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分析中的效率评价标准与价值评价标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评价标准论文,经济分析论文,效率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效率评价与价值评价是经济学分析和经济政策制定中极为重要的两个方面。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中,效率评价引起了经济学界的极大注意。相形之下,价值评价问题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然而,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决不是一个无价值判断、价值取向的资源配置帕累托最优化过程。从运行机制到产权制度以致分配交换关系的根本性变革,不能不同时是一个对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传统的价值规范、评价标准进行反思、梳理、扬弃,从而建立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规范及评价标准系统的过程。目前为止的改革实践及理论研究中所遇到的困难,说明这一问题已不容回避。
一 经济学分析与价值取向的关系
1.1 经济学研究中的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
经济学作为分析社会经济运动过程,研究其内在本质联系的科学,从其目的在于揭示社会经济运动发展规律的目的角度看,尽可能地排除先入为主的主观成见,是保障经济学研究客观性、科学性的必要前提。但是,经济学的研究能否完全摆脱价值观念的影响,做到真正的“价值中立性”或“价值自由”,是一个问题。众所周知,经济学理论的产生是由于人们想了解和解释社会经济现象以达到预测进而控制社会经济运行过程的目的。首先,从了解和解释现象来看,经验主义认为:感性资料、“经验”,是一切知识的最终来源。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从外部世界来到人的大脑成为人的“知识”的映象,已经不完全是客观世界中的那个本象了。因为,对于科学观察来说,外部世界的信息量是如此之大,任何观察者都必须对之进行选择:选择观察对象,筛选获得的信息,从大量杂乱无章、往往相互矛盾、不能全部由理论解释的信息中搜索及选择出资料。观察者对资料的接受和筛选是建立在他已有的知识结构基础上的,因此,没有什么观察可以独立于观察者的概念结构、语言和理论体系。在科学研究中,所有被描述的事实都是用某种形式的语言即某种理论的语言来表达的,而没有概念或没有理论的语言是不可想象的。观察者已有的概念结构、语言和理论体系来自于自己或他人先前的观察和研究。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科学活动是一种社会历史活动。科学家——无论是自然科学家还是社会科学家——都不可能摆脱特定社会历史环境对他的制约。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各种科学理论中,我们都能够发现该时期的社会印记[①a]。因此,就科学能否完全摆脱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的社会意识以及该阶段的科学团体(或科学家群体)的偏见或成见这一意义上而言,科学永远不可能是“价值中立”或“价值自由”的。在任何学科理论中,都不可能有不受观察者先入之见影响的“客观”事实或“纯客观的描述”。更何况,问题的提出,观察对象的择定,对观察对象的分析、解释,这些无一不打上研究者的先入之见、过去经验及其预期的印记。从科学发展的社会历史背景角度看,即使是对现象的描述和解释,要完全实现价值中立性也是不可能的。倘若我们不是从科学史而是从科学哲学的角度看来,结论也是一样。即:经济学的实证分析也是难以实现价值中立性的。因此,从科学哲学的观点来看,任何科学理论不过是对客观事实及其成因的一种描述、解释,一种假说而已。而对于任何一组既定的事实,存在无限多的可能解释,对一种解释E和一组事实D来说,有无限多的其他潜在解释可以插在E与D之间。即:当且只有当E=D时——从科学哲学的角度看,这是不可能的——理论E才真正实现了价值中立性要求,而当E≠D时,E是包含了价值判断的。而一种理论E中所包含的价值判断的成分大小,某种程度上可以用下式:|E-D|/D予以测定。|E-D|/D的值越大,说明理论E中的价值判断的成分越大。
1.2 价值判断与经济学的客观性与科学性
价值判断的存在,是否意味着经济学的非客观性与非科学性?新古典经济学的回答是肯定的。因此,为了构建一个客观、科学的经济学科,新古典学派将理论经济学一分为二: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福利经济学),认为前者以对社会经济过程进行纯客观的描述与分析即以研究现象的“存在”(is)为己任,后者的目的在于系统地阐明一些命题,使人们能够根据好和坏来排列社会中的不同经济状况;把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分为实证分析方法和规范分析方法,分别研究“是什么”与“应该是什么”。这显然是过于形而上学了,而且,它非但没有实现所要求的价值中立性,相反,却使自己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根据M.