的真实情况是,吕母本人就是一个地主,是民间一个拥有数百万资产的富人。史载:“母家素丰,资产数百万。”“初,吕母子为县吏,为宰所冤杀。母散家财,以酤酒买兵弩,阴厚贫穷少年,得百余人,遂攻海曲县,杀其宰以祭子墓。”〔7〕从汉代吕母起义的史实来看,无论是起义首领的身份还是起义的目的、性质都与农民没有任何关系,起义的根本原因是庶民富户受到官府不公正的司法待遇,而贫苦农民只是被富户利用来作为个人报私仇的工具罢了。
对上述的失实现象进行分析,可以找到这样一条逻辑线索。这就是在研究与著述农战史之前就已经确定,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矛盾是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那么,农民起义的原因就是地主阶级残酷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因此,起义者的阶级成份都必然是贫苦农民;战争也就具有了革命的性质。然而这个从理论出发用这条逻辑推导出来的结论,与中国历史上实际发生过的史实并不相符。如果尊重史实,就会看到中国古代社会中有一部分剥削阶级成员如庶民地主同样是受剥夺受压迫的,而且在历代起义军中都占有一定的比例和重要性。然而,承认这些史实,就会使农战史的理论逻辑陷入尴尬的境地,更可怕的是,先赋于“农战”的革命性质也会因此无法存在。正因为如此,象庶民地主也要承担徭役这样的史实,对中国历史稍有常识的人都会知道,作为史学工作者就更不可能不知道了,但由于为了证明理论正确的功利需要,便尽力加以掩盖和歪曲。导致产生这种大量而严重的无视史实、歪曲史实现象的原因,源于农战史专题的目的,这就是为了证明毛泽东所论述的中国古代农民战争理论的正确性。
在农战史的研究和著述中,这种以理论为出发点,以证明理论为目的的状况,是在建国以后形成的。建国之前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对于历代起义的原因,都是尊重历史,从历史事实出发,客观、全面地进行分析,指出庶民地主受官府压迫、剥夺的史实。吕振羽在《简明中国通史》中曾多处论述庶民地主与官僚地主的矛盾是历代起义的重要原因。例如说在隋末,朝廷为东征朝鲜向民众征发徭役和物资,“相当严重地伤害了一般地主的利益,所以有不少地主分子也参加了起义;”在隋唐时期,“中小地主在政治上仍是没有权利,经济上也受到国家税役的严重压迫。”宋代官僚政治只照顾大地主集团的利益,“不只把一切负担全部加在农民以至中间阶层的身上,并把国家的收入由皇室和官僚公开分赃。”这些“扩大了农民和地主以至中间阶层和大地主之间的矛盾。”他还指出,明代的征役原则是“右贫抑富”,即越富裕的人家负担越重。朝廷的剥夺和官僚的土地兼并使农民和部分中小地主不断丧失土地。〔8〕翦伯赞在《中国史纲》中论述王莽起义的原因时说, 王莽改制使商人地主大受损失,一般人民也遭其殃害。“富者不得自保,贫者无以自存。于是天下萧萧然群起为盗矣。”〔9〕范文澜在《中国通史简编》中指出,在汉代,王莽派兵到处烧杀抢掠,使“中产人民也不能安居生产”,由此激发了全国性的起义。隋代末期,朝廷征战高丽,命令天下富豪提供军马,“富家十之八九因此破产。”再加上其他的剥夺,“除去贵族官吏和大地主,凡是中小地主以至贫民,几乎全数破产,一致要求起义。”〔10〕这些论述鲜明地表达了老一辈史学家的实事求是的学风和对中国古代社会的真知灼见。
二、无原则地美化起义者
