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产权租赁的必然分解形式:发展权的转移与水资源成本_水资源费论文

水能资源产权租金的必然分解形式:开发权出让金和水资源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水能论文,水资源论文,租金论文,分解论文,金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691(2010)01-0074-06

现在全球能源问题愈演愈烈,而化石能源无节制使用又造成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这给全球经济和社会生活带来很多不利影响,激发了人们对能源利用方式的反思。因此,世界各国纷纷把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未来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已于2006年实施了《可再生能源法》。该法明确指出,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水能作为一种重要的清洁能源,属于可再生能源范畴。因此,各大电力公司纷纷将大江大河划入自己的开发范围;同时,很多私人投资者在江河的源头山区围坝圈水,开展小型水力发电。这导致全国上下形成“跑马圈水”的局面[1]。目前,我国对水能资源的管理基本上是实行“谁开发、谁占有”的管理方式,我国各地方政府的普遍做法是收取0.01元/度(发电量)的水资源费。“水能租金”的存在导致各经济主体哄抢和瓜分水能资源,是形成“跑马圈水”混乱局面的直接原因。这种“跑马圈水”在夺走水能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主要包括生态环境的负外部性和社会环境的负外部性。生态环境的负外部性主要有河道改变、泥沙淤积、鱼类通道阻碍、候鸟栖息地变化等[2]。社会环境的负外部性主要指给坝区民众所带来的社会、经济问题等[1]。此外,这种“跑马圈水”实际上是水能投资主体抢占属于全体国民所有的国有水能资源,它的直接后果就是国有资产的流失。它是一种严重的社会不公,已经引起民众的不满。0.01元/度的水资源费远远没有达到促使水能资源开发过程中的“负外部性内部化”的水平,更谈不上体现国家的产权收益。为此,有的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同时收取水能资源开发权有偿出让金和水资源费,即先通过拍卖、协议等方式将水能资源有偿出让给开发者,收取一笔出让金,在水能资源点投入使用过程中再收取水资源费用。但是,在这方面还没有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出台,各地各自为政,严重扰乱了水能资源开发与管理。现在,地方倒逼中央出台全国性的水能资源开发权有偿出让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时机已经成熟。

图1 水资源产权配置过程

但是,一些政府官员和学者认为,既然水能发电收取了水资源费,就不能再实行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的有偿出让。针对这些模糊认识,本文从经济学的角度阐明同时收取水能资源开发权有偿出让金和水资源费的深刻经济原因。在本质层面上,从水能资源产权科层分解(部分产权属性从国有领域进入私有领域)的目的、现实条件、路径和结果(同时收取开发权有偿出让金和水资源费)逐步展开分析。在策略层面上,利用经济学中的供求理论和两部制收费理论论证两种收费方式能最大化国家的产权收益,还能有效协调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水能资源产权科层分解的目的

Gordon指出,共有产权会导致“资源破坏”和“过度利用”[3]。Hardin将这一现象称为“公地悲剧”[4]。Dasgupa和Heal对公共资源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只要公共资源对一批人开放,资源的总提取量就会大于经济上的最优提取水平[5](P84)。张五常将这一现象称为共有产权的“租金耗散”问题,即由于没有排他性使用权,人人争相使用共有财产,会把其租金的价值或净值降为零[6](P429)。因此,亚当·斯密以来的主流经济学家所推崇的最有利于国民财富增长的产权结构,是对应于市场机制的私有产权。对于自然资源产权,Challen提出了“制度科层概念模型”,指出不同的决策实体由于面临不同的信息结构,行使同一种决策的有效性也就不同。某些决策在某些层面进行,可以有净收益。因而将与产权相关的决策赋予不同层面的不同实体,可以使资源管理决策的交易成本最小化,取得最大的产权效率[7](20~27)。对于水资源产权来说,其最高层是水资源国家产权,实现的是国家共同利益。政府通过流域综合规划的形式进行水资源首次配置,划分了水资源功能(饮用、灌溉、养殖、航运、生态、景观、工业和发电等),这是对下一层级的产权制度内容的规定。通过这样的配置过程,水资源最终会进入私人配置领域,成为私人产权。但这种产权是经过稀释的(有一部分产权依然留在公共领域)。水能资源就是经过多层次配置后,最终进入私人领域,成为一种私人产权。水资源配置过程见图1。这种水能资源从国有产权逐步进入私有产权的过程,是“水能资源产权变迁追逐效率”的过程,起到了提高水能资源配置效率的目的。

