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生法看西夏禁制_西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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榷禁制度是中国古代封建国家实行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内容包括国家以盐铁国营、榷酤及对其他重要物资的禁榷为核心,通过对重要国民经济部门或行业实行垄断性经营,以保证国家的需要和国家对经济领域的控制,维护和促进国家的稳定与发展。其特征是禁榷物的生产和流通都由国家统一经营或控制,一般不许民间自由参与(注:今人多将禁榷归纳为专卖,似不妥。裴骃《史记集解》引孙吴韦昭语称“榷者,禁他家,独王家得为之”。《唐六典·太府寺·两京诸市署》注亦云“榷,谓专略其利”。都表明古人眼中的“禁榷”是一种国家专营。从实际看,这种专营囊括了禁榷物从生产到流通的全过程,而非仅为商品流通中的专卖。当此种禁榷系统化、制度化后,即形成本文所称的榷禁制。(参见汪圣铎《两宋财政史》))。禁榷即专营,至迟在先秦时就已出现。《周礼·地官·人》载“人掌金玉锡石之地,为之厉禁以守之”,即“人”掌管矿藏,严禁私人采冶。商鞅变法亦有所谓“壹山海”之制(注:此种记载先秦典籍中颇多,如《管子·海王篇》、《国语·晋语》等。另见马端临《文献通考·征榷考》、国家税务总局编《中国工商税收史》等。)。但作为系统化、制度化的榷禁制则始于汉代筦榷之法,至唐宋已相当完备。从某种意义上讲,榷禁制的确立和完善体现了古代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国家组织化程度。

深受唐宋影响的西夏承袭了唐宋榷禁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并根据西夏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与历史传统,对禁榷的基本内容和各个环节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与充实,从而形成一套系统的具有自身特点的基本经济制度。从《天盛律令》看,西夏榷禁制伴随其封建化过程逐步发展完善,至夏仁宗天盛年间已基本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试言之。

一、西夏榷禁制度的基本内容

1.畜牧业中的禁榷

畜牧业是党项羌的传统“支柱产业”,在西夏社会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西夏统治者对畜牧业的组织和管理非常重视”(注:李蔚:《简明西夏史》第265、278、281页,人民出版社,1997年。)。早在元昊时,就已设群牧司管理全国的畜牧业,并有飞龙院经营官畜。随着生产的发展和国家对经济领域的渗透,西夏对畜牧业生产的禁榷逐步系统化、制度化。仅《天盛律令》卷十九就有78条、约13000余字,直接涉及到国家对畜牧业生产的管理和控制。它比唐律在相关条目、字数上分别多5倍和10倍以上(注:史金波:《西夏〈天盛律令〉略论》,《宁夏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充分反映了西夏畜牧业的发展水平和国家对畜牧业的重视和控制程度。

《天盛律令》对官私牲畜的生产、管理及使用极为严格。律令《盗杀牛马驼门》规定,盗、杀自有、他人的牛、骆驼、马、驴、骡分别按畜数、罪情处以重罚。如杀自属牛马驼,“不论大小,杀一个徒四年,杀二个徒五年”(注:史金波等译:《西夏天盛律令》,科学出版社,1994年。以下凡引此书,均不再一一注明。)。牲畜堕谷、患病死,亦需禀官,“若不告擅自杀时,有官罚马一,庶人杖十三”。甚至“出葬时以畜做陪丧者当退回”,不允屠杀;诸人杀自属牛马驼时,“他人知觉而食用”,徒一年。即使“盗骑他人牲畜”或牧人将官私畜“擅自借与诸人驮、骑、耕作”,也要治罪。西夏本以羊马立国,今连杀自有牛马驼都要处以重罪,岂不可怪?但联系其庞大的官营畜牧业与对外贸易中的禁榷,可知此为保证官营畜牧业垄断利润的必然之举。律令卷十九分遣牧头监纳畜册、牲畜分配,减牧人佚事、死畜注销、供给驮、畜利限等13门,从官畜的生产、管理、使用、分配乃至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牧人牧地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详尽的规定,体现了西夏榷禁制的严密程度。至于西夏官营畜牧业的具体情况,学者已多有论述,此不赘言(注:杜建录:《西夏的畜牧业》,《宁夏社会科学》1990年第1期;《西夏官牧制度初探》,《宁夏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西夏经济史研究》第106页,甘肃文化出版社,1998年。)。须指出的是,西夏官畜已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除供军用、对外贸易、官府及宫廷所需外,还出租耕牛和农具(注:律令卷十九《牲畜分配门》、《供给驮门》、《租赁者以物钱纳出租者门》及卷五《发放铠甲武器门》、卷六《官披甲马门》。)。其数目庞大,应用广泛,已与仅供皇室所用之生产有性质差异。

