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非零和博弈的制约因素及实现机制研究_零和博弈论文

国际贸易非零和博弈的约束因素和实现机制探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际贸易论文,机制论文,因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一般来说,博弈的结果有两种:零和博弈与非零和博弈。所谓零和博弈,是指对于博弈的参与者来说,一方之所得必为他方之所失,从总量上看,支付水平不发生变化或者变化为零。通俗来说,就是“你输我赢”、“此消彼长”的博弈;而非零和博弈是指博弈各方的得益之和不为零,总等于一个非零常数。它有两种状态:一种是双赢,支付总量是增加的;另一种则是双输,支付总量下降。本文的非零和博弈主要指双赢(两者博弈)或者共赢(三个参与者以上的博弈)的结果。

当今世界,国际贸易具有强烈的冲撞与协调、竞争与合作的博弈特征。在这场博弈中,世界贸易组织(WTO)旨在使各成员之间的博弈实现制度性的合作博弈,以摆脱非合作博弈情况下的“囚徒困境”,确保WTO所有成员实现共赢。那么,其运行结果怎样呢?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WTO的诞生,人们所期待的平和、有序、共赢的局面并没有如期出现,相反的,国际贸易摩擦却频繁发生:纺织品、农产品、汽车、半导体——贸易摩擦此起彼伏;知识产权、技术标准、产业政策、汇率政策——贸易摩擦已经蔓延到众多领域;美日欧、中美韩——摩擦对象则遍及世界各国。从西雅图到多哈再到坎昆,WYO框架下的多边谈判不断重复无果而终的结局。贸易摩擦的发生,一方面凸现了国际贸易利益分配的严重不均;另一方面则影响了各国经济的稳定增长和世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化解贸易摩擦,实现贸易各方的非零和博弈成为了各国面临的重大课题。

然而,现有的国际贸易理论对解决这一重大课题似乎已显得无能为力。人们普遍认为,按照传统的比较成本优势理论,各国根据比较成本优势进行分工、生产和交换,就能给各国带来利益,实现非零和博弈。而在现实中,当各国按照比较成本优势参与国际分工与贸易时,发达国家始终处于有利的主动地位,发展中国家则始终处于不利的被动地位,虽然其在一段时间内也可以得到一些贸易利益,但却被强化或“锁入”了自己低水平的产业结构中,导致相对贫困,由此落入“比较利益陷阱”。那么再继续利用比较成本优势理论来缓解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摩擦,实现贸易双方的共赢就值得怀疑了。

对于20世纪70、80年代兴起的新国际贸易理论,无论是产业内贸易理论、不完全竞争理论、规模经济理论还是国家竞争优势理论,其出发点都是基于一国利益的最大化,或者是限制他人实现一国利益的最大化,或者是通过竞争优势实现一国利益的最大化。在这种理论指导下的国际贸易的结果只能是“零和博弈”,即在一方利益扩大的同时,必然导致另一方利益的损失。如果运用这些理论去化解贸易摩擦,只会是火上浇油,愈演愈烈。因此,这些理论与国际贸易非零和博弈的实现是不相容的。

实践在呼唤着新的理论探索,要求在现有的国际贸易理论框架之外,从新的视角研究国际贸易非零和博弈的实现。为此,一些西方经济学家如格罗斯曼和赫尔普曼、拉尔夫·戈莫里和威廉·鲍莫尔以及中国学者张磊等人从不同的角度,使用不同的模型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讨,得出了一些基本趋于一致的结论:在国际贸易中确实存在固有的利益冲突。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竞争的“无形之手”带来的并非是单一的最佳结果,而是有许多可能的结果,这些结果对各国的贸易福利有着不同的影响。其中一些结果对某一国有利,而另一些结果对另一个国家有利,还有一些结果对两个国家都有好处(张磊,2004)。为了寻求共赢性结果,贸易各国在贸易政策、贸易结构和市场准入等方面应相互协调(拉尔夫·戈莫里,威廉·鲍莫尔,2000)。就贸易结构而言,国际分工应实现成本优势互补与结构优势互补的有机统一,即:发达国家应当集中发展快速演变的产业,充分发挥自身的科技优势,欠发达国家除了集中发展那些具有比较成本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外,要着力提升自身的产业结构(格罗斯曼,赫尔普曼,1994)。本文拟以上述研究为基础,试图以共赢性自由贸易制度的设计、先进科学技术的快速扩散、动态性结构互补关系的构建为切入点来建立一个国际贸易非零和博弈的理论框架,并希望能为消除国际贸易的零和博弈现象、实现国际贸易的健康、高速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分析。

