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税费改革必须解决的几个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问题论文,农村税费改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目的在于减轻农民负担,理顺国家、集体、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让农民得到休养生息,促使农民和社会各方面加大农业投资,加快农业、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纯收入。问题是如果农业税负担的提高超过原来农民的各项负担,就会增加农民的实际负担。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农村税费改革中有以下几个问题必须认真对待和正确处理。
一、计税常年产量问题
从柳州市原所辖两县一郊的情况看,按照中共中央的文件精神和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农村税费改革方案》,主要是以调整提高农业税常年产量和农业税税率,来代替原来向农民征收的“三提五统”。我们知道,现在征收农业税所依据的常年产量,是20多年前核定的。当时的粮食产量柳州市两县一郊每亩只有90多公斤,而现在两季水稻亩产都在700公斤左右,如果按规定将经济作物折粮计算,粮食产量大幅度增加了,可是由于国家采取稳定农业税负担的政策,一直没有进行调整。如果按照现在的粮食产量进行农业税税率调整,农民的农业税负担肯定会大幅度甚至数倍的增加。
柳州市原所辖两县一郊,按照原来核定的常年产量、计税土地面积、实际征收入库的农业税粮食计算,测算出1994年——2000年农业税实际负担情况和按照《方案》规定实际产量(按水稻亩产700公斤计算)、税率按6.5%计算,负担农业税情况区别如下:(不含附加)
1、按耕地面积每亩负担粮食/公斤
2、按计税土地面积每亩负担粮食/公斤
3、按常年粮食产量计算的农业税率/%
4、按实际粮食产量计算农业税率/%
5、按两季水稻亩产计算的农业税负担/%(计税土地面积每亩负担/年度水稻平均每亩产量)
6、按经济作物折粮后农业税负担率/%(经济作物折粮按自治区规定的折扣率计算,单位:万吨)
二、农民实际负担问题
农村税费改革的目的在于减轻农民负担,基于这个基本原则,我们必须以现在的农民实际负担为参照系数,根据调查,柳州市原所辖两县一郊农民的实际负担情况如下:
1、亩均负担
按照财政实际征收入库的农业税、特产税和农民实际的社会负担计算,柳州市亩均实际负担的情况如下:(计税土地面积/万亩;实际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三提五统/万元;亩均负担/元)
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规定要求的农业税税率为6.5%,根据规定税率和2000年农业税粮食结算价格、计税土地面积、粮食实际产量计算,每亩负担粮食为21.70公斤,每亩负担农业税92.23元,比2000年实际负担每亩多出38.80元,增加了72.62%。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农业特产税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亩均实际负担达到了34.37元,占全部负担的64.33%,而农业特产税大部分不是农民直接缴纳的,而是由收购者直接缴纳的,农民实际负担的农业特产税平均每亩只有1.59元,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如何与农民进行前后对比,是值得考虑的问题之一,也是设计农业税税率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
2、人均负担
按照财政实际征收入库的农业税、特产税和农民实际的社会负担计算,柳州市人均实际负担的情况如下:(农业人口/万人;实际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三提五统/万元;人均负担/元)
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规定要求的农业税税率为6.5%,根据规定税率和2000年农业税粮食结算价格、计税土地面积、粮食实际产量计算,每亩负担粮食为21.70公斤,每亩负担农业税92.23元,全市应该负担的农业税为13268.3万元,比2000年实际负担7686.1万元多出5582.2万元,同样增加了72.62%。按照农村人口计算,每人负担的农业税达到154.32元,比实际负担的89.39元增加了64.39元。这里同样需要指出的是,农业特产税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人均农业特产税实际负担达到了57.51元,占全部负担的接缴纳的,农民实际负担的农业特产税平均每人只有3.63元,也是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如何与农民进行前后对比、设计农业税税率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
三、计税土地面积问题
计税土地面积的落实问题是整个农村税费改革的关键问题,但是就目前的情况看,计税土地很难完全落实。计税土地难以落实的主要原因是:
1、如何与土地承包接轨问题。第二轮土地承包与第一轮土地承包没有大的变化,基本上是原封不动地沿袭下来,没有将土地使用面积的变化情况全面进行重新核实,农民经营的土面积远远大于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确定的土地面积。柳州市郊区还存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没有落实的情况。
