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托业发展战略研究_投资论文

我国信托业发展战略研究_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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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是源于英美法系的一种重要的理财制度,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信托业也成为国家金融机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即便《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将信托(投资)公司①确定为我国惟一的法定机构,但随着金融体制的进一步改革,信托机构已不仅仅局限于信托(投资)公司。因此,如何构建我国的信托机构产业并积极促进信托业的发展,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背景分析——信托业务需求

1.个人信托需求

改革开放30年,我国经济正以年均近10%的增长速度不断发展,经济总量不断扩大。同时,“藏富于民”的国民收入分配政策,也使得国民收入中分配给个人的比例不断增加。这样,中国居民家庭财产迅速增加,成为世界家庭财产增加最快的国家。加之“倒三角”的家庭结构,祖、父辈的财富越来越集中在一个人身上,这使得个人财产与经营能力、经营意愿之间的矛盾愈加突出。委托具有一定经营能力、值得信赖的信托受托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代为经营管理家庭财产,越来越成为人们的一种渴望,信托需求在我国正不断增长。

《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季报》2008年10月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9月底,全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经突破207 998.47亿元人民币。目前中国家庭年收入在3.5万元以上的大约有3000万户,其中120万户家庭拥有高达80万元以上的存款,而他们的存款份额占中国个人存款的50%以上,总资产达到20万亿元人民币。然而,由于时间和精力有限,加上缺乏相应的基本的投资理财知识和法律保护意识,面对手中大量闲置的货币,人们却不知该如何安排,以使之得到良好的配置。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在京、津、沪、穗四地的问卷调查显示,74%的被调查者对个人理财服务感兴趣,41%的被调查者明确需要个人理财服务。国家经济景气监测中心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也表明,就全国范围而言,约有70%的居民希望自己的金融财产有个好的理财顾问。人们希望能通过指导确定投资理财方向、渠道和品种,有策划地调整投资结构,避免个人投资理财的盲目性和随机性,从而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居民财富观的变化,使信托理财的功能具备了一定的社会客观基础,以居民为委托人的个人资金信托产品将具有广泛的市场需求,专家理财、代理投资将日益受到公众欢迎。

2.企业信托需求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进行兼并、收购和重组,也需要有资质的信托机构提供融资手段和各种中介服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整合地区优势资源中的信托需求。信托(投资)公司强有力的融资功能为企业开展并购、重组等投资业务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实力并不限于自己的资本金,还拥有受委托的、可运用的社会资金。它可以充分利用目前居民的高额储蓄,有效吸收民间资金,通过并购、入股等多种形式直接参与企业重组,改组企业组织管理机构,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以此来推动企业的发展。

(2)运用灵活的信托工具,多渠道为企业融通资金。信托(投资)公司是目前我国金融机构中惟一可以直接连接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的金融机构,这构成了信托(投资)公司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特有的天然优势。信托(投资)公司可以运用灵活的信托工具,为企业集团融入长期投资,改善其资本结构,也可以组合不同的融资工具,引入阶段性资金,如信托贷款、项目融资等,从而实现小资本驱动大资本,促进企业集团资本规模的发展,进而有利于解决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

(3)为企业充当财务顾问。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为企业集团提供财务顾问业务。财务顾问业务是信托(投资)公司对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一系列证券市场业务的策划和咨询业务的总称。该业务主要表现为信托(投资)公司在公司的股份制改造、上市、在二级市场再筹资以及发生兼并收购、出售资产等重大交易活动时提供专业性财务意见。信托(投资)公司的财务顾问业务是连接一级和二级市场、沟通证券市场投资者和经营者以及证券发行者的纽带和桥梁。优化客户的财务管理,提高其资金的运用效率,降低其管理成本,为构建其内外融通、投资一体化的合理框架出谋划策。信托公司可借助其在长期的信托投资业务中培养的一批专门人才为企业集团充当财务顾问。

(4)职工持股的信托需求。任何成功的信托设计,尤其是作为制度安排的信托设计,必然是由某种信托需求决定的。那么,职工持股的信托需求有哪些呢?主要包括帮助职工以预期劳动取得企业股份的需要,职工股权集中行使的需要,职工持股长期化的需要,职工股权专业化行使的需要。这些需求之所以能被称为信托需求,是因为它们属于财产管理需求,在信托制度的框架内能够得以满足。

(5)企业年金信托需求。据了解,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存量规模近1000亿元,根据保监会的预测,今后我国企业年金每年新增数额将达到1000亿元以上,估计到2010年能达到1万亿元的规模。如此巨大的资金应该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②信托制度对企业年金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在此制度下,受益人的获利目标至高无上,且通过信托制度可使操作年金基金的机构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资产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监管权等都相对独立,建立相互制衡的机制,从而使市场的发展比较完善和均衡,各种专业化金融机构的内控与外控措施与结构不断得到优化,最大限度地保证企业年金的安全,推动企业年金迅速发展。