农战史中另一个严重失实的现象,就是把起义者描绘成现代农民革命英雄的光辉形象。产生这一现象的根源,是由于毛泽东说过,“总计大小数百次的起义,都是农民的反抗运动,都是农民的革命战争。”“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只有这种农民的阶级斗争、农民的起义和农民的战争,才是历史发展的真正动力。”〔11〕既然农民起义的性质是革命的,那么参加起义者自然都是革命的英雄,所作所为自然都是革命的行为,具备革命英雄的一切优秀品质和高尚觉悟。从这样的理论和逻辑出发,为了美化和歌颂农民战争和起义者,便无视史实、曲解史实,掩盖他们在历史上留下的真实但不光彩甚至反动、残暴的行为。
对于明末农民起义领袖李自成死因的处理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关于李自成的死因,历史记载中有三种说法,一是说李自成兵败后退至湖北通山县九宫山,被乡兵(所谓地主武装)打死,另一种说法是病死,还有一种说他兵败后逃到湖南的夹山寺当和尚,隐居35年后方死。第三种说法在历史上较有影响,而且后来为大量出土文物证明是符合历史真相的。但是郭沫若主编的《中国史稿》却采用了第一种说法。据中国明史学会会长刘重日教授近期揭示,郭沫若本人从未否定李自成禅隐石门夹山寺的说法,但是由于建国后的时代背景不允许把一个农民起义的英雄写成一个和尚,所以他主持编写《中国史稿》时,特别叮嘱写作班子的成员要慎重。在这种形势下,《中国史稿》就把李自成处理成被地主武装打死这一壮烈的结局。〔12〕在明明知道历史真相的情况下,为了政治的目的却偏要掩盖历史真相。这样做的结果是给历史研究造成了极大的障碍,致使史学界被这一问题长期困扰,难以定论。
与美化起义者形象的做法相比,不能容忍的是有些学者极力掩盖起义者大肆杀人,残害无辜的罪行,为起义中产生的新暴政开脱和辩护。例如有学者撰文说,在魏晋时期,“石勒、王弥农民起义军在镇压高门士族时,不免会滥杀无辜,但其主要锋芒还是针对门阀统治的。”并且说石勒大肆杀人并非是天性残忍,而只是一种“阶级的报复行为”。〔13〕但就在这篇文章中所引的史料记载石勒数次所杀的人竟多达数万乃至十余万。永嘉五年四月,“王公士庶死者十余万”。〔14〕同年六月,王弥等攻进京都洛阳,纵兵烧杀抢掠,“害诸王公及百官以下三万余人。”〔15〕建兴二年三月,石勒攻破幽州,焚烧城邑,“害万余人。”〔16〕稍微有点常识的人都会知道,统治者的人数再多,在一个城市中也不会有上万人,更不会多至十余万人。况且“士庶”中的庶就包括庶民百姓。可见,被石勒等“起义者”杀死的大多数都是无辜的老百姓。滥杀了成千上万的无辜,还要说是“不免”,这种辩护能站得住吗?黄巢滥杀无辜在历史上也是有名的。可是很多学者都盛赞黄巢如何杀官僚贵族,对他杀平民百姓的罪行或者避而不谈,或者轻描淡写地提一笔,甚至用歪曲史实的手法为其辩护。881年,黄巢退出长安后又攻入该城,“贼怒坊市百姓迎王师,乃下令洗城,丈夫丁壮,杀戮殆尽,流血成渠。”〔17〕用百姓的鲜血洗城,这是多么残忍的兽行!可是在一些研究农战史的论著中,这些严重的罪行却都有了合理的解释。有人说:“这如果是事实,也是为了惩罚长安城中的地主大商人等,因为他们欢迎‘官军’来复辟。但杀人决不会太多,因为《秦妇吟》中不载此事,那里只说:‘内库烧为锦绣灰,天街踏尽公卿骨。’死的只是为人民所痛恨的公卿而已。”〔18〕
为杀人魔王张献忠辩护的现象尤其严重。有学者说张献忠杀人是“反抗复仇”,是为了“威吓住敌人”。并说“不能因为‘农民起义’领袖反抗复仇的意识较浓厚,杀的人多了一点,把一些不应该杀的人也杀掉了,因而就指责农民战争的落后性与残酷性;”〔19〕这样的辩护和开脱虽然并无道理,但总算是基本保留了史料的真实性,只是在引用史料时作了一番歪曲史实的解释。更严重的是,有的学者竟彻底否认史书中对起义者大肆屠杀无辜百姓罪行的记载。例如有些人不但大力歌颂明末起义的首领张献忠是什么“叱咤风云的农民英雄”,而且极力否认和掩盖他杀人的罪行,说对这些杀人情况的记载是地主阶级史学家所捏造,是对农民英雄的诬蔑。有一部明末农民战争史说,张献忠“‘剿灭蜀人’不是事实,但张献忠对这些反动势力的镇压的确比过去加强了。”它甚至还夸赞张献忠的大西军“军纪很严”,对擅自杀人者都严加惩办。〔20〕这种断言是毫无根据的。
