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宪法研究的回顾与展望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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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95年宪法学研究概况

与前两年相比较,1995年宪法学研究的突出特点是没有较为集中的议题,研究成果涉及宪法学各个领域。 据不完全统计, 共发表论文约300余篇,出版各类书籍约10部。同时, 开展了全国性和区域性的宪法学学术活动。

全国性的学术活动主要有两次:(1)1995年8月在北京举行民族法学研讨会。主要讨论了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及体系、散居少数民族权利保护、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民族立法等问题。(2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95年11月底在石家庄市联合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讨会”,与会代表约130人,集中就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问题进行了讨论。此外, 以王叔文总干事为团长的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代表团一行5 人出席并参加了在日本举行的第四届国际宪法学协会年会。

本年度发表的论文除原有的热点问题外,涉及到一些新问题,如宪法产生的文化条件、关于宪法本质的理论、宪法的正当性、全民公决理论等。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本年度研究活动出现两个新现象:(1 )就宪法学体系的重新构造及其方法问题展开了观点上的交锋。撇开观点分歧不谈,仅就这种做法而言,应该说是可喜的和值得提倡的。(2 )对外国宪法的研究倾注了更多的热情,发表了数十篇论文,表明中国宪法学研究中汲取外国宪政经验的迫切性。出版书籍中较有代表性的有:徐秀义主编的《乡镇人大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许清等著《宪政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赵宝云等著《西方五国宪法通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许崇德主编的《中华法学大辞典·宪法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汉译外国宪法著作主要有(美)杰罗姆·巴伦与托马斯·迪恩斯合著的《美国宪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二、研究热点及争议问题

(一)关于重构宪法学体系

重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宪法学体系,已成为宪法学界的共识。但在如何重构上,存在较大分歧。

1.认为重构的首要问题是变静态宪法学理论结构为动态理论结构,并使这一结构作为宪法基础理论直接贯穿于对所有宪法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和研究的全过程。即以“创宪、制宪、行宪”三大环节为基本逻辑结构的“宪法过程论”。反对者认为,按这种思路重构宪法学体系,不足以克服现行体系的根本缺陷。因为这种调整未涉及到对宪法的价值层次的重新认定,只是强调了各种宪法现象的过程性这一表面层次,因而不可能给原有体系带来实质性的变革。

2.认为应从分析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及其相互关系入手进行重构。因为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宪法学的根本问题,是宪法学的逻辑起点和研究归宿,应当成为宪法学的基石范畴和理论支点。反对者认为,从方法论上看,由此入手展开重构仍然无法获得成功。原因有二:(1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及其相互关系”这一词语的抽象程度不够高,包含了三个不同事物,不能作为一个宪法学范畴看待;(2 )它没能超越宪法规范调整的具体对象的范围,选择它作为基石范畴,将使公民权利、国家权力以及两者的关系这些重要的宪法现象本身得不到科学的理论说明。

3.认为重构宪法学体系应从分析社会权利入手。原因主要有:(1)有利于在宪法学研究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通过加强民主与法制的研究为经济建设服务;(2)社会权利关系是一国之内最普遍、 最基本的社会关系;(3 )只有从社会权利入手进行重构才能实现重构所追求的理论和实践目标。所谓“社会权利”,是指一定社会一切权利与权力之总和,社会成员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其两个基本构成方面。其基本思路是:(1)用社会权利分析方法阐释各种宪法现象, 用其贯穿和展现既有的全部宪法学范畴;(2 )按分析社会权利展现的社会权利关系体系逻辑结构的要求,对现行宪法学体系的内容进行丰富和补充。反对者认为:(1 )前者先用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总和来界定“社会权利”,反过来又用“社会权利”来说明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及其相互关系,在逻辑上犯了一个循环论证的错误,是把一个既不属社会存在又不属社会意识,充其量是一种“个人意识”,实际上并不存在的“社会权利”充作基石范畴和逻辑起点来重构宪法学体系,是经不起推敲的。(2 )前者采用的“社会权利分析方法”是以两个误解为前提的:其一,混淆世界观和方法论;其二,在法理学领域,混淆了法律部门与法学体系、调整方法和研究方法的界限。(3 )前者按照“社会权利分析方法”并未创造出新的体系,或者是把“社会权利”这一虚构物全部装入几代宪法学者创造的宪法学体系旧瓶中,或者是不当搬用《比较宪法学》(何华辉著)体系框架。

