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永东[1]2018年在《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的司法改革实践与司法理论探索》文中认为纵观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司法理论的探索与司法改革的实践,可以说司法改革催生和促进了司法理论的研究,而司法理论引领和支撑了司法改革的实践。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再到新世纪,司法改革实践经历了一个从司法重建-"司法技术性改革"-"司法体制性改革"的演进,司法理论探索则经历了一个从"破冰"-深入-系统化、体系化的过程。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国刚刚经历"文革"灾难不久,学界对司法理论的研究还处在"破冰"和起步阶段,学者的主要作用在于突破司法理论禁区、吸收西方新知,恢复重建中国的司法理论研究。进入九十年代,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司法理论的研究日趋繁荣,对一些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也日益深入,为司法改革起了一定的引导作用。新世纪以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整体推进与全面发展,司法理论的研究也呈现出系统化、体系化的特点,其标志是一门新兴学科-司法学的出现和成长,相信该学科会对今后的司法改革不断提供理念引领、学理支撑和方法优化。
崔永东[2]2015年在《司法·司法学·司法职权配置》文中指出传统上对"司法"或"司法权"的理解过于强调了国家对司法或司法权的垄断性,突出了司法的国家强制性与司法权行使中的程序性及国家意志的主宰性,在内涵上略显单一和闭塞,并未穷尽"司法"或"司法权"的应有之义。司法学既是一门探讨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的学问,也是一门探索司法传统及其现代转化的学问,同时还是一门总结司法管理规律、探索司法运作程序、论证司法改革问题的学问。它不仅研究司法权的行使,还研究辅助司法权行使的体制、机制及方式问题(如属于"司法行政"领域的体制、机制和方式等等)。司法学对国家司法活动的研究是以司法职权的合理配置为基点而展开的,因为司法职权配置是国家司法体制与司法管理机制得以确立与运行的核心。
马铁夫[3]2001年在《司法学若干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司法学是现代法学体系中一门新兴而重要的分支学科,是以司法现象、司法规律以及其他相关事物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学学科。司法是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现代司法的功能和作用正逐渐强化,现代社会越来越需要通过司法来定纷止争,司法学领域又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认真研究。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由人治社会正向法治社会过渡的转型时期,加强司法学研究更显得尤为重要,有利于使我国社会早日步入法治的康庄大道。 司法是指与立法、行政相对应的,由依法享有司法权的专门机关作为居间者对两造当事人的争议和冲突依照程序法和实体法作出的公正的最终裁判的专门活动。笔者认为,司法仅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终局性、专门性、公正性、中立性,正是这四大属性,从而使其与立法、行政相区别。司法权即审判权,是一种被动的国家权力,司法权与行政权是对等的,司法权通过终局裁判来制约行政权,行政权通过授权立法来影响司法权,两者又统一受立法权的监督。同时司法权通过司法解释、案件裁判来弥补立法之不足,从而对立法权也产生重要影响。司法主体就是指法院和法官,不能将“公、检、司、安”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视为司法主体,因为它们的活动不具备司法的四大属性。司法体制应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要解决司法独立的问题,从根本上增强司法主体的抗干扰能力。 司法原则是指贯穿于司法权运作过程的基本规则和基本精神,包括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独立、司法平等四个方面,其中司法公正原则是司法活动的总原则。司法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是司法的本质要求,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就我国目前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实践现状来看,应该着重强调程序公正,程序公正优先是对单纯追求实质合理性的抑制,在社会的公平、正义理念真正确立后,司法公正还是应回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上来。