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团体事件治理中的协商民主取向_社会冲突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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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的逐步展开,中国社会发生了人类历史上罕见的巨变,只用了几十年的时间就走过了很多西方国家花几百年才完成的现代化过程,经济飞速发展,社会日渐分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面对愈益错综复杂的局面,利益表达渠道不畅、政府治理能力不足等问题日益凸显。在这种形势下,群体性事件大量出现,逐渐成为政府和学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群体性事件所具有的抗争性质深刻影响着中国当代政治社会的发展,成为国家治理的重大课题之一。

       面对群体性事件,地方政府通常采取的办法主要有三种——忽视、压制与赎买。但是,这三种常见的治理办法均存在着严重的问题。针对规模较小、烈度较低的群体性事件,地方政府一般采取忽视的办法,并且往往是在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初始阶段采用这种办法。然而,这种不予回应的做法,意味着任由矛盾聚积、冲突加剧,往往会造成事态激化,难以收拾。而一旦局面失控,地方政府又会反应过激,以敌我对立的思维靠强力压制来平息事态,结果常常是进一步激化矛盾;或者,即便暂时压制了冲突,但是,矛盾的根源并未消除,而政府的威信已然受损。赎买是一种新的应对策略,地方政府试图通过利益赎买的方式,用人民币来解决人民内部矛盾。这种策略虽然满足了抗争群体的利益诉求,却容易滋生其他群体进一步的利益诉求,在各自追逐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公共政策与公平、正义渐行渐远。因而,既有的三种治理思路均不能促进民众在政治参与、争论、讨价还价中实现政治效能感。由此使得原本非政治化的领域政治化,这一点极为值得警惕。①

       相比较而言,以民主协商的方式治理群体性事件有其独特的优势。在规范理想层面,协商民主追求公共利益,它试图通过理性对话,促使各方超越自身利益局限,以公共性视角来思考相关议题,通过反思性平衡修正各自偏好,达成共识,最终形成更加合理的公共政策,并推动其有效实施。②就群体性事件的治理而言,协商民主的嵌入将有助于建立普遍而公正的利益表达、利益博弈和制度化解决利益冲突的有效机制,培育公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开阔的心胸和理性包容的态度,从而为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创造良好的条件。

       一、协商民主与群体性事件:既有研究及其不足

       作为当代民主理论的重要一脉,协商民主在西方学界颇具影响力。③以协商民主解决认同政治的冲突是其重要议题之一,已引起诸多讨论。持异议者认为,协商民主无法解决多元社会中的认同问题,也无法解决边界争议问题,甚至不能为社会冲突中的弱势群体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④

       与此同时,相当多的协商民主理论家强调协商民主有助于解决社会冲突。⑤詹姆斯·菲什金(James Fishkin)教授通过政治实验发现,协商民主有利于促进互信,扩大共识,从而有助于解决和控制社会冲突。⑥伊利斯(D.G.Ellis)教授则强调,解决社会冲突的方案依赖涉事各方相互之间的沟通,这正是协商交流的意义所在。⑦即便在各种质疑声中,反对者所强调的也只是:协商的环境和性质对于协商效果发挥着关键作用;⑧在存在结构性不平等的情况下,协商民主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弱势群体的不利处境。⑨这些质疑当然值得深思,但是并没有完全否定协商民主解决或缓和社会冲突的可能性。

       相较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家聚焦于纾解认同政治的冲突,中国语境下针对社会冲突的协商治理,则更多地涉及具体的社会政策问题、利益表达制度设计的缺失和失衡问题,这些问题恰恰更适合于通过公共协商与咨询来解决。⑩

       在这个意义上,国内学者对于通过协商民主治理群体性事件普遍秉持积极态度。协商民主鼓励包容、参与、倾听、尊重、理解,为分歧和冲突的解决提供了合作方法。(11)通过提供沟通平台,将干群矛盾转化为群众利益调整问题,“协商民主确实有助于减少或解决上访问题。”(12)通过听证会、民主恳谈会、网络问政等协商民主形式,健全并落实公民利益表达机制,将多元化的民意充分吸纳到公共政策的过程之中,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13)通过协商式治理,群体性事件极端化的概率由此降低。(14)因此,“用协商民主方法来解决最棘手的问题是一个创新,也是基层官员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新的思路和方向”(15)。

