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三边机制的思考_劳动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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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调整是劳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着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对促进改革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更有效地开展劳动关系调整工作,是一个值得研究探讨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调整和完善劳动关系调整三方机制是一条有效的途径。

一、建立劳动关系调整三方机制的意义和作用

劳动关系调整三方机制是指政府、工会、企业三方的代表共同参与劳动关系调整的活动及其方式,其法律依据为《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劳动关系调整三方机制,对于及时公正地处理劳动争议,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的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和现实的意义。

1、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有利于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党的十四大确定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格局,由此带业劳动关系的多样化、复杂化。与此同时,企业和劳动者作为劳动力市场的主体地位也日益明确,双方因利益冲突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日益增多。从总体上看,在一定的时期内将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并且争议的主体、标的将更加复杂。劳动关系调整的任务将变得更加艰巨。在这一背景下,靠任何一个部门的力量去调整劳动关系都是远远不够的,很难适应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必须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劳动关系调整体系。而建立劳动关系调整三方机制,由政府、工会、企业三方的代表共同调整劳动关系,有利于发挥三方的整体功能,形成合力,及时妥善地处理劳动争议,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2、充分体现公平原则,有利于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而公平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规则。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劳动关系中两个主体的确立,劳动争议的日益显性化,迫切需要有一个完善的劳动关系调整体系,以使劳动关系的调整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之上,充分体现劳动关系双方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保证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而建立劳动关系调整三方机制,让工会和企业的代表参加调整劳动关系,较好地体现了公平原则,从而使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得到有效的维护,赢得其信任。

3、与国际惯例接轨。实行三方原则,建立三方机制,是世界上许多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通行做法。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客观上要求劳动关系的调整应当与国际惯例接轨,这不仅有利于劳动争议得到及时公正的解决,减轻政府的压力,而且有利于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完善。

二、劳动关系调整三方机制现状分析

自1987年我国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至今已整整十年。十年来,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地普遍建立了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为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和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三方机制的作用得到一定的发挥。但是,目前的三方机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

1、代表性不强。从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情况看,政府的代表是劳动行政部门,职工的代表是工会,企业的代表是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前两者的代表性毋庸置疑,而后者的代表性则值得商榷。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作为企业的代表,有其特定的涵义。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有制结构单一,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和集体)占主导地位,企业主要由国家(政府)投资兴办,企业为国家所有,政府当然地成为企业的代表者,直接管理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等经营管理活动。企业则成为政府的附属。而市场经济的发展,突破了所有制界限,非公有制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它们既不由政府投资,也不隶属于政府。况且,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要求政府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政府将不再作为企业的主管部门。这样,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如果继续作为企业的代表,显然缺乏代表性。说到底,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实际上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代表的只能是政府的利益。因此,这就实际上造成了三方机制实为二方机制,企业代表缺位。

2、工作范围不广,三方机制作用难以充分发挥。现行的劳动关系调整三方机制主要体现在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上,而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和范围是由《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即负责劳动争议的处理(主要是仲裁)。由于职责所限,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未能涉及劳动关系调整的其他方面,三方机制的作用受到制约,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3、缺乏主动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坚持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同时也遵循“不诉不理”的原则,处理劳动争议的前提是当事人必须提出申诉。因此,其工作是被动式的,缺乏主动性。

4、规范化、制度化不够。在劳动争议处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上,国家制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组织规则、办案规则。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落实并不尽人意。目前,相当一部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很大程度上存在劳动行政部门一方办案的情况,没有形成三方共同办案的局面,以致三方机制形同虚设。有的虽然实行三方共同办案,但不够经常化,共同办案率不高。

上述现象的存在,笔者认为,主要有二个方面的原因:第一,认识原因。对于三方机制,劳动行政部门和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比如一些同志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三方原则组成,因此,无论是其办事机构还是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都代表仲裁委员会,即使没有工会代表、企业代表参加,也应视为三方办案,体现了三方原则。故不少地方处理劳动争议,不够重视工会、企业代表及工会、企业组织兼职仲裁员的作用,劳动行政部门及其仲裁员独自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现象十分普遍。此外,一些工会、企业组织的同志认为,劳动争议处理主要是劳动行政部门的事情,因而,参与劳动关系调整的意识和主动性不强。笔者认为,上述认识均存在片面性,因为没有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及工会、企业组织兼职仲裁员参与劳动争议处理活动,就谈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三方机制。第二,体制原因。我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职责范围等是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须遵循。而由于体制的原因,仲裁委员会只能依照现有模式调整劳动关系,以致劳动关系调整三方机制代表性不强、缺乏主动性、工作范围不广的现状客观存在。

三、完善劳动关系调整三方机制的对策和建议

党的十五大明确了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即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提出了抓大放小的改革思路和规范破产、鼓励兼并、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具体措施。这不仅为完善劳动关系调整三方机制提供了新的机遇,同时,也使劳动关系调整面临着新的挑战。鉴此,对完善三方机制特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1、调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给企业代表补位,以解决企业代表不到位的问题。只有调整企业代表,三方机制才能真正健全,调整劳动关系才能真正做到公正,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维护。海南省自1995年以来,按照三方原则调整了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明确由各级商会组织作为企业代表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较好地解决了企业代表缺位的问题,使三方机制具有较强的代表性,走出了一条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商会组织代表企业共同调整劳动关系的新路子,并取得明显效果,较好地维护了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建立健全三方工作制度,如三方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重大疑难案件会审制度、首席仲裁员轮任制度、仲裁员名册制度等,从制度上确保三方机制的真正落实,使三方代表和专兼职仲裁员都能够参与办案,避免工作的随意性。

3、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弥补目前三方机制主动性缺乏的不足,超前介入并及时处理劳动争议。可以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成员由政府、工会、企业组织、民间组织、法律机构等人员组成,以预防、协调处理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尤其是集体利益争议,把劳动争议消灭在胚胎状态。同时,可以建立各种劳动法律服务机构,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法律服务,并代理诉讼,以满足日益增多的劳动争议案件的需求。

4、突破传统工作格局,拓宽三方机制的工作领域。将三方机制工作范围扩展到劳动关系调整的各个方面,包括政策制订,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解除、终止,企业协商机制的建立,经济性减员,集体争议协调,劳动争议仲裁等等,以充分发挥三方的职能作用,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进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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