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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EPC是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的一种管理模式,在市政道路领域应用前景广阔。因此为了充分发挥市政道路工程中EPC总承包模式应用的有效性,本文阐述了市政道路工程中的EPC模式应用优势及其工作要点,对市政道路工程中的EPC模式应用问题及其措施进行了探讨分析。
关键词:市政道路工程;EPC模式;应用;优势;工作要点;问题;措施
一、市政道路工程中的EPC模式应用优势分析
市政道路工程中的EPC模式应用优势主要表现为:(1)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第一、建设单位只需阐明项目的投资意图和要求,工程完工后需要达到的运行标准以及整体的工期,其余涉及工程竣工交验、运行所需实施的所有工作均可交总承包单位来完成。第二、可充分发挥工程总承包商在工程建设领域的丰富经验,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充分发挥设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结合施工单位丰富的施工经验,减少了变更、争议、纠纷和索赔的耗费,使管理各个环节衔接更加紧密,工程建设既合理又经济。第三、提高专业化程度,促使分包单位把专业工程做成精品,从而做到了人尽其才、物尽其用。(2)缩短工期。EPC工程总承包商,统一负责设计和施工工作。在招投标阶段,只需要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即可。进入施工阶段后,设计、施工同步作业,从而可以有效缩短工期。(3)有利于控制项目成本,利于项目融资,能提高总承包商积极性。在EPC总承包合同中,通常使用总价合同模式,特别是固定总价合同,这就保证业主能够知道整个项目的最终成本、支付时间和金额。并且在总价合同模式中,业主易于融资,而贷款银行也可确定项目的最终成本,预先知道承包商的提款时间。
二、市政道路工程中的EPC应用工作要点分析
市政道路工程中的EPC应用工作要点主要表现为:(1)合理选择总承包商。总承包商应选择信誉度高、抗风险能力强、施工经验丰富的大型施工类总承包企业或以此类施工企业为牵头人的联合体。设计类总承包企业往往不具备足够施工能力,抗风险能力也较低,将会增加项目实施风险。(2)合理选择项目部管理模式。传统的直线职能型项目组织机构已不能适应EPC模式下总承包的项目管理。总承包商应选择一名技术过硬,通晓设计施工,经验丰富的项目总负责人,建立矩阵型项目管理组织和目标管理體系,协调处理好总包与业主及地方相关方、设计与施工、总包与分包关系。总承包商应大力推广应用现代信息化管理技术,促进组织内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3)强化设计与施工深度融合。总承包商应促进设计与施工的深度融合。施工人员应全程参与设计方案的研讨,设计人员应对施工方案提出建设性建议;设计方案应综合考虑施工环境及施工方施工能力确定,力争在确保技术指标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施工难度,便于施工;部分工程施工先行,边施工边设计,确定最优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组织各方面专家进行优化论证,确定价值最优方案;施工过程中细微变更应及时沟通,快速完善手续,实现设计与施工无缝对接。(4)做好风险管控。总承包项目部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办法及风险管理计划,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对重大风险制定了应急预案,确保有效控制项目风险。
三、市政道路工程中的EPC模式应用问题及其措施分析
1、建设方与总承包方认知的分歧问题及其措施。(1)建设方参照以往模式管理,事事介入,处处掣肘,干扰总承包商正常管理,容易导致责任不清,互相推诿,影响总承包商的积极性。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对此建设方应明确定位,理清EPC模式各方责任,对外全权负责,对内适度介入,对外即全面负责工程环境和外部条件的协调;对内介入把重点放在协调总承包商与监理的关系、对质量、进度、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上。(2)未约定项目要求的实质性变更,容易产生合同纠纷。EPC总承包项目中,业主对未来的项目的理解可能还只是一些概念、技术要求和标准等原则性的内容,没有相应的设计图纸,对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的具体环节并不明确,业主往往会对总承包商设计文件的一些修改意见。业主认为这些设计变更是符合工程预期目的的设计优化而不是设计内容的变更,且合同价格已包死不予调整。而总承包商往往会把这种设计变更视同合同变更,要求索赔,而忽视了对项目要求的非实质性设计变更不能视同合同变更这个事实。这就容易引起业主和总承包商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的冲突与矛盾。因此,在EPC总承包项目中,为避免纠纷,合同双方应当具体定义业主的项目要求并以此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业主的项目要求应该采用具体与概括相統一的办法,明确竣工工程在功能方面的特定要求,包括范围、质量以及要求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等。(3)业主审批设计文件效力不明,其法律后果难以确定。FIDIC1999年EPC合同条件规定“无论雇主代表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承包商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阐述了一个基本原则,即业主批准设计文件不解除总承包商的设计责任。而需要明确的是,如果业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批准影响到合同中业主项目要求的实质性变化,也可能引起合同条款内容的变更。因此,为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和异议,在EPC总承包项目中,业主与总承包商应当事前明确约定业主批准对承包商的具体影响,包括对承包范围的影响,对施工质量的影响,对工期、对工程价款的影响等。(4)交付标准不明,其违约责任难以判定。“最低性能标准”条款是FIDIC的交钥匙工程合同的特色条款,与其相对应的是竣工后检验条款。而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业主以不符合规范标准为由要求总承包方整改。为避免类似纠纷,在EPC总承包项目中,除了详细约定业主要求外,还应该详细约定最低性能标准、相应的检验程序以及未达到标准的处理措施及竣工后检验条款。
2、法律法规问题及其措施的分析。(1)我国关于EPC总承包的法律条例少,建设规范少,工程总承包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虽然提倡对建筑工程进行总承包,但无具体规定,也未明确总承包的法律地位,难以解决EPC在运行中的纠纷。(2)我国没有专门的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具体的规定,未制定EPC总承包合同范本,政府部门缺乏管理的政策指导,承包商在编制文件、工程造价、计费等方面缺少政策依据。
3、总承包商的能力问题及其措施。目前大部分总承包企业都是从事单一的设计或施工业务,设计业务和施工业务未充分融合。而联合体形式来自不同背景企业的技术人员在沟通和合作方面往往存在问题,管理上仅仅做了简单的加法,总承包优化功能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另外EPC模式需求的综合性管理人才缺口非常大,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管理经验的人才更是稀缺。在新的形势下,只有通过行业大整合,促使越来越多的设计和施工企业合并,才能真正实现跨专业人才的培养,不断提高总承包企业的行业管理水平。
结束语
综上所述,EPC总承包模式是市政道路工程建设中的一种相关管理方式,需要总承包公司、项目分包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等协同管理。基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使其应用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因此为了发挥EPC总承包模式的优势作用,对市政道路工程中的EPC模式应用问题及其措施进行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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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超.浅谈市政道路工程EPC总承包模式项目管理[J].中国房地产业,2019(02)
论文作者:胡邓达,郑钦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9年1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8/30
标签:总承包论文; 工程论文; 项目论文; 业主论文; 模式论文; 市政道路论文; 总承包商论文; 《防护工程》2019年12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