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结构调整促进企业改革——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规模标准和行业标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结构调整论文,行业标准论文,企业改革论文,国有经济论文,规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个时期以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实践的深入,“搞活整个国有经济”、“国有经济要缩短战线、突出重点”等新的认识正在为人们逐步理解和接受。新认识的主要依据是:第一,随着传统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国有经济也要由以前的面面俱到、无所不在,转变为在国民经济的关键领域对经济全局发挥主导作用;第二,政府管得过多的结果只能是管不了、管不好,只有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需要管的部分放开,才能把需要管的部分真正管好;第三,国有企业近些年来的亏损,其中多数是中小企业,放开这部分企业,将从全局上改进国有经济的经营状况;第四,最近十四届五中全会再次强调经济增长方式转换问题,对作为这一转换重点的国有经济来说,行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至关重要。
上述几方面从不同角度提出了一个共同的要求,即对现有的国有经济分布结构作较大幅度的调整。关于调整的原则,现在讲得较多的是“抓大放小”或者说是“搞好大的放开小的”。“抓大放小”强调的是企业规模标准,具有简单明确、易于操作的特点。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长期目标看,还应有适当的行业标准加以配合。这样的行业标准似可概括为“抓关键,放一般”一类的提法。这两种提法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合的,即“关键”的是“大”的,但也有相反的情况,如中小城镇的公用事业一般规模较小,但仍需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经营,而处在一般竞争性行业的大型企业,国家直接介入的必要性并不大,至少没有必要搞国有独资经营。在这种情况下,规模标准应当服从于行业标准。也有另一种情况,在某些关键或比较关键的行业,并没有必要全都搞成国有的,而需要用“抓大放小”的规模标准加以界定。总之,应当把行业标准和规模标准有机结合起来使用,以使国有经济的结构调整能够遵循正确的目标和方向。
以产业政策规范国有经济的行业和规模
为使国有经济的结构调整具有可操作性,建议在充分、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以产业政策的形式对国有经济进入的行业、规模和企业组织形式加以规范。可考虑大致分为如下几种类型:第一类行业:只能由国有资本进入的行业,如国防、造币、航天等,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第二类行业:国有资本占主体地位的行业,主要是基础设施和部分基础产业,如城市公用事业、大型交通运输设施、大型水利设施、邮电通信等行业,采取国有独资、若干国有股股东联合持股、国有资本控股等形式,允许非国有资本少量进入;第三类行业:国有资本适度进入的行业,主要是部分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幼稚产业,如冶金、汽车、化工、机电等行业,国有资本在其中的大型企业控股、参股,一般不搞国有独资公司,中小企业基本不介入;第四类行业:国有资本一般不进入的行业,主要指除上述行业以外的一般竞争性加工业和服务业等。在分类的基础上,对不同行业国有资本的进入,政府可采取加强、鼓励、允许、限制等不同的政策导向。
把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革结合起来
以往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一个重要缺陷,是试图把已有的国有企业全都搞活,缺少国有经济转换职能、调整结构的观念。而缺少这样的观念,企业改革的方向往往不够明确,解决问题的余地也相当小。如果能有一个比较好的关于国有经济进入领域和组织形式的产业政策,就可能使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革相互促进,产生多方面的积极作用。
──引导增量。在第四类行业,就不能再建新的国有企业,而应把国有资本的增量投入最需要其进入的行业。
──调整存量。对第四类行业中现有的国有企业,改革就不再是在保持国有的前提下如何搞活企业的问题,而是国有资本如何退出,以及退出后如何进入第一、二类行业的问题。对第三类行业,现有的中小企业也有一个国有资本的退出问题;如果现有大企业是国有独资,在保持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的前提下,应允许其他经济成份适当进入,或者国有资本部分退出。
──指导国有资本采取适当的公司组织形式。国有独资公司限于第一、二类行业,而且应尽可能少搞。如果某些企业只允许国有资本进入,可多采取多个国有股股东联合持股的办法。除此之外,国有资本的介入将大量采取控股、参股形式,这样做可以降低国有资本的经营风险,提高国有资本的经营效率。
──利用结构调整解决国有企业的历史包袱问题。例如企业债务问题,可考虑将第四类行业和第三类行业内中小企业的现有国有资本存量撤出,用于偿还第一、二类行业和第三类行业内大企业的债务。撤出可采取拍卖、转让等办法,也可以把国有股权转为债权,到一定期限还本付息后撤出。这样做的好处:一是着眼于国有资产存量解决债务问题,合理性和可行性较强,二是把结构调整和解决债务问题变为同一个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