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资本股份制改造国有企业的比较_员工持股计划论文

民营资本股份制改造国有企业的比较_员工持股计划论文

私人资本融入国有企业的持股制度比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企业论文,私人论文,资本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最初的特点是“放权让利”,未触及体制深层次方面。直到80年代后期,才开始触及到体制深层次方面,如股份制改革即涉及深层次的产权问题。尽管人们对“产权”这个名词的理解颇具争议,但我们还是可以从后期国有企业制度改革实践进程中的两种趋向中把握后期深层次“产权”方面改革的实际内容。趋向之一:对国有企业中的资产进行评估,确定资产从属关系及相应的、相对而言的责任主体、权利主体和受益主体。这些主体均不是个人,而是机构(团体),且这些机构(团体)一般非政府行政部门,而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所拥有的一定程度上的“财产支配权”则称之为法人所有权;虽然企业法人拥有国有资产的法人所有权,但国有资产终极所有权的所有者仍为全体公民(注:由国家代为行使所有权职能)。这一趋向可称为“法人所有权制度的构建”。趋向之二:在原国有企业中引入私人投资者,此举的结果是国有企业中溶入了私人资本,企业的资产不再纯粹为国家(全民)所有,而是公有所有权与私有所有权的混合(当然公有资产仍占主体)。这一趋向可称为“私人资本的融入”。

“法人所有权制度的构建”与“私人资本的融入”在同一改革方案中可能是交织并存的,如:在原国有企业基础上组建的上市股份公司中,国家股已一般不由政府直接持有,而是委托国有企业集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法人机构持有,股份公司自身也是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行运作的,这些特点是法人所有权制度的体现;而另一方面,上市的股份公司中也含有个人股(公众股),即国有上市公司已融入了私人资本。“法人所有权制度的构建”与“私人资本的融入”并存现象并不意味着这两种改革方式是等效的;因为,如果仅依靠法人所有权制度,则国有企业只要改造成全部为国有股(包括公有法人股)的股份公司,而不必设置公众股(即融入私人资本)了。

尽管前一时期理论界比较推荐法人所有权制度,但在各地改革实践中,后一种改革思路的改革方案有层出不穷的趋势,如组建股份公司时向社会募集发行股票、员工持股制、经理持股制等等。后一种改革思路(私人资本的融入)有令人信服的理由,简单地说就是:单纯的法人所有权制度的效果值得怀疑,而真实的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具有较强烈的追求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之意愿,从而“他们的存在”能对经济体制产生积极的影响(当然承认第二种改革思路并不意味着否定第一种改革思路)。

在认为第二种改革方式有其必要性的前提下,接下来的问题便是个人资本融入国有资企的融入方式问题。目前,我国主要通过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向社会募集发行股票的方式引人私人投资者。在这种融入方式下,国有股与私人股同时存在,并以“同股同权”的原则让全部股东分享企业资产的营运权,这势必导致如下情形:大多数股份公司中国有股股东(或几家国有法人股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分散的、持股比例很少的个人股东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及左右企业经营决策的能力极为有限,从而使个人股东对企业经营持冷淡、无可奈何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个人股东的存在”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促进作用不大。为克服这种融入方式的不足,在笔者曾提出的“国有资产双层次代理模式”中(注:参见《特区理论与实践》,1996年第6期),则选择了让国有企业引入的私人投资者成为“代理股东”并让“代理股东”在法律授权委托下拥有较充分的国有资产营运权的思路。

不管是股东(一般意义上的股东),还是“代理股东”,均面临让谁来持股的问题,可能的持股者有:经理、员工、外部人员及私人机构等。下文即比较分析不同持股主体所造成的不同效果。为简单起见,下面对真实股东、“代理股东”将不做称呼的区别统称为“股东”,即:下文的股东指一般意义上的股东,也指“代理股东”。

经理持股

企业内部成员是分等级的。经营者是企业内部最高层(也是最重要的)成员,其素质的高低和机会主义倾向性的强弱对企业资产经营状况影响重大,理由是:第一、企业赋予经营者最大的经营决策的权限,只有经营者具备很高的素质和不存在机会主义倾向(或很弱),他才可能做出有利于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高水平、正确的决策;第二、经营者素质状况和机会主义倾向性强弱不仅影响经营者自身的决策,而且很大程度地影响全体成员的素质状况和机会主义倾向性的强弱。由于经营者的重要性,如何提高经营者素质及设法使经营者的机会主义倾向性减弱到最低程度即成为国有企业制度改革的首要目标;而通过经理持股制度,可使经营者个人资产与国有资产紧紧地“捆”在一起,有利于经营者自觉地克服机会主义倾向。以上所述便是经理持股制的理论依据。

但单纯的经理持股制也面临以下两个问题:

