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历史演变的考察之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亚细亚论文,生产方式论文,概念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859年,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总结人类历史发展一般进程时指出:“ 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 态演进的几个时代。”[1]从上文马克思提出“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将近一个半世纪的时 间里,人们对于这个概念及其在社会发展序列中的地位,一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它似乎 成了社会历史理论中的“哥德巴赫猜想”。对该问题进行的世界范围的集中的大讨论,就发 生 过两次。第一次发生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1925—1931年)。它在前苏联学术界首先展开,接 着波及日本和中国。中国史学界的讨论一直持续到20世纪40年代。而新中国建国之初的讨论 ,仍可以看作是第一次世界性大讨论的延续。第二次发生在20世纪的六七十年代,参加讨论 的有英国、法国、匈牙利、前民主德国、日本、意大利、澳大利亚等国的历史学家、经济学 家、哲学家和地理学家。在粉碎“四人帮”以后,中国的理论工作者也又一次展开对这个问 题的讨论,而且比以往的讨论更加广泛、深入,持续至今,在很多问题上意见仍然很不一致 。有人说“亚细亚生产方式”指的是原始社会,有人说它是东方奴隶社会,有人说它是东方 封建社会,有人说它是一种混合社会,有人说它是普遍奴隶制,等等等等,不一而足。在第 一次世界性大讨论中,讨论的主要对象是中国历史,旁及俄国、印度、伊朗、阿富汗等国的 经济社会形态的更替。在第二次世界性大讨论中,讨论对象的范围大大扩大,除东方社会外 , 还包括殖民地以前的非洲社会、哥伦布发现美洲以前的美洲社会以及古代中东国家的社会。
人们对“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的理解分歧所以如此之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按照 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形态理论发展的不同阶段,考察这个概念在他们论著中的历史演变。结 果,或者是有人偏重于从某一时期论著中的论述考察这个概念的涵义,有人则偏重于从另一 时期论著中的论述考察这个概念的涵义,这就必然得出不同的结论;或者是把马克思、恩格 斯在不同时期的论述混杂在一起,在时间和空间上无限扩大“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的外延 , 把本来不属于马克思、恩格斯所讲的以“亚细亚生产方式”为基础的国家(或地区)或某一国 家的某个发展阶段,也列入了以“亚细亚生产方式”为基础的国家(或地区)之中。意大利米 兰艺术学院的翁贝托·梅洛蒂教授的著作《马克思与第三世界》一书,采用的就是这种方法 。他把马克思在不同时期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论述混杂在一起,人为地捏造了一个“ 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的理论体系,论述了“亚细亚社会的起源”、“马克思关于亚细亚社 会的思想来源”、“亚细亚社会的基本特点”、“亚细亚社会的阶级结构”、“亚细亚社会 、古代社会和封建社会之间的区别”、“亚细亚社会独有的文化特点”、“亚细亚社会的种 种类型”、“哪些是马克思认为的‘亚细亚’社会?”、“半亚细亚式的俄国社会”、“以 亚细亚生产方式为基础的社会处于长期停滞的状况”、“中国——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亚 细亚’社会的最典型例子”等等,共计23个问题。[2]在梅洛蒂教授看来,除去西欧、北美 以外,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几乎都是以“亚细亚生产方式”为基础的社会。他把中国、 埃及、印度、巴比伦列为典型的亚细亚社会;把波斯、拜占庭列为次亚细亚社会;把蒙古、 阿拉伯列为准亚细亚社会;把俄国列为半亚细亚社会;把明治维新以前的日本列为伪亚细亚 社会。