3.社会信托需求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我国已经或即将建立规模巨大的各种社会公益事业基金,如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养老金、教育基金、助残基金等。这些社会公益性基金数量非常可观,规模越来越大。这些基金都存在保值增值的要求,但我国目前各项基金都是由各部门各系统各自管理,如扶贫基金由国家农委管、社科基金由中宣部管、“希望工程”基金由共青团中央管等。各部门作为各类基金的发起人,其基金的用途当然是由他们来控制,但基金本身的保值增值任务,却不是他们所能胜任的,理应交由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来管理,如信托(投资)公司等,这对于公益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二、信托公司的赢利模式与创新发展

目前,还没有关于赢利模式准确而统一的定义。一般认为,赢利模式就是企业如何利用所处行业以及企业自身的优势,针对客户的需求,投入经济要素,开发出满足客户需要的产品和服务,以此来获取现金流收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就信托(投资)公司而言,其赢利模式就是如何利用信托制度以及公司自身拥有的业务和技术的优势,开发出客户所需求的信托产品以及提供特有的信托服务。

1.信托(投资)公司赢利模式的创新设计

赢利模式拥有4个设计要素。几乎所有企业的赢利模式都是以某一个或两个要素为核心、其他各要素与之相结合的形式。该4个设计要素如下。

(1)信托(投资)公司利润源。利润源是指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和使用者群体,他们是企业利润的源泉。信托(投资)公司的利润源是指信托产品和服务的需求者,通常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利润源分为主要利润源、辅助利润源和潜在利润源。好的企业利润源,一是要有足够的规模,二是企业要对利润源的需求和偏好有比较深的认识和了解,三是企业在挖掘利润源时与竞争者比较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2)信托(投资)公司利润点。利润点是指企业可以获取利润的产品或服务。信托(投资)公司利润点是指根据客户需求量身定做的信托产品和服务。好的利润点,一要针对客户的清晰的需求偏好,二要为构成利润源的客户创造价值,三要为企业创造价值。利润点反映的是企业的产出。

(3)信托(投资)公司利润杠杆。利润杠杆是指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以及吸引客户购买和使用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一系列业务活动。利润杠杆反映的是企业的一部分投入和营销策略。信托(投资)公司利润杠杆就是信托产品的开发、销售以及信托服务的创新等一系列业务活动。

(4)信托(投资)公司利润屏障。利润屏障是指企业为防止竞争者掠夺本企业的利润而采取的防范措施,它与利润杠杆同样表现为企业投入,但利润杠杆是撬动“奶酪”为我所有,利润屏障是保护“奶酪”不为他人所动。信托(投资)公司利润屏障就是信托制度优势以及信托(投资)公司所独有的业务和技术领域的优势。

由于企业处于不断变化的环境中,没有一个特定的赢利模式能够保证其在各种条件和环境下都适合,因此,赢利模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随着环境的改变而不断地进行调整和改进。对于信托(投资)公司而言,当其传统的赢利模式已与市场发展的环境格格不入时,或当其面临强大的竞争对手时,业务创新的经营理念必然要求信托(投资)公司探索新的利润来源并创新产品和服务,使之在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

2.信托业的制度优势

在我国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下,信托兼具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功能,以及连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产业市场的特殊性,使其成为国内独一无二的、投融资一体化的、多功能的金融平台。当前,真正认识、挖掘、发挥金融信托业作为一项财产管理所具有的行业比较优势,是我国金融信托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托以其更为有效的财产转移与管理的制度设计,显现出如下几个方面的独特优势。

(1)产权灵活配置。信托关系依据主体自治原则,可以设计出一种全新的信托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结构。信托当事人一经签订信托合同,就把运用、处分、管理权分离给受托人。信托合同对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处分有着严格的规定,受托人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方式进行运作。这种利用信托受益权对法定权利进行重新划分的机制,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科学的制度安排,是信托所特有的制度优势。

(2)破产风险隔离。根据信托财产独立性要求,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及其他信托财产相区别;受益人除享有约定的权益外,不得在信托存续期间对信托财产提出要求。信托财产独立性是信托制度最重要的法律原理。它使得一项信托业务的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益人的其他财产,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以及其他的信托财产之间的风险隔离开来,大大减少了信托财产所面临的风险。

