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有产权明晰与模糊的矛盾统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明晰论文,模糊论文,产权论文,矛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公有产权,在这里主要指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和国有财产权,它是明晰与模糊的矛盾统一体。它表现在三个方面:代理者控制权的明晰与所有者管理权的模糊;代理者使用权(经营权)的机制明晰与责任权的模糊;代理者和所有者正收益权的明晰与负收益权的模糊,下面分别论之。
一、代理者控制权的明晰与所有者管理权的模糊
全民所有者的产权主体是明晰的。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属于全体人民。从理论上说,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和其它国有资产的产权,每个人都应有一份。但是所有权的核心是收益索取权。如果仅仅徒有虚名,只有名义上的所有权,而没有实际的收益权,或不平等的收益权,这种所有权对有些人来说,就存在外部性,搭便车的问题就不可避免。所有权必须依托于各种物质财富中,并在市场运行中不断变换自己的存在形态。在这种所有权背后的资产,不可能由全体人民人人行使控制权,因此,必须采取一种办法,选举某些代理人来行使控制权。从理论上说,既然财产是大家的,应该由代表“大家”的人投票表决究竟由谁来行使这个权利;如果违背大家的意愿“随意”决策,应由大家罢免、弹劾、惩罚。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了物质对人的异化,似乎这些公有财产天然是代理者的。在现实生活中,控制者是很明晰的。
那么,控制者(代理者)的权利是怎样变成了超脱大家每个人的民主权利的呢?从经济学意义上分析,存在着制度陷井。既然公有财产是大家的,人人都有的,一个不付出任何劳动的人,只要他是“国家的人”,就有他一份,因为这是宪法和公有制性质所决定的,从此意义上讲,“公有财产”对他是毫无成本可言的。既然不能用“成本一收益”来分析经济问题,那么,这就不是一个经济学理论所能证明的。因此,对一个具体的人来说,公有财产是一顿免费的午餐。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存在搭便车问题,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之间存在尖锐的矛盾,私人成本远远小于社会成本。如果一个具体的人不自量力,自己去争作“主人”,行使属于他自己的权利,是不被允许的,也是不可能的。既然属于“大家”个人,既无必要也无可能去关心属于“他自己”的财产,那么只好由别人代理了,物对劳动者的控制便实现了。
以前,经济学者只分析公有制的基本矛盾,认为“人人是所有者”,“人人又不是所有者”的是公有制的基本矛盾[①],但是形成这个矛盾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实际上并不是人人不想作所有者,而是他无力作所有者,这是由财产制度和国家基本制度所规定的。
当“大家”的个人无法对他们“选举”出来的“代表”进行监督、控制的时候,公有财产的实际控制权,就非常明晰了。即人人有公有权的个人,无权也不愿去监督、行使控制权,因而行使控制权的是代理者。
代理者也不能有无限的权利。既然是国有财产,代理者任意妄为怎么办呢?这在客观逻辑上,必须有管理代理者的人。各级政府部门,是人民的公仆,是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它们自然以“公正”的服务,来管理代理者,行使管理代理者的权利。按理说,既然“公仆”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应出于“公心”提供各种服务。但是仅仅凭良心、意愿去办事,还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往往看到,一个人犯了错误,只要其主观愿望是好的,就应减轻甚至不负任何责任。有人说,权利过分集中,割断了“大家”与“代表”之间的纵、横向联系,使“代表”与单个个人之间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那么,人们会进一步问,为什么权利集中得以实现?诺思认为,最具有关键意义的是,凡成功的意识形态都必须解决搭便车问题。其基本目标在于给各个集团以活力,使它们对简单的、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的成本与效益计算采取相反的行为,这就是主要意识形态的向心力。因为无论是谁保持现有秩序还是推翻现有秩序,没有这样一种行为就是不可能的[②]。我们的意识形态,在过去几十年中,用“集体主义”、“大公无私”等核心概念,成功地说服了大家要“狠斗私字一闪念”,劝解人民像一颗螺丝钉那样,服从代理者的管理。
