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素所有制:当代中国分配制度的理论基础_马克思恩格斯选集论文

要素所有制:当代中国分配制度的理论基础_马克思恩格斯选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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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的分配制度的权威性表述是: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的重要内 容,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战略的主要目标,“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 方式并存的制度”,即“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注:十五大报告:《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 二十一世纪》,第24页。

)的制度,是当代中国社 会的分配制度。

这种分配制度的主体,即按劳分配,具有两大来源:第一,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当年 的构想。马克思在说明未来社会的分配制度时曾这样构想:“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 项扣除之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304页。

) 后人大多将此概括为“按劳分配”。第二,源于列宁、斯大林的苏联式社会主义实践。列宁 在分析社会主义两大经济特征时明确地讲:“人类从资本主义只能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即 过渡到生产资料公有和按劳分配。”他又把按劳分配原则概括为“不劳动者不得食”和按“ 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注:《列宁选集》第2版第3卷第62、315、252页。

)1931年12月,斯大林把按劳分配公式化。他说:“马克思主义 只 是说:在阶级还没有彻底消灭的时候,在劳动还没有从生存手段变成人们的第一需要,变成 为社会谋福利的自愿劳动的时候,人们将按自己的劳动来领取工作报酬。‘各尽所能,按劳 分配’——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公式,也就是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的公式。” (注:《斯大林选集》第1版下卷第308页。

)显然,所谓的按劳分配制度是针对所谓的不劳而获、纯粹剥削劳动人民的资本主义按资分 配制度、针对小农经济思想的平均主义制度以及空想社会主义思潮的按需分配主张而形成的 。

这种分配制度的另一项内容,即按生产要素分配,则主要来源于20年来中国改革开放的实 践。在确认中国社会仍然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在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作经济体 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在把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作为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之后 ,就必须承认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是现实经济生活的基本社会形态与基本生产方式。于是, 在分配领域也就必须考虑除劳动之外的资本、土地、机器等其他生产要素的作用与地位。显 然,所谓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制度的制定就是针对排斥除劳动以外的其他一切创造财富的力量 的非 科学命题而形成的。

在研究“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又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是否正确、是否 具有科学性、合理性的时候,我们应重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两个思想方法。

其一,分配问题从来就不是孤立的,它只是经济的一个环节,一个过程,一个经济实现。 虽然分配对生产有激励作用,甚至可以推出“激励创造供给”的命题,但是说到底还是生产 决定分配。马克思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 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例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生产 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 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就产生现在这样的消费资料的分配 。”(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306页。

其二,分配问题并非是一种理想的呼唤和道德上的诉求,而是现实社会的产物。在揭示按 劳分配的“弊病”时,马克思强调说:“但是这些弊病,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 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 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305页。

)并且断言:“这种分配方式会随着社会生产机体本 身的特殊方式和随着生产者的相应的历史发展程度而改变。”(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5页。

我们完全应该运用上述方法来考察现存分配制度的合理性问题。据此可以得出的第一个结 论是:无论从生产的条件分配和社会经济的现实结构哪个角度来分析,当前制度中的按劳分 配的实践意义都不是后人所概括的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的特定思路的原创性表述。因为:

1.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思想的历史前提条件是既消灭了私有制又消灭了商品市场。马克思指 出:第一,“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 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第二,“在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 的社会中,生产者不交换自己的产品;用在产品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 值,不表现为这些产品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 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作为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存在着。”而这个历史时期, 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303—305页。

2.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思想的特定涵义是指劳动者“领回的”正好等于他所“提供的”。“ 社会劳动日是由全部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各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 所提供的部分,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的一份。”“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 一种形式领回来。”(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304页。

3.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思想的具体形式是不通过货币只通过“凭证”。他说:“他从社会领 得一张凭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公共基金而进行的劳动),他根据这张凭证从 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304页。

既然我们现在所说的按劳分配不是也不可能是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思想,那又为什么一定还 要冠以“按劳分配”的名称呢?我认为,实行按劳分配制度的实际意义主要有两条:第一, 反不劳而获的资本收入;第二,反平均主义,主张多劳多得。所以,我们完全可以在这个意 义上使用后人所概括出来的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