二、国际贸易非零和博弈实现的约束因素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各国都希望通过国际贸易行为准则来实现国际贸易的共赢。然而结果却是各国之间的贸易摩擦风起云涌,以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为主要手段的贸易摩擦已成为各国经济发展中“没有硝烟”的零和博弈之战。这场“战争”的发生既有贸易制度方面的原因,又有结构、技术等方面存在的经济约束。

(一)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

20世纪80年代以来,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在促进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利益分配不一致等一系列问题,并由此引发了新的贸易保护主义。这里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指发达国家为争夺世界市场而采取的损人利己的贸易政策,以区别于发展中国家为扶持本国幼稚工业而采取的保护政策和措施。它的主旨是“从根本上削弱甚至使对方丧失国际竞争力”(赵瑾,2005)。其主要表现为:(1)通过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削弱对方国家的竞争力;(2)通过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进口数量和提高进口成本;(3)通过出口补贴帮助本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取得战略性优势;(4)通过设置劳工标准使发展中国家丧失其在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方面的竞争力。

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阻碍了国际贸易非零和博弈的实现,使得贸易保护方在现实的国际贸易中付出了较少的成本,却获得了最大的经济利益,而与之相关的另一方却成为零和博弈的牺牲品。下面以当代国际贸易中新贸易保护主义采用的主要手段—技术壁垒为例来论证新贸易保护主义与非零和博弈的负相关性。假设:世界上只有两个国家A和B,每个国家都生产产品G和其它产品。两国在产品G的技术标准上不一样。图1中的(a)和(b)分别为A国和B国G产品的供求曲线。

横轴表示G产品的进出口数量,纵轴表示进出口价格。Da和Db分别表示A国和B国的需求曲线,S[,a1]和S[,b1]分别表示在各自技术标准下的供给曲线。从图1可以看出:在价格为P[,1]时,在各自的技术标准之下,A国是G产品的出口国,出口量为Q[,1]Q[,2],B国为进口国,进口量为Q[,3]Q[,4],这里Q[,1]Q[,2]=Q[,3]Q[,4]。我们假定价格P[,1]、进出口数量Q[,1]Q[,2]和A国的平均成本ACa[,1](见图2)就是两国非零和博弈的临界点,在这点上两国之间的贸易达到双赢的结果,即进口贸易对进口国也是有利的,因为通过进口可以降低本国商品的市场价格,使消费者受益;同时,也必然使出口商获利。但是一旦突破临界点,要么A国遭殃(出口量低于Q[,1]Q[,2],价格高于P[,1],成本高于ACa[,1]),要么B国受损(进口量多于Q[,1]Q[,2],价格低于P[,1])。

现在,进口国为保护国内生产厂商的利益,以颁布新技术标准的方式对出口国A设置技术壁垒。技术壁垒的设置对进出口国的影响具有短期和长期两种效应。

从短期来看,新技术标准在实施初期,出口国的产品不能达到该标准的要求,不得不退出进口国市场,即供给曲线移至S[,a2],该产品的出口量为零,A国此时遭受惨重的经济损失,而B国的企业将受益,企业将扩大生产规模,供给曲线移至S[,b2],此时没有进口,B国G产品的市场将由本国企业全部垄断,这样,B国之所得就是A国之所失,双方处于零和博弈状态。

从长期来看,出口国出口受阻的企业不得不改进生产技术,使其产品最终得以重返进口国市场。但为满足B国的技术要求须增加成本,成本的增加将对进出口国的利润和价格都产生影响。如图2所示:

