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锐利[1]2016年在《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界分研究》文中指出针对我国行政犯罪立法增多的现象,从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概念的探讨入手,在阶层式构造模式下分析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差异,对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界分的相关因素进行分析,是本选题的核心内容。导论部分阐述了选题的由来,介绍了研究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界分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梳理了国内外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界分的主要研究成果和主要观点;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研究、规范分析、文献研究、历史分析、案例研究的方法。第一章首先界定了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概念:行政违法行为是行政相对人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侵犯国家、社会或者个人、组织的合法权利的行为,其本质在于对公共行政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秩序的破坏;行政犯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行政法规定且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依据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界分应采量的区分说,行政管理政策和刑事政策也是界分应考量要素。行政犯罪具有行政从属性特点。第二章探讨了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构成的法域差异。本章既是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界分的逻辑起点,也架构了本文分析的框架。本部分首先确立了以阶层式不法构造为分析模型,分析了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体系性差异。在阶层式不法构造架构下,遵循法秩序统一性的要求,分析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在构成要件、违法性与有责性方面的差异。第叁章就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界分的不法构成要件方面展开分析。行政违法的主体可以及于不法行为人以外的人,而行政犯罪则只能处罚不法行为人本人。行政犯罪行为远少于行政违法行为,具有自身的特点,包括范围的有限性、动态性以及强调结果的无价值。分析了刑法中所规定的受过行政处罚行为入罪的问题,对先前的行政处罚入罪的立法规定进行了质疑,以先前行政处罚作为入罪的条件,缺乏入罪的合理性,表现在入罪根基不牢,不符合刑法的客观主义立场。探讨了危害结果的范围,行政犯罪的结果要素是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的实际损害或可能危险。第四章就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界分的违法性方面展开分析。提出法益是行政违法入罪的依据,法益侵害性有其具体的考量,行政犯罪的法益必须达到重大、侵害严重的程度。探讨了未经行政许可行为在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界分上的意义,尽管取得许可在行政法与刑法上均具有阻却不法成立的效果,但于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界分上区分特别许可与控制许可两种情况而有所不同。违反特许许可成立犯罪的起点要求相对要低,即以行政违反为入罪条件即可。而违反控制性许可的成罪起点要求提高,即以行政违反加重形式规定。罪量要素是违法性程度的衡量指标,主张区别对待刑法中罪量要素的定位。在数额方面:未遂犯的入罪数额须达到值得刑罚处罚的程度,累计数额的范围应当是每次行为都构成犯罪或者是有基本行为已经达到犯罪的程度,对于其之前或之后实施的未经处罚的行为所涉及数额予以累计,越权的“以罚代刑”的行政处罚所涉数额应予累计,累计的时限以法律时效范围为限制。在情节方面:情节严重是对行为的整体评价,是区分罪与非罪的要素,在行政犯罪中,则是区分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界限,立法应当限制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入罪,规范情节程度的用语。第五章就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界分的可责性方面展开分析。鉴于我国行政法对于行政违法责任条件的规定模糊并且不统一的现状,借鉴国外立法明确我国行政违法责任条件应以主观过错为主,允许推定过错,但限于推定为过失。进一步探讨责任条件在行政法与刑法间的不对称,基于法域间所存在交错、层升、调和的不同现象,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在责任条件上应当保持一致性与协调性。重点讨论了过失危险行为入罪问题,过失危险行为入罪应以维护生命、身体健康安全的行为为首选。基于法秩序的统一性,行政法与刑法关于违法性认识的体系应当一致,亦即刑法采责任说时行政法亦应当采责任说。
