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晋法家思想的华与实,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家论文,思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35(2002)03-0014-05
三晋法家思想花开三晋,而果却结于秦国,其背景、缘由颇耐人寻味。笔者在翻检旧 籍,细读学者们著作的同时,试图对这一问题作一粗浅的分析。
一 法家与三晋法家
对“法家”下一个普遍认同的定义是困难的。《孟子·告子下》云:“入则无法家拂 士,出则无敌国外患者,国恒亡。”朱熹注:“法家,法度之世臣也。”[1](第184页) 在这里,“法家”应指守法之世臣,与“诸子百家”中之“法家”不同。从学术派别的 角度,最早对“法家”一词进行解释的思想家,是司马迁之父司马谈。(注:详见武树 臣,李力.法家思想与法家精神[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本文《人物志· 流业篇》中的引文转引自该书的第5页。)他在《论六家之要旨》中说:“法家严而少恩 ,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也。”(第3289页)又说:“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 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2](第3291页)从法律的实践和目的来看,曹魏的 刘劭在其《人物志·流业篇》中指出:“建法立制,强国富人(兵),是谓法家,管仲、 商鞅是也。”就著书和制定法典而言,章太炎在《检论·原法》中主张:“著书定律为 法家”。以此为据,李悝实为法家的始祖。在当代法史学界,比较权威的观点是,将法 家看做一个“学术派别”。[3](第418页)上述见仁见智的解释,虽各有侧重,但对准确 地把握法家的内涵,却大有裨益。我们认为,对“法家”一词的理解应有狭义和广义之 分。狭义的“法家”是指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中的一个学派或学术派别。正如有学者 认为的那样:“法家是春秋战国时期在社会大变革的特殊历史条件下诞生的,代表新兴 地主阶级利益的,政治性、实践性极强的学术派别。”(注:详见李光灿,张国华.中国 法律思想通史(一)[Z].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4.类似的观点还有:认为法家是“ 中国古代先秦诸子百家中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97.又“法家是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 、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详见张国华,饶鑫贤.中国法律思想史纲(上)[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7.154.)(第418页)但如将法家仅仅理解为一个学术派别, 势必将那些真正贯彻法家思想的实践者(如一些政治家、军事家等)排除在法家之外。有 学者指出:“法家的代表人物大多是战国时期各国的政治家、军事家和思想家。”[4]( 第80页)基于此,对“法家”还应作广义的理解。广义的法家,是指春秋战国时期一些 政治家、思想家和军事家,关于“以法治国”、严刑峻罚、君主专制、富国强兵的思想 ,或以“以法治国”为指导,进行富国强兵实践的总称。本文称谓的“法家”即是指广 义上的法家,其中,法家思想是其主体和核心。
法家,若按地域划分,学术界常常将其分为齐法家与晋法家。(注:冯友兰先生在《中 国哲学史新编》(第一册)中专列“晋法家思想的发展”一章,将法家分为“晋法家和齐 法家”,并把李悝、申不害、商鞅和赵武灵王等都纳入“晋法家”的范围。详见冯友兰 .中国哲学史新编(第一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226-238.武树臣、李力先生也 指出:“以地域来划分,法家有晋法家与齐法家之别。”参见武树臣,李力.法家思想 与法家精神[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124.)