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之谜_商品价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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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总书记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的讲话中指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资 本主义社会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的理论,揭示了当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行特点和基本矛盾 。现在,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时所面对和研究的情况有很大 不同。我们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创新劳动和劳 动价值论,是我们广大理论工作者面临的重要任务。

(一)

关于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马克思当时是从两个角度来进行界定的。一是从劳动的社会 形式出发来界定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认为只有与资本相联系、能够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 值 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否则是非生产劳动;二是从是否生产出物质产品或以物的形式表现的 商品的角度来界定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认为劳动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生产商品的劳 动(其生产结果以物的形式存在);一类是不生产商品的劳动(其生产结果以非物的形式存在) 。前一种劳动是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后一种劳动是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如果将前 一种劳动称为生产劳动,则后一种劳动就是非生产劳动。从马克思对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 的第一种界定来看,那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这一特定生产关系下的劳动划分所得出的结论。 在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显然不能再用这样的划分方式来划分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 因为社会制度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从马克思对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第二种界定来看, 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生产物质产品或商品的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绝大部 分的比重,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以服务业为主要特征的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微不足道。所以,当时马克思对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这种界定是具有科学性的。但是,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产业链越拉越长,必然导致产业结构日益升级与换代,产业结构呈现 出日益高度化的趋势,发生了巨大变化,物质生产部门,即两大部分类——第Ⅰ部类(生产 生活资料的部门)及第Ⅱ部类(生产生活资料的部门),在当代社会所创造的价值中的比重日 益下降。与之相反,商业、科技产业、信息产业、咨询金融保险业、旅游业等众多传统意义 上的非物质生产部门所创造的价值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却在日益提高。在西方发达国家,第 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已达60%—70%。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第三产业也获得了飞速 发展,其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也呈现出日益提高之势。从现实经济生活的实际来看,不对 马克思主义的劳动和劳动价值论进行创新,一些经济现象就无法得到科学的令人信服的解释 。

笔者认为,界定或划分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应从价值和商品的视角做文章,而不是单 单看其是否生产物质产品。我们可以首先这样来界定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凡是能创造价 值的部门的劳动者的劳动即为生产性劳动,凡是不能创造价值部门的劳动者的劳动即为非生 产劳动。

如何来看待价值这一概念呢?按照劳动价值论的一般原理,价值是凝结在产品或商品中的无 差别人类劳动。由于本文探讨的是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因此,我们不对价值及价值创造 作过多的探讨,仅从劳动的角度探讨价值及其创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应 从广义上来理解价值的载体,即活劳动凝结的对象——商品,而不能狭义地去理解商品。狭 义的商品只包括表现为物质产品的有形商品,广义的商品既包括有形商品,也包括无形商品 ,如技术商品、服务商品等。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服务也商品化了,服务劳动同样也创 造价值。在传统的劳动价值论中,认为纯粹的商业劳动是不创造价值的,只是实现价值,只 有生产领域的劳动在商业领域的延伸部分,如包装、仓储等方面的劳动才创造价值,纯粹的 商业服务劳动是不创造价值的。笔者认为,这种传统观念是值得探讨的。纯粹的商业服务劳 动虽然不生产有形商品,但它可以提供服务商品,商业劳动不是凝结在有形的商品中了,而 是凝结在无形的服务商品中了。所以,商业劳动者的劳动同样可以创造价值。商业劳动者不 但创造出自身的劳动力价值(工资),而是也可创造出超过自身劳动力价值的剩余价值,创造 出以货币为标志的物质财富。因此,商业劳动者的劳动同样应视为生产劳动。由此,我们可 以进一步这样来界定或划分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凡是能生产或提供商品(包括有形商品 和无形商品),并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或者说能创造出物质财富及其价值的劳动,皆属于 生产劳动;反之,则属于非生产劳动。由这样的划分可知,不但生产有形商品的第一产业和 第二产业的劳动者的劳动属于生产劳动,而且金融保险业、旅游服务业、商业、咨询业等以 提供服务商品为特征的第三产业的劳动者的劳动同样也属于生产劳动。而军队、警察、政府 官员等的劳动尽管也是社会运行所必需的,但他们的劳动不具备生产劳动的特征,不生产和 提供商品,也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不创造物质财富,因而属于非生产劳动。这就从根本 上回答了哪些部门或行业的劳动属于生产劳动,哪些属于非生产劳动的问题。

对于一个国家而言,生产性部门和从事生产劳动的劳动者越多,从事生产劳动的劳动者在 全部劳动者中所占比例越大,这个国家能够创造出的价值或者说包括货币在内的物质财富的 量 就会越大,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就会越快。反之,非生产部门和从事非生产劳动的劳动者在 所有部门和全部劳动者中所占比例越大,则相对于前者而言,所创造的价值或物质财富也就 越少。所以,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在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扩大 生产性领域及其劳动者的人数比例,使生产性劳动者与非生产性劳动者的比例保持一个科学 合理的比例。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高。以往我们之所以 进行大裁军和政府机构改革,裁减冗员,其意义就在于此。