通过上面的理论分析可知,共有的水能资源产权会产生“租金耗散”问题,而进行水能资源产权科层(国家拥有所有权和受益权,投资者拥有开发权)分解,将水能资源产权中的部分权利(开发权等)有偿转让给私人,使得这部分水能资源产权取得私人产权的形式,这给全社会增加了相对于共有产权下无法获得的潜在的水电能源,因而提高了水能资源的配置效率。因此,水能资源产权科层分解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水资源的配置效率,实现水能资源国有产权制度下无法实现的潜在利益——水电能源。我国的小水能资源主要分布在人口密度较低的山林地带,这些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尽管这些小水能资源产权属于国家,但由于信息的原因,国家很难做到有效开发。相对国家而言,私人业主在这方面具有比较信息优势,他们了解哪些地点能有效开发小水能、水能开发资源点的相对大小等情况。根据效率原则,国家只是在水能资源的初始配置中扮演主要角色,如县、乡(镇)、村3级政府的产权收益分成原则、拍卖规则、保护业主产权利益的相关制度建设等宏观层面的问题,而把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的转让价格、何地开发水能、怎样开发等微观层面的问题留给市场解决。通过这样的水能产权追逐效率的过程,导致国家拥有水能资源的所有权和收益权,集体(村级或镇级政府)拥有收益权,私人业主拥有开发使用权和经营权。这样,国家、集体和私人业主拥有的各自不同的产权属性都以同一水能资源为载体,使得水能资源具有产权科层的形式和实质。

二、水能资源产权科层分解的现实条件和路径

产权制度变迁源于现有产权制度的非均衡,即人们在现有产权制度的约束和规范下理性地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其结果却逐渐偏离了资源产权有效配置这一目标。产权制度变迁能否实现,取决于变迁的收益和成本的对比。产权制度变迁收益的影响因素主要是资源的相对价格的变化(稀缺程度的变化),而产权制度变迁成本的影响因素主要有社会习惯、文化传统、资源计量和管理的技术水平等。当变迁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产权制度变迁就会发生。产权制度变迁的动因可以用图2表示。林毅夫区分了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一群人在响应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进行的自发性变迁。由于制度变迁需要集体行动而产生“搭便车”问题,会使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新制度供给不足,从而使由政府法令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成为必要[8](P253~279)。

从水能资源原来的共有产权状态(国家或集体拥有)转变为水能资源产权科层状态的推动力是产权制度变迁的相对收益的变化。这种相对收益变化包括变迁的收益和成本两个方面,当变迁的收益大于成本时,这种水能资源产权科层分解就会实现。在我国,已经具备了水能资源产权科层分解的现实条件。首先,从影响水能资源产权科层变迁的收益来看,水能已经变得越来越稀缺,开发水能具有巨大的经济利益。这给水能资源开发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舞台,给水能资源产权科层变迁注入了巨大的动力。其次,从影响水能资源产权科层变迁的成本来看,水能开发技术已经能够廉价获得,开发水能具有较低的经济成本。最后,现在我国社会资本充足,呈现出“资本追逐资源”的局面,这为水能资源产权科层变迁注入了充足“燃料”。从以上3个方面可以看出,我国水能资源产权科层分解已具备坚实的现实条件。

图2 产权制度变迁的动因

水能资源产权科层变迁路径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合。目前,我国部分省市已经产生了一些零星的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例如,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暂行办法》;湖北省出台了《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河北省出台了《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重庆市出台了《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实施细则》。由此可以看出,推动具有全国约束力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已经具备了坚实的地方基础。但是,具有全国约束力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迟迟没有出现,这可能是由于制度变迁的“惰性”的原因。由《水法》可知,水资源产权(包括水能资源产权)属于国家所有,因而现实中这种各省市五花八门的水能资源产权科层变迁需要国家权威加以约束和规范,以体现国家所拥有的水能资源产权,实现国家的整体利益。因此,推动国家层面的强制性的水能资源产权科层制度变迁具有巨大的现实推动力和急迫性。

三、水能资源产权租金的必然形式:开发权出让金和水资源费

Barzel认为,由于信息成本的存在,任何一项权利都不是完全界定了的,没有界定的权利把一部分有价值的资源留在“公共领域”里。当人们相信获得权利的收益将超过成本的时候,他们就会运用权利;相反,当认为拥有产权的收益并不足以弥补成本时,他们就不会去运用权利,从而使这种产权留置于公共领域内。因此,在公共领域所发现的,便是人们所不愿要的,但是,随着情况的变化,曾经被认为不值得拥有的东西可能又会被认为值得拥有;另一方面,最初被拥有的也可能会被置于公共领域[9]。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比较有意义的是一项资源有很多属性(即其是多维的),如果要界定所有这些属性的产权,那么交易成本会非常高昂;但是界定部分属性还是比较容易的,这些容易界定的部分属性就会较早从公共领域进入到私有领域,从而部分实现从共有产权向私有产权的过渡,并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例如,界定一片农田的经营权及其农作物的归属问题比较容易,而界定农作物净化了空气、美化了环境的收益权则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因此,可以先界定一片农田的经营权与农作物的归属产权,但是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还不能界定农田的环境产权。

