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人”面临的几个伦理问题_经济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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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人”不讲道德能走多远

“经济人”包括社会生活中有健全理智的所有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个人、企业、社会团体,都要经常以“经济人”的身份出现在市场上。我们常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制当中已经蕴含了相当一部分伦理道德的成分和要素,所以,市场经济也是道德经济。

问题在于,理论与逻辑上的推论并不能解决现实生活中令人困惑的问题:很多不讲道德的市场主体在竞争当中常常春风得意,而恪守信用者往往成为被欺诈的对象;假冒伪劣产品在市场上一方面受到老百姓的痛恨和指责,另一方面却存在着巨大的市场需求;一些经济学家公然声称经济学“不讲道德”,然而他们照样可以成为著名经济学家而高谈阔论;按照某些经济学家“骗出一个新体制”的逻辑甚至可以推出这样的结论:当社会上绝大多数人都遵守仁爱、诚实、守信、慷慨、宽容的时候,欺诈就是一种稀缺的资源,照经济学的规律,越是稀缺的东西越值钱,讲道德是社会上欺诈行为横行的真正原因!

“经济人”真的可以不讲道德吗?否!我们要讨论的侧重点在于“经济人”不讲道德到底能走多远?

第一,不讲道德者并非真的可以远离道德,就象经济学家“不讲道德”并不意味着经济学真的可以摆脱道德干系一样。欺诈成功的根本秘诀在于不讲道德者在市场上以讲道德的面目出现,比如商品市场上表面上是等价交换,其实也隐含着坑蒙拐骗,如果没有讲道德的面纱做遮掩,交换何以成功?然而玩火者必自焚,等到被识别出来的时候,也就是不讲道德者寿终正寝之时。无数昙花一现的失败案例足以警示人们:恰如市场经济一刻也离不开法制一样,离开道德的市场主体绝对没有长远利益可言;离开道德核心的半径越远,摔的也就越惨。

第二,维持和调节市场经济秩序有效运行的手段主要包括:市场制度和法则本身,法制,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道德。前三种调节当中内蕴着道德调节的含义,但又不能全部涵盖道德调节的全部内容。如果把市场运行比喻成一部高速运行的汽车的话,那么上述四种调节就是四个缺一不可的轮子。市场主体就是驾驶员,你离开了道德规范,可能跑出一段距离,但是你为此付出的风险成本也将是非常大的。最重要的是,如果其他市场主体奉行同样的缺少道德的经营准则的话,那么危险的系数将成倍增加;恪守伦理道德的市场主体也会失去安全保障。缺少伦理道德的支撑,对于全社会而言,市场经济就意味着一场悲剧。

第三,道德是一个历史范畴,也是一种具有历史继承性的社会意识形态。它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上、在不同的制度背景下,有不同的含义。但历经千百年社会历史锤炼和筛选而具有永恒魅力的道德范畴也不乏见。不能设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然要奉行计划经济时期的道德准则和规范,也不能设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建设可以全盘抛弃传统伦理道德而另起炉灶。在强调物质利益关系、重视商品货币关系、以经济建设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道德建设中的多层次性乃至多元化现象都是正常的。但是无论什么样的社会历史阶段都存在着一个“底线伦理”,“底线”就是最后的防线,就是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要恪守的伦理准则和道德规范。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底线伦理”须臾不可分离。我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时期的“底线伦理”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利己而不损人的谋利原则;诚实守信、履行合同的经营哲学;遵纪守法、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处世准则;既满足当代人的各种利益需求、又不对后人构成威胁的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伦理准则;竞争当中谋求合作,在竞争与合作当中实现自身利益的互利准则等等。“底线伦理”,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共同要求,如果有所偏离,就必然要导致市场秩序的紊乱,从而也就会失去效率和公平,远离我们共同富裕的根本目标。

第四,讲道德可以为人们带来更多更大的物质利益和金钱。不讲道德可能得到一点蝇头小利,但往往南辕北辙乃至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经济活动都是交换,交换建立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之上,既可以赚钱,又是一种道德行为。如果所有的市场主体都讲道德,交易的成本会降到最低点。虽然这只是一种理论假定,但却具有相当重要的启迪意义。