西夏官营畜牧业的特殊地位,不仅在于上述对官私畜牧业的严格控制,更重要的还在于律令对牲畜贸易的特殊政策。律令《敕禁门》规定,人、马、披、甲、骆驼,“敕禁不允敌界卖”。牛、骆驼、马不论大小,“到敌人中去卖时,庶人造意斩之,从犯当得无期、长期徒刑”。即使出卖毡垫、粮食、骡、驴、钱、牛骆驼马皮等杂畜物,也“按本国地方现卖法计价,视其钱量高低”,依强盗不持武器法判断。境外不许卖,境内同样不充卖敕禁物给他国使者及商人。事实上,牛、骆驼、马又是西夏对外贸易的主要物品,这恰恰说明国家在茶马贸易中的垄断地位。由此我们方能悟解西夏对官私畜牧业从生产到使用的严格控制与农业社会为保护畜力而采取的措施是有所区别的。其目的在于既保证了国内畜产品的供应,又使国家获得官营畜牧业的垄断利润,大大增加了国家的经济实力,从而与普通官营畜牧业区分开来。

2.榷盐与榷酒

盐和酒是榷禁制的传统内容。西夏“所有盐池,统统属于党项夏国所有”(注:漆侠、乔幼梅:《辽夏金经济史》第233页,河北大学出版社,1994年。)。池盐由政府征调劳役进行生产,盐池池盐“岁调畦夫数千”(注:转引自白滨:《从西夏文字典〈文海〉看西夏社会》,《西夏史论文集》第171页。);西安州盐池“役夫三千余”(注:方勺:《泊宅编》卷中,许沛藻、杨立扬点校本,中华书局,1983年。)。律令《库监派遣调换门》规定“分遣盐池者,池大则派二巡检,池小则派一巡检,与池税院局分人共监护之”。即巡检、小监、出纳、掌斗等池税院共同负责池盐的生产与销售。禁止私人开采,“倘若闭护池中盐而盗抽者,依其盗抽多寡,当依所犯地界中已开池纳税次第法量之,以偷盗法判断”。盐的销售由国家垄断批发,寓税于盐价中。“诸人卖盐,池中乌池之盐者,一斗一百五十钱,其余各池一斗一百钱等,当计税实抽纳,不许随意偷税。”

西夏酿酒业极为兴盛,早在隋唐时党项人就开始酿酒(注:《旧唐书》卷一九八《党项传》。)。律令《酒种种门》规定,酒曲由官府统一生产榷卖。无论京师、地边、地中,都设踏曲库、卖曲库负责酒曲的生产和销售。鸣沙军、官黑山、黑水等边地踏曲库,“二小监、二出纳、一掌秤、一掌斗、二监库”,“兴中府踏曲库等二地居、一小监、二出纳、一掌钥匙、四掌斗、六监库”。踏曲库若“不好好踏,不细细磨,粗磨以致曲劣,又不依时为之等时,管事者局分大小小监、库监、出纳、局分人等一律徒二年”。为保证榷卖,律令严禁私造曲、小曲,也不许“买敌之曲自用”,否则处以杖刑及徒刑,最重可判无期徒刑。买私曲者,如“知晓”也要治罪,并不许“转卖”。酿酒须经官府批准,发给证书。无证酿酒,“至百斤,有官罚马二,庶人徒三个月。百斤以上一律徒六个月”。因酒曲完全为官府垄断,故酒的产量实为官府所控制。酒的销售因资料太少,其具体情况不大清楚,有学者推测为扑买制(注:云史:《首届西夏学国际学术讨论会综述》,《宁夏社会科学》1996年第2期。)。则榷酒和榷盐与宋颇相近。律令严禁国内诸人酿饮小曲酒、酽酒、普康酒等,“若违事□□,与酿饮酵酒之罪状,获举赏次第同样判断”,侧面证明西夏榷酒制亦颇严格。

