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依存性工资、组织协商与“局外人”模型的延伸--对“应急团队”的经济学分析_社会结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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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4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82(2012)09-0060-05

近些年来,我国有些地区特别是沿海发达省份如浙江、江苏、广东、福建等地,在临近年底时,频繁出现“用工荒”现象,在此背景下,催生出一种新的工人组织形态——“应急赶工队”或者称之为“赶货应急队”。“应急赶工队”是指在某种非正式组织框架下所形成的工人群体,他们旨在满足工厂短期的赶工、赶货需要(如年底节前赶工、应急订单赶货等),获得相应劳动收入。“通常是,一个带头人组织一帮人,其中多为亲戚朋友,帮缺工的企业赶单子,做完结帐,薪酬一般是工厂操作工的1.5倍,乃至2倍。”①在工资协议方面存在如下特点:①特定订单完成即付人工费用;②工期有弹性,用工范围广;③同期的工资率往往要比长期工人高。

事实上,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推进,失地农民和外出务工人员迅猛增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快速转移,越来越成为城市工业和服务业的主要从业人员,在此背景下,出现了以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为主体的“应急赶工队”。“应急赶工队”是农民工获得组织效能的一种重要途径。它与其他农民工组织(如同乡会等互助组织)一样,不像工会组织那样有比较严格的组织程序和规章制度,这类组织基本上都是非正式的,靠社会关系自发形成。但是,这些看似松散的组织或群体却在农民工的现实工作和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如提供工作信息和就业机会、集体谈判、人际交往及互助等。

在社会科学中多个学科都对劳动力市场、劳动力组织和社会结构等相关问题有所研究。经济学的一些流派如古典学派、制度学派和马克思主义学派都注意到存在于工人个体中的多种社会结构,他们认为无论是在短暂的社会流动中还是更持久的团结中,工人的凝聚,如工会和其他职业团体,都会以工资关系的整体一方来面对企业和雇主(Abbott,2005)。在社会学研究中,大多数社会学家的研究表明劳动力市场不可能是完全自由的,缺乏管制的劳动力市场既不自由也不公平。如果没有正确的干预,而又无社会公正的话,由劳动力市场或者科层型劳动组织所引发的社会分层很可能与社会整合和政治稳定的基本需求不一致(Streeck,2005)。

对于劳动力市场和工会组织的研究涉及多个学科领域及其交叉。Streeck(2005)尝试地给出了这类理论研究的学科知识图谱(见表1)。

在这个角度上说,“应急赶工队”涉及两个层面的行动,其中,农民工的个体行动是功能扩散的、非契约型的,更多可以为经济社会学所分析,而作为“应急赶工队”的集体水平行动则更为接近于产业关系学,是功能明确、契约规制的。

在一般劳动力市场,企业和单个工人之间形成的契约更为接近的类型是Streeck(2005)意义上的雇佣契约,即面对的劳动供给的技能结构是不熟练的,满足的工作组织是持续进行的、科层制结构的治理;获得计时支付工资。而“应急赶工队”更为接近的契约类型是工作契约,即面对的劳动力供给的技能结构是熟练的,满足由企业应急项目工艺管理的要求,获得完成项目的报酬。

一、“局内人—局外人”模型拓展分析

目前,对“应急赶工队”进行较为严整的经济学分析是鲜见的。“应急赶工队”的经济社会功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工人工资谈判和权益的保护、工作中的组织效能、工人之间社会交往和沟通等。本文将以一个拓展的“局内人—局外人”模型,说明“应急赶工队”这样的短期工人群体在工资的形成上与长期工人的联系和区别。

根据Gottfries(1992)和Oswald(1993)构建的“局内人—局外人”基础模型,本文构建拓展分析模型。

企业的利润函数构建如下:

为了分析的方便,假设短期工人雇佣的前提是长期工人已全部参与了生产过程。

基于企业利润最大化问题的拉格朗日方程为:

命题一:企业利润最大化要求状态依存的边际产出等于短期工人单位工资。

式(3)、(4)比较直观地表明了这一命题。值得注意的是,在假定了短期工人雇佣的前提是长期工人已全部参与到生产过程中去,短期工人单位工资成为边际成本与边际产出相权衡。