其中,“晋法家是法家的主体 ,其思想是战国法家思想的主流和代表。”[5](第26页)“晋法家”(注:本文使用“三 晋法家”的名称,而不用“晋法家”的名称,其理由见下文。在这里暂用“晋法家”这 一学界常用的名称。)思想,是“战国法家思想的主流和代表”,已是不争的事实。但 学术界使用的“晋法家”这一名称,似不如使用“三晋法家”更符合史实。因为,在先 秦历史上,“晋”有其特定的含义,是指从公元前11世纪到公元前5世纪中叶周分封的 诸侯国。公元前453年,晋被韩、赵、魏三家所瓜分。公元前403年,周威烈王正式承认 三家为诸侯。韩、赵、魏三国统称为“三晋”。虽然晋与三晋有着割不断的联系,但三 晋毕竟不同于晋,两者无论是存在的时间,还是所领地域的范围,甚至在某种性质上都 有所不同。(注:司马光撰写的《资治通鉴》,即上起于公元前403年周威烈王正式承认 三家为诸侯时。范文澜先生认为,“东周兼并战争继续发展,以三家分晋为标志,进入 战争剧烈的战国时期。”“前四○三年(周威烈王二十三年),晋国韩赵魏三家世卿立为 诸侯,战国时期开始了。”范文澜.中国通史(第一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18 8.李元庆先生指出:“到春秋末年发生了‘三家分晋’事件,姬姓贵族统治的晋国从此 灭亡,由魏、韩、赵三个独立的异姓诸侯国取而代之。这在列国中是绝无仅有的。”李 元庆.三晋古文化源流[M].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7.1.)至于法家,虽然春秋时晋 国的赵鞅、荀寅等都可归入法家,但法家主要人物的思想是形成于三晋而不是晋;法家 一些主要人物的法制实践是在三晋而不是在晋。因此,用“三晋法家”这一名称,比用 “晋法家”的名称更准确。三晋法家是指春秋战国时期形成于三晋,一些政治家、思想 家和军事家关于“以法治国”、严刑峻罚、君主专制、富国强兵的思想或以“以法治国 ”为指导,进行富国强兵实践的总称。其主要代表有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 和韩非等。限于篇幅,本文主要以三晋法家思想作为讨论的对象。
二 三晋法家思想花开三晋的原因分析
战国时期,诸侯林立,战争频繁,社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富国强兵成为时代的 主题。三晋法家思想不仅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指导,而且对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国 家秦的建立及其之后的中国古代社会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因此,探析三晋法家思想产生 的原因,不能不说是一件有意义的事情。三晋法家思想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以下 几点确是至关重要的。
1.深厚的文化底蕴
“启以夏政,疆以戎索”的治国方针。周初,周成王攻灭商朝的方国——唐,并封其 弟叔虞于此,建立诸侯国。由于唐地“封在夏墟”[2](第1635页“索引”)又“戎狄之 与邻”[6](第1371页),因此,周公因地制宜,在《唐诰》中,要叔虞“启以夏政,疆 以戎索”[6](第1539页)即沿用有夏的政策,并结合戎狄的法度来治国理民。这是叔虞 治国的大政方针。叔虞子燮父即位后改唐为晋。晋从立国到三家分晋,存续约六个世纪 。在这漫长的岁月里,晋国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区域文化——晋文化。而这一文化的 基石则是“启以夏政,疆以戎索”的治国方略。这一因时因地制宜的基本国策的确立, 从根本上规定了晋文化的发展走向,使得“晋国没有形成宗法‘礼制’的浓重传统,相 反却养成‘尚武’、‘重法’、‘尚农’的风尚。”[3](第427页)“导致了晋国历史上 强烈的反宗法制传统,由此掀起蓬蓬勃勃的变法思潮”。[7](第172页)