       在理论层面上,学者们普遍认为,协商民主所秉持的交往理性能够调适公共行政过程中的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内在紧张;(16)而作为其核心要素的平等、公开、责任以及理性对话等,亦是治理群体性事件及其极端化的关键。(17)针对群体性事件的协商式治理,能够避免压制的非自愿性、妥协的无原则性、回避的短视性以及恩威并施的功利性(18),同时提升解决社会冲突的制度化能力(19),因此具有特殊的优势。在实践中,公共协商亦有助于美德、责任感、理性与沟通等公民精神之培养。(20)从长远来看,从维权抗争发展为协商对话,增进了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将能够开启当代中国民主建设的新思路。(21)

       在实践层面上,学者们普遍认为,现有的协商民主制度建设落后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组织发展的速度。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滞后现象无法适应现代经济高速发展的要求。(22)在中国的乡土社会情境中,协商民主实践面临着制度、习俗、文化等方面因素的限制,从而使得协商未能在现代性规范的前提之下充分实现其化解纠纷的功能。(23)就协商式治理的过程而言,政府对政策议程的置换与控制、对于协商机制的“选择性执行”,是比较突出的问题,这些问题将会导致公民参与成为“在场的缺席”,协商成为走过场,使协商蜕变为一种管理工具(24),政府不适宜的介入很可能会使此前的协商成果付之东流,有时甚至会重新激化矛盾。(25)目前,地方政府在治理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对于协商民主的运用,主要依赖于决策者的政治开明,尚未达到制度化和规范化的程度。(26)

       综上所述,学术界对于协商民主在治理群体性事件过程中的作用和意义,以及所存在的问题已经推出了一些研究成果,达成了一定的共识。但是,对于协商民主究竟通过何种机制来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遏制群体性事件的激化和加剧,学术界的探讨则相对匮乏。因此,本文将研究重心聚焦于协商民主治理群体性事件的具体机制上。我们可以将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分为源头治理和过程治理两个主要环节,前者聚焦于政府决策,后者聚焦于开展谈判。协商民主可以嵌入到这两个环节,从而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遏制群体性事件的激化和加剧,提升治理绩效,并最终实现社会稳定。在具体机制上,本文提出如下的研究假设。

       1.协商式决策可以提升决策质量和民众对公共政策的认同度,从而有助于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2.协商式谈判通过政府威信空间的构建和协商治理技术的嵌入,可以实现沟通的理性化,从而有助于遏制群体性事件的激化和加剧。

      

       二、协商式决策与群体性事件之预防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多半与政府的公共政策有关,比如征地拆迁等就是诱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政府所制定的公共政策能否得到有效执行,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其决策过程是否透明、开放,是否为相关利益群体所信服,并愿意配合执行相关政策;二是其决策本身是否合理,决策结果是否直接损害了相关群体的切身利益。当一项公共政策损害了相关群体的正当利益时,这项公共政策就很难说是公正的,并且也不可能是高质量的,这类决策就会成为利益受损群体进行抗争的直接原因。与此同时,即便一项公共政策并没有明显地损害相关群体的利益,但是,由于决策过程不透明,民众没有机会参与和影响决策,因而民众对于该公共政策缺乏信任和认同,由此也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

       而协商民主嵌入公共政策的决策过程,一方面可以直接增强相关利益群体对于决策结果的认同和信任,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吸纳各方面的意见,提升决策的质量,从而消除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源。

       1.协商式决策能够增强民众对公共政策的认同度,进而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群体性事件频发的结构性原因在于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尽管在各级政府的政策流程中,专家参与的程度已经有了明显的提升(27),但是,普通民众,特别是弱势群体,表达其利益的有效渠道非常有限,对于公共政策的影响也很微弱。很多时候,民众不是出于对决策结果的不满,而是由于没有参与感,从而对公共政策本身缺乏信任,这成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当政府的决策机制由于不够透明而不能为民众所信服的时候,通过协商民主的嵌入,改变地方政府的公共决策流程,从而增强民众对于相应决策的参与感,就能够在决策本身没有明显改变的情况下,提升民众对于决策的认同度,最终消除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心理根源。我们可以通过号称“天下第一难”的征地拆迁中的民主协商实际案例来说明这一点。如同全国绝大多数地区一样,浙江省台州市下辖的临海市、椒江区等地,都曾因为征地拆迁爆发过激烈的冲突,城市建设也因此徘徊不前。事实上,同属台州市的温岭市新河镇城西村从2002年就开始讨论旧城改造项目,但是,村民们对政府所提出的方案始终缺乏信任。事情的转机发生在2014年4月,在新河镇党委和政府的主持下,城西村召开了“城中村”改造项目民主恳谈会,镇、村主要负责人以及党员代表、村民代表、拆迁户代表共50多人参加。在这次民主恳谈会上,有关各方通过互动,系统了解了分配政策、有无房产证、计算建筑面积等具体问题。政府官员直面群众,公开所有的相关信息,消除村民的顾虑,从而赢得了村民们的合作,顺利地完成了改造任务。