1.经营者素质确认问题。如果现实中的经营者都是合格的,那么只要将企业的一部分股权卖给他们即可(注:购买力问题暂不考虑)。但现有的国有企业的经营者都是合格的这一假设并不存在,我们有理由认为目前在位的经营者有相当一部分是不合格的:大部分国有企业的经营者都是传统的政府任命制的产物,而传统的政府任命制固有的缺陷性必然造成一部分现任的经营者不合格(注:参见拙作《建立新型的国企领导人产生机制》,刊于《金融早报》,1997年1月9日理论版)。基于这样的现实情况,我们有必要对现任的国有企业经营者重新考核,淘汰一部分不合格者,选入一批“新人”。那么,重新选择经营者的机制是什么呢?经理持股制并不能解决经营者素质确认问题,因此最终往往又将回到传统政府任命制或由带有强烈政府色彩的政府派出机构任命的路子。

2.购买力限制问题。为使经理持股制所激发出的经营者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内在意愿比较强烈,经营者所持股票数量占总股本的比重不能太低。如果企业规模较大,则社会公民必须有比较强的资金实力才可能成为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一般的社会公民将被挤出“局”。这将是一种“富者胜算”的制度。就一般社会来说,富者并不一定是高素质者,而我国目前社会中,富者与高素质者之间的不对应现象可能更为明显。

购买力限制问题还严重影响到企业规模的扩大。无论企业规模以何种形式扩大,经营者持股数量都应相应增长,经营者就需不断追加投入用于购买需新增持有的股票,这将使经营者个人资产“跟不上”。此外,如果允许通过买卖经营者所持股权来更迭企业的经营者的话,则既有购买力又有高素质的购买者将寥寥无几,经营者所持股权的流通及经营者的更迭将很困难。如果考虑到任何形式的“产权”的流通性对经济效率的提高都有重要意义,则经营者所持股票及经营者自身的流通性困难也显然是经理持股制的一个不足之处。

员工持股

员工持股制与经理持股制的区别在于:员工持股制度中的股权分散在包括经营者在内的企业全体成员中,而单纯的经理持股制度中的股权只限于经营者持有。员工是人类以企业为单位的财富创造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其素质状况及机会主义倾向性强弱对企业经营状况产生直接的影响。此持股方式有利于促进员工做到自我激励、自我约束,因此,员工持股制对增加企业活力是有一定意义的。此外,员工持股制使企业资产收益较均匀地在全体企业成员中分配,如果全社会多数企业都实现员工持股制,则大多数社会成员将较平等地享有社会资产收益,这有助于缩小全社会的贫富差别;而且,员工持股制中的“股份”一般不继承、不流通,使社会资产收益在全社会中较均衡地分配的状态能保持,即不会发生社会财富逐渐向少数人集中的现象。

但员工持股也存在以下局限性:

1.员工持股制使“股权”分布比较分散,每一员工所持股数比较少;在我国国有企业中实行员工持股制,一般要求全体员工持股总数不超过总股数30%左右(如果全部资产折股出售给员工,则是私有化现象),这一规定使员工持股数量变得更少。由于员工的小股东身份,员工通过偷懒、利用工作之便谋私利等机会主义行为所获的利益仍易超过所持股权的分红收益,从而不能做到自我激励、自我约束。

2.员工持股制使股权分散化,经营者持股数量减少,经营者的股权分红收益不多;另一方面,由于经营者拥有很大的权力,其“以权谋私”等机会主义行为更方便,从机会主义行为中所获得的利益也远比一般企业成员从机会主义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大。因此,在经营者身上,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注:通过机会主义行为获得的收益大于股权分红的收益)更容易具备。而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对企业的负面影响比一般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对企业的负面影响显然要大得多。

3.在员工持股制中,普通员工是所有者,普通员工以所有者身份通过工会等股权托管机构能对经营者的产生及经营者的经营决策施加影响力,即存在普通员工对经营者的权力制约关系。但从企业内部权力等级结构来看,经营者是最上层成员,企业其他成员应服从经营者的指挥,即存在经营者对普通员工的权力制约关系。企业内部经营者与普通员工之间这种双向权力制约关系可能产生以下问题:股东有权选择经营者,由于外部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只存在单向权力制约关系(前者对后者的权力制约关系),则外部股东在选择经营者时一般都是以是否有利于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为标准的;但内部股东(员工)由于与经营者之间存在双向权力制约关系,他们在选择经营者时可能偏离有利于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这一标准。例如,他们除了关心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外,还关心未来的经营者与其个人关系如何,而在任的经营者甚至可以利用手中大权,通过威胁、利益引诱等手段来左右内部股东的“选择”。我国管理层和理论界尚未认识到单纯职工持股制下企业内部这种双向权力制约关系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外部人持股

