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代理理论中的串通研究进展与我国的特殊性_委托人论文

国外代理理论中串谋问题的研究进展及中国的特殊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研究进展论文,特殊性论文,中国论文,国外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前言

代理理论在标准委托代理模型的基础上,对败德行为和逆向选择作了深入研究。而对串谋行为的研究只是近十年才刚刚开始的。虽然代理理论研究是随着真实组织的演化而演化的,而且越来越接近现实,然而以往的研究主要在两层组织中发展,强调的是信息不对称和败德行为以及其所导致的生产的无效性,即使是多级委托代理文献,也主要集中研究委托人不恰当的激励会导致中间层的监督低效(偷懒),从而导致最底层——生产层的不努力。在研究中假设,不论一方(监督者)拥有另一方(生产者)的信息是多还是少,都会真实传递的;代理人之间没有信息交流或信息交流成本很大,或委托人能够不花费成本地阻止这种交流;并且监督者(也是代理人)是诚实的,他和代理人之间没有子契约或串谋形成。因而代理问题仅考虑了由个人引起的败德行为和逆向选择。

现实世界中,当代理人人数大于1,有2个或2个以上的代理人时,代理人之间的交流是极有可能的。比方说,车间主任和工人之间,地方政府和企业之间,企业经理和会计之间,工人和工人之间,企业和企业之间等的交流是司空见惯不足为奇的。那么,如果改变上面的假设,假定代理人之间可以相互交流、互通信息的话,他们就有可能联盟,达成委托人无法观察到的成文的或口头的子契约,发生串通合谋(collusion,以下简称串谋)、扭曲信息(manipulate information)行为,从而以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为代价增大自身的效用。例如,企业领导和会计勾结编造失真的会计信息,通过扭曲会计信息的行为侵吞国有资产,侵占属于国家的经济利益;地方政府、企业以及银行为了个人或局部利益而联合的“假破产,真逃债”是以牺牲国家整体利益和经济发展为代价的,严重危害了作为委托人国家的利益;承包制下地方政府与企业的讨价还价,压低承包指标;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过程中,国有股股权代理人与企业之间串谋低估漏估国有资产等等。

不仅在理论上,串谋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补充和完善,而且现实中,串谋行为已成为我国委托代理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为进一步补充完善代理理论体系,特别是关于串谋行为研究这一分支,以及为有效解决我国国有企业中的串谋问题和我国串谋问题的特殊性,把关于串谋理论已有研究的模型特征、分析方法、主要结论以及不足之处呈现给大家是十分必要的。这正是本文写作的目的。

二、委托代理理论的发展进程

委托代理理论是从最简单的两层组织结构(单委托人/单代理人)入手的,相关文献对这种结构中的代理问题(败德行为和逆向选择)作了深入研究,象Ross(1973)、Mirrlees(1976)、Shavell(1979)、Harris & Raviv(1979)、Baron & Myerson(1982)、Grossman & Hart(1983)等。

八十年代以来,代理理论着手研究多参与人(多委托人或多代理人)组织,Bernheim & Whinston(1986)研究了多委托人/单代理人的情形,他们认为,由于多个委托人之间的目标不同、甚至相互冲突,多个委托人之间会因缺乏协调而使管理的效率减低。当代理人数大于1时,激励问题就变成了团队激励问题,Holmstrom(1982)建立了一个多代理人的团队模型,提出了基于团队生产率和个人绩效不可能一致的另一企业理论。为此,他根据相对业绩评估(relative performance evaluation)建立了有奖有罚的分配规则,并通过外部监督者执行这个规则来解决激励问题。Holmstrom(1982)的研究可以说是代理理论中关于团队激励理论的重要里程碑。然而,他仅把监督视为一种外生变量引入(仅仅是个执法者,即根据最优的分配规则在团队成员之间分配财富),没有和组织结构结合在一起考虑。实际上,监督和组织的层级结构是紧密相联的。

