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领域的司法自我一致性研究&基于李昌奎案件的模拟实验分析_自变量论文

民意领域的司法自我一致性研究&基于李昌奎案件的模拟实验分析_自变量论文

舆论场内的司法自洽性研究:以李昌奎案的模拟实验分析为介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场内论文,介质论文,舆论论文,司法论文,李昌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公民言论自由的不断提升以及媒介平台的多元发展,舆论影响司法的程度无疑在日臻加深。特别是在那些轰动案件中,民意的发酵往往能够催生出强大的舆论场。司法机关能否经受住外部压力,进而维系法律逻辑的自洽性,直接关乎其独立价值的存续。借助具有先验性的个案,以回溯历史的研究方法,重新解构民意与司法的动态联系,不失为一种另辟蹊径式的研究进路。为此,本文以李昌奎案(以下简称李案)为研究样本,借助模拟实验室的方法论工具,还原司法裁决与民意导向的交互进程,进而直抵命题。

       运用此类研究方法的必要条件,就是科学拟定设计方案。就方案的拟定而言,涵盖了命题假设、策略选择以及样本规划三个方面。任何实证研究都是围绕变量关系展开的,借用公式表达为“X(代表自变量)→Y(代表因变量)”。 对于李案的研究目的,自然无法游离出公众舆情与司法决策的二元关系。公众舆情无疑属于自变量,而司法决策占据了因变量的位阶。如果前者介入会导致后者的相应变动,则可以判断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内在关联。但如果仅将理论探索的深度停留于此,显然会忽视某些微观因素可能造成的干扰动力。对于自变量的解构,也涉及其作用方式的渠道究竟为直接抑或间接性的。换言之,变量关系的公式既可能为“X→Y”,也有可能是“X→X1→Y”。其中,X1代表了一种介入性的政治权力。因变量“Y”在实验研究的进程中,就被区分为“Y1”(量刑轻重)和“Y2”(再审启动);与自变量的关系则体现为“X→Y1”和“X→Y2”,以分别判断民意对于实体及程序裁决的影响大小。本文的研究立足于如下几个前提假设:(1)民意所形成的舆论环境对司法自洽性的影响是直接性的还是间接性的,是否要通过其他公权力的媒介作用实现;(2)民意施加于司法决策的是实体影响,还是程序影响,抑或二者兼而有之。

       模拟实验的方法创设出了一种与真实情境近乎一致的场域,通过对干预变量的有效控制,重现研究对象的全貌。这就如同自然科学的实验室研究一般,将需要剖析的变量关系还原其中,以探索、发现现象或者验证理论。对于舆论与司法关系的研究,着眼点在于审判环节,而李案作为真实发生的案例,也为实验室的创设提供了便利。总的来说,本实验涵盖了如下几项基本步骤:首先,通过对李案的案情梳理,制作了简易的二审案卷材料。其次,筛选若干富于刑事司法经验的资深法官,扮演本案中的再审法官。在阅卷后,依据自身的法律认知书写结案报告,确定是否对涉案被告人启动再审程序或者改判刑罚。为形成具有说服力的同类对比,我们在部分案卷中掺入了“民意导向”信息或者受此影响而形成的“领导批示”资料,以便得出舆论对司法的真实影响及其具体方式。最后,借助问卷、访谈等各种形式,对参与法官进行数据收集活动。由此可掌握法官形成司法裁决的心理过程,判断民意所产生的实际影响。

       具体而言,本实验被划分为两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150名职业法官参与。第一阶段主要考察舆论对于量刑结果的影响。150名资深法官将平均分配至三个小组,即对照组、实验A组以及实验B组。对照组中的50名法官在阅卷时只会看到案情信息及证据情况。而实验A组中的50名法官,除了看到上述内容外,案卷中还夹杂了一些体现舆论导向的材料,即民意强烈要求改二审判决为死刑立即执行。实验B组在前一组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份上级党政领导基于舆论导向做出的书面批示,要求审判机关从严处置被告人。与命题假设中的分析框架相对应,两个实验组的存在意义分别体现为民意的影响及其作用途径问题。而研究的第二个阶段主要考察舆论对于程序裁决的影响,即要不要启动再审的问题。同理,此阶段也有150名法官参与,不过他们大多都是中级法院的正、副院长。此阶段的模拟实验也是围绕三个组的互相对照展开的,而各组的人员数量以及样本划分方式都与上一阶段无异。实验A组意在破解民意倾向直接影响再审启动之盖然性,而实验B组的法官将面临上级党政机关对再审启动的强烈愿望。

       在第一阶段的数据比较中,法官们做出的量刑结论无疑居于核心位置。按照预期判断,似乎三个组别的法官在实体结论上不应完全一致,且从对照组到实验组对死刑立即执行的支持度也需不断攀升。然而,三组法官最终做出的结论比对,却让人多少有些意外。在对照组中,大多数法官都不大赞成二审判决,主张维持死缓决定的人数仅占本组五分之一。而这一数值对比居然同实验A组的情况完全相同,也就是说两组之间根本不存在差别。更令人惊诧的是实验B组,尽管大多数法官仍旧主张改判死刑立即执行,但较之前两组却人数骤降,仅占本组的一半多些。无论是单纯的数量对照抑或百分比的衡量,三组均未呈现显著性差别。这样的数据结论等同于宣告:实验组设定的自变量并未对因变量产生决定性影响。确切说,模拟实验否定了“X→Y1”或者“X→X1→Y1”的理论预设。民意形成的舆论场并没有主导司法裁判在实体上的具体走向,即便政治权力介入审判过程,也未导致裁判者作出迥异于对照组的结论。由于舆论需求与再审结果的吻合,令人不由在二者间建立起联系。可是,实验过程暴露了对舆论作用的潜在高估。基于中国法官的一般性认知能力,该案的量刑变更应来自于司法权内生的驱动力,只不过刚好与舆情实现了不经意的吻合。

