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书#183;音乐志》标点琐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标点论文,隋书论文,音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J6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180(2012)01-0085-06
一、句号、逗号、顿号等
[1]众官出入……至是改为俊雅,……二郊、太庙、明堂,三朝同。(292页5-7行)④
(参看《译注稿(一)》78-85页第5段落釜谷执笔部分。⑤
按:“三朝”指正旦元会。“明堂”后逗号应改顿号。此段首句(292页2行)云:“乃定郊禋[、]宗庙及三朝之乐……”(“郊禋”后亦应加顿号),“二郊”、“太庙”、“明堂”与“三朝”均为祭祀礼仪,处于并列关系。
[2]荐毛血,……至是改为,……北郊明堂、太庙并同用。(292页12-13行)
(参看《译注稿(一)》78-85页第5段落釜谷执笔部分。)
按:“北郊”后应加顿号。“北郊”、“明堂”为礼仪,“北郊”、“明堂”、“太庙”三种仪式,处于并列关系。
[3]明堂宗庙,所尚者敬,蕤宾是为敬之名,复有阴主之义,故同奏焉。(297页13-14行)
(参看《译注稿(一)》78-85页第5段落釜谷执笔部分。)
按:“明堂”后亦加顿号。“明堂”与“宗庙”之释义同[1]所述。
[4]奏姑洗,取其月王也。二郊、明堂、太庙,三朝并同用。(301页4行)
(参看《译注稿(一)》78-85页第5段落釜谷执笔部分。)
按:“太庙”后逗号应改为顿号。“二郊”、“明堂”、“太庙”与“三朝”之释义亦同上。
[5]宫悬各设十二镈钟,于其辰位,四面并设编钟盘各一簨簴,合二十架。设建鼓于四隅。(313页4-5行)
(参看《译注稿(二)》89-97页第9段落林执笔部分。)
按:“盘”字,当为“磬”,字形相似而误。百衲本作“磬”,是。“宫悬”为其文之主语,“宫悬”后宜加逗号。“于其辰位”之“于”字乃介词,并非动词。故而“镈钟”后逗号则应删除,“各设十二镈钟于其辰位”作为一句。“合二十架”后句号宜改为逗号,“设建鼓于四隅”亦为“宫悬”之并列谓语。
[6],以备六代。南北郊、雩坛、太庙、禘祫,俱用六舞。(332页8-9行)
(参看《译注稿(三)》13-22页第11段落 大形执笔部分。)
按:禘祫,宗庙祭祀礼仪之一。“太庙”后顿号则应删除。
[7]驺、哄工人,武弁,朱褠衣。(345页3行)
(参看《译注稿(三)》31-48页第13段落佐竹执笔部分。)
按:“驺”字后顿号删除。其论据为《辞源(修订本)》“驺哄”条云:“开道引马、喝止行人避路的侍从。”《新唐书·崔义玄传·附崔琳》云:“,谏议大夫。其群从数十人,自,冠盖驺哄相望。”《新唐书·郑畋传》云:“故时,宰相驺哄联数坊,呵止行人。”
[8]仍以其声考校太乐所奏,林钟之宫,应用林钟为宫,乃用黄钟为宫……(346页7-8行)
(参看《译注稿(四)》1-21页第14段落长谷部、山寺执笔部分。)
按:动词“考校”之宾语是“太乐所奏林钟之宫”。“奏”字后不应有逗号。
[9]素不悦学,不知乐,,不逮译等,欲沮坏其事。(347页7-8行)
(参看《译注稿(四)》1-21页第14段落长谷部、山寺执笔部分。)
按:“宿儒”后逗号应删除。动词“耻”之宾语当是“己宿儒不逮译等”。
[10]其宗庙殿庭郊丘社并同。(355页13行)
(参看《译注稿(五)》1-11页第18段落林执笔部分。)
按:“宗庙”、“殿庭”、“郊丘”、“社”均为各种礼仪场所,当用顿号隔开为宜。
[11]时,宫悬乐器,唯有一部,殿庭飨宴用之。平陈所获,又有二部,宗庙郊丘分用之。(374页5-6行)
(参看《译注稿(五)》36-46页第22段落佐竹执笔部分。)
按:“宗庙”与“郊丘”之释义同上,当用顿号隔开为宜。
二、专名线、书名线等
[1]若夫二南斯理,八风扬节……(287页7-8行)
(参看《译注稿(一)》57-63页第2段落长谷部执笔部分。)
按:“二南”,指《周南》、《召南》,“南”字应加书名线。
[2]杂乐有鼙舞、清乐、等。(331页7行)
(参看《译注稿(三)》6-12页第10段落川合执笔部分。)
按:“西凉”、“鼙舞”、“清乐”、“龟兹”均为乐舞名。中间当用顿号隔开,专名线删,并分别加书名线。
