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理模式下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_银行论文

综合管理模式下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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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化经营模式下商业银行的合规风险管理的特殊性

与专业银行相比,综合化经营的银行具有业务种类多、组织机构复杂、金融创新更加频繁等特点,因此受到更多监管机构的监管,监管中可能出现不一致性,合规管理的难度也更大、更加复杂。

1.监管规则的不一致性。合规,首先要有可以符合的“规”。在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情况下,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基本合规是一一对应的关系,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公司直接接受其对应的监管机构的管理,很容易找到并遵循相应的“规”。实际上,由于传统商业银行也一直秉持安全、稳健、诚信的经营原则,自律性较强,因此,在分业经营时代大部分国家对商业银行并没有明确合规管理的要求。直到80年代末,随着贩毒、走私等活动增加,美、德等一些发达国家才对银行提出反洗钱合规规定,并于90年代末尤其是“9.11”之后,又增加了反恐融资等内容,对商业银行的管理内容做了修改。对于风险较大的投资、证券、信托等金融活动,各国则很早就明确了合规要求,像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早在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中,就规定投资公司必须制订内部合规政策和合规程序以遵循相应法规。而英国、德国、奥地利等一些欧洲国家在早期则只对信托、保险、投资、养老金等金融机构提出了合规要求。

随着综合化经营的发展,商业银行的经营涉及风险较高的信托、证券等业务,监管部门开始重视对银行业的合规管理;同时,由于综合经营的业务与组织结构的复杂性,监管的难度也增大,为更有效地对银行业的全面风险进行管理,一些国家的监管机构开始要求商业银行主动合规。比如,1986年开始混业经营的英国在1988年对金融服务机构提出设立合规官的要求;1998年完成金融改革的日本在1999年对存款类机构规定了设立合规部门的事项。

与专业银行不同,综合化经营的银行需要接受多个监管机构的监管,而各监管机构对风险管理的要求标准不一致,银行可能不知该遵循哪一个“规”,从而使其合规管理任务加重。美联储也认为,对一家银行的风险管理达成一致意见,并减轻银行的负担,各监管机构采用一致的检查方法至关重要。但如何使监管准则协调一致、有效控制风险是所有混业经营制国家面临的难题,为解决这个问题,90年代末期以来,很多发达国家纷纷将监管机构合并。像英国于1997成立金融服务局;日本1998年设立金融监管局(2000年改称为金融服务局);德国于2002年也将各监管机构合并成一个联邦监管局(BaFin);比利时在2004年将保险监管局并入银行与金融委员会,成立银行、金融与保险委员会,等等。也有一些国家通过监管部门的合作协调共同发布监管一致的法规,比如,美联储会同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于2005年夏季发布了《银行保密法与反洗钱检查手册》,这标志着监管机构在努力确保《银行保密法》这一合规领域的监管一致性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资金在各金融业务之间配置的综合化经营也带动了银行业国际化的发展,监管一致性问题不仅体现在对不同金融业务的监管上,对各个国家监管法规的一致性也呼声日盛。国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2003年10月发布的《银行合规部门》及修正后于2005年4月29日出台的《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高级文件,提出了合规管理10项原则,为国际银行业的合规管理确立了一个基本标准。2003年以来,各国根据巴塞尔的这两个文件纷纷对合规管理政策做出相应的修改,中国银监会根据巴塞尔的指导原则在今年10月颁布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以实现对境内外商业银行的合规管理保持一致。

2.合规风险管理难度大。综合化经营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难度加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需要遵循的法律法规多。综合化经营的银行不仅要遵循对银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还要根据其业务范围遵循证券、投资、信托、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还要遵循各监管机构发布的相关指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市场交易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行为准则,既涉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涉及更加广义的诚实守信和道德行为操守。随着金融业务的发展、各国对金融监管力度的加大和监管水平的提高,监管的法律法规在不断改进与完善,综合化经营的银行需要遵循的“规”在数量上是一般专业化银行的数倍,合规管理的难度加大。