我认为,马克思、恩格斯使用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是一个历史性概念,在他们的 社会形态理论发展的不同时期,涵义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应该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形 态理论发展的不同阶段,分为几个时期,即1853年以前的时期、19世纪50年代中后期、以《 资本论》为代表的时期、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发表以后的时期,来考察“亚细亚生产方 式”概念在不同时期的具体涵义。本文先考察第一时期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
一
1845年至1846年,马克思、恩格斯合写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是标志历史唯物主义 体系形成的第一部著作。在这部著作中,两位作者提出了社会形态及其发展规律的最初见解 。他们根据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分析社会结构,把人类历史的发展归结为生产关系 (所有制形式),又把生产关系(所有制形式)归结为生产力的发展状况。他们指出:“分工发 展 的各个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这就是说,分工的每一个阶段还决定 个人与劳动的材料、劳动工具和劳动产品有关的相互关系。”[3]在这里,两位作者用以生 产力一定发展阶段为基础的所有制形式的划分表述了他们的社会形态划分的思想雏形。他们 把资本主义以前的历史划分为三种依次更替的所有制形式,即“部落所有制”、“古典古代 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4]对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 这三种所有制形式的划分,现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1)马克思、恩格斯所讲的第二种和第三种所有制形式,大致分别相当于西欧的奴隶社会和 封建社会,这一点理论界没有什么分歧。分歧在于如何认识第一种所有制形式。关于这种所 有制形式,马克思、恩格斯讲到:“它与生产的不发达阶段相适应,当时人们靠狩猎、捕鱼 、畜牧,或者最多靠耕作为生。在后一种情况下,它是以有大量未开垦的土地为前提。在这 个阶段,分工还很不发达,仅限于家庭中现有的自然形成的分工的进一步扩大。因此,社会 结构仅限于家庭的扩大:父权制的部落首领,他们管辖的部落成员,最后是奴隶。潜在于家 庭中的奴隶制,是随着人口和需求的增长,随着战争和交易这种外部交往的扩大而逐渐发展 起来的。”[5]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部落所有制”主要有两个特点:第一,生产力和分 工很不发达,当时人们靠狩猎、捕鱼、畜牧,最多是靠耕作为生;第二,社会结构是父权制 的部落首领、他们所管辖的社会成员以及奴隶。
学术界对马克思、恩格斯所讲的“部落所有制”的看法很不一致。有人说它是原始公社制 ,因为生产力和分工很不发达;有人说它是对抗性社会组织,因为已经有了奴隶制。这些看 法都有些失之简单、片面。我们认为应该从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形态划分理论的形成和发 展过程来考察、规定“部落所有制”概念的确切涵义。
《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是马克思、恩格斯论述古代社会和社会形态划分问题的最初著 作。马克思当时对社会历史的研究还只限于欧洲社会。在写作本书以前,他曾集中研究过从 公元前6世纪到19世纪30年代2500多年的欧洲历史,特别是着重研究了对世界近代史发生重 大影响的法国革命史,同时旁及英国、德国、瑞典、波兰、威尼斯共和国的历史。当时,年 轻的马克思尚未开始研究东方的历史。他在19世纪50年代以后才开始研究亚洲社会,而且主 要是印度社会。《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关于社会形态划分的观点,是他研究亚洲社会以 前的观点,只反映他对于欧洲历史的认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史料上都还是很不充分的。 可以说,这里所谓的“部落所有制”,从经济结构上看,相当于原始社会的氏族公社所有制 ;从社会结构上看,相当于氏族公社所有制解体、奴隶制已经开始出现的时期。这时马克思 还没有把氏族公社和氏族公社解体以后出现的农村公社分开。他所讲的虽然相当于由原始社 会向奴隶社会转变的时期,但由于当时尚未形成科学的原始社会的思想,自己并没有自觉地 意识到这一点,因而把部落所有制作为了人类社会发展中的第一个独立形态。当时马克思还 没有发现东西方社会发展的不同特点,还没有形成“亚细亚生产方式”和“东方社会”、“ 亚洲社会”的思想。有的同志把这里讲的“部落所有制”等同于马克思1859年在《<政治经 济学批判>序言》中所讲的“亚细亚生产方式”,至少是没有充分根据的。