(二)关于宪法产生的条件

宪法为什么只能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 传统上有两种解释:(1)宪法是对民主事实的确认,是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民主这种形式很适合资产阶级统治的需要。所以,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里不可能有宪法。宪法只能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2)资本主义社会在政治、 经济和法律形式方面具备了制定根本法的条件。有新观点认为,宪法的产生除了具备政治、经济和法律形式这三个条件以外,还有一个重要条件,即文化条件。宪法的产生是人类社会政治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是资产阶级及其政治思想家们对古代政治法律文化继承和超越的必然结果:(1)从古代自然法思想中抽象出“人权”概念, 并将其确立为天赋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并用法的形式固定下来;(2 )用法律权威取代个人权威,用法治代替人治;(3 )将三权分立作为民主政治的一项法定原则。资产阶级基于政治统治的需要,必须将上述原则法律化,而传统的法律部门不能包涵这一内容,必然从中分离出调整国家政治生活的法律,宪法的产生就很自然了。

(三)关于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本质是什么?有学者从各国宪法所体现的意志中概括出4 种理论:(1)神志论,即神的意志论, 是把宪法的本质直接或间接地归结为神或上帝的意志。由于宗教和历史的原因,神学法律思想对一些国家宪法有着重要影响。(2)全民意志论, 即认为宪法体现或反映了全体人民的意志或全民的意志。社会契约论是宪法体现全民意志的典型理论。(3)意志调和论,即宪法是各种意志调和的产物,是各个阶级、 阶层和个人意志调和的结果。这一理论与全民意志论一样,也充分体现在资本主义宪法中。(4)阶级意志论,即宪法反映阶级的意志, 体现了阶级的利益的理论。这种理论是马克思恩格斯按照他们所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观察和分析人类社会发展的结果。这种理论不仅反映在社会主义国家学者的著作中,而且资本主义国家有的学者也承认这一理论。

(四)关于宪法的正当性

宪法没有正当性就难于在现实中实现其价值。有学者在研究立宪主义理论和实践问题时对宪法的正当性进行了论述:(1 )宪法正当性首先表现在宪法制定权的正当性,即产生宪法的国家权力是否获得正当性基础,也就是国家权力成立与组织的合法性。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决定着宪法正当性的基础。(2)从立宪主义本质要求上看, 宪法正当性存在着一种客观的标准,即民主的正当性。任何一个国家尽管宪法产生的历史环境不同,但在宪法价值的评价上应遵循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包括制定者意志的尊重、制定机构产生的民主性、宪法保障的制度化与机构化等。(3)宪法正当性表现为内容的正当性, 即宪法上规定的内容要正确地反映一国的实际情况,包括历史传统、现实要求与权力平衡状况。(4)宪法正当性还表现为程序的正当性, 即社会成员的合意形成必须经过不同形式与层次上的程序,以保证意志形成过程的平等与公平性。(5)合法性并不直接带来正当性, 但如果宪法典规范内容等于内在价值的话,可以获得正当性的信念,使权力的基础具有合法性,同时又具有正当性;如果宪法所依据的合法性并非是民意的集中与抽象,这种合法性则不可能变为正当性基础。宪法的正当性从其基本价值而言,远远高于合法性范畴。总之,宪法正当性理论几乎涉及到宪法实践的所有过程,是了解各国宪法现象的基础。

