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现代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障碍_经济论文

前现代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障碍_经济论文

论中国前近代时期私营经济发展的制度障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近代论文,经济发展论文,障碍论文,私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西方制度经济学认为,经济增长的关键在于制度因素,一种提供适当的个人刺激的有效的制度是促使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而在制度变量集合中,产权关系的作用最为突出,它是最主要的约束因素。产权明晰,并创立出新的制度安排,则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条件,进而“造成一种刺激,将个人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注:诺思:《西方世界的兴起》,中文版,1页, 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可以说,没有制度的保障和提供个人经营的刺激,经济增长就无法实现。

私营经济本是经济结构中最具活力、效率和创新意识的组成部分。但是在中国经济史上,这个现象却显得格外微弱。究其实质,其原因在于中国传统社会没有从一套旨在维护专制权力、压制创新和个人积极性的制度向一套鼓励创新和个人积极性的制度实行变迁。制度障碍抑制了前近代时期中国私营经济的发展,使其无法产生突破。

一、封建制度的正式约束与私营经济的发展

正式约束是指人们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则。它包括政治法则、经济法则和契约,以及由这一系列的规则构成一种等级结构,从宪法到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到特殊的细则,最后到个别契约,它们共同约束人们的行为。

从秦汉时期起到1840年,中国经济始终处于中央集权专制政治架构的控制之下,王朝政府的正式法则,主要是维护政府经济和稳定,焦点是赋税。所以从根本上讲中国经济史实际是财政史,而对私营经济,只着于调解和处理纠纷、惩治不法,落脚点在于维持社会安定,巩固统治秩序,而不在于发展私营经济,更谈不上鼓励、创新与刺激了,其中表现最为具体的莫过于“重本抑末”政策和与之相关的禁榷、官工业、土贡、专卖制和混乱的货币制度和落后的金融观念。

1.“重本抑末”政策

“重本抑末”政策,即“重农抑商”政策。从古代到近代,一直是历史封建王朝奉行不变的一个传统政策,是历代王朝力求实现的一个政治和经济目标,是封建上层建筑为封建经济基础服务的一个重要体现。在封建社会中,生产方式的基础是个体主义的小农业,是自然经济占支配地位,社会的再生产过程是基础薄弱和生产力不大的简单再生产。为了保证再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和封建社会制度安排的稳定,它所需要的是安定,而不是变化;是保守,而不是发展。生产的不断变革,社会关系的不停动荡,任何含有新的与封建制度相背离的制度变迁意愿,都是与封建生产关系的根本要求背离的,因而也是与封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相抵触的。

在这样一个安全的、静止不动的社会结构中,唯一能促使僵化了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关系发生变化的是私营工商业,只要代表货币权力的私营工商业一发展,变化就会马上开始,从而会动摇封建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所以,封建统治阶级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不得不认真考虑对策,采取必要措施,设法从根本上消弭动乱的根源。“重本抑末”政策就是在认清了祸源以后,适应着封建统治阶级的最高利益而提出来的。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重本抑末”就是企图从根本上消灭引起诱致性制度变迁供给主体的地位。在历史上,贯彻“重本抑末”政策的制度设计主要是:禁榷制度、土贡制度、官工业制度等。

2.禁榷与专卖

“同效率较低的所有权相比,有效的所有权可以提高国家的收入,但因为有交易费用(检查、计量和征收税收的费用)而降低统治者的收入。因此,统治者常常认为,符合其利益的是承认垄断而不是可能导致竞争形势加剧的所有权”(注: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和变革,中文版,79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中国的禁榷专卖制度是符合这个逻辑的。

所谓禁榷,就是对关系到国计民生、利润高的行业实行产、供、销一体化政府独营,在官控生产的基础上,由官办商业部门从事商业经营,承销官办工场、作坊和种植园等官办生产单位生产的产品,并包揽从进货到零售的全部商业经济活动。禁榷范围包括铁、盐、茶、酒等多种行当。