对张献忠大杀无辜平民百姓的情况,不仅官方正史有记载,一些野史也有详细描述。此外,有两位西方传教士在亲眼目睹了张献忠的杀人暴行后所作的记录充分证实了中国史料的可靠性。据耶稣会士安文思的《中国新史》记载:“叛匪张献忠率领大军向省城挺进,所到之处杀人放火。他想占领省城后自封为中国皇帝,事情也正是这样。因此,大量的民众为了躲避其暴虐而遁入深山藏身,神父们亦随之而逃。”“他以各种刑法处死了不计其数的人,或被斩首,或被活活剥皮,或被凌迟碎剐,还有一些人则被折磨的半死不活。他还屠杀了十四万川兵。因此,全省几乎荒无人烟。”〔21〕另一位神父卫匡国所著《鞑靼战记》中说:“我认为只有该死的家伙才能干出如此伤天害理、残无人道的勾当。这里要谈的内容,都是从那份材料(即两位传教士所记载的材料)中汇集的,不外是大量令人憎恶的罪行。我相信,即便最忠厚的读者,也会认为干这种事的人不是人,而是一头可怕的野兽;若无更适当的名词,也可称为混迹人间的魔鬼。这个恶魔象一头野熊闯进各省,到处进行抢劫、杀人、放火和征战,带来各种不可想象的灾难。因为他打定主意要摧毁一切,以求无敌于天下,否则,留下任何活人就可能起而反抗。……暴君便是这样使得人口众多的四川变成一片荒野。”〔22〕现代美国经济学家赵冈在论述清初湖广大量移民涌入四川的原因时指出:“这是明末张献忠在四川大屠杀,造成四川地区半真空状态所导致的特殊后果。”〔23〕可见,张献忠大屠杀造成四川人口几成真空状态是一个不容怀疑的史实。
从中国古代历次起义的真实情况来看,起义的领袖和参与起义的人并不都是农民,而是几乎包括了社会各个等级、阶层和行业的成员。其中既有达官贵族,也有乡官小吏,既有富商大贾、地主豪绅,也有士人游侠,当然更多的是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小手工商者以及相当数量的游民。从现代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既有剥削者,也有被剥削者、流氓无产者,还有既不剥削他人也不受人剥削的劳动者。历代起义军中著名的领袖人物如项羽、刘邦、李密、黄巢、宋江、方腊等人,都不是农民。何况农民这个概念本身含混不清,按照古代的概念,农民就应该包括所有从事农业的人,即“士、农、工、商”四民中的一种,既有庶民地主,也有自耕农、佃农,如果从阶级的角度划分,农民中应分为地主、上中农、下中农、贫农、佃农等。当然,农战史中所论述的农民,想必是把地主和富农排除在外的。即使如此,按照阶级分析的理论,上中农和佃农虽同属于农民,但他们的阶级观念、行为方式和在革命战争中所起的作用也都不相同。这一点,毛泽东早在其著名的《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一文中指明了。因此,如果笼统提农民,并不能确定他们的阶级性。不同身份不同阶层的人文化素质和行为方式大不相同,参加起义的动机和目的也大不相同。其实,即使是劳动者、被剥削者,也没有现代人所设想的那种高尚的品质和自觉的阶级意识。他们参加起义的目的都只不过是为了寻求个人的出路,或者只是为了摆脱悲惨的境遇,或者追求更高的目标,以获得他们所向往但在平时难以得到的权力和财富。中国虽然在历史上有着发达而繁荣的文化,但就社会结构来说,最基础的是一种暴力文化。尤其是社会动乱时期,除了暴力,没有其他任何原则和价值标准。中国古代社会历代政权的来源都是暴力,而财富的来源则主要是暴力支持的强权而不是经营。在这种最基础的文化背景下,尽管历代的起义是由于统治阶级的暴政引起的,起义者也基本上都打着反暴政的旗号,但是在起义中往往会迅速产生新的暴政。因此,起义军使用手中的暴力奸淫掳掠,焚烧滥杀,不但是历史事实,也有其社会的和文化的基础,毫不足怪。