命题二:经济状态越好,短期工人相对于长期工人的工资标高程度是降低的。

直觉上讲,企业和长期工人要控制对短期工人的工资支出,因此,在经济状态好时,扩大临时工人的雇佣数量,但降低他们的工资率水平。

推论一:如果面临着一些条件的变化,会改变原有基本模型的结论,造成随着经济状态的好转,短期工人的工资是上升而非下降的。

如这一过程伴随着局内工人的出局,具体而言,“应急赶工队”产生的背景主要是临近春节,或有长期工人提前返乡;或者局外工人并非无限供给;另外,这一模型的核心假设是局内工人和局外工人工资之间的联系,如果没有这样的联系,那么,企业就可以以通行工资率雇佣局外工人,由于劳动供给的无弹性,工资就会变成是顺周期的,即萧条时低,繁荣时高。

推论二:“应急赶工队”的产生有其经济的必然性,就是短期工人寻求自发的联合,形成群体和自组织,以集体谈判的方式提高与企业谈判的议价能力,进而保障自身的利益。

在企业为了争夺订单以及市场占有率和工人组织谈判能力增强的前提下,作为联合体的“应急赶工队”中的每个工人往往可以获得顺周期的工资水平。

二、“应急赶工队”的理论分析

1.“应急赶工队”产生基础的理论剖析

从经济社会学的研究视角看,劳动力市场并不是经济学认为抽象的、参与主体无身份特征的那种市场,而是强调具体的、个人的社会关系或弱连带(Granovetter,1973),其中社会关系网络具有重要意义。这些弱连带是劳动力市场交易的基础并且极大地影响市场参与者的理性策略行为。换句话说,在经济学意义上,经济个体寻找工作机会受雇于他人或者雇佣他人,都是追求个人效用的最大化。经济社会学家们则坚持认为个体行为只有在社会关系的情境下进行,社会关系驱使他们按照符合综合社会性的而非简单经济性的规则来行动。这是因为只有通过社会关系,有意愿的或潜在的雇主和被雇佣者才能获得对彼此来说都有重要的信息。

经济社会学更多的是从非正式的社会结构角度观察劳动力市场,强调“经济行动嵌入社会结构”。在“应急赶工队”的分析中,涉及两个层面嵌入的问题:第一个层面是农民工个体对“应急赶工队”的选择行为,进入与否、被接受为成员与否是受其社会身份、在社会关系中所处的位置所决定;第二个层面是“应急赶工队”作为一个整体对拟就业的企业、行业及地区的选择行为及其组织流动,则是受更为广阔的社会背景(如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以及与其他“应急赶工队”等工人组织的信息交换等)影响。这两个层面符合格兰诺维特意义上的“关系性嵌入”和“结构性嵌入”。

“应急赶工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动员了农民工既存的社会资本。对于农民工而言,由于政治资本、经济资本、文化资本等生活就业所需的资本全面缺乏,要在城市寻找工作和职业流动,能够利用的仅是既存的社会资本,尤其是社会资本中的社会连带,以此来实现自身的职业流动、地位获取和利益表达。如果工人缺乏组织,没有讨价还价能力,在利益上是极易受损的。

从理论上讲,农民工工资契约谈判是劳动力供给方和劳动力需求方的谈判。从劳动力供给方而言,为了应对资本的力量,工人个体必须组织成为群体展开集体行动、提升谈判能力才能得到较为合理的工资。Wright(2000)指出,工人阶层的力量来源于两个方面:“联合力量”(associational power),以及与之相对的“结构力量”(structural power)——前者是指“来自工人形成集体组织的各种权力形式”(Wright,2000),如工会和其他组织形式、制度化形式,通过各种集体行动表达自己意愿;后者“结构力量”来自于经济系统内工人所处的位置。“工人作为个体的力量直接来自于‘紧凑的’劳动力市场或在一个关键工业部门的某个特定工人群体中处于战略性位置”(Wright,2000)。

由此看来,对“应急赶工队”,一方面,“联合力量”体现在其作为自组织的谈判力和集体执行力上。另一方面,尽管他们提供的几乎是无差异的非技术性劳动,单个工人个体也未居于战略性位置,但在年节前,处于一种阶段性的较低失业率的时期(外部劳动市场选择较多)——面对这类“紧凑的”劳动力市场,他们的市场讨价还价能力是极强的。由于我国持续推出对“三农”的支持政策,惠农政策和切实得到的实惠使农民工返乡的意愿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增强,工人在一定程度上具备脱离劳动力市场、依靠非工资收入而生活的能力,这些都体现了“结构力量”。

2.作为自组织的“应急赶工队”