禁榷制自古有之,西周时期,即“工商食官”。战国时管仲主张“官山海”、商鞅主张“壹山泽”。汉武帝时设盐、铁官,运用强大的政治机器明确确立了禁榷制,禁民“私铸铁器,鬻盐”,犯者“铁左趾,没入其器物”。清初四十年间,对矿业也是采取了严格的封禁政策。银、铜是货币所需,也“鉴於前代开冶之害,一切铜、银坑俱封不开”。后期屡驰,但即使开放矿禁时期,也不自由开采,所有的矿都须报官领照,而且差不多每个矿区的开辟都要由皇帝御批。

禁榷能够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支配社会经济生活,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对经济运行加以干预,抑制民间工商业的发展,维护社会秩序。但是,另一方面,控制和效率之间始终存在矛盾;政府插手越多,整个经济效益水平必然会越低,同时,私营经济在个人利益的驱动下,虽屡遭禁榷,但是屡禁不止。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禁榷范围可以说大大缩小了,更多地是有选择地控制某些关键经营环节,由禁榷向民制、官收、商运销的专卖转变了,这在盐业最为突出。

禁榷与专卖形成了中国工商业发展史上独特的“官商”“皇商”现象,这是以牺牲广大中小工商业者的利益为代价的,从而抑制了整个私营经济领域的发展。压制了工商业的发展,同时禁榷专卖最终只会导致寻租活动的发达,“寻租——经济租——再寻租——寻求更大的经济租”,这种寻租活动不仅是非生产性的,而且是具有破坏性的,它不仅使经济资源得不到有效率的配置,而且使创新活动受到压抑。

可见,禁榷制度就是把最重要的商业经营,从私营工商业手中夺取过来,由政府实行统购统销,并完全由政府垄断,就是将私营工商业变为公营工商业,使私营工商业失去营业获利的机会。从制度设计上限制私营工业发展空间的做法,不仅限制了私营经济的发展,而且导致了封建经济的发展趋缓。

3.土贡制度

封建统治阶级本是一个最大消费者,而且是最大的奢侈品消费者。然而,历代的封建统治者却口口声声地要禁文巧,斥奢靡,但真正能躬行节俭的绝无仅有。所谓抑奢,只是要人民抑奢,而他们自己则是穷奢极欲,不受自己政令的约束。如果这些物品都通过买卖程序,而得之于公开市场,将成为促进私营工商业发展的一个有力因素。这样做,显然是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相背的,因而也是与“重本抑末”政策相抵触的。

值得一提的是,抑奢政策听起来有些象西方经济学中的“节欲”论。但二者却存在着天壤之别。“节欲”的结果是产生利润,是推迟现在的消费,尽管这是庸俗的,但它是从进行积累、扩大生产的角度而言的。而抑奢的结果则是限制消费,限制市场,限制生产,所以二者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也是不能同日而语的。中国古代的封建统治者,为了只对人民抑奢,而自己达到穷奢极欲的目的,采用的方法就是不通过买卖程序,越过公开市场,而用直接掠夺的办法,来获得自己需要的一切便利品和奢侈品。这样即可以满足任何奢侈需要,又不刺激私营工商业,并且还大大缩小了商业经营的范围。这本来是一种不加掩饰的,赤裸裸的掠夺,却美其名曰土贡。

土贡,作土作贡,就是所有在统治范围内的每一地方,应将其本地所生产的物品,不论是农产品、矿物产品、林牧产品、渔产品、手工业制造品,凡为统治阶级所需要,都必须上贡,这就是《周礼职方氏》所谓“制其贡,各以其所有”。封建统治者为进行这种掠夺而制造的理论根据是:“天子经略,诸候正封,……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土地生产物),谁非君臣?”(注:《左传·昭公七年》。)

显然,土贡制度是形成市场狭隘性的重要原因之一。更为关键的是,它从社会意识形态上宣扬一种实质上与私营工商业发展相对立的东西,然而,这种社会观念一旦广为形成,则势必阻碍着私营工商业的发展。这种巧妙的“抑商”的制度设计,与西方行政管理重商主义把利润的来源说为来自流通一样,同样具有欺骗性,但却都各自为自己的制度目的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4.官工业制度