3.矿冶与禁榷

元昊天授元年(公元1040年),“设铁冶务于夏州”(注:《范文正公集·年谱补遗》,转引自《西夏书事》卷十四。)。《宋史·杨告传》载杨告会见元昊时,“闻屋后有数百人锻声”,说明元昊时已有“铁冶务”及官作坊冶炼、锻造,并有一定规模。《天盛律令》虽没有明确规定国家对矿冶的禁榷,但从实际来看,恐亦为官府垄断。西夏境内金属矿藏稀少,宋、辽、金又都对西夏实行铜铁禁卖,尤其“夏人茶山铁冶既入中国(宋),乏铁为器”(注:《宋史》卷一八五《食货志》。)。而铜铁又广泛应用于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为满足需要,西夏多方搜求,如贡使冒禁私市铜铁,甚至直接打造为器,偷运回国或者通过贸易输入宋钱,其中一部分便“毁钱铸器”(注:吴天墀:《西夏史稿》第178页,四川人民出版社,1980年。)。《大金国志》卷十五天德二年条载,陕西铁钱流入北方,“北方得之,多做军器”。为使有限的铜铁资源首先保证国家的大量需要,就必须对矿冶和金属冶炼制造进行垄断。从律令中知道,西夏设有中等司京师工院,下等司的北院、南院、肃州三边工院及末等司的冶金司、首饰院、铁工院等机构(注:陈炳应:《西夏文物研究》第244页,宁夏人民出版社,1985年。)。这些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官营手工业的生产。《罪则不同门》规定,罪犯为苦役之遣送法,“若城遣人等城内苦役无所为,则当遣关城□头尾之官方采金、熔银铁”。即有官营机构“采金、熔银铁”,并使用苦役犯和征调民间工匠劳动。从《物离库门》对金银铜铁有详尽而繁琐的耗减规定,而且对铜打铸和铁器加工分类对待具体规定和有关资料可以看出:西夏官作坊内有较细致的分工;生产工艺已达相当高度;官营作坊不仅生产军器,而且大量生产品种多样的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品,这就与专供皇室消费的一般官营手工业区别开来,从而具有特殊意义。根据西夏官府出租农具和耙、铁锹、钁头,大量配备辅军、杂役及西夏广泛使用铁制农具等诸多情况,可推断官作坊的生产规模和产量都相当大,占据着垄断地位。当然,也不排除一定数量的私营作坊的存在(注:如西夏文《圣立义海》中就有“民庶制器”,铁匠找活干等记载。),但它们在西夏社会经济中大概仅起补充作用。

4.商业中的榷卖

西夏商品经济发展程度较低,还处在实物交换向货币经济过渡的阶段(白振声:《西夏社会经济及其在中国经济史中的地位》,《宁夏社会科学》1984年第3期。牛达生:《从出土西夏窖藏钱币看西夏货币经济》,《宁夏社会科学》1986年第2期。漆侠、乔幼梅:《论辽夏金经济的发展及其历史地位》,《民族研究》1994年第3期。李蔚:《西夏商业初探》,《中国民族史研究》(二)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9年。)。从《文海》、《掌中珠》等西夏字书释“市”、“巷”为“此者市井也,买卖人过处之谓”及西夏设场置会有有关记载看,西夏市政还带有早期古典市制的某些特征(注:魏天安:《宋代行会制度史》第一章,东方出版社,1997年。)。除划定专门地点做合法交易场所、征收买卖税外,还出现路旁非法市场。国家对此进行取缔。因律令“通过各司于边中买卖”、“官私买卖”和“与异族首领买卖”等条文已佚,我们只能知道西夏国内对盐、铁、酒实行榷卖外,其他已不可考。

