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官制度研究

中国法官制度研究

陈海光[1]2002年在《中国法官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为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和变化,应对加入WTO对我国司法制度提出的挑战,近年来国家从立法到司法实践都对现行司法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革,以期建立一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司法审判制度。在制度改革的同时,人们不能不把关注的目光投向这个制度的承载者——法官。任何一项法律制度,只有在处于当中的人是最好的时候,它才能呈现出好的状态。因此,要实现司法公正,一方面需要有良好的司法体制来保障审判权完整和独立行使,另一方面更需要有一度职业化的、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来正确适用法律。这就要求国家确立一个科学的、符合审判规律和特点的法官制度。本文从法官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入手,结合国外有关的理论实践,以六章的篇幅,注重阐明法官独立、法官职业道德和法官选任等制度等的重要意义,分析当前我国法官制度中存在的主要缺陷和弊端,探索我国法官制度改革的新思路和新方向。 第一章是法官制度概论。笔者认为,所谓法官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证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而设定的有关法官选任、培训、奖惩、职业道德、工资待遇以及罢免等一系列管理规程的总称。然后在对我国法官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介绍和反思的基础上,指出中国法官制度目前存在法官管理地方化、法官管理的行政化、法官整体素质偏低、法官保障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最后在明确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是法官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的前提下,设计了我国法官制度改革的新思路,即法官制度改革应当具有系统性、明确改革进程的渐进性、注意研究改革措施的普适性、注重审判权的有限性、坚持改革措施的合法性。 第二章是审判独立原则。由于审判权具有消极性、中立性、程序性、终局性和亲历性的特征,审判独立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的选择。西方的审判独立就是指法官独立,这与我国的理解不同。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法院的整体独立。笔者认为,一件案件是不可能由法院这一抽象的集体来审理的,法官独立是法官正确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中国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应当确认法官独立制度,但因为目前中国法官整体的理性不够以及法官独立的社会的监督不健全等因素的存在,应当采用合议庭独立的方式作为过渡。同时,本章还分析了中国审判独立原则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了完善中国审判独立原则的设想和展望。 第叁章是法官选任制度。保证法官的高素质、实行法官精英化,是法官选任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法官选任制度分为法官任职资格和法官任用程序两大部分。通过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法官任职资格和法官任用程序的比较分析, 中国法官制度研究笔者认为中国应当进一步提高法官的任职资格,并严格落实法律的规定;同时建议采取法官的任命方式,但必须确定独立的法官任命主体。另外,本章还探讨了与法官选任职有关的审判长选任制、法官等级制度、法官的定编等问题。 第四章是法官职业道德。法官职乙匹道德是司法独立的重要保证,是法官自律的基本手段。法官职业道德存在的前提有二,即法官职业阶层的形成和制约法官的权力需要。在介绍和分析西方国家和中国古代关于司法职讪道德的规定的基础上,笔者认为中国法官的职业道德应当包括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审判独立、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加强自身修养、遵守司法礼仪和约束业外活动等斟行为准则。 第五章是法官保障制度。建立法官任职保障制度,是实现司法独立的基础性工作。国外关于法官的保障制度包括法官的职务保障、法官的经济保障、法官的胸保障和法官惩戒制等内容。笔甜为我国应当实行法官优薪制、确立法官不可更换制、建议延长法官退休年龄、加强惩戒程序的设计并给与法官民事司法豁免权。同时,笔者认为错案追究制与法官保障制度之间存在矛盾,应当予以废止。 第六章是法官培训制度。法官培训是指国家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按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法官进行理论和业务方面的培养和训练。法官培训的必要性表现在获得新知和强化自身约束意识等方面。通过对各国法官培训制度的介绍和评价,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律渊源、法律教育方式与大陆法系相近、相似,这就决定了我国在法官培训制度建设中,应以大陆法系的法官培训制度作为基本参照。然后,在分析我国的法官培训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法官培训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具体的构想。

潘宇容[2]2006年在《关于完善我国现行法官制度的思考》文中提出法官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保障法官依法、独立、高效地行使审判权,充分发挥法官的职能作用,规范法官的执法活动,保证法官公正廉洁地行使审判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简要介绍了法官制度的起源与发展,阐释了国外法官制度的基本内容,在此基础上,着重分析了我国现行的法官管理制度及其弊端,并就如何完善我国法官管理制度进行了研究与探讨。

李凤鸣[3]2017年在《民国法官制度研究的检视与拓新》文中研究说明新中国成立以来,对于民国法官制度的研究,经历了从纯粹批判走向学术理性的历程。近年来,关于民国法官选任、管理和惩戒制度的研究,在问题、方法与材料方面,皆有推进学术成长的成果。但是,其中的多数研究还局限于"规则叙构"这条主线。这一研究领域的拓新,可从义理诠释、资料拓深和突破"制度域"方面着力,以期进一步丰富和深化制度研究。