重法度、尚变法。重法度、尚变法是晋国的传统。这一传统可上溯到唐国的开国之时 。周公对叔虞的诰词——《唐诰》,就是孔子所说的“唐叔之所受法度”。(注:参见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Z].北京:中华书局,1981.1504.李元庆先生认为“唐叔之所受法 度”“就是叔虞封唐时的《唐诰》”。详见李元庆.三晋古文化源流[M].太原:山西古 籍出版社,1997.191.)它是“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的法度。从变法的角度来看 ,唐初的“启以夏政,疆以戎索”的治国方针,就是对周初礼法的变革。唐之后,晋国 的重法、变法传统不绝。晋献公时,晋臣士制定“士之法”。[6](第909页)晋文 公在位期间,大臣郭偃(即高偃、卜偃)制定“郭偃之法”,帮助文公变法。冯友兰先生 认为“齐桓之霸靠管仲,晋文之霸靠郭偃。”(注:详见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新编(第一 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117.有关郭偃之法的记载见于《商君书·更法》、《 战国策·赵策四·客见赵王》和《韩非子·南面》等。)公元前633年,晋文公作“被庐 之法”,按杜预的观点是“修唐叔之法”。[6](第1504)《左传》文公六年(前621年)记 载,晋国执政赵盾(即赵宣子)制“夷搜之法”(也称“赵宣子之法”),“行诸晋国,以 为常法。”这部法律是对“被庐之法”的彻底修正,被孔子称之为“夷之搜也,晋国之 乱制也。”[6](第1504页)《左传》宣公十六年(前593年)记载,士会(范武子)“讲求典 礼,以修晋国之法”,即“范武子之法”。公元前573年,士渥浊(士贞伯)任太傅,“ 修范武子之法”;司空右行辛“修士之法”。[6](第909页)晋平公四年(前554年), 范宣子(士匄、范匄)任中军将,执晋国政。八年(前550年),制刑书一部,即“范宣 子刑书”。前513年,晋臣赵鞅、荀寅“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6](第1504 页)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这种重法度、尚变法的传统,无疑深刻 地影响了三晋法家。可以说,因时因地制宜、重法度、尚变法的晋文化传统,是孕育三 晋法家思想和法制实践的沃土。
2.大变革的时代
周平王东迁洛邑,东周历史开始。春秋战国时期是一个社会剧烈动荡、战乱不息的大 变革时期。前后约550年。与西周社会相比,春秋时期最大的特点是“礼崩乐坏。”周 天子名义上仍是天下的共主,但已失去了往日的尊严和权威。“礼乐征伐自天子出”, 逐渐变为“自诸侯出”、“自大夫出”,甚至“陪臣执国命”。以宗法制为核心的西周 礼制全面崩溃。臣弑君、子杀父、下犯上、废嫡立庶等现象层出不穷。因此,司马迁说 ,春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2](第 3297页)郡县制取代分封制,按军功授爵取代世卿世禄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大趋势。由于 铁制农具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私田不断出现,“井田制”逐渐瓦解。许多诸侯国,为 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颁布法令,承认私田的合法性。齐国“相地而衰征”,晋国“作 爰田”,鲁国颁布“初税亩”令等等。春秋时“礼崩乐坏”的另一个表现是出现了诸侯 争霸的局面。周王朝政治上的软弱和经济上的衰退,已无力阻止诸侯间的战争。鲁齐的 长勺之战(前684年)、楚宋的泓水之战(前638年)、晋楚的城濮之战(前632年)、晋秦的 淆之战(前627年)、楚晋的邲之战(前597年)、晋齐的鞍之战(前589年)、晋楚的鄢 陵之战(前575年)等战争的硝烟笼罩着这个时代。
春秋之后,社会的变革逐渐深入,而战争的规模和残酷性也在不断升级。正是因为诸 侯间的连年战争成为社会最有代表性的特征,因此,人们将春秋之后到秦始皇统一六国 之前的这一时代,称为“战国”。战国七雄分裂对峙,相互攻伐,战事不绝。就兵力而 言,楚兵一百万,魏兵七十万,秦兵六十万,赵兵四五十万,齐兵七十万,韩、燕兵卒 各三十万。[8](第199页)与春秋相比,战国时的战争,不仅次数多、规模大,而且旷日 持久、伤亡惨重。正如孟子所言:“争地以战,杀人盈野;争城以战,杀人盈城”。[1 ](第102页)公元前262年,秦赵爆发长平之战,赵将廉颇坚守长平达三年之久。公元前2 60年,赵军降秦,秦将白起将四十余万降卒坑杀。实际上,战争的残酷性早已告诉人们 ,只有国富兵强,才能国安家宁。可以说,社会的变革,富国强兵的要求,是诱发三晋 法家思想产生实践的又一重要原因。
3.特殊的地理位置
