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的国际比较研究_科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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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F27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395(2007)02—0070—04

科技中介服务业起源于欧美,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在我国它还是一个年轻的产业。科技中介服务是伴随着科技和经济高度一体化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经济服务活动。在现代国家创新体系中,科技中介机构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促成研究机构和企业及企业之间共同进行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我国的科技中介组织尚处于初始发展的阶段,难免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分析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科技中介体系构建中采取的措施和经验,有利于加快我国科技中介组织的发展和完善。

一、科技中介组织的特点及功能

所谓“中介”,在牛津现代高级英汉辞典中有两种解释:一是居间的人或物、中间人,一是媒介、方法等。中介的哲学含义是:不同范畴的间接联系或联系的事物的间接性。在客观事物中,无论是自然界或是人类社会,都不是孤立的,而是联系的,中介现象是普遍存在的。中介的本质就在于它是事物相互作用的连接纽带和传递者。市场中介组织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经济流通和合作过程中,为了能够协调交易双方的关系,保护公平竞争,沟通信息,提高成交率,减少交易费用,而存在的市场第三方组织,它的产生标志着市场经济达到了比较发达的水平。社会中介组织是指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起沟通政府与企业、个人与社会及社会与经济主体之间的信息,平衡社会利益冲突,协调各方行为的社会第三方组织。历史经验表明,社会中介组织能够更好地适应利益多元化为前提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运转的需要。

20世纪中叶以后,由于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科学技术对于经济的作用越来越大,对社会发展影响也越来越深远。尤其是科技产业的兴起,科学技术与经济的联系超过了历史上的任何时期,使得科学技术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关键环节,引起了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因此,在市场的交易中,出现了以技术为商品,推动技术转移、转化和开发为目的的中介机构,这就是科技中介。所谓科技中介组织是在新的历史背景下,由市场中介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交叉和延伸。在现代社会中,科技中介组织则是属于市场中介体系中新的、高层次的中介组织,与其他的中介组织相比,具有明显的特点。第一,从知识结构上看,它与科技进展息息相关,科技含量高。以一定的自然科学和国家的政策、法规知识为其主要知识资源,以高智力的脑力劳动者为其主体。第二,从服务方向看,主要为科技市场提供全方位的中介服务,如为技术交易的双方提供技术商品供求信息、市场调查、技术评估、组织谈判、资金融通等,从而推动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第三,从与市场的联结关系上看,它与科技市场紧密相连,它的产生是科技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必然产物,它的发展也同样离不开科技市场的支撑[1] (P9-12)。

任何形式的中介组织都具有服务、沟通、协调、自律、监督等方面的功能,科技中介组织当然也不例外。科技中介组织的功能,具体表现为:第一,优化环境,提高技术创新主体的创新能力。技术创新主体由于自身社会联系的局限性以及目标利益上的狭隘性,往往很难获得最佳条件的创新环境。科技中介可以从技术创新主体的需要出发,在较大范围内,通过市场手段吸引各类生产要素,并进行比较优选,为用户提供和配置优良的创新环境,以提高创新主体的技术创新能力。第二,建立中间转化渠道,加速科技成果向产业转移。科技中介组织通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创新中心、孵化器等形式,在科技与经济之间建成具有服务功能的中间转化体系,这些中间转化体系的主要功能主要是对科技成果作进一步的验证和提供完善的工程化和设计等方面的服务。第三,提供专业化服务,推进高技术产业化进程。专业化服务,尤其对中小企业是迫切需要的。科技中介为中小企业提供市场信息、经营策划、管理咨询、融资渠道、人员培训、形象设计等服务,可以减少中小企业经营风险,降低营运成本,提高竞争力。第四,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实施对市场的监督和调节。科技中介业中的评估机构、行业协会等,他们除了代表自己职业协会和机构的利益外,还承担着由国家认可的资格审查和对市场监督与调节的行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持正常的运营秩序。根据上述的主要功能,我们可以进一步认为,科技中介组织在社会产业链中是处于一种独特的社会地位,并且与现代科技和经济联系紧密的经济实体。