对外贸易的禁榷物则相当广泛。除钱币、兵器、牛马驼外,还规定人、披、甲、毡垫、粮食、骡驴马皮、铁连枷、马鞍、装箭袋、金、银、铁、种种铁柄、编连碎缎等为敕禁物。既不许在国内向外国人出卖,也不允至敌界卖。违律到敌界卖人者,“按有意杀人”、“伤人法判断”。牛、马、驼、铠、甲、军披等到敌人中卖时,庶人造意斩,从犯为无期、长期徒刑。卖杂畜物及战具,“按本国地方现卖法计价,视其钱量高低,是战具则以强盗持武器法,此外杂畜物按不持武器法判断”。向他国使者及商人等已出者出卖敕禁物时,其中属大食、西州国等为使者、商人,“是客人给予罚罪,按不等已给价□当还给”。正副统军以下至司吏大小管事人出卖敕禁物时,“当比其余人罪加二等,亦可加至死刑”。西州、大食等买卖人若需买卖敕禁物,则要“告局分处”,征得同意方能在重重限制下依律买卖。一方面西夏对外贸易有上述种种严格的“敕禁”,另一方面西夏对外贸易又相当兴盛。国家不仅想方设法扩大与宋、辽、金的榷场贸易,而且派往宋、辽、金的贡使也带有大批“官物”,并有“官之卖者”同贡使一起负责官物买卖。尤其是重点敕禁物牛马驼为对外贸易中的大宗物品,仅榷场就要每年向宋输出马4000多匹,所谓“朝聘之使,往来如家,牛马驼羊之产,金银缯帛之货,交受其利,不可胜计”(注:《范文正公文集》,转引自《西夏书事》。)。说明国家在对外贸易中实行垄断,尤其是牛马驼的买卖完全由国家控制。因此,西夏以茶马贸易为主体的对外贸易的活跃,“不是商品经济自身发展规律的反映,而是国家权力超经济支配的结果”(注:李清凌:《西北经济史》第277页,人民出版社,1997年。)。

二、西夏榷禁制度的作用与影响

西夏榷禁制度作为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干预、控制的基本手段,是西夏社会经济发展及其与西夏国家政权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它的确立和发展随西夏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政权的制度化而演化。从元昊时的群牧司、文思院到天盛年间系统化、制度化的榷禁制的建立与完善,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西夏社会经济发展的历程及其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复杂关系。

元昊建国前,西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隋书·党项传》载其“织氂牛尾及羖毛以为屋……牧养氂牛、羊、猪以供食,不知稼穑”。即使占据河套平原和河西走廊之后,社会经济由“衣皮毛,事畜牧”(注:《宋史·夏国传》(上)。)的单一结构向半农半牧转化,其社会分工水平仍很低。手工业尚未完全从畜牧业中分离出来,民间贸易以物物交换为主。这种低下的社会生产力显然远远不能满足党项贵族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德明“吾族三十年衣锦绮,此宋恩也,不可负”(注:《宋史·夏国传》(上)。)是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的。夏宋之间政治上的分权斗争和经济文化的交融依赖(尤其是夏对宋的依赖),奠定了西夏社会发展的基调。它决定了西夏国家制度必然不能“化民成俗,道在用夏变夷”,而要根据国情民俗,“顺其性而教之功利,因其俗而严其刑赏”,才能“制中国、驭戎夷”。这种指导思想落实到具体经济制度方面,则是兼采唐宋而又突破其藩篱的榷禁制的确立和发展。落后的社会经济状况使西夏不能像宋、辽、金一样靠其雄厚的社会经济实力而获得较为稳定可观的财政收入。如何解决国家为维持其正常运转而日益扩大的物质需求与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尖锐矛盾,成为西夏亟待解决的问题。虽然武装掠夺也能解决燃眉之急,终究非长久之策。统治者必须在现有社会经济条件下,首先保证社会财富的分配向国家倾斜,以满足国家机器运转及与宋、辽、金抗衡的巨大物质需求。这样,榷禁制有其不可替代的优势:在它既能保证产品分配向国家倾斜,又可以依靠国家整体力量促进社会经济从原始自然演进状态中摆脱出来,快速发展。从西夏立国至天盛年间的繁荣为此做了生动的脚注。因此榷禁制成为西夏基本经济制度并不是偶然的,而是有深刻的历史必然性。