“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认为,全部历史都必须用地理观点来研究,地理提供了历 史和文化的自然背景和舞台场景,历史事实与它联系在一起才具有意义。”[9](第21页 )我国有学者指出,战国时“各个学派的流传分布,往往也有其地域的特点,大略的形 势可以描绘如下”:儒、墨以鲁国为中心;道家起源于南方的楚、陈、宋;在燕国和附 近的齐国,方士也很盛行,后来阴阳家就在齐国发展起来;法家主要源于三晋。[10]( 第57页)虽然我们不同意“地理环境决定论”的观点,但不可否认,思想的产生和实践 的进行与人们赖以生存的地理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三晋之所以成为法家产生的渊薮, 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地理位置不能不说是其中一个不可忽略的要素。在战国七雄中,韩 赵魏三国处于强国的包围之中,西有强秦,东接田齐,北面燕国,南临荆楚。再加三家 分晋后,三国的政治、军事等中心的转移,使三国少有天然屏障。赵国都原在晋阳(今 山西太原西南),后由中牟迁都邯郸。魏初定都安邑(今山西夏县西北),于公元前361年 迁都大梁(今河南开封)。韩原都平阳(今山西临汾西北),后由宜阳、阳翟迁都郑(今河 南新郑)。在地形方面,魏国“地四平,诸侯四通,条达辐凑,无有名山大川之阻。… …魏之地势,故战场也。”[11](第658页)韩国与魏相类。地势“平夷洞达”,“八面 受敌之场”,“其势可谓危矣”。[7](第284页)赵国“中央之国也,杂民之所居也。… …彼固亡国之形也”。[11](第74页)这与“地形利害,天下莫若”的秦国和“清济浊河 ,足以为限;长城巨防,足以为塞”[12]的齐国地势,形成鲜明的对比。
由上可知,韩赵魏三国不仅介于大国之间,而且地形大致平坦通达,少有山川之险, 是战争的多发地带。在兼并战争中,要想获胜,最需要的是国富兵强。而要使国富兵强 ,必须要调动广大下层民众的积极性,使农民积极生产,使士兵奋勇杀敌。因此,鼓励 “农战”,是实现富国强兵的有效途径。显然,原来重在维持政治等级秩序、社会稳定 以及维护贵族利益的宗法礼制,难以调动民众的积极性来实现富国强兵的目标。严酷的 战争和富国强兵的需要,迫使一些政治家、军事家和思想家立足于现实,回答并试图解 决这一社会问题,三晋法家由此而产生。他们认为必须变革旧有的礼制,制定明确、具 体、公开的成文法,打破“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秘密刑传统;主张君主专制、“以 法为本”、“以法治国”、“以刑去刑”、“一断于法”;依靠赏罚、术势保证法的实 施。其出发点是鼓励“农战”,其目标是富国强兵和在战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确保国家 的存在。商鞅变法时规定:“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 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2](第2230页)即凡努力从事农 业生产,多缴纳租税者,可免除其本身的徭役。凡弃本逐末或怠惰而致贫交不起租税者 ,全家被罚为官奴婢。宗室贵族,若无军功,就要被取消其爵禄和贵族身分。韩非子说 :“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 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12](第919页)但需要明确的 是,法家的“以法为本”实际上是以刑为本;法家的赏罚是“刑九而赏一”,而刑是严 刑峻罚;法家的“以法治国”是君主专制下的用刑治国。
4.多元思想的影响
春秋战国时期,面对社会的大变革,一些政治家、军事家和思想家为安邦强国,纷纷 提出主张,各派之间激烈争论、互相驳难,自由争鸣。三晋地处中原,既是战争之所, 也是思想文化的交汇之地。三晋法家正是在学习诸家、博采众长的基础上,立足现实, 进行创造性思考而形成的派别。李悝(即李克)曾以孔子弟子子夏为师,但却成为法家的 主要代表,学界一般认为他是法家的始祖。吴起也曾拜儒家学者为师,“学于曾子”, 师事子夏。商鞅初为魏相公叔痤家臣,李悝、吴起在魏国变法的思想与实践深刻地影响 了商鞅,使他形成了重“法”的思想。他在秦国的变法主张与实践,实际上是早期三晋 法家思想和实践的进一步的发展。慎到的思想源于道家,曾“学黄老道德之术”。