邱丹[2]2011年在《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研究》文中认为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是指行政机关应以行政案卷为依据作出行政行为,而不得以行政案卷以外当事人未知悉、未论证的证据和文件作为依据的规则。基于法治行政原则和行政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成为行政程序的一项基本规则,其价值在于规范行政权的公正、公开、理性行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国际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纳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将行政案卷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尽管由于各自的法律文化传统不同,对于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规定存在不同,但随着二战后大陆法系国家越来越重视行政程序,两大法系之间的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发展越来越融合,呈现越来越多的共同点,在对待行政案卷的效力等方面的态度逐步趋同。在国内,现有一些法律已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从《行政处罚法》到《行政许可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于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规定,体现出我国立法上对于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规定越来越清晰、明确。在执法方面,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程序合法的重要性被行政执法人员逐步认识和接受,为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实施奠定了基础。在司法审查上,《行政诉讼法》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法院采用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提供了一定的依据,而一个个体现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判决,也展示了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现实意义。当前,我国对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立法仍较为零散和不完整,甚至存在相互矛盾之处,给执法和司法造成了一定的障碍。深入研究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为立法提供建议,为执法和司法提供思路,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文章遵循从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到具体问题,从立法到执法和司法,从问题到建议的基本思路。本文对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研究,首先建立在对行政案卷、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等基础概念的界定和分析之上,进而比较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与相关规则和制度的关系;梳理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确立和体现;详细阐述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在行政程序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要求,以及该规则适用的例外情况。通过对我国相关立法、执法和司法情况的分析,总结我国立法关于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出完善的立法建议。最后对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征收以及行政强制措施等几类主要的行政行为及其司法审查中的适用进行了细致的论述。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提出”,主要对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基础问题进行探讨,包括对行政案卷的涵义、特征、内容和表现形式,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概念、理论基础、价值、地位,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与相关规则和制度的关系,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历史发展及域外立法的比较与借鉴等问题进行逐一研究。此部分,除了对现有的理论研究成果进行梳理、总结、归纳外,主要是对行政案卷的有关理论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尤为关键的是厘清行政案卷与听证笔录的区别,论述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依据是行政案卷而非听证笔录。此外,探讨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与相关规则、制度的关系,包括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补强规则、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制度、举证时限制度等的关系。