官工业制度是与土贡制度相辅而行的,由于统治阶级公用和私用的各种必需品、便利品和奢侈品,数量极其庞大,种类极其繁多,既不能全由贡物来满足,又不愿从市场上购买,于是便建立起规模宏大的种类繁多的官工业,来自行生产,把本来可以自由发展的极大一部分私营工商业,又从根本上取消了。

以汉王朝为例。汉王朝在周秦官制的基础上,把官工业系统加以扩大。除在京师设立各种作坊或工场分属于少府将作筹资系统外,并在各重要产地设立工官,监督生产,其中有几个部门,规模都相当宏大。例如冶铁业和其他金银铜锡铅采炼业,由于是禁榷制度的重要项目,所以都是大规模经营,尤以冶铁业最为发达,凡有铁矿可以开采和能铸造铁器的地方,皆设铁官。全国各郡县设有铁官的共设四十八处,设有铜官的四处,设有金官的两处,银冶三处,铅锡各两处。(注:《汉书》卷二十八,《地理志》。)

5.混乱的货币制度与落后的金融观念

如果从文化意识上讲,货币从贝到秦的半两方孔钱,从宋开始出现的世界上最早的纸币到明清的准银本位制,无不显示出中国货币文化的历史悠久性和发展独立性。但我们从经济角度去探讨中国古代的货币制度,却会发现它在对历史起到应有的作用之后,由于其本身的落后和混乱给私营经济的发展起到相当大的阻碍作用。由于没有确切的货币本位制度,货币具有的地方性造成了混乱的货币制度,货币金融理论造成的落后的金融观念,使得一方面因为币制的不断改变,私营工商业者积累的大量货币财产丧失或减少价值,人为造成工商业经济的萎缩;另一方面,造成私营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残缺,因为成熟而适当的货币理论是代表货币权力的私营经济发展的理论前提,而封建社会的货币金融理论不仅是混乱的,而且是明显从属于衍生于土地权力资本的税赋制度的。因此,在实践中形成了私营经济对封建经济基础的依赖,很难取得实质性发展。

二、封建制度的非正式约束与私营经济的发展

非正式约束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生命力,并构成代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它主要包括价值规范、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性、意识形态等因素。其中,意识形态处于核心地位,它不仅可以蕴涵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性,而且还可以在正式构成某种形式制度安排的“先验模式”。

中国传统文化是儒家伦理为核心的“实用理性”(李泽厚语)文化,对此,海内外学者虽语表有差,如“人文精神”说, “道德理性”说,“礼乐文化与人生哲学”说,“内在超越精神”说,等等,但对于儒家伦理在中国传统文化(以汉民族文化为主体)大系统中的核心地位,却是众所归认的。西周人在巨大社邦变革中,逐渐将社会文化和意识观念的重心由原初宗都教征移位于宗行德政,其所谓:“旨在上下于道德,而合天子诸侯大夫庶民,以成道德之团体”(王国维语)。作为维新安邦之纲,才为华夏古代文化之盎然兴盛开拓了适宜的社会环境,而它的德政转换之成功,又为尔后的孔子着手从思想上系统总结和抽绎出中国第一伦理文化的理论纲本,从而建立中华民族历史上最早且最为成熟的伦理学文化类型——儒家伦理——奠定了文化观念基础。于是,便有先秦之“孔孟之道”,再得西汉之儒学独尊,经唐代儒释统合和魏晋儒道互补,成宋明新儒学(即“理学”)之蔚蔚大观,儒家伦理传统成全大势,主持中华文化传统的生长方向。期间虽多有掺杂转演,但此势却依然无改。

作为一种早熟而系统周备的传统伦理文化,儒家伦理文化在两千年的中国传统文明的漫长进程中曾起着巨大的历史作用。拥有其显赫辉煌的业绩,这一点有诸多大家论述,不再赘言。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中国传统的儒家伦理的内在痼疾同其拥有的辉煌的历史一样深厚,特别是对中国私营经济的发育、成长起了巨大的阻碍作用。