二、公有产权的使用权的明晰与模糊
我国的26025亿经营性国有资产和8924亿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使用者、经营者都是明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是这些国有资产使用主体。
就经营性国有资产而言,它的使用主体由全体人民委托给代理者,依法经营。根据工业企业法和《转机条例》,企业至少拥有14项自主权。公有产权,就一个企业的范围而言,企业拥有绝对明晰的使用、经营权。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比如,企业拥有生产计划权。企业有权根据市场要求状况自行安排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并有权调整生产与经营计划;企业有产品销售和物资采购权,企业有权销售本企业的产品,有自行选择供货单位、购进自己所需物资的权力;企业有劳动用工权和工资分配权;企业有权录用和辞退职工,有权自行决定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奖励方式;企业有产品定价权,有资本金并留有奖金支配、使用权;企业资本金由企业独立支配。企业税后利润,用于建立有关基金如生产发展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和后备基金,并自主地加以使用。企业有机构设置和干部任免权;企业有固定资产的出租转让权和金融资产的处置权;企业拥有与其他企业进行企业联营、组织合资企业的权限;企业还拥有出口权和在国外兴办企业权。
这些权利是十分明晰的。运动是事物的本质。静态的权利一旦运动起来,其权利规定的先天不足便会显露出来。这主要表现在权利界定的边界不清上。这些权利的制度设计有着致命的缺陷,首先企业如何行使这些权利?行使这些权利的条件是什么?其次,谁来承担行使这些权利的责任?有没有资格和能力承担这些责任?第三,如果有资格这样做,存在不存在“拿社会的财产,而不是拿自己的财产来进行冒险的”[③]行为呢?
先看第一点,企业有无条件行使上述权利。在传统体制下,对企业管得很死以统购统销、统收统支为特征的计划体制,使企业没有自主权。以权力下放为主要特征的企业改革,使企业有了一定活力。但是,实践是最好的老师。1/3国有企业明亏,1/3国有企业暗亏的事实,教育了人们。因此,还有继续放权的必要。人们不仅要问,权力放得下来吗?比如对于一个纺织行业来说,在总需求中已经出现了明显的生产过剩,他的产品即使再优等,成本再低,但也逃脱不了亏损的命运,但他能否转行改作他业呢?或将部分投资转向他用呢?再比如,一个普通的专业化协作,假如甲地区有比较良好的技术,成本较低,但是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作崇,位于乙地区的企业,按照成本—收益原则,本应与甲地的某些企业联合,但是乙地区的行政领导认为,肥水不流外人田,协作仅仅限于本地区,该企业的生产计划权很难实现。另外,企业有权录用和辞退职工,也是很难实现的。作为本企业的职工,我不犯错误,不违背法律,既然人人都是国家的主人,你有什么资格辞退我呢。其结果是这些权利很难有效执行。优化组合的结果是就地消化企业富裕人员。
第二,由谁来承担行使使用权的责任问题。使用权的行使主体很清楚,就是企业的全体劳动者,但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因此,这些权利由政府委派的代理者行使。代理者自己并无三头六臂,还得利用集体的智慧,任命各类科层组织负责人。因此,掌握人、财、物、产、供、销大权的层级代理者,便具体行使这些权利。我们知道,人所奋斗的一切都和利益有关,各级代理者都有自己的目标。因此,必须设置一种制度,监督各级代理者,因此要付出监督成本。监督是否有效,要看高级代理者与低级代理者的利益有无一致性,如果一致,上层对下层的监督只是走过场,如果不一致,他们各自为了自己的利益,有可能实现有效监督。由于各级代理者,不仅是代理者,也是所有者,因而他们也有收益权,在这一点上,高级代理者和低级代理者是完全一致的。所不同的是,高级代理者要受到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控制。高级代理者实际上是政府有关部门的派出人员,同时他又是企业的具体管理者,还是所有者。这种三位一体的身份,使高级代理者、低级代理者、具体劳动者之间有根本利益的一致性。有效监督很难实现。经验实例也证明了我们的看法。尽管国有企业亏损三分之二左右,但其工资基金、福利基金并没有亏损多少,管理费用,吃喝费用有增无减。易地作官的事实表明,亏损对厂长经理来说是无成本的,他甚至不用花费荣誉、地位和良心成本。