水能资源包括水堤址资源、水域资源和水体能量资源等,呈现出多种属性。水堤址资源是指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点状资源,它是水能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水域资源包括河道、湖泊等;水体能量资源包括水体水量能量资源和水体高度差能量资源等。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清晰界定这3个资源产权属性的难易程度是不同的,有的产权属性可以界定,有的产权属性暂时还无法界定。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讲,就是界定部分产权属性的交易成本不同。因此,水能资源的这3个资源产权属性就不能同时进入私有产权状态,有些属性必然还会保留国有产权状态(共有状态)。相应地,水能资源产权科层的国有产权的表现形式就呈现出多种形式并存的状态(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开发权有偿出让金和水资源费两种形式并存),而单一的表现形式(单一的开发权有偿出让金或单一的水资源费)都是与水能资源产权科层理论相悖的。

开发权有偿出让金属于国有产权中的水堤址资源、水域资源和水体能量资源中的堤址高度差资源的产权收益。清晰界定这3部分水能资源的产权属性是比较容易的。界定水堤址资源就是要解决何地可以建立开发水能资源堤址,这是确定的,坚固的堤址显然比脆弱的堤址能带来较大的产权收益;界定水域资源就是要解决河道、湖泊的面积和深度等问题,这是很容易解决的,大的深的河道、湖泊水域资源显然能带来较大的产权收益;界定堤址高度差更是不费吹灰之力的事情,高的堤址资源显然能够带来较大的产权收益。因此,根据产权科层理论,这3种形式的水能资源产权自然会有偿进入私有产权领域,取得私有产权的形式,国家获取开发权有偿出让金来实现原始的国有产权收益。

水资源费属于水体水量资源的产权收益。水体水量资源不仅与一定面积、深度的水域有关,还与降雨量、洪枯水等因素密切相关。由于影响水体水量的降雨量、洪枯水等因素在目前技术水平下还无法准确估测,所以无法清晰界定水体水量资源产权。因此,根据产权科层理论,不能清晰界定产权的资源就必然保留在公共领域中,水资源费就是水体水量资源的国有产权的收益形式。

如果只采用单一的水资源费,就会把可以清晰界定产权的部分水能资源(水堤址资源、水域资源和水体能量资源)保留在国有产权领域而有失效率;另外,水能资源的国有产权都通过水资源费来征收,必然会抬高水资源费,这对激励业主努力经营会带来负面影响(经营收入有较大一部分不属于自己)。因此,单一的水资源费不符合经济学中的“产权追逐效率”原则。如果只采取单一的开发权有偿出让金,就会迫使不能够清晰界定产权的部分水能资源(水体水量资源)也进入私有产权状态。这样,过高的开发权有偿出让金必然加大业主的经营风险而导致无人问津,水能资源就得不到有效开发;而过低的开发权有偿出让金必然损害国家的产权收益,导致社会不公平和不稳定。因此,单一的开发权有偿出让金也违背产权科层理论。总之,我国水能资源国有产权收益必然要通过开发权有偿出让金和水资源费两种方式获得。

图3 小水能资源供求曲线示意图

四、两种收费方式能有效协调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以上从水能资源产权的角度即问题本质的角度阐释了为何需要采取两种收费方式。如果从价格策略的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也会得出同样的结论,即把代表国有产权的各级政府看作一个大的“垄断企业”,把水能资源发电量当作该“垄断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水能资源两种收费方式就与经济学中的供给需求理论和两部制理论相吻合,能最大化垄断企业(国家)的利润。下面运用经济学中的供求理论和两部制理论并结合我国小水能资源的特点来具体分析目前存在的小水能资源两种收费方式的客观合理性。

在图3中,左图表示小水能资源发电量与单位电量的收费(即收取的水资源费)的关系,右图表示单个小水能资源的发电量与单位电量的收费(即收取的水资源费)的关系。左图是宏观层面关系示意图,由于收取的水资源费相当于单位发电量的边际成本(可以忽略其他成本),显然,单位电量收取的水资源费越低,整个发电量就越大。右图是微观层面(单个小水能资源)关系示意图,其中Q[,0]为该资源点的理论可发电量,如果水资源费接近于单位电量的价格P[,0]时,发电量将为零;任何低于电价的水资源费,都会使得该资源点的发电量接近Q[,0],因此该曲线表现为P[,0]RQ[,0]折线状(其中RQ[,0]段接近垂直)。不过,水资源费越接近于电价,对业主经营小水电水能资源点的激励作用会越低,从而使得该曲线的RQ[,0]不完全垂直而是略显倾斜。