可是,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思想也不是“劳动所得”。马克思准确地分析到:如果我们把“ 劳 动所得”这个用语首先理解为劳动的产品,那么集体的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现在从它 里面应当扣除:第一,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 。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第四,同生产没有直接关 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第五,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第六,为丧失 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302—303页。

马克思在具体地列出为公共利益所做的各项扣除之后,批判了拉萨尔的分配主张,他说: “‘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已经不知不觉地变成‘有折有扣的’了,虽然从一个处于私人地 位 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利 益。正如‘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一语消失了一样,现在,‘劳动所得’一语本身也在消失 。”(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303页。

可见,即使在今天我们考虑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安排,也不能承认“按劳分配”思想就 是获得全部“劳动报酬”制度。

值得反思的理论问题却是,既然社会必须做必要的扣除,那就不能得出劳动者“正好”领 回他所提供的量这个结论。又因为这种扣除的比例“应当根据现有的物资和力量来确定, 部分地应当根据概率计算来确定,但是这些扣除无论如何根据公平原则是无法计算的”。所 以也并不可能“这里通行的是调节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 量 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303—304页。

)我以为,由于分配的总量不是一个既定的量 (本来已经被创造出来了),而是一个不确定的量(要看扣除多少的方针政策),所以那就只有 “必要的扣除”,没有“全部劳动所得”;只有“多劳多得”,没有“等价交换”(因为一 旦实现劳动和资本的等价交换,那么剩余劳动或利润也就无从谈起了)。我们不能因为要论 证资本主义条件下存在着劳动力与资本的等价交换关系,就说社会主义条件下只能而且必须 存在一个劳动与资本的等价交换关系,否则我们的理论也同样会陷入古典经济学的困境中去 。

批判了“不折不扣”,也就自然地批判了这里的“等价交换”原则。据此,我们得出的第 二个结论是:即使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也不可能得到他的劳动报酬的全部,只能获得 “必要劳动部分”。因为舍此便没有剩余劳动,便没有经济的发展,便没有社会的维持。全 部“劳动所得”仅仅是简单再生产条件下的理论抽象假设。其实,把人类劳动区分为必要劳 动与剩余劳动,是人类社会的普遍要求与特征,并不属于资本主义专有,也不属于市场经济 独占。总之,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只能在多劳多得即正相关成比例上去理解与应用。 当然,这个问题的深层意义却在于,由于“分配方式本质上毕竟要取决于有多少产品可供分 配”,(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4卷第691页。

)所以,社会的“必要扣除”的内容与数量不仅构成了按劳分配的一般经济前提, 甚至还决定着按劳分配的性质与质量。

如果能把“按劳分配”理解为劳动与报酬成正比例的话,那么也能把“按生产要素分配” 理解为除劳动之外的一切直接投入生产的要素。资本、土地、机器、科技、管理的所有者理 所当然地都应获得相应的收益,因为创造财富的源泉决不仅仅是劳动一个因素。马克思认为 :“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就是由使用价 值构成的!)的源泉,劳动本身不过是一种自然力即人的劳动力的表现。”因为,“只有一个 人 一开始就以所有者的身份来对待自然界这个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第一源泉,把自然界 当作属于他的东西来处理,他的劳动才成为使用价值的源泉,因而也成为财富的源泉。” 我想,在这里,马克思如此否定劳动的超自然的创造力,也就着意在强调对生产资料所有权 的重要性,着意提醒无产阶级正是由于丧失了生产资料,才“不得不为另一些已经成了劳动 的物质条件的所有者的人做奴隶”。(注:以上均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298页。

)由此可见,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劳动的 物质条件”不仅是创造财富的重要生产要素,而且也是社会主义政党的奋斗纲领,这也就是 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功利性。

马克思强调:“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而“劳 动作为使用价值的创造者,作为有用劳动,是人和自然界之间的物质变换即人类生活得以实 现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正是鉴于非直接劳动的生产要素对财富创造上的贡献,其要素的 所有者才应当获得相应的要素贡献后的收益。

在现实生活中,即使在国有经济内,国家也是凭借对于非劳动的生产要素所有权来获得收 益的。这就是国有企业不仅要上缴税收而且必须上缴利润的原因。对此,马克思指出:“由 每年新追加的劳动新加进的价值,——从而,年产品中体现这个价值并且能够从总产品价值 中取出和分离出来的部分,——分成三部分,它们采取三种不同的收入形式,这些形式表明 ,这个价值的一部分属于或归于劳动力的所有者,另一部分属于或归于资本的所有者,第三 部分属于或归于土地所有权的占有者。因此,这就是分配的关系或形式,因为它们表示出新 生产的总价值在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中间进行分配的关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92页。