此角度尚没有相关文章探讨。第二章“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内容”,主要探讨了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在行政程序和行政救济中的具体要求,以及适用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例外情形。此部分重点结合笔者所在的广东高院接触到的案例和数据,探讨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在行政程序和行政救济中的适用问题。同时,深入探讨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例外情形。第叁章“我国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现状分析及立法建议”,主要评析我国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现有规定,立法和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建议。此部分一是对我国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立法和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梳理,对于我国全面确立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可行性进行系统地分析;二是对完善我国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进行思考,提出在理念上要将从工具性定位转变为制衡性,在立法技术上要从零散规定转变到系统规定,在程序保障上要从“内部化的案卷”转变到“公开化的案卷”。第四章“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运用”,深入探讨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在实践中的运用,包括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几类主要的行政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部分运用了较多近年来我国司法实务中的案例,目前此类结合具体案件类型对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展开研究的文章很少见。结语部分,根据本文的研究,提出了在行政程序法典中制定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建议条文。
陈峰[3]2010年在《法治理念下的行政程序证据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治不仅是对社会治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这样宏观层面上的要求,更需要行政执法这样微观领域具体制度的支持,行政程序证据制度一定程度是从微观层面对行政法治的有效保障。在我国法治化建设过程中,尤其应当加强行政程序领域中证据制度的研究和立法完善。本文旨在依循法治的理念,综合运用语义分析、功能分析、规范分析、历史分析、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对行政程序证据制度作较为深入的阐释。文章第一章主要是在界定行政程序概念的基础上展开对法治理念下的行政程序、行政程序证据制度与行政法治、行政程序证据制度与正当行政程序关系等问题的讨论,并主张在行政法治、正当行政程序理念下构建行政程序证据制度。第二章主要对行政程序证据制度若干基本问题作相关介绍。该部分立足于证据概念的分析,对行政程序证据和行政程序证据制度概念进行界定,并且论述行政程序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的区别与联系,同时分析行政程序证据的属性、种类、特征以及行政证据制度及其功能等基本问题。第叁章对行政程序证据制度价值进行分析。该部分立足于行政程序价值的分析对行政程序证据制度的价值进行定位,主张行政程序证据制度应以实现公正和效率均衡为价值取向。第四章按照行政程序证据证明程序取证、举证、质证、认证、查证的逻辑顺序分别论述行政程序证据取证制度、举证制度、质证制度、认证制度、查证制度,以及与此相对应的证据收集规则、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证据认证规则以及证据审查规则。初步勾勒出行政程序证据具体制度的基本理论体系。第五章对我国行政程序证据制度如何立法完善进行展望。该部分通过域外行政程序中的证据制度立法状况的介绍和比较研究,对照我国立法状况,尤其是相关制度的缺陷和不足,提出若干完善建议,并主张通过将之附属于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模式对之进行系统规范。并提出在条件尚未成熟时,可以对行政程序证据制度进行分阶段、有计划的立法。
张淑芳[4]2006年在《行政法援用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法援用既是一个行政法的法律产出技术问题,又是一个行政法的法律适用问题,其在行政法治体系和行政法学体系中本应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令人不解的是该问题在目前行政法学中还是一个理论空白,理论上的不成熟严重制约了其在行政法治实践中的良性化格局。为了使该问题引起学界的关注并对行政法治进程有所助益,本文在对行政法援用的若干重大理论和实践困惑初步探讨的基础上,指出了行政法援用走上规范化的若干路径。厘清了行政法援用的制度归属。从目前我国行政法规范的体系看,行政法援用不仅已成为行政法中的一个普遍现象,而且是行政法中一个成体系的东西,具备了诸多构成制度的制度元素。因此必须将行政法援用作为行政法的一个制度来看待。究竟将行政法援用归于什么样的制度范畴,我们认为,第一,行政法援用具有立法制度的属性。