“农村劳动力流动的组织化特征”课题组(1997)指出,农民工的自组织流动,即外出务工是外出者本人在亲缘地缘关系的基础上调动各种社会关系资源来实现的,通过这些非正式的社会关系来获得就业信息、实现就业、处理生活方面问题等。陈建胜和刘志军(2010)也表明,农民工自组织能够发挥作用,也是工会的必要补充,凝聚农民工的整合团体,对约束企业的侵权和其他机会主义行为,对促进工会维权职能发挥和工作方式的转变,都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意义。

由于正式的社会组织和意见表达渠道的缺失,基于维护自身权益和利益诉求的目的,农民工对自组织有着强烈的需求。在正式社会组织工会力量比较微弱的状态下,社会资本对农民工的谈判能力尤为重要:其一,社会资本以信任为纽带聚合了一定数量的单个工人形成自组织;其二,在自组织中社会资本最主要的功能是用组织化的倾向熨平了个体之间的差异,使农民工群体内部的个体价值取向和整体利益诉求趋向一致;其三,社会资本增强了农民工的谈判能力,进行组织化的决策和流动,而不是单个工人。

农民工自组织在组织机制方面的特点是,内部一般都会有一个“自然权威”起核心纽带作用。这类人的特征是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比较丰富、社会关系较广、协调能力较强。在职业流动过程中,他们获得自组织中其他工人个体的信任和尊重,对群体的行为选择有较大影响,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起到决定性作用。②

“应急赶工队”无疑是一种农民工的自组织,相对于传统的农民工组织(如同乡会)而言,组织性更强,目的性更强。一般都存在一个“自然权威”,农民工自组织在形态上十分显著的特点是亲缘性、地缘性和业缘性等。一般来说,自组织外出务工是一种圈层差序结构,即只有近圈层中意愿外出务工的人大体上都组织外出了,才会扩展到带领或介绍其他更远圈层的人外出。“应急赶工队”体现了自组织的自我强化性,基于工作获取和职业流动这一主要目的,在新的经济社会条件下,由于自组织谈判能力的进一步增强、雇佣需求强度较大以及职业流动频度较高,自组织结构不断自我强化,从而将其中每个工人个体较为稳固地粘合于该组织之中。

3.社会网络自身的流动

大量研究表明,我国的农民工是一个职业流动频率比较高的群体。农民工的职业流动可以分为从农业部门到非农部门的职业流动和非农部门内的职业流动。一些实证调查资料发现,农民工在非农部门内的职业流动基本上没有地位上升,主要原因在于缺少社会资本的再积累。

从社会资本理论角度可以认为,农民工属于社会较为弱势的群体,所拥有的社会资本只能是传统的亲缘和地缘的社会网络,几乎没有可利用的稀缺资源去确立在经济系统中的地位,谋求自身的发展。“应急赶工队”在广阔的视域中可以看做是利用社会网络进行的组织化流动,而组织本身又是个社会网络,属于社会网络自身的流动。

“应急赶工队”的组织化流动主要受到比较收益的影响。哪个企业工资更高、哪个行业获利更多、哪个城市就业机会更好,他们就有流动的激励,一旦条件许可,现实的流动就会发生。组织化的流动主要是比较收益的考量,流动的频率也较高。

4.“应急赶工队”与工会组织的比较

(1)广大农民工有组织权的意愿,但长期工人所主导的现有工会组织模式难以满足农民工的需要。

西方社会学对工会联盟研究表明,工会联盟的形成过程是劳动力感觉到的市场不公平的反应。成熟的工会组织不但可以为工人的经济利益提供更为公平的分配机制,也有助于他们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理论上讲,作为集体行动的主体,工会所代表、利用和维护的是工人群体的社会身份以及劳动力供给的社会结构,协调工人个体之间无组织的竞争。但实际上,在“资强劳弱”的市场格局中,对资本的保护甚于对劳动力的保护,劳动力的权益,尤其是劳动力中最为弱势的农民工权益往往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而现有的工会组织体系,由于存在着制度性的弱势(冯钢,2006)——即工会组织对行政主管和企业领导的高度依赖——工会组织无法代表工人的利益;集体谈判、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缺乏,因而难以切实有效地维护农民工权益。夏小林(2004)也指出,工会组建数量的增加和劳资矛盾的上升并行不悖;企业中劳动争议的诉讼化倾向明显。这种情况反映出许多企业工会没有能力按照《劳动法》《工会法》维护职工权益。特别是,私营部门中较多的侵权行为和劳动争议的诉讼化倾向表明,这些企业工会的维权作用十分微弱,体现不了《工会法》和工会章程规定的工会目标和应有的职能。