赵韦康[4]2007年在《中美法官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司法制度是一国法律的基本内容及核心。作为法制运行的基础,法官是司法制度中最核心的部分。法律适用的过程,实际上是法官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社会冲突的理性思维过程,是通过自己的思维活动与理性判断,把法律规定正确地适用于案件的过程。因此,高素质的法官是保障法律正确运行的关键。为此,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很重视法官制度的建设以保证公平、正义、秩序、自由等法律价值得到实现。本文从中美两个国家不同的法官制度相比较来探讨中美两个国家法官制度的规律性内容以及今后的发展趋势,对重构我国法官体制,深化司法改革,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概括介绍法官制度的发展概况,包括西方法官制度的发展历史和中国法官制度的历史情况。这是我国法官制度与美国法官制度有着很大不同的深层次原因之一,是需要我们好好进行考察的。第二部分与第叁部分分别介绍中国与美国的现行的法官制度。由于历史、经济基础、法治传统等等的不同中美两国的法官制度有着很大的不同,通过这两章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到其中的差异在哪儿。我们是否可以从这种差异中学到一些东西以弥补我们的不足。第四部分我们要详细比较中美两国法官制度的特点、成因。这是本文的重点所在,只有通过比较我们才能看到我们制度的不足,才能找到改进的方向和途径。第五部分深入分析两国法官制度的理论基础,这是两国法官制度形成差异的根本原因所在。每一个制度的建设都有与其相适应的理论根据,中美两国的法官制度有着这样大的不同,他们的制度建设的理论基础何在,这是我们在改革我国法官制度时更需要深入分析的地方。第六部分是我国法官制度的改革方向。在分析了中美两国法官制度的不同之后,我们对中美两国的法官制度都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我们可以看到我国法官制度的优点和缺陷所在,我们可以从美国的法官制度中吸收他们的优点以改进我们的不足。这样我们的制度才会得到进步。我们的法律才能树立更高的权威。这是写作中美法官制度比较的最终目的:那就是从这种比较中找到我们的不足,从而明确我们的改革方向。

周文斌[5]2006年在《论中国法官制度改革》文中研究指明法官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法官制度的改革日显其重要性,1999年《宪法修正案》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法官制度得到了空前的重视,2001年修订了《法官法》,2002年了举办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此后只有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才有资格担任法官,中国的法官制度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 本文将中国的法官制度改革置于国内外环境中,结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变迁和实际国情,分析了中国的法官制度的利弊,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以期能促进中国的法官制度改革,使现实的法院环境能在法治的轨道上向良性方向发展,并为法官制度改革提供理论上的参考。 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交代选题意义、概念界定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通过分析我国法官制度的历史发展,阐明我国现行法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主要的叁个问题是:任职资格、选任标准、产生方式和法官的地位。第叁部分提出我国法官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法官制度,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法官队伍要坚持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从实际出发,逐步推进法官制度改革、加强对各级法官的监管、坚持完善法官职业化制度四个原则。最后,文章对我国法官制度改革提出了四点具体的建议:不断提高法官的任职资格、严格通过考试、考核来选任法官、延长法官的任职期限、完善法官保障制度、提高法官的物质待遇,落实奖励惩处制度。

王文江[6]2007年在《法官职业的规范与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一定群体的存在,发生纠纷是不可避免的。一旦纠纷发生,人们总是要寻找解决的途径。在国家出现前,人类解决纠纷的方式主要是通过调解、协商或复仇等方式。国家和法律出现后,国家就把纠纷解决的最终权收归自己。当纠纷多到一定程度后,国家就设置了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解决。这样的专门机构,我们称之为审判机关;专门的人员,我们称之为法官。由于法官是专门来解决纠纷的,那么这个职业的特征也是比较明显的,它须要不偏不倚,居中裁判;它不能主动去寻找纠纷;它须要根据案情和法律独立处理;它的决定具有权威性。特征是外在的,关键要解决纠纷。而解决纠纷不能使任意的,需要有职业理性和职业道德,裁判本身也要以理服人。从欧洲的发展情况,在资产阶级胜利后、20世纪以前,由于按照叁权分立的原则来建构国家,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分野是很清楚的,法官只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审理案件、做出判决,其行为就是正当的,也就达到了职业理性——维护社会正义对它的要求。20世纪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的飞速发展,使得立法者应接不暇,法律也不能涵射社会的所有争议。在这种情况下,要解决纠纷就需要借助于法官的能动性。在新的条件下,就需要对法官有新的判决评价标准,职业理性和职业道德为法官的行为设置了依据的规范。传统的中国社会在中央设置了专门的审判机关,而地方上的行政长官兼理审判事务。这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在一定程度上是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受这种传统的影响,中国当代的法官制度也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中国法官制度的发展走的只能是渐去行政化的道路。由于建设时间不长,当前的法官制度本身还有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权威性欠缺,独立性不够,被动性不足,职业理性和职业道德水平不高。有问题就要解决问题,特别在全球化的时代,中国须要对自己的法官制度进行反思,逐步改革法官制度,建立起自己的职业化法官队伍,以适应当前的社会发展需要。应采取的措施主要规定更为严格的遴选与晋升制度,使那些没有接受过高等法律教育的人不能成为法官;健全法官的职位保障制度,提高法院和法官的地位,免去法官的后顾之忧,并使法官能独立审判案件;建立科学的法官惩戒制度等,排除一般社会道德对法官的过多干预,同时要对法官和非法官的法院工作人员采取不同的惩戒标准。只有这样,才能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