(五)关于全民公决与宪政的关系

就全民公决与宪政的关系,有学者指出:(1)近代以来, 全民公决已成为专政主义国家向宪政主义国家转型所采用的具有开端意义的普遍有效的方法。在宪政国家中,全民公决虽然不是被经常广泛使用,但作为体现国民主权原则的方法,已成为在某些重大事项上必不可少的力图使国家主权趋向国民主权的有效手段。(2 )全民公决既是实现国民主权原则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现代宪政国家的建设,必须以全民公决宪法起步。(3 )从人类政治社会的发展过程来看,全民公决的行使与否以及行使的次数多少,大体上是衡量一个社会基本性质的标尺。全民公决实施的频率的高低标志着民主度的高低。(4)在从专政主义国家向宪政主义国家转型的过程中, 全民公决是使社会避免发生暴力革命和流血的重要途径。(5)中国在21 世纪能否走上和平发展的宪政道路,能否避免20世纪的战乱和内忧外患,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人能否树立全民公决意识,能否学会以全民公决的方式解决重大政治法律问题。

(六)关于中国法治之路的根本症结

中国社会怎样才能实现宪法至上呢?有学者认为,从宪法的内在因素来说,主要包括三点:一是宪法的正当性,即宪法在来源和基础上应具有合法性,应具有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二是宪法的科学性,即宪法在内容、结构体系和文字表述等方面应该准确、合理;三是宪法完备的自我保护机制。从宪法的外在因素而言,主要包括:限制权力经济,发展权利经济,为宪法至上提供赖以生存的经济条件;正确处理执政党和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与宪法的关系,建立合理的“权利——权力”结构,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为宪法至上提供赖以生存的政治条件;剔除传统法文化的糟粕,吸收外来法文化的精华,为宪法至上提供赖以生存的思想文化条件;健全监督机构,完备相关制度,为宪法至上提供制度保障。

(七)关于是否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

目前宪法学界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要改变实践中存在的某些立法无序、宪法监督不力的状态,应当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如宪法法院、宪法监督委员会等。有学者提出反对意见,认为目前立法监督工作不力的原因不是由于缺少监督机构,也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造成的。要改变目前的局面,只需依照现有法律规定,把监督机制切实运作起来,而无需建立新的监督机构。理由是,目前我国法制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人大制度作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的要求,也还远没有完全到位。在现有体制、现有机构还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的情况下,要建立涉及政治体制改革的新机制,这种重大举措实行起来是很困难的。而且,如果有法不依的局面仍然不改变,即使建立了新的监督机构,能否真正发挥作用,也是很值得怀疑的。而现有的监督机构如果真正运转起来,并对其程序稍加完善,对于现行体制下的立法监督工作所起的作用,应是绰绰有余的。

(八)关于人民与人大的法权关系

围绕着如何解释人民与人大这两个国家权力所有者的关系,有学者借用民法上的信托关系,即将人民比作信托人兼受益人,人大比作受托人。人民通过选举,将属于它所有的国家权力的所有权转让给人大,此后人大就以自己的名义享有对一切国家权力的支配权,即占有、使用(行使)和处分的权力,亦即享有基本所有权。只是它支配这些权力必须以体现人民(信托人)的意志和维护与促进人民的利益为宗旨,而且人民是国家权力的唯一受益人,任何国家机关作为受托人都不得成为受益人,都不得为自己谋利。所以,人民群众在选举(亦即实行“信托”)产生每届人大以后,即不再直接行使或拥有国家权力,亦即每5年或3年一次地将国家权力托付与人大,转移于人大;此后它作为“收益人”仍享有收益权(或获得利益)。

