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本质新探_教育本质论文

体育本质新探_教育本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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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81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000(2004)02-0036-03

熊斗寅先生在1996年发表的《什么是体育》一文中谈到他在一次学术座谈会上的谈话。他说:“如果在我们体育系统出一份考卷,题目就是‘什么是体育’,我想能回答清楚的人极少,反正我在体委工作已40年,我回答不清楚。”[1]先生之言一方面体现出他做学问的谦虚精神,同时也表明了“什么是体育”之问题的复杂性。复杂的问题往往也是重要的问题,在具体的学科领域中,对这样的问题进行不断认识与澄清不仅有助于推动该学科的整体发展,而且对于提高该学科学术研究品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 体育概念的性质——揭示体育本质的前提

概念是事物本质属性的集中反映。由于概念所指对象分布于不同的领域,因此,不同事物之概念也常常表现出不同的性质。在探讨具体事物本质之前,应该对已经广泛使用的事物之概念进行性质分析。体育概念的对象所指属于社会领域,对此种对象之本质的探讨与对自然存在物本质的探讨在方式是有区别的。比如在探讨水的本质时,只需明确水的“存在本质”即“水是一个H和两个O相结合的无色无味的液体”这一存在形式就可以达到目的了。而对于社会领域中如同体育这一类对象本质的探讨,不仅要明确它的“存在本质”,同时还要明确它的“关系本质”,因为,体育这一类对象总是依赖于客观世界中某一对象而存在。比如,说教育是—种“实践活动”之时,我们无法明确教育是什么,只有把教育与人这一客观对象联系起来说教育是“以心方面的启发、交流或授受为途径,有目的地影响人的身心发展的社会实践活动”[2]时,我们才能明确教育是什么。为了表述方便,可以把水这样的概念称之为“实体概念”,把教育这样的概念称之为“关系概念”。那么,体育应是属于哪一类概念呢?对此,日本学者佐藤臣彦早有论述,“从范畴论的角度来说,体育是一个‘关系概念’而不是‘实体概念’。”佐藤还进一步用分析哲学方法对体育概念的内部关系作了函数表达:PE=f(a,b,c|p),其中PE指体育,a、b项分别指作用项(教育者)和被作用项(受教育者),即体育存在所必须依赖的客观对象,c为媒介,|为条件[3]。需要说明的是,佐藤的这一函数表达式是在教育范畴内来阐述体育本质的,与我国在广义上使用的“体育”概念有所不同。但是,他的这一思路对考察体育本质是有很大帮助的。

2 体育与人、运动之关系——揭示体育本质的关键

2.1 体育与人的关系

2.1.1 探讨体育与人之关系的方法论取向 由于多年来体育学科呈现分化与整合严重失衡的发展趋向,因此,以往对体育与人之关系的探讨多是局限在具体分支学科中来进行的。比如,当身份是学生时,体育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增强体质,掌握三基”;当身份是运动员时,体育的主要目的就变成了“创造优异的运动成绩”;而当作用对象是普通群众时,体育的主要目的又变成“强身健体,娱乐身心”了。这种归类研究的方法,突出了人这个矛盾统一体相对立的一面,而忽视了相统一的一面,即不管以什么样身份出现的人,都必将统一于人的“自然存在的生物个体”之中。忽视统一性不仅会使研究本身带上形而上学的色彩,而且也会损害理论的实践指导价值。目前,学校体育和竞技体育很难在理论层面达到和谐统一,个中原因,也与这种各自为政的研究取向有关。因此,当探讨体育与人的关系时,必须注意不能把这里的“体育”和“人”置换成某一专门领域的体育和具有具体特征类别的人,而必须是在他们的最一般的意义上来认识,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归类研究才会有积极意义。

2.1.2 自然属性——认识体育与人之关系的基点 “健康”曾经一度被视做体育与人之关系的基点。但是,随着健康观念的改变以及健康标准的扩增,再从健康的层面来认识体育与人的关系似乎不足以彰显体育的价值。毕竟,从健康标准来看,体育对人的健康的贡献率是不大的。同时,当面对当然体育人口——学生——体质每况愈下、绝对体育人口——运动员——被医学界划归为高危人群的现实时,也更难以乐观估计体育对健康的积极贡献。另外,从经验来看,在健康的层面比较,以体育为职业的高水平运动员人群并不一定好于其他人群(也许这一事例有些极端),甚至就体育人口与非体育人口相比较而言,也很难在总体上分出健康水平的高下。