其次,综合经营的业务种类多、范围广,要做到每项业务活动都合规着实不易。综合化经营的银行通常都设有专门的合规管理部门,来追踪法律法规动态,并在整理分解后传达给相应的业务部门。由于综合化经营的银行业务繁多,并且还有很多创新业务难以归属,而合规人员并不一定对所有业务都能及时了解,因此在合规要求传达上难免有疏漏;同时,业务人员自身也会因为对政策不熟悉、业务操作经验不足或职业操守等问题而出现违规行为。像花旗2004年8月在伦敦债券市场的丑闻,实际上其业务人员的操作并不违法,但不符合行业道德,而遭致英国金融管理部门的重罚和同业的谴责。

最后,综合经营银行一般规模大,组织结构复杂,合规管理也相对更加复杂。多数综合化经营的银行在不同金融业务之间实现资金和信息资源有效配置的同时,还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以实现最大化收益,像美国花旗、德意志银行、英国汇丰、瑞士银行、法国兴业银行等莫不如此。尽管所有银行都应有一套合理的体系来有效管理合规风险,但各银行的管理体系可能差异很大,这取决于银行的经营规模、综合化程度、地域范围及其业务活动的内在风险。与银行的其他风险相类似,综合化程度越高的银行需要的合规风险管理系统越规范、严密,以支撑其更为综合、宽泛的金融活动,并为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们提供监测和指导各项经营活动所需的信息。美联储理事奥尔森(2006)透露,虽然以往美联储非常强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领域的风险管理,但由于银行业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管的框架日益复杂,美联储正越来越重视银行管理合规风险的能力;美联储的检查范围也将根据银行的经营规模和综合化程度而有所不同。我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2006)在第二届合规年会的发言中也提到,机构的规模越庞大,综合化和国际化程度越高,发展和实施合规风险管理的难度就越大,投入的资源就越多,花费的成本也就越高,正如巴塞尔委员会会计工作组主席Arnold Schilder先生所说的:“发展和实施合规风险管理的挑战不亚于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所面临的挑战”。

3.合规风险管理更加重要。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综合化银行经营范围扩大,涉足了更多高风险的其他金融业务,组织规模和结构也更加庞大复杂,整体风险加大。以花旗为例,这艘1999年在美国《金融现代化服务法》的护航下打造完成的“金融航母”近几年来接连卷入数起金融丑闻,严重影响了其国际声誉,并为之付出了高昂的代价。2004年8月,花旗在伦敦债券市场的非常规交易导致通过MTS交易系统进行的交易大幅下滑和欧洲各国政府债务融资成本上升,被英国金融服务局处以1 390万英镑(合2 440万美元)的罚款;2004年9月,花旗在日本的分支行因洗钱、向顾客提供虚假信息、欺诈等行为,导致其在日本的所有私人银行业务及所有分支机构1个月的外汇新开户存款业务被勒令停止,东京丸之内支行以及名古屋、大阪和福冈分理处被关闭。受此影响,花旗还失去了价值7 000亿日元(合62亿美元)的日本公共基金的托管权,日本分行也被禁止参与日本的国债拍卖。实际上,多米诺骨牌效应到此还未结束。花旗在其他国家的私人银行业务也受到当地监管当局的怀疑,韩国及一些欧洲国家已开始着手调查,而花旗的其他业务也成为监管当局关注的重点。美联储在2005年3月16日对花旗下达了禁止参与重大兼并收购活动的通牒,直到其道德环境和合规管理框架得到改善为止。丑闻暴露之后,花旗承认这主要是合规风险管理不善所致。为重塑花旗形象,花旗集团于2005年开始着手全集团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其首要举措就是设立独立的全球合规部,负责加强控制系统,确保经营合乎相关法规要求;同时,华旗集团新任CEO普林斯(Prince)发现症结的根本还在于员工的道德合规意识薄弱,他历史性地在花旗内部发起了道德教育运动,他说:“每个员工,从我开始,要重新关注我们的声誉、诚信和权利。”这项涉及全部26万员工的“整风运动”的目标是让花旗成为“最受尊敬的全球性金融服务公司”。