图2中的(a)和2(b)分别为A国和B国G产品的平均成本曲线,横轴表示A国和B国G产品的出口数量和生产数量,纵轴表示商品的价格或成本。ACa[,1]和AC[,b1],分别表示设置技术壁垒前A国和B国生产G产品的平均成本曲线,R[,a1]和R[,b1]分别表示在设置技术壁垒前、价格为P[,1]时A国的出口利润和B国企业的生产利润。当B国设置技术壁垒后,A国的平均成本曲线由ACa[,1]上移到ACa[,2],在出口数量为Q[,1]Q[,2],价格为P[,1]时,A国企业面临亏损,亏损额为R[,a2]。如要避免亏损,获取正常利润,必须提高价格到P[,2],而价格的提高,无疑将降低该出口产品相对于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力。而B国的企业将因此得到好处,生产数量由Q[,3]扩大到Q[,5],因规模经济的作用,生产成本由d点缩减到h点,企业利润则由R[,b1]增加到R[,b2]。在这种情况下,A国因亏损或竞争力的下降,将被B国的企业驱逐出市场。于是,出于报复心理,A国将对B国采取一系列的惩罚性措施,掀起一场贸易战,而这场战争则将以两败俱伤而告终。

由此可见,新贸易保护主义实施的贸易政策从短期来看,是以邻为壑的零和博弈政策,它可以改变市场运行的效果,帮助本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取得战略性优势;从长期来看,是各贸易方都受损的负数和博弈政策,它在限制别国进口的同时也限制了本国的出口,结果是所有贸易方都付出了沉痛代价。近期英国财政部和贸工部发表的研究报告《贸易与全球经济:国际贸易在生产力、经济改革和增长中的作用》显示,贸易保护主义使全球经济遭受了巨大损失,发达国家持续的贸易壁垒使世界经济每年损失约5000亿美元①。

(二)后发优势理论引发的“技术扩散负作用论”

后发优势概念由美国经济史学家格·申克龙(1962)提出,他认为发展中国家具有一种后发优势,这种优势完全是与其经济的相对落后性共生的。美国经济学家列维和克罗格曼等人(1993)将后发优势概念发展成为后发优势理论——“蛙跳”理论。该理论认为:技术领先国在旧技术上有学习效应,旧技术的生产率比新技术初始时高,故领先国会选择继续沿用旧技术,而后起国在有一定技术创新能力的基础上,利用劳动力成本低的优势,可直接从领先国引进技术并以新技术为起点,实现技术赶超。“蛙跳”理论成为“技术扩散负作用论”的一个直接理论依据。“技术扩散负作用论”认为:发达国家的技术扩散将推动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赶超,继而导致经济上和军事上的赶超,进而对发达国家的经济、军事和文化构成威胁。基于以上论调,发达国家为了保持自己的国际领先地位,严格限制国际技术贸易和高新技术产品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这种限制使得设限方国际贸易收支不平衡持续扩大,而受限方却遭遇各种各样的贸易壁垒,贸易双方陷入共输的境地。下面以中美贸易关系为例来说明“技术扩散负作用论”对贸易双赢的阻碍作用。

按照西方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国际贸易理论的分析,在中美贸易中,中国对美国的出口应该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如纺织品和彩电等;而美国对中国的出口应该是资本与技术密集型产品,如高科技产品。只有这样,两国才能达到国际贸易利益的最大化。但由于美国在“技术扩散负作用论”的影响下,严格限制高新技术产品对华出口,对中国经济发展的警惕一年比一年强烈。例如,2002年布什敦促国会尽快通过新的《出口管理法》,通过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国家实施更为有效的出口管制方式,保护美国的“国家安全利益”。2003年5月23日、7月3日和9月19日,美国政府以武器扩散为由连续3次宣布对我国北方公司实施全面制裁,该公司两年内不得与美国政府和公司进行贸易。近年来,随着中国半导体工业的发展,美国国内少数人也认为,先进的半导体制造技术属于敏感的军民两用技术,这种技术在中国的扩散,对美国的国家安全造成了潜在威胁。由于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管制,近年来美国每年都要丧失向中国出口上百亿美元商品的机会,这无疑是引起中美贸易逆差的一个重要原因。据美国方面统计,2004年美国对华贸易赤字已逾1600亿美元②。于是美国以中国对美贸易顺差为由,要求人民币升值,对中国的彩电、家具、纺织品等商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或实行配额限制,对食品、医药、农产品及新近开发的机电产品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运用“特保条款”限制我国产品进入当地市场,以致中美双方在贸易和经济上的矛盾一年比一年激化。

