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与规章制度的协调_劳动合同论文

合同协议与规章制度的协调_劳动合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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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系某外资公司员工,于1995年12月20日进入公司。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 定服务每满一个工作年时,可在年底获得双薪一次。合同到期双方不愿续签的应当提前 一个月通知。

而在合同履行期内,公司并非每年年底都直接向所有员工发放双薪,而是会首先对员 工进行业绩考评,并于次年年初,根据考评的结果发放年终奖,以此代替双薪。

2002年12月19日,钱某合同到期,单位决定不再与他续签合同。在结算工资时,钱某 提出要求公司发放年底双薪和经济补偿金,但单位予以拒绝。钱某随即向某区仲裁委提 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钱某认为,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每满一个工作年时,可在年底获得双薪一次,自己工作 到2002年年底,单位应当支付双薪。单位没有按合同提前通知,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作 为补偿。

外资公司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钱某不再是单位职工。年底双薪一向是以 年终奖形式发放。并向仲裁庭提交了公司制定的《关于发放2001年年终奖规定》。根据 其中的规定,年终奖发放对象是2002年12月31日仍在职的员工,钱某不属于发放对象。 且合同中的工作年是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钱某工作到12月19日,不满一个工作 年。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虽未提前通知钱某,但也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给钱某造成经 济损失,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支持公司的意见,驳回钱某的仲裁请求,钱某不服,诉至法院。

钱某补充表示,自己在公司从未看到有所谓《关于发放2001年年终奖规定》,对其中 关于工作年及发放对象的规定,不能接受。公司亦不能举证证明该规定已向所有员工公 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当依约履行。公司称工作年是 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员工12月31日不在职即不能享受年终奖的主张,是单方面 做出的解释,未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公司《关于发放2001年年终奖规定》也并未告知员 工,不能作为审理依据。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通知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但合同 并未就此约定违约责任,钱某也未能举证证明因此造成的损失。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年 终双薪并驳回钱某经济补偿金要求。

本案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

一是对劳动合同条款的解释。此案关键在于对“工作年”一词的理解。工作年并无法 律定义,公司在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中也未做出解释,而仅在企业内部制定和掌握的《 关于发放2001年年终奖规定》中做出了相应解释。该规定并未对所有员工公告。因此公 司认为工作年是指1月1日至12月31日缺乏法律依据,从字义理解此说法更适合形容日历 年。从事实来看,钱某的工作时间按周年计算也确实满了一年。从保护劳动者角度考虑 ,在劳动合同出现歧义时,法院应当支持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二是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双方协商。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公司与员工在合同中约定员工服务每满一个工作年时,可在年底 获得双薪一次,就应当按合同履行,如果要变更此条款,必须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或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而现在外资公司单方面将年底双薪变更 为年终奖,并无法律依据,因此员工有权力要求公司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履行。

当劳动合同的约定与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有冲突的时候,其效力如何确定,有待具体情 况决定。因此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和制定规章制度时要注意协调两者关系。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签订,规章制度由用人单位单方制定。在劳动合同 的签订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充分听取劳动者的意见,双方友好协商。而在规章制度的制 定过程,用人单位同样应该与全体劳动者充分协商。但实际情况是,规章制度相对固定 ,而劳动者有流动性,企业不可能在每一个新员工加入时,重新协商所有规章制度。但 企业必须在新员工加入时告知其所有的规章制度,并在公开场合公示相关制度。

规章不破合同

用人单位不能用规章制度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如上所说,劳动合同是对个别 劳动关系的约定,而规章制度是对全体劳动关系的规定。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有约定从 约定,特定人之间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则优于其他针对群体人之间的 约定。所以,用人单位不得以规章制度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

因此,规章制度在制定的时候应充分考虑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同样的,劳动合同在 签订的时候也应该充分考虑规章制度的规定。

同类规定从优适用

当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中出现了同类的规定时其效力如何确定呢?根据劳动法的基本宗 旨——保护劳动者、倾斜立法,应适用更有利于劳动者的内容。假如本案的情况是,劳 动合同中约定支付年度双薪,而企业内部规章规定按业绩考核发放年终奖,而年终奖又 高于双薪的,劳动者可以主张要求适用规章制度。

规章变化,协商变更

前述所谓规章不破合同,并不禁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劳动合同中的内容作变更的约 定,也不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某项约定达成集体约定。如用人单位在合同签订后, 制定了新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有差异,可以与劳动者协商,或与全体劳动者集体协商 。但同样无权单方变更。

规章制度显性化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体现的内容要以必要的形式表现出来,表现形式的恰当选择有利 于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重要的管理手段,有的企业喜欢暗箱操作 ,认为有利于激励机制,或好操作,可以避免麻烦。殊不知,企业对规章制度搞暗箱操 作的结果,往往是被司法部门认定规章制度无效,从而败诉。

规章制度生效要件

民主程序制定。在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工会、员工代表的意见,经民 主程序讨论产生、通过。

已向劳动者公示。规章制度制定后,应向所有员工公示,方始有效。常见的共识方法 包括:在公开区域公布;要求员工逐一签字确认;企业以发文形式送达给部门;内部局 域网发布,并应要求收件回执;公证等。

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凡抵触部分无效。

经上述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制定规章制度的五点注意事项

第一,规章制度应当与法律相符合。

第二,要求员工遵守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

第三,规章制度应当注意与劳动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约定相配套。

第四,企业规章制度与其他制度出现冲突时要及时予以变更。

第五,规章制度应当文义相符,不要使用需另行解释的概念。

规章制度可作为合同附件

如上文所言,规章制度是对企业内全体劳动者行为的规定,其内容较之劳动合同更详 细、更充分,具有很多共通性的规定。因此,企业也可以将规章制度作为合同的附件, 在劳动合同中加以约定。

但是,作为合同附件的规章制度必须已经民主程序制定、公示,并充分告知劳动者经 其仔细阅读,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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