那么,不直接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群众如何来驯化与遏制权力呢?有学者指出:(1)以权利制衡权力;(2)以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所谓社会权力,即社会主体以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对社会的支配力。社会资源包括物质资源(人、财、物、资本、信息、科技等)与精神资源(思想文化、道德习俗、社会舆论、合乎历史正义的法外权力等等),还包括各种社会群体(民族、阶级、阶层、各种利益群体等等)、社会组织(政党、工会、妇女会、青年会、企业事业组织、各种行业协会等等)、社会势力(宗教、宗族、帮会……等等)对社会的影响力。这些社会资源可以形成某种统治社会、支配社会进而左右国家权力的巨大力量。

(九)关于宪法学研究的方法

1.有学者提出应加强对宪法哲学的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要求建立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秩序,建立法治秩序必然要考虑宪法价值问题,而宪法价值问题的确立和展开,又必然同对宪法关系中宪法主体及其能动性的理解与重视相关联。它既是宪法哲学研究中宪法主体化发展方向的表现,又是促进宪法哲学研究向主体深入的一个推动因素。加强对宪法哲学的研究,应该:(1 )建构以“权利——权力”模型为主客体关系的宪法关系;(2)区别事实与价值的关系;(3)正确运用经验主义民主和理性主义民主。

2.有学者提出应将经济分析方法引入宪法学理论研究。认为传统宪法学理论对宪法的研究多出于纯粹的政治论证而非经济论证,它以“性善论”为逻辑起点,给宪法理论研究涂上了一层浓重的伦理色彩。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时期,已不能仅用政治伦理的方法了,还要引入经济分析才能撩开伦理的面纱,找出并分析制度以及人背后的利益关系,从而得出较为科学的理论结论。如何对宪法进行经济分析呢?这取决于被分析的对象:(1)对制度的经济分析。 作为经济分析的制度范畴,首先应分析法律与经济的关系和法律与市场的关系。经济学家已提出了用“个人主义、集体主义、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的方法来进行制度分析。(2)对公民个人行为的经济分析。 这种分析是基于“经济人”的基本假设,即每一个活动于经济市场下的正常人都会以追求个人利益为动机,而且当他面临若干不同的选择机会时,总是倾向选择能给自己带来最大经济利益的那种机会。(3)对政府行为的经济分析。 经济学中“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的引入,为分析政府行为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工具。

(十)关于建立新的公民权利体系

有学者认为,我国原有的(包括现行宪法确立的)公民权利体系存在诸多弊端,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应建立以财产权为基础、自由权为核心的新的公民权利体系。这一新体系的哲学基础是:人的主体性地位和个体性地位的理论;其经济学基础是:由市场经济的规律性特征作决定,市场经济的有效运作应以作为主体的公民享有完整的财产权和充分的自由权为前提条件。财产权和自由权是公民一切其他权利的基础和核心,缺乏完整的财产权和充分的自由权的公民权利不能构成一个权利体系,这样的权利结构也就不可能为公民所实际拥有并有效行使。因此,建立以财产权为基础、自由权为核心的新公民权利体系,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是宪法及其宪法学应该立即引入的内容。

三、研究展望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法治环境的逐渐形成,社会对宪法的依赖性逐渐加强,相应也提出了愈来愈多的宪法课题。为使中国社会保持积极健康持续稳定发展,迫切需要对这些课题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并作出科学回答。为此,在新的一年里须做如下工作:

1.在研究方法上:(1)开展宪法解释学研究, 为更深入的理论研究奠定扎实基础;(2)积极运用比较方法, 汲取他国特别是亚洲宪政经验;(3)重视宪法法律性,由此展开对宪法具体规范的研究;(4)避免重复性简单化劳动,侧重拓宽新领域及研究新问题。

2.在研究内容上:(1)选择基点重构宪法学体系;(2)从哲学高度深化认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及其对宪法和宪法学的意义;(3 )深化宪法实施问题研究;(4)结合人大地位与权威, 重新探讨制定监督法的必要性和意义;(5)研究公民权利的具体内容及其保障原则;(6)随着九七的临近,进一步研究港澳基本法、港澳法律制度及与特别行政区制度有关的问题。

注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在职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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