李立新[7]2010年在《中外法官管理制度比较研究》文中提出现代法治国家意义上的法官管理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的产物。经过几百年的发展,法治发达国家逐步建立起适合各国国情的法官管理制度。如果仅从产生来看,我国的法官管理制度早在几千年前就已建立,但现代意义上的法官管理制度的发展历史却比较短暂。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建立起新的法官管理制度,并经过多次改革和完善。当前,我国法官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就是实现法官队伍的职业化。法官管理制度是指围绕审判权的行使而设定的,有关法官的地位、法官资格、法官任免、法官保障、法官教育培训、法官的惩戒等一系列管理规范的总称。其核心包括法官职业准入制度、法官职业培训制度、法官职业评价制度、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四个方面。法官职业准入制度即法官选任制度。国外的法官选任制度主要包括任职资格、选任方式和选任程序叁个方面的内容。我国法官职业准入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如法官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完善、选任机制不科学、缺乏遴选法官的特殊标准和程序,相关制度也不健全。关于任职资格,可以从法官候选人的范围、年龄条件、从事法律工作年限、不同级别法院法官任职资格的差异等方面进行完善;关于选任方式和程序,可以设立独立的专业机构负责法官选任及任前考核工作、提高任命主体的层次、细化选任程序等。此外,还应完善不合格法官的退出机制及其他配套措施。法官培训是指国家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法官进行理论和业务方面的培养和训练。无论是英美法系的英国、澳大利亚,还是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和日本,其法官培训都有很长的历史且经验丰富。我国的法官培训制度还存在教育培训体制不科学、培训强制性不够、培训缺乏针对性、内容单一、缺乏优良的师资队伍、缺乏检测培训效果的考核机制等方面的问题。为了完善我国的法官培训制度,可以从建立全国统一的法官培训机制、明确培训目的、强化法官培训考核奖惩机制、严格培训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及提高法官职业培训层级等方面进行完善。法官职业评价制度包括考核、奖励与惩戒、竞争上岗等机制。关于法官考核制度,我国尚未建立起与行政干部评价制度相区分的考核制度,而行政干部评价制度中的考核制度的考核内容与标准违反了司法活动规律、考核程序与方法简单化、考核结果使用不当。因此,改革我国法官考核制度可以从考核内容与标准、考核程序的设置、考核结果的使用等方面进行完善。关于法官的激励机制,我国无论是法官保障、法官地位还是法官晋升等机制都无法对法官形成有效的激励,因此应从上述叁个方面进行完善。关于法官的惩戒机制,国外法官的惩戒范围往往受到严格的限制,惩戒的程序往往有着严格的限定,行使惩戒权的机关往往由职业法官掌握或参与。而我国的惩戒制度则是以裁判结果为指向,如院长引咎辞职制和错案追究制,这种导向是不合理的,我国应进行以不当行为为基点的惩戒制度的改革。关于我国的法官竞争上岗机制,在法治发达国家这种机制并不存在。这种机制有优点,但其消极影响是增强了法院管理的行政化色彩,忽略了法官职业的独立性要求,促进了其它权力对司法权的侵扰。法官竞争上岗制度的改革主要包括改革法官的行政等级设置等。在法治发达国家,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包括法官的终身制和退休制、固定的和充足的收入、有限的司法豁免等。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存在保障制度不全面、保障制度不深入、职业保障地方化和行政化等问题,改革我国的法官保障制度,可以尝试建立高薪制、尝试建立法院的独立财政制度、完善退休制度、增加法院的行政职位数量、建立科学的法官罢免制度以及建立科学的法官职务停止制度。