行政法援用首先反映在行政立法文件中,因此,它应当具有立法制度的属性。第二,行政法援用具有冲突排解制度的属性。首先,行政法援用能排解行政系统与立法系统之间存在的冲突。其次,行政法援用能排解不同层次行政机构之间的冲突。再次,行政法援用能排解不同部门行政机构之间的冲突。第叁,行政法援用具有法律适用制度的属性。并不是说行政法的援用与行政法适用是同一个行政法问题,只是二者存在密切联系,行政法援用是行政法适用的逻辑前提,而行政法适用则可以体现援用的精神,同时援用可以作为一些具体的行为规则对适用进行调适,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将行政法援用归于行政法适用制度的范畴。构设了行政法援用规范化的若干要件。由于我国行政法援用存在援用膨胀、援用逻辑错位、援用矛盾、援用过滥等弊端,而且这些弊端对我国行政法治体系以及行政法治的实践有着深远影响,在一定意义上讲,它严重制约了我国行政法治化的进程。因此,我国行政法援用的规范化是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一方面,行政法规范的援用必须符合行政法规范援用的法理基础,另一方面,从具体的立法技术上讲,行政法规范的援用还必须符合下列构成要件:行政法规范不宜隔位援用;行政法规范规制同一事项不宜多次援用;正式法律渊源不宜援用非正式的行为规则;实体规范不宜再作实体性援用;程序规范不宜再作程序性援用。
黄明儒[5]2002年在《行政犯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早在罗马法时代,就有了自然犯与法定犯相对应的观念。二者的区别后来被认为与刑事犯与行政犯的区别如出一辙。但对行政犯的研究到20世纪才充分展开。因为行政犯与行政刑法密切相关,而行政刑法是以近代的行政法为其产生背景的。行政法为实现其行政目的,其命令与禁止规范的执行,常借助刑罚制裁这一手段。对于这种列入行政法罚则内的行政犯与普通刑事犯如何区分,由于关系到非犯罪化与非刑罚化问题,而引起了激烈争议,有关行政犯的概念、性质迄今尚无定论。论文分四部分,从考察行政犯的立法变迁与时代背景着手,评析各国立法实例,阐明行政犯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并以此为出发点,再就学说上对行政犯性质问题所持见解,加以分析比较,从而展开对行政犯基本理论的比较研究。行政犯的性质问题与行政犯的立法是紧密相连的。论文第一章首先介绍了行政犯产生的时代背景。行政刑法的产生历史总是与行政法的存在范围有关。行政法的内容往往又随着政府职能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当政府职能从局限于消极的秩序维持扩张到在法律范围内主动采取措施,以追求行政上的合目的性,实现社会福祉时,行政法规范的范围日趋庞大,行政犯也随之俱增。论文从实证的立场对一些国家的立法例及行政犯的处罚原则作了论述。具体而言,英美对处罚所谓福利犯之类的犯罪在其构成上不强调以犯罪故意为要件,并肯定法人责任的转嫁理论。德国立法及判例曾对行政犯及刑事犯采取实质的违法性质区别理论,但由于中间类型的出现,遂改为以行为的危险程度作为该行为可罚性的判断标准,将行政犯根据情节的不同严重程度,区别为秩序违反行为或者犯罪行为而分别科以罚锾或者刑罚,对行政犯普遍实行两罚规定及推定责任。日本关于行政刑法的立法,范围极为广泛,对行政违法行为大都科以罚金或自由刑,处罚也尤为严格。其早期处罚适用原则,颇与英美法近似,事业主体由于转嫁而负绝对责任,其后趋向于两罚规定,并肯定经营事业的法人可为受罚主体,但有的设有推定责任规定,须由事业主体举出反证,而与绝对责任实际并无不同。另外,日本还存在由两罚规定演进为叁罚规定的立法,但其中关于法人的处罚,仍未能彻底摒弃绝对责任的观念。我国有关行政犯的立法虽然起步较晚,但已经遍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部门,并在处罚上别具一格,一般无直接的刑事处罚措施,处罚对象既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法人,对单位行政犯的两罚规定还包括处罚直接主管人员。论文还阐述了行政法律规范的有关问题。我国行政犯的法律渊源主要有行政法律中的附属刑法规范、普通刑法典中关于行政犯的规定以及单行刑法中关于行政犯的规定叁类。论文认为只要没有特别规定,刑法总则当然适用于行政犯法律规范;而空白行政刑法规范,如委任命令、地方自治法规,并没有违反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精神。论文在界定限时法概念与判断标准后,认为对限时行政刑法发生法律变更后,应肯定委任行政法规的效力,如果只是空白行政刑法的补充规范发生变更,仍应适用行为时的补充规范。第二章探讨了行政犯的概念与分类问题。由于行政犯是外来词,因此在为其下定义时,既不能完全摒弃国外可资借鉴的理论,也不能全然不考虑我国的立法实际与理论现实,故论文首先对德国、日本以及我国有关行政犯概念的学说进行了评析。德国
宗艳霞[6]2017年在《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研究》文中认为我国对知识产权实行"双轨制"保护,行政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为网络着作权的保护带来新课题。自2014年起,互联网立法步入3.0时代,网络着作权进一步呈现出内涵扩大、技术性增强、开放性增强、保护难度加大等特点,网络的开放性催生出越来越多的网络着作权违法行为。伴随着着作权在网络空间的异化,现行的着作权行政法保护制度面临着诸多冲击与挑战。本文对我国现行着作权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对其中涉及到网络着作权的行政法保护制度予以综合考察和分析,指出面临的主要现实问题,并结合对美、英、法、韩等发达国家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制度的比较分析,提出我国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本文的研究内容除导论和结论部分外,共分为六章。