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条件下的公安执法工作研究

法治条件下的公安执法工作研究

吴星儒[1]2017年在《当代中国公安院校法治观教育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指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关系高校培养什么样的人、如何培养人以及为谁培养人这个根本问题。公安院校作为公安机关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肩负着培育党和人民李诚卫士的重要使命,与普通高等院校相比,公安院校在办学特色方面有其特殊的行业职能和定位,既要遵循普通高等院校人才培养的一般规律,又要探索和践行公安院校专门人才培养和成长的规律。法治观教育是公安院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要途径。公安院校法治观教育的目标是把学生培养成李于党、李于祖国、李于人民、李于法律的优秀人民警察。当前形势下,我国公安院校法治观教育工作面临着诸多的挑战与不足,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存在一定的不协调,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安院校要牢记法治观教育的基础性和重要性,在教学与管理工作中将理论知识与公安实践有机结合,注重学生法治观思维和行为模式的培养,着力提升公安院校乃至公安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提供更多人才支撑。本选题正是基于当前我国公安院校法治观教育的实际情况所开展的研究,以当代我国公安院校法治观教育的相关理论和实践为研究对象,从“是什么”“为什么”和“怎么办”叁个层面对公安院校法治观教育方面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研究,从我国宏观政治政策的制定运行到具体教育课程的实施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和深层次的探索,并结合国内外法治观教育过程中的一些比较成功的方法来进行法治观教育规律的总结,以促进接下来公安院校法治观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从结构上来看,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绪论,主要对当代中国公安院校法治观教育研究这一选题确定的背景、意义进行针对性阐述,并对当前国内外关于此方面的研究内容进行综述,对文章的研究思路、方法创新点及存在的不足进行表述。第二章对公安院校法治观教育进行概述,从“是什么”的角度对相关的概念进行分析说明,为后文问题研究的展开奠定基础。其中,重点对“法治观教育”和“公安院校法治观教育”这两个核心概念加以界定和辨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公安院校法治观教育的五个方面基本内容,即“构成要素:法治观教育的静态结构”、“教材拓展:法治观教育的内容体系”、“运行机制:法治观教育的动态模式”、“载体依托:法治观教育的手段选择”、“环境塑造:法治观教育的条件保障”,使得法治观教育的内涵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第叁章从“为什么”的角度对我国公安院校开展法治观教育的独特意义进行系统性、综合性的分析,强化对公安院校法治观教育理念的认识和认同。首先,从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出发,提出树立公民的法治观念、树立公民的守法意识、加强公民的法治教育叁个方面阐述了法治观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其次,从法治观教育范式的角度对传统思想政治教育“德育范式”的局限性分析进行分析,总结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提出法治观教育对传统德育范式的超越路径,强化法治观教育是公安院校思想政治教育改革发展的时代要求的认同;最后,从把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落实在法治观之中、捍卫法律尊严是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客观衡量标准、法治观教育是培育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叁个方面论证了法治观教育是践行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保障。第四章侧重于论述公安院校法治观教育的学理依据,包括叁个方面:一是法治观教育的国家意识形态理论依据,即唯物史观辩证法原理、阶级意识理论以及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二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中的法治观建设思想的学理依据,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法治观教育的思想的历史演进,包括阶级斗争为主、坚持发展民主和法制、法治社会建设、科学发展观、实行依法治国;叁是思想政治教育中的范式转换原理,包括范式转换催生思想政治教育元理论的新发展、从“德育范式”向“法治教育范式”转换的必然性、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对象的再审视叁个方面,强化公安院校法治观教育的理论依据。第五章主要从叁个方面论述了法治观教育的现实依据。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法治观教育的国情依据,包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法律体系不健全、公民法治观念不健全、公民法治教育体系不完善;二是抵御西方价值观冲击是建构法治观教育的重大使命,包括当代西方价值观的渗透及其危害分析、抵御西方价值观渗透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职责论述、法治观教育作为抵御西方价值观冲击的有力武器的阐明;叁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是法治观教育的实践依据,包括法治观教育是推进深化公安改革的精神动力、全面深化公安改革需要树立以“法治”为核心的价值观、全面深化公安改革需要通过法律加以实施。第六章重点探索了我国公安院校开展法治观教育的基本路径,从“怎么办”的角度回归了选题研究的初衷,从叁个方面提出了路径设想。第一,以“四个全面”为指导,推进公安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的观念变革,分别从“四个全面”论述法治观教育变革的基本现实路径;第二,以依法治国为目标,完善公安院校法治观的教育路径,包括提升法律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加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法治观念的意识形态功能、加快法治观教育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大众化中的普及进程;第叁,以全面深化公安改革为指导,筑牢公安院校法治观教育基石,包括思想政治方向引领、教材知识体系、教师队伍知识结构路径、办学层次和质量提升路径。