可见,“技术扩散负作用论”限制了技术向发展中国家的正常扩散,成为贸易双赢的约束性因素和导致贸易摩擦不断的一个根本原因。

(三)国际产业结构静态上的部分重构和动态上的脱节

从理论上说,一旦国际间产业实现了静态和动态的结构性互补,贸易往来中和则共赢。当然,这里的结构性互补,不只是静态上的初级产品和加工产品的互补,一般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互补,而且要求各国的产业结构在相互波及中实现产业结构的连锁变动。当今世界国际贸易摩擦不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国际产业结构出现了静态上的部分重构和动态上的不相匹配。具体表现在:

1.国际部分产业结构趋于同质化

依照国际分工理论,发达国家在计算机、信息网络等高新技术产业方面比较优势更大,它们就应该放弃纺织品、钢铁、家电等传统产业的生产,然而,发达国家往往不会轻而易举地退出这些产业,反而采用各种措施对其加以保护。如乌拉圭回合签署了《纺织品与服装协定》,该协定被认为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作出的让步,按照协定,到2005年,所有服装和纺织品应进入自由贸易的理想王国,但到了2005年,世界的服装和纺织品依然壁垒森严。另一方面,由于高新技术产业在一国经济和战略上的重大意义,发展中国家就实行了进口替代工业化战略大力发展一些高新技术产业,这样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产品结构的雷同。为了各自的利益,不得不设置贸易壁垒以保护本国的产业,结果是:贸易争端就像武林高手过招一般,精彩的打斗场面一直没有中断过。

2.动态的结构性连锁变动关系未能形成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就站在国际分工体系的顶尖处,发挥其在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产品的新技术领域中的创新优势,主要从事最高附加值产品的生产。与此相适应,欧、日等发达国家就得提升现有的产业结构、发展新的产业作为中间投入,以增加对美国高新技术产品的需求。如果这种动态性的结构连锁变动能够形成的话,国际贸易就会出现良性循环的非零和博弈的局面。然而现实却是日、欧产业结构调整缓慢:日本因长期不注重基础科学的研究与新技术的开发,虽已觉察到信息产业的冲击力,却没有能力跟上信息产业的迅速变化;欧盟的信息技术产品生产尽管也获得了发展,但是信息技术对该地区传统经济的信息化改造却远未深入。1990年至1998年美国实际GDP年均增长3.2%,其中信息技术相关部门贡献了1.4个百分点;而同期日本实际GDP年均只增长了1.4%,主要原因是信息技术相关部门贡献较少,只有0.8个百分点;同期德国实际GDP的年均增长更低,仅为1.1%,其中信息技术相关部门只贡献了0.5个百分点,只有美国的三分之一。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信息产业在日本及欧盟并未得到应有的发展(童有好,2004)。新型国际分工缺少了德国、日本和法国等发达国家的参与,产业分工的链条从中间断开,使得美国的高新技术产业所形成的现实生产力无法实现,IT产业在美国经济中制造了严重的过剩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美国转而采取贸易保护主义,从而与日本、欧盟和中国等国发生了一系列的贸易摩擦。并且日本和欧盟由于产业升级的进展并不顺利,为了维持国内就业,仍在加大传统产品的出口,全球大部分国家都在争夺有限的市场,致使国际贸易摩擦步入高发期。

三、国际贸易非零和博弈的实现机制

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技术扩散负作用论”的流行以及国际产业结构的不相协调是当今世界国际贸易和经济迅速发展的主要障碍,也是国际贸易出现零和博弈局面的根本原因。因此,要实现国际贸易的非零和博弈,必然要求贸易各方实行自由贸易、传播科学技术、协调国际分工。