1.家族化的伦理基础

儒家伦理文化从一开始是以家庭宗教的血缘关系为本位的。在远古时代,中国和世界其他各民族一样经历了氏族制社会,但当国家建立之后,政治组织的转型并未导致社会组织的根本性改组,氏族血缘关系并没有受到摧毁和破坏,依然作为组织中的原则发挥着作用,并影响着意识形态,可以说,早在儒家学派形成以前,家族主义就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特征之一。孔子开创的儒家学派只不过是吸收这一普遍的社会观念,使其系统化、理论化。儒家曾将人的社会关系概括为“五常”,这实际上意味着,家庭伦理在社会关系中占据着中心位置,家庭是人在社会、政治、经济及整个世界活动中的根据地。同时,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家”与“国”是不可分的,是同构的,在儒家伦理看来,家与国,父权与君权,维系血缘家庭的家族制度与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是可以相互感动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就明确地表达了这种同构性质。于是,家族伦理成为立家、立业、立国之本,家族制度在中国得以久盛。

客观上讲,中国家族制度在维护统治秩序,德化人民,传播文明等方面起到了重大作用,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壮大了私营经济规模,降低了交易费用。但由于中国家族制度一直生长在一种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土壤中,它对商品经济的排斥,对生产技术的压制,对私营经济壮大的破坏作用也是不可否认的。

家族势力垄断生产技术,使传统技术无法革新和提高。所谓“商修族世鬻,工作高曾(高祖父、曾祖父)之规矩”,技术、品种、花色的几十年或几百年的一贯制屡见不鲜。而11世纪后期的宋、元、明、清正是中国家族制度最为严密保守顽固的时期。其结果是,一方面,一些较为先进的技术和高超的工艺被禁锢在一个家族、一个家庭以至长子一个人的极其狭小的圈子里。而不能广泛地应用于整个社会,普遍地提高社会生产力,这也是中国在古代在诸多方面技术虽处于领先地位,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力却越显老态的重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家族制内部又缺乏一种创新的刺激,到头来只能在原有的模型上蹒跚而行。

在造成私营经济资本耗散的因素中,家族财产分割制度的影响是第一位的。从世界范围来看,中国是诸子均分制的典型之一。在明清时代,我们可以见到一些私营经济家族为了道义和经济的原因,长期不分割家产,如大同府天城卫的盐商薛民到明万历前期,“不析产出已五世”,其产业“南北各居半”,由兄弟们分别管理。汤阴郑氏“不析七世矣,多田饶耕,男子力耕治贾,女习蚕织,外不闻也,诸农贾所入,皆困之,有婚嫁,族长主其费,寸布十粟无私者”。但是,这种同居共饮的巨型家庭极为少见,大多数情况下是在诸子都结婚后或父母死后则分家,联合家庭分裂为数个核心家庭。如果要分割家产,商人们不仅大多数属守均分原则,甚至把自己赚取的商业利润也拿出来均分。传统中国崇尚多子多孙,如果以每代约有2至3个男性继承人的数目作为一般标准,那么每隔20至40年就会发生一次类似的财产大分割,严重地阻碍私营经济的资本积累过程。

2.内化性的思维方式

内化性是中国儒家伦理特有的思维方式,以孝达忠,于人求仁;由性及品;“反求诸己”“慎独”;内省笃静;“诚心正意”、“修身齐家”等德性方式皆是这一内倾思维进向的体现,美籍华人余英时先生谈到“若以内与外相对而言,中国人一般总是重内过于重外,中国文化之所以能延续数千年却受这种内在的韧力之赐。”《大学》说:“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这段话大致能说明内倾文化的特性所在。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不同的交易方式,这些交易方式可以归纳成三种:人情化的(Personal)、半人情化的(Semi—Personal)、非人情化的(Non—Personal)的交易。 (注: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经济史上大部分的交易是人情化的交易,以小量的生产在小地方交易,重复交往,同质的文化价值和没有第三者来强制执行,是这种交易的主要条件;半人情化的交易大多发生在长程贸易和不同文化的贸易,亲属亲系,设定抵押、交换人质,或商人的习惯约束双方,使交易得以进行。非人情化交易是成功的现代化经济最主要的方式,订立契约和由第三者(司法系统)来强制执行契约是这种交易方式运作的主要条件。