首先,通过左图从宏观层面来分析,国家为了追求发电量最大化,收取的水资源费越低越好(这也与现实相吻合,目前很多地区都收取0.01元/度的水资源费),从理论上来讲收取的水资源费为零时发电量能达到最大。但是,由于利用水资源来发电或多或少会有一些外部成本,比如生态环境的破坏、侵犯当地居民的部分利益等,发电量最大并不一定是整个社会最优。因此,为了防止小水电水能资源过量开发造成的外部负效应和达到整体社会最优,水资源费不可能降为零,收取较低的水资源费有其经济学上的理由。但是,如果只收取较低的水资源费,私人业主就会获取很大的小水电水能资源租金,正如上面的左图所示,当水资源费为P时,国家获得B的经济收益,而私人业主却获得A的租金。显然,这样的价格策略尽管使整个社会收益最大,却侵蚀了代表广大大众利益的国家的经济收益,使得资源租金有利于小水能资源开发主体。这样的价格策略尽管满足了效率的要求,却违背了社会公平,它最终会带来开发主体追求超额资源经济租的寻租行为,并致使投资者与其他利益主体(包括当地居民)发生冲突甚至暴力相向,从而使租金耗散。因此,这样的价格策略是一种不稳定均衡,必定有更好的价格策略既能满足效率的要求又能保证社会公平。运用两部制价格理论,结合左图进行分析,如果国家收取较低的水资源费P时,同时收取一定的固定费用,只要收取的固定费用不大于A,私人业主还是有进行投资的动力,整个社会的发电量不会受到影响,因而不影响效率,而国家却可以获得较多的资源租金,显然这样的两部制价格策略是一种稳定均衡,它证明了对小水能资源收取水资源费和资源开发出让费是既满足效率又满足社会公平的合理的价格策略安排。

其次,通过右图从微观层面来分析,国家为了获得较大的经济收益,可以尽量收取较高的水资源费(因为“需求曲线”接近垂直,一定范围内的水资源费变动对单个水能资源点的发电量影响不大),只要单位发电量的水资源费不超过电价本身(即在图中不超过P[,0])。但是,这显然与前面的宏观分析相矛盾,前面探讨了国家只能收取较低的水资源费,当宏观与微观相抵触的时候,微观必须服从宏观,也就是说水资源费只能收取较低的P=MC。从左图可以看出,此时如果国家只收取水资源费的话,单个资源点的业主就会获得梯形P[,0]RSP的超额水能资源租金,而国家所得远远小于私人业主所得。为使经济收益最大化,国家必须以水资源开发权有偿出让金的形式将梯形P[,0]RSP的超额水能资源租金收回。因此,与宏观层面的分析相呼应,微观层面的分析也得出国家收取水资源开发权有偿出让金有其经济学上的合理性的结论。

再次,通过右图从微观层面来分析,还可以得出水能资源开发权有偿出让金的决定让位于市场的经济合理性的结论。一般来讲,不同投资者的“需求曲线”D是不相同的(右图中画出了两条“需求曲线”D和D'),相应地,梯形P[,0]RSP的超额水能资源租金是不相同的,显然D'的超额水能资源租金比D的要高。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国家或政府并不知道投资者的D,也就无从知晓梯形P[,0]RSP的超额水能资源租金。但是,通过市场机制(如竞价拍卖等)可以让投资者自动暴露自己的有关D的信息,梯形P[,0]RSP的超额水能资源租金较大的投资者能够承担较高的开发权有偿出让金,从而能够得到该水能资源点的开发权,国家通过该市场机制也能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同时,出价较高者一般具有较强的投资能力、较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等,因而通过这样的市场机制也能起到自动选择较好的投资者的作用,从而最大化整个社会效益。

最后,通过左右两个图形的分析,还可以得出水能资源开发权有偿出让金和水资源费的两部制价格策略能有效协调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结论。经济利益是指小水能开发带来直接的经济收益。生态效益主要是指小水能的清洁性和无污染性。社会效应主要是指它解决了地方生产生活用电的问题、农民就业问题,实现了农业灌溉效益和防洪效益。从右图可以看出,通过调整水资源费,可以起到调节小水能资源点数目的作用(水资源费高于P[,0]投资者就会放弃继续经营该水电资源点);通过左图可以看出,调高水资源费,小水能资源发电量就会减少;反之则反是。这样通过调节水资源费,可以起到有效协调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当主要目的是追求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适当配合时,可以采取较低的水资源费,获得最大数量的发电量,同时获得较大的水能资源开发权出让金;当小水能的开发程度较高且对生态的负面影响较大时,可以通过调高水资源费而适当减少发电量。目前,我国还处于主要追求经济效益的阶段,因而水资源费收得相当低(仅为0.01元/度)。通过以上经济理论分析,有理由相信不久的将来,当小水能开发程度较高而对生态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时,会大幅度提高水资源费来淘汰经济利益低而生态负面影响较大的小水电资源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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