韦伯的观点,一种学科,只有当它是实证的,才是科学。因此,如果说经济学是科学,也就是说它是实证的。那么,福利经济学作为经济学的一部分,也应该是实证的,若如此,它与实证经济学的区别又何在呢?反之,如果说福利经济学是规范分析,那么,福利经济学就有被开除出经济学甚至科学领域的危险。近年来,制度经济学派也看出了以新古典学派为代表的西方经济学主流学派划分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给经济学发展带来的危机。因此宣言:现代制度主义经济学“并不想在经济研究的实证方面和规范方面之间筑起一道长城。新古典理论试图划出这样一道分界线,但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它失败了,原因在于其理论的先决条件仍然深受古典自由主义思想意识的影响。功利主义者试图把手段和目的分开,并通过这精心策划的一着,把价值判断扔在一边,这也是令人不能接受的,原因在于它也没有考虑到经济过程中手段和目的的相互作用。它只是简单地把研究重点放在对一种固定的目标均衡而言所必需的手段上。在任何社会科学中,更富有现实性和开放性的研究方法是承认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相互作用。”(G·M·霍奇逊,1993)
其实,作为真理的社会表现形式的科学内含着价值原则及价值判断,是由人类实践—认识活动的特征所决定的。那么,能否因此否认它的客观性和科学性?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一个人,一个社会集团,其价值判断是否成立,不能不时时受到实践的检验。只有当主体的活动与客体的规律达到高度一致时,人们才能实现自己的利益,获得预期的价值。历史证明:实践不会允许任何违背真理的东西长久地保持其价值。实践是人们有价值目的的活动,实践的成功,取决于实践者的价值目标及其实现方式符合真理的程度。因此,我们看到,价值观的存在,并不否定科学研究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在科学研究中,价值原则与真理原则是可以达到统一的,统一的桥梁就是实践。在改造自然、社会以及人们自身的过程中,人们通过掌握实现价值的条件一步步地达到掌握真理。
二 价值评价标准与效率评价标准原则
2.1 经济体制评价中的唯效率标准倾向
资源的有限性与人类需要发展之间的矛盾,使效率标准成为评价人类经济行为的重要标准之一。提高经济效率的重要性,从人与自然界的关系角度看,便可了然。现在的问题是:效率评价在经济评价中的地位,它与价值评价是什么关系,尤其是,在经济制度评价中,效率评价是不是最高或最终的价值判断标准?
在西方经济学中,福利经济学作为规范经济学,以对经济行为的价值评价和价值判断为主要研究对象。在福利经济学中,帕累托最优性(Parto optimality)是最重要的概念。福利经济学的许多定理和最优条件都是参照帕累托最优性提出的。其所以如此,是认为:帕累托法则是一种广泛为人接受的价值判断(黄有光,1991)。而帕累托最优是一个效率法则。近年来,国内外经济学界有些学者在分析不同经济体制尤其是不同产权制度的优劣时,往往有意无意地把效率作为评价的最高标准。例如,S·库兹涅茨认为:各种不同经济制度的成就,可以根据经济增长速度、按人口平均的收入数量、消费和投资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以及主要的、辅助的和第三位的经济活动中的就业人数和产量进行比较。刘世锦认为应当用效率作为分析及评价经济体制的标准。他认为:效率标准就是价值判断。“应用效率标准分析经济体制有浓厚的价值判断色彩:效率高的体制是‘好’的、‘优’的体制,效率低的体制是‘不好’的、‘劣’的体制。”刘世锦还进一步指出:“帕累托最优标准为评价经济体制效率提供了一个单一而精确(至少以它自身的形式而言是如此)的尺度。”尽管刘世锦也承认“运用这一标准也要面临某些问题。一个问题是帕累托最优点不是一个,而是多个,与不同最优点对应的不同经济体制之间的优劣判断,似乎是该标准范围内无法解决的问题,而这些体制往往是大相径庭的。”但是,他仍然认为:“经济体制变革和创新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帕累托改进’。”(刘世锦,1993)
2.2 帕累托法则能否成为评价经济体制的最高价值标准
把对经济体制的价值评价归结为效率评价,把效率评价的标准归结为帕累托最优性。“最有效率的经济体制就是与帕累托最优境界相对应的经济体制”(刘世锦,1993)是值得怀疑的。
首先,所谓价值,指的是在主客体相互关系中,客体是否按照主体的尺度满足主体需要,是否对主体的发展具有肯定的作用。从价值的功能特性角度进行分类,可以把价值分成目的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有些需要的满足,是主体活动的目的本身,目的性价值指的是客体具有满足主体这种需要所形成的价值;而有的价值目标在局部看来它是目的,但是,它在手段—目的链条中,只是作为中介目的存在的,对于更高级的目标而言,它是工具性的。因此,工具性价值指的是与其他价值目的实现和完善有关的价值。可以看出,效率标准涉及的是完成既定目标的资源消耗大小问题。它与实现目标的手段而非目标本身有关。因此,效率问题只是工具性价值问题中的一个子问题。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是在工具性价值的评价中,它也仍然不是首要标准。手段的效率原则是从属于手段的正义原则的。更何况它在整个价值评价中的地位!