盛秋生[8]2016年在《当代中国法官独立地位形成研究》文中提出法官作为司法运行的承担者和社会正义的守护者,应然享有崇高的社会地位。然而,我国法官地位不高却是不争的事实。法官地位不高,外显出我国法治不健全。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法官地位问题已经被党和国家所关注,提高法官地位也已成为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此背景下,研究法官地位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文章以法官作为研究对象,以法官地位作为问题研究,从理论与经验、历史与逻辑的角度,采用文献综述、个案研究和定性分析的方法,运用社会学和法史学的相关知识,探讨了法官地位的本质,梳理了我国法官地位的历史流变,考察了我国法官地位的现状,分析了我国法官地位存在的困境,揭示了影响我国法官地位形成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思考形成崇高法官地位的突破方法。文章认为法官地位是法官在角色扮演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所拥有的权利和所享有的声望在社会系统中所处的位置。法官地位的形成是法官本质属性与法官职业价值统一的结果。法官地位来源于法官审判权不受干涉,法官通过裁判对司法发展所做出的贡献以及法官对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法官地位的本质是让法官作为法官而成为法官。法的本源问题以及法律的相对确定性为形成崇高的法官地位提供了学理支援。当前我国法官地位的现状表现为法官独立地位未进行制度确认,法官现有的制度性权力遭受干预,法官司法裁判存在路径依赖以及法官角色具有多重性。而传统法律文化,科层化的司法管理体制,立法中心主义的法治模式和法官职业保障不力是影响我国法官地位形成的深层次原因。崇高法官地位的形成仰赖法律权威的确立和公民的法治信仰。文章从思维理念、文化培育和制度建设的角度认为提高法官地位需要树立法律权威,培育法治文化,完善法官职业保障体系,加强法官自身建设,让法官回归职业本源。文章通过对法官主体地位的关注,以期实现人与司法制度的良性互动,从而保证司法公正,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姚莉[9]2003年在《中国法官制度的现状分析与制度重构》文中认为法官制度是审判组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的法官队伍已基本上能够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但在法官素质、法官独立、法官选任、法官薪金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然制约着法官制度的建设,影响着法官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裁判权。审判长选任制的实施为法官制度的改革提供了一种可行的路径,但同时也隐含着一些负面效应。因此,法官制度的改革还需要更为宏观、更具整体性的措施,包括建立更为合理的法官选任制度、法官职能分类制度、法官考评和弹劾制度,进一步扩大法官在审判中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且完善法官保障机制等。

于建平[10]2006年在《试论法官员额制度》文中提出法官职业化和精英化是法治对现代司法体制的必然要求,而建立法官员额制度是实现法官职业化的重要内容和前提条件。但由于这一制度直接涉及法院内部权力关系、利益格局的调整,并受诸多外部条件的约束,致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具有复杂性。本文从中国法院的实际出发,主要从实证和比较的角度对当前影响我国法官员额制度建立的各种主要因素进行分析和研究,并从中探求建立我国法官员额制度的有效途径。 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我国法官员额制度确立之必要性。分析了我国法官群体存在的人数众多、构成非专业化、管理行政化、社会公信力不足等诸多问题,阐释了建立法官员额制度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法官员额制度之比较。列举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代表性国家在法官选任制度、法官定额制度、法官辅助制度、法官审判效率等方面的特点,对比分析了我国法官制度与国外法官制度之异同与优劣,提出外国法官制度对我国法官制度改革的可借鉴之处。第叁部分,确立法官员额制度之制约性因素分析。我国法院的特定环境派生出了诸多影响法官员额制度推进的制约性因素,包括法院设置、审级制度、诉讼程序设计等因素都制约着法官员额制度的建立与推进。这些阻碍法官员额制建立的深层次缘由,预示着这项改革的复杂性。第四部分,确立法官员额制度之构想。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建立法官员额制度的构想:首先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消除建立法官员额制度的障碍;然后先行建立起合理的诉讼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等配套措施;进而规范法官范围、职责、选任、监督方式。在此基础上,采取渐进方式对现有法官进行重组和分流,最终达到全国法院系统配备7万名左右法官的目标,实现法官群体的整体优化。

参考文献:

[1]. 中国法官制度研究[D]. 陈海光. 中国政法大学. 2002

[2]. 关于完善我国现行法官制度的思考[D]. 潘宇容. 苏州大学. 2006

[3]. 民国法官制度研究的检视与拓新[J]. 李凤鸣. 民国研究. 2017

[4]. 中美法官制度比较研究[D]. 赵韦康. 北方工业大学. 2007

[5]. 论中国法官制度改革[D]. 周文斌. 华中师范大学. 2006

[6]. 法官职业的规范与实证研究[D]. 王文江.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7]. 中外法官管理制度比较研究[D]. 李立新. 中南大学. 2010

[8]. 当代中国法官独立地位形成研究[D]. 盛秋生. 江西师范大学. 2016

[9]. 中国法官制度的现状分析与制度重构[J]. 姚莉. 法学. 2003

[10]. 试论法官员额制度[D]. 于建平. 山东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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