       众所周知,征地拆迁中的怪相之一是即便地方政府制定了合理的补偿标准,也仍然可能会遭遇拆迁户的抵抗。由于缺乏明晰而统一的补偿标准,地方政府在补偿政策的制定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权,由此也导致了社区内部总是存在希图通过与政府博弈来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少数“钉子户”。这个“少数”甚至能够通过各种手段影响社区内部的多数拆迁户,进而造成政府政策执行的困境。而倘若强力执行,又往往会遗患无穷。政府、开发商、拆迁户相互之间不明晰的博弈状态,造成了无数的问题甚至悲剧的发生。对于政府政策的不信任是引发矛盾、进而导致冲突加剧的重要原因。城西村通过较为规范的民主恳谈,成功地消除了这种不信任,增强了民众对于政府政策的认同。

       民主恳谈一方面以公开透明的决策方式消除了民众对于政府的不信任,另一方面又以多方协商的方式遏制了少数拆迁户试图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这两个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就是民众对于决策认同度的提升。民主恳谈之所以能够消除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是因为恳谈意味着相关的政策在正式实施之前必须经过民意的检验,这反过来倒逼相关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尽量做到公平,并及时有效地回应民众在恳谈中所提出的质疑。这个过程一方面推动了政府的自我规范化,另一方面也能让民众在沟通的过程中看到政府的诚意,理解决策的根据,从而消除对政府的误解和不信任。协商讨论赋予每个参与者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即使他不赞成通过协商所达成的最后决策,程序的公正也会使得参与者更倾向于支持最后决策,并配合政策的执行。

       民主恳谈之所以能够遏制少数拆迁户试图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是因为协商本身是一个相互讲理的过程,而且在讲理的过程中所给出的理由必须是一个公共的理由,也就是大家都觉得有道理、都能接受的理由。这样,你就必须证明这么做不仅对你自己有利,而且对我们大家都有利,这样大家才会接受这个理由。(28)由于有协商要求的约束,村民和拆迁户们在恳谈的过程中将会被导向更为理性的方向,那种“漫天要价”的钉子户的行为和主张,是很难在民主恳谈的过程中得到多数代表的认同的。可以说,将协商民主嵌入决策过程,为相对弱势的拆迁户提供了表达自身主张的机会,但是,只有合理的主张才能得到参与各方的认同,那些过分的、不合理的主张会在民主恳谈的过程中被边缘化。一旦趋向公共利益的合理主张能够在多数居民和拆迁户那里达成共识,那么,“钉子户”们的明显不合理的诉求就不仅会面临政府的压力,而且会面临来自左邻右舍的多数居民的压力。在乡土中国,来自左邻右舍的压力可能比来自政府的压力更有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协商民主将政府与拆迁户之间的博弈转化为村民与拆迁户之间的相互约束,从而抑制了拆迁户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漫天要价”的冲动。

       2.协商式决策能够提升公共政策的质量,从而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群体性事件频发的一个直接原因是公共政策没有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和利益,或者由于信息不充分、论证不严密,从而使得政策所覆盖的某些群体的利益受到伤害。而这样的公共政策往往是闭门造车所致,闭门式决策所造成的低质量公共政策往往是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导火索。

       如果能在决策之前充分协商,广泛听取民众的意见,对政策选项进行科学论证,并从一开始就将整个决策过程对公众开放,就能提高决策的质量,从而从源头上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我们以近年来愈演愈烈的针对环境问题的群体性事件为例来说明这一点。在此,我们选择正反两个方面的案例:2012年的江苏启东事件和2007年的福建PX项目。