林辉煌[2]2013年在《法治的权力网络》文中认为在中国的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化控制体系和组织化控制体系的弱化使得以公安系统为前锋的专门化控制体系显得日益重要,然而长期存在的官僚化问题和权力自由化问题严重削弱了公安系统在社会控制中的作用。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公安系统从2003年开启了一系列的警务改革。可以认为,整个警务改革是在自由主义的旗帜下围绕着权力规训和执法规范化展开的。然而随着警务改革的推进,基层警察日益消极,越来越多的非法治手段被采用,而多数人的权益也很难获得有效的维护,警务改革陷入“法治内卷化”的困局。通过讲解有关林乡派出所警务改革的故事,本文尝试揭示公安法治建设背后的权力网络与“法治内卷化”生成的中层机制。令人意外的是,近年来的警务改革进一步强化了基层公安机关的官僚化趋势,从而使治安调解成为一线民警不堪重负的任务。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当前的治安调解逐渐异化,出现了“治安调解不可逆”的困境:在治安处理丧失公信力的背景下,民警只能通过不断的调解来促成纠纷的表面和解,其结果是通过治安调解的社会控制越来越难以实现。另一方面,随着警务改革的推进,涉警信访出现了“无理化”的趋势,这正是“治安调解不可逆”的直接原因。在公安官僚体系中,上级单位与下级单位在信访治理的博弈过程中形成了一种“信访引诱”的机制,使得信访人可以从中牟取私利。随着无理信访的升级,通过信访的权利救济渠道逐渐被堵塞。如果说涉警信访是通过群众的力量将警察的越轨行为自下而上地暴露出来,那么警务督察则是公安部门对警察权力自上而下的控制过程。随着警务改革的推进,国家对于警察权力的监督技术日益完善,形成了一套以警务督察为核心的“全景敞视”的权力监督网络。然而,警察却发展出各种不规范的应对策略,试图最大限度地减少被当事人信访和被上级单位惩罚的风险,结果导致警察权力的进一步失控。以权力规训为核心的警务改革不仅没能推动公安法治的良性发展,反而陷入法治内卷化的困境。这种意外后果的出现,从根本上讲是因为警务改革打破了“法治的权力网络”,使其不能正常运转。改革者一味地强调权力规训,却忽视了权力决断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意义。只有建立在权力决断的基础之上,权力规训才能有效发挥作用,多数人的权益才能够得到维护。然而在当前的警务改革中,由于权力决断能力的丧失和央地关系博弈的失衡,官僚权力体系无法对正义是非原则进行辨识、裁断和实践,结果导致各种投机行为的泛滥。法治内卷化的困局给我们的启发是,在自由主义思潮的蛊惑下,“未经决断的权力规训”只会使法治建设走向自己的对立面。西方国家将自由和市场作为普世性的最高法则推销给发展中国家,结果却给后者带来了巨大的伤害,而这实际上正是西方资本主义在全球确立意识形态霸权的内在需求。作为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中国必须警惕自由主义的糖衣炮弹,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确立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主体性,从而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