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司法效率直接影响司法公正,必须以消耗最少的社会资源来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司法调节力度、切实提高司法效率至关重要。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原则,包括审判权独立、司法的外部独立、司法的内部独立,即法院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包括立法机关、执政党都不能干涉,在法院内部首先是法官独立,即法官行使审判权独立于院长、庭长及其他法官,其次是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相互独立,下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应受到来自上级法院的不正当干预。司法平等是指所有的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都有获得平等保护、平等制裁的权利,这里的“人”涵‘盖了个人、法人及非法人的其他组织。司法平等原则既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又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原则。 司法适用是专指司法机关运用法律的一般规定处理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适用特别强调司法程序,司法程序具有法定性、公正性、不可违反性叁大特征,比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及其他程序要求更为严格,是现代政治生活中最为复杂、细致、客观、公正的程序。司法适用是一种创造性的劳动,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在司法造法,法官将抽象的、一般的法律规则运用到具体的、特定的案件中,人们对规则的含义常常可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各种各样的案件又不可能都与规则相吻合,更何况现有法律总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漏洞,于是需要司法主体通过司法解释和具体裁判进行司法造法,当然司法造法应符合立法旨意。司法裁判是司法适用的最终结果,具有公正性、强制性、终局性的特点。司法裁判应强调说理,这就要求裁判文书详写理由,必须对具体案件的事实及其适用的法律作充分透彻的分析,让当事人赢得明明白白、输得心服口服。 当前,司法的低效、不独立、不平等导致司法不公的现象时有发生,司法腐败和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仍然存在,司法改革已迫在眉睫。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独立叁大目标。现行司法体制的改革首先要解决好法院与党委、人大、政府的关系,严格实行党司分开,人大监督也应是整体监督,而不是个案监督,法院与政府应是相互制衡的关系。其次是要改革法院人事管理体制,笔者建议在最高法院设立独立的、与最高法院适当分离的法官管理部,并在各高级法院设立独立的、与高级法院适当分离的法官管理分部,在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设立法官管理分部的办事处,撤销原各级法院的政工机构,法官管理部直接受中共中央领导,并负责领导各法官管理分部的工作,各级法院的院长和其他法官的人选均由法官管理机构向相应的各级人大提名推荐,法官管理机构还负责法官的选拔、调配、晋升等工作。同时法官管理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法官任用制、终身制、专职与中立制、高薪制、退休制、豁免制、惩戒制等,对法官管理不能套用行政级别的评价模式,要建立健全法官考任选拔制度,公开从法学教授、优秀的高级律师中选任,真正实现法官精英化。再次要改革法院经费管理制度,笔者建议所有诉讼费全部上交中
李建波[4]2009年在《司法文化若干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司法文化是人类司法文明发展历史的重要积淀,它从根本上塑造着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甚至影响着一个民族的精神气质和社会进程。然而司法文化问题是一个大课题,为此,只能以司法文化为主题,以司法、文化为大视野,以构建中国特色司法文化为目标,研究与探讨司法文化系统中的若干问题。除绪论和结语外,本文包括以下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司法文化的概念解读,该部分先概说司法与文化,再阐明司法文化的内涵,并分析其与法律文化、法院文化、法官文化、检察文化的异同点,最后分析司法文化的特征。第二部分为司法文化的生成因素分析,该部分将司法传统、司法制度、司法主体、司法行为等作为司法文化的生成因素,并进行逐个说理和举例证明。