       2012年的江苏启东事件,造成数万民众冲击政府大楼,其直接原因是南通市政府在日本王子纸业排污入海工程项目的决策过程中,闭门决策方式未能有效地平衡成本收益在辖区里不同地区的合理分担,从而激化了矛盾,造成了这起震惊全国的群体性事件。而2007年福建省关于PX项目的决策,则是通过协商式决策化解危机的典型案例。这一案例涉及福建省内两个毗邻的地区:厦门和漳州。最初,PX项目准备落户厦门,厦门市政府在PX项目上马过程中,也像江苏南通市政府一样,采用闭门决策的方式,没有考虑当地居民的意见和顾虑,也因此未能有科学、合理的选址决策,从而导致了不满情绪的发酵和蔓延。2007年6月,厦门民众以“散步”的方式表示抗议。在厦门PX项目事件过程中,事态走向缓和的关键点是公众座谈会的召开。市民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环境影响评估专家等都参与了这次座谈会,并且从不同的角度讨论了该项目选址的合理性问题。这些意见最终影响了政府决策,事态最终得到平息。作为后续,漳州市政府在规划落实PX项目的过程中,吸取了厦门的教训,以民主协商的方式充分吸纳民意,最终作出了高质量的决策,将矛盾消弭于无形。

       漳州、厦门和南通,均处于东南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似,在环保问题上作出了不同的决策,产生了不同的后果,这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协商式决策对于治理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性。环境问题与征地拆迁问题的一个最大不同是,征地拆迁问题基本上没有什么知识含量,就是纯粹的利益计算。但是,环境问题却非常复杂,知识含量很高,在技术上具有高度的复杂性,要准确地理解与环境问题相关的政策选项,需要具备多方面的知识。因此,地方政府在处理征地拆迁问题时,往往会想到要与拆迁户协商,但是,面对环境问题时,地方政府往往首先想到的是向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而不是听取公众的意见。环境问题还有一个特点,即其影响是长期的、缓慢的,同时也可能是致命的,其风险的不可控性程度较高。因此,公众对环境问题存在莫名的恐惧,对环境项目可能造成的危害是采取“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态度。这就决定了在环境项目的决策过程中,地方政府更应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进行决策。在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新任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强调指出:“希望各级政府提高自身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特别是在这类项目(PX项目、垃圾焚烧站项目等——笔者注)的前期,在规划选址、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等方面加大力度,认真听取公众的意见,保障公众的权益,妥善处理好这类项目的‘上马’问题。”(29)

       这里所说的“科学化”、“民主化”,其实就是旨在提高决策的质量。那么,协商式决策为什么能够提高决策的质量呢?首先,协商的过程是一个信息和视角的汇集过程。公共决策需要的不仅仅是严格意义上的科学知识,一切重大的决策,无论涉及个人还是政府,都需要道德和价值判断,而且在有限的资源下,要对不同目的的冲突进行平衡,而这种平衡不是仅靠专业知识就能解决的,还需要引入公民的参与和讨论。(30)通过协商,来自各方面的不同声音、不同社会视角都进入了决策过程,多元的、差异的观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纠正决策者的认知盲点和偏见,更加准确地界定公共问题,更加全面地考量政策选项;其次,协商的过程是一个相互论证的过程,需服从“更佳论证的力量”。真理越辩越明,通过相互论证,各种政策选项的利弊会显得越来越清晰,可能会为解决问题提供新的更为合理的思路。信息、视角的汇集和相互论证为改善政府的公共决策提供了更为科学的基础。

       总的来说,协商民主的嵌入有助于破解地方政府公共决策中的困局,重新营造地方政府治理的政策生态环境,增强民众对公共政策的认同度,提高公共政策的质量,从而纾解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有效地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协商式谈判与群体性事件之遏制

       如果说协商式决策是一种源头治理,它有助于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的话,那么,协商式谈判则是一种过程治理,它旨在对激化群体性事件的非理性因素进行控制,从而有效地遏制群体性事件的升级,降低其烈度。因为群体性事件一旦爆发,在某种程度上,民众就会进入一种群情激昂的状态,此时,理性往往让位于熊熊燃烧的激情,就像熊彼特所言:“在这种状态中,试图进行理性争论只会煽起兽性。”(31)协商式谈判所强调的公共商讨与慎思明辨,恰是通过尽力在群体性事件过程中维系理性化的氛围、抑制情绪化冲动,从而遏制群体性事件的极端趋势。理性化氛围的维系,可以通过威信空间的构建和治理技术的植入来实现。