童德华, 邓欣玮[3]2018年在《执法规范化背景下的公安法治教育》文中提出虽然国家已将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公安工作的重点,然而执法不规范仍是现今公安执法工作中的最突出的问题。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源在于公安人员法治意识薄弱、法治教育缺乏。因此,在现今公安执法规范化背景之下,应大力发展公安法治教育,构建公安法治理念教育、公安业务基础法律教育以及公安专门法律教育协调发展的公安法治教育体系,为法治建设培养具有法治理念、法治情怀的公安执法人员。

葛双龙[4]2016年在《公民权利保障视野下的当代中国警察执法研究》文中认为当前随着全球政治民主化进程不断深入,世界各国对公民权利保护的热情也越来越高涨,在不同程度地加强对公民权利保护,并通过制定法律表现出来的同时,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也日益深入。就警察执法工作的实施而言,人们很早已形成共识,对人的尊严的维护,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应是最高的价值期待。因此,警察执法过程中的人权保障在世界各国司法活动中逐渐成为一种优位价值理念,在打击犯罪与保护公民权利之间寻找平衡,追求程序的正当性成为一种普遍性的选择。站在我国当前新的历史起点上,把作为国家权力运行重要组成部分的警察执法置于公民权利保障的视域下,深入研究当代中国警察执法中面临的如何正确处理公权力与私权利、遵法与依法、执法与守法等方面的问题,成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本文共分六部分。导论部分阐释和说明了选题缘起与研究价值,对研究的背景、相关研究成果进行介绍和精炼评述,对警察执法过程中的公民权利保障作为“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以及“法治中国”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并对研究框架及其重难点、研究方法、创新之处作了必要性的说明。第一章主要对公民权利保障与警察执法基本理论进行研究,对公民权利保障与警察执法的关系进行了考察,对如何从公民权利保障的视角开展警察执法进行了分析。特别是从法理角度对公民权利保障与警察执法的冲突与平衡进行了逻辑分析与定位,进一步挖掘了公民权利保障与警察执法平衡的实现障碍及具体措施,对警察执法过程中如何更好的保护公民权利给与了理论解答。第二章侧重从历史脉络来研究公民权利保障与中国警察执法的形成发展过程。探讨自民主革命以来,在建国前、建国后和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新时期,公民权利意识的初步形成、成熟发展、曲折徘徊和重新推进以及警察执法在各个阶段的历史背景、方法演进、现实状况等。第叁章着重从当前警察执法与公民权利保障的现实境遇进行分析与探讨。对当前警察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警民矛盾给与了充分的剖析,同时对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了透彻的解读。通过对当前公安队伍执法工作全方位的诊断,推导出公民权利意识淡漠、执法理念滞后、法律规制需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亟待完善等四个方面为警察执法工作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第四章重点对域外警察在执法工作中如何保障公民权利进行了分析与探讨。通过学习和借鉴国外警察执法工作中一些成熟的经验和做法,特别是域外警察执法过程中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经验,对提高我国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大有裨益。虽然中外警察执法在司法制度、法律体系、执法体系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区别,但诸如执法理念、执法方法、执法监督和执法规范等方面也有着许多相通之处,通过对域外国家警察执法模式进行简要的介绍和分析,拟借它山之石,为我所用。第五章着力对公民权利保障视野下的警察执法路径选择给予了展望,提出了公民权利理念的树立、法治环境的营造、警察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警察执法过程中公民权利得到有效保障的核心内容与应有之义。众所周知,警察执法的正确、合理事关公民权利保障能否真正实现。而对公民权利保障视野下的警察执法路径选择进行深入的探讨,有助于全面认识警察执法与公民权利保障的规律,为实践中化解二者间的矛盾冲突打下坚实基础。