人情化交易和半人情化交易方式在小的交易范围内都能起到降低交易费用的作用。但随着市场交易量趋大,这种作用将明显减弱,最终都会走上非人情化交易的现代规范之路,但这种非人情化交易所需设置的制度安排本身需求巨大。除非是在一个法律传统、契约意识强烈的环境中才能成熟。这种环境在中世纪的欧洲首先出现。而中国至明清时代始终停留在人情化和半人情化交易的阶段。

中国直到明清始终未能建立完整的财产权。政治上对财产的观念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家族观念的根源深蒂固给人的印象是财产不属于个人,而是家族共有。所谓“产不出门”。如果族众敢于违抗,一旦发现蓄积财产,就要处以严重的家法,如浦江郑氏的家法很具有代表性:“子孙倘有私置田业,私积货泉,事迹显然彰著,众得言之家长,家长率众告于祠堂,击鼓声罪而榜于壁,更邀其所与亲朋告语之,所私便拘纳公堂,有不服者,告官以不孝论”。土地所有权如前所论又常常是相当复杂而难以界定,劳动力也受到许多的限制而难以自由支配和移动。族权、亲邻权、原业主权、地方霸权等非经济因素在财产上的转移起着很大的干扰作用。(注:王日根:《清代地权转换中的非经济因素》,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2)。 )这种财产权运用在交易中,使社会公约和政府的法律的公正性大打折扣,毫无效率可言,这也就导致了交易成本的上升。我们看到,明清时代的商人也曾努力减少交易成本,增加市场交易。16世纪中期曾出现许多商业和商品教科书,如明代黄汴的《统一路程图记》、陶承庆的《商程一览》,清代澹漪子的《士商要览》、陈其的《天下路程》、赖盛的《示我周行》以及《路程要览》、《三台万用正宗》、《商贾要览》等等。以及与商业有关的会计知识、簿记制度、常用数字、算盘图式等等。16世纪末以后兴起的各种工商会馆公所更是实质有效地降低了长程商业的交易成本。但是也仅止于此。交易还是人情化,没有向非人情化过渡。商人的交易还是大部分依靠所谓儒家伦理所确立的“诚信元无欺、市不豫贾”“贾而好儒、货真量足”的基础进行交易。

所以,人情化与半人情化交易适应分工和专业化比较粗糙的经济,市场在这种经济里只扮演调配补充的角色。分工和专业化的逐渐深化必然会扩大市场交易,扩大市场交易反过来又促进分工专业化。我们看到16世纪开始进入近代化前夜的明清私营经济似乎在朝着这个方向演变,但由于中国传统社会没有商法和商业法庭的保障,以及监督司法机关公正性的制度的缺乏,使交易成本随着私营经济的发展越来越高,又无法向非人情化转化,从而只能是停滞乃至衰退了。

3.“置义轻利”的价值观念

儒家伦理的价值观念是通过所谓“义利之辩”阐发出来。朱熹说:“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从先秦孔孟时期起,“义利之辩”便突显出来。孔子将义和利区别开来,“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注:《论语·里仁》。)孟子更是将义和利对立起来,他对梁惠王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矣!”他还以对比的方式断言,凡“去利怀仁义以相接”者必王,“去仁义怀利以相接”者无不亡,其“去利怀义”的主张一目了然,至汉代,成就儒学独尊之大业的董仲舒,将孔孟之意,更明确地表述为“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谊”者,“义”也,“道”者,“理”“同”“义”,再至宋儒,朱熹,“二程”均秉定理,甚或有过之而不及。朱子“圣千言万语,只是教人明天理,灭人欲。”(注:《朱子·语类》十三。)将天理与人欲对立起来,其最后结论是“存天理,灭人欲”。乃至宁可饿死,也不失节。(注:《二程遗书》卷二十二·下。)至明清,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王夫之、黄宗羲提出“以义生利”说,但“义”与“利”的对立关系在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中却根深蒂固,统治阶级把此作为“重本抑末”的根本的理论依据,而在民间社会中却长期形成一种轻商、贱商的心理潜势,这不仅在于务农者,即使在从事工商业的私营经济主体也力戒趋利之嫌,“藏富”、“善举”、“义行”、“购田置宅”、“贾而好儒”等现象正反映这一心理状态,正是这种心理定势对私营经济的资本积累、扩大再生产,不断发展起到了严重阻碍作用。