相对于工会组织,“应急赶工队”具有自身优势,自组织是内卷的、自我激励的——直接代表自身的利益;对劳动合同的集体谈判;集体协商表达利益诉求。“应急赶工队”形成于进入企业之间,对企业既有的科层体制不存在依赖性,直接代表本组织内工人的自身权益,具有与企业的集体谈判协商能力,形成集体合同工资。另外,“应急赶工队”式短期契约也增强了“用脚投票”的表达机制作用的发挥。

(2)现有的一般劳动力市场主要是企业提供“接受或拒绝”契约工资合同。而“应急赶工队”与用工企业之间形成的契约则是磋商式的。某个企业面向劳动力市场的工资合同一般是统一制式的,对绝大多数工人而言,要么接受、要么拒绝,没有讨价还价的机制;而“应急赶工队”作为工人群体组织有较强的谈判能力,在磋商和再磋商的基础上形成集体工资合同(见图1)。

(3)长期工人的用工合同并不是状态依存的,而短期工人的工资契约几乎是依赖于状态的。企业与长期工人的契约在拟定期限内一般不随宏观经济的繁荣和萧条的波动而变化,指数化工资契约只是一种极端的理想情形。“应急赶工队”中短期工人的就业模式本身就是由宏观经济波动决定的,因此,其工资契约是状态依存的。

图1 劳动力供给需求和契约类型的联系

“应急赶工队”是一种新的工人组织现象,为工会组织在工资谈判中自我定位和功能发挥提供了一些有意义的启发,在引导工会强化组织效能以及集体工资合同谈判等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可以看到的“应急赶工队”的积极意义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助于形成劳动力价格的发现机制。“应急赶工队”的工资形成了短期工人和长期工人之间的对比与联系,从工资构成的角度来看,“应急赶工队”劳动力再生产模式(即工人用以维持自身劳动力的再生产和其家庭存续的方式)是单一的:也就是说,短期工人的工资收入大多只是包括了他们自身劳动力再生产的费用。赡养老人、抚育后代、居住、教育甚至医疗等费用,大多并未计算在他们的工资收入之内,上述这些方面原本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力再生产模式。而长期工人在工资收入之外往往还有“五险一金”,符合比较完备意义上的劳动力再生产模式。两者比较,有助于劳动力供需双方在确定劳动力价格时,考虑需要包含的部分。

2.有助于工会组织的功能再造。“应急赶工队”这一组织形式在工资谈判中体现出来的作用对工会组织在这一方面的功能再造有积极意义。目前,各地政府开始大力倡导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2012年1月北京市工会召开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会议,要求当年北京市重点推动百人以上企业独立谈薪的工作,规范协商程序,提高协商质量。此项工作将率先在国有及其控股企业中开展。要求各产业工会结合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过职代会制度,分类指导国有企业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确保协商过程反映职工意愿,协商结果符合企业实际。

3.有利于工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和沟通。“应急赶工队”本身就是一个农民工的社会网络,一些对工人生活、工作的有用信息可以借此网络进行流动。“应急赶工队”作为一个集合体嵌入更为广泛的、规模更大的社会网络之中,从中获得对组织有用的信息,这是“关系性嵌入”和“结构性嵌入”两个不同的网络层级。作为自然权威的“应急赶工队”带头人所具备的是桥接更大规模的社会网络之中“结构洞”的能力,这也是一种广义的“企业家”才能。

①浙江永康、宁波等地的“应急赶工队”相关报道参见:“用工荒催生‘赶货游击队”’,《钱江晚报》2010年12月30日第8版;“春节用工荒催生‘应急赶工队”’,《深圳特区报》2011年1月17日B7版;“缺工带来商机‘赶工应急队’登场”,《现代金融报》2011年2月12日A5版;“招工难催生‘赶货应急队”’,《宁波晚报》2011年3月1日A14版。

②也可能存在另外一类非“自然权威”,即招工的劳务中介。他们主要的工作是从农村为城市或发达地区的企业招收工人,与工人之间没有特定的地缘亲缘的社会关系,获取相应的中介费。他们与企业、工人的三方关系是一种市场化的劳务中介。可以预见的现象是,一部分农民工自组织的“带头人”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有转变为这类招工“经纪人”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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