总之,从性质上看,在当代中国的分配制度中,“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理论依据是:第一 ,在生产领域中,劳动是创造财富的最主要的生产要素;第二,在市场经济中,劳动力归劳 动者所有。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是:第一,在生产领域中,除劳动以外的生产 要素构成了创造财富的因素,有时甚至是“第一源泉”;第二,在市场经济中,一切生产要 素都归不同的所有者所有,而一切生产要素的所有权都要求等价交换,而不能无偿使用。从 数量上看,按劳分配的最低标准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过程的费用,否则,连简单再生产都 难以维持下去,因为那意味着劳动力的萎缩。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最低标准则是银行的利息 ,否则便无投资的动力。

归纳起来,一句话,由于存在了一个“要素财富论”(即财富是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出来 的),所以顺理成章地发生了一个“要素贡献论”(即按各自要素的贡献来获得要素的收益) 。这种一般性的“要素贡献论”所蕴含着的特殊性的“要素所有权”,也就是“以按劳分配 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制度”的最终理论依据。

关于资本收益的“剥削”性质问题。

1.马克思天才地发现和区别了劳动和劳动力之后,论证了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不同于他所 得到的价值,从而使实现劳动力与资本相交换成为可能,由此揭示了剩余价值产生的全部秘 密。他说:“资本并未发明剩余劳动”,而劳动力这个特殊的商品,“它的使用价值本身具 有成为价值源泉的特殊属性;因此,它的实际使用本身就是劳动的物化,从而是价值的创 造”。(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90页。

据此,以往学术界都把剩余价值定义为:剩余价值是由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所创造而被资 本 家等剥削者无偿占有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价值。在马克思看来,揭示剩余价值的目的全在于 论证资本家阶级的剥削实质。无论是剩余价值与可变资本的比例,还是剩余劳动与必要劳动 的比例,都在力图说明资本家对劳动者的剥削程度。

2.而在现实经济的资本运行中,非公有的资本所有者对社会财富的创造却有着自己的贡献 :如提供了满足社会需求的产品与服务,增加了社会就业率,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等。这 种贡献所要付出的风险却是:不是只要拥有资本就能获取利润。因为如果经营失败或投资失 误,就可能亏损甚至破产。所以这种对资本与劳动的经营管理以及对此所承担的风险,应当 获得不低于银行利息的收益,舍此,资本所有者便失去了投资的必要与动力,这种收益可称 为“资本收益”。

既然资本作为物化劳动,同样有一个得以实现的问题,既然资本收益具有天然的合理性, 那么剥削就只能限定在资本所有者所获得的超出资本收益和经营收益以上的超经济的那一部 分。应当承认,问题的困境并不在于对性质的分析上,而在于数量的规定上,即所谓的剥削 率和剥削量。显然,在马克思那里,剥削量实质上就是利润量。那么在总的利润量中扣除资 本所有者的经营管理收入,再扣除资本收益,就不那么容易准确地计算出来了。正如同马克 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研究“社会扣除”多少一样,它是一个难以确定的量,也是一 个难以确认比例的量。因为在这里,事实上的剥削率也许100%,也许1000%,也许5%,也许 是一个负数。

3.以上还是仅仅从资本运行的一个环节的生产与分配中来考察,如果我们再考察社会的再 生产与再分配全过程,就不仅还要说明资本所有者的资本是如何获得的,即是创业积累还是 非法掠夺?更要特别研究资本所有者对资本的支配状况,即是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即使全部用 于个人消费,其消费量也受到极限的制约,并且国家还要通过税收来调节),还是用于再投 资?即货币是否再转化为资本,利润是否再转化为积累?(如果一旦停止这种转化,也就自然 消亡了资本家的身份与职能)。这样看来,mA(剥削量)=m(总利润)-[m1(经营收入)+m2(资本 收入)+m3(再投资)+m4(国家税收)]。