(一)建立激励相容的自由贸易机制

从亚当·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到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和赫克歇尔的资源禀赋理论,一直到现在的国际贸易理论,都认为自由贸易能使贸易双方的福利状况比贸易前或保护贸易时有所改善,是一个实现了帕累托改进的过程,简而言之,自由贸易乃是双赢游戏,而贸易保护则是负和博弈。尽管如此,由于激励相容机制的缺失,理想中的自由贸易政策并不是现实中各国贸易政策的真实写照。

下面以一个两国家的政策博弈模型来分析激励相容机制情况下贸易自由化的可行性。假设A、B两国进行贸易政策博弈,则双方的支付矩阵如图3所示,每一格中第一个数字表示A国的支付,第二个数字表示B国的支付。

图3中:P代表双方争夺的贸易利益,Q代表争夺失败一方的损失,其中P>Q>0。如果双方都采用贸易保护主义的策略,那么双方都遭受损失,因此各自的支付都是-Q/2。如果双方都采取自由贸易的策略,那么双方能够分享利益但没有损失,因此各有P/2单位得益。如果自由贸易遇到了保护主义,那么贸易保护方获利为P,自由贸易方受损。

显然,在这里博弈的最后结果(纳什均衡)必然与博弈论中所谓的“囚徒困境”的结果完全一致,各国为了赢得自身福利的改善都会选择保护。若两国政府都不选择保护,博弈双方的收益应得到改善,支付总和是最大的,即图3中左上方的数值(p/2,p/2)要比其它所有的结果好得多。那么怎样才能使博弈双方都采取共赢性的自由贸易策略呢?按照非零和博弈理论:要实现共赢性博弈,必须在博弈方之间建立一个有效的“触发器”,或称“激励相容”机制。它是一种通过报复或惩罚的约束来维护长期合作的行之有效的作法。例如:上述A、B两国共同签订双边贸易协定,以法律化的形式约定:只要你选择贸易自由化政策,我便永远执行贸易自由化政策;如果你违背协议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我就将对你实施我的惩罚策略。只要国际法律体系完备,双方都会遵守协定,这样,贸易政策的组合就是(自由化,自由化),双方都可以获得自由化的收益。这种双赢的格局之所以能够实现,是因为双方都知道,在激励相容机制下,谁违反协议,谁就会遭到损失。以此类推,要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贸易自由化,就得签订多边贸易协定。毫无疑问,WTO就是旨在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多边贸易协定。但在WTO体制的框架内为什么新贸易保护主义却盛行呢?原因是:(1)WTO的《保障措施协定》允许其成员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殊保障措施等一系列保护措施,这样,在现实的国际贸易运行中,某些贸易保护就具有了合法的外衣和可操作性。(2)WTO争端解决机制(可以看作是保障多边合作博弈的一个激励相容机制)本身的缺陷纵容了贸易保护主义的发生。WTO争端解决机制一个明显的缺陷就是程序漫长,步骤繁多,这既增加了报复的时间成本,又降低了报复行为的主动性,从而不利于可信性的提高,也就难以抑制有关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了。因此,为了保证WTO成员之间能够选择贸易自由化的策略以实现多边博弈的共赢,在未来的WTO贸易协定中,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行动:第一,取消发达国家有关保障措施的条款,保留发展中国家这一规定;第二,高收入国家必须迅速取消对农业、规模经济产业以及战略性产业的补贴政策;第三,建立平等、迅速、有效、具有惩罚性和约束性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第四,必须从全球发展的更广阔的背景出发建立贸易自由化的地位。