二、我国科技中介组织的现状与缺陷

我国科技中介机构大多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政府统筹规划和大力扶持的背景下产生的,其形式以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咨询与评估机构、技术交易所、创业服务中心等为主。经过20多年的发展,尤其是科技中介机构建设之后,我国科技中介机构数是不断增加,规模不断壮大,服务能力稳步提高,而且还兴起了一批较高水平的机构,区域性科技中介服务网络在一些地方也开始形成。根据“2004亚太经合组织科技中介机构发展论坛”公布的数字,全国现在共有6万多家各类科技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约110万人[2]。这些中介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已发展到850余家,从业人员1万多人;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460多家,其中国家级创业服务中心72家,大学科技园22家,在孵企业近1.5万家,累计育成企业近4000多家;各类科技咨询机构1.3万家,从业人员近30万人。此外,还有相当数量的科技风险中心、科技评估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等取得了快速发展,为科技创新和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科技中介组织在发挥作用和功能过程中,也越来越暴露出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社会各界乱办科技中介组织,由此导致政府部门与科技中介组织职责不分,使科技中介领域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缺乏应有的科学性;第二,科技中介机构类型多样,数量多而杂,且规模小,分布散,难以满足客户需求,缺乏明确的市场定位和核心竞争力;第三,相当一部分科技中介组织的执业行为不规范,甚至违法违规,从而使科技中介组织的社会信誉受到影响;第四,科技中介组织功能单一,缺乏面向特定行业的多功能服务;第五,科技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的中介素质较低,专业结构不合理,由此影响服务质量的提高[3]。这种状况的产生是科技中介组织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主要原因是政府改革不到位,科技中介业发展的空间狭小,科技中介行业整体水平不高、手段落后,缺少中介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扶持等。

三、国外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的做法与经验

二战以来,美、英、法、德、日等国把“发展科技”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各国为提升科技对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大都依托科技中介组织在科技与经济、政府与科技之间建立起有效的联系渠道。这些国家的主要做法是:

1.政府努力创造有利于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政策环境

经济发达国家为发展科技中介业的共同做法是政府通过立法、政策导向,推动、引导科技中介企业的发展。近20多年来,美国国会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与技术创新活动和技术信息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如《贝尔—多尔法案》、《史蒂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方法》等,旨在通过法律法规推动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90年代以来,美国又对联邦技术转让法案进行了多次修正,如1995年的《国家技术转让与促进法》、1997年《联邦技术转让商业化法》和2000年《技术转让商业化法》。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通过立法,加强联邦政府及研究机构对技术转让的责任,去除制约技术转让的不合理障碍,加速联邦政府资助的技术成果的转移。在美国,投入政策是政府最直接干预科技中介服务业发展的一项政策,一些大型咨询公司如兰德公司、斯坦福国际研究所都是由政府扶持起来的,拥有坚实的经济后盾。由于大多数的科技中介机构属于非营利性机构,因此,它们能享受政府对非营利性机构提供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在英国,由于已经有了成熟的市场机制,科技中介机构在统一的市场规则下运行。表面上看,英国政府并没有为科技中介机构制定专门的特殊政策,但实际上,由于英国科技中介组织基本上是非营利性和小公司性质,因此,能享受政府对非营利机构和小企业制定的一系列扶持性政策。除此之外,英国政府还采取其他策略为科技中介服务开创市场机会,比如英国贸工部1997年发起实施的旨在加强产学研究联合的“法拉第合作伙伴计划”便是很好的尝试。2000年4月,英国政府拨了一亿英镑专款由贸工部新成立小企业服务局,它是英国有史以来第一个专门为小企业服务的政府机构。日本政府在推动科技中介企业的过程中,发挥了主导作用。其主要特点是:由政府立法,并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对科技中介企业的社会地位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给予明确肯定;政府指定事业法人,由通商产业大臣委托,具体负责国家制定的咨询和企业支援事务;根据政府指定的法人及通商产业大臣委任事业的分工,各事业法人依法推进相关的企业支援事务,并具体承担政府的专项拨款的实施;建立相应的国家资格考试制度和资格认定制度,为科技中介企业的队伍建设提供政策保障。