4.其实,如果从人类的经济目的与经济手段两方面研究,那么,作为目的,资本所有者是 社会成员的一部分,他们走向富裕状态不仅是个人也是整个社会的根本目的中的一部分,所 谓共同富裕目标也只能而且必须通过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实现。作为手段,这种剥削对于社 会来讲是一种经济代价,对于个人来讲则是动力。从一定的意义上看,如果完全取消了这种 剥削制度,也就同时丧失了由此可能给社会带来的全部利益,如产品的扩大、就业的增加、 税收的提高等等。这样,从经济学的原本意义上看,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区别并不是在任何条 件下都是绝对的,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关系也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是对立的,公有制与私有制 的作用更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是相反的。

我认为,正是考虑到资本运行之前的“来源”,以及资本运行中的“贡献”,尤其还要考 虑到资本运行后的“支配和使用”,中央才确认,非公有的资本所有者只要是处在“诚实劳 动”、“合法经营”的大前提下,“也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我体会, “建设者”就不是“破坏者”,而是“劳动者”。

至于资本等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既不能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上去 寻找,更不能从以往意识形态的特殊规定中去观察。

从主观上讲,资本的个人所有存在的根据在于经济民主与自由选择。一个人是否进入非公 有制经济,完全是他个人的基本经济权利,也是人民主权的经济体现。否认了这一点,也就 同时否定了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至于一个人进入非公有经济的深度和广度,除了受个人经 济利益驱使之外,重要的还要看他的其他的经济条件,其中最根本的因素是他个人所能够支 配的物力资本的多寡。

从客观上讲,社会需求的多样性、多变性和进步性不仅使非公有经济在农业社会、工业社 会 具有广泛的适应性,而且在高科技的信息经济、知识经济时代,在以个人价值为基准点的发 明创造时代,更显得个人资本的重要性。

总之,非公有经济的发展既与任何“主义”无关,又与“生产力发展水平”无关,它一直 是所有制结构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旦我们揭示了资本的私人占有不是一种社会经济形态的 例外,非公有的资本所有者的存在永远是一种市场经济中的常态,那么按非直接劳动的生产 要素的贡献去获取收益也就是一种合理的制度安排了。

在分配领域研究中有两大关键性的问题:其一是非劳动的生产要素在财富创造中的作用, 这一点已经阐述完毕。其二是科技与管理在财富创造中的作用。

可以说,古典经济学派的萨伊关于把劳动收入分为三种类型的判断应当被视为经济学说史 中最早对于人力资本的分析。他曾说:“第一类是‘理论的劳动’即科学家所从事的劳动的 报酬,由于培养费用高昂,所以他们的工资应当较高;第二类是‘应用的劳动’即资本家所 从事的劳动的报酬,它(是工资,不是利润)也应较高,因为这样的人才不可多得,他们还必 须要有相当的资本;第三类是‘执行的劳动’即一般工人的劳动的报酬,在他看来,这些人 的供给大于需求,而维持其生活及家属的费用也不高,所以,工人的劳动报酬理应较低。” (注:转引自晏智杰:《古典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2页。

其实,劳动本身具有两大特点:一是劳动的异质性,一是人力资本的运用过程与劳动过程 具有统一性。这两大特点所造成的趋势就是人力资本在社会总资本中比重愈来愈大,同时在 人力资本中(一般体力与脑力的支出),知识、科技、管理的比重也愈来愈大。

马克思不仅说明我们把劳动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体力和智力的总和,而且强调当社会财富 的创造愈来愈由体力劳动为主转变为以脑力劳动为主时科学劳动和管理劳动的伟大作用。他 指 出:“随着大工业的发展,现实财富的创造较少地取决于劳动时间和已消耗的劳动量,较多 地取决于在劳动时间内所运用的动因的力量,而这种动因自身——它们的巨大效率——又和 生产它们所花费的直接劳动时间不成比例,相反地却取决于一般的科学水平和技术进步,或 者说取决于科学在生产上的应用。”他又说:“直接劳动在量的方面降到微不足道的比例, ……同一般科学劳动相比,同自然科学在工艺上的应用相比,……却变成一种从属的要素。 ”(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第217页。

)马克思还多次论述资本家的管理、指挥劳动具有二重性:一方面,资本家作为共同劳 动的指挥者,其劳动是社会化生产中必要的;另一方面,他进行管理与指挥,又是为了获取 剩余价值。前一重性质的管理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