此外,从大量的史实来看,决定起义者是否滥杀的重要因素不是所谓的阶级立场,而是政治目的。一些有着夺取最高政权目的的起义者往往要行“仁政”以收买人心。例如刘邦制订的“约法三章”就为他的取胜开辟了道路。所以象朱元璋、李自成等率领的农民起义军在一开始都曾滥杀百姓,但后来在有政治谋略的士人(即被农战史说成是“地主阶级知识分子”者)的劝说下,他们都改变了这种愚蠢做法,制订严格的军纪约束部下。而张献忠在一开始倒并没有大肆滥杀,可是因统一天下当皇帝无望,才开始毫无顾忌地滥杀。
鲁迅曾多次谴责张献忠的残暴行为。他说,当他十四五岁时,看过张献忠怎样屠杀蜀人的一本书,名为《蜀碧》,从此就“痛恨着这‘流贱’的凶残。”他说,这本书和另一本名为《蜀龟鉴》的书,“都是讲张献忠祸蜀的书,其实是不但四川人,而是凡有中国人都该翻一下的著作。”〔24〕鲁迅不仅出于强烈的正义感和对人民深厚的感情谴责张献忠,而且从理性上分析张献忠杀人的原因。他说:“他开初并不很杀人,他何尝不想做皇帝。后来知道李自成进了北京,接着是清兵入关,自己只剩了没落这一条路,于是就开手杀,杀……他分明的感到,天下已没有自己的东西,现在是在毁坏别人的东西了,这和有些末代的风雅皇帝,在死前烧掉了祖宗或自己所搜集的书籍古董宝贝之类的心情,完全一样。他还有兵,而没有古董之类,所以就杀,杀,杀人,杀……”〔25〕鲁迅明确指出,张献忠杀的大都是平民百姓。不仅张献忠如此,其他的“流贼”、“强盗”也都大杀平民。他说:“他们所反对的是奸臣,不是天子,他们所打劫的是平民,不是将相。”〔26〕
建国之前,老一辈马克思主义史学家也都曾以史实为根据,严厉批判一些起义者的杀人残暴行为。吕振羽多次指责张献忠“到处乱杀”,历数他屠锦州、杀妇女的行为是“无阶级立场的反动性行动”,尤其是张献忠在四川建立政权后,“比过去更乱杀。”吕振羽在引用《明史》的一段记载后,公正地指出:“这虽则是献身仕清的汉奸张廷玉等的夸大,但张献忠实行乱杀,四川人口被屠杀为数颇大,清初由‘湖广填四川’却是事实。所以张献忠领导的农暴,在这方面,完全是反动的。”吕振羽还指出:“在其他方面,他们也没有什么进步的政治措施。”〔27〕范文澜披露黄巢的罪行说:“黄巢怒市民助唐,纵兵屠杀,称为洗城。”〔28〕这些都反映出了老一辈马克思主义史学家事实求是的学风。由此也可以看出,当农战史的研究与著述还没有形成一套固定的理论模式时,史学家们都能从历史的真实状况出发,对农民起义中的具体行为作出公正的评价。
三、扩大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范围
扩大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范围,是农战史严重失实的又一重要原因。这大概是由于毛泽东的有关论述所导致的。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中说:“中国历史上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规模之大,是世界历史上所仅见的。”并明确把汉代的项羽、刘邦及隋代贵族李密的起义列在农民起义之中。
然而,历史学毕竟应该有自己的科学规定性。在农战史的研究与著述中,首先应该明确的概念,即什么是起义,什么是农民起义,什么是农民战争,界定它们的外延与内涵。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项最基本的工作竟没有去做。事实上,古代社会中所发生的武装冲突并不见得都是起义,而历次起义也并不都是农民起义,在很多情况下是社会各阶层的起义,或是由各阶层共同参与的。即便是纯粹的农民起义,也不见得最终会发展成为农民战争,如果势态扩大的话,则必然形成全社会性的战争。我认为,严格地讲,中国古代有农民起义,却没有农民战争。关于这个问题,我将另撰文论述。