三、“抑商”与“重商”和“儒家伦理”与“经济人假设”

1.“抑商”与“重商”的比较分析

在中国大力推行“抑商”的经济政策时,在15世纪至17世纪中叶的西欧正在兴起与之截然对立的一种理论和政策主张——“重商主义”。西欧封建社会末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更多的货币投入流通,引起对货币需求的强烈增长。同时,在这个时期形成的封建中央集权制的民族国家,为了弥补庞大开支,也日益需要大量货币,私人商业资本在经济上为民族国家服务,民族国家则运用各种力量支持私营商业资本的发展。而作为这个特定时期的、起着重大作用的商业资本的意识形态,就产生了资产阶级最初的经济学说。

这一学说的生产和政策实践,主要是从客观的理论和制度设计上为西欧私营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1)重商主义的财富观, 认为流通领域是财富的源泉,财富即货币即金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比较突出的货币理论。这样,强调流通就必然会刺激市场的发展,从而为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舞台;强调货币就是财富,就是强调货币权力资本的作用,也就是强调货币权力资本的依附体——私营工商业资本的作用;把财富等同于货币,又归结为流通的结果的意识形态,逐渐改变了人们的意识规范,为私营工商业者的发展也作了准备。(2 )重商主义的货币平衡与贸易平衡理论,鼓励扩大出口,且鼓励通过发展工场、手工业来扩大出口。这样使得私营经济的活动领域和生存空间,从国内市场、国内贸易走向国际市场、对外贸易,从而得以在一个更为开放的系统中发展壮大自身,而参与海外贸易的结果,是直接刺激了公司制的企业组织形式的萌芽形成。(3 )重商主义强调私人商业资本和国家政权的结合,即商业资本在经济上为国家政权服务,国家政权也是运用各种力量支持商业资本的发展。在实践上,国家制定的各项政策法令(尤其是外贸政策)大都是有利于私营经济发展的,从而为私营经济的发展塑造了一个宽松的合适的制度环境。重商主义和中国的“抑商”政策进行比较,不难看出,二者的政策出发点、政策主张和归宿都截然相反,结果也截然相反。需要指出的是,重商主义更多地是培育和扶植了私人商业资本,而它的对立面——私人产业资本仍旧不是很发达,私人商业资本凌驾于私人产业资本之上的局面是到资本主义阶段才获得根本扭转的。而中国的私人商业资本恰恰是被抑制的对象,尽管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私人商业资本是控制私人产业资本的,但这恰是封建统治阶级“抑商”的合理逻辑出发点。

2.“儒家伦理”与“经济人假设”的比较分析

对中国私营经济发展压制的制度上非正式约束的核心,是儒家伦理思想的一套价值规范,这一整套包括家族制度、内化性的思维方式和重义轻利的价值观念的伦理规范,也正是封建统治阶级制度和实施其正式制度设计约束的哲学基础。这一套衍生于土地权力的“先验模式”,是明显地内生于自然经济的,其内倾性、狭隘性派生出来的“臣民”必然是服从于统治阶级权利的非理性的人格。从哲学的意义上讲,正是这种非理性的人格才构成了封建统治阶级排斥私营经济发展的基础。

恰恰相反的是,17世纪前后,西方哲学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关于理性观念的思想。亚当·斯密,正是把人类利己主义本性当作经济研究的前提,把经济现象看成是具有利己主义本性的经济人活动的结果,才写出了不朽著作《国富论》。(注: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文版,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而“经济人”假设在两百多年也一直成为主流经济思想的重要前提假设之一。“经济人”假设鼓励人们在参与社会分工、交换的过程中,追逐自己的私利,这一过程反过来又导致了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可见,这样的哲学基础,一方面会从意识形态上鼓励私营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又会从上层建筑方面取得正式制度的认可和扶植。不同的哲学基础不仅会形成不同的经济理论和政策主张,而且甚至会改变历史,这一点不能不引起人们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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