历史的发展、社会的现实都充分地证明,由于知识、科学与技术的发展与运用,形成了更 强大的社会生产力,从而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它们可以在单位时间内创造更多的社会 财富。我赞同这样的说法:新知识、新科技在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时,分别作用于生产力中 的物的因素和人的因素。物的因素包括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人的因素包括工人、管理人员 和 科技人员。一方面,新知识和新科技在生产上的应用使劳动资料中的各种系统更为先进,使 劳动对象的范围更广,性能更好;另一方面,新知识、新科技会造就出素质更高的工人、管 理人员和科技人员。高素质的人的因素和高效能的物的因素的结合形成新的生产力,从而 大大提高了人类支配自然的程度。显然,并不是说知识、科技、管理本身就能创造财富,而 是发现、发明、掌握和运用新知识、新科技的劳动者的专有劳动才能创造社会财富。说到底 是人力资本的伟大作用,而不是物质本身的神奇功能。

我以为,这种科技与管理的劳动从性质上看已经不是一般的脑力的复杂劳动,而是一种特 殊的创新风险劳动;从数量上看也不再是倍加的简单劳动,而是不可比较的异质的劳动;从 量 化的标准上看已经不是一种时间经济,而是一种质量经济。只有这样判断才能够说明比尔 ·盖茨一类人物收益的实质与特点。

虽然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中曾说明,尽管商店的店员即使完全不参与价值的创造,但也 完全具有获得工资收入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因为价值的创造和财富的分配并不是一个问题, 而是各有各的理论依据。因为一端是一般性的生产关系,而另一端则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但 是,说到底,分配的问题毕竟是由生产的问题所派生出来的,而马克思生产理论的基石也就 是他的劳动价值论。

马克思的价值概念并非哲学上的价值判断与取向,也并非经济生活中的财富象征与标志的 价格表现,而纯粹是一种经济学上的抽象,它仅仅特指为:商品中人类劳动的凝结构成了价 值,劳动时间是衡量价值量的惟一尺度。这样,劳动价值论所体现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 就可表述为商品按生产它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实行等价交换。于是,我们就必须充 分研究价值要领、价值决定、价值实现这三个问题与当代中国的分配制度所发生的内在关系 。

1.从价值“概念”上看,由于商品所具有的是二重性而非一重性,由于这二重性只能而且 必须是同一主体,由于作为商品交换只能而且必须以满足对方需要为目的,所以,交换价值 的实体就是使用价值,现实生活中的“价值”也就是“财富”本身。价值从来不是“单独存 在的,它只能与使用价值混为一体”,马克思认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 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关系中产生的,又说:“商品在能够作为价值实现之前,必须证明自己 是使用价值,因为消耗在商品上的人类劳动,只能耗费在对别人有用的形式上,才能算数 。”(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03页。

)尤其是马克思还十分鲜明地讲到:“没有一个物可以是价值而不是使用物品,如果 物没有用,那么其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因此不形成价值。”(注:转引自《经济学动态》2001年第7期第34页许成安、赵有仁的文章。

)这样, 我的第一个结论就是:马克思特定性的“价值”概念能够并且已经获得了普遍性的“财富” 含义。

2.从价值决定上看,由于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的假定不变前提存在,由于科技水平的巨大 动因力量,由于效用的决定性功能作用,所以,价值决定也应由单要素转化为多要素。马克 思 首先确定了“生产实际上有它的(指分配)条件和前提,这些条件和前提构成了生产要素”(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2卷第15页。

)。显然这些要素除了劳动之外,还有资本、土地、科技、管理、服务等等。

在价值决定这个问题,我们还应当重视恩格斯从另一角度所进行的分析,他说:“价值是 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价值首先是用来解决某种物品是否应该生产的问题,即这种物品的 效用是否能抵偿生产费用的问题。只有在这个问题解决以后才谈得上运用价值来交换的问题 。如果两种物品的生产费用相等,那么效用就是决定它们的比较价值的决定性因素。”(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605页。

) 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甚至还必须面对机器人将全面代替人的劳动(如脑力劳动的机械化 等),我们还能忽视生产资料等对价值的创造作用吗?