(参看《译注稿(三)》13-22页第11段落大形执笔部分。)
按:“之舞”,严谨而言,不属于乐舞名,书名线宜删除。
[4]高祖既受命,定令……(343页7行)
(参看《译注稿(三)》31-48页第13段落佐竹执笔部分。)
按:“高祖”,即隋文帝杨坚,当加专名线。
[5]之璧翣,之崇牙,悬八用七,尽依备矣。(347页13-14行)
(参看《译注稿(四)》1-21页第14段落长谷部、山寺执笔部分。)
按:此“周礼”疑非书名。盖指周代礼制。“周之璧翣,殷之崇牙”不见于《周礼》,而见于《礼记》。《礼记·明堂位》云:“之龙簨簴。之崇牙。之璧翣。”“悬八”不见于《周礼》经文,而见于郑玄注。《周礼·春官·小胥》云:“凡县钟磬,半为堵,全为肆。”郑玄注云:“锺磬者,编县之二八十六枚,而在一簴,谓之堵。钟一堵,磬一堵,谓之肆。”“用七”盖据《国语·周语下》:“七律”。故“周礼”书名线应删除。
[6]其曲大抵以诗为本,参以古调,渐欲播之弦歌,被之金石。(373页12-13行)
(参看《译注稿(五)》p28-35第21段落柳川执笔部分。)
按:“诗”盖指《诗经》。“诗”字应加书名线。
[7]房内乐者,主为王后弦歌讽诵而事君子,故以房室为名。燕礼乡饮酒礼,亦取而用也。(374页9-10行)
(参看《译注稿(五)》36-46页第22段落佐竹执笔部分。)
按:“燕礼”、“乡饮酒礼”均为《仪礼》中篇名,中间当用顿号隔开,并分别加书名线。
[8]其歌曲有。(378页2行)
(参看《译注稿(五)》51-64页第24段落佐藤执笔部分。)
按:“明君”后顿号删除“并契”应删去书名线。“并”为连词,“契”,即指“契注声”。宋郭茂倩《乐府诗集·相和歌辞四·王明君》题解引王僧虔《大明三年宴乐技录》云:“明君有闲弦及契注声,又有送声。”详见丘琼荪《燕乐探微》[1]。
按:“以为”、“言”、“请”等动词宾语颇长,特别是宾语之中多次出现句号时,以引号明示宾语范围为宜。
[1],……斯皆前代之深疵,当今所宜改也。(290页1-5行)
(参看《译注稿(一)》64-71页第3段落佐竹执笔部分。)
按:据文义,“以为”后应加冒号,自“礼”至“所宜改也。”括入引号内。
[2]时议又以为:「若乐六变,天神皆降。」……地宜依旧为迎神。并从之。(290页5-7行)
(参看《译注稿(一)》64-71页第3段落佐竹执笔部分。)
按:“以为”后应加冒号,自“周礼云”至“地宜依旧为迎神。”括入引号内。
(参看《译注稿(二)》51-63页第6段落狩野执笔部分。)
按:“以为”后应加冒号,自“周有九夏”至“便成十三。”括入引号内。
[4]玚以为,天子为乐,以赏诸侯之有德者。观其舞,知其德。况皇储养德春宫,式瞻攸属。(304页5-6行)
(参看《译注稿(二)》51-63页第6段落狩野执笔部分。)
按:“以为”后逗号应改为冒号,自“天子为乐”至“式瞻攸属。”括入引号内。
(参看《译注稿(二)》64-78页第7段落山寺执笔部分。)
按:“言”字后逗号应改为冒号,自“白铜蹄谓马也”至“金色也。”括入引号内。
(参看《译注稿(四)》1-21页第14段落长谷部、山寺执笔部分。)
按:“言”字后应加冒号,自“幼学音律”至“不可废也。”括入引号内。
[7]之旧,又请依古五声六律,旋相为宫。雅乐每宫但一调,唯迎气奏五调,谓之五音。缦乐用七调,祭祀施用。各依声律尊卑为次。(351页12-13行)
(参看《译注稿(四)》34-43页第16段落釜谷执笔部分。)
按:“请”字后应加冒号,自“依古五声六律”至“各依声律尊卑为次。”括入引号内。
[8]上言,天子食饮,必顺于四时五味,而有食举之乐。……公卿朝会,得闻月律,乃能感天,和气宜应。诏下太常评焉。太常上言,作乐器直钱百四十六万,奏寝。今明诏复下,臣防以为可须上天之明时,因岁首之嘉月,发太簇之律,奏雅颂之音,以迎和气。」(352页8-13行)
(参看《译注稿(四)》34-43页第16段落釜谷执笔部分。)
按:“邺上言”后逗号应改为冒号,自“天子食饮”至“和气宜应。”括入双引号内。
[9]以为登歌者颂祖宗功业,检乃非元日所奏。若三朝大庆,百辟俱陈,升工籍殿,以咏祖考,君臣相对,便须涕洟。(357页10-12行)
(参看《译注稿(五)》12-18页第19段落川合执笔部分。)
按:“以为”后应加冒号,自“登歌者颂祖宗功业”至“便须涕洟。”括入引号内。
[1]又,则所设唯在人神,其与迎牲之乐,不可滥也。(290页3-4行)
(参看《译注稿(一)》64-71页第3段落佐竹执笔部分。)