刘明[5]2012年在《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科学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公安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公安战线上的具体实践,是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公安思想政治工作根据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中心任务及党对公安保卫工作的要求,坚持服务于党和公安机关的中心工作,保证和促进了各项公安保卫任务的完成。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公安机关面临的发展机遇前所未有,同时,面临的挑战也前所未有,对公安思想政治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课题。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科学化研究,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公安思想政治工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逻辑顺序对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科学化进行了探讨。全文包括导论、正文四章和结束语。第一章主要阐述了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科学化的内涵及基本特征。首先界定了公安思想政治工作、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科学化的内涵,进而分析了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科学化的分析框架、内容要素和基本要求。另外,对实现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科学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做了深入分析,提出在深化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公安思想政治工作要适应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思想建设的需要,丰富有效的手段和方法,推进公安思想政治工作这门科学的理论化和系统化。第二章主要根据公安思想政治工作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新中国成立与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的历史演变,探索总结了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以及带给我们的启示,为本课题的深入研究提供理论基础和经验借鉴。第叁章主要阐述了当前推进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科学化面临的现实境遇及存在问题。首先分析了在国际国内环境深刻变化的大背景下,公安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认为当前民警思想状况和队伍建设总体是好的,同公安机关担负的重要职责和历史使命是相适应的,但也存在少数民警理想信念动摇、道德品质滑坡以及贪污腐败现象。本章通过调查和分析,从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管理等六个方面探讨了问题成因。第四章主要阐述了关于实现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科学化的思路和对策。从理念的科学化、内容的科学化、方法的科学化、机制的科学化以及公安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五个方面对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科学化进行了探讨。结束语是对论文正文的总结和补充,强调推进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科学化是一个历史的动态过程,非常复杂与艰巨,不可能一劳永逸,需要长期认真探索。