就秦末战争来说,首先是由陈胜、吴广为领袖的农民起义引起的,而后由以项羽为首的六国贵族的队伍和刘邦为首的中下层平民阶层的队伍参与形成的。在建国之前的马克思主义史学著作中,并没有把项羽、刘邦的起义看作是农民起义。范文澜、翦伯赞等人都曾明确指出项羽是代表六国贵族,刘邦是个小地主、农村无赖、野心家等等。范文澜在《中国通史简编》中用“农民起义”和“庶民起义”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来描述秦末的起义。他认为陈胜发动的起义是农民起义,刘邦不是农民,所以只能算是庶民(即平民)起义。庶民起义的范围比农民起义更宽泛。范文澜说秦末起义者夺取政权是“庶民夺国”,并说;“秦朝农民在历史上第一次大起义了,而且政权落在平民刘邦的手里了。”〔29〕这表明他对农民起义的范围有一个严格的界定,也表明了老一辈史学家严谨科学的治学态度。
或许由于毛泽东论述的影响或暗示,在农战史的研究与著述中,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范围不断被扩大,甚至包括范文澜、翦伯赞的著作,在再版修订时也改变了他们建国前的提法。以至发展到很多学者将利用流民建立自己专制政权的少数民族首领石勒、李特,因跻身于门阀政治的企图失败而起兵夺权的士族地主孙恩、卢循等人,也都列为农民起义的领袖。
在历代的正史和野史中,都有许多关于“盗贼”的记载。在农战史研究中,这样的记载和描述都被统统说成是地主阶级对农民起义军和农民革命的诬蔑,并把盗贼算作是农民起义。这种作法显然缺乏科学的分析。在中国古代,“盗贼”是一个法律概念和社会生活中的日常概念,并没有阶级分析的因素在内。凡是有害于社会公共治安和政权统治的人,都被统称为盗贼。史书中有关“盗贼”的记载,即是以此为标准的。具体分析古代史书中所记载的盗贼的身份,可以看到,虽然多是走投无路的流民饥民,但也有不少其他阶级或阶层的人,有的是对抗官府的豪强地主,有的是铤而走险的野心家,有的是复僻旧皇朝的贵族,不尽相同。这些“盗贼”都不是农民,他们的所作所为,自然更不能算是农民起义了。即便是农民,由于苛政难以为生,在很多的情况下往往只是结集起来打家劫舍、杀人越货,先是以此维持生计,再是获取财富,没有什么行为的准则,更没有明确的政治目标。这样的行为不能算作起义,这样的“盗贼”也不应该算作是农民起义。在农战史的研究与著述中,对于“盗贼”的身份、动机和行业不进行具体的分析,便一律算作是农民起义,显然是严重的失实。
四、运用史料的不良学风
由于上述几个理论问题的影响和误导,农战史的研究与著述在运用史料方面,形成了一种不良的学风,主要表现为随意确定史料的真伪、断章取义和对史料的歪曲几个方面。
如对官修正史中所记载的张献忠、黄巢杀人如麻、以血洗城、奸淫焚烧的史料,以及对李自成决黄河马家口大堤水淹开封的记载,很多文章都说是不可信的,是地主阶级知识分子对农民起义军的诬蔑。此外还有很多具体事情,如张献忠起义前曾为明政府军军士的经历以及方腊作为漆园主的出身等等,也都如此。这种不经考证而仅仅凭着现代阶级分析的推论,便宣布史料不可靠的作法,显然是一种违背科学的不良学风。这些学者也许并不知道,他们其实在这上面犯了一个严重的逻辑错误,这就是他们研究或著述农战史时所用的史料,百分之九十以上也是正史中记载的,他们并没有说这些史料是不可信的,是地主阶级知识分子的胡言乱语,是诬蔑和捏造。如《汉书·食货志》中记载了董仲舒的一段话,说秦王朝自商鞅变法之后,“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又专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戎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赭衣半道,断狱岁以千万数。”〔30〕在农战史中这段话历来被当做信史反复引用,说明秦皇朝的暴政是引起动乱的原因,并没有因为《汉书》的作者和董仲舒都是地主阶级知识分子而宣布这些不可信。