(3)信托机制具有混业经营的功能,具有天生的混业经营优势。信托财产形态多样,可以是货币、有形资产、知识产权、动产、不动产等。信托财产运用方式亦同样具有多样化、个性化等特点,它可投资于证券、实业,也可用于租赁、担保、贷款等。在我国目前金融分业经营的体制下,信托(投资)公司是惟一可以涉足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及连通实业与金融的多功能金融机构,可以在三者市场之间进行流通、结合,充分发挥投融资的双向功能。

(4)信托创新具有个案化、灵活性的特点。信托之所以能够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获得广泛应用,关键在于其更能体现以人为本,可以根据不同投资者的喜好和不同项目的特性,量身定做各种个性化的非标准信托产品,通过集合投资、专家理财,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投资者多样化和特定的需求。这种可以根据委托人的喜好和不同项目的特性进行个性化、灵活性产品设计的优势,是其他金融机构所无法比拟的。

3.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创新

信托财产转移与管理、长期规划、弹性灵活是信托的主要内在机制特征,信托应用空间十分广阔,而创设信托所要实现的目的,与法学家们的想象力一样是没有限制的。[1]所以信托创新将会随着人们需求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同时,信托理财专业化的趋势亦愈加明显,理财效率将进一步提高。资产证券化、年金信托、表决权信托、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治理中的持股制度安排、社会福利与社会公益事业的运行机制等将成为信托创新的重要领地。

三、中国信托业的发展路径

综观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信托业的发展路径各具特色。美国是世界上信托发展最成熟的国家,存在大量的信托投资机构,银行也可兼营信托,但两者职责严格分开。日本在20世纪90年代金融改革后开始实行“混业经营”,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相继涉足信托业务。英国作为现代信托的发源地,一直保持着民事信托为主的特点,个人受托占信托业务总量的80%以上。德国作为一个全能银行制的国家,商业银行一直承揽着主要的理财业务。

中国信托业经过几次整顿已回归本位,但在新的发展时期,中国信托业的结构将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信托(投资)公司——继往开来

信托(投资)公司是我国信托业的法定主体,目前我国还没有《信托业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是我国信托业惟一的行业法规。在“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情况下,信托(投资)公司是我国惟一可以同时从事金融投资和实业投资的金融法人机构。作为改革开放后中国信托业的先驱,信托(投资)公司将继往开来,不断探索,不断创新。“分业经营”只不过是特定历史时期的权宜之计,以效率为先的“混业经营”时代必将到来。面临更加强大的商业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等的竞争,信托(投资)公司应未雨绸缪,积极探索未来发展的新思路。

(1)整合控股——集团化发展路径。对于有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可利用现有的政策优势,跨行业发展,整合资源,积极参与资本运营,走集团化发展道路。作为目前惟一可以兼营金融投资和实业投资的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跨行业经营、实现范围经济效益、走产融结合是一个很好的发展路径。

(2)分化、专业化——差异化的发展思路。专业化发展是现代社会的一大特点。分工出效率,信托(投资)公司在业务开展上应当走专业化的发展道路。随着竞争不断加剧,信托(投资)公司只有发挥自己的特色,不断探索,创新业务种类,建立自己独特的赢利模式,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即使是资金信托业务,其资金投向与使用也要符合自己的特点和专业特长。

对现有的信托(投资)公司来讲,以上两条路径必选其一,没有第三条道路可走。目前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已经呈现出资金信托专业化模式,当然也有像中信金融控股公司式的发展模式。

2.商业银行——未来信托业的主力军

信托以信任为基础,信任来源于多方面。但谈到人们的信任,商业银行首屈一指。从国外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商业银行开展信托业务已是不争的事实。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开始了信托业务尝试,各种理财产品不断推出,并受到市场的追捧。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混业经营将成为必然选择。在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不断创新中,信托服务将成为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的业务形式和利润增长点。

基金托管是目前商业银行已经从事的一项信托业务活动,虽然托管人不是完整的受托人,但却是商业银行最恰当的身份。银行毕竟是银行,信贷活动、派生货币的经营是商业银行不可推卸的责任。基金由商业银行托管,既保证了基金的安全,促进了基金治理结构的完善,也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资金来源。

3.其他理财机构——多元化信托结构的开拓者

如前所述,信托业是一个复杂的行业,基于人们不同的理财需要,信托机构应有不同的业务安排,信托机构种类也应多样化。基金公司、投资公司、咨询服务公司,甚至一些法律、会计、评估机构,都可以担当受托人,成为信托业中的一员,从而造就更加灵活多变、内涵丰富的信托服务,以满足未来人们更加复杂的信托需求。

注释:

①2008年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将原来的信托投资公司改称为信托公司。

②参见国研网金融研究部《金融中国》月度分析报告(200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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