武胜伟[6]2016年在《转型期中国社会治安治理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维护社会治安是国家的基本职能,是人民对自己生存环境的基本期盼,是衡量政府治理能力的基本尺度,是推进改革发展的基本前提。当前,由于在转型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多重因素的发展变化,由此带来的关系调整和利益矛盾,时常以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本文以整体性治理理论为分析工具,主要运用系统研究法、文献分析法、比较研究法、问卷调查法,对我国社会治安治理体制的历史演进、困境表征、“碎片化”生成机理及整体性创新策略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探究,提出了具有一定创新的思路、见解和观点。全文共分六章。第一章绪论,阐述了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关于社会治安治理的国内外研究现状、重要概念的界定、理论工具与研究方法、论文框架、创新之处等问题。第二章转型期中国社会治安治理历程与发展特点。分析了社会转型中的结构转换、机制转轨、利益调整、观念转变对社会治安治理所带来的挑战,论述了转型期背景与社会治安治理的相关性。按照我国社会转型的标志性事件,将社会治安治理实践历程划分为传统治理模式瓦解破碎时期、混合治理模式探索运行时期、现代化治理模式初步建立时期等叁个阶段,系统回顾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治安治理实践的历史脉络,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共四个角度对其历史演变的基本特点进行了分析,提出为适应转型期我国政治体制由人治向法治,经济结构由封闭向开放,思想意识由一元向多元,社会形态从静态向动态的变化,社会治安治理模式也呈现出治理方式法治化、治理理念服务化、执法手段谦抑化、防控格局立体化等特点。第叁章转型期中国社会治安的基本状况。该部分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每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群体性事件的发案趋势、特点进行了深入分析。从传统治安问题、新型治安问题及社会公众的认同程度等叁个方面深入分析了当前我国社会治安严峻形势的外在表现及社会治安治理面临的困境。采取调查问卷的办法,对一定数量的社会公众和公安民警进行问卷调查分析,从问卷参与者的主观感受印证了治理困境的客观存在,对其构成因素的重要程度进行了初步分析。第四章转型期中国社会治安的治理困境。该部分运用整体性治理理论工具,从主体、认知、体制等叁个方面分析了社会治安治理困境的产生机理,提出造成社会治安治理困境的主要因素有叁个方面:一是主体因素,如公安机关不堪重负、部门治理缺乏合作、多元治理结构尚未形成;二是认知因素,如缺乏整体思考、缺乏公平公正精神、缺乏不断创新意识;叁是体制因素,如职能、政策、资源、利益关系等方面的碎片化等等。通过以上分析为后续的路径选择提供了基础。第五章国外社会治安治理的成功范例。该部分对英国、法国、瑞典、美国、加拿大、日本、新加坡等七个国家的相关经验进行介绍分析,介绍了英国不断推进警务体制改革、实现警力无增长前提下实战力提升的经验,法国探索公众参与新形式、提升重大决策科学性的经验,瑞典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消除贫富差距的经验;美国加强经费投入、增强街面巡逻密度和实施零容忍政策的经验、加拿大加强社会福利建设、增强警察执法权威性的经验、日本“交番相谈员制度”推动警民关系优化、增多社会治安治理积极因素的经验以及新加坡推进议员联系选民制度、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经验。分析了国外经验对提升中国社会治安治理水平的启示意义。第六章我国社会治安治理创新的路径选择。从治理理念、组织体系、生态环境、关键环节、支撑体系等五个方面对中国社会治安治理的整体创新提出了决策建议。最后为结论与展望,本章总结了论文研究情况,对未来研究方向作了展望。与同类研究相比,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研究选题。作者搜索目前国内文献发现,以“社会治安治理”为题的研究尚不多见。原有的相关研究多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或“社会治安管理”的角度展开。当前,我国政府提出要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这一背景下,运用当代“治理理论”的思维方法,系统研究“社会治安治理”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理论意义。2、理论工具。整体性治理理论的产生环境与我国社会背景比较相近。运用整体性治理理论研究社会治安治理具有高度契合性。为此,本文以其为理论工具,审视和分析我国社会治安治理在主体、职能、政策、资源等方面的“碎片化”问题;还运用社会控制理论、社会失范理论剖析了转型期对社会治安治理的影响。均具有一定拓新价值。3、学术观点。本文在综合公共管理学、法学等基础理论的基础上,运用理论分析与实证调研方法,分析了社会转型期治安治理面临的全新挑战,探讨了社会建设与社会治安治理的内在联系,揭示了社会治安治理困境的深刻社会根源,进而提出其治理之道必须从宏观视野入手,努力消除产生社会治安治理困境的外在根源,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治理生态环境。这些学术观点具有创新性。4、对策建议。在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本文紧扣中国国情,提出“优化治理理念”、“理顺组织体系”、“改善生态环境”、“突出关键环节”、“完善支撑体系”等“五位一体”的策略,以破解我国社会治安治理困境,实现社会治安治理整体性创新。这些对策建议有一定的政策参考价值。

王小洋[7]2017年在《新常态背景下公安机关面临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当代中国,中国共产党在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程中对社会发展的推动是全方位的。公安工作的改革创新也是其中的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使用“新常态”概念以来,对“新常态”的特点以及“新常态”下社会各方面的发展的研究成为热点问题。“新常态”下的社会发展对公安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这些要求包括:坚持群众路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创新,提升战斗力;规范执法,维护公平正义;坚持党的领导,从严治警。在“新常态”下,公安工作面临着比较严峻的挑战。在社会方面,公安机关将面临着矛盾问题交织迭加、风险隐患明显增多、压力挑战持续加大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面临新课题,维护国家安全面临新考验,打击犯罪面临新形势,社会治安防控面临新挑战,维护公共安全面临新压力。在公安队伍内部,面临着体制机制不完善、基础工作欠牢固、警务实战能力不强、执法需要进一步规范、队伍建设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等问题。面对挑战和问题,公安部门要选择科学的路径迎接挑战和解决问题。一是从体制、机制、制度几个层面同时入手,进行全方位的改革,包括推进公安机关机构改革、推进现代警务指挥体系建设、推进现代警务保障体系建设等;二是全面推进信息基础化建设,包括增强基础信息采集力量、规范基础信息采集流程、推动警务信息高度共享、完善信息质量考核体系、提升基础信息应用效能;叁是全面推进警务实战化建设,包括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全力提升社会治安防控能力、提升违法犯罪打击能力、加强应急处突能力建设、强化警务实战化训练;四是全面提升社会综合管理能力,包括全面提升交通安全管控能力、全面提升消防安全管控能力、全面提升危爆物品管控能力;五是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包括加强执法主体建设、严格执法管理监督、健全执法责任体系;六是全面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包括坚持政治建警、落实从优待警、坚持从严治警。