(2)马克思、恩格斯所叙述的三种所有制形式,是资本主义以前的三种所有制形式,这三种 所有制形式是在历史上按先后顺序出现、由低级到高级发展的,而不是在空间上同时并列、 属于同一发展阶段的。这是从马克思、恩格斯的叙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来的。
(3)马克思、恩格斯当时已经认识到,人类社会开始是公有制,后来才出现私有制,私有制 将来还会被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还将被未来的共产主义公有制所代替。这样,资本主义以 前的三种所有制形式,再加上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将来代替它的共产主义公有制,正好是五种 所有制形式。以这五种所有制形式为基础,形成五种社会形态,即“部落所有制”社会、奴 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它的低级阶段是社会主义社会)。这五种 社会形态在人类历史上从低级到高级依次更替。
总之,马克思、恩格斯在其历史唯物主义体系刚刚形成的时候,就提出了他们的最初的五 种社会形态从低级到高级依次更替的理论,只是这时的第一种社会形态即“部落所有制”社 会,还不是后来所讲的原始社会。这反映了他们当时的五种社会形态理论尚未完全成熟,有 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
马克思、恩格斯在1847年底至1848年1月写成、1848年2月发表的《共产党宣言》中指出: “自由民和奴隶、贵族和平民、领主和农奴、行会师傅和帮工,一句话,压迫者和被压迫者 ,始终处于对立的地位,进行不断的、有时隐蔽有时公开的斗争,而每一次斗争的结局都是 整个社会受到革命的改造或者斗争的各阶级同归于尽。”“从封建社会的灭亡中产生出来的 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并没有消灭阶级对立。它只是用新的阶级、新的压迫条件、新的斗争形式 代替了旧的。”[6]这些论述说明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状况。这部 著作的中心思想是揭示资本主义社会被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代替的历史必然性。在这里,马克 思、恩格斯把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看作是人类社会从低级到 高级依次更替的四种社会形态,如果再加上奴隶社会以前的那个社会形态,正好是五种社会 形态。
马克思在1847年底写成、1849年4月发表的《雇佣劳动与资本》,可以说是第一次以较为精 确的语言表述了他的社会形态的划分和演进的理论。他指出:“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 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生产 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 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古典古代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都是这样的生 产关系的总和,而其中每一个生产关系的总和同时又标志着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特殊阶段 。”[7]马克思在这里谈到的古典古代社会(指古希腊、罗马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 主义社会三种社会形态,再加上古典古代社会以前的那个社会形态和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形态 ,人类历史也是会依次经历从低级到高级发展的五种社会形态。
综上所述,马克思、恩格斯在19世纪40年代中后期,根据对欧洲历史的研究,提出了五种 社会形态理论。但这种理论尚未完全成熟,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三