继Holmstrom(1982)之后,把监督者引入层级组织结构的研究成为代理理论八十年代的研究热点之一,象Baron & Besanko(1984)把监督者的引入视为委托人的“第三支”胳膊;Demski & Sappington(1987)研究了三层层级结构中监督者的败德行为;Bohn(1987)把监督者视为组织内生因素,力图通过层级之间的逐层监督来解决激励问题等。然而,这些研究都只考虑的是单个代理人的激励问题,并且假定监督者是仁慈的(benevolent)、或值得信赖的(reliant),会如实向上汇报观察到的信息,代理人之间没有交流,没有联合扭曲信息。比如,Holmstrom(1982)没有研究当团队成员之间发生串谋时,相对业绩评估的有效性问题;与其他人的研究相比,Bohn(1987)的模型更为现实地研究了多代理人问题。然而,Bohn(1987)的模型与大部分代理文献一样,假定生产者和监督者之间没有交流,他们之间没有串谋行为。如果一旦串谋被允许,Bohn(1987)的契约机制就无法给监督者提供足够的激励来阻止他用有关生产者的好的汇报信号换取付收入,以增大自身效用。虽然他也指出了监督者有可能与生产者串谋,会不如实地把观察到的信号汇报给上级或委托人,但他没有作具体研究。

尽管Green & Laffont(1979)在研究公共物品时,Maskin(1979)在研究社会选择时就注意到串谋形成所导致的信息扭曲可能使只考虑个人激励的机制设计的执行结果变得无效,但当时没有受到代理理论学者的关注。

三、串谋问题研究的简介与评述

1.Tirole(1986)的三层层级组织串谋研究

有关组织内信息扭曲的最早研究是Antle(1984)开创的。Tirole(1986)作了更深入的研究,他认为,组织中监督和权威的运作受到集体成员之间串谋可能性的限制。可以说他是第一个在层级委托代理中研究串谋行为的。Tirole(1986)创建了一个委托人/一个监督者/一个工人的三层层级结构的防串谋模型。

虽然监督者可以帮助委托人部分地克服信息不对称,但监督者有可能与代理人串谋而扣留这信息。为此,Tirole(1986)不同于一般的委托人最优模型,在个人理性约束(Individual Rationality Constraint)和激励相容约束(Incentive Compatibility Constraint)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串谋激励相容约束(Collusion Incentive Constraint)来控制这种串谋行为,从而建立了防串谋的(coalitionproof)激励契约。他的这一研究可视为代理理论中关于串谋行为的经典研究。

但在他的研究中,对一些变量的假设和分析有些笼统,比如,没有明确指出两种生产状态发生的概率,监督者观察信号为真实信息的概率有多大等,这使模型显得有些繁琐;并且认为代理人关于监督者的信息是完全对称的,这与现实相差较远;而且控制串谋的措施也只是通过增大监督者的报酬。

2.Laffont(1990)的暗中博弈研究

Laffont(1990)认为,当组织规模扩大到一定程度,委托人又无法监督激励结构时,委托人不仅要担心Tirole(1986)提出的串谋行为(collusion behavior),还要担心暗中博弈(hidden gaming)行为。Laffont(1990)建立了一个委托人/一个监督者/两个工人三层层级结构模式下的防串谋模型,他定义暗中博弈为:在组织内,一些代理人通过与组织中的其他代理人串谋,来实现自身效用的增大,而委托人又无法观察到这种行为。

Laffont(1990)指出,层级代理引起了监督者的敲榨行为;暗中博弈可能使不依赖于个人产出的激励机制是最优的。而Holmstrom(1979)的观点是与产出相关的附加信息用在机制设计中可以减少败德行为,这是由于他没有考虑串谋行为。Laffont(1990)在模型中假定两个工人之间没有交流,用囚徒困境的方式使监督者同时从两个人手中得到付收入。事实上,代理人之间的交流是极有可能的。那么,当代理人之间的交流成为可能时,就无法用囚徒困境的方式使监督者与代理人之间的串谋达成。Cremer(1996)就指出,当代理人人数大于2时,主串谋下有可能存在子串谋,子串谋就有可能破坏主串谋的实现。

Laffont(1990)的模型主要研究的是监督者为了自身效用,隐藏自己观察到的信息,以损害一个或两个代理人的效用为代价,而不是直接以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为代价的又一种代理问题。虽然他认为这种行为与Tirole(1986)提出的串谋行为是有区别的,但没有具体区分他们之间的区别。其实,这种暗中博弈违反了委托人设置的激励机制。况且,当代理人事后发现“多劳不能多得”时,将不再有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委托人的效用会受到损害。所以,我们认为暗中博弈也属于串谋行为。