(二)

由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我们不能不联想到我国的教育事业。在国外,教育是作为一种产 业发展的,是面向市场的,教育已广泛地产业化、市场化了,学校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是属于 能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者。教师特别是大学教师既搞教学,又搞科研,而且这些教师的教 学和科研直接面向市场。这样,教学资源和教师资源得到了合理有效的配置,既可创造大量 的国民收入,又有效地满足了市场需求,即满足了人们求学的愿望。而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 制下,在我国的教育领域,教师的劳动被看成是不能像工人的活劳动那样创造价值,因而只 能参与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教育逐步走向市场,但这种走向市场的 步子太慢了,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还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的痕迹,既不利于教育部门的价值创 造,也不利于有效地配置教育资源和有效地满足市场的教育需求。

如果我们全方位地来考察包括教师队伍在内的科学家队伍,我们应该承认科学家的劳动也 是生产劳动,而且是创造性的生产劳动。科学家的劳动是以智力劳动为主的复杂劳动,其价 值创造功能远比以体力劳动为主的简单劳动大得多。以自然科学家为例,其劳动的价值创造 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科学家劳动的结晶——发明专利、先进技术与工艺、先进 设备中,蕴含着科学家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而且是很高的价值。二是科学家劳动的结晶—— 先进技术工艺、先进设备等一旦投入生产,就和劳动者结合在一起创造价值,在这部分价值 中,也有科学家劳动的间接贡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研究特别是应用型科学 研究也应面向市场、走向市场,直接参与价值创造,将科研与生产经营紧密地结合起来。只 有这样,才能克服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科研与生产经营两张皮的弊端,使科学劳动在价值创造 上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

管理劳动同样也可以说是生产劳动。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管理劳动都是生产劳动,如政府 部门的管理劳动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不创造国民收入,只参与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但 生产经营领域的管理劳动(经营管理)则属于生产劳动。管理劳动(经营管理)是企业为实现预 定 的目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调节和控制等各项活动。管理劳动 是企业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必不可少的,离开了管理劳动,生产经营活动就是一盘散沙。

经营管理者的劳动是创造价值以及剩余价值的劳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营管理过程就是价 值创造过程,是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统一。因为,第一,管理本身就是一个劳动过程 。与普通工人的简单劳动相比,管理劳动属于以脑力劳动为主的复杂劳动,而复杂劳动是倍 加的简单劳动,管理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远远高于以体力劳动为主的简单劳动所创造的价值。 第二,管理劳动也是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统一。抽象地看,管理劳动就是一般的无差别的 人类劳动,即体力和脑力的支出。第三,管理劳动也凝结在有形或无形商品(如服务)之中, 不过不是直接凝结在特定的单个商品中,而是作用于经营管理对象,使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 行并提高整体劳动效率,其劳动的结果凝结在了所有产品或服务之中。可见,经营管理或管 理劳动也属于能够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范畴。

由以上认识出发,我们就可以正确地来看待私营企业主的劳动。客观地看,应该承认,私 营企业主的经营管理活动即管理劳动同样也属于能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的范畴。由此,我们 就可以全面正确地来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营企业主的收入。

具体来说:私营企业主的收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经营管理收入,这部分收入是由私营 企业主自己的管理劳动创造的。(2)资本收入。私营企业主投入资本,按我们现行的分配政 策,鼓励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因而资本收入也是合理合法的。(3)技术专利收入。那 些将自己的技术专利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私营企业主,还获得技术专利(发明)收入。(4)员 工创造的剩余价值。

从私营企业主的收入构成来看,其管理劳动收入和技术专利技术显然不具有剥削性质,对 于其资本收入,由于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鼓励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因而 资本收入也是合理合法的,也不宜定性为剥削收入。具有剥削性质的是由私营企业主占有、 由员工创造的剩余价值。这部分剩余价值和其它利润收入是混在一起的,很难说它能在私营 企业主的利润中能占多大。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私营企业主的利润收入并非都是剥削收入 ,剥削收入只占私营企业主利润的一部分或一小部分。因此,私营企业主收入的前三部分政 府不应限制,只能通过依法征税进行社会调节。需要限制的只能是私营企业主占有、由员工 创造的剩余价值部分。政府应引导私营企业主守法经营,禁止私营企业主随意延长员工劳动 时间、克扣员工工资、提供恶劣的工作生活条件等,鼓励和引导私营企业主给员工创造良好 的生产生活环境,尽可能提高私营企业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使其利润取之于社会,用之于 社会,用之于扩大再生产。应当肯定的是,绝大多数私营企业主都是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开 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他们通过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它事业作出了贡 献,

他们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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