19世纪50年代初,马克思、恩格斯开始研究东方问题,把视野由西方扩展到东方。这是由 于下述两个原因:(1)1848年至1849年欧洲革命失败以后,他们把希望寄托在受欧洲资本主 义压迫的东方国家的民族解放运动上。当时中国爆发了洪秀全领导的太平天国运动。这个运 动使人们看到,中国已处于大转变的前夜。马克思、恩格斯当时认为,东方的民族解放运动 将对欧洲发生影响,加速欧洲新的革命的爆发。(2)1853年,英国议会围绕延长东印度公司 宪 章问题进行讨论。马克思十分关注这一讨论的进展情况。为了能对这一讨论发表自己的见解 ,也促使马克思去研究印度问题。他在1853年7月22日写的《不列颠在印度统治的未来结果 》一文,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亚洲式的社会”、“亚洲社会”的概念,并把它和“西方式的 社会”、“西方社会”相区别。[8]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亚洲社会”和“西方社会”相 比,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没有土地私有制,这是了解东方社会的一把钥匙。1853年6月2日,马克思在给恩格斯的 信中,根据弗朗斯瓦·贝尔尼埃在《莫卧儿帝国游记》中的材料,指出:“贝尔尼埃完全正 确地看到,东方(他指的是土耳其、波斯、印度斯坦)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 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9]恩格斯在同年6月6日给马克思的回信中, 同意这种看法。他说:“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确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钥匙。这是东方全 部政治史和宗教史的基础。”[10]恩格斯还把东方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原因归结为这些国家 所处的地理环境。他说:“但是东方各民族为什么没有达到土地私有制,甚至没有达到封建 的土地所有制呢?我认为,这主要是由于气候和土壤的性质,特别是由于大沙漠地带,这个 地带从撒哈拉经过阿拉伯、波斯、印度和鞑靼直到亚洲高原的最高地区。在这里,农业的第 一个条件是人工灌溉,而这是村社、省和中央政府的事。”[11]马克思在同年6月10日写的 《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一文,利用了恩格斯这一思想,但看法不完全相同。除去恩格斯讲 的东方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原因是由于地理环境的特点以外,马克思还补充了另一个重要的 原因,即生产力水平低下。他指出:“节约用水和共同用水是基本的要求,这种要求,在西 方,例如在佛兰德和意大利,曾促使私人企业结成自愿的联合;但是在东方,由于文明程度 太低,幅员太大,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因而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进行干预。”[12]马克思 把“文明程度”即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作为东西方土地所有制不同的主要原因,这就在提 出东方社会特殊论的同时又种下了否定东方社会特殊论的种子,或者说,在把生产力作为社 会发展的最后决定力量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中,就包含着克服东方社会特殊论的必然 性。
(2)全国分成许多各自孤立的、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给自足的农村公社,这是东方专 制制度的基础。马克思指出:“在印度有这样两种情况:一方面,印度人也像所有东方人一 样,把他们的农业和商业所凭借的主要条件即大规模公共工程交给中央政府去管,另一方面 他们又散处于全国各地,通过农业和制造业的家庭结合而聚居在各个很小的中心地点。由于 这两种情况,从远古的时候起,在印度便产生了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度,即所谓村社制度,这 种制度使每一个这样的小集体都成为独立的组织,过着自己独特的生活。”[13]这些村社彼 此之间“几乎没有往来”,处于“孤立状态”,好像一些模样相同而又“互不联系的原子” [14];“这些家庭式公社本来是建立在家庭工业上面的,靠着手织业、手纺业和手工业、农 业的特殊结合而自给自足”[15]。马克思在1856年6月14日给恩格斯的信中,描绘了印度村 社的具体情况,并指出它是印度专制制度的坚实基础。他说:“在某些这样的村社中,全村 的土地是共同耕种的,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每个土地所有者耕种自己的土地。在这种村社内存 在着奴隶制和种姓制。荒地作为公共牧场。妻子和儿女从事家庭纺织业。这些田园共和国只 是怀着猜忌的心情防范邻居村社侵犯自己村社的边界,它们在新近刚被英国人侵占的印度西 部还相当完整地存在着。我认为,很难想象亚洲的专制制度和停滞状态有比这更坚实的基础 。”[16]