“一般性伦理道德”与“经济制度伦理”能否兼容

一般性伦理道德指的是社会生活中具有广泛性、普适性的道德规范体系,比如诚实、不欺诈、正直等。作为“经济制度伦理”指的是特定经济制度下派生出来的经济伦理,你要认识和解释一种经济伦理,只能到确定的经济制度当中寻求答案,离开特定的经济制度而空泛议论,就失去了立论的基础。同样,你要否定一种经济伦理,就等于否定这种经济伦理赖以存在的经济制度。人们经常把市场经济运作的规则比作交通规则,交通规则对所有的人都是同等对待,不以任何开车人的走向和意图为转移,无论是对去医院探望有病的父亲的人,还是对去抢劫银行的强盗,交通规则都一视同仁。经济制度伦理最典型的特征就是这种伦理上的中性色彩。经济制度伦理与一般性伦理道德本质上应当是一致的,但是“经济人”常常顾此失彼,陷入一种自相矛盾的困境。

第一,一般性伦理道德服从并服务于经济制度伦理。把某种经济现象或者社会现象抽取出来,脱离特定的经济制度孤零零地加以考察会导致用双重道德标准判断问题的结果。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亚洲地区的许多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平民百姓,都对索罗斯一类的投机家进行了猛烈的伦理道德上的抨击,认为索罗斯等人对亚洲人民犯下了滔天罪行,甚至马来西亚总统拒绝在香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年会期间会见索罗斯,拒绝听这位千夫所指的投机家当面“解释”。然而总统先生曾否记得就在80年代后期90年代的初期,马来西亚中央银行利用掌握巨额外汇储备的条件,在国际外汇市场上大兴风浪、肆意炒作,进行了大量投机性买卖,大把赚取金钱,当时的央行行长不是被冠以“民族英雄”的称号吗?当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以后,马来西亚央行损失惨重,这位行长不得不灰溜溜地下台以谢罪于天下。在自己大发横财的时候,把投机理解为制度伦理默许的,根本不存在“不道德”嫌疑;对于别人的投机行为则用超越制度伦理的一般性伦理道德标准去评判,显然不足以服人。我以为,东亚金融危机首先是一种经济危机,虽然与亚洲价值观和伦理道德有一定的联系,但根本原因并不在作为上层建筑的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只能到经济本身中去寻找原因,否则就是倒置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

第二,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实质,是一种现代交易制度。从社会进步特别是一般性伦理道德角度来看,市场经济制度显然不是最理想的制度,但是从资源配置视角来看,目前又没有一种能够取代市场经济制度的更为理想制度。“经济人”参与市场交易的动机在于利益驱动,也就是经济理性的支持。每一个“经济人”参与交易的原则都是“贱买贵卖”。这一交易原则超过了一定的“度”,就肯定是投机行为。如果我们对市场经济的这种投机行为进行一般性的道德判断的话,逻辑推理是这样的:投机者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实际上也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更不能为全社会增加价值总量,理所当然应当受到道德的批判与指责。从这个角度来说,“经济人”的投机行为是违背一般性伦理道德要求的。但必须指出,如果市场经济制度别无选择的话,那么经济伦理必然依附于经济制度,如果经济制度容许投机行为存在的话,否定投机行为就是否定市场经济制度。“经济人”的最佳选择在于谋取经济利益的同时不要忘记还有更高的道德理想的存在,那或许更接近于人生的目标本身。

第三,市场经济制度虽然内蕴着伦理道德的许多因子,但并不能代替活生生的人本身,因而也不能取代一般性伦理道德。市场的运行需要人去操作,同样的市场经济制度,由诚实、正直、合作、公平、正义的的人去操作,与由虚伪、欺诈、自私、残忍的人去操作,哪一个更优是不言而喻的。经济学的一般均衡理论中有一个“拍卖人”,价格的调整经由这位中间商的手很快趋于均衡。实际上这个“拍卖人”是虚拟的,“拍卖人”的道德特性与“经济人”追逐私利的本性恰好相反,他根本就没有私心,一心要促使交易双方的成功,可以说是“利他主义”的。往深处想一想,“拍卖人”又何尝不是交易双方的内心深处的伦理道德层面相互默契的化身呢?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经济人”的“利己主义”,在《道德情操论》中提出“道德人”的“利他主义”,但他未能看到市场经济制度下,“经济人”其实也作为“道德人”乃至“文化人”、“社会人”而存在。诗人但丁有一句名言:道德常常能填补智慧的不足,而智慧却永远填补不了道德的缺陷。这一至理名言对于每一个“经济人”来说,都具有永恒的魅力。