话又说回来,即使这些代理者想接受市场的选择,承担财产亏损的责任,赔偿经济损失,愿意接受市场的惩罚,他们有这种经济能力吗?交给代理者那么多财产,在制度设计上是不合理的,有先天的缺陷。既然可以拿别人的财产当儿戏,孤注一掷,就出现了对使用权趋之若鹜的情况,人人都想当厂长,谁有竞争力,要看谁与政府部门的控制者之间的交换成本大小、包括贿赂在内的各种交换条件是必然会产生的。
三、收益权的明晰与模糊
所有权的归属,最终要表现在收益权上。就企业的代理者而言,他的收益权是明晰的。如吃喝权,公款可以报销;出国可以报销,公费可以旅游。还有为企业代理者提供的高级小汽车、豪华办公楼、耐用消费品,各种招待费、用以提高自己名誉的各种慷慨赞助等等,都是明晰的收益权。就企业的劳动者来说,他们也有明确的收益权,如各种奖金、补贴和为劳动者家庭提供的住宅、学校、幼儿园、公共食堂、各种娱乐设施,等等。经验证明,尽管企业亏损严重,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的各项开支中,增长最快的部分就是工资支出和各种名目的管理成本。工资侵蚀利润,销售费用侵蚀利润,劳动侵蚀资本,是客观存在。
公有产权的收益权,对政府部门来说也是清晰的。各级政府除了收取税收和利润以外,还摊派各种费用。行政管理费不断上涨,1980年财政预算中行政管理费才67亿元,而1992年已增加到366.51亿元。[④]1990年全国有轿车56万辆,其中公务用车占97%;1991年底,全国民用客车的77%属于各级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非专业运输部门所有;公费医疗费节节上涨,1978年财政支出的公费医疗费才4.8亿元,企业劳保费为22.2亿元,1989年分别增加到38亿和142亿元;公车私用每年耗费国家资金30亿元以上。
产权的收益也包括负收益权,即必须支付使用产权的成本。但事实表明,公有产权的负收益的责任者是模糊不清的。比如,我国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占年产值的10—15%,一等品率不到35%,不良产品损失率为产值的15%,每年造成的产品质量损失至少为2000亿元,包装质量差,因包装不善造成的质量损失高达140亿元[⑤]。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从1982年—1992年,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高达5000亿元,每天大约流失1亿元[⑥]。那么多国有资产浪费、流失、吃喝掉,究竟谁为国有资产真正负责?
明晰与模糊是矛盾的两个方面。首先,尽管对于代理者、企业劳动者和政府部门的管理者来说,对公有产权的收益权是明晰的,但是对公有产权的负收益权,比如亏损的赔偿责任、浪费损失、质量损失等等,却没有人过问。出了问题,都推说是集体领导的责任。其次,既然公有产权属于全体人民,那么,每一个公民都理应获得收益,但在没有制度约束的情况下,收益主体是可以随意由“人”来承担的,以个别主体的收益明晰,代替了整个收益主体明晰。
从公有产权的三权(控制权、使用权、收益权)来看,问题首先出在企业与政府关系的界定是模糊的。前者是后者的派出代表,要用规则明确他们的关系,必须从财产制度的设计上找到一个界定二者利益的办法。由此看来,我们得出一个结论,公有产权的根本问题是政府问题,而政府问题最终还是表现在财产制度的设计上出了问题。财产制度的设计必须符合权利——责任(主要是经济责任)、收益一成本、所有权、控制使用管理权、监督权三权分立及制衡等原则。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大家”的财产“有人用无人管”“大家拿”的问题。
注释:
①见樊纲、张曙光:《公有制宏观经济理论大纲》上海三联书店,第24页。
②参见North,DouglssC.Structure and change in Economic History.NewYore.Norton.P53。
③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497页。
④见《冗冗冗—中国机构病》,四川大学出版社第70—73页。
⑤参见《公共关系导报》1992年3月10日。
⑥参见王成华:《国有资产流失:一个严重的经济问题》,载《财经问题研究》1993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