       1.政府威信空间的运用有利于维系协商的理性化,从而遏制群体性事件的升级。在将协商民主运用于群体性事件的治理过程中,不能片面地理解协商民主的规范性要求,狭隘地认为权威与协商民主所要求的平等相互对立。事实上,在群体性事件的协商过程中,权威在维系理性化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中国,由于协商都是在党委和政府的主导下进行的,因此,此处所说的权威主要是指党委、政府的权威。(32)党委、政府通过运用其权威,构建出一个客观、中立的威信空间,有了这样的空间,冲突各方才愿意坐下来进行谈判,以理性的方式进行协商,而不是以情绪化的方式相互对抗。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通过浙江省温岭市松门镇就L教堂迁址问题进行协商的案例来加以说明。L教堂的迁址问题由来已久,从1994年就产生了新老教堂的冲突,其争端一直持续了近20年。双方上访共计不下60次,自行调解了100多次,但是都无法解决矛盾。2013年镇党委和政府主持的民主恳谈成功地化解了双方的矛盾,提出了为双方都接受的最终方案,使得20年的积怨一朝化解。

       在很多群体性事件中,原本是不同社会群体或阶层之间的冲突,最后都演变为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冲突。相比较而言,围绕L教堂的争端并未导向对政府的不满和抗议。因此,这就为当地政府通过民主恳谈化解矛盾提供了较为丰厚的权威资源,它一方面来自于政府本身在处理纠纷时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也来自于民主恳谈这种协商形式在当地所形成的公信力。所以,民众自行调解解决不了的事情,政府却能通过相对规范而又带有本土特点的民主恳谈,引导双方从对抗走向和解。温岭的这场延续了20年之久的冲突,之所以久拖不决,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冲突双方谁都没有权威性,双方上访本身也是寻求权威的过程。在民主恳谈过程中,党委和政府以自身的权威资源构建了一个威信空间,恳谈本身是在温岭市委、市政府的直接过问下展开的,主持人由松门镇主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来担任,恳谈结果则由温岭市民族宗教局局长当众宣布,党委、政府权威的因素在恳谈的各个环节都发挥了作用。正是通过党委和政府构建的威信空间,冲突双方的平等地位才得到了有力的保障,双方的情绪化冲动才得到了有效的抑制,理性对话才得以展开,解决方案也在理性对话的过程中逐渐浮现,并为双方所接受。

       2008年的云南孟连事件则向我们展示了中国场景中“政府权威”的另一面:权威随着政府层级的下降而递减。在孟连事件的处置过程中,最初普洱市政府对胶农一直坚持强硬的态度,无视胶农群体的正当利益诉求,因此在群情激愤的胶农面前失去了权威。在7月21日普洱市市长沈培平和孟连县县委书记胡文彬等领导再赴现场协商解决善后问题的时候,死者家属坚持要求中央领导来解决问题,并且提出了高达1000万元的“天价索赔”,从而导致协商无果而终。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行政级别更高一级的省政府的代表却更容易得到胶农群体的信任。7月20日,云南省委政法委书记孟苏铁与胶农代表一个多小时的对话就稳定了胶农群体的情绪,控制了事态。而在随后普洱市政府主导的善后协商陷入困局之时,在7月22日上午,由云南省委政法委副书记马继延主导的谈判却能够在仅仅两个多小时的对话后说服胶农“领袖”配合政府做好善后事宜。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权威与平等相辅相成,共同维系着谈判过程中的理性化氛围。如果没有平等因素,胶农对于上级政府权威的信任就不可能转化为现实的对话和合作。正如在7月20日的谈判中一位胶农代表所反映的,胶农的正当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政府的平等对待。而为了营造对话谈判现场的平等和互信的氛围,孟苏铁书记一行在奔赴谈判现场时没有警卫人员跟从。而在谈判的过程中孟苏铁书记也极为诚恳,坦承了当地政府之前工作的失当,并为此向胶农深深地鞠躬表示道歉。这种以平等的态度与相关群体对话的方式,对于抑制群众情绪的激化、营造谈判过程中的理性化氛围是非常有效的。