从实际情况来看,旧史书也并不象用阶级分析所得出的结论那样,一味地歌颂地主、诬蔑农民。在官方的正史中,也有许多对起义者良好风纪的记载。例如《旧唐书》中多次描写唐末起义军杜伏威的某些队伍纪律严明,深受百姓欢迎。如阚稜“令行禁止,路不拾遗”,王雄诞“每破城镇,约勒部下,秋毫无犯,故死之日,江南士庶莫不为之流涕。”〔31〕这些史料都被农战史用来证明农民起义军的伟大。
由此可见,在农战史中这种运用史料的不良学风,即是:凡是符合自己需要的,就是信史,就拿来使用。凡是不利于自己观点的史料,就宣布它是不可靠的,是地主阶级知识分子的诬蔑或捏造。这种做法根本违背了历史研究的客观性、科学性的原则。
有些学者歪曲史料的方式,就更令人不可思议了。例如有文章说,在唐代武则天时,绥州稽胡白铁余起义,“建立了农民政权,称‘光明圣皇帝’,置百官,杀官吏,焚烧地主的庄院,表现了与武则天地主政府誓不两立的英雄气概。”〔32〕然而,查该文所引用的史料,却发现大有出入。据《资治通鉴》记载,白铁余“自称光明圣皇帝,置百官,进攻绥德、大斌二县,”杀官吏,焚民居。”〔33〕《旧唐书》的记载更具体,说白铁余“进寇绥德,杀掠人吏,焚烧村落,〔34〕“民居”和“村落”竟然被翻译成为“地主的庄院”。“民”是包括庶民地主和广大农民在内的一个平民阶层,其中大多数的成员还是农民。村落是农民的居住地,有的村落中有地主,有些村落中不一定有地主。从这段史料看,白铁余显然是进绥德后不分青红皂白滥杀一气。有一部农战史,在说到唐大中二年浙东裘甫起义后唐皇朝下诏命令王式派兵围剿时,说:“地主豪绅才心神稍安,而正与义军将领饮酒的裘甫却‘闻之不乐’。”〔35〕史料是这样记载的:“及王式除书下,浙东人心稍安。裘甫方与其徒饮酒,闻之不乐。”〔36〕可见该书的作者把浙东人都当成地主豪绅了。至于浙东人为什么听说朝廷派兵围剿裘甫就会感到心安,那是因为裘甫大肆烧杀抢掠,不但危胁了地主富豪的利益,也危及到普通老百姓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就在上述的同一史料中,记载裘甫进攻浙西,“掠扬州货财以自实。”裘甫进攻象山时,“所过俘其少壮,余老弱者蹂践杀之。”裘甫的残暴行为使所有的人都感到恐慌。并不是只有地主豪绅才怕他。
断章取义,甚至是断句取义,也是农战史中的不良学风,导致了农战史著作中诸多失实。例如上述的那部农战史著作中,就有多处这类的情况。该书说到浙东裘甫起义进攻越州会稽县平水镇东的小江,“城中富豪之家,‘储舟裹粮,夜坐待旦,各谋溃逃’。”〔37〕据查,这断被裁截的史料取自《资治通鉴》卷250,其主语是“城中士民”, 而不是什么“富豪之家”。“士民”是“士”与“民”的合称,其中既有贫者,也有富者。同是这部农战史著作,在说到王仙芝进攻东都时,仍是把《资治通鉴》中的“士民携家逃出城”〔38〕,说成是“有产者也纷纷携家逃出城”,〔39〕所用的手法是一样的。在这部书中,还有不少类似断章取义、歪曲史实的写法,不必一一列举。
注释:
〔1〕苏双碧:《中国农民战争史》, 载肖黎主编《中国历史学四十年》书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373页。
〔2〕林剑鸣:《秦史稿》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版,第439页。
〔3〕吕思勉:《读史札记》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第831页。