宋树魁[8]2004年在《法治条件下的公安执法工作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从法律的角度看,公安机关属于行政机关的范畴,公安权具有行政权的本质属性:主动性、强制性、单方性等。但又不得不接受刑事诉讼法的约束,接受司法的制约。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力,是指公安机关为履行职责,依法采取的权威性措施和手段。公安执法权具有法定性、强制性、权力主体的特定性等特点。它的行政执法权包括:治安行政处置权、治安行政处罚权、治安监督检查权、劳动教养审批权、治安行政强制权、紧急状态处置权。它的刑事执法权包括:立案权、侦查权、刑事强制权、刑罚执行权、警械武器使用权。 为了阐明公安法治执法的价值和原则,构建法治条件下的公安执法,必须明确法治价值和法治原则。我国正在努力建设的法治是历史上不曾有过的,包含内在价值和权力制约为基础的实质意义的法治。开放的社会中,政府的唯一功能就是维护法治,也就是维护那个抽象的、超越私人偏好的、事先规定的、高度透明的,因而是受到广泛监督的,并使人们行动之前可以计算损益的秩序。 从实际情况看,公安执法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集中在公安刑事执法、行政执法两个方面,主要是思想观念不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的要求,总体执法质量不高,执法程序亟待完善,刑讯逼供问题依然存在,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等,特别是民警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更是公安执法工作存在问题的典型表现和综合反映。 提高法治条件下的公安执法工作质量和水平,应多策并举,从完善公安刑事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解决公安民警思想上的一些错误认识。保障人权,禁止刑讯逼供,完善劳动教养立法,加强公安执法监督等方面,采取针对性措施,并把这几个方面结合成为有机的整体,构筑起提高公安执法质量和水平的长效机制。一是从提高民警的法律素质入手,从根本上治理和解决警察执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由于警察权是一种特殊的、具有威慑力的权力,只有高素质的人行使这种权力,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权力的腐败。必须提高公安民警整体的法律素质,才能改善公安执法现状。二是禁止刑讯逼供。加强制度建设和律师的监督,发展并运用现代高科技设备,采用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时录音等,均不失为好的措施和方法。另外,也应从立法上加以完善。叁是劳动教养应迅速立法。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因此,应尽快改善劳教审批现状,使劳教工作法制化,以达到正确适用劳教手段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目的。四是完善刑事侦查阶段的程序。严格执法应当包括严格执行实体法和严格执行程序法,无论忽视哪一方面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严格执法。五是完善治安处罚程序。现行的治安处罚体制还存有不少缺陷和不足,特别是程序制度方面,还存在着程序过于简单粗糙、程序脱节、操作性差的问题。因此,在行政执法中必须充分体现程序的一些基本原则,重视当事人的应有权益。六是加强执法监督,健全公安执法监督体系。要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把执法工作的职责、权限落实到各警种和各执法岗位,使各项执法工作权责明确,责任到人。要狠抓机制建设,加大制约力度。要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窗口部门办事公开制度、罚没物品管理制度、复议监督制度、赔偿监督制度等,逐步使公安刑事执法和公安行政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切实堵塞漏洞。