[2]以武舞为云「大者壮也」,正大而天地之情可见也。(292页2-3行)
(参看《译注稿(一)》78-85页第5段落釜谷执笔部分。)
(参看《译注稿(一)》78-85页第5段落釜谷执笔部分。)
按:下引号当移至“观天之神道而四时不忒”后。《周易·彖传·观》云:“:「大观在上,顺而巽,中正以观天下。,盥而不荐,有孚颙若,下观而化也。观天之神道,而四时不忒。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
[4]自鹑及驷,七位故也。既以七同其数,而以律和其声,于是有七律。(354页12-13行)
(参看《译注稿(五)》1-11页第18段落林执笔部分。)
按:下引号当结于“于是有七律”后。《国语·周语下》云:“王曰:「七律者何?」对曰:「,岁在鹑火,……自鹑及驷七列也。南北之揆七同也,凡人神以数合之,以声昭之。数合声和,然后可同也。故以七同其数,而以律和其声,于是乎有七律。……」”。
[5]初故事,悬钟磬法,七正七倍,合爲十四。盖准变宫、变征,凡为七声,有正有倍,而为十四也。「谓之七始」,其注云:「谓黄钟、林钟、太簇、南吕、姑洗、应钟、蕤宾也。」歌声不应此者,皆去之。(354页11-14行)
(参看《译注稿(五)》1-18页第18段落林执笔部分。)
按:笔者以为“谓之七始”前上引号当移至“七始”前。“谓之七始”未见于《尚书大传》传世版本(参看皮锡瑞《疏证》本等)。“谓之七始”中“之”,据《隋书》文义,指“七声”。
再者“蕤宾也。”后下引号当移至“皆去之。”后。宋金履详《资治通鉴前编·帝舜六载》注引《尚书大传》云:“曰:乐者,人性之所自有也。故圣王巡十有二州,观其风俗,习其性情,因论十有二俗,……定以六律、五声、八音、七始,……五音,天音也。八聲,天化也。七始,天统也。”,又引其郑玄注云:“曰:「五声,宫、商、角、徵、羽也。八音,钟、鼓、笙、磬、埙、篪、柷、敔、琴也。七始,黄钟、太簇、大吕、南吕、姑洗、应钟、蕤宾也。歌声不应此,則去之。……」”。
[1]其歌曲有(378页8行)
(参看《译注稿(五)》51-64页第24段落佐藤执笔部分。)
按:“于阗”,西域古国名。然而此处之“阗”字,据张元济《百衲本二十四史校勘记隋书校勘记》[2],元大德九路刻本作“寘”,武英殿本作“窴”(《集韵·霰韵》云:“阗。于阗,国名,在西域。通作「窴」”)。汲古阁本亦作“寘”,笔者尚未见作“阗”者。但在《隋书·西域传·于阗》中则作“于阗”。中华书局本应对“阗”加以校勘。
附:《隋书·东夷传·倭国》
乐有五弦、琴、笛。(1826页15行-1827页1行)
按:“五弦”后顿号应删除。“五弦琴”为一物,不当点断。一般“五弦”多指“五弦琵琶”,而此“五弦琴”非琵琶也,乃“和琴wagon”。现在所传“和琴”为六弦,据林谦三(HAYASHI Kenzo),日本飞鸟时代(592-710)“和琴”只有五弦,以后渐增至六弦。詳見林謙三《和琴の形態發育經過にっいて(关于“和琴”形态之演变过程)》,《東アジア樂器考(东亚乐器考)》,东京:カワイ樂譜(河合乐譜),1973年。但此文尚未收录于《东亚乐器考》[3]华译版本。
上述例举,无论是原本的误点还是印刷的误失,均有商榷探讨的意义,敬请指教。
①负责人及其成员如下所示——负责人:佐藤大志(SATO Takeshi,广岛大学副教授),成员:大形徹(OHGATA Tohru,大阪府立大学教授)、狩野雄(KANO Yu,相模女子大学教授)、釜谷武志(KAMATANI Takeshi,神户大学教授)、川合安(KAWAI Yasushi,东北大学教授)、佐竹保子(SATAKE Yasuko,东北大学教授)、长谷部刚(HASEBE Tsuyoshi,关西大学教授)、林香奈(HAYASHI Kana,京都府立大学副教授)、柳川顺子(YANAGAWA Junko,县立广岛大学教授)、山寺三知(YAMADERA Mitsutoshi)。
②译注工作尚未完结。其成果陆续发表在以下期刊上。《『隋書』音樂志尺注稿(一)~(五)》(以下简称为“《译注稿》”),刊载于《中国学研究论集》第18、20、22、24、26号,日本广岛:广岛大学中国文学会,2007-2011年。本稿基于《译注稿》的研究成果,但又加述一些己见。
③此底本为二十四史标点本《隋书》中华书局1973年版。
④4以下均为中华书局本之页数及行数。
⑤以下均为《译注稿》该部分的执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