第叁部分为司法文化的形态诠释,该部分将司法文化划分为五种形态,即物质形态、意识形态、行为形态、组织形态、制度形态,并进行逐个阐释和举例证明。第四部分为司法文化的结构剖析,该部分将司法文化的结构划分为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纵向结构包括表层结构与深层结构,如司法依据、司法制度、司法组织机构、司法技术、司法行为、司法设施等属表层结构内容,而诸如司法道德、司法价值、司法意识、司法理念、司法精神、司法传统、司法思想体系等则属深层结构内容。横向结构内容主要包括司法公正文化、司法高效文化、司法权威文化、司法独立文化、司法民主文化、司法廉洁文化、司法敬业文化、司法认同文化、司法合作文化、司法和谐文化等。第五部分为建设中国特色司法文化的基本理念,包括文明和谐理念、全面建设理念、开放借鉴理念、传承创新理念、民主参与理念等。第六部分为建设中国特色司法文化的具体构想,包括设立司法节举行司法年度开启典礼;规范司法礼仪;增强司法设施的文化内涵;丰富司法文体活动;创作司法文化影视精品;深化司法文化理论研究;推进司法改革发展司法文化;扩大司法文化的社会影响力等。这一结构安排基本遵循着传统论述方法,即先解读其是什么,再分析怎么来的,呈现什么形态,由哪些部分组成,然后结合中国元素,试图为中国构建某种图景和指出具体路径。
蒋惠岭[5]2015年在《司法学视角下的新行政诉讼法述评》文中指出人们都十分重视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但可能没有注意它对司法理论和司法制度的贡献。本文认为,新行政诉讼法明确了法院"解决争议"的功能,扩大了接近正义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应用,突出体现了权力之间相互尊重的原则,尝试建立了司法管辖区制度,但在司法裁判依据、证明标准、再审理由、检察机关地位等方面留下了很大空间。
韦群林[6]2008年在《中国司法管理学学科构建及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司法功能的正常发挥和对司法的理论研究在我国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我国也一直没有司法管理学这样一门专门的学科用以研究系统研究司法管理问题。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之初的中国司法改革,吸引了一大批学者对之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产生了汗牛充栋的研究成果,研究的重心也逐渐从司法改革的激情转向司法管理的理性。因此,有必要构建以中国司法管理活动及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中国司法管理学,对这些研究成果、知识资源进行总结、利用、传播并创新。为此,本文抓住这一契机,选择“中国司法管理学学科构建及发展”的课题,对能否构建(可能性)、应否构建(必要性)、如何构建(学科体系)、怎样发展(学科战略)展开全面研究与论述。本文从“改革即司法管理创新”的命题切入,在研究了司法的特点与功能以后,通过对中国司法管理(司法改革)研究成果的学科构成要素(包括学科主体、环境及学科本体叁个方面)的提炼与分析,首先得出司法改革与司法管理可以互相包容、中国司法管理学是一门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以中国司法管理(包容中国司法改革)为研究对象的新兴学科的结论;其次,从其学科主体(即研究、传播、利用学科知识的人群)明确,学科环境发展(包括国际、国内社会政治背景、经济发展方式、政府治理模式、权利意识及包括诉权在内的人权保护力度等等)十分有利,不仅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与法治社会需要这样一门学科,而且,有效利用已有研究成果、对其进行有效知识管理的内在逻辑也促使该学科的降生两大方面对该学科构建的必要性展开论述;再次,对该学科体系(或学科本体)当中应该明确的主要问题,如研究对象、学科定位、理论基础、研究方法、基本范畴、主要问题逐一详细论述,较为完整地完成了中国司法管理学学科体系的论证。在此基础上,围绕该学科发展的宏观战略、知识管理战略、研究战略、传播战略、人才战略等几个方面,对该学科的发展战略进行研究,以促进该学科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使之渐次走向成熟。本文研究取得了司法改革、司法管理研究学科化构想的提出与学科创立必要性的论证;中国司法管理学的学科体系基本构想及全面论证;司法不作为问题、司法人力资源体制性浪费问题等进行了深入、较有开创性的研究;从管理创新功能、或管理创新论的角度,提出“司法改革即司法管理创新”的命题,理顺中国司法改革与中国司法管理之间的关系;中国司法管理学学科发展战略的论述等一系列具有一定创新价值的理论成果,为有效沟通法学的价值理性与管理科学的技术理性、拓宽管理科学的应用领域、填补中国司法管理学学科空白奠定了初步基础。