(二)加速先进科学技术在世界范围内的转移扩散

新经济增长理论设计了包含研发和创新的内生增长模型,奠定了技术在经济增长和利益分配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但忽略了当代开放经济中对经济增长和利益分配起重要作用的因素—技术在国家和地区间的转移扩散。保罗·克鲁格曼(1990)等经济学家对北南贸易中的技术转移、模仿对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利益分配的影响进行了研究,得出了以下结论:不论是技术创新还是技术转移,都提高了世界产量,但它们也改变了国家之间的收入分配。它的结果是技术创新使贸易条件对北方国家(有技术创新的发达国家)更有利,它作用于贸易条件会给北方国家带来额外的收益,而这种额外的收益有一部分是掠夺南方国家(没有技术创新的不发达国家)应从贸易中得到的收益;而技术转移则使南方国家的贸易条件和北方国家的贸易收支得以改善,由此导致国际贸易利益的公平分配(保罗·克鲁格曼,2001)。因此,技术的转移扩散也就成为国际贸易非零和博弈的有效实现机制,并且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模型也阐述了国际间技术转移的经济可行性。

遗憾的是,由于“技术扩散负作用论”的流行,技术创新国往往减缓技术扩散转让速度,甚至完全限制先进技术的流出,而相对落后的国家则走向另一个极端,总是力图加快缩短与先进国家技术水平的差距,甚至不惜以忽视知识产权保护为代价,于是国际贸易利益纠纷不断。那么,如何消除纠纷,加速先进科学技术在世界范围内的转移扩散呢?

1.驳斥“技术扩散负作用论”

“技术扩散负作用论”认为:发达国家先进技术的扩散会导致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赶超,进而对发达国家的经济、军事和文化构成威胁。事情果真如此吗?不可否认,与贸易相关的技术扩散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发挥其后发优势,继而步入经济起飞和增长阶段的重要手段。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起飞并没有给发达国家带来威胁,而是为发达国家和世界各国带来了巨大商机。以中国的经济崛起为例:在过去的十年里,中国从美国进口商品的数额翻了三番,超过220亿美元以上,进口商品的种类应有尽有,从飞机到手机、从电脑的硬件到软件,各产业的产品都已打入中国的市场,就连金融业、零销业、律师业等服务业也已向美国开放,可以说,中国的快速发展为美国等发达国家提供了巨大的市场。不仅如此,中国的崛起还为美国提供了新增的就业机会和价廉、物美、质高的生活实用品。据有关专家测算:在美国,每800万个工作机会中,就有400万个可以和中国贸易的附加值联系起来(贾怀东,2005)。可见,技术扩散触发的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赶超及经济崛起,对发达国家的产品实现与就业具有重要意义,而由此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是很少的。如发达国家坚持限制技术的转移扩散,只会降低技术创新的速度、导致贸易赤字更加恶化、产品过剩更加严重,最终受到伤害的只能是自己。

2.发展中国家要增大技术扩散的引力

根据技术转移和扩散理论:扩散之所以进行,一方面是由于扩散源(创新所在地)在其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驱动下愿意扩散;另一方面,更由于扩散汇(创新接受地区)存在着接受技术的引力。发达国家技术扩散方向的选择,主要为引力最大的方向。大多数实证分析表明:市场开放度和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是影响技术转移引力最主要的制约因素。因此,要加速技术扩散的进程,必须从以下两方面入手:(1)加大开放力度。针对技术扩散国的技术保护和控制,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应创造宽松的贸易环境以吸引发达国家转移技术。宽松的环境包括:低水平的关税、非关税壁垒的取消以及开放度较高的市场等。当然,环境的宽松程度要与本国的经济实力和科技实力相匹配。实现了经济起飞的发展中国家因具备了一定的技术基础,可以通过加大开放力度,吸引发达国家扩大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从而充分地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完成由模仿、吸收向创新的转换。而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因技术储备不够,就不能通过高度的开放获得同样的技术溢出效应。科科拉尔(2003)通过对欧盟和南非国家间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研究得出结论:在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贸易自由化对技术扩散的作用甚微。因此,较落后的国家应在提高技术能力的基础上,相应地加大开放度,以获取技术的扩散。(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发达国家的出口商认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将诱发更多的国际技术转移,增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技术存量。如果发展中国家没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将使技术引进停止,即使能够引进,也需要付出更高的成本;同样,没有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涉及高新技术产品的贸易活动将被扭曲和阻碍,这将迫使高新技术产品的贸易活动被转移到知识产权环境较优的地方。所以,为了促使发达国家提高技术扩散的速度和规模,发展中国家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切实履行知识产权出境的保护职能,在引进国际技术和吸收技术的同时,尽量避免技术侵权,使外商在技术转移中无后顾之忧。

