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计算机审计法律问题探讨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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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算机审计的法律地位

(一)我国计算机审计涉及的主要法

计算机审计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审计法》没

有明确规定审计方式及计算机审计的法

律地位。计算机审计是否具有合法性是

计算机审计立法中应当予以首要解决的

问题。只有明确了计算机审计的合法地

位,才谈得上审计机关依法进行计算机

审计。二是作为一项新型的证据获取方

式,计算机审计中电子数据(含审计软件

审计出的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等问题

应是计算机审计立法中的核心问题。三

是审计软件如何规范才更具有法律权

威、如何鉴定编程语言以及网络审计立

法等问题在计算机审计立法中也应占有

重要地位。四是当审计机关的计算机审

计权力遭到拒绝时如何进行法律救济,

这既是保障审计监督职能的关键,也是

计算机审计立法具有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的标志。五是计算机审计程序模式和保

守被审单位商业机密责任,也应该成为

审计法律规范和约束的重要内容。

计算机审计的法律地位,是指计算

机审计在审计法中的地位,法律是否认

可审计机关具有进行计算机审计的权

力。《审计法》出台时尚没有对计算机审

计作出规定,国家有关计算机审计的规

定最初见于《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

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

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

系统。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供运

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

务收支电子数据以及有关资料。”这是目

前审计机关开展计算机审计的唯一法规

性依据。但这一规定也仅限于对“被审计

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

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的检查,仅是

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审计法规定被审计单位要接受审计,但

不接受计算机审计的行为是否是不接受

审计行为目前审计法对此没有具体规

审计机关开展计算机审计还有一项

行政依据,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

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然而在该通知中关于计算机审计

的内容也仅局限于对“被审计单位运用

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信息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检查,检查的

重点主要在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否符合标

准、是否存在舞弊功能、系统所生成的电

子数据是否真实等三个方面,并没有规

定对“电子数据”所进行的采集、分析等

所谓面向数据的审计。而目前计算机审

计的主要内容都是面向数据的审计,这

也是当前计算机审计的重点。国务院办

公厅的通知只是解决了计算机审计的系

统审计问题,对计算机审计的数据审计

问题并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为了更好的开展审计工作,保障计

算机审计的顺利进行,《审计法》应当明

确确认计算机审计的法律地位,确定计算

机审计是合法的审计方式,赋予审计机关

计算机审计的职权,把计算机审计纳入审

计的内涵之中。此外,审计法律还应解决

计算机审计的定义问题,以便于确定范围

和界限,让审计机关明确计算机审计究竟

是获取数据,检查系统,进行查询分析,还

是直接在电脑上查阅会计资料,看电脑

账,或者二者兼容。因此,在计算机审计

的范围问题上,建议将系统审计和数据

审计都纳入计算机审计的范围。

(二)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

现行的审计法律法规都是适应传统

书面记录形式的,将之适用于电子数据

存在很大困难。计算机审计的对象是电

子数据,其审计的直接结果也是电子数

据(电子数据的派生形式)。电子数据在

现行证据法律体系中占有什么地位,是

否具有合法性和证明力,以及电子数据

储存在计算机中,如果复制以后是否还

能保持和原件一样的证明力等等,都是

计算机审计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1.电子数据突破了传统的证据法定

由于电子数据不在我国的证据清单

之列,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但审计实践涉

及到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应重新审视

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问题。目前我国尚

未制定关于电子数据的基本法律文件,

有关电子数据的规定见于审计署的部门

规章中。审计署2000年颁布的《审计机

关审计证据准则》第3条规定:“审计证

据有下列几种:……(3)以录音录像或者

计算机存储、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

听或者电子数据资料。”即电子数据包含

于审计证据中。显然,准则对电子数据的

规定已超出了《行政诉讼法》上证据范围,因为电子数据资料不在法律规定的

证据之列。规定电子数据资料作为审计

证据,是为了适应计算机审计的需要。不

过,作为证明一定事实的证据,其自身应

当具有法律所认可的形式,不是任何形

式的“证据”都具有合法性,都可用来证

明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是否存在。尽管

部门规章对电子数据作出了规定,但行

政诉讼法对此并没有予以认可。所以,在

具体的诉讼活动中,审计机关开展计算

机审计所获得的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和

证明力必然大打折扣。

2.电子数据法律地位的解决方式

用法律明文规定电子数据为可采纳

的证据,是解决电子数据证据地位的最

佳方式。不过,由于这种方式采用的是法

律明文形式,需要较长的立法周期,不能

尽快解决实践中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问

题。因此,在现行证据体系中以各种变通

的方式或例外的形式间接接受电子数据

不失为一项可行的选择。具体做法是:电

子数据在审计中发挥证据作用时,如果

是利用其记载的声音或图像,则可以归

入视听资料的范畴;如果是利用其记载

的文字符号,则可以归入书证的范畴;如

果其涉及专门性问题,可以进行鉴定,纳

入鉴定结论的范畴。

二、计算机审计的法律保障

计算机审计法律保障是指计算机审

计已获合法性地位后,法律对审计机关

计算机审计权力的终极救济措施。即在

法律已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实施该类审计

权力后,被审单位仍拖延、拒绝计算机审

计时的法律保障措施。就现行法律规定

看,《审计法》没有规定被审计单位拖延、

拒绝计算机审计时的法律保障措施,有

关法律保障措施的规定见于《审计法实

施条例》第49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

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对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被

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

关的电子数据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

的,由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49条的规定处理。”

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依法行政是

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倘若出现了被审

计单位因被处罚后再次拒绝审计的现象

时,尽管从法律规定上看,“被审计单位

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但现行

法律在这方面出现漏洞,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

措施,这就使审计机关审计监督权力的

继续行使失去了法律保障。现实中,一些

单位和个人拒绝审计机关审计、拒不交

出会计资料、藐视审计机关审计权力的

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损

害了审计机关的审计权威,损害了《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尊严。当务之急是要

修改《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从合法、合

理、可行的角度完善被审计单位不接受

审计的救济措施。除前述第49条规定之

外,还应赋予审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权力,即当出现被审计单位因

拒绝审计被处罚后仍拒绝审计的情况时,审计机关可请求人民法院协助,排除

妨碍,采用司法力量强制调取被审计单

位的会计等相关资料,确保审计机关审

计权力的顺利行使。这样既完善了审计

机关的审计权限,又不违背《行政处罚

法》上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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