       这两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党委和政府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及时而充分地利用既有的权威资源来构建威信空间是十分必要的,也是非常有效的。就此而言,瓮安事件则是反面教材。在这个案例中,至少有两个关键时刻可以避免事件的发生和事态的进一步扩大。然而,当地政府反应迟钝,错失良机,未能及时地与李淑芬家属以及卷入该事件的群众开展面对面的谈判和对话。首先,从2008年6月22日到6月28日长达7天的时间内,有效的对话始终未能展开,最终导致事态的暴力化。其次,在6月28日下午4点到晚上8点最为危急而关键的4个小时内,当地政府及其隶属的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的主要领导均未出现在现场与群众见面。如果当时政府主要领导人能够出面接待上访群众,与群众面对面交流,局面就不至于完全失控,大规模、暴力性的冲突也不会发生。(33)

       2.协商治理技术的嵌入有利于抑制协商的情绪化,从而有利于遏制群体性事件的激化。面对群体性事件中情绪激动的争端方,要保证协商过程始终在理性化原则下展开绝非易事。它需要一系列的规则和程序,以及设计合理的技术化手段。协商民主实践中经常使用的主持人制度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协商治理技术。主持人最重要的作用就是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维持协商的秩序,引导各方理性地展开讨论,确保各方保持克制,控制讨论过程中激烈的言语冲突不致导致敌对情绪的蔓延和交流的中断,促进双方在思想碰撞中理性反思。这一点在L教堂争端的案例中就有所体现。一开始,主持人就明确了本次恳谈的主题是“两堂是否合并,不合并该如何建设”,并在恳谈的过程中促使双方围绕主题发言,避免话题分散而效果不彰。

       协商民主实践中经常使用的分组是另一个很重要的协商治理技术。在2009年至2010年期间,广东惠州某村就外嫁女上访问题举行协商。在协商开始前,对143名参加协商的村民进行随机分组,该村23名上访的外嫁女被随机分到10个小组中(34),每个小组分到的外嫁女只有2-3名。而外嫁女中并不是每个人都很激进,真正激进的只是少数人。但是,在以往的调解中,每次讨论都是集体举行,并且讨论往往被这少数几个激进的外嫁女所绑架。通过分组,激进的外嫁女基本上在小组中都处于孤立状态,不再出现以往常见的现象:激进的外嫁女相互奥援,推动情绪和诉求不断激化。由于分组,情绪化因素对协商的干扰大大减弱。经过协商,只有3名外嫁女不愿意接受协商结果。

       此外,协商地点的选择也有技巧。在L教堂争端的案例中,最终择定的恳谈地点是松门镇教堂会议室,这更有利于为信徒营造一种理性、平和的交谈氛围;同时,由于离镇政府较近,也有利于遏制极端情绪。在整个恳谈过程中,全程录像并做会议记录的做法有利于提升协商过程的透明性和公正性,增强争端双方理性对话的信心和动力。在恳谈会之后,当地政府对于各方代表进行了后续走访,已作出妥协姿态的代表绝大多数对于恳谈结论持肯定态度,表示不会再上访、不再组织闹事。

       协商式谈判在纾解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在于为争端各方提供了一个理性表达的空间。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营造理性、宽容的氛围,抑制极端情绪的滋生和激化,使得各方的利益得到尊重,愿意共同探求解决问题的合理方案。由此,群体性事件的烈度就会降低。

       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更加强调基于公民间的平等协商以解决社会冲突不同,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中,针对群体性事件治理的协商式谈判,党委、政府往往是最为重要的调解性力量,也拥有最重要的权威资源。遏制群体性事件所依赖的理性化氛围,首先依赖于党委、政府对其权威的充分展示和合理运用,从而促使群众的情绪由愤懑趋向理性。在展示权威的同时,还必须体现出对于民众的尊重,以平等的姿态促进各方对话。同时,在协商式谈判过程中,对对话规则和程序的合理设计也有利于引导各方相互尊重、理性对话。

       四、结论

       冲突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冲突的适度爆发可以揭示社会弊病,进而带来社会改良的契机。对于治理群体性事件而言,无论是从源头上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还是在过程中遏制群体性事件的进一步升级,协商民主均能发挥积极而有效的作用。将协商民主运用于群体性事件的治理,不仅能够通过社会治理绩效的提升而增强政府施政的合法性,夯实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促进社会稳定,而且有助于以增量方式开辟民主化的中国道路,对于当代中国的政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①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

       ②Amy Gutman and Thompson Dennes,"Deliberative Democracy Beyond Process",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Vol.10,No.2,2002,pp.153-174.