(三)建立结构互补、水平分工与垂直分工交织并存的国际分工网络体系

如前所述,当前世界各国产业结构在形成整体性演进中,由于静态上的重构和动态上的脱节,不可避免地在国际贸易中就表现为摩擦迭起,无法实现国际贸易的优化与共赢。为此,客观上需要各国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共同协调国际分工。结构调整最好的方向就是建立结构互补、水平分工与垂直分工交织并存的国际分工网络体系,见图4。

在图4中,假设全球经济大系统分解成以A国(美国)、B国(巴西)、C国(澳大利亚)、D国(埃及)、E国(日本)、F国(德国)6个核心国家为辐射中心的6大经济圈。在全球经济的互动关系中,以核心国家为中心的产业结构之间的相互依存是最主要的。这6个核心国家之间的分工向相互合作的“扁平状互补、水平型分工”方向演进,即根据自己的科技优势,各自发展不同的新兴创造性知识密集型产业。如,美国发展信息产业,德国发展航天航空工业,日本以新材料工业为主,澳大利亚则以生物基因工程为其领航产业,巴西将大力发展新能源工业等。

与此同时,各圈内核心国家与圈内其它国家(a[,1],a[,2],…a[,n]表示北美经济圈的若干其它国家,b[,1],b[,2],…b[,n],c[,1],c[,2],…c[,n],…等含义依此类推)之间形成以垂直分工为主,垂直分工与水平分工交织的连锁型变动结构。即:核心国家重点发展最高附加值的创造性知识密集型产业,从而把一般技术密集型产业向圈内工业化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转移,而这些国家又把资金密集型产业向其它国家转移,从而形成以线性垂直分工为主的格局。但随着圈内其它有些国家产业结构的升级,也将在创造性知识密集型产业占有一定的比重,这样,圈内核心国家与圈内其它部分国家也可以发展成水平分工关系,实现产业内的“产品差异化分工”、企业内的“生产工序型”分工以及研究开发方面的分工等。

六大圈的其它国家与本圈外的核心国家同样存在着结构性的互补(如中美产业结构)和连锁型变动的关系(如美英产业结构),但与本圈外的其它国家在结构联系上则可能相对较弱。

总之在该体系中,各国都将生产要素转移到最有优势的产业,同时开放放弃生产的那一部分市场空间给别的国家。在这个过程中,每一个国家都得到了一定的市场空间,于是就实现了市场的共享和利益的共赢。当然,图4的描述是粗线条的,现实情况要复杂得多。但这一模型直观地表现出了国际分工关系,为进一步的分析提供了一个思路。

四、国际贸易非零和博弈实现机制对中国的启示和意义

本文所构建的国际贸易非零和博弈的实现机制对于作为正在崛起的和处于“贸易摩擦多发期”的贸易大国中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1.中国要打破与美国、欧盟等贸易方现有的零和博弈或负和博弈局面,必须致力通过参与多边贸易谈判和完善WTO规则来约束美、欧等国的新贸易保护主义和高新技术贸易设限行为。作为中国自身,也得进一步推进国内市场开放。

2.中国要与贸易方实现双赢,需要博弈双方由非合作性的一次博弈走向合作性的重复博弈,并且建立一套规范严格的制度安排和补救措施作保障。

3.中外贸易双方要想实现非零和博弈的盈利最大化,博弈双方必须寻求贸易结构互补与互动的微妙平衡,形成利益驱动与技术驱动相平衡的新型合作和竞争关系。

注释:

①参见〈http://www.gzwaishi.gov.cn/gh/ShowNews.asp? Newsld=5367〉,访问日期:2005年

②(日)伊藤正:《中国威胁论能否削除?》,《参考消息》,200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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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非零和博弈的制约因素及实现机制研究_零和博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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