(3)农业上人工灌溉具有极端重要性,修建和管理公共水利工程、交通道路的任务,由中央 集权的政府承担。马克思在《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一文中说:“在亚洲,从远古的时候起 一般情况说来就只有三个政府部门:财政部门,或者说,对内进行掠夺的部门;战争部门, 或者说,对外进行掠夺的部门;最后是公共工程部门。”由于气候干旱、地势较高和沙漠多 ,“无论在埃及和印度,或是在美索不达米亚、波斯以及其他地区,都利用河水的泛滥来肥 田,利用河流的涨水来充注灌溉渠”。因此,“亚洲的一切政府都不能不执行一种经济职能 ,即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这种用人工方法提高土壤肥沃程度的设施靠中央政府办理,中央 政府如果忽略灌溉或排水,这种设施立刻就会荒废”[17]。因为需要中央政府修建和管理水 利工程,所以政府的好坏对农业的丰歉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马克思指出:“在那里收成取 决于政府的好坏,正像在欧洲随时令的好坏而变化一样。”[18]
(4)亚洲社会长期停滞,没有内在的发展动力,只有西方资本主义入侵才有动摇它的基础, 使 亚洲发生真正的革命。马克思在谈到印度社会时指出:“这些小小的公社带着种姓划分和奴 隶制度的污痕;它们使人屈服于外界环境,而不是把人提高为环境的主宰”[19]。这种公社 丝毫没有社会进步的意向,没有任何推动社会进步的行动,“从远古的时代直到19世纪最初 10年,无论印度过去在政治上变化多么大,它的社会状况却始终没有改变”[20]。既然如此 ,所以只有西方资本主义入侵才能打破这种停滞状态,推动亚洲社会的向前发展。正是基于 这种认识,马克思一方面对英国殖民主义者在印度侵略和掠夺的野蛮罪行表示了极大的愤慨 ,同时又指出:“问题在于,如果亚洲的社会状态没有一个根本的革命,人类能不能实现自 己的命运?如果不能,那么,英国不管干了多少罪行,它造成这个革命毕竟是充当了历史的 不自觉的工具。”[21]英国在印度“造成了一场前所未闻的最大的、老实说也是唯一的一次 社会革命”[22]。“英国在印度要完成双重的历史使命:一个是破坏的使命,即消灭旧的亚 洲式的社会;另一个是重建的使命,即在亚洲为西方式的社会奠定物质基础。”[23]
四
前面已经讲过,马克思、恩格斯论述亚洲社会根据的历史材料,绝大部分是17、18世纪以 来西方旅行家、外交官、传教士、殖民官员以及某些学者的著作。这些人提供的材料并不那 么全面、可靠,因而马克思、恩格斯也就难于根据这些材料作出完全确切、完全符合实际的 结论。下面以亚洲是否存在土地私有制为例作些说明。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亚洲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论述,主要是根据西方著作家对印度莫卧儿 帝国时期土地问题的描述和调查作出的。17世纪的法国医生、旅行家和作家弗朗斯瓦·贝尔 尼埃在《莫卧儿帝国游记》一书中说:“莫卧儿大帝是受他恩赐的所有埃米尔(或贵胄)以及 曼斯布达尔(或低级贵胄)的继承人;最重要的,他是帝国的每一亩土地的所有者。”“朝臣 们甚至常常不是埃米尔的后裔,因为国王是它们全部财产的继承人,没有一个家族能够长期 保持它的名望。”他还说:“国王是土地的所有者,把一定的数额赐予军人,作为他们薪饷 的等价物,这种赐地被称为扎吉尔,正像土耳其的梯马尔;……同样的赐地也授予长官,以 代替他们的薪俸。”[24]18世纪西方学者对东方土地制度的了解,仍然继承了17世纪著作家 的看法。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曾说:“如果一个君主宣告自己是一切土地的 所有者和一切臣民遗产的继承者的话,那末他的国家便是一切专制国家中最给自己添加烦恼 的国家了,农业常常因此而废驰。”[25]这显然是因袭了贝尔尼埃的观点。英国古典经济学 家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中,谈到了中国、印度、埃及等东方 国家的土地国有制问题。他说:“中国和古埃及的各君主,以及印度各时代割据诸王国的君 主,其收入全部或绝大部分都是得自其某种地税或地租。”又说:“中国帝王的重要收入, 由帝国一切土地生产物的十分之一构成。”[26]斯密谈到的东方各国租税合一实际上是后来 东方土地国有论的一个重要论点。