导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文章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思路与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一章网络着作权概述。通过概念界定,厘清网络着作权与着作权、网络着作权侵权行为与侵犯网络着作权的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确立文章研究对象的基本范畴。第二章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基础理论。本章界定了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制度的内涵,梳理该制度形成与发展的过程,并着重分析其制度本质;将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与民法保护进行比较,揭示出该制度具有公法性、法律性、行政性的特点,并基于此分析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的必要性;针对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是否具有正当性这一理论核心问题展开论述,从正当性概念着手,在传统与现实语境下对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正当性予以考量,论证了网络着作权的行政保护符合公共利益。此外,本章还分析了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的制度结构及指导原则,初步形成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的理论基础架构。第叁章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制度。本章通过对我国现行着作权法律、法规的考察,对其中的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制度进行全面分析,重点剖析行政执法、行政调解、行政救济等相关制度,并阐明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对网络着作权行政救济的积极意义。第四章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的域外经验。本章主要选取美国、英国、法国、韩国为研究对象,分析考察上述国家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制度及其运行状况,重点介绍各具特色的行政法保护措施,评价各国针对网络着作权保护颁布的最新法案,并分析指出其对完善我国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制度的启示。第五章我国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的现实问题。本章通过分析,指出我国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网络着作权行政实体法律制度缺失、网络着作权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欠缺、网络着作权行政执法面临突出问题、网络着作权行政救济体系不完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权力分散等。第六章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的制度完善。针对前文所述问题,提出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制度完善建议,以期为网络环境对着作权保护制度带来的冲击提供解决之道。本文研究的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问题,宏观架构和微观策略都以解决实践问题为出发点,期望通过行政法保护措施的研究,改良网络空间着作权的保护现状,为治理网络背景下猖厥的着作权违法行为提供法律对策与建议。
张旭勇[7]2005年在《行政判决的分析与重构》文中提出本文共分六章阐述行政判决问题及其可行的解决方案,各章节的简要内容和分析思路如下: 第一章是“权利、诉讼请求与行政判决”。本章以权利概念的纵向分析和横向分析为基础,沿着相对人权利内容、行政机关的义务内容、违法行政的种类、诉讼请求的内容和行政诉讼判决种类之间的承接关系,揭示相对人权利类型、诉讼请求和行政判决之间的对应关系。单纯从相对人可能会提出的基本诉讼请求这一角度出发,得出一个国家应当设置的基本行政判决种类,具体包括撤销判决、履行判决、赔偿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第二章是“利益代表、国家态度与行政判决”。本章从行政法的公法特征出发,指出行政判决体系应当进一步丰富的判决种类和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之间的不同之处。具体内容包括叁点:一是,由于行政法和民法基本精神的不同,行政诉讼不具有民事诉讼意义上的确认判决;二是,行政诉讼判决对行为的评价,由于合法性评价与有效性评价之间的高度一致性,没有必要同时设置两个层次的评价种类,只需选择一种即可;叁是,为有效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基于行政权的优越性和行政职权的再度行使可能性考虑,应当增加确认判决、变更判决、禁止重作判决,其中着重阐述了确认判决和禁止重作判决的必要性。 第叁章为“权力分工、审判对象与行政判决”。本章以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权力分工之实践为大背景,从行政判决操作性技术的角度揭示行政判决的最小单元,即行政判决对象问题。