       第二阶段模拟实验产生人员更迭,是研究活动排除偏见的必要之举。较之上一阶段,三个组别均有相当数量的法官拒绝对再审问题表明态度,正反映了其对再审启动的审慎犹疑。当涉及民意的信息掺入案卷之后,实验组会更为积极地投入其中,形成启动再审的裁决结论。特别是民意与他类公权形成一定程度结合后,这种趋势更加明显,故而实验B组的大多数人都愿意提供最终结论。与第一阶段的研究结果比较,本轮实验的民意因素似乎存在感更强。本阶段的实验活动中,最具核心价值的指标就是再审启动与否的裁决数比对。与上一阶段不同,三个组别的数据比较呈现出一些差异性内容。对照组中,主张启动再审与反对启动再审的人数比为16∶20;实验A组中,该数据为19∶22;而到了实验B组,数字比则逆转为29∶14。如果说实验A组中的“X”介入还没有明显同“Y2”建立关联,那么随着实验B组中“X1”的存在,变量间的“畅通无阻”就不容否认了。政治权力一旦将所谓的民意施加于司法,后者便丧失了这种“私下运用”的可能。由此,命题假设中的第一项,在第二阶段的模拟实验中得到了支持性证明。由此,实验涉及的因变量与自变量之关系也随之清晰。单纯由民意形成的舆论场并不构成绝对意义的自变量,而需借助具有强势地位的政治“引擎”。然而,司法决策却不构成与因变量的同一关系,而是有所交叉。实体决策固然也考虑民意,但并不会为之所恣意左右。程序结论与自变量产生了稳定的联系,并呈现相应变化。如果用最简单的公式表达实验所佐证的因变量与自变量之关系配置,则不外乎“X1→Y2”。此公式反映了李案发展的真实脉络,也为理顺民意与司法的关系提供了切入点。

       在李案中所确认的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影响模型,是否可以认知为当前中国语境下的一般化解读?对此,可以从两方面加以考虑:一是从研究方法运用的合理程度,判断模拟实验在内外效度上的可靠性;二是针对“民意—政治—司法”的动态阐释,满足逻辑周延的基本要求。如果这两点得到切实保障,模拟实验的最终结论也就具备了高度的延展性。事实上,任何完整、全面复制真实案件流程的设想,几乎都不为客观环境所允许。本文对李案的模拟设计,也只能立足于尽量丰富法官的实验行为。囿于成本投入以及研究力量的局限性,我们并未将庭审要点纳入模拟范畴,不能不说是个遗憾。然而,刑事庭审虚化现象的客观存在,多少弱化了这类设计的必要性。同时,案卷资料的精细制作保证了信息供给的逼真,部分弥补了前述不足。因此,实验在设计及运作环节展现的严谨度,足以维持研究结论的全局性适用。在模拟实验中,政治权力的运作通过上级批示加以预设,基本能够代表“X1”的核心特质。第二阶段中实验B组所呈现的数据反差,正是舆论与政治“联手”后向司法施加作用力的结果。至此,“民意→政治→司法”的运行脉络已然清晰浮现,其内在逻辑亦符合学术界的认知。但需注意,实验只能客观反映“X→X1→Y2”的单向逻辑,却无法判断其可逆性及相应强度。

       民意其实就是公众情绪和意见的集中表达,尽管存在碎片化倾向,却也未出离于朴素的正义观。司法权威的树立与累积,则是顺应公民普适正义观的自然结果。以“对立”与“排斥”界定民意与司法的基本关系,明显不当。为理顺民意与司法的关系,让公民直接参与司法进程,在时下已形成自上而下的共识。无论是改革的顶层设计,还是学术界的理论研讨,似乎都对这种方案推崇备至。欲在民意与司法之间构建和谐的动态关系,首要着眼点未必是民众直接参与司法,或许该是司法如何理性表达民意。政治权力的过度干预难免抑制司法官表达民意的主动性,强化前者的理性自觉是必然选择。在轰动案件中,政治权必须对民意的涌动保持克制。过分关注舆论好恶,并以此作为干预司法的理由,无疑会导致宪法对不同权能配置的设计无法实现。此外,提升司法权独立运作的能力,使之不必介怀任何法外压力,才是固本强基的“王道”。

       本轮改革强调作为国家治理能力的法治建设,主张“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绝不是空喊口号;所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亦非主观意志所能左右。这涉及以数字为特征的技术性安排,而对“X→X1→Y2”的关系解构属于不可或缺的前置环节。本文的别致之处也体现在模拟实验这种方法论体系上。此研究有助对过往的轰动案件进行回溯性评析。借鉴自然科学原理,人为营造出实验室环境,可以最大限度修复历史原貌,重溯司法决策的形成过程,以确定并评估变量的真实效用。由于实证研究在中国尚处于萌芽阶段,许多探索难免带有局限性,本文的研究亦难例外。但总的来说,自变量与因变量的基本关系定位并未游离于现实框架之外。民意通过政治所塑成的强势舆论场,对于司法决策尤其是程序决策的影响是不容小觑的。而司法自洽体系由此展现的窘困,必定会妨碍公正、高效、权威等价值目标的实现。通过模拟实验来明悉个中缘由,相应的改革思路便可顺理成章浮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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