2.建立起了多层次、全方位、结构合理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

美国的科技中介服务业极其发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种类繁多,组织形式多样,专业化程度高,活动能力强。其执行主体主要包括五个类别:官方组织、半官方性质的联盟和协会组织、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特定领域的专业服务机构、大学里的技术转移办公室等。英国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整体结构上可以分为三个层面:政府层面、公共层面和私人公司。战后的日本通过实施“科学技术创造立国”战略,迅速成为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经济科技强国,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建立了独特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日本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执行主体主要包括五个类别:政府认定的事业法人机构、民间的科技中介机构、外资系统和银行系统的大型咨询机构、科学城与技术城、技术交易市场。行业协会和技术转移中心是德国重要的科技中介组织,是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主要的执行主体。世界发达国家正是凭借一套比较完善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在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技术创新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推动本国经济快速发展。

3.科技中介组织实行行业自律性管理

发达国家的政府本身并不直接管理科技中介组织,而是通过法律、法规给予科技中介业以巨大的发展空间,政府把一部分原属于政府的职能,如行业管理、项目评估、市场监管等统统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去做。日本的中介行业管理很成功,在政府法规和政策指导下,由各种工业会履行对所属企业的行业管理职能。工业会与政府的业务主管局、通产省、大藏省研究有关技术政策、环境保护和税务财政问题,向会员传达政府法令、政策,提出本行业的要求、意见和建议,使企业的发展目标与社会发展目标保持一致。美国的科技行业协会在代表会员利益与政府及议会沟通协调时,也对行业内的成员加以制约,如果发现有违反行业规范,搞不正当竞争,损害同行或消费者利益的会员,协会将采取惩罚措施,如取消会员资格,禁止在本行业从业,甚至向法庭起诉。

4.科技中介机构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

西方国家迅速崛起的大量的中小型科技中介机构,其市场定位主要是服务于创新型中小企业群。美国虽然早已拥有比较完备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但为了适应科技成果产业化和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于20世纪80年代初,创建了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且隶属于美国商务部中小企业管理局的中小企业发展中心、中小企业信息中心以及建在大学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中介机构。这三种机构在职能上有所不同。中小企业发展中心得到政府和各个方面高度重视和支持,它被明确为非营利性机构,运作经费来自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其他收入,目前已形成庞大的全国性网络,共有57个州中心和950个分中心,成为了促进美国科技成果产业化和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社会力量。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科技中介机构,主要面向广大中小企业群。中介机构大都利用各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主动与政府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种服务。如帮助高技术中小企业获得市场机会和投资,提供专业化、优质价廉的服务,经常性的培训、讲座,免费为中小企业讲授纳税知识、计算机网络、软件使用、市场开发等。

5.科技中介从业人员执业资质专业化

科技中介服务工作的开拓创新性非常强,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自然也非常高,不仅需要专业技术背景,还需要具有市场营销、法律专长、管理潜力等素养。因此,在专业化人才队伍的建设上,要尽可能多渠道地面向社会吸引人才。英国技术集团(BTG)科技中介公司共180名职员,其中多半是科学家、工程师、专利代理、律师和会计师;在国际著名的兰德公司的从业人员中,硕士、博士达80%以上。日本著名的野村综合研究所、社会工学研究所、未来工学研究所等,从业人员都在100人以上,其中硕士、博士占一半左右。其次是对已有人才的培训和管理问题,设立资证与管理。美国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和大学技术管理者协会就特意制定了培训科技中介人员的系列教材,为其提供系统的职业培训。

6.科技中介组织服务内容的多样化

从服务对象及业务范围方面来看,国外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已经形成了既有面向各个行业的公共中介机构,如法律、会计、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也有面向特定行业的中介机构。如美国GG资讯公司就是专门为IT产业提供科技服务的咨询公司。还有管理服务、法律服务、工程设计服务、公共关系服务等。