从花旗的案例可以看到,不合规的经营活动不仅会对银行造成严重的财务损失,其带来的声誉损失更是难以弥补,特别是对综合经营的金融集团来说,一项业务或一个分支机构的违规行为往往会牵累整个集团所有业务受到质疑和更严密的监控、审查,甚至受到经营限制,而银行又要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自身的管理结构进行调整,成本巨大。但在合规管理试行的初期,包括德意志银行在内的很多国际金融机构并没有意识到合规管理的价值,认为合规工作并不能创造效益反而需要大笔开支来维持。事实上,到目前为止,对合规风险管理的成本与收益衡量也还是非常困难,但大部分银行已认识到合规管理会增加其金融服务价值与品牌价值。根据普华永道2005年对17个国家73家国际化经营的金融机构的调查,有78%的机构认为合规部门的设立有助于增加金融业务的价值,另外22%则认为由于没有发生不合规行为,因此不好评估合规的具体价值。

花旗的惨痛教训让世人警醒,国际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更深刻地认识到了合规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国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和各发达国家都在近年纷纷修改或出台新的合规管理指引;美联储理事奥尔森(2006)透露,一直没有明确发布银行合规要求的美国,目前也正在考虑,由于银行日益综合化,是否有必要针对全面合规风险管理出台更为详细的指引。

二、综合化经营的商业银行对合规风险的管理

(一)合规风险管理的基本架构

在监管部门对合规管理的要求指引下,大部分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都成立了合规部,配备了一定数量的合规人员。据不完全统计,国际大银行专职合规人员占员工总人数比例已达到0.5%~1%,如荷兰银行专职合规人员有500多人,占其全球10万从业人员的0.5%;德意志银行专职合规人员则有600多人,占其全球6万从业人员的1%(上海银监局课题组,2005)。尽管各国银行对合规风险的管理方式各不相同,但对合规风险管理的基本架构大致相同,都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董事会和高管层对合规风险的总体把握和管理。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指导原则,银行董事会的职责包括:审批银行的合规政策,组建常设的、有效的合规部门,以及在全行推行诚信与正直的价值观念。高管层的职责包括:(1)负责制定和传达合规政策,确保该合规政策得以遵守,并就银行合规风险管理向董事会报告;(2)制定全体员工应遵守的合规管理基本原则,并说明全行上下用以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的主要程序;(3)组建合规部门。德意志银行、东京银行等很多国际大银行都在董事会下面直接设立了合规管理委员会,显示出了董事会和高层对合规风险的重视;而花旗高层一直在推行“遵守最高行为道德标准是维持世界级产品与服务标准的关键”的价值理念,并以13种文字印发由董事会和执行委员会成员签名的行为准则,要求每一位新员工都签字确认已经阅读并保证遵守该准则,所有董事、老员工、临时工等也要严格遵守。

2.合规部门的管理与协调。银行合规部的职责是协助高级管理层有效管理银行面临的合规风险,主要包括:(1)跟踪监管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化,向管理层及时提出建议,并及时准确分解、传递到相关业务部门和业务流程,做好事前合规风险控制工作;(2)负责业务流程及各部门的合规风险识别、监测、控制工作,做到事中的有效管理,并做好事后的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定期向管理层报告全行对合规政策和程序的遵守情况;(3)负责合规相关资料文件的保存和整理,充当合规咨询顾问,对各部门提出的合规管理问题提供帮助;(4)为员工编制合规手册、岗位操作手册、行为守则等,详尽描述各类业务运营管理的具体做法,负责对全行员工进行合规培训与教育;(5)作为与监管部门工作协调的窗口,配合监管部门对银行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提出合规监管建议,协调银行与监管部门的关系。