他的 “君道无为”论、重“势”说,与道家的“无为而治”、“鱼不可脱于渊,国之利器不 可以示人”有着明显的承袭关系。申不害的思想,据《史记·老子韩非列传》载,是“ 本于黄老而主刑名”,即是从道家演化而来的法家。申不害重“术”的思想,显然来源 于道家的“君人南面之术”。韩非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也是三晋法家的突出代表。 其思想“归本于黄老”,又对儒、墨、法(前期法家)等派别的观点加以批判地吸收,形 成了独具特色的“以法为本”,法、势、术相结合的法思想。有学者指出:“他的思想 渊源是相当复杂的,即他源于前期法家如申不害、商鞅、慎到者有之,源于墨家、老、 庄者有之,源于其师荀子者又有之。”[13](第610页)虽然他的思想源于诸家,但又区 别于诸家。可以说,在“百家争鸣”的大背景下,多元思想的盛行与影响,是三晋法家 形成的又一要素。
总之,深厚的文化根基、大变革的时代、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多元思想的影响等因素的 交互作用,形成强大的合力,促使三晋法家产生。
三 三晋法家思想果结秦国的原因分析
三晋法家思想,花开三晋,却果结秦国,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那么,是什么原 因导致了这样的结果呢?我们认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相近的文化传统与长期的交流沟通
晋秦国土相连,又与戎狄为邻,宗法礼治思想相对淡薄。尤其秦国,更是“慢于礼义 ”。宗法制的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而“秦君大多数以非嫡长而继王位,嫡长子继 位只是例外。”直到战国,“国君继承仍无定制,庄襄王(始皇父)即以庶子而继王位者 。”[3](第433页)相近的文化传统,为晋秦间的长期交往奠定了基础。秦“妻子圉以宗 女”怀嬴(辰嬴)。(注: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2.189.再参杨伯峻.春秋 左传注[Z].北京:中华书局,1981.410.)晋文公以秦穆公之女文嬴为妻。[6](第415页) 因此,世人有“秦晋之好”之称。战国时,秦庄襄王后、嬴政母为“赵豪家女也”。[2 ](第2509页)由于秦与晋、三晋的关系密切,国与国之间常相互以人为质。有学者统计 ,春秋战国时,人质于秦国的质子共9人,晋与三晋就有5人。战国时,秦出质于他国的 质子共7人,其中质于三晋者5人。[14](935~940页)这种长期的交往又使得两国文化有 较多的相近之处。相近的文化传统与长期的交流沟通,为三晋法家思想在秦国较为顺利 地实施创设了条件。
2.贤能的统治君主与重才的用人政策
历史在不断地前进,这是必然的规律。而在这必然中,偶然的因素有时起着不可小视 的作用。尤其在大变革的时代、在战争的年代、在人治的社会里,君主的贤能与否在国 家事务中不可轻视。贤能的君主能顺应历史的潮流、把准时代的脉搏、选贤任能,推动 社会进步。春秋时,秦穆公“用由余谋伐戎王,益国十二,开地千里,遂霸西戎。”[2 ](第194页)穆公去世后,秦国势衰败,“于是在对晋国的战争中,失败的次数就愈来愈 多了。”[15](第129页)至孝公,秦国仍属弱国,在诸侯中没有地位。《史记·秦本纪 》载:“秦僻在雍州,不与中国诸侯之会盟,夷翟遇之。”“诸侯卑秦”。但雄心勃勃 的秦孝公,在孝公元年(前361年)即下求贤令,“宾客群臣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 官,与之分土。”一场大规模的、彻底的变法改革就要开始了,而这场变法改革的制度 设计者和具体实践者,却是由魏入秦的商鞅。商鞅本卫人,初为魏相公叔痤家臣,深受 前期法家思想与实践的影响,郭沫若认为“商鞅是李悝的学生”。因其贤能,公叔痤曾 举荐商鞅为魏相。然而,魏惠王不但不采纳,反而嘲笑公叔痤,说:“公叔病甚,悲乎 ,欲令寡人以国听公孙鞅也,岂不悖哉!”[2](第2227页)与魏惠王相反,秦孝公认为只 有法家的“强国之术”能改变秦国。于是,孝公六年(公元前356年),商鞅被任命为左 庶长,开始第一次变法。(注:有关商鞅变法年代的具体考证,可参见杨宽.战国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185.)经过两次,历时18年的变法,秦“主以尊安,国以 富强”[12](第187页),而且,如王充在《论衡·书解》中所说:“商鞅相孝公,为秦 开帝业”。