四、国外中介组织发展经验的启示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发达国家发展与完善科技中介组织体系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所有如下启示:

1.重构科技中介组织主体,完善科技中介组织体系

从宏观上加强对科技中介组织管理的目的,就是要建立符合中国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和管理规范的科技中介组织运行机制。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政府自身首先要从具体的微观科技管理中摆脱出来,并采取必要的政策措施,加速非独立的科技中介组织与隶属单位脱离行政关系,使其真正转化为独立经营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并把本来应属于科技中介组织承担的职能彻底转移,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此,要停办一切以行政权力为背景的科技中介组织,做到脱钩改制,还“中介”的本来面目,理顺科技中介组织与政府行政组织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能,脱钩改制是科技中介组织健康发展的一个前提。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需要多方面和多层次的服务,这些服务的功能和性质不同,提供中介服务的经营主体和运营模式也就不同。总体来讲,我国科技中介组织体系的建设应当抓好三个层次:第一层次,行政性的政府协调服务组织;第二层次,公益性社会共服务组织;第三层次,政府与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合作建立的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民办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2.加强科技中介组织的政策环境和法规体系建设

完善的政策与法律法规体系是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的基础,是保证科技中介服务健康发展的制度条件。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中,要从总体上抓好科技中介组织的发展战略规划,明确科技中介组织的发展目标和政府导向,区分营利和非营利机构,给予不同的政策支持,探索实行分类管理的有效途径。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尽快建立促进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的法律法规,特别要加强对认证评估机构及认证评估培训、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及资质认证。要尽快制定《科技中介组织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条例》、《科技中介服务行业规范》、《科技中介服务税收征管暂行条例》、《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等,构筑一个旨在解决科技中介发展实际问题、保障科技中介合法权益、规范科技中介行业行为的完善的法规制度平台,将整个科技中介组织的运作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其监管。

3.充分发挥科技中介协会的作用

随着政府行为的逐步退出、科技中介行业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及维护本行业利益是行业协会的主要工作内容。把互认互信的科技中介行业协会的建设纳入地区科技中介建设的任务,以会员制为主要形式,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探索组建各类科技中介行业协会,使之在组织开展同业交流、跨行业协作和市场开拓活动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同时,要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行风行纪中的自律作用,赋予其实施一些必不可少的科技中介行业准入制度和禁入制度,强化行业自律,维护行业信誉,反对各种欺诈、垄断行为,使科技中介组织真正成为推动科技和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科技中介微观主体要通过自身力量推进其行业协会成熟,建立科技中介行规,共同维护科技中介市场秩序,让科技中介人员能从行业组织中享受到素质提高、服务水平提高的机会,以行业建设保证科技中介市场健康成长。

4.扩大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领域

在提高科技中介机构的整体素质的基础上,通过自身的努力和政府的支持不断拓展服务领域,服务功能不断进行前向延伸或后向延伸,一方面要服务于创新活动的下游,把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创新成果商业化,通过对技术商品的评估,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认定,积极探索技术商品在资本市场的有效退出机制。制定有关的规章和措施,实现高新技术股权自主转让,采用预期交易,实现科技投资接力连续,提高风险投资者的资金流动性。另一方面还要向创新活动的中上游延伸,直接参与到创新活动中,从研究开发开始,就与大学和科研机构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同时能够为技术交易的主体提供技术商品交易的认定、立项、工商登记注册、税务登记、投资融资、技术商品评价、法律咨询、技术经纪、技术产权交易、科技成果鉴定等全方位服务。

5.加强科技中介人才队伍建设

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是搞好科技中介机构建设的关键。因此,要通过多种途径,从敬业精神、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等方面提高人员素质。同时,采取措施,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人才培训与人才教育,形成一支知识面宽、肯钻研、有能力、懂技术、善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同时,要把发现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人才放在工作的突出位置,大力实施人才战略,培养团体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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