这就是说,不仅高科技创造高效用,高效用决定高价值,而且在现实的价格形成中,成本 的地位在下降,需求的地位在上升。这样,我的第二个结论就是:马克思的特殊的劳动价值 论也就同时演变为现代经济学一般的“要素财富论”。

3.从价值实现上看,由于在价值的形成中必须讲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一定要涉及到生产 的物质条件(物化劳动、死劳动),由于在价值的实现中出现了不是“等量劳动获得等量利润 ”,而是“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即一定要供求与竞争,所以价值的实现就不可能简单 视为价值的货币表现——价格。

马克思原始而纯粹的劳动价值论的前提条件就是“必须假定供求关系是一致的”,所以一 旦进入现实的市场经济中,马克思从来也不认为市场价格必须由他的价值理论来指导。马克 思非常明白,他的“生产价格”与古典经济学中的“自然价格”是同样的东西。

因为没有实现的价值不称其为价值,仅仅是脑体劳动的支出构不成可交换的商品,所以价 值的“实现”也就是价值的“形成”、“决定”和“创造”。这是同一个过程中的若干环节 ,而不是不同过程的若干环节。

显然,价值实现的核心是实行了等价交换,而在所谓解决古典经济学陷入困境的两大难题 时,又往往带来了新的理论难题。比如:

第一,如果可以用区别劳动和劳动力的理论与方法来解决资本与劳动相交换中的等价问题 ,即与资本相交换的并非劳动,而是劳动力,剩余价值由劳动力的必要劳动的延长即剩余劳 动所产生。那么这里的问题是:与资本相交换的不可能仅仅是劳动力价值一项,还必须有 生产资料的价值。资本家所预付的全部资本必须都得到相应实现,物化劳动也必须得到补偿 。只有全部预付资本补偿之后,资本所有者才会有“剩余”,才会有利润,即成本≠V,而 是成本=V+C。

第二,如果可以用生产价格的理论与方法来解决价值向价格转形中的等价问题,即成本加 平均利润从而形成生产价格,才构成了实际价格波动的基础。那么,这里的问题是:作为实 体的总生产价格和作为虚体的总价值相等的公式是一个根本无法被证明的例子。一个是现实 中的理论抽象,一个是理论中的现实假设,两者在量上根本无法比较。同时,在实际生活 中,一旦出现了不是等量劳动获得等量利润,而是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那么,在这一特 定 点上就不再是劳动价值论而是资本价值论了。当然,所谓等量资本取得等量利润也是一种供 求与竞争的结果,而不是两个企业所必然能够造成的现实,所以单一资本价值论同样也根 本不会存在。

那么,为什么仍然还会发生如此的理论困境,我以为,具体地说,有两点原因:

其一,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全部革命意义就在于证明资本对劳动的剥削。既然论证了价 值是劳动惟一创造的,那么全部价值都应属于劳动者(至于未来社会的社会必要六项扣除是 另一种数量状态)。这个结论在概念上引起的争鸣都是因为马克思所讲的“价值”和现实中 的“财富”并不是一回事,而“财富”的创造就不是单因素而是多要素的。况且工人被分配 得到的也不是应分的“价值”而是具体的“财富”。

其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理论深刻性在于论证总利润等于总剩余价值,价格仅仅是价 值的货币类型,而一旦进入了市场,进入了供求关系,进入了科技发展,价格就不可能再是 价值的货币表现了。因为利润不仅来源于劳动,还来源于资本,不仅来源于成本,更来源于 供求关系。

进一步讲,还有两点更深的理论背景。我以为,首先,从商品交换的实体来看,其中的共 同物并非仅仅凝结为“抽象劳动”,还可能有“抽象物质一般”,即人们所说的“生产资料 消耗”,还可能有“使用价值一般”,即人们所说的效用比较。所以,仅仅假设只有一个共 同的东西——人类劳动的抽象,也就过于简单化了。显然,在这里,不能放弃而必须始终坚 持在商品的交换价值之外还有使用价值性质,即商品具有二重性,不是一重性。如果一旦在 事实上放弃了对商品使用价值的确认,也就寻找不到任何其他共同的东西了。

其次,从商品交换的形式来看,关于工资等于劳动力价值的论断也仅仅是一种情况,还可 能发生的情况是工资与劳动力价值完全可以不等价交换,更可能出现商品的价格是在流动中 加价形成。