其次,所谓帕累托最优原则,指的是:对于某种经济的资源配置,如果不存在其他生产上可行的配置,使得该经济中的所有个人至少和他们在初始时情况一样良好,而且至少有一个人的情况比初始时严格地更好,那么这个资源配置就是最优的。狭义的帕累托最优概念分别应用于分配领域或生产资源的配置领域。广义的帕累托最优则同时包括分配与配置两个方面,即它是一种配置—分配帕累托最优状态,它既包括生产资源的一种特定的配置状态,又包括同时存在的消费品的一种分配。相对于其他一些效率评价指标,例如,生产效率、总体效率[①b]等而言,广义的帕累托最优在评价一个社会经济体系的效率方面,具有较高的综合性。因为,它所使用的社会状态概念所具有的内涵,可以把生产资源的配置方式、生产的组织方式以及消费品的分配等影响社会成员处境改善的因素都考虑进来。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广义帕累托最优[②b]原则具有上述优点,但是,它并不能作为评价一个经济体制优劣与否的终级价值判断标准。其所以如此,是因为:
1.即使是对帕累托最优原则中所隐含的价值倾向存而不论,仅就该原则本身的合理性来说,也并非无可争议。帕累托最优原则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帕累托改善,它指的是:假如相对于状态S[1],在状态S[2]中至少有一个人的状况严格优于其在状态S[1]中,而且其他人的状况不变,那么,从S[1]到S[2]的变动M[1]是一个帕累托改善。从一般的社会道德判断来看,接受帕累托改善似乎无可争议。利天下而无损于己,何乐而不为呢?然而,实则不然,帕累托改善作为人人都应该或者说人人都可以接受的原则的合理性,只适应于一次性决策而不适应于连续性决策。R·哈丁(R.Hardin)指出:从连续决策的角度出发,有理性的人不一定都会接受帕累托改善。因为,人们可以合理地相信,可能会有一系列的变动,在这些变动中,一个人后来的所得将依赖于其他人在先前的变动中的所得。假定在从状态S[1]到S[2]的变动M[1]中,甲将有所得,而乙将既不得也不失。但是,如果乙能够从接下来的变动M[2]、M[3],……中获取到的潜在所得将由于乙在M[1]无所得而甲有所得而减少,那么,对乙来说,合理的策略应当是拒绝同意变动M[1]。从社会道德评价角度来看,作为一次性决策,乙的这一策略似乎颇有可谴责之处,但是,从连续性决策角度看,却是无可非议的。
2.帕累托最优原则用于对社会经济制度安排的价值判断的另一问题是:由于它回避了人与人之间的效用可比性及可加总性问题,[③b]因此,帕累托最优表现为与过去分配状况相比的一个分配改善可行集。(参见下页图)
左图假定有一定数量的产品要在x[,1]与x[,2]两人中分配。曲线AB与x[,1]、x[,2]轴所围成的面积是产品的可行分配集,显然,在曲线AB上的各点至x[,1]、x[,2]轴的垂足分别代表x[,1]与x[,2]的相应最大可能所得,没有其他的分配方法可以使x[,1]和x[,2]的状况比曲线所指示的对应各点都更好。即:当x[,1]处在a的水平,x[,2]所能得到的最好水平只能是b,因此,在曲线AB上的所有各点都是帕累托最优点,它所对应的x[,1]与x[,2]的所得都只有在降低对方所得的前提下方能提高。显然,构成曲线AB的所有的点都是帕累托最优点,然而,并不是所有的点的分配格局都符合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价值取向或一定的社会价值观念的。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在曲线AB与x[,1]轴(或x[,2]轴)的交点,虽然也是帕累托最优点,但肯定不为x[,1](或x[,2])之外的社会成员所接受。因此,可以看出,在帕累托最优点的集合中,进一步的择优是必要的,需要更高的判断原则,即我们前面所说的社会价值判断标准。
3.帕累托最优原则尽管是一个效率原则[①c],但是,它并不是一个不含任何价值观念的纯技术原则。A·E·布坎南(Allen E.Buchanan)指出:“应用帕累托原则作为评价社会体系的效率的标准的最有说服力的理由,既不是它们是替代功利比较的第二位的选择对象,也不是它们在道德上是中性的乃至没有争议的。由于缺乏一种一致同意的道德理论,关于帕累托原则所能说的最多是:(1)这两种原则[②c]都有些类似于以低耗而有效的手段去实现一个人的具体目的的常识效率概念;(2)帕累托原则近似于这样一个原则:社会安排在下述意义上,即在追求一种帕累托佳态和一种帕累托优态的努力都承认一些人的得利不应使其他人不利的意义上,应当是互利的。然而,帕累托原则只有当效率评价的重要性超过道德评价,因而它们被当作评价社会状况的自明原则时,才是在道德上无争议的。”(布坎南,1985)因此,在运用帕累托原则对经济制度进行评价时,首先必须弄清楚它与评价者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否相容。
三 建立、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价值评价标准