2、土地使用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土地使用面积大于土地承包合同的现象大量存在,主要原因是:农民大面积开垦宜耕荒山荒地,而第二轮承包依然没有纳入承包范围;原来很多比较差的土地在初次承包时使用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有些是没有丈量估算的;有些是按1.2-1.5亩作为1亩计算的;落实承包时一些土地面积原来是按粮食产量确定的计税面积。
3、土地使用面积小于合同面积。主要原因是:土地使用方面手续不全,部分工业、住房、公益事业占用的土地没有得到及时的核减和调整;自然灾害核减的土地面积不准确。近年来,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的土地资源被征用,征用后被废弃的情况比较普遍。
4、丢荒弃耕、无人承包的集体耕地、原来交代金的问题。正因为计税土地面积难以落实,有些村出现了农民宁愿承担税费总量,不愿承担土地数量的情况,怕以后政策变化而加重负担。
四、土地占有不均衡造成税收负担的差异问题
农村税费改革以前,农村的“三提五统”是从人口和土地两个方面征收的,不管你是否承包土地,都要按人头上缴一定量的统筹。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原来征收的各项统筹并入农业税按承包的土地面积征收,这就在无形中增加了承包土地农民的负担,就造成了人地矛盾和负担水平的高低差异,人均占地较多的农户负担比人均占地比较少的农户负担重,没有承包土地的农户几乎不承担各种管理费用。人地矛盾和负担差异的存在,给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带来了很多困难和不稳定因素。特别是推行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以来入户的。根据一些农村的规定,新迁入的农户没有土地承包权,如何确定并落实这些人的税费负担,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农村税费改革以后,以占有和使用土地数量为缴纳农业税的依据,全面体现了农业税“谁受益谁负担”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但是由于近年来农产品价格持续走低,农业产出效益相对偏低,农民从土地中获得的收益很少,使农民感到多种地、多负担、多吃亏,这是使农民因土地占有不均衡造成负担差异反映比较强烈的主要原因。值得指出的是,凡是人均耕地较多的地方都是比较偏远的贫困地区,而临近城市的城郊农村虽然耕地较少,大多数农民以第二、第三产业收入为主,种粮食作物的也比较少,主要是为城市生活提供蔬菜、副食品,是相对富裕的地方,由于按土地面积计征税费,结果是相对贫困的地方人均税负重,相对富裕的地方人均税负轻,甚至完全不纳税,出现了税费转嫁,畸轻畸重,极不合理的现象。
五、乡、村两级的老债务问题
根据调查,长期以来,农村乡镇和村委会都在不同程度地进行举债经营,举债经营的目的一是发展乡镇企业,二是进行村级建设。柳州市所属两县,仅中小学“两基”建设欠债就有3519万元,“两基”建设欠债最多的乡镇达到300万元;柳州市郊区各个乡镇债务总额达到2447万元,其中兴办企业投资形成的债务1118万元,兴建公共设施投资形成的债务619万元,此外还有乡镇政府担保的债务3445万元。欠债的原因一是由于土承包费和原来的“三提五统”没有及时地足额征收,还有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尾欠收不上来,造成了农民欠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资金数额较大,而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又有很大的外债,有些还是高利贷;二是举债经营的项目效益不好,大部分乡镇企业项目规划缺乏论证,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乡镇企业无法归还借款。进行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农民应该负担的税费任务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堵死了“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的口子,同时由于乡村财力有所下降,筹资渠道和融资渠道减少,乡村偿债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如何落实归还乡、村的老债务问题形成了新的矛盾。
六、村级公益事业发展问题
农村税费改革规定村级公益事业实行“一事一议”的制度和义务工限制制度。公积金实行“一事一议”的制度后,由于规定了筹资额上限,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5元,“一事一议”的制度操作起来困难较大,群众意见难以统一,而且收取的资金十分有限,村级的公益事业如道路、桥梁、水利、环境改造等方面的发展受到影响,一年内能够做的事情非常有限。按照规定农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2000年不超过20个,2001年不超过15个,2002年不超过10个,2003年全部取消,这就给农村农田基本建设、兴办水利、防洪抗汛、植树造林、修路架桥等公益事业建设中农民投入劳动力逐年减少,农村公益事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