榷禁制的确立,为西夏社会经济抹上了浓厚的战时经济色彩。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社会经济领域的渗透与控制不断强化而在深度、广度上进一步发展。它的确立和发展对西夏经济发展和国家政权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大大促进了社会经济尤其是畜牧业、金属冶炼制造业和对外贸易的发展,使西夏在天盛年间出现繁荣景象。由于国家对牛、马、驼及其副产品的大量需要,直接导致国家对畜牧业生产的重视和强化管理。国家对官私畜牧业的严格控制大大促进了畜牧业的发展。规模庞大的官营畜牧业的出现标志着西夏畜牧业生产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峰。史载宋、辽、金、蒙古伐夏所获牛、马、驼、羊,动辄以千、万计,可见其兴盛程度。畜牧业的发展使畜产品加工随之兴盛。马可·波罗称兴庆府出产的驼毛毡为“世界最丽之毡”,白毡为“世界最良之毡”,并“所制甚多,商人以之运售契丹及世界各地”。手工业的发展因“主要是官府掌握”,更是与榷禁制分不开。元昊建国初,手工业还没有从畜牧业中独立出来,代表西夏手工业最高生产水平的文思院,仅仅“掌造金银犀玉,金彩绘素,以供舆辇册宝之用”,且工匠缺乏。国家亦无管理手工业的专门机构。但到天盛时,手工业作为独立的生产部门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展起来。西夏汉文本《杂字·诸匠部第七》所载36种工匠名称大致反映了西夏手工业的分工和种类。统治者对各族工匠不遗余力地招揽和对工匠身份、地位、劳役等的特殊规定,大大激发了生产者的劳动兴趣,促进了生产技术的提高。如金属冶炼采用当时较先进的竖式风箱和冷锻法,其产品“夏人剑”、“神臂弓”都为宋人称道。生产技术的进步促进了官营手工业规模的扩大,开始摆脱专为皇室服务的性质,成为社会生产部门。其产品也囊括了军器、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品,被广泛应用。手工业的这种飞速发展显然与榷禁制分不开,尤其是水平较高的冶金、制盐等均为严格禁榷的行业,这一事实更充分说明榷禁制对手工业发展的促进作用。畜牧业、手工业的发展不仅满足了西夏国内所需,而且大大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发展。宋夏茶马贸易强化了彼此间的经济文化交流与联系,进一步推动着西夏社会的发展。

其次,榷禁制为西夏政权提供了大量稳定的财政收入,为西夏以偏僻弱小之地,却先后与宋、辽、金并峙数百年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西夏建国前经济实力极其薄弱,“继迁在建立反宋的割据政权而依附契丹时,最初连履行贡纳的能力都几乎没有”(注:吴天墀:《西夏史稿》,四川人民出版社,1980年。)。建国初,对宋的经济依赖仍很强。宋一旦断绝岁赐和榷场贸易,便会使西夏物价飞涨,社会动荡。经济上的依赖严重影响着政治的独立。而榷禁制的实施使西夏政权控制了国内经济命脉,为其在政治、经济、军事上握有主动权打下基础。官营畜牧业、手工业的发展不仅满足国内需要,也成为对外贸易的“拳头”产品,为西夏摆脱对宋、辽、金的经济依赖起了重要作用。西夏后期之所以能在宋夏隔绝、夏金又长期战争、贸易往来较少的情况下,仍能保持社会基本稳定,与榷禁不无关系。

另外,从国家政治发展角度看,榷禁制的确立和完善也在西夏国家政治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制度化是衡量国家政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西夏榷禁制是西夏基本经济制度,它的发展完善代表西夏经济制度的发展水平,直接反映着西夏在经济领域的制度化建设。

但是,作为短缺经济下的一种应急措施,榷禁制仅仅是一种经济控制手段和形式,它与社会经济的发展之间具有两重性关系。一方面,它在短时期内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和大大充实国家财政收入,有利于国家政权的稳固和社会安定。另一方面,它毕竟不是生产本身的发展,不能带来社会物质财富总体上的增长,仅是把财富的分配倾向于政府,不利于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尤其是它对私营经济的严格限制制约着经济发展的速度、规模和潜力。因此,从长远看,它又是造成新的政权不稳、社会动荡的基本因素之一。西夏经济始终没有突破战时经济的藩篱,产生更大飞跃,可以说与榷禁制有极大关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西夏通过榷禁制对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从生产到流通进行了全方位的控制,使官营垄断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支配地位,从而保证了国家机器运转的需要,为其与宋、辽、金的政治、军事对抗提供了物质基础。西夏榷禁制细致严密、锱铢必较,真实反映了西夏生产落后、物资匮乏的现实。同宋比,禁榷范围更为广泛,“盐酒及其他大部分手工业和产品贸易都被官方垄断”,实施方式以直接专营为主,缺乏弹性,带有明显的不成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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