然而,在高水平运动员身上却有一种“特征”因体育而比别人明显,甚至是远远超出,这个“特征”是什么呢?这就是我们已经熟视无睹的运动员的走、跑、跳、掷等能力,心肺等生理功能,灵敏、力量、速度等身体素质,即人作为“自然进化物”而保留下来的“自然能力”。同样,在学校、在社区,经常参与体育活动者的这些自然能力在同等条件下也一定比不参与或少参与体育活动者强(但健康状况却不必然存在着这种逻辑)。不要小视人的这种能力,正是它的保持和发展,人才能在科技文明不断进步的同时,避免自身“异化”的加重,也才有希望从恐怖的“文明病”中解脱出来。体育正是在这一点上才在众多人类活动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也正是在这一点上才体现出了它特有的存在价值。因而,在西方近代哲学史上,德国存在主义哲学家雅斯贝尔斯认为体育源于人的“自保冲动”[4],而中国的学者李力研则认为,“体育的本质就是人的自然化”[5]。这也是为什么近年来世界许多国家不约而同地重视群众体育活动开展的深层次原因。

体育对人的自然属性的发展是通过对人的两方面的影响来完成的:一方面是对“身”的影响即“健身”;另一方面通过“心”的影响即“娱心”。通过“健身”使人的自然属性得到发展很容易理解,而体育是如何通过对“心”的影响而使人的自然属性得到发展的呢?体育对人“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人通过参与体育活动能在情感上获得“快乐的体验”进而使其自然属性获得积极的变化,所谓“笑一笑,十年少”就是这个道理。正是因为体育具有让人产生“快乐的体验”的功能,才使得它超越了单纯的生物或动物运动,而表现出具有人文情怀的人类实践活动,进而在发展人的自然属性的同时表现出对主体的人性关怀。这也正是为什么说“体育无‘乐’就不是体育”[6]的原因所在。

2.2 体育与运动的关系

2.2.1 历史上体育与运动关系混乱的原因 体育与运动的关系是体育本质研究进程中一个无法绕过的问题。在已往关于体育本质研究的大量文献中,许多学者都对这一问题做过较深入的探讨。然而,就其效果来看,该问题并不是越来越来清晰,相反,倒有些越来越复杂,甚至有些混乱了。正如胡晓风先生所言:“什么是‘运动’?这本来是很清楚的,但长期以来弄得很混乱。”[7]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误区。从认识论上来看,某一确定范畴对象的本质是关于该范畴对象一般规律和特征的知识,但同时也是该范畴对象区别于其他范畴对象的特殊规律和特征的知识。因此,从方法论上讲,在研究某一确定范畴对象的本质时,既要注意该范畴对象的外部区分,也要注意该范畴对象的内部统一。而本质研究的最终目的是求得某一确定范畴对象的内部统一,因此,关于范畴对象的外部区分必须落实到范畴对象的内部统一之上,才能在对某一确定范畴对象的本质认识过程中产生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已往关于体育与运动关系的探讨中,“区分”几平成为了一种研究传统。许多研究都着力于论证两者的不同,而相对忽视了“区分”的目的在于求得对象内部“统一”的认识前提。因此,在一些研究中,区分是很仔细了,可是什么是体育?什么是运动?却更让人不清楚了!而一些研究也因此不可避免地表现出了形而上学的色彩。例如,有研究者在“澄清体育和运动含义在社会实践的意义”时说道,“由于学生正处在成长时期,应以体育为主导;又由于学生正处在好动、好奇的身心活跃时期,也需要适当开展运动以利积极疏导和促进。以体育为主导,体育课理所当然地应以体育为主线,在这个前提下,也不妨穿插运用丰富的运动资源作辅助,使之为体育服务”[8]。在该表述中,“体育”和“运动”被截然分离,似乎“体育”是可以完全独立于“运动”而存在,可是,当我们把“运动”从“体育”中抽空,体育还可能存在吗?

第二,研究者各自关于“体育”和“运动”的认识前提存在明显差异。例如,在关于体育的认识上,有的研究者把体育圈定在教育(通常是狭义的教育)的范畴,有的研究者又把它划归为实践活动的范畴;在关于运动的认识上,有的研究者把运动等同于竞技运动(sport),而有的研究者又认为运动是有意识的身体活动,还有认为运动是属于文化娱乐活动等。由于不同研究者在使用同一术语时各自所指称的对象性质和范围不同,因此,其认识的结果之间必然表现出某种程度的混乱。

在体育本质的研究过程中,上述第二种情况的存在是有其合理性的,因为学术研究是允许并提倡不同学术观点的争鸣和交锋的,这也正是体育学术研究活力焕发的源泉。但是,第一种情况却是要力图避免的,因为它属于方法运用不当,进而会影响到体育本质研究的科学性。