该章在分析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法律关系、事实行为以及它们之间相互关系的基础上指出,行政判决对象存在单一的和复合的两种情况:单一的行政判决对象是指,行政判决仅仅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判决对象,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肯定或否定,行政判决不直接确定相对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复合的判决对象是指,行政判决撤销或否定行政行为之后,进一步深入到原始的行政纠纷,直接确定相对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另外,还对“确认行政事实行为判决”之类的提法作了深入的分析。判决对象的分析,直接决定判决的分类、各种具体行政判决的适用条件以及行政判决的适用范围。 第四章是“我国行政判决体系批判”。本章以前叁章对行政判决几个角度所作的理论分析为基础,检讨反思我国现行行政判决制度,将行政判决问题进一步具体化、中国化,为我国行政判决体系的合理重构奠定基础。本文主张废除维持判决、确认合法判决、确认有效判决,修正完善确认违法判决、确认无效判决、重作判决、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第五章是“重构我国行政判决体系”。本章在前几章阐述的基础上,试图清楚地
于鹏飞[8]2012年在《认识与反思:近叁十年劳动教养制度研究史》文中研究指明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话题,其在政治话语掩盖下已经存活了50多年。当我国在国家层面踏上法治国家征程,将人权保障写入宪法,在刑事法领域确立了罪行法定、无罪推定等原则,且法律体系日趋完备的背景下,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愈加显现。劳动教养制度理论涉及的法学学科门类齐全,包括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犯罪学等。近叁十年来劳动教养制度研究发展历程,学术成果丰富,形成了不同法学门类的理论、主张及观点,这些研究蕴含着不同的学术思想,对于认识与检讨劳动教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虽然近叁十年来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研究成果上千篇,然而关于其研究的学术成果却没有做过系统的学术梳理,以至于后来者对于劳动教养研究学术成果的了解不免陷于零散、甚至常常语焉不详。究竟对于劳动教养制度应采取什么样的学术立场,需要全面梳理近叁十年来劳动教养学说的历史,对其进行系统的归纳整理、分析提炼。本文正是对劳动教养制度研究近叁十年来的学术成果做一学科梳理,述其概要,以方便后学,同时做出展望,以激励来者,以进一步推进我国法治化的进程。本文的篇章结构是建立在归纳分类基础上的,由导论与主体两个部分组成,主体部分共计五章,具体如下:导论,属于本文的点题之作,主要是对本文的写作目的、研究方法及研究意义进行阐述,对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研究进行了学术回顾,并对劳动教养、研究史的概念和含义进行介绍和界定,以为本文起到提契作用。第一章,劳动教养制度研究概述。近叁十年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研究论着达上千篇,不同历史发展时期的研究具有不同的特点。本章通过对劳动教养制度研究回归学术性后近叁十多年来研究的历史发展概述,将历史上不同时期的研究观点与主张进行了系统的归类、梳理与分析,以准确清晰的认识劳动教养制度研究的发展历程,并对整个学术研究进行总体回顾评析。第二章,劳动教养制度基本理论研究。劳动教养制度研究自恢复时期以来,其在一些基本问题上一直存在着分歧与争议,不同部门学科论者针对其性质、适用与存废进行了观点交锋与讨论。本章对各不同观点与主张进行了分类阐述,并对其进行了评析与考察,以使对制度本身与制度研究有总体的认识。第叁章,劳动教养制度的实体改革研究。多年来,随着法律体系的日趋完备,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已经成为不能回避的话题。为将劳动教养制度纳入法制框架,论者提出了不同的实体改革方案。本章即是对不同论者提出的劳动教养实体改革方案进行学科归类梳理,并进行评述。第四章,劳动教养制度的程序改革研究。广义上的劳动教养制度程序包括审批、执行与监督,均存在着明显弊端,特别是劳动教养的审批程序,违背基本的法治原则。如何使得劳动教养制度程序法治化,成为论者最为关注的问题。本章对论者提出的劳动教养司法化与行政化审批改革方案、劳动教养执行与监督的改革完善建议进行了系统梳理与分析。第五章,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研究的几个问题。研究具有学术上的继承与关联性,特别是对于劳动教养这一从创立之初便界定在政治范畴内的制度,对其政治特殊时期研究的回顾可以了解劳动教养研究的发展变化。本章不仅对1979年以前有关劳动教养的研究进行了回顾与评析,还对劳动教养的替代制度——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研究进行了跟踪分析,最后对整个研究历程的学术成就进行了总结,指出了研究上的不足与缺憾,并对研究前景进行了展望。
黄婉婷[9]2016年在《行政处罚的定罪量刑意义研究》文中指出“行政处罚”具有刑事司法上的定罪量刑意义,是一个不可回避的客观事实,也是一个刑法与行政法相关联、相衔接中容易相脱节并亟待解决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审慎面对并理性解决该问题,既是刑法和行政法交叉学科理论研究的重大课题,也是实现“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党政国策的重要任务。本文从解读“行政处罚”定罪量刑意义研究的基本概念切入,对“行政处罚”定罪量刑意义的赋予根据、司法问题、完善对策等展开较为深入系统的探究,以期为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有所裨益。全文除引言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行政处罚’定罪量刑意义研究的基本概念”,主要涉及行政法上的“行政处罚”、刑法上的“行政处罚”和具有定罪量刑意义的“行政处罚”几个方面的基本概念。