效率评价与价值评价的统一,是经济分析与政策评价的基本原则。经济活动必须有效率,没有效率,任何制度安排无论其在价值评价上是如何合理,都会因为它的无效率在竞争中落败[③c],但是,效率标准毕竟不具有目的性意义,因而不是决定事物取舍的终极判断标准。在效率标准之后的终极标准是价值合理性。对此,东西方各国、各种不同的经济学派皆然。西方思想界轰动一时、影响深远的R·诺齐克与J·罗尔斯的国家经济职能之争,其争论的焦点都不在国家执行经济职能的效率方面,而在于从价值角度看,国家的经济职能是否是可证明的(J·罗尔斯1988,R·诺齐克1992)。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场真正的体制革命。它不能不引起社会价值规范方面的革命。可以说,如果不对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中形成的,许多习以为常但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相矛盾的价值规范进行系统的检讨、反思,在梳理与扬弃的基础上发展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值评价规范,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不可能的。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与旧的、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价值评价标准相矛盾的,这一点,已经为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实践所证实:如果不存在矛盾,就不会多次出现对各种改革措施的“性质”之争。虽然我国经济学研究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规范及评价标准方面,目前是相对滞后的,但是,这方面的探索是存在的。例如,“三个有利于”的提出,就是在建立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值规范方面的重大突破。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打破了不问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性质,只以国有非国有判断生产关系的社会主义或非社会主义性质的僵化观念;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指出了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共同利益的所在;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共同富裕,指出了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根本目的所在以及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显然,相对于这一根本的价值目标,一切次级的目标都只具有手段上的意义。当然,应当承认,“三个有利于”的提出,固然为建立、发展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值规范及评价标准指出了方向,但毕竟是粗线条的、轮廓性的,相对于建立一个完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规范和评价标准系统来说,仅仅是破题而已,这方面的研究是一项工程量巨大的工作,它包括对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中价值规范的梳理,对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目标以及与之相联系的价值规范的重新认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程度、形式、途径的研究,等等。对此,我国经济学界是责无旁贷的。
注释:
①a作为这一说法的佐证之一是达尔文的“物竞天择说”竟受启发于马尔萨斯的“人口论”。参阅:《达尔文回忆录》,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78页。
①b生产效率就是通常所说的生产率,即产出与投入之比,而总体效率指的是一种体系如果能够使用其所有可能的生产资源,那么,它在总体上就是有效率的,反之,则是总体无效率的。生产率、总体效率以及狭义帕累托最优作为对社会经济制度优劣价值判断标准的局限性,不少文献已经作了相当详尽的探讨。A·E·布坎南(1991)对此进行了概括。
②b广义帕累托最优包括资源配置方式、生产的组织方式以及消费品的分配等,然而,资源配置及生产组织的帕累托最优是建立在消费品分配的帕累托最优基础上的。为简便起见,我们只讨论作为社会帕累托最优的逻辑起点:消费品分配上的帕累托最优。
③b以H·西季维克为代表的古典功利主义主张效用的可比较性与效用的可加总性,由此得出结论: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的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H·西季维克从效用可加总性得出的结论是:只要能够给社会提供一个正的效用余额,个人是可以被当做手段而牺牲的。从效用可加总论可以推导出的社会结论的危险性,今天的人们是看得比较清楚了。
①c或许正因为此,不少西方学者已不再使用帕累托最优性(Pareto Optimality)一词,改用帕累托效率(Pareto Efficiency)。参阅[英]J·伊特韦尔等编,1992,第三卷,第868—870页。罗尔斯,1988,第2章。
②c指帕累托佳态(Pareto Optimal)原则与帕累托优态(Pareto Superior)原则。
③c从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来看,价值评价与效率评价具有趋于一致的特征。因为,社会资源高效率地使用将为实现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创造更大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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