吴威[9]2010年在《论公安执法理念的更新》文中指出公安机关作为与人民群众联系最为密切的国家行政机关之一,它的执法行为水平的高低和质量的好坏,不仅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关乎党和政府的形象。执法理念是执法行为的先导,有什么样的执法理念,就有什么样的执法行为。长期以来,我国公安机关受历史和现实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一些传统、落后的执法观念指导下进行的执法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而且使人民群众的很多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从而导致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降低,人民群众满意度下降,甚至产生许多社会问题。因而,公安机关要适应现代中国法治社会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的大环境,就必须更新传统的执法理念,确立起符合现代法治中国发展需要的现代公安执法理念。本文围绕着与公安执法理念更新有关的几个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观点。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公安执法理念概述。从公安执法谈起,阐述了公安执法理念的含义,指出它是一种高层次的执法意识,是公安执法主体关于公安性质、职责、权力、功能、政策、策略等一系列问题的思想认识、心理态度和价值取向,是对法律的权威性、功能与作用以及法律实施所持有的内心信仰和观念;并从四个方面剖析了研究公安执法理念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传统公安执法理念。在本部分中笔者认真总结归纳了传统公安执法理念的种种表现:重公权,轻私权;重实体,轻程序;重管理,轻服务;重打击,轻保护;重权力,轻监督。深刻分析了产生这些传统落后的执法理念的四大因素,即封建特权思想遗留的历史因素;受计划经济体制干扰的社会经济因素;受法律工具主义冲击的现实因素;公安机关角色定位模糊不清的直接因素。第叁部分,公安执法理念的更新。改革开放叁十年来,我国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在新的历史条件和社会背景下,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出现多元性、多样化趋势,使公安执法工作面临的社会环境和执法环境更加多变和复杂。为了适应社会转型期中国法治进程不断推进的步伐和十七大对公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公安机关务必要更新传统的执法理念。并就公安执法理念更新的必要性做了进一步论述,指出这是公安工作历史发展的必然。第四部分,现代公安执法理念的确立。现代公安执法理念是相对于传统、落后的公安执法观念而言的,是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所应具备的,符合当代法治精神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的执法思想、观念、意识、思维的统称。具体应该包括:法律至上理念,权利本位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公平、正义和效率理念,和谐执法理念。笔者紧密结合公安执法工作详细阐述了以上五种公安执法理念应有的具体含义;并提出了真正树立起现代公安执法理念的具体路径:一是深入改革公安现有管理体制,严把“入口”关;二是全力提高公安民警综合素质;叁是结合执法实践,加强法律监督;四是完善后勤保障,加大对公安执法工作的投入。公安机关能否切实的转变传统执法观念,真正树立起符合法治中国发展的现代执法理念,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事关党和政府形象的转变、中国法治发展进程的推进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本文紧紧围绕公安执法理念更新的几个问题进行研究、思考,以为某种借鉴。

曾维根[10]2016年在《试论依法治国下的公安派驻法制员制度》文中认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涵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各个方面。公安机关法制部门顺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趋势,深化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推进公安机关派驻法制员制度。随着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持续深入开展,执法管理制度由原来的粗放型向精细型转变,派驻法制员制度作为其中一种精细化的执法管理手段正在全国公安机关推行。依法治国下的公安派驻法制员推行以来,提高了司法效率和行政效率,总体提升派驻单位办案质量,强化行政监督的效果等。派驻法制员制度推行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还面临着许多问题,诸如公安法制工作缺乏系统的理论指导,派驻单位对行政监督的不当干预等,这些问题正深刻地影响着公安法制工作,个别地区甚至出现了取消派驻法制员制度的逆转情况。派驻法制员制度彰显公安法制工作的法治精神,是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同时,派驻法制员制度是推进公安执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创新社会管理要求的积极回应。法治建设不可能永远一帆风顺,如果因为一些小问题、小挫折的出现,就舍弃了先进的和符合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制度,是不明智的。面对派驻法制员制度推行出现的不适应、不符合的情况,应该认真分析研究,找出问题的根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为此,加强法制部门的建设,落实法制员队伍的建设,进一步完善派驻法制员制度的建设。只有认真总结并正确对待,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推动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迈向更高的台阶。

参考文献:

[1]. 当代中国公安院校法治观教育研究[D]. 吴星儒. 吉林大学. 2017

[2]. 法治的权力网络[D]. 林辉煌. 华中科技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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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条件下的公安执法工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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