当“秦人富强”之时,魏却“国内空,日以削,乃使使割河西之地献于秦以 和。而魏遂去安邑,徙都大梁。”魏惠王叹曰:“寡人恨不用公叔痤之言也。”[2](第 2233页)秦国由“诸侯卑秦”到“诸侯毕贺”[2](第2232页),商鞅的贡献是不言而喻的 。但我们在考察商鞅变法以及秦国由弱变强时,由于过多地关注商鞅而常常忽略了一个 至关重要的人物——秦孝公。实际上,正是秦孝公认准了三晋法家思想,确立了重用贤 能的用人政策,才有商鞅变法的可能;正是靠秦孝公有力的支持,才有商鞅变法的顺利 进行;正是由于秦孝公长期掌握国家的权力,才使变法能够彻底实行。郭沫若在比较商 鞅与吴起变法的结果时说:商鞅“确实比吴起更要幸运得多。这儿有偶然的因素存在, 便是偶然碰着秦孝公命长,而楚悼王命短。不过中国的必变却是必然的,假使掉过来, 楚悼王命长,秦孝公命短,则吴起必能成功于楚而收到变革中国的全功。或者两个王者 都短命,则秦、楚之外的国家必会有完成这项使命的。”[16](第330页)即商鞅变法的 成功,有赖于秦孝公的支持,没有秦孝公就没有商鞅变法。
秦孝公卒,太子即位,是为秦惠文王。虽然商鞅死于非命,但“秦法未败也”。[12]( 第914页)孝公之后,秦王大多为贤能之君,仍以法家的“富国强兵”为目标,尚法制、 任贤能。范雎,魏国法家人物。曾受辱于魏,而秦昭王(一作昭襄王)以为相。范雎提出 “远交近攻”的策略,又用反间计使赵国以纸上谈兵的赵括代替名将廉颇,取得了长平 之战的胜利。韩公子韩非,在韩不被重用,而秦王政,则爱其才,慕其说。韩非的思想 为秦国的统一和秦朝的统治起过重要的作用。
反观三晋,许多君主缺乏对现实的真切把握,未能从根本上体认到三晋法家思想的实 际价值;没有将变法进行到底;没有很好广招贤能。在魏国,魏惠王不用商鞅。至魏昭 王(前270年)时,范雎为魏中大夫须贾家臣,从须贾使齐。齐王闻其贤,私赐雎金及牛 酒。须贾疑其“持魏国阴事告齐”,归国后告魏相魏齐。魏齐怒,使人笞击雎,折胁落 齿,卷以箦,置厕中,使客醉者溺之。[2](第2401页)后得脱,任秦相。在赵国,宗室 贵族势力强大,任人唯亲者多。而异姓贤臣常被猜忌甚至杀戮。廉颇见疑而为赵括所代 ,才有长平的累累白骨;公元前229年,秦贿赂赵王宠臣郭开,诬陷赵将李牧、司马尚 欲反。李牧乃赵之名将,长期镇守赵之北疆,在长平之战后,曾两次大破秦军。秦又攻 井陉、邯郸,赵使李牧、司马尚御之,秦军畏惧,遂用反间计,李牧被杀,司马尚被废 。第二年,邯郸破,赵王迁被俘。在韩国,韩非认为,韩国之所以削弱,是因为“治国 不务修明其法制,执势以御其臣下,富国强兵而以求人任贤,反举浮淫之蠹而加之于功 实之上。”而且,“数以书谏韩王,韩王不能用。”[2](第2147页)与此相反,秦王嬴 政见韩非《孤愤》、《五蠹》之书说:“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2 ](第2155页)于是,秦不惜调动军队,急攻韩,迫使韩非使秦。秦虽害死韩非,但却采 用其思想。由上可知,在君主专制的社会里,在权力高于一切的体制下,三晋那些昏庸 的君主,不识时世,不以富国强兵为己任,反而暴戾瓷睢,刚愎自用,以一己之好恶, 为一人之私利,专权跋扈,任用亲信,其后果只能是“晋材秦用”,最终必然是国家的 灭亡。韩非分析说:“群臣朋党比周以隐正道行私曲而地削主卑者,山东是也。乱弱者 亡,人之性也;治强者王,古人道也。”[12](第252页)宋人洪迈总结说:“七国互争 天下,莫不招致四方游士。然六国所用相,皆其宗族及国人,如齐之田忌、田婴、田文 ,韩之公仲、公叔,赵之奉阳、平原君,魏王至以太子为相。独秦不然。其始与之谋图 以开霸业者,魏人公孙鞅也。其他若楼缓为赵人,张仪、魏冉、范雎皆魏人(按:魏冉 为楚人),蔡泽为燕人,吕不韦为韩人,李斯为楚人,皆委国而听之不疑,卒之所以兼 天下者,诸人之力也。”[7](第413页)灭三晋者,三晋也,非秦也。
三晋法家人物,在大变革的时代,面对残酷的现实,建立起完整的法律思想体系,进 行了轰轰烈烈的法制实践。而三晋法家的思想和实践,已随着历史的延伸和展开,汇入 了中华法制文明的滚滚长河中。但三晋法家思想花开三晋,却果结秦国的历史现象,到 今天仍然给我们多方面的思考。历史考察的目的,不仅仅在于考察历史本身,更在于发 现历史中那些恒定但却历久常新的理念,为当代的思考与实践提供历史的参照,在继往 开来的今天,在有深厚文化底蕴的三晋大地上,在竞争激烈的市场浪潮中,我们需要真 切思考和务必实现的,不是“晋材秦用”,而是“秦材晋用”;不是人治,而是法治。
收稿日期:2002-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