显然,在这里不能把商品两种特征的最终源泉当作过程源泉,人们的每一个生产过程都必 须接收既定的条件与源泉。虽然生产资料也是通过劳动创造的,但人们在下一个生产过程中 首先要接收的还有现有的生产资料而不是将要产生的生产资料。同时在这里也不能认为工资 是劳动力的全部价格,它只能是劳动所消耗的那一部分价格。可以说,在劳动中,一方面劳 动 者把生产资料折旧从而转移价值,另一方面劳动者也把自己的能力消耗来折旧,从而也转移 价值,正是在这两种转移中实现了商品价值。我以为,承认劳动力是一种特殊商品就在于: 它的使用并非一次性消耗,而是不断折旧的过程,它的再生产又是一个不断创新、提高、增 殖的过程;对于劳动者来讲,劳动力在他的一生中呈现出不平衡状态。至此,我们说,关于 工资等于劳动力价格的理论抽象仍然在数量上缺乏和得不到证明,尤其是,劳动力价值还是 一个历史和社会范畴。

马克思说过:“对脑力劳动的产物——科学——的估价,总是比它的价值低得多,因为再 生产科学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同最初生产科学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是无法相比的,例如学生在 一小时内就能学会二项式定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377页。

)这样,在理论与现实中,对于劳动力价值与价格不仅 要区分劳动力的本身价值与价格同劳动力所创造的商品的价值与价格,还要区分特定商品中 劳动力的价值与价格同劳动力消耗的那部分价值与价格,还要区分劳动力的使用所形成的商 品的价值与价格同商品的实际价值与价格,还要区别商品中现实价值与价格同商品的未来价 值与价格,更不要说价格本身与价值的理论区别了。

至此,我的第三个结论就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价值论其实就是价格论。

其实,我们绝对不应对古典经济学中的劳动价格论给予绝对化的理解。如斯密曾断言:“ 在资本的积累和土地的占有出现之前的初期野蛮社会里,为了取得不同物品所需付出的劳动 量间的比例,似乎是这些物品之间交换尺度的唯一根据。”显然,当利润与地租同劳动者的 收入并列出现时,上述定理便不再生效。于是,斯密称其为“全部交换价值的……三个基本 源泉”。李嘉图虽然是古典经济学的最后一个伟大代表,但他在谈到劳动价值论对利润率的 决定时也远远不那么坚定,他说:“生产商品所需劳动数量决定商品的相对价值这一原则, 实际上被其它因素做了‘相当大的修正’。”(注:《李嘉图通信集》,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30页。

)同样,当马克思论述从劳动到抽象劳动再 到价值、再到利润率、再到生产价格时,即当马克思用《资本论》第3卷中的现实考察来证 明《资本论》第1卷中的基本命题时,才时隐时现地暗示事实正如斯密和李嘉图所相信的: “平均价格和商品价值并不直接地符合”。劳动价值论和统一利润率存在着“明显的矛盾” , 而需要引入“许多中间性的术语”。(注:转引自《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3卷第121页。

)可见,当用全部预付资本说明利润率、用生产价格 说明交换价格时,一句话,当等量资本而不是等量劳动获得等量利润时,劳动价值论就不能 作为全部问题的惟一答案了。在概念上,从价值论转到财富论,在决定上,从劳动价值论转 到要素贡献论,在实现上,从价值论转到价格论。这就是现实对原理的检验。实际上,斯密 、李嘉图是这样认为的,马克思也是这样认为的。

总之,除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的价值创造中的必要条件,和凭借对这些生产要素的所有权 获得相应的收入,这正是马克思的价值生产理论和收入分配理论的联系与区别。我们千万不要 忘记:第一,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在说明价值的创造,并不是在说明价格的形成;第二,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价值生产的理论根据,它完全不是收入分配的理论根据。当然,无论 在价值创造中还是在价格形成中,也无论在价值生产中还是在收入分配中,面对传统的劳动 价值论学说,我们都应像恩格斯判断马克思那样:“在前人认为已有答案的地方,他都认为 只是问题之所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21页。)因为解放思想所面对的,并不仅仅都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理解 和教条主义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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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所有制:当代中国分配制度的理论基础_马克思恩格斯选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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