具体是通过对行政处罚的通常界定和刑法中“行政处罚”的特别界定,明确定罪量刑意义下“行政处罚”内涵的特殊性,即其仅指刑事审判活动中,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及在构成犯罪的基础上对行为人进行何种刑事责任裁量具有影响的“行政处罚”,其定位应系刑法中“行政处罚”的下位概念,从而为下文研究提供逻辑起点。第二部分“‘行政处罚’定罪量刑意义之赋予根据”,主要是从刑法、法理、政策和哲学等视角探究赋予“行政处罚”定罪量刑意义的合理性。其中,在刑法视角,该立法现象是人身危险性刑法功能的规范体现、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在追求、是刑法机能的应然之意还是刑法独立性的现实体现;在法理视角,该立法现象既是法的秩序价值与正义价值的必然要求,又是法律体系协调性的现实反应;在政策视角,该立法现象既体现了刑事政策秩序价值和效率价值的指引,又兼顾了刑事政策的正义及自由价值;在哲学视角,该立法现象既符合联系的普遍性原理、又符合量变质变关系原理,还符合对立统一关系原理。第叁部分“‘行政处罚’定罪量刑意义之司法考察”,主要是在肯定前述“行政处罚”定罪量刑意义立法合理的基础上,着重考察其在司法规范和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司法解释对“行政处罚”定罪量刑意义的适用条件、与行政法规定的衔接以及是否存在类推解释等问题,以及是否存在重复评价、以罚代刑及以刑代罚等问题。究其根源,主要在于片面追求刑事政策的效率和秩序价值;忽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对法律体系协调性认识不足;机械适用法律及司法审查缺位。第四部分“‘行政处罚’定罪量刑意义之司法完善”,主要是在前述论证的基础上,具体寻求解决“行政处罚”定罪量刑意义在司法中所存在问题的基本路径,主要是司法规范与司法实践的同步完善,包括司法规范的进一步完善、司法方法的改变和司法审查的强化,以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张志勋[10]2016年在《多次犯研究》文中认为犯罪形态问题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多次犯作为一种犯罪形态,在近年我国刑法的历次修订中逐渐增多,呈快速发展之趋势,但有关刑法理论研究尚显得相对滞后。目前国内学者对于多次犯概念界定各有说法,并未形成统一的概念表述形式,也未对其进行专门的探讨,在刑法理论上几乎是空白。因此,有必要对多次犯进行深入研究,做出理论总结,在整合借鉴现有学说的基础上科学地定义多次犯的概念及其构成特征,准确定位其在犯罪形态理论体系中的位置,厘清与其他犯罪形态的关系。在实践层面上,我国关于多次犯的立法和司法解释还存在着认定标准模糊、不统一和过度扩张倾向等瑕疵,因此,准确阐述和归纳多次犯的特征,有助于相关犯罪的定性、归类,从而有效指导定罪量刑的司法实践活动。从研究方法来看,作为犯罪形态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多次犯的研究需要系统性思维,而系统论也是从立法技术上评价多次犯之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科学与否的有效工具。因此,将系统论应用于多次犯的研究,不仅可以使相关法学理论更加清晰和精确,而且使多次犯的立法及司法解释更加科学。为此,本文将运用系统论方法分析多次犯的构成特征、与相近犯罪形态的界分以及多次犯立法及司法解释之完善问题。本文根据系统理论,将多次犯从刑法理论、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方面进行较全面地研究。具体为:首先,总结了多次犯的研究现状和我国多次犯的立法概况,分析国内和国外有关多次行为的理论研究成果,并梳理了国外相关立法和我国多次犯的立法沿革(导论部分)。其次,在厘定多次犯的概念、类型(第二部分),分析多次犯的构成特征(第叁部分)之后,本文重点阐述了多次犯的理论维度,从人身危险性说、人格责任理论、法益侵害说等角度研究了多次违法入罪的学理依据,分析了基于主观主义、重刑主义和重复评价原则对多次犯立法的种种质疑,并从我国刑事政策、刑法基本立场和刑事立法原则方面分析了我国多次犯的立法价值(第四部分)。再次,本文运用了犯罪形态理论研究了多次犯的理论定位,提出多次犯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并将其与继续犯、连续犯、集合犯、情节犯、数额犯等进行对比分析,以达到准确认定多次犯的目的(第五部分)。最后,讨论了多次犯的立法完善与司法认定问题,详细分析了多次犯的司法认定及处罚(第六部分),并根据整体性、统一性等系统原则分析了我国目前多次犯制度的不足,提出了完善多次犯立法、司法解释之建议(第七部分)。
参考文献:
[1]. 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界分研究[D]. 施锐利. 山东大学. 2016
[2]. 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研究[D]. 邱丹. 武汉大学. 2011
[3]. 法治理念下的行政程序证据制度研究[D]. 陈峰. 苏州大学. 2010
[4]. 行政法援用问题研究[D]. 张淑芳. 苏州大学. 2006
[5]. 行政犯比较研究[D]. 黄明儒. 武汉大学. 2002
[6]. 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研究[D]. 宗艳霞. 大连海事大学. 2017
[7]. 行政判决的分析与重构[D]. 张旭勇.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8]. 认识与反思:近叁十年劳动教养制度研究史[D]. 于鹏飞. 华东政法大学. 2012
[9]. 行政处罚的定罪量刑意义研究[D]. 黄婉婷. 西南政法大学. 2016
[10]. 多次犯研究[D]. 张志勋. 南昌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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