第四,一般性的伦理道德对于经济制度伦理具有批判与提升作用。以邻为壑、彼此欺骗、假冒伪劣、投机取巧、利欲熏心总是与现代市场经济和文明社会背道而驰的,市场经济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确认了其存在的理由和空间,但是毕竟与人们选择市场经济制度的初衷南辕北辙。市场的出现不是因为丰裕,而是因为不足,不得已而为之的最佳选择,不能指望它没有缺陷。一般性的伦理道德从根本上要服从于市场经济制度伦理,但在一定意义上又要批判和提升市场经济制度伦理,特别是其消极方面。有一位西方经济学家说过这样一句耐人寻味的话:道德象氧气,当它存在的时候,人们往往忽视它,只有缺少它时,人们才会注意它。

等价交换原则的积极作用与负面后果

马克思有一句名言:“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这一思想充分肯定了市场经济在确立人的独立、自由、人格、个性、尊严、机会均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与人之间是界限分明的等级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要求市场主体之间机会均等、公平竞争,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从而逐步消解人身支配关系和奴役关系,诚如马克思所说,它是对物的依赖性为前提的人的独立。等价交换原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和根本原则,它本身也是一种最基本的经济伦理。显然,没有市场主体的自由、独立、平等和公正,交换就无从谈起,在等价交换过程中人的个体价值和主体性价值得到充分张扬,自由、自主、责任、节俭、效益、勤奋、敬业、乐业、进取、创新等主体意识被极大地激发出来,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巨大动力。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等价交换原则不光有积极作用,还有负面后果。等价交换原则的这种双重作用经常此消彼长地作用于“经济人”。

第一,等价交换原则在给人们带来上述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自私自利乃至对财富的贪婪。只要市场经济存在,等价交换原则就要发挥作用,而几乎所有市场主体参与交换的动机和目的都首先是自私自利。加上资源的稀缺性,商品拜物教和货币拜物教的滋生就自然而然地发生了。商品和货币本来只是人生的一种手段,借助于等价交换的形式,居然堂而皇之地成为人生的目的,社会生活中一些人的人生哲学就是: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由此而导致的极端个人主义和金钱万能论,在生活中屡见不鲜。而这似乎又与“经济人”最初所确立的人生目标和理想大相径庭。

第二,等价交换既有合作剩余,又有合作不足,合作不足是导致收入差距不合理的深层原因之一。交换是一种合作博弈,而且可能产生出剩余:交易双方对于交易商品价值的大小判断是不一样的,通常购买者比出卖者的估价更高,剩余由此产生,讨价还价只不过涉及到剩余在双方之间的不同分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只要交换成功,就肯定有剩余产生。但是问题并不是这样简单,在过剩经济背景下,经常有以成本价格销售的情况,剩余从何谈起?在我国现阶段,一些农民由于不了解市场信息购买劣质农用生产资料、假种子,廉价出售农副产品的事情比比皆是,这可都是以等价交换的形式出现在市场上的。看来,只要承认市场经济有缺陷,就必须承认等价交换还有合作不足的一面。合作不足,导致交易双方当中的获利者迅速致富,吃亏者陷入贫困。加上“马太效应”的作用,收入差距的拉大成为必然。我们无论如何不能说这是一种合理的收入差距。

第三,等价交换原则的作用范围和意义是有限度的,超出了一定的限度,等价交换会破坏市场秩序甚至危及社会发展。其一,等价交换范围限于经济生活的多数领域而非全部。某些经济领域比如商品售后服务领域,仅有等价交换原则而缺乏其他方面经济伦理支持,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服务意识、服务标准和服务效果;其二,社会生活中的某些特殊领域能否引入等价交换原则,需要具体论证和充分试验以后才能有定论。比如高等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领域没有市场机制往往缺乏活力,完全引入市场机制又会引发许多负面后果等,其三,等价交换原则绝对不能进入政府行政活动当中,不能进入公安、司法领域等。

第四,虽然市场交易都是以等价交换形式出现的,但全面辩证地看,任何交换都是等价交换和不等价交换的辩证统一。等价交换当然体现着公正和平等,但只是规则和形式意义上的,而不是实质意义上的。不等价交换大量的蕴含在等价交换的形式背后,也体现在市场交易的过程当中。“经济人”正当的赚钱牟利主要依靠等价交换,但在等价交换的过程中实际上就蕴含着不等价交换。所以,绝对地公平、公正、合理根本就不存在。克服等价交换原则负面后果的治本之策在于提高“经济人”的伦理道德水平和境界,真正实现“经济人”和“道德人”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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