3.Kofman & Lawarree(1993)的审计中的串谋研究

现实中,串谋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就是经理和审计人员之间的会计假账问题,它严重阻碍和减少了成本数据的价值以及管理信息系统的效率,因此,对它的研究有着一定的实践意义。Kofman & Lawarree(1993)运用不同于Tirole(1986)的方法对此问题作了研究。他们引入了第二个审计(真实的外部审计者)监督内部审计和经理之间的串谋。模型是由四个风险中性参与者组成的三层层级结构:委托人/内部审计者,外部审计者/企业管理者。委托人拥有企业,管理者经营企业并且拥有关于其效率的私有信息,审计者为委托人收集信息。

由于Kofman & Lawarree(1993)假定内、外部审计观察到的信号是相同的,因此委托人不会误惩内部审计。我们认为这种假定过于严格,如若二者观察到的信号相同,而外部审计又是诚实者,委托人就没有必要再雇佣内部审计,解决串谋问题的办法就可以是只雇佣诚实的外部审计。而现实并不是如此,内部审计由于处在企业内部,他显然比外部审计拥有更多关于企业生产的信息。

再有,从理论上讲,外部审计也是一个代理人,也是自利的,他必然也有可能与经理或内部审计发生串谋。而在Kofman & Lawarree(1993)的模型中,假设外部审计是不会串谋的,这可能与西方的代理环境有关。可能由于西方有着相对完善的市场环境、法制环境和良好的信誉机制,这会对处在市场环境下的串谋行为产生很强的约束力,使代理人不敢、不能、不愿去串谋。因此,Kofman & Lawarree(1993)的用外部审计控制组织内的串谋可能在西方是比较有效的。而在我国,由于缺乏健全的市场机制和法制环境,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又极其复杂,实施这一方法,比方说,现在国有企业改革中采取的企业稽察特派员措施的有效性是值得讨论的。

4.Laffont & Martimort(1997)同级代理人之间的串谋模型

在3.1到3.3中,我们主要评介了层级之间,即监督者和代理人之间的串谋研究。而同一层级中代理人之间也有可能发生串谋,即单委托人/多代理人结构中的代理人之间的串谋。象Robinson(1985)、Graham & Marshall(1987)、Mailath & Zemsky(1989)、McAfee & McMillan(1992)等研究的拍卖中投标者之间的串谋行为。

最新的同一层级下代理人之间串谋的数学模型是Laffont & Martimort(1997)建立的。他们建立了一个委托人/两个代理人中预防两个代理人之间串谋的数学模型。模型的重要创新是,考虑到一旦两个代理人之间的交流是可行的或无成本的时候,他们就可能会合作,达成子契约相互保证不如实向委托人汇报成本信息。由于两个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他们之间又是无差异的,因此,Laffont & Martimort(1997)假设由虚拟的公正的第三方担任子契约机制的设计者,子契约的目标函数是最大化两个代理人的效用之和。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方是虚拟的,他在子契约从始到终执行过程中不给自己留一分钱。并且,子契约达成的前提必须保证串谋下的代理人效用大于不串谋下的效用。当委托人知道串谋有可能在组织内发生时,他设置的激励机制必须确保代理人联合扭曲信息的行为对他们自身不是最优的。Laffont & Martimort(1997)为委托人设计了防串谋的(collusion proof)匿名契约(anonymous contract)。

Laffont & Martimort(1997)较为全面地分析了由于信息不对称,如何通过激励的方式控制两个代理人之间的串谋。Laffont & Martimort(1997)指出现有串谋理论的不成熟,他认为深入研究串谋理论,将有益于委托人通过设计激励机制和内部交流方式来用最小的成本阻止代理人之间的串谋。

四、现有串谋研究的不足之处以及中国问题的特殊性

我们在有关代理理论中的串谋行为的文献检索过程中,发现相关文献不是很多,并且仍缺乏完善的理论研究,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补充。从以上几节的内容分析可见,西方学者从80年代后半期已注意到多重委托代理中存在的串谋现象,他们主要分别研究了以下不同类型的串谋行为,我们用图1进行概括说明。

Tirole(1986),Laffont(1990),Kofman & Lawarree(1993),Laffont & Martimort(1997)分别研究的串谋类型如图1a、1b、1c、1d所示:

附图

图1 已研究的串谋类型

他们都是在“防串谋的契约是最优的(the proof-collusion is optimal)”的前提下,研究如何通过设计串谋激励相容约束控制串谋,忽略了对控制串谋所花费的成本与带来的收益的比较。从委托人利益的角度讲,是否防串谋的契约一定是最优的呢?也许在西方完善的市场环境下,委托人不需要花费很大的成本,就可以有效的控制串谋,防串谋的收益通常也大于成本,所以,西方学者的研究前提是:防串谋的契约是最优的,而没有考虑对防串谋的收益与成本的比较。但这充其量只是在完善市场环境下对控制串谋的研究,在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比方说,象我国的情况,从委托人利益(效用)最大化的角度讲,防串谋的契约仍然会是最优的吗?委托人应该对串谋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还是严加防范的态度呢?

如图1所示,西方学者主要研究了在单委托人下,上下层级之间的串谋(1a,1b,1c)和同层级代理人之间的串谋(1d)。他们研究的共同特点是委托人单一(只有一个利益最大化的委托人),委托代理关系比较简单。然而由于东西方环境差异,以及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这些研究无法直接适用于或不适于对中国问题的研究。我国国有企业代理制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多委托、多层级化的委托代理关系,这使可能发生的串谋类型更为复杂,有可能从上到下形成一个相互关联的串谋网络。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的党政关系形成一种非常特别的多委托人(其实是代理人)关系,如在国有企业内部,厂长和书记可以被看做企业的委托人,他们有可能分别与企业的车间主任串谋,而车间主任又有可能与工人串谋,如图2a所示。这种问题进一步深化,有可能成为一种串谋网络,如同我国特有的关系网一样,如图2b所示。产生这种串谋网络的主要原因是:一、国有企业管理系统中的初始委托人(全国人民)没有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很弱,导致监督的无效性,这给中间层的委托人创造了更大的串谋空间;二、我国现有的社会主义市场机制不健全,导致国有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不是依赖市场竞争,而是更多地依赖政府行为、行政干预,致使许多政府官员联合参与串谋,目的是为了个人或局部利益最大化。我们可以将图2中的串谋模型总结为图3所示模型。图3中,委托人用虚线表示,意思是指不存在一个完整的、有动机的、人格化的初始委托人。因为初始委托人(全国人民)没有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很弱,事实上只有责任,没有权力,不能完全承担委托人的职能。这样,在委托人权力缺乏的情况下,委托人有效监督、控制、惩罚监督者的能力势必弱于一般意义上的委托人,事实上,经营者掌握着剩余索取权。这为监督者和代理人之间的串谋创造了更多的可能和空间。

附图

图2 国有企业复杂串谋类型

附图

图3 国有企业串谋模型

因此,与西方一般经济组织委托代理中的串谋比较起来,由于我国国有企业特殊的代理制,在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引起的各种串谋行为更为复杂、严重,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成为必然。所以,探讨适合中国国情的串谋模型和措施有着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五、结束语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和委托人直接监督的不可能性,委托人得到的更多有关代理人行为或自然状态的信息要通过各种渠道的代理人的汇报。这样,多层级(或多代理人)下的代理问题除了代理人的败德行为和逆向选择外,还会有串谋行为,即多个代理人之间串通合谋、歪曲信息,使委托人得到的汇报是虚假信息。委托人在错误信息的指导下,就极有可能作出错误的判断或决策,结果是严重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甚至会造成恶性循环。

从本文分析可见,理论界已注意到多重委托代理中存在的串谋行为。然而他们的研究立足于西方完善的市场机制下,只是通过增大监督者的报酬或惩罚来控制代理人之间的串谋行为,并且假设过多,本领域至今仍缺乏比较系统的完善的理论研究(laffont & Martimort 1997);而且对串谋行为的认识仍局限于败德行为层次,或没有把他看作一个不同于其它代理问题的又一个代理问题。并且由于与西方市场机制的差异,以及我国问题的特殊性,我们无法直接或根本不能运用西方已有的串谋行为的研究去研究和解决我国国有企业中的串谋问题。特别是在我国当前情况下,由于监督的无效和惩罚的弱化,并且同串谋者串谋后所得利益(国有资产)相比,国家所给的激励也就显得很低、很少。因此,在我国仅采用激励方法来控制串谋是远远不够的,甚至结果更糟,20多年的改革路程已证明了这一点。因此,为进一步完善、补充串谋理论,并为建立解决国有企业中的串谋行为的理论模型作一些理论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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