在业务的种类和数量爆炸式扩张以及全球化经营的背景下,为保证有限的人员顺利完成繁重的合规管理任务,国际银行都采用了先进的电子化管理系统,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工作程序。为避免出现利益冲突,巴塞尔委员会要求合规部门和合规官员保持独立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合规部门不能与其他事业部的管理层和职员共同工作,只要合规人员不同时与其他业务绩效挂钩,即没有利益冲突的前提下,合规人员与其他事业部之间相互合作将有助于早期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

3.全体员工对合规管理的参与。合规管理并不仅仅是合规部门和合规官员的事,合规官不可能时时监控每一个员工的行为,其事前的合规需求传达和事中及事后的监督与检查,都是为了规范所有部门及业务线上员工的行为。因为银行的信誉体现在每一个员工行为的合规性上。2003年,新加坡发展银行(DBS)在合规声明中说:DBS在诚实可信方面所建立起的声誉源自于他对员工在以下方面的严格要求,即银行所有员工必须具备良好和正确的判断能力、日常工作中恪守最高的职业操守、严格遵从法律规定(陈锋,2005)。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员工精湛的业务技能固然可以带来效益,但不合规的行为却可能带来巨大的灾难。1994年,有着200年辉煌历史的巴林银行的轰然倒闭即是里森的不合规操作所致,至今仍令人心有余悸。员工在与客户交往、交易操作、业务处理等方面应该具备的道德操守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都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如今大多数银行都提出了合规管理人人有责的口号,在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的同时也非常注重合规教育和培训。比如,DBS所有涉及客户以及客户信息的员工至少每两年重新培训一次,私人银行业务的员工则每年培训一次,DBS主要运用宣讲、演示及网络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

(二)合规部门的设置模式及报告路线

由于近几年来各国商业银行对合规管理越来越重视,合规部门的组织结构和报告路线也在不断调整完善。从已有的实践看,合规部门的设置模式主要有集中式和分散式两种。

全能制商业银行一般采取集中式,即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集中管理合规风险,如德意志银行、荷兰银行、瑞士银行等。集中式管理的合规部门又分为两种:一是成立完全独立的合规部;二是将合规职能与法律、安全事务或风险管理职能放在一个部门,形成法律合规部或风险管理与合规部。前者如荷兰银行、德意志银行等,后者如瑞士银行、渣打银行、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等。这些银行都是综合性经营的全球化银行,为适应全球统一管理需要以及了解各个国家不同监管制度的需要,一般都设立了独立的全球合规部,并根据业务划分的大区分设大区合规部,并在各分支机构分派合规官员。如德意志银行在法兰克福设有全球合规部,直接对董事会及其下属的合规委员会负责,其在法兰克福、伦敦、纽约、新加坡/香港、东京和悉尼的6个负责全球业务的大区,也分别设有区域合规部和区域合规官,各分支机构分派合规官员。

而金融控股公司往往把合规管理工作分散在各业务部门或各业务线条,如花旗集团和汇丰集团。这类银行在总行设立合规部,但在分支机构层面并不一定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而是在各分支机构以及业务条线上设立合规员的岗位(Business Unit Compliance Officer,BUCO),由部门(机构)负责人或资深员工担任,承担所属部门的合规职责。随着对合规风险管理的重视,合规管理集中趋势将愈加明显,遭到丑闻困扰的花旗立即设立了独立的全球合规部,并设立了亚太区合规部等。

尽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倾向于银行的合规部门职员应履行合规职责,但也认识到,在规模较小的银行、规模较小的事业部或当地附属机构中,这也许并不可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能够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合规部门职员就可以从事合规职责以外的工作。除了一般的合规部门外,有些银行还单独设立了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合规部,以专门管理这方面的风险。

