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问题的调查与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外开放论文,保险市场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以来,国外各大保险公司纷纷把注意力转向中国。在我国复关及与各国的双边贸易谈判中,一些主要国家均将我国进一步开放保险市场作为一项主要筹码;在我国的国际交往中,这些国家也将其本国大的保险公司的总裁介绍给我国政府领导人,并通过多种途径与中国政府接触。据了解,目前有不少国家的保险公司向我国政府提出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申请。面对国外保险公司涌入的压力,如何处理好民族保险与外资保险的关系,如何把握好我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政策,已成为当前我国宏观经济管理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为此,前不久我们对上海保险市场开放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应在大力发展民族保险业的前提下,从严准入,加强监管,审慎而又适度地扩大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
一、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呈不断扩大态势。1992年底有1 家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开办1家分支经营机构,24 家外国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28家代表处。到1995年底,全国有2 家纯国外保险公司分别在上海和广州开办4家分支经营机构,1家准外资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属香港中国保险公司)分别在深圳和海口开办2家分支经营机构, 76家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126家代表处。
上海是我国保险对外开放的试点城市,也是我国保险开放的重要窗口。1995年以前,国家先后批准引进两家外资保险机构均设在上海。一是1992年9 月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友邦”)获准开业,业务范围是“三资”企业的财产保险和个人缴费的人身保险业务;二是1994年7 月日本东京海上火险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东京海上”)宣告成立, 业务范围是“三资”企业的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险。1996年底国务院又同意加拿大宏利保险公司在上海组建第一家中外合资寿险公司,目前该公司组建基本就绪,即将获准营业。因此,上海保险开放情况有很强的代表性,基本能反映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情况。
自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以来,其业务发展非常迅速,市场份额不断扩大,开始显露出对我国民族保险业构成威胁之势。以上海为例,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1993年的保费收入为1928万元,在上海的市场份额为0.8%,1994年保费收入增加到1.2亿元,是上年的6.2倍,市场份额扩大到3.3%;1995年保费收入又进一步增加到4.15 亿元,是上年的3.5倍,市场份额扩大到8%,其中寿险份额高达22%。日本东京海上火险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1994年保费收入341万元,1995 年增长到2790万元,增长7.2倍。
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促进了有竞争的保险市场的发育,初步形成了中外资保险主体相互并存、相互竞争的格局。目前,包括两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内,上海共有中外保险公司7家,市场主体开始呈多元化分布格局。1992年, 上海全市保险收入18.1亿元,其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人保”)占市场份额的94%, 太平洋保险公司(简称“太保”)占6%。1993年,全市保费收入约25.6亿元,比上年增长40.6%,其中人保占90%,太保占9.2%,友邦占0.8%;1994年,全市保费收入达38亿元,比上年增长48.8%,其中,人保占79.2%;太保占12%,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简称“平安”)占5.4%,友邦占3.3%,东京海上占0.1%。 1995年,全市保费收入50.9亿元,比上年增长33.9%。其中5 家国内保险公司45.45亿元,占90%,两家外资公司4.45亿元,占10 %的份额(其中寿险占22%的市场份额)。
(二)有利于形成了包括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等在内的保险业中介机构体系。保险中介机构是保险业高效运营的前提条件,国外保险公司一般都注重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如友邦保险公司,1995年在上海的保险代理人就达3500人。由于外资保险公司的引入,推动了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在保险代理人方面,仅寿险代理人1995年上海全市就发展到7000人。
(三)引进了新的经营管理方式,促进了保除业务技术的更新和经营机制的改善。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美国友邦保险公司推行的人身险营业员(或称代理人)制度。该制度被友邦公司在东南亚广泛使用,营业员由保险公司招聘并培训,专职从事寿险业务推销,但不属于公司编制,其收入依据推销业绩按比例提取佣金。目前,外资保险公司普遍采取的代理制和上门服务的营销方式以及业务与收益挂钩的财务管理制度等,目前已普遍被国内公司采用,提高了我国保险企业的竞争能力。
总之,保险业对外开放推动了我国国内保险业的改革和发展,也引入一些先进的保险营销技术和管理经验。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是在保险业迅速发展的同时,监管工作没有及时跟上,保险业管理人员不足,重审批、轻管理的状况没有改变。保险业是高风险行业,保险业的发展及对外开放的程度必须与保险管理机构的管理能力相适应。目前,我国保险业的主管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需要把主要的精力放在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上,对保险业的管理相对薄弱。以上海为例,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保险业管理人员只有7人,其中外资保险机构管理人员只有2人,日常主要忙于信息的上传下达,对2家正式营业的中外资保险公司和30 多家外资保险公司在沪的代表处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如美国友邦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规定业务范围限于上海地区,寿险业务限于个人人身险,但该公司以客户对象的流动为由,将业务扩大到长江三角洲其它地区,利用对个人分立保单的形式从事单位和团体人身险业务。外资保险企业较易躲避财务监督,他们可以国际惯例和本公司管理为由,随意变动财务报表,使监管机关无法判断其真实的经营情况;也可以通过再保险的方式,将本来可以盈利的业务分出,再把不能盈利的业务分入,使帐面上总是处于亏损状态。据了解,此种情况在我国已经出现。对于这些貌似合理,实际上又违反规定的做法,目前我们尚没有从监管角度拿出得力的对策。