这种持股方式中的“外部股东”是指未在本企业上班的股东。表面上看,外部人员持股制度与经理持股制、员工持股制相比是最差的一种。因为:第一,“外部股东”连企业内部成员都不是,更谈不上是企业内部的重要成员,他们未对企业经营状况产生直接影响,似乎并不值得让其持有企业的股权;第二,“外部股东”对企业内部经营的信息了解远比内部股东来得困难,从克服“信息不对称风险”来看,外部人员持股也是不好的。但是,从当代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中的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来看,外部人员持股取得了占主体的地位;而且,从西方市场经济发展史看,存在一种“股权不断外部化、分散化”的趋势。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存在的这些事实意味着外部人员持股制度具有某种合理性。

外部人员持股制的合理性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在外部人员持股制下,对持股人的限制放宽,社会成员的个人资产流动性增强。而个人资产是否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对于全社会资源配置来说有重大意义。可以说没有“外部股东”,就没有一种真正意义上的资本市场;而没有资本市场,也就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了。

2.外部股东虽然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参与者,但他们通过选择经营者及制约经营者的机会主义倾向,从而对企业经营状况产生很大影响。“外部股东”与经营者(及企业其它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由单纯的资产从属关系决定的单向权力制约关系,这是“外部股东”选择经营者及制约经营者机会主义倾向性的机制的有效性保证。

私人机构持股

私人机构指私人投资(或主要由私人投资)形成的企业或团体。从克服机会主义的自觉性来看,私人机构与私人投资者有一定的相同点;因为,私人机构的经营者及其它成员虽然可能不是私人机构的股东,但他们在私人投资者(股东)的“硬”约束下,不易偏离机构设立的目标(亦是私人投资者的目标)。但公有制下的法人机构则与私人机构不同:公有制下的法人机构的经营者及其它成员不是股东,又不受到外部的人格化的投资者的“硬”约束,所以,公有制下的法人机构容易导致机构成员的机会主义倾向。

私人机构持股制与外部人持股制相比的优点是:第一,外部人持股方式下,“外部股东”需组成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它议事、管理机构,并逐步走向正常运作的轨道;而私人机构持股制下则天然地有一个马上便能运作的机构。第二,如果私人机构本身已拥有丰富的体制、管理、智力、技术等方面资源,则被投资的国有企业能免费地(或以较低费用)享有这些资源。但私人机构持股也有局限性:第一,运用此模式的前提是私人机构本身需是一个优势的企业,如机制较好、实力较强、管理水平高;否则,不仅达不到效果,甚至会起相反作用。第二,持股的私人机构不正当地转移被投资的国有企业资产(或利益)的渠道、方式比私人投资者来得多;因此,如果私人机构选不好、监控不严,则易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结论

个人资产融入国有企业的改革思路中,有多种选择,譬如:可考虑引入的私人资产占企业总资产的比值的高低;私人资产的所有者对企业经营权的实际控制力是大些,还是小些;让什么样的人(或机构)来持有这些私人资本;而不同的选择所产生的微观体制效应和宏观体制效应均可能不相同。当然并非要求所有企业“一切刀”地选择某一模式,但毕竟在同一社会中有些选择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证明是比较好的、适用性比较广的,这些选择便成为主流模式。

就谁来持股比较合适的问题上,“经理持股”、“员工持股”、“外部人持股”及“私人机构持股”这四种模式各有优点与局限性。如:单纯的经理持股制一般只适用于小企业;单纯的员工持股制适用于人力资本的重要性超过实物资本的企业(在特区的一些“三来一补”企业中实现员工持股制则有点不可思议);外部人持股制适用于大企业;选择好的私人机构来托管经营国有企业可能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但好的私人机构数量有限。真正现实中的模式则将是“混合股权”模式,即同时存在经理股东、内部股东、外部股东及私人机构股东。但“混合股权”模式中,因各类型股东的持股比例的大小不同而同样会形成四种主要模式:以经理持股为主,以外部人持股为主,以员工持股为主及私人机构持股为主(注:以上所称的‘为主’是指除了国有股之外)。

四种持股模式只是粗略的划分,股权结构还可按下面标准细分:各类型股东的具体的持股比例、股东的其它特征等。所有细分后的股权结构所显示的不同,同样会产生不同的体制效应。例如,我国的有些上市公司股权不断外部化、分散化,导致外地股东越来越多,还可能并不是一件好事,因为:中国这么大,信息化程度不高,交通不便,外地股东的“管理成本”、“信息获取成本”太高,小股东、外地股东太多,股市不投机才怪了。

至此,我们可以提出“控制股权结构”这一新概念,即: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到了考虑如何通过“控制股权结构”来达到最佳体制效应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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