刘景辉[7]2010年在《论司法民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司法民主是关于司法权力来源的民主性、司法体制内外关系的民主性以及司法程序的公民参与的宏观理论体系。近年来,司法的“民主”方面,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由于民主本身是一个含意丰富并日益发展的概念,对司法的民主性的强调也就以极其多元的面貌出现了,其中特别引人注目的,如: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大众化、协商性司法、和谐司法等。司法民主在理论上的重要意义也得到了人们的重视,司法民主被一些着名的法理学家和司法学家界定为我国司法制度和司法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司法民主理论深受政治民主理论的影响。西方代议制民主理论自近代以来经历了从精英民主到参与式民主的转变,近年来协商民主理论的发展则意味着传统直接民主理论和实践的复兴。社会主义民主理论不仅在阶级立场上与西方代议制民主理论根本不同,而且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也形成了独特的制度逻辑。在不同的民主理论和制度背景下,司法的民主角色与民主责任不同,司法民主的内涵也相应地发生变化,由此形成了不同的司法民主研究范式,即政治民主范式、程序参与范式和人民司法范式。有关司法民主理论的诸多学术争议都是理论研究范式之争,而不是司法民主理论存在与否之争。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一直具有明确的社会主义民主目标。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背景,我国形成了以立法监督、检察监督、社会监督、审判委员会制度、人民陪审制度、人民调解制度等为代表的有中国特色的司法民主制度安排。近年来,随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深入开展,随着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和贯彻,司法民主机制也与时俱进,日益完善和丰富。
崔永东, 葛天博[8]2018年在《司法改革范式与司法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司法改革已走入深水区,回溯改革历程,透视改革共识难题,审视司法理论研究与司法改革之间的互动关系,是司法学研究的视阈之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的不足乃至缺场,根本原因在于中国问题的思考与探索缺少"深描"意识。中国司法改革是一项前所未有的探索性事业,不断完善顶层设计的同时,需要符合中国社会现实的中国"本文"支持。为司法改革的全面深入提供方法论,是司法基础理论研究的历史责任,应坚持历史与逻辑的统一,重塑传统司法文化的价值,开启社会主义司法理论研究的法门。
皮艺军[9]1999年在《刑事司法学的学科意义──实现犯罪学与刑法学理论张力的一条新途径》文中研究表明犯罪原因的研究是犯罪学的核心内容,在对原因论取得符合客观需要的理解之后,才有可能由此延伸到犯罪控制的研究领地(现实情况却是难遂人意的。许多司法对策似乎不屑于对犯罪原因做理性思考就可以出台——笔者注)。这种延伸实质上不是通过犯罪学的传播而实现的,相反,这种
谢军[10]2015年在《论司法学构建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兼评葛天博《司法基础理论范畴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实践与理论是分不开的,司法基础理论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理论支点,只有对司法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并升华成理论,才能对实践中的司法体制改革的路径与方向进行指导。葛天博的《司法基础理论范畴探析》从理论视角阐明了司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意义、研究范围以及研究方法,这为司法学理论研究指明了方向;但该书在论证司法基础理论方面也存在不足之处。
参考文献:
[1].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的司法改革实践与司法理论探索[J]. 崔永东. 政法论丛. 2018
[2]. 司法·司法学·司法职权配置[J]. 崔永东. 法治研究. 2015
[3]. 司法学若干问题研究[D]. 马铁夫. 湖南师范大学. 2001
[4]. 司法文化若干问题研究[D]. 李建波. 海南大学. 2009
[5]. 司法学视角下的新行政诉讼法述评[J]. 蒋惠岭. 法律适用. 2015
[6]. 中国司法管理学学科构建及发展研究[D]. 韦群林. 南京理工大学. 2008
[7]. 论司法民主[D]. 刘景辉. 吉林大学. 2010
[8]. 司法改革范式与司法学研究[J]. 崔永东, 葛天博. 现代法学. 2018
[9]. 刑事司法学的学科意义──实现犯罪学与刑法学理论张力的一条新途径[J]. 皮艺军.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研究. 1999
[10]. 论司法学构建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兼评葛天博《司法基础理论范畴探析》[J]. 谢军. 荆楚学刊.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