2.2.2 体育与运动之关系的理性认识 在已往关于体育与运动关系的探讨中,不管研究者各自对“体育”和“运动”的理解多么不同,但几乎都赞同这样一种认识:“运动是体育的核心和基本手段,没有运动,也就无所谓体育。”本文同样赞同这一观点。但是,要对体育的本质有所理解,仅此一层认识是不够的。

我们知道,某种现象之所以能够称之为体育,它至少应包含这样一个核心的要素,即“处于一定机体运动形式中的人”。这个核心要素包括两个要点,其一,“机体运动”的载体一定要是“人”,所谓的动物运动会,为了斗鸡走狗之类的事而训练动物是不能称之为体育的。相反,把人当动物一样来进行训练也是违反体育伦理的。其二,人必须要处于一定的“机体运动”形式之中,人之不动则无体育存在。从这里可以看出,“运动”是构建“体育”的一个核心要素,用当前广泛流行的博弈论话语来说,运动是体育的“关键加入者”。这里需要特别说明一点,在体育的语境内,“运动”通常有两种含义,一种是用作某一专门体育领域的称谓,如竞技运动,或竞技运动之下属领域的田径运动、球类运动等;另一种是用作指称所有专门体育领域的共同特征——身体活动。前文已经说过,体育本质研究的目的在于求得体育范畴内部的统一,因此,这里是在后一种意义上来探讨体育与运动关系的。

3 体育现象的“主观性”——把握体育本质的要领

弄清了体育概念的性质,明白了体育与人、运动之关系,可以说,我们已经触摸到了笼罩在体育本质之上的那层薄薄的“面纱”。但是,要最后揭开这层“面纱”,还需要理解体育现象的“主观性”特征。所谓体育现象的“主观性”,是指任何一种体育现象都不是一个先天自然的实在,而是一个必定融入了人的主观意愿的对象化存在。作为对象化存在的体育与我们在一般意义上说的对象化存在还有一点区别。在一般意义上说来,一个对象化活动总有一个活动的主体和与主体不相同的客体存在,然而,在体育这个对象化活动中,其主体和客体是同一的,即人本身。正因为体育的这一特点,因此,当观察一种体育现象时,常常只是看到了它的客体性质的一面,而忽略了隐藏在客体背后的主观性或目的。这也是为什么在体育界老把“体育”和“运动”混同的根源所在。因此,在判断某种身体活动是不是体育时,“目的”将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

4 体育本质的逻辑概括

综上所述,根据逻辑学的原理,可以把体育的本质作如下概括:体育是以发展人的自然属性为目的的身体活动。关于这一概括有两点说明:

(1)该概括实际上也是对体育的一种定义,与以往其他关于体育的定义相比较,由于在进行定义时都应遵守共同的逻辑原则,因此在定义的形式上是基本一致的。所不同的是,这里用“自然属性”取代了在其他定义中常用的“体质”一词。其原因除了在上文“体育与人的关系”中分析的之外,还在于“体质”并不是一个清晰的概念,至少是一个实践操作性不强的概念。其具体表现就是在体质测量中很难确定与体质概念对等的体质指标。一些研究已经批评指出,在国民体质监测和判定体育教学效果中所采用的“体质指标”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能代表个人的体质情况。实际上,准确地说,那些“体质指标”只能代表个人“自然属性”的现状。因此,用“自然属性”既可以使概念清晰明了,也可以增强理论的实践操作性。

(2)在已往的一些定义中,有研究者对身体活动(或称人体活动)用“非生产性”作了进—步的限制[9],其目的在于一方面强调体育与生产劳动的区别,另一方面在于从逻辑上阐明体育与“非生产性身体活动”的直接关联性。但是,本文认为,当对“身体活动”进行“目的”限制之后,再使用“非生产性”一词就显得累赘,因为一种活动的“目的”必然内在地包含该活动的“形式或手段”。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当我们以“发展自然属性”为目的进行身体活动时,此活动一般不可能是“生产性”的活动。反过来讲,当某人特意用某种“生产性的身体活动”来发展其“自然属性”时,我们也不能说他不是在进行体育。事实上,“生产性的身体活动”与“非生产性的身体活动”之区分也主要在于“活动的目的”不同,而在活动的形式上则是可以统一的。例如,现代体育中的标枪运动与古代社会狩猎中用梭镖投刺猎物的活动尽管存在“非生产性”和“生产性”之区分,但区分的关键在活动的目的不同,而不在于两种身体活动在形式上的细微差别。基于此,本文认为,在体育本质的逻辑表述中,“非生产性”一词是可以去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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