合规管理的汇报路线也主要分为两种:线条式和矩阵式。线条式,即下级合规部门直接向上一级合规部门汇报,这主要适用于集中管理模式。如德意志银行,其汇报路线是:中国区合规部经理向北亚区合规总监汇报,北亚区合规总监再向亚太区(除日本)合规总监汇报,然后再上报全球合规总监和董事会。线条式汇报路线可以更好地保证合规管理的独立性。矩阵式是双线汇报,指同时向所在部门或业务线条负责人和集团合规主管汇报,瑞士银行(UBS)、法国兴业银行(SG)和花旗都采用这种汇报方式。

与部门银行向流程银行的发展趋势相适应,合规管理也正由“以任务为中心”向“以流程为中心”转变,即局部的、重复的合规管理活动正被那些能够促使整个机构全面了解合规的管理活动所取代。以流程为中心的合规管理要求将合规建立在持续测试和验证的基础上。但这并不是说各业务单元自身不再需要合规管理,而是指这些合规管理活动应当成为全面合规方案的一部分,这有助于促进合规管理活动的预期、文件以及合规风险评估和报告等相互保持一致。

三、我国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现状及综合化经营后面临的问题

(一)我国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现状

1.合规风险管理要求现状。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年度工作统计数据表明,2005年银监会系统通过现场检查,查出金融机构违规金额共计7 671亿元人民币,2004年查出的金融机构违规金额共计5 840亿元。将银行监管部门公布的违规数额与监管部门的工作量、违规机构数目、违规人员等做简单比较,就不难发现,银行违规几乎无所不在。在国内银行案件专项整治“硕果累累”及国际监管机构和各国政府对合规管理日趋重视的情况下,上海银监局根据《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国银行的实际,于2005年制定了《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适用于上海的所有银行及在沪分支行。今年10月份中国银监会又出台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简称《管理指引》),适用于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2.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情况。2005年,根据《指导意见》要求,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等法人银行,以及中农工建、交通、民生、深发展等几乎所有的在沪商业银行分行,都相继设立了独立的合规职能部门,并配备了专职合规经理,初步构建起了合规风险管理的架构。实际上,工行、建行、中行三大股改的国有银行此前都在总行设立了合规管理部门。中国银行于2002年将总行法律事务部更名为“法律与合规部”,增加合规管理职能,并设立了首席合规官;建设银行于2003年初在总行法律事务部设立合规处,专门负责反洗钱、内部制度和规程的合法合规审查等工作,2005年8月,为上市需要又新设了独立的合规部,并赋予了更全面的合规管理职责;而中国工商银行为适应股改要求,于2004年财务重组之前设立了“内控合规部”,负责内部控制、常规审计及合规管理职能。农行则为备战股改,于今年6月29日将总行法律事务部更名为“法律与合规部”,增加全行合规管理职能。

合规管理是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风险管理框架中的核心。由于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刚刚意识到合规风险管理的重要性,监管机构的合规检查和银行内部合规管理都还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国内很多银行的合规人员都是由内控、内部审计或法律部门转过来的,合规管理经验和人才都几乎没有,因此,合规部门还没有真正发挥实际作用。但目前国内各大银行等都在积极学习国际银行的经验,进一步重视并加强对合规风险的管理。

(二)综合化经营后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根据2005年发布的“十一五规划”纲要,国家将“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化经营试点”。目前国内大部分商业银行都在积极朝综合化经营方向努力,这对银行业的合规管理以及整体金融秩序将是又一次大考验。从目前国内监管机构和银行自身的情况看,综合化经营对银行合规管理的挑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法规缺位。合规与监管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有监管才有合规,监管的重点在哪里,合规的重点就在哪里。尽管已在2005年提出了综合化经营试点的建议,各方也在呼吁《金融控股公司法》之类的综合化经营管理法规出台,但法规的制定需要严谨的考证以保证其长期有效性,不能一蹴而就,所以至今还未制定完成相应的法规。在没有适合的“规”可依的情况下,各商业银行对综合经营也只能大胆规划、小心行事,而无法可依的业务始终是一柄达摩克利斯剑,是整体的合规风险管理的“短板”。另外,由于综合化经营的金融业务创新更快,相应的监管法规更可能滞后,如何平衡合规风险管理与业务创新是综合化经营银行面临的一项难题。