上述西方著作家关于东方各国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论述,是不全面的。确实,东方一些国 家,如印度,农村公社及其土地公有制存在的时间比较长,范围比较广,由土地公有制向土 地私有制的转化极其缓慢,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一直到莫卧儿帝国时期,仍然带有由土地公 有制向土地私有制转化的一些特征。但是,从历史的实际过程来看,早在印度哈巴拉文化时 期( 公元前2700—前1500年),就产生了土地私有制的萌芽,到公元前6—前4世纪,佛教文献中 已有许多反映土地私有制的记载[27]。因此,我们不能把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东方不存在 土地私有制”的观点绝对化。
事实上,马克思、恩格斯随着对东方土地制度了解的深入,逐步改变了“东方不存在土地 私有制”的看法。恩格斯在《<反杜林论>的准备材料》中明确讲到:“所有印度日耳曼民 族都是从公有制开始的。几乎在所有这些民族那里,公有制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都被废除,被 否定,被私有制、封建所有制等等形式所代替。”[28]恩格斯在1876年至1878年写成的《反 杜林论》中,把由土地公有制到土地私有制,再到更高形式上的土地公有制,看作是一切文 明民族土地所有制形式演变的共同规律。他说:“一切文明民族都是从土地公有制开始的, 在已经经历了某一原始阶段的一切民族那里,这种公有制在农业发展的进程中变成了生产的 桎梏。它被废除,被否定,经过了或长或短的中间阶段之后转变为私有制。但是在土地私有 制本身导致的较高的农业发展阶段上,私有制又反过来成为生产的桎梏——目前无论小地产 或大地产方面的情况都是这样。因此就必须地产生出把私有制同样地加以否定并把它重新变 为公有制的要求。但是,这一要求不是要恢复原始的公有制,而是要建立高级得多、发达得 多的共同占有形式”[29]。我们知道,在《反杜林论》付印之前,恩格斯曾把全部原稿念给 马克思听,恩格斯的思想,马克思显然是同意的。
马克思在1879年至1880年写的《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 程 和结果>(第一册,1879年莫斯科版)一书摘要》中,摘录了柯瓦列夫斯基把印度土地制度从 公有向私有的发展过程划分为五个阶段的论述:(1)最初是实行土地共同所有制和集体耕种 的氏族公社;(2)氏族公社依照氏族分支的数目而分成或多或少的家庭公社,土地所有权的 不可分割性和土地的共同耕作制在这里最终消失了;(3)由继承权来确定份地因而份地不均 等的制度;(4)这种不均等的基础已不再是距同一氏族首领的亲属等级的远近,而是由耕种 本 身表现出来的事实上的占有;(5)公社土地或长或短定期的重分制度,如此等等。起初,重 分同等地包括宅院(及其毗邻地段)、耕地和草地。继续发展的过程首先导致将宅旁土地(包 括毗邻住所的田地等等)划为私有财产,随后又将耕地和草地划为私有财产,共同的家 庭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也越来越简化为现代意义上的私人的个体家庭了。[30]通观马克思的 全部摘要和所加的评语,可以看出,马克思是基本同意柯氏这一论述的。这说明,马克思是 从印度土地制度的公有和私有的二重性以及由土地公有制向土地私有制的过渡来看待印度土 地 制度的。可见,马克思在19世纪70年代末,已经不再坚持印度“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观点 了。
从马克思、恩格斯对亚洲社会以上四个特点的论述可以看出,他们当时认为亚洲社会是一 个古已产生的并一直存在到18、19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入侵以前的,与西欧社会完全不同的, 独立的地域性的社会形态。这一方面是因为他们刚刚把视野从欧洲扩大到亚洲,掌握的历史 资料不充分,另一方面是因为受到了西方著作家所提供的不全面、不准确的历史材料的影响 。因此没有能够把亚洲社会的历史放在他们在19世纪40年代中后期根据欧洲社会的历史提出 的五种社会形态演进的序列中去。当他们只研究欧洲社会的历史发展时,提出了尚不完全成 熟的五种社会形态划分理论。当他们刚刚开始研究亚洲社会时,更多地看到了与西欧社会的 不同,尚未发现亚洲社会与西欧社会的共同发展规律。这种情况的出现是符合人类认识的一 般进程的。尽管如此,这一点毕竟是他们这一时期在社会形态划分理论上的欠缺。可以说, 如 果仅仅根据马克思在19世纪50年代初期对欧洲社会特点的论述,确实可以把亚洲社会看作是 自古以来就存在的、与西欧社会截然不同的、独立的地域性的社会形态。翁贝托·梅洛蒂在 《马克思与第三世界》一书中正是这样做的。但是,马克思对亚洲社会的认识并没有停留在 这种观点上。此后,他在对世界历史的进一步研究中,逐步克服了把亚洲社会看成是一个长 期不变的独立的地域性的社会形态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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