二是本应受到限制的外资保险公司却在税收等方面享受超国民待遇,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市场份额过大,不利于民族保险业的发展。目前国内保险公司机制不健全,资金实力不足,经营方式落后,而外资保险公司则在这些方面有绝对优势。美国友邦上海分公司在进入上海市场后,迅速建立起庞大的代理人队伍,而当时国内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还不熟悉,有关部门甚至一度限制国内保险机构实行代理制度。再如,美国友邦公司在保险营销中以高额代理费吸引国内保险人才,以低于国内公司的保险费率吸引客户,使内资保险公司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在税收政策上,我国允许外资保险公司享受一般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减二免三”,所得税率只有15%,而国内其他保险公司不仅没有优惠政策,所得税负也远远高于外资保险公司。1995年以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得税率一直为55%,现在内资保险公司的所得税率统一为33%,仍然是外资保险公司所得税率的2倍。税负不同, 显然也是不公平竞争的表现之一。不平等的竞争使外资公司获取市场利益。1994年,美国友邦公司上海分公司经过短短3年时间的经营,就已经占有寿险市场22 %的份额。1995年,上海各保险公司新销售77万张寿险保单,仅美国友邦上海分公司就销售70万张,占有率高达91%。
三是在允许外资保险公司进入的同时,对内资保险业的培育没有及时跟上,对国外机构的进入管制、进入方式研究不够,对保险业发展和对外开放缺乏统筹规划与产业政策。保险业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由于我国还处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起步阶段,目前我国的民族保险业还十分脆弱,需要大力发展,但实际上从管理角度看显得谨慎有余而开拓不足,对于国内日益扩大的保险需求,民族保险业发展不够。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共有27家,其中17家地方性寿险公司在年中将并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寿险公司,实际只有10家,这其中6家为区域性公司, 许多地方的保险业仍处于垄断经营状态。即使加上1996年新批5家, 也不过只有15家。与此同时,外国保险公司在国内成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者众多,甚至超过了国内的申请需求。1995年以前,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条件是:从事保险业务50年以上;总资产30亿美元以上;在中国设立代表处3年以上。1995年以后,条件不仅没有从严,反而加以放松, 将在中国设立代表处的期限要求放宽为2年, 导致了国外要求我国开放保险市场的巨大压力。对外国保险公司的进入方式应以合资方式、我方控股为主,但实际上目前进入的都是外国独资公司,已批准筹建的加拿大宏利保险公司要求其与中国合资,却又同意其控股。此外,在处理产险市场开放与寿险市场开放关系上,也缺乏明确的指导思想。
四是法制建设虽有进展,但配套法规不全面或不足,特别是在外资保险管理方面目前还没有全国性的法规。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出台,是保险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但《保险法》作为基本法只就保险的基本问题加以界定,许多实际中存在的问题依然无法可循,使保险管理部门的监管缺乏依据。特别是对于外资保险机构的管理尚没有适用于全国的法律规范,目前主要依据的是区域性法规《上海外资保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出台于1992年,先于《保险法》,在内容上已不能反映和解决当前出现的新问题。
二、对促进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保险是保障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前提,西方国家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都非常重视保险业的发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实践,保险业将逐步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与此同时,为了引进国外先进经验与技术,促进民族保险业的发展,扩大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也是历史的必然。在发展民族保险业的基础上扩大对外开放,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有序竞争的保险市场,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战略选择。
(一)保险对外开放应以培育和发展民族保险业为前提,近期乃至整个“九五”期间应严格控制外资保险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培育和发展民族保险业是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前提条件,必须坚持审慎的态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保险业得到较大发展,但发展水平极低,对比国际水平,我国保险业仍然处在幼稚阶段。因此,开放保险市场的前提是壮大自己,大力发展国内保险业。世界各国政府对外资保险机构的进入,一般都采取十分审慎的态度。如,德国1901年制定保险法规就不准外国保险公司进入其保险市场,直到1995年才允许欧共体成员国进入其保险市场;日本是世界人寿保险最为发达的国家,对外资寿险公司的进入,也一直持严格限制态度。目前在世界上只有美国把本国保险市场完全开放,然而美国却通过各种方法和制度,将外国保险公司的经营业务限制在极小的范围之内,再加上保险市场基本饱和,外资保险公司难以赚钱。为此,应大力发展内资保险公司,适应放松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审批,特别是适当放宽对现有内资保险公司设置分公司的限制。在此基础上,有选择、有计划地开放我国保险市场。一是严格控制外资保险公司进入的数量。二是在方式上最好采取合资或参股方式,合作伙伴最好是国内保险公司,同时规定外商合资股份不应超过50%,以保证中方能够掌握必要股权,保护我方长远利益。
(二)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和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改革保险宏观管理体制,协调内外资保险政策,引导外资保险健康发展。从国外保险体制看,各国对保险业的管理机构都独立于银行业之外,不归口于中央银行管理,一般都有独立的管理部门。例如,美国保险业的管理机构主要是由州政府的保险署负责,全国有一个保险监督官协会,负责协调各州保险立法的统一。日本是在大藏省下设保险局,由该局具体负责对保险行业的管理。瑞士保险业由联邦保险管理局负责管理。我国也应考虑将保险业的监管从中央银行的职能中分离出来,成立国家保险管理局,以加强对保险业的行业管理,协调保险内外资政策,改变目前重审批轻管理的倾向。该机构的主要职能是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保险(包括社会保险)发展规划与政策,对保险业务进行专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流向进行引导。
(三)取消外资保险公司税收优惠待遇,对外资保险企业实行国民待遇。保险业属于国家控制外资进入的产业。对于外资在中国开办经营机构应实行至少不低于内资保险企业的税收制度,取消目前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税收优惠待遇,实行统一的中资与外资保险公司的所得税政策,使之与国民待遇一致,促进平等竞争。
(四)完善法制,加强监管,严格限定和规范外资保险企业业务范围,避免保险资金外流。一是在《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尽快颁布全国性《外资保险机构管理办法》。严格限定和规范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及投资范围;规定统一的财务报表,建立严格的统计报表制度。二是加强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要充实监管力量,改善监管条件,提高监管水平,努力避免外资保险公司跨区域、越险种经营,控制保险资金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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