〔4〕《汉书·食货志》。
〔5〕《皇明经世文编》卷329。
〔6〕《皇明经世文编》卷251。
〔7〕《后汉书·刘盆子传》、《汉书·王莽传》。
〔8〕吕振羽:《简明中国通史》下册,生活书店重庆1946 年初版,三联书店1951年第五版,第433—434页。
〔9〕翦伯赞:《中国史纲》第二卷,大孚出版公司1947年, 第402页。
〔10〕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新知书店1947年版,第124、 250页。
〔11〕《毛泽东选集》(合订本)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588 页。
〔12〕熊育群:《李自成之死揭秘》《羊城晚报》1993年3月19 日。
〔13〕朱大渭:《魏晋南北朝时农民战争的社会后果》,《中国农民战争史论丛》第五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页。
〔14〕《晋书·刘聪载记》。
〔15〕《晋书·东海王越传》。
〔16〕《晋书·孝愍帝纪》。
〔17〕《旧唐书·黄巢传》。
〔18〕杨志玖《黄巢大起义》, 《中国农民起义论集》三联书店1958年版,第147页。
〔19〕李桂海:《对农民一个历史侧面的考察》河北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128、129页。
〔20〕袁良义:《明末农民战争》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424 —426页。
〔21〕引自《中国农民战争史论丛》第五辑,第578、579页。
〔22〕引自《中国农民战争史论丛》第五辑,第580、581页。
〔23〕赵冈:《从宏观角度看中国的城市史》, 《历史研究》1993年第1期。
〔24〕鲁迅:《且介亭杂文》,《鲁迅全集》第六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79、165页。
〔25〕鲁迅:《准风月谈》,《鲁迅全集》第五卷,第235—236页。
〔26〕鲁迅:《三闲集》,《鲁迅全集》第三卷,第160—161页。
〔27〕吕振羽:《简明中国通史》第735、739、743、835页。
〔28〕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第318页。
〔29〕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第101页。
〔30〕《汉书·食货志》。
〔31〕《旧唐书·阚稜传》,《旧唐书·王雄诞传》。
〔32〕白钢:《评“四人帮”在农民战争史领域里所制造的混乱及其反革命本质》《中国农民战争史论丛》第一辑,山西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11—12页。
〔33〕《资治通鉴》卷230
〔34〕《旧唐书·程务挺传》。
〔35〕李斌城主编《中国农民战争史》(隋唐五代十国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90页。
〔36〕《资治通鉴》卷250。
〔37〕李斌城主编:《中国农民战争史》(隋唐五代十国卷)第189页。
〔38〕《资治通鉴》卷252(17/8180)。
〔39〕《中国农民战争史》(隋唐五代十国卷)第2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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