       ③谈火生:《从民主研究的“协商转向”到协商民主的“经验转向”》,载《联合时报》2015年3月31日。

       ④⑧⑨Iris Marion Young,"Activist Challenges to Deliberative Democracy",Political Theory,Vol.29,No.5,2001,pp.670-690; Cass R.Sunstein,"Deliberative Trouble:Why Groups Go to Extremes?",The Yale Law Journal,Vol.110,No.1,2000,pp.71-119.

       ⑤Ian O'Flynn,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Divided Societies,Edinburgh: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2006; John S.Dryzek,Deliberative Global Politics,Cambridge:Polity Press,2006,pp.154-157; John S.Dryzek,"Deliberative Democracy in Divided Societies:Alternatives to Agonism and Analgesia",Political Theory,Vol.33,No.2,April 2005,pp.218-242.

       ⑥James Fishkin,Tony Gallagher,Robert Luskin,Jennifer McGrady,lan O'Flynn and David Russell,"A Deliberative Poll on Education:What Provisions do Informed Parents in Northern Ireland Want",see http://cdd.stanford.edu/polls/nireland/2007/omagh-report.pdf,accessed on 15 May 2007.

       ⑦D.G.Ellis,Deliberative Communication and Ethnopolitical Conflict,New York:Peter Lang,2012,p.25.

       ⑩庄泽克教授强调,将对抽象价值和身份的诉求转变为对于具体需求(specific needs)的表达,将更能保证通过对话达成共识。John S.Dryzek,"Deliberative Democracy in Divided Societies:Alternatives to Agonism and Analgesia",Political Theory,Vol.33,No.2,April 2005.

       (11)陈家刚:《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政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7页。

       (12)(15)(25)(34)何包钢:《协商民主和协商治理:建构一个理性且成熟的公民社会》,载《开放时代》2012年第4期,第23-36页。

       (13)陈剩勇:《群体性事件的治理之道》,载《浙江人大》2009年第1期。

       (14)薛澜、张杨:《构建和谐社会机制治理群体性事件》,载《江苏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

       (16)孙奔、武香君:《调适公共行政过程中理性冲突的协商民主思维方式——以处理群体性事件为例》,载《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

       (17)周晓丽:《公共协商:群体性事件的治理之道》,载《天府新论》2010年第3期。

       (18)杜学文、高军:《引入商谈模式解决群体性事件——香港拆迁紫田村事件和平解决的启示》,载《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19)范铁中:《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处置机制研究》,上海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11页。

       (20)戴桂斌:《协商民主:化解社会矛盾冲突的有效形式》,载《求实》2009年第11期。

       (21)张紧跟:《从维权抗争到协商对话:当代中国民主建设新思路》,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

       (22)何包钢:《地方协商民主制度会持续发展吗?》,载《学习时报》2006年10月23日。

       (23)毛丹:《农村协商民主面临的限制——关于几个农地纠纷案例的解释提纲》,载陈剩勇、何包钢主编:《协商民主的发展: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地方民主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3-160页。

       (24)张紧跟:《从抗争性冲突到参与式治理:广州垃圾处理的新趋向》,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

       (26)昌业云:《浅析我国治理群体性事件的政策范式转换》,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27)参见朱旭峰:《政策变迁中的专家参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28)谈火生、霍伟岸、何包钢:《协商民主的技术》,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16-17页。

       (29)“陈吉宁回应PX、垃圾焚烧项目:处理不好会引起群体事件”,中国新闻网2015年3月7日,http://www.chinanews.com/gn/2015/03-07/7109928.shtml。

       (31)[美]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79-380页。

       (32)当然,我们也不排除由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来构建类似的威信空间。

       (33)高新民、吴桂韩编:《领导干部应对群体性事件案例选评》,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1年版,第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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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团体事件治理中的协商民主取向_社会冲突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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