2.监管的不一致性。前面说过,这个问题是所有混业经营国家都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以2003年银监会成立为标志,我国的分业监管格局才形成,分别由银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保监会则统一监管全国保险市场。由于我国金融业发展较晚,监管机构设立时间也不长,总体监管能力还不强,而金融业的自律性也较差,因此银行业、证券业在近几年来案件不断。综合经营的发展使监管机构面临更大的挑战,2004年6月28日我国三大金融监管机构签署分工合作备忘录,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以期进一步加强相互间的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备忘录提出,对已具综合化经营雏形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但毕竟备忘录并没有强制性的效力,联席会议制度不能制定政策,也不能做出决策,在行政上平级的三大监管机构互不买账、推脱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达成一致监管意见并不容易。随着综合经营的全面深入发展,如不改进现有的监管机制,监管标准的协调一致更难达成,这将加重综合化经营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负担。

3.合规意识淡薄。最近查处的银行业大案要案无不显示了银行业部分职员甚至高层的管理人员的合规意识很差。一方面这与全民的法律意识、道德规范意识还不太高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监管层有时对有些处罚信息不公开有关,虽是出于保护银行声誉或个人声誉的好意,但这样做的结果使得不合规行为的损失减小,合规管理的重要性自然降低;另外,各商业银行培训员工合规意识的力度不够,对员工的激励主要还是和经营绩效挂钩而与合规与否无关。合规文化建设和员工合规意识培养是合规风险管理的基础,在合规管理体系更加复杂、任务更加繁重的综合经营的商业银行中更是如此。

4.合规风险管理能力不强。我国商业银行对合规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刚有所认识,虽然目前基本上都设立了合规管理部门,但大部分合规人员是由原来的法律部、审计部、内控部等转过来的,没有接受过专门的合规风险管理培训,管理经验与管理人员都很欠缺,而经验积累和人才培养都需要时间,因此在综合化经营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商业银行的合规管理能力还不会太强。另外,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有章不循、长期不执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的现象大量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合规化管理仍建立在“部门银行”基础上,这导致客户需求的服务、创新和风险防范等受到人为限制,出了问题部门间相互推卸责任,难以查处。对此,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2005年10月首次合规年会上提出,解决该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对目前的部门银行模式进行再造,建构流程银行。而流程银行建立非一日之功,综合化经营之后可能还面临部门间业务交叉重叠、责任不清的情况,阻碍有效合规管理。

监管当局提出合规管理的要求就是要发挥商业银行的主观能动性,变被动合规为主动合规,因此要解决以上问题,商业银行首先要提高自身的合规风险意识和合规管理能力。具体措施包括:银行高层要充分重视合规风险管理,推行合规价值观;树立流程管理的理念,借此机会完成由部门银行向流程银行的再造,实现业务线的垂直化管理,以便于划分流程边界,界定合规责任,以从整体上提高客户服务和风险管理的质量;加强对员工的道德合规教育,培育深厚的合规文化,做到以诚信为本、保护品牌人人有责,重视声誉价值;最后,要切实发挥合规部门的作用,建立一套完善的合规管理制度,在实践中培养专业的合规管理人员。

同时,合规与监管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监管当局也应尽快推出有关综合经营的法律法规,使商业银行有法可依;监管部门也要明确监管程序和监管重点,并对出台的法律法规做出解释,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不应是搞突击检查的“抓捕游戏”,而应旨在评估银行用以管理合规风险的结构、流程的适当性以及银行合规风险的计划(包括政策和流程)有效性;最后,我国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三大监管机构的责任范围及协调办法,或者将三部门合并为一个金融监管局,以保证监管的一致性。提高监管效率,减轻银行负担。可以看出,合规管理是一个长期不断完善的过程,商业银行需要转变观